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曙松 尚航飞:巴塞尔协议对金融科技公司还管用吗?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89 次 更新时间:2021-11-26 10:35

进入专题: 巴塞尔协议   金融科技  

巴曙松 (进入专栏)   尚航飞  


巴塞尔协议是否适用于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这是近年来颇受关注的一个话题。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一些大型金融科技公司加快布局金融领域,基于平台和技术的金融创新业务层出不穷,其潜在的金融风险特征相比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是否存在显著差异,现有金融监管框架如何改进以应对新型金融业态?这些问题也开始引发广泛的思考。

北京大学汇丰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在《北大金融评论》上发表文章指出,巴塞尔协议蕴含了丰富的现代金融风险管理思想,可以说是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金融科技公司开展金融活动的潜在风险并不会因为其业务更加依赖平台和技术而降低,金融属性没有改变,运用巴塞尔监管原则来完善当前的金融科技公司监管框架,不仅有助于提升金融科技公司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而且可以减少不同市场主体从事同类金融业务所面临的监管差异,推动行业创新与竞争。


从“风险为本”出发,金融科技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特征


差异化的信用风险特征

从差异化竞争策略出发,当前中国的金融科技公司着重为长尾客户提供信贷服务,具有规模小、期限短、分布广的特点,相较于通常的商业银行来说,信用风险管理难度和挑战更大。一是长尾客户抗风险能力较弱。长尾客户通常很难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或者所获资金无法满足其需求,风险防范和承受能力相对薄弱,而且金融科技公司为提高收入,往往具有为平台客户提供贷款促进其消费的动力,导致客户常常循环使用或增加贷款额度,客观上就可能因持续的高负债压力使客户违约概率进一步增大。二是风险评估模型的准确性有待检验。大数据技术在风险评估模型中的实际应用过程中可能使金融科技公司过多关注数据源和数据搜集,忽视构建科学合理的信用风险指标。如果客户主动刻意呈现良好的线上信息,又或者信贷业务扩展到新的领域时,使用通用的风险评估模型得出的评估结果可能并不可信。此外,基于大数据风控模型的业务模式通常时间较短,并且还没有经过完整金融周期的检验,其对客户信用风险评估的有效性就常常会受到质疑。三是信用风险防范体系不健全。有研究表明,长尾客户行为的同质性更为明显,当市场发生不利变动时,借款人更可能集中违约,叠加客户抵押品、风险拨备以及资本不足等因素,金融科技公司将难以及时吸收信用风险损失,导致风险波及市场。

利率汇率等波动导致的市场风险与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特征总体一致

根据金融活动是否基于资产负债表,可以将当前中国的金融科技公司开展的金融活动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平台和技术的中介类服务,比如通过自身平台促成商业银行发放消费贷款,提供支付、理财销售、保险销售、征信等金融服务。金融科技公司在从事这些金融服务时可按照一定费率收取服务费,并没有形成受市场价格不利变动冲击的表内和表外业务,因此不承担市场风险。另一类是基于资产负债表开展的金融活动,通常包括借款、金融投资、信贷等。这些业务将面临利率不利变动带来的风险,比如市场利率变化可能使按固定利率计息的金融产品出现损失;信贷客户选择提前还款可以改变现金流入,从而引起公司收益发生不利变化;负债端的银行借款和资产端的客户贷款因重定价期限不同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此外,金融科技公司持有的股权会面临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使用外币交易的业务会形成外币风险敞口并受到汇率价格波动的影响。总体看,当前中国的金融科技公司从事的金融活动主要面临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相比商业银行在风险类别上差异不大,同样不容忽视。

高度依赖网络与线上平台等特征,使得金融科技公司的操作风险更聚焦于信息系统领域

操作风险在银行经营管理中的分布相比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更为广泛,而且随着金融市场和金融科技的发展变得来源更广、更难防范。在Risk.net开展的2020年全球10大操作风险事件类型调查中,最严重的是信息系统中断,其他还包括数据泄露、盗取与欺诈行为、外包与第三方风险、组织架构变化、行为风险等。中国的金融科技公司通常开展的金融活动在业务内容、经营模式以及服务方式等方面都与传统金融机构存在许多区别,也有很多类似的领域,因此两者的操作风险也因此具有共性和特性。共性方面,操作风险事件类型均可根据巴塞尔标准划分为七种,并以此进行操作风险管理;操作风险导致的损失均具有肥尾特征,即可能发生低频高损的风险事件。特性方面,金融科技公司经营活动集中于线上平台,高度依赖网络与硬软件设施,所以网络是否安全与畅通,基于机器学习、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复杂程序是否平稳运行,客户信息是否被篡改和泄露等,是产生操作风险事件的主要源头。此外,金融科技公司积极向传统金融机构提供技术外包服务,传统金融机构可能同时发生与金融科技公司相同的操作风险事件,导致操作风险的传染性加剧。

金融科技公司在子公司和集团并表层面可能都会存在流动性风险

从金融业务的基本特性看,中国的金融科技公司在开展金融活动时的资金运用同样需要匹配资金来源,其业务安排和资产组合中可能会形成不同形式的资金错配,如果不能及时以合理的成本获得充足的资金来弥补资金缺口,就会爆发流动性风险。从支付业务看,中国人民银行已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全额存管在中国人民银行,即使客户集中支取备付金也不会产生流动性冲击。从信贷业务看,金融科技公司通过旗下小额贷款公司或拥有银行牌照的联营公司向个人、小微企业客户投放贷款,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向银行贷款、自有资金、资产证券化、互联网存款和股东定向借款,比如一些主要的金融科技公司的放贷资金主要来源于资产证券化,相对于传统商业银行,金融科技公司的资金融资渠道多样性通常相对不足,流动性隐患较为明显。若客户利息偿付出现违约,对相关机构、产品和投资者的流动性均会产生影响;当这些机构不能按照经营计划完成资产证券化时,可能造成流动性无法支持信贷业务发展。从基金业务看,比如有的金融科技公司运营的基金的底层产品是公募货币基金,当出现客户赎回规模超过流动性储备、投资标的违约率大幅抬升、不能及时从市场拆借资金等情形时,基金公司将出现流动性危机。特别是这些基金产品如果与支付平台紧密异常联系时,在重要的商业营销活动期间,资金赎回现象一旦集中,基金产品面临的潜在流动性冲击可能更大。从集团层面看,金融科技公司不仅要关注每家子公司的流动性,还应注重集团并表层面的流动性问题,避免流动性风险在子公司之间传染。总体看,当前中国的一些主要的金融科技公司面临的流动性风险隐患较多且较为复杂,需要从个体和集团层面加强流动性管理。

当前中国的金融科技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以融入放贷资金为主要目标,因此其风险特征与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明显差异

相较于商业银行,当前中国的金融科技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发行主体、发行规则、发行模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一是发行主体不同。当前中国的金融科技公司主要以小额贷款公司为发行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目的是融入放贷资金,增加贷款规模,不同于商业银行以释放监管资本为主要目的。二是发行规则不同。在当前的监管体系中,中国国家层面的监管框架并未将小额贷款公司列入金融机构,所以其资产证券化并不是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规则进行,而是按照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规则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实施当前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管原则。三是发行模式不同。小额贷款公司将资产证券化融入的资金投放形成信贷资产后,可以继续以新增贷款为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不断提高杠杆率。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的业务操作中,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中的劣后级部分一般由金融科技公司自己持有,因而通过资产证券化融入的资金是有上限的。但是从风险角度看,金融科技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的风险不容小觑。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范围广,如果客户违约率上升,违约风险很容易冲击到金融体系。此外,金融科技公司作为发起机构,虽然转移了部分信用风险,但还可能因承担隐性担保等角色,面临基础资产违约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总体看,中国金融科技公司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以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同样会产生风险暴露,不能因为信贷业务不良率暂时较低而忽视潜在的风险冲击。

当前中国的金融科技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不断拓展,使得其系统性风险不断提升

当前中国的金融科技公司通过各种金融业务,以不同的方式介入到金融领域后,合作机构、客户数量以及经营规模不断增加,就可能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系统重要性。从规模看,一些金融科技公司的规模巨大,服务客户数量众多,比如有的金融科技公司的支付平台覆盖了超过十亿用户和数千万商家,促成的消费、小微信贷超过数万亿元。特别是,以个人客户为主的客户群体的行为容易产生“羊群效应”,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系统性风险。从金融机构关联性看,金融科技公司将金融业务触角不断延伸,扩大金融机构合作版图,从而将不同领域的金融机构集合到同一平台上,平台客户和技术服务又将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紧密联系起来,个体风险很容易在金融体系内蔓延。从关键服务看,中国的金融科技公司多是从支付业务起步,目前第三方支付已成为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如果支付服务发生故障,可能会造成重大的金融系统安全事故,引发系统性风险。同时,金融科技公司搭建的商业平台聚集了大量市场主体,已然具有一定的市场基础设施功能,意味着一旦出现风险,其冲击效应将更加广泛。


巴塞尔监管的基本规则是否适用于当前中国的金融科技公司监管实践?


风险监管理念的适用性

一是资本监管依然是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的主要抓手。金融科技公司开展金融活动的潜在风险并不会因为其业务更加依赖平台和技术而降低,金融属性没有改变,因此施加合理充足的资本监管要求可以使金融科技公司在出现危机时拥有充分的损失吸收能力。二是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依然适用于金融科技公司。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在金融科技公司的落地,有助于其加强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增强风险管控能力,避免重走部分传统金融机构粗放管理风险引发金融危机的老路。三是应将金融科技公司纳入宏观审慎监管。在运用微观审慎监管工具提升金融科技公司个体稳健性的同时,还应从宏观审慎监管视角审视其可能给金融体系带来的系统性影响,防范系统性风险。

风险管理工具的适用性

有效的风险管理活动,必然要依托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只要是承担风险的金融活动,这些风险管理工具就是有价值的。当前,金融科技公司旗下的机构如果拥有银行牌照,需要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计提风险资本。旗下的非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比如小额贷款公司,目前还没有类似的资本计提要求,但是其杠杆率的高低同样需要衡量其内在的业务风险波动。此外,金融科技公司本身目前看来暂时没有被界定为金融机构,很难从集团并表层面衡量其金融业务可能产生的需要计提资本的风险。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全面准确计量金融风险并计提充足资本对于提升经营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非常重要。未来,可以探讨金融科技公司资本充足要求的具体实施方式,并在使用资本计量方法时考虑金融科技公司的特点。比如,对于信用风险,由于金融科技公司的客户结构单一且有较高的同质化特征,在采用权重法时可以尝试制定更细化更具颗粒度的风险权重表,提高风险敏感性。对于市场风险,可以尝试根据巴塞尔标准对业务进行账簿划分,对不同账簿的风险分别采取针对性措施。对于操作风险,在当前实际的市场运行中,金融科技公司成立时间一般较短,难以像商业银行一样提供十年或五年等较长经济金融周期中的历史风险数据,有可能导致新标准法对金融科技公司操作风险资本计量误差增大,因此需要找到内部损失数据的合理代替方法。此外,还有许多定性和定量风险管理工具广泛应用在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监测等风险管理流程,这些风险管理工具都是现代金融发展的经验总结,可以将合适的工具积极运用到金融科技公司的风险管理过程,提高风险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的适用性

巴塞尔监管框架在起步之初,就非常关注流动性风险的监管。巴塞尔委员会搭建了全球统一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其中,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与净稳定资金比例,分别监测短期和长期流动性风险,并基于商业银行表内外资产负债科目计量。由于当前金融科技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主要体现在资产负债项目中的还比较少,而且流动性覆盖率与净稳定资金比例的计量也比较复杂,因此对金融科技公司的适用性短期内的必要性不大。此外,巴塞尔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还包括流动性限额、压力测试、应急计划、融资管理等工具,这些思路和方法都可以积极运用到金融科技公司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和控制。更为重要的是,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强调从集团并表层面管理流动性风险,金融科技公司大多拥有分别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的子公司,集团现金流管理难度更大,因此更应加强金融科技公司流动性风险的并表监管。

系统重要性监管规则的适用性

巴塞尔协议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附加资本要求和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要求,以确保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经营稳健性,缓解其倒闭对金融稳定的破坏性。从评估规则看,巴塞尔委员从规模、复杂性、可替代性、相互关联性以及全球活跃程度等方面构建了评估金融机构系统重要性的指标体系,这五大类指标可以涵盖金融科技公司的主要金融业务活动。但是,由于金融科技公司的平台属性明显,比如平台用户数量要远多于其金融业务所服务的客户数量,潜在的市场关联性更加突出,因此在设计更细项的评估指标时不能过度强调资产负债规模或者金融市场交易规模等指标,而是侧重选取能够代表金融科技公司业务特征的指标。从附加要求看,巴塞尔委员会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出台了多项附加监管指标,该监管思路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科技公司仍然适用,对其施加更严格的风险监管要求,可以提高其损失吸收能力和韧性。同时,还可以针对其在其他市场领域的重要性,施加其他监管要求,如反垄断、数字监管要求等。从处置要求看,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科技公司的倒闭会给依赖于其平台的金融机构和客户造成巨大损失,甚至可能演变成系统性风险。因此,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科技公司制定相应的恢复与处置机制就显得很有必要。

信息披露规则的适用性

巴塞尔委员会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了系统整合和充实,还对信息披露的发布要求及展现方式作了详细规定。从信息披露的发布要求和展现形式看,巴塞尔信息披露监管框架包括信息披露发布形式、频率和时间、展现方式等要求,目的是让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更加规范统一,这些具体要求可为搭建金融科技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框架提供借鉴。从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看,巴塞尔协议提出了包括风险管理、关键审慎指标和风险加权资产等多个部分的披露要求,涵盖了数十个信息披露模板。这些信息披露模板与巴塞尔监管框架涵盖的风险信息密切相关,目的是让市场主体充分了解商业银行的各类风险信息,很难直接照搬到金融科技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框架中。但是,可以尝试基于巴塞尔框架的设计思路,制定能够覆盖金融科技公司风险信息的披露模板,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一致性和可比性,加强金融科技公司的市场约束。


(尚航飞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职员)


进入 巴曙松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巴塞尔协议   金融科技  

本文责编:admin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经济学 > 金融经济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29900.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 北大金融评论,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