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刚:夯实信用基础设施,赋能银行机构支持实体经济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41 次 更新时间:2022-04-21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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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刚  


2021年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1〕52号)。依照上述方案精神,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通知》,再次对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进行系统安排。本文认为,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利用,能够有效提升银行等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同时有利于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对普惠金融的支持作用,助力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再上新台阶。

近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29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贯彻落实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提出的“依托已建成的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横向联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有关行业领域信息系统,纵向对接地方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这一要求,从“建立健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快推进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着力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质量”“切实加强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强化政策支持”“加强工作通报”六方面,进一步明确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中各主体的职责和要求。

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中小微企业是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有效促进了中小微企业融资。但受银企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制约,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不高、信用贷款占比偏低等问题仍然存在。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提出“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信用融资服务和产品,发展普惠金融,扩大信用贷款规模,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

在此背景下,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利用,能够有效提升银行等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同时有利于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对普惠金融的支持作用,助力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再上新台阶。

有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难题,提升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

信息不对称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制约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对于普惠金融的发展而言,有效识别客户风险、对客户进行风险定价是其发展前提。考虑到普惠金融服务的客户通常是缺乏抵质押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群体,信用贷款是其获取信贷服务的主要方式,因此,客户信用信息的获取,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至关重要,可以说是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定价的基础和核心。

而对于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普惠金融的重点服务对象而言,其信息较为零散,分散在不同的主管部门或信息系统,商业银行通常很难跨部门、跨区域实现对这类群体信用信息的调用。特别对于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其作为普惠金融主力军,在信用信息获取方面更显乏力。因此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就显得非常重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作为重要的普惠金融基础设施,能够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难题。

《通知》要求,“加快与有关部门系统对接,实现‘总对总’信息的机制化、高质量共享,并及时与地方共享。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各银保监局要积极统筹协调辖区内资源,高标准推动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加快实现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各地要依托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国家平台省级节点,充分发挥信用信息‘上传下达’枢纽作用”。

此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以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为出发点,《通知》提出“各银保监局及时收集并反映银行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实际需求,推动各地更加精准、更加全面地归集共享信息,优化数据交换方式,提升信用信息的可用性,为银行提高中小微企业服务能力做好数据支撑”。

进一步提高银行获取数据的广度和质量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银行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科技手段优化业务流程,创新产品和模式,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普惠金融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有了很大的提升。特别是大数据风控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降低银行风控成本,提高征信效率,实现信贷的贷前、贷中、贷后全链条自动化、智能化,提升个人征信的广度和精度,并丰富企业信用体系。但银行在数据驱动的信用风险管理中,对数据的广度、质量有较高的要求,而目前银行掌握的能够反映中小微企业真实经营状况的数据存在维度不多、可用性不强等问题。

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将银行决策融资需要的纳税、社会保险费、进出口、水电气等14大类、37项信息纳入共享范围,大幅提升了银行可获取数据的完整性。并通过物理归集、系统接口调用、数据核验等多种方式归集各类涉企信用信息,有助于建立信息共享通道,打破“数据壁垒”“信息孤岛”。《通知》要求,“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对照《实施方案》中的信用信息共享清单,推进本辖区内纳税信息、生态环境领域信息、不动产信息、行政强制信息、水电气费缴纳信息和科技研发信息等由地方政府负责的信息归集共享,并由省级节点统一共享至国家平台”。

此外,中小微企业信息标准化程度较低,各数据源的存储、管理、输出标准不一,在数据质量、更新频率、共享方式、授权机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此,《通知》强调,“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着力提升信用信息服务质量,加强数据治理,建立数据质量监测、反馈、修正机制,持续改善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和时效性。接入省级节点的地方平台要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充分开放信息,要根据不同数据特点,分类采取授权查询、核验比对等方式与金融机构共享,经企业明确授权允许金融机构查询的,应尽可能提供原始明细数据,便于使用。鼓励省级节点和地方平台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提升数据清洗加工能力,创新开发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等标准化产品供金融机构使用。”

有效降低银行信用信息合规风险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断直连”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面对来源广泛、形式多样、标准不一的外部数据,如何确保从外部机构所获数据的合法性,数据是否经过“充分授权”,是否存在过度收集行为,这些都直接影响了信用信息支持普惠金融作用的发挥,这也对商业银行数据治理和合规应用等方面提出较高的要求。《通知》提出要“切实加强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对于平台主管部门和建设运营单位,要“强化对银行等接入机构信息管理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对于银行,要求其在合作处理信息时,“要依据‘最小、必要’原则进行脱敏处理,防范数据泄露风险”。对于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未明确授权的数据,“各级地方平台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违法传播、泄露、出售有关信用信息”。此外,《通知》还鼓励“各级平台采用联合建模、隐私计算等方式与金融机构深化合作,更好服务金融机构产品研发、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推动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规模”。

总体来看,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为银行发展普惠金融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银行多维度识别客户和判断风险,持续创新普惠贷款业务,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困境将产生巨大助力,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曾刚: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

(本文来源于“国家发改委”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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