摘要:中国先于欧洲近2000年出现了一个打破“分散而自成一体的管辖权”的“集中的国家权力”,但这一权力始终面临着“进入社会之中”的问题。中国传统乡村社会长期在内生权威的影响和控制下运行,形成了一个与国家保持疏离和张力并具有稳固根基的“板结社会”,不同程度地阻隔和消解国家政权,造成了近代以来国家政权建设的“内卷”结局。这一历史困境决定了中国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社会路径:国家政权打破“板结”及“再板结”的社会土壤,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渗透,并履行其社会职能,将自身置于民众日常生活和服务的紧密联系之中,获得民众认同,由此形成了政权“超越内卷”困境的建设路径。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渗透,不仅重构了乡村社会形态,而且塑造了政权本身。
20世纪90年代,政权下乡所遭遇的“内卷化”是中国乡村和现代国家研究的重要命题,在学界产生深远影响。随着现代国家建设的推进,当前国家不仅下乡,而且实现了进村入户到人,政权进入乡村社会的力度和深度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却没有重复过去“内卷化”的困境。这一超越如何发生,为何能够发生?本文认为:通过政权建设将国家意志渗透到社会之中,实现国家与国民之间直接的政治联结,建立一个统一的国民国家,是现代国家建设的重要命题。开启于近代的中国国家基层政权建设在乡村社会遭遇严重困境而陷入“内卷”,其重要原因是,在中国乡村社会的漫长历史上,原生权势在民众日常生活中发挥支配作用,形成了一个阻隔国家权力自上而下进入的“板结社会”。新中国通过政治革命建立了新的国家政权,又通过土地改革等一系列社会变革措施,改造“板结社会”,消除“板结再生”的社会土壤,政权日益深入地渗透进乡村社会,并随着政权服务功能的转型和扩展,国家与民众的日常生活建立了更为紧密的联系,并日益获得农民认同,由此形成了国家政权“超越内卷”困境的建设路径。
一、“政权内卷”:中国构建现代国家的历史困境
现代国家建设是一个普遍性命题,政权建设是其核心内容。面向社会的持续性渗透是现代国家政权的一般性特征,这一特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自下而上地集中,以政权为核心的国家机器成为唯一的统治中心;二是集中的国家权力自上而下地渗透,政权扩张并进入社会之中,不需要借助或依赖其他任何权力中心或势力,与国民之间建立直接的政治联系。从现代国家建构的一般经验来看,前者关系现代国家“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力配置问题,后者主要反映的是“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在通往现代国家一般性特征的道路上,中国和西方具有不同的经验历程,以及不同的关键性问题。
在欧洲封建主义国家时期,权力不为君主专有,而是分散于不同的权力中心或贵族等级。因为“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国家对其社会和民众并不拥有直接统治权。从封建国家向现代国家的过渡,即城邦、帝国、贵族等多元政治中心放弃其自主权或独立性,被纳入国家权力的统一体系的进程。西欧现代国家的构建,正是权力由分散的多元结构向统一的国家机构集中的过程,被称为“统治的国家化”过程。这一过程在欧洲的地理表现,如蒂利所言:?“1500年的欧洲包括了大约500个或多或少具有独立性的政治单位,1900年的欧洲只有大约25个这样的单位。”对于西欧现代国家的形成而言,如何集中经历了漫长历史的封建多元权力以及如何处理与它们之间的权力关系,是其建立一个现代国家机器的关键性问题。
在这一进程中,国家权力进入农村,是伴随着国家集权发展过程的一个环节。西欧农村经历了长期的分化,一方面是资本家的兴起,一方面是小农的无产化。小农社会逐渐被资本主义工业社会所取代,由此形成了一个与国家之间直接联系和互动的市民社会。“权力向国家的集中”和“集中的国家权力向社会的渗透”同时发生并相互促进,这一过程被合称为“近代国家机器的形成”。
中国在通往现代国家的发展方向上与现代国家权力演变的一般规律是一致的,只是起点更早,路径相异。韦伯认为,早在公元前3世纪的蛮荒时代,中国就已经具备了现代国家机器的雏形:收回了封建诸侯等地方性政治权力而建立一个权力集中的中央政府;通过选贤任能的官僚制度将国家的权力体系延伸到郡县地方;建立编户齐民的税收体系使得国家财政汲取的轨道直达家户。而相似的进程,欧洲直到15世纪才开始进行。韦伯因此将中国称为一个早熟的国家。黄仁宇在其研究中,也将秦统一以来逐步确立的政治体系,称为政治上的初期早熟。其要义即在于打破了诸侯分封的地方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分隔,实现了多中心的统治权向单一统治权的集中,由此形成了这个早熟国家的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力体系。
中国是一个超大规模国家,不仅有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更有国家和社会的关系问题。这个先于欧洲近2000年出现的“早熟的国家机器”,解决了“中央和地方”的权力配置问题,并未解决“国家进入社会”的问题。国家正式的权力体系止步于“郡县”之上。欧洲漫长历史上形成的多中心的封建统治权是现代国家机器形成中的“关键性问题”。在中国的漫长历史上,制约现代国家机器形成的“关键性问题”是一个由乡村内生权威所构成、横亘在国家权力与民众之间的“板结社会”。近代以来,中国开启自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建设进程,则遭遇到来自“板结社会”的阻力。
孔飞力是较早研究中国现代国家形成的学者,他对中国现代国家起源的研究具有方法论上的重要意义。他认为,西方经验并不能垄断“现代性”的解释,“从本质上看,中国现代国家的特征是由其内部的历史演变所决定的”。对中国现代国家形成的研究,需要从中国历史的“内部叙事”中去探寻“有意义的问题”。杜赞奇深入到中国构建现代国家的内部进程,通过对20世纪上半叶中国华北乡村社会的考察发现,这一时期中国开启现代国家建设的尝试,在华北地区遭遇失败。民国政权试图获取捐税而加大进入乡村社会的力度,“如同将一个冷酷的压榨机器强加于自己头上”,遭到乡村社会的抵制,从而造成“国家政权的内卷化”。政权内卷化还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国家越是加大获取捐税的力度,其结果越是加剧与乡村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最终可能引发农民革命。
裴宜理、黄宗智等学者的研究揭示了“恶性内卷”的最终结局。黄宗智认为,那些具有内在凝聚力的村庄,政权进入增加了国家与村庄之间的紧张关系,本村的领导人会带领和团结村民起来应付外部权力的进入,甚至集体武装起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政权建设本身招致了对政权的反叛和革命。裴宜理的研究解释了革命的领导力量,她对淮北地区的研究表明,在国家赋税日益沉重时,在一些地理环境特别恶劣的地区,秘密会社等村庄内生性组织和团体更容易成为农民革命的领导力量。
杜赞奇认为,政权内卷化产生的原因在于:现代化国家的财政需求过快,与传统农业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传统的经纪体制带来了“政权内卷”问题。在比较了不同国家的政权建设后,杜赞奇指出,“政权内卷化”是一个普遍现象,“如同中国一样,大多数新兴国家政权建设的目标受挫主要在于‘政权内卷化’或与之相类似的东西”。共同根源在于赋税经纪体制,“经纪体制是前官僚化或者说是世袭官僚政权向合理化官僚政权转化的一个必经阶段,而这一阶段的完成并非易事”。因此,解决内卷的路径在于将乡村经纪体制纳入国家官僚体系,实现乡村体制的理性官僚化。
较早研究中国现代国家形成的西方学者都不约而同地关注到国家政权进入乡村社会的消极结果,但囿于经验背景和研究视角的差异,并没有深入中国社会内部认识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也没有对中国后续的实践经验进行延伸讨论。20世纪上半叶中国华北地区所发生的事实,其“内卷”背后并不是在西欧经验中占据重要位置的统治权体系内部从分隔走向统一、从分立走向联合的权力配置问题,更主要的是一个单一的、集中的国家权力如何进入乡村社会的问题。只有回到历史深处和社会内部,将国家视野和社会观察整合到同一视线,从国家权力的视角认识中国的乡村社会,才能充分理解20世纪上半叶“政权内卷”产生的原因,并进一步理解1949年后中国乡村社会的系列变革,以及这一变革进程呈现的中国国家政权建设“超越内卷”的社会路径。
二、何以内卷:传统时期中国乡村的“板结社会”
迈克尔?曼将国家权力分为专制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两个维度,基础性权力旨在贯穿其地域,以及逻辑上贯彻其命令,是一种拥有贯穿社会能力的制度性权力。对于西欧现代国家而言,这一权力需要“穿透”的是由资本主义的发展所形成的市民社会。对于中国而言,集中的国家权力要实现两层“穿透”:一是穿透地方势力,到达基层;二是穿透基层势力,到达其疆域和民众。秦统一中国以来的制度建设,将国家权力之手延伸到地方,但并未进入基层社会内部,并未解决“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直接统治和联结问题。在长期历史演进中,中国逐渐形成一个阻隔国家权力“穿透”的乡村社会势力。这些势力内生于乡村社会土壤,与民众生活保持直接联系并生活于民众之中,支配着乡村社会的运行和秩序,在乡村社会中拥有实际的影响力。当国家权力试图到达社会民众时,这些乡村势力就构成了难以穿透的阻力。“板结社会”即以这些乡村势力为中心,联结基层民众而形成的阻隔国家权力穿透的一种社会形态。这些乡村势力包括地方士绅、家族长老和部族头人等群体。
士绅是伴随着国家官僚机构及其人才选拔逐渐扩大的一个社会群体。“士”本是一个不强调身份等级,以所受教育服务社会为主要特色的知识分子群体。秦汉完善郡县科举制度以后,“士”则成为国家官僚机构的主要来源。?“绅”是“士”的社会身份。随着集权统治对知识、文字技术的需要,郡县科举制度逐渐完善,拥有知识的士绅逐渐形成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这一群体包括科举及第但未厕身于官僚的士人、受过教育拥有知识的地主、退休回乡或长期赋闲居乡的官吏等等。作为一种社会身份,士绅位于国家政权体系之外,并不拥有实际的政治权力,更多表现为一种社会势力。
家族长老产生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家族组织。人们的血缘联结具有原生性,以血缘联结为基础的家族是农业社会的原生组织。“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时代,人们谋生不易,很自然地借助于血缘关系。”中国的国家衍生于以血缘联结为基础的家族组织之上。秦以来打破诸侯权力实现了国家组织和家族血缘组织的分离,但血缘组织的互助性、排他性、竞争性等增强了个体家庭在传统农业社会中的生存能力,血缘联结为基础的家族团体在乡村社会长期延续下来。具有血缘关系的人群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形成村落或者跨村落的家族组织。那些辈分较长、德行较好、能力较强、文化较高的人成为家族的长老,“家政统于家长”,家族长老对家族组织和成员拥有天然的影响力。
如果将郡县制度的建立视为进入地方社会的“国家之手”,那么在国家视线的边缘处,还存在着“国家之手”完全没有进入的区域。在西南、西北等偏远地区,由于交通的封闭和自然条件的限制,这些地区是国家权力的空白地带。生活在这一地区的人们,因生产或者某种文化上的联结,形成部落组织、庄园组织或原始村社组织长期延续下来。基于某种神秘信仰或文化习俗而拥有世袭权力的部族头人成为组织内部的领导力量。
地方士绅、家族长老、部族头人这些乡村社会领导力量的权力来源不同,但其权力或权威的运行,具有相似的特征。
一是以土地权力为基础。随着诸侯分封制的解体和中央集权体制的确立,以人身依附为基础的领主经济逐渐向土地自由买卖的地主经济过渡。土地成为以农耕为主的乡村社会的主要财富来源和象征。地方士绅、家族长老、部族头人等作为乡村权威,往往在乡村社会拥有较高的经济地位,并构成其权威基础。士绅虽然是一个知识分子群体,但由于受教育的人往往局限在一个经济群体中,拥有教育机会的士绅本身大多也是拥有经济地位的人群。据统计,至清朝,占全国总人数1.5%—2%的士绅,拥有全国23%的总收入,其中近三分之一因拥有土地得来。费孝通曾指出,“绅士的经济基础只有从他与地主的结合才能了解,大多数绅士便是地主……土地所有权带来了对于生活在土地上的农民的控制”。家族长老作为一族领导,对族人的经济救助和保护是其德行和威望的表现,财富和社会地位是选择族长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二是深度介入民众的日常生活。不同区域的村庄领导力量,其共同的特点在于:他们的权威和影响力,深度介入民众真实而具体的日常生活,主导着乡村社会的运行和秩序。他们往往是灌溉防洪、修路架桥等村庄公共工程的资助者和组织者;也是邻里矛盾、乡村冲突等民众纠纷的重要调解者和仲裁者;在面对安全威胁时,他们也是乡村防卫的组织者。正是在与民众紧密的日常联系中,这些权威增强了内生性。费孝通曾指出,“在中国历史中,秩序建立在两个不同的层次上:民众的日常生活由社会权威来规定,衙门里则是政权的统治。除了少数的暴君,皇权是不干涉民众生活的。”
三是与国家权力的联结。自郡县官僚体系确立以来,国家逐步建立了里甲、保甲、乡约等乡村治理体系,试图通过地域空间的重构和细分以加强对乡村社会的管理。但实际上,这些自治体系的负责人,并没有独立于乡村内生权威之外。不仅地方公益事业需要依靠乡村权威来组织和实施,国家的赋税、丁役等事务也需要与之进行商议。国家权力和意志进入乡村社会,只有通过这些乡村内生权威,才能到达民众。这些乡村内生权威就成为国家权力与民众之间的联结点。
在农业自然经济条件下,国家机器所能获取的物质资源有限,限制了官僚体系向社会的的扩张能力。据统计,中国人口在19世纪中叶已达到4亿,但正式的官员总数至多只有3万到4万。国家加大赋税、兵役等政权的汲取能力,受到乡村内生权威的限制甚至抵制,从而形成一个由乡村内生权威而不是国家政权组织起来的乡村社会。这些内生权威犹如土壤中的“板结点”,将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民众联结起来,形成社会的板结土层。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的渗透,犹如遭遇板结土层的雨水,难以渗入乡村社会内部。
一是“代理性板结”。在代理性板结形态下,国家权力由乡村权威直接行使。梁漱溟先生指出,中国的社会秩序所赖以维持,不在武力统治而在于教化,不在国家法律而宁在社会礼俗。因为如此,甚至有学者提出传统中国的“国家质疑”:由于组织和法律原则并未成为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这种体制下的政治权力能否被称为‘国家’,仍然是一个可以讨论的话题”。?“法律”作为现代国家权力的重要内容在乡村社会是缺位的,而由乡村内生权威及其规则所代理。笔者在河北调查期间,村民曾讲述:在传统时期,村内发生父亲打死儿子的事件,即使被他人告到官府,衙门也将案件发还给村里,由村内有名望的“官房李家”(村内李姓人家曾有人在官府为官,村民以此相称)来处理。李家的处理结果包括两条:一是出殡时,让父亲为死去的儿子打幡儿;二是让儿子的坟墓安葬在与其父亲去世后应该安葬的地点相并列的位置,以此对父亲的行为予以伦理惩罚。
二是“渗漏性板结”。即使国家权力并未完全被代理,但在遭遇板结土壤时,也会产生渗漏性损失。自秦以来,国家虽然建立了直达家户的税役体系,但这些体系的运行,往往需要乡村内生权威的支持和商议。如果国家增加赋税的程度超过乡村社会的可负担程度,士绅则利用各种策略进行阻扰。即黄宗智、萧公权等学者的研究所言,国家所能征收的税额,受到地方绅衿所能容忍程度的限制。族权是一种具有强烈的自组织能力、内聚性、封闭性的权力,宗族利益与国家政权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宋怡明在其关于明代福建宗族组织的研究中曾指出,宗族领袖通常利用里甲制度来达到别的目的,而不是国家本打算实现的目的。在执行国家行政命令时,族权具有更强烈的动机基于“宗族利益”采取一些“策略性”行为而带来“政权利益”的损失。调查发现,在传统时期,在执行国家的丁役政策时,族长往往通过隐匿族内男丁数量、拟定虚假过继契约等方式,帮助族人逃役或申请免役。因此,虽然国家通过乡治体系加强了对乡村社会的权力渗透,但是,由于“板结土壤”的存在,“加大渗透”的同时也会发生“渗漏性损失”。
三是“悬空性板结”。在那些还实行着土司领主制度的偏远区域,国家对于生活在“板结社会”之下的民众则是一个“不曾感知的存在”。在地方首领的支配下,这些地区不仅可以自行处理赋税、摊派、差徭等本属于国家权力的事务,有的还可保留地方的军事权。“他们在行政、财政等方面所享有的自治权,远比内地的省府州县要大得多。”在乡村社会,与民众生活发生直接联系的是地方首领或地方首领认可的乡村权威。在云南等西南边境村寨,国家权力在这一区域十分稀薄,大量的事务由当地族群依照古老的习俗和村寨权威自行处理,即使国家的赋税体系也没有进入地方社会内部。村寨寨民没有“皇粮国税”的观念,而把他们生活的土地视为地方领主所有。因居住在地方领主的土地上,每年需要缴纳一定的“地费”。寨民日常生活中的大量事务,从出生到死亡,一切按照古老而神秘的规则由村寨头人管理。寨民对地方领主和村寨头人具有更强烈的认同感,国家则是一个外在于民众日常生活和心理的存在,寨民甚至“不知国家为何物”。
通过深度介入村民真实而具体的日常生活,乡村内生权威将其直接而强大的影响力深植于乡村社会内部。在这些内生权威的中间隔离之下,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直接统治从来就不曾真正确立。对于乡村社会而言,这些内生权威所形成的权力结构和运行,如同一个替代国家政权的“隐形政府”。对于国家而言,则构成了一个阻隔权力进入的“板结社会”。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区域,国家基于不同目的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可能影响这些板结点所造成的板结程度,但是,只要未曾改变这个社会的板结结构,就无法改变这个社会土壤的板结性质。
如果将中国和西欧的国家演进置于历史进程的同一时间维度,那么可以认为,相对欧洲现代国家的形成而言,中国不仅有一个实现国家权力集中的“早熟国家”,还存在一个国家元素十分稀薄的“晚熟社会”。对于中国现代国家的形成而言,建立一个实现权力集中的现代国家体系无疑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还在于打破“板结”重构社会,将国家政权及其权威深植于社会之中。
三、超越内卷:中国现代国家政权的乡村建构
(一)打破板结与进入社会
中国建设一个现代国家的进程肇始于20世纪上半叶,其主要内容是“将‘西方的现代’带入中国”。在此背景下,这一时期的中国与前一时期相比发生了两大引人注意的变化:
一是西方现代经济要素的进入和影响。修筑铁路、互市通商、改革税制货币等,促进了工业在中心城市的增长和对外经济联系的加强,将中国经济的某些部分纳入了世界贸易。但是,如同研究所表明:据此认为中国的某些经济部分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并“沿着资本主义方向启动社会—经济大改组,都是可疑的”。西方现代化元素的进入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的社会性质和结构。正源于此,有学者认为,在城市,中国存在一个软弱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的主体部分在农村,中国农村社会的性质和形态与传统时期相比并未发生根本改变。二是西方政治制度的引入和尝试。创建警察和新军、划分行政区域、建立各级“自治组织”等一系列措施,体现了近代中国学习西方政治制度建立一个新的国家政权结构的努力。虽然相对前一历史时期的中国而言,近代中国的努力使得政府开始在社会中显得更加重要。但是,由于未曾改变乡村社会的性质,在政权试图进入乡村社会时,遭遇到如前所述的“内卷结局”。直到1949年,政府“在许多方面表现出与过去的断然决裂”。这一系列与“过去断然决裂”的重要努力,从政权革命以及政权革命之后打破“板结社会”开始。
1949年新中国的建立,是一场在世界革命的大潮流中所爆发的政治革命。它在应对中华民族的命运危机之中产生,带来了一个缔造新政权的结果。这个新政权的缔造从乡村社会起步,正是源于乡村社会是旧的国家政权力量最薄弱的地方。但是,对于一个新政权的建立而言,如果不打破社会中的“板结点”,不改变这个社会的“板结形态”,那么这个新缔造的国家政权同样无力解决“进入乡村社会之中的问题”。这一过程从土地革命开始。
对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权力状况,毛泽东有清醒的认识。1927年3月,通过对湖南农民运动的考察,毛泽东指出,传统中国农村社会受四大权力支配:地主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这四大权力都属于乡村社会的内生权力。基于此种认识,以土地革命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改革一直贯穿这个新政权建立前后的相当一部分时期。土地改革的关键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没收地主土地。对于乡村社会而言,土地是一切权力的根本来源。地主政权是一切权力的基干。没收地主土地则消除了其他权力赖以存续的基础。二是重新组织农民,将农民从传统权威的支配中解放出来,组织在“农会”这一新的政权形式之中。因此,土地改革的意义,不仅在于“农民取得土地,党取得农民”,其更深刻的意义在于,改变了传统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通过重新分配土地,打破了在中国历史上延续几千年的“板结点”,消除了建立在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乡村支配性权力;将农民纳入“新的政权形式”之内,改变了由“板结点”联结而成的社会的“板结形态”。
土地革命打破“板结社会”,消除国家政权进入乡村社会的阻力,从而为人民公社体制实现国家政权体系的进入提供了基础。通过“政社合一”体制的建立,人民政权的组织体系延伸到乡村的最低层级,农民被直接纳入政权的组织体系内部。人民公社体制的确立在中国国家政权建设上的意义,在于根除了从“土地”内生及再生出乡村支配性权力的土壤根基。如同韩丁对集体化时期山西张庄村土地“深翻”运动的描述: “将从未犁过的死土层搅动并弄松软”,作为乡村支配性权力基础的土地私有制,犹如造成社会板结且几千年来未曾改变过的“死土层”,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建立,深翻了这个“死土层”,从而消除了“板结点”再生的社会土壤。
(二)基层组织体制的调整与基层政权建设的转型
人民公社体制的特点在于“政社合一”,深入乡村社会内部的国家权力,不仅与农民建立了直接的政治联系,而且用政治联结覆盖了经济和社会的一切领域,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社会活力的丧失和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20世纪80年代之后,乡村社会的政权建设出现调整。这一调整大体呈现为两种路径:一是重构乡村治理体制;二是政权的职能转型。
政权组织方式在乡村社会中的调整,表现为重构乡村自治体系。这一变化又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从国家立法层面确立了村民自治制度在国家体系中的位置。自治体系的负责人即乡村干部,由村民选举产生并得到村民认同,社会获得其内生组织的活力。另一方面,通过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乡村自治规则和行为被纳入国家政权的法治体系。村民自治并非外在于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而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构成部分。
国家在社会中的角色,不仅是一个资源的汲取者,还是一个服务的提供者。与国民建立直接的政治联结,不仅为了统治和汲取,还为民众承担更多的义务,提供更多服务。汲取资源构成了国家存在的基础,对日常生活的服务则获得了人们对政权的忠诚。政治是生活的一部分。传统时期,乡村内生权威正是在修路架桥兴办公益、解决纠纷维护秩序、自卫防御提供服务等满足民众日常生活需要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获得村民的认同和忠诚,国家远离村民的日常生活需要,村民要么因为不堪汲取在乡村权威的领导下“揭竿而起”,要么履行完赋税义务则“鼓腹而歌,不在意帝力”。21世纪以来,政权建设在乡村社会再次出现转型,国家通过提供公共服务,不仅实现国家力量进村,而且入户到人,进入村民日常生活领域,形成村民对政权的认同。这一转型路径具有两大标志:
一是取消农业税,汲取功能不再是在乡村社会政权建设的主要目的。在汲取型财政体制下,农村作为政权汲取的对象,不仅为国家机构的运行和工业发展提供支撑,而且自我承担农村内部的公共建设工程。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农村不再是国家财政汲取的主要对象。2005年,国家正式废除农业税,将农村地区纳入国家的公共财政体系。教育、医疗、养老等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体系进入农村地区。虽然自秦以来,国家正是通过赋税建立了与农民之间的直接联系,但农业税的废除并不意味着国家与农民联系的断裂。相反,通过国家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农民与国家之间建立了更为密切的联系。如同得到养老补贴的农村老人评价:国家不仅不找农民要钱,还给农民发养老钱,这是自古以来没有听说过的事情。农民在生老病死等日常生活中更加真切地感受到国家的存在,并在情感上深化了对国家的认同。
二是实施系列乡村发展战略,乡村发展被纳入国家工程。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将国家力量延伸到农民个体,乡村发展战略的实施,则实现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整体介入。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将乡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全面提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十八大以来,国家加大对乡村贫困地区的发展支持,以精准识别和精准扶持措施,将国家政权的力量覆盖到乡村所有地域。在实现精准脱贫的基础上,国家进一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将乡村振兴的重要性提升到国家和民族复兴的高度。乡村社会发展纳入国家主导的政治工程,使得国家政权的作用越来越多地深入到乡村社会的各个领域,政权对乡村社会的影响力达到前所有未的力度、广度和深度。
斯特雷耶在论及现代国家起源时认为,相对于传统国家而言,现代国家的一个测试标准在于:忠诚从地方性团体向国家转移。国家通过为其国民提供更和平、更安全的环境,更多获得好生活的机会,而获得民众最高的忠诚。?20世纪80年代以后乡村的系列改革和发展,重构了政权建设与乡村社会的关系:进入乡村社会的国家政权,通过对乡村社会发展的有效干预,建立其在乡村社会的权威和内在影响力,以获得民众对政权的认同和忠诚,从而将其权威植于社会之中,构建其牢固根基。
四、重构社会:中国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渗透”逻辑
无论政权的组织形式存在何种差别,国家向社会输入其意志,建立其在社会之中的影响力,将人口和疆域控制在政权范围之内,是作为政权组织形式的国家的共同任务。“面向社会的持续渗透”是现代国家共同的、普遍性的特征。正是在此意义上,人们认为,国家扮演的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建构者的角色。现代国家的作用“渗透到了社会每一个最隐蔽的角落,它并没有因为经济和政治的统一而变得面目不清,它以不同的表现方式,触及到了经济(即‘基础’),触及到了生产关系,也触及到了全部社会关系的总和”。由于各个国家自身的历史条件和内在基础不同,在通往这一普遍性特征的道路上,其经验历程各不相同。基于中国自身历史条件的政权建设历程,形成了中国现代国家权力渗透的路径和逻辑。
相对西方现代国家的形成而言,中国在历史的漫长演进中,较早建立了一个具有“现代雏形”的集中的国家权力体系,但这一集中的权力体系并未获得在社会中的集中性和统一性。如学者的研究所言,郡县官僚制是建立在超越宗法分封制的基础上,但郡县官僚制并没有根除宗法分封制在社会和政治领域中的存在。随着历史的演进,这种分散性的、多中心的权力在乡村社会中有了越多越丰富的实践形态,并使得乡村社会逐渐形成了国家权力难以穿透的“板结社会”。
蒂利曾认为,从历史事实看,中国“有着近三千年的连续的民族国家的经验”,“但是,考虑到它众多的语言和民族,没有一年可以被看成一个民族-国家”。蒂利对中国“历史事实”的表述实际上是基于西方民族国家构建的经验和知识体系,用孔飞力所主张的中国“内部历史叙事”的话语方式来表达,这一制约中国现代国家发育和成长的症结正在于其“社会形态”。欧洲现代国家构建的经验表明,现代国家内生于社会的新力量、新观念和新制度的成长,政权建构和社会构建同步发生,而中国并非如此。中国1949年通过政治革命建立了一个新的国家政权,“如何进入社会之中”实现对社会的建构,就成为这个国家政权从历史进程中接续而来的深层次和基础性的问题。国家是一种来源于社会但高于社会的权力,这一权力又需要进入社会之中而得到实现或呈现。如学者所言: “国家转型所需要的政治革命启动了中国现代政治的成长,而成长中的中国现代政治则只有在有效推动和完成了社会革命之后才能得到真正的确立和发展。”
中国的乡村社会长期在内生权威的影响和控制下运行,由此形成与国家权力保持疏离和张力并阻隔国家渗透的“板结社会”。这一历史条件决定了中国国家政权建设的“社会路径和逻辑”。进入乡村社会首先面临着打破乡村社会的“板结”问题。米格代尔曾指出:对于经历了漫长农业社会历史的乡村社会而言,“土地是生活中最重要的资源,它决定着地主制裁力量的强度,地主掌握的制裁力量的强度构成其权力的核心”。乡村权威势力构成了这个社会的“板结点”,而支撑其板结力量的基础则在于从土地中生长起来的权力。因此,改变乡村社会形态的政权建设,从土地革命及土地所有权的重建开始。
国家权力进入社会之中,不仅要实现政权的统治职能,还要实现其组织和协调社会生活的职能。重构乡村社会,将国家政权置于与民众日常生活的紧密联系之中,国家政权才能在乡村社会获得牢固根基。因此,通过国家政权的力量服务乡村社会发展,满足民众日常生活需求,既是政权建构社会的任务,也是政权进入乡村社会实现自我建构的内容。国家渗透作为现代国家的一般特征,在“中国经验”中的体现,不仅在于在乡村社会构建一个统一的国家政权的组织体系,更重要的内容还在于发挥政权在社会建设中的任务和作用,实现国家政权的社会职能。由此可以认为,中国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社会路径,不仅重构了社会形态,也塑造了政权本身。
陈军亚,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部、中国农村研究院教授
本文载于《社会科学》202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