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发表文章《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总结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取得的诸多成效,明确持续改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方向和途径,对于当前深化金融改革、打好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公司治理问题是形成金融企业风险的重要根源
近年来,中国经济进入结构转型阶段,与此同时,一些金融机构的风险陆续暴露,追溯其风险形成机理,公司治理的缺陷和不足是重要原因。更具体地说,这些金融机构的风险,与其说是因为经济结构转型导致的,还不如说主要是因为公司治理导致的,经济转型只不过促使其风险暴露而已。
一般来说,公司治理机制由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组成,其中内部机制涵盖公司股权结构与控制权、投资者关系管理、薪酬与激励机制、董事会安排等,外部机制包括政府监管、市场竞争、兼并收购、媒体压力等。在上述案例中,有的风险机构通过影子壳公司交叉持股的方式,实际控制银行,并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长期占用银行资金,把银行作为“提款机”,是典型的由于股权及控制权缺陷产生的大股东隧道行为;有的风险银行则是由于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没有正常运行履职,造成董事长内部人控制问题,归结下来是“三会一层”的功能虚设、缺乏制衡;有的风险银行同样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在于其股权高度分散,股东监督缺位。另外,在对待一些风险累积明显的金融控股集团时,分业监管致使监管方未能及时识别违规关联交易等动态,同样也致使部分机构进行监管套利。
实际上,公司治理问题在一些高风险的金融机构中具有一定普遍性。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较多存在“三会一层”结构虚设、制衡能力失效情况,治理结构表面化;股权结构或过于集中,部分大股东动机不纯,滥用股东权力过度干预导致银行受损,或过于分散导致股东监督职能缺位,出现委托代理问题。个别银行受到地方政府干预程度较高,信贷资源投放向地方经济发展指标要求过度倾斜,在经济下行压力与行业调整期间,银行资产质量下降,银行资本补充持续承压,在“资本—风险—利润”的经营法则下,有的银行快速扩张产生资本需求与资质不良股东进入、资产规模扩张与银行管理能力不足,使得个别银行风险不断积累。
因此,少数金融机构存在公司治理缺陷,主要表现在股权机构及控制权不合理、董事会安排形同虚设等内部治理机制,以及信息披露不充分和监管框架不配套等外部治理机制上。《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结果显示,公司治理问题比较突出的集中在农商行以及非上市银行。
金融机构的外部性和杠杆特性要求更为关注公司治理
在企业公司治理中,银行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更具重要性。首先,银行金融机构具备杠杆性、承担期限错配而具备延期性,从而在机构风险暴露时将直接影响社会资源配置。其次,金融风险具有高度传染性,这将导致类似个别商业银行的局部流动性风险,导致一度短期内出现银行间市场流动性分层现象,对于以同业融资为主要扩张规模方式的中小银行,也会加剧其经营困难。再次,银行机构风险暴露具有强烈的外部性,例如在市场动荡时可能产生挤兑危机。
针对疫情下经济恢复的政策支持,近日国务院提出在新增的 3.75 万亿元地方专项债限额中,安排一定额度,允许地方政府依法依规通过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探索合理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的新途径。从中央这一新的政策来看,实际上把财政政策和货币金融政策结合起来,进一步推动金融体系向中小微企业倾斜的考虑,在这个过程中,同样不能忽视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根据央行金融稳定局近期披露的数据,目前全国中小银行共4005 家,资产规模近80 万亿元,占整个银行业体量约25%。其中,有605 家中小银行资本充足率已低于10.5% 的最低监管标准,有532家风险比较高,主要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通过充实资本金,相应完善其公司治理,既是对中小银行的支持,同时也可以为地方金融管理排除风险隐患提供契机。
要针对性地完善风险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
通常来说,内部治理机制通常直接影响到金融机构的日常运转,因此,要持续地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关键在于完善公司治理,尤其要优化股权结构,厘清股东资质,规范股东行为,做到股东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建立“三会一层”的协同制衡,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外部治理机制则需监管层面积极建设。在探索跨领域监管、监控关联交易、金融机构股东准入资格、股东行为检测等方面重点发力。7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首次公开38家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7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上线试运行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监管层不断矫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缺陷、完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监管,推进金融企业改革,才能够防止金融领域风险进一步积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