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纪宏: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中的法治要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54 次 更新时间:2022-02-18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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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 (进入专栏)  


摘要: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是党关于历史问题的第三个专门性决议。该《决议》全面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对一些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作出了实事求是的评价。该《决议》对我们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依靠法律和捍卫法律的百年奋斗历史作了全面系统的概括和总结,对党依法执政的历史成就和重要经验进行了系统性地归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明了继续前进的方向。该《决议》关于我们党依法办事、依法执政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全面系统归纳和总结是通过决议文本中的139个“法”字以及由“法”构成的词组来科学地加以表述的。对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议》中的“法”字进行系统性的归纳和总结,可以提炼出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中的法治要义,全面和系统地呈现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百年奋斗的历史脉络。

关键词:《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21年11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在我们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是第三个关于历史问题的决议。1945年党的六届七中全会通过了《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建党以来党的历史及其基本经验教训作出系统总结,为召开党的七大创造了政治上、思想上的充分条件;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全面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对一些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作出了实事求是的评价。该决议肯定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确立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正确道路,进一步指明了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继续前进的方向。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十个坚持”,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理论创新,坚持独立自主,坚持中国道路,坚持胸怀天下,坚持开拓创新,坚持敢于斗争,坚持统一战线,坚持自我革命,总结了党百年奋斗的宝贵历史经验,是党和人民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提供了理论支撑和信心源泉,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并在新时代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

毫无疑问,确立依法执政的大政方针,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确认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重要事项。王晨同志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一文中强调指出:“一百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持续探索、不断推进法治建设,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已成为我们党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光辉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决议》对我们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依靠法律和捍卫法律的百年奋斗历史作了全面系统的概括和总结,对党依法执政的历史成就和重要经验进行了系统性地归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明了继续前进的方向。

一、《决议》中139个“法”的类型特征及语义分析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的说明》中明确指出:“总结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用具体历史的、客观全面的、联系发展的观点来看待党的历史。要坚持正确党史观、树立大历史观,准确把握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正确对待党在前进道路上经历的失误和曲折,从成功中吸取经验,从失误中吸取教训,不断开辟走向胜利的道路。”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正式确立的,这是总结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经验和教训得出的一条基本结论,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基本历史规律。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作为我们党关于历史问题的第三个专门性决议,其中自然而然也包括了对我们党百年奋斗的历史过程中尊崇法律、依法办事、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的重大成就的确认和历史经验的总结。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决议》文本总共36240字,其中“法”字有149处,涉及2个“方法”,2个“法西斯”,3个“法宝”,3个“无法”,共10个“法”字与作为行为规范的法现象无关,共有139个“法”字具备了形式和实体相统一的法律规范的含义,“法”字占到了《决议》总字数的0.38%,是《决议》全文中出现的高频字。

具体分为四个层面的,包括“法治”“法律”“依法”和其他与法有关的判断。

1.《决议》全文涉及“法治”词组28处:其中,“法治化”1处,“法治道路”1处,“法治理论”1处,“法治权威”1处;“法治国家”3处,“法治政府”1处,“法治社会”1处,“法治中国”1处;“法治建设”1处,“法治精神”1处,“法治思维”2处,“法治方式”2处,“法治意识”1处;“法治体系”4处,“军事法治体系”1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1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处,“法治实施体系”1处,“法治保障体系”1处,“法治监督体系”1处。在“法治”这一组词“树”上,“法治体系”出现了4次,“法治国家”出现了3次,这说明“法治体系”与“法治国家”是《决议》关注的重点事项。

2.《决议》全文涉及“法律”词组9处,但与“法律”作为行为规则的法的特性和特征相关的词组远不止9处,其中比较有价值的词组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处,“宪法”10处,“法律”9处,“法律制度”2处,“法律规范体系”1处,“法规”3处,“法规体系”2处,“基本法”4处,“国际法”1处。值得关注的还有“基本法”出现了4次。

3.《决议》涉及法律制度运行环节的词组25处,其中“立法”4处,“执法”8处,“司法”10处,“司法责任制”1处,“守法”2处。

4.《决议》全文使用了“依法”词组36处,其中“依法执政”3处,“依法治国”16处,“全面依法治国”9处,“依法治理”1处,“依法治军”2处,“依法治港治澳”2处。上面与“依法”相关联的词组中,“依法治国”16处,这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在我们党治国理政历史中的重要地位。

5.《决议》还提到了“违法”4处,“枉法”1处,“合法”1处,“非法”1处。上述词组显示了我们党对法律在治国理政中作用的基本态度,即要鼓励合法,反对“违法”“枉法”和“非法”。此外,《决议》关于“政法”的规定有2处。

由此可见,《决议》中的“法”字以及由“法”字组成的词组集中体现了我们党百年奋斗历程中对依法执政的原则立场和改革要求,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方向。

二、《决议》描绘了党依法执政的历史脉络和特征

《决议》作为党关于历史问题的第三个决议,在时间段上着重阐述的是前两个历史问题决议之后的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成就和重要经验。关于我们党依法执政的历史脉络及特征,《决议》作了非常清晰的论述,主要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时间轴”。

1.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作了提炼,集中表现在对若干重要法律出台及其意义的阐述。《决议》指出,党领导建立和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国家迅速发展创造了条件。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王晨同志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一文中也着重强调指出:“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2月,党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七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这场巨大变革,从法制上为人民共和国的诞生、成长开辟了道路。”由此可见,《决议》对我们党百年奋斗在法治领域所取得成就的溯源立场是实事求是的,新中国从成立一开始就注重制定人民自己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社会,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

2.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重要成就作了充分肯定。《决议》指出,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结束“以阶级斗争为纲”,实现党和国家工作中心战略转移,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党作出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重大决策。四十多年来,党始终不渝坚持这次全会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制定新宪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尊重和保障人权,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决议》还着重强调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加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所取得的重大历史成就,也就是说,改革开放以后,党坚持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不究等问题严重存在,司法腐败时有发生,一些执法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甚至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严重损害法治权威,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党深刻认识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依法依规行使可以造福人民,违法违规行使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党中央强调,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和能力。

3.《决议》对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运用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在全面依法治国领域理论上取得的巨大成就和实践中取得的重大进展作了全面和系统的总结和阐述。《决议》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依法治国问题,就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出顶层设计和重大部署,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通过宪法修正案,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制定民法典、外商投资法、国家安全法、监察法等法律,修改立法法、国防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决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发挥,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著增强。

总之,虽然《决议》没有全面和系统地指出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实施方面所采取的每一项措施以及每一个环节的特征,但是却从宏观角度涉及了党依法执政的主要方面,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领导,同时要发挥各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方面的作用。《决议》指出,党从思想、法律、体制、组织、作风上全面发力;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原则,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等等。《决议》对全面依法治国事业的前世今生作了非常精准的阐述,肯定了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阐释了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力量之源和信心之源。王晨同志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一文中也深刻地总结到:“实行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重要结论,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

三、《决议》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的整体性新要求

《决议》在总结党依法执政所取得的重大历史成就基础上,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全面依法治国事业各项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决议》明确规定:党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党领导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确立宪法宣誓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高国家机构依法履职能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制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决议》强调指出,贯彻依法治军战略,构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加快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此外,《决议》还强调,完善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和政策体系,建立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上述各项规定是《决议》对全面依法治国这一战略布局提出的宏观性和整体性的要求。具体来说,《决议》还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领域工作提出了下列几项要求:

1.《决议》对依规治党在依法执政中的重要性进行了全面和系统地阐述。首先,对查处腐败案件的“零容忍”态度和决心表现了鲜明的态度和立场。其次,对依规治党的要求进一步予以重申,强调“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严起来。党坚持依规治党,严格遵守党章,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严格制度执行,党的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最后,《决议》提出要加强各种监督,保证人民的监督权,对国家权力进行依法监督。《决议》规定:依纪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

2.对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要素构成的法治运行环节,《决议》侧重强调了执法与司法工作的重要性,指出党领导深化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依法纠正冤错案件,严厉惩治执法司法腐败,确保执法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

3.依法治港治澳充分体现了党依法执政的决心和信心,也是集中反映党百年奋斗历程中伟大成就的重要事项。《决议》对依法治港治澳的历史由来以及必要性、基本制度要求、作用等方面作了全面和系统的阐述,为港澳特别行政区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决议》指出,邓小平同志创造性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科学构想,开辟了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的新途径。经过艰巨工作和斗争,我国政府相继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洗雪了中华民族百年耻辱。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中央政府严格按照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健全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制度机制的重大决策,推动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支持特别行政区完善公职人员宣誓制度。中央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中央坚定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止暴制乱、恢复秩序,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坚决防范和遏制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严厉打击分裂、颠覆、渗透、破坏活动。全面支持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高质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支持港澳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增强港澳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这一系列标本兼治的举措,推动香港局势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为推进依法治港治澳、促进“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打下了坚实基础。

4.除了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决议》还十分重视国际法在构建国际社会秩序、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重要作用。《决议》指出,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维护和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坚决反对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积极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

此外,《决议》还对依法治理等问题作了重要阐述。《决议》规定,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依法管网治网,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四、《决议》强调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和系统地以问题为导向、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出发,总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的经验,形成了一系列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2020年11月16日、1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确认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地位,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明确的理论指引和行动指南。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围绕着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具有的理论特征作了全面和系统的阐述。会议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全党全国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法学界在学习和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过程中,一项最重要的理论研究任务就是要依据科学的方法论,基于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在全面和深刻地领会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议》基本精神基础上,科学地阐发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

《决议》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特征作了全面和系统的概括和总结,指出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刻总结并充分运用党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从新的实际出发,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全党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明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分“两步走”在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明确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战略布局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明确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必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明确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是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把人民军队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军队;明确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要服务民族复兴、促进人类进步,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明确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方针,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这些战略思想和创新理念,是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深化和理论创新的重大成果。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也要遵循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建设的相同理论逻辑,因此,以《决议》中关于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为基础,通过分析《决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现状以及未来所作的全面和系统的归纳和总结。

《决议》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成就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宪法、立法法、反分裂国家法、民法典、外商投资法、国家安全法、监察法等法律出台的重要意义进行了详细阐述。这些重要法律文件列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七个法律部门中。习近平总书记对上述各项立法工作的特征和实践意义有较为详细的阐述。基于重点领域、重要事项形成的重点立法中也蕴涵着丰富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思想资源和理论元素。从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的分类方法出发,有助于进一步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为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更加有效的法理论证。

从“重大改革措施要于法有据”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治宣传教育、法治人才培养、涉外法治建设、党内法规建设等各个方面,从法治运行环节来考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并且构建相应的理论体系,是《决议》带来的重大启示。

总之,《决议》站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地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和重要意义,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科学有序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深入发展,为奠定政策基础指明了前进方向,必须深入学习,认真贯彻落实。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来源:《现代法学》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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