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787年,俄国女皇叶卡特琳娜二世巡幸刚被征服的克里米亚半岛。宠臣波将金为了取悦女皇陛下,在荒无人烟的第聂伯河沿岸,搭建起一座外观漂亮实则空荡的村庄。形象工程这玩意儿对统治者总是屡试不爽,叶卡特琳娜二世自不例外。在欣赏了武功赫赫的盛世俄国景象后,她心满意足地打道回府了。显然,今人在描述此事时,不会说女皇“知道”自己看到了村庄,只会说女皇“相信”自己看到了村庄。
“知道”与“相信”的不同,可谓一目了然。“相信”(信念)只是个人或者群体的一种心理状态和主观意向,而“知道”(知识)必须冲破主观性的一己窠臼,达至所谓公共性和客观性。叶卡特琳娜二世相信那是一座村庄,她相信就相信好了,波将金盼的就是这个结果,万不会与她较真。叶卡特琳娜二世知道那是一座村庄,则意味着她不仅相信那是一座村庄,而且的确就是一座真正的村庄。
但是只要我们稍加思索,就会发现知识并不仅仅意指“真的信念”。试举一个反例:张三被指控杀人,假定张三的确就是杀人犯,但是检察官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这一点,为了将张三绳之以法,检察官深文周纳,使用伪证,让法官和陪审团相信张三就是杀人犯。在这个构想出来的场景里,张三作为杀人犯乃是一个事实,所以为真。法官和陪审团相信张三是一个杀人犯,因此他们拥有的是“真信念”。但是,人们通常不会因此断定法官和陪审团知道张三是一个杀人犯,因为当我们说“知道”的时候,所知的对象不仅要是一个“真信念”,而且还必须是“经过证明的”。
说知道与相信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有没有经过证明,这个观点对“相信”稍有不公。人天生求理解,从来就没有无缘无故的相信。维特根斯坦说:“如果某个人相信某件事情,我们不一定总能回答‘他为什么相信这件事情’这个问题。”所谓“不一定总能回答”,意思是有时候还是可以给出一些理由来的。
我相信上帝存在,我相信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会成功,我相信隔壁王家姑娘喜欢我,我相信今年我能被德国的DAAD奖学金录取,凡此种种,多多少少都暗含一定的论证或者推理在里头。比方说,当有人问及为什么我相信今年能被DAAD录取,我会掰着指头列举出一二三种理由来:我的德语成绩还不错、我与德国某大学有合作关系、德国今年经济情况良好,等等。
中世纪的神学家们主张哲学是神学的婢女,但同时也认为信仰要寻求理性。所以他们一边信仰上帝,一边试图向非信徒提供上帝存在的各种证明,其中的一个论证是“因为荒谬,所以相信”,你看,即使看上去如此的非理性,在形式上还是要给出“因为??所以”的推理结构。由此可见,在相信的系统里也会有论证的位置在,只不过对相信而言,论证的对象常常是自己。说服别人通常很难,说服自己相对较易,特别是当你有一个很强的意愿时。在这个意义上,人不仅是天生求理解,而且人天生就是一个合理化的动物。
当然,通常人们不会像为难“我知道”那样为难“我相信”。我说我相信隔壁王家姑娘喜欢我,出于做人要厚道的原则,没准你会鼓励我继续往前冲;我说我相信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会成功,出于共同的美好愿望,没准你会衷心希望我信以为真。但是,如果我说我知道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会成功,或者我知道王家姑娘喜欢我,较真的人一定不会一笑了之,而是拽着我的胳膊要我给出一个有效的证明来。
二
知识就是“经过证明的真信念”,这个观点早在2300多年前,柏拉图就在《泰阿泰德篇》中借苏格拉底之口提出了。以上文叶卡特琳娜二世为例,如果她真的知道那是村庄,苏格拉底会说,这个判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村庄是真实的。
(2)叶卡特琳娜二世相信那是村庄。
(3)叶卡特琳娜二世之相信那是村庄是经过证明的。
这个所谓的“知识的三条件说”,长久以来一直被视为知识的经典定义。直到1963年,36岁的美国哲学教师埃德蒙·盖梯尔发表了《经过论证的真信念是知识吗》,整个情况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说来有趣,盖梯尔此前此后均未再发表论文,迫于学术考核的压力,在同事的谆谆劝导下,他漫不经心地写下这篇只有短短三页纸的论文,随便发表在一家无名的南美洲西班牙语杂志上,稍后被转译成英文,结果一炮而红,一举成为20世纪最为重要的哲学文献之一。
在这篇短小精悍、只破不立的论文中,盖梯尔提出了两个反例,用来质疑知识的三条件说,它们都是经过论证的真信念,但在直觉上人们却不会称之为知识。
举一个例子。
假定史密斯有足够强的证据证明这个命题:P1:琼斯拥有一辆福特牌轿车;再假设史密斯有一个名叫布朗的朋友,此人常年做空中飞人,史密斯并不知道他的行踪。由此,我们可以利用形式逻辑的析取式,构建出另外三个命题:
P2:或琼斯拥有一辆福特牌轿车,或布朗在波士顿。
P3:或琼斯拥有一辆福特牌轿车,或布朗在巴塞罗那。
P4:或琼斯拥有一辆福特牌轿车,或布朗在布雷斯特-立托夫斯克。
了解逻辑常识的读者都知道,只要P1为真,则不管布朗究竟身在何方,P2、P3和P4都为真。所以,如果史密斯知道P1,史密斯自然也就知道P2、P3与P4。
但是,盖梯尔现在要我们假设已知另外两个条件:第一,琼斯其实并不拥有一辆福特牌轿车,他的车一直是租的;第二,布朗碰巧正在巴塞罗那,但史密斯对此一无所知。由此一来,虽然P1、P2与P4这三个命题为假,但根据知识的三条件说,史密斯似乎仍旧拥有P3的知识,因为一、P3为真;二、史密斯相信P3;三、史密斯相信P3是经过论证的。但是问题恰恰在于,任何人根据常识都能轻易判定史密斯并不拥有P3的知识。
盖梯尔论文的巧妙之处在于,读者仅用常识就可以判断这些例子绝非知识,但是它们又能够通过经典的知识定义的检验。这充分显示出知识三条件说存在问题——经过证明的真信念并不必然就是知识。
三
面对盖梯尔的挑战,哲学家古德曼主张修订经典的“知识的三条件说”,因为它没能清楚地界定信念的内容与信念之间的因果关系。
比如在上述例子中,当我们说史密斯知道P3:“或者琼斯拥有一辆福特牌轿车,或者布朗在巴塞罗那”,使史密斯相信P3的证明是“琼斯拥有一辆福特牌轿车”,但事实上真正令P3为真的证明却是“布朗在巴塞罗那”,这与史密斯相信P3之间毫无因果联系。古德曼认为,只要在使得P3为真的事实与史密斯之相信P3之间建立起一种因果联系,盖梯尔的反驳就会迎刃而解,知识的经典定义中的漏洞也就得到了补足。如果仍旧以叶卡特琳娜二世为例,古德曼认为知识的三条件说应该补充第四个条件,即“真实的村庄是叶卡特琳娜二世相信存在村庄的原因”。
无论是柏拉图的知识三条件说,还是古德曼的因果知识论,根本的宗旨都是为了寻找一个形式化的普遍标准,它必须包含使知识成为知识的充分必要条件。但问题在于,古德曼的“因果知识说”虽成功地避免了盖梯尔式的反例,却仍未能真正解决知识的普遍定义这个难题,因为即使它可成功地用来解释经验知识,也仍然无法很好地解释诸如数学、伦理学等超出经验范围的知识。
以“不准滥杀无辜”这条道德律令为例,现代世界的绝大多数人都对此深信不疑,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常说“我知道不准滥杀无辜”。如果按照古德曼的因果知识论,这似乎意味着,我们之所以拥有“不准滥杀无辜”这一道德知识,乃是因为现代世界的大多数人都不滥杀无辜这一经验性的事实。这个解释看起来颇有些奇怪。更加合理的解释也许是,因为我们拥有不准滥杀无辜的道德知识,所以现代世界的大多数人才没有去滥杀无辜。
可问题在于,我们是如何拥有不准滥杀无辜的道德知识的?道德知识在什么意义上是经过证明的?基督徒也许会说,这是上帝与摩西定下的十诫之一,所以具有绝对的道德约束力;康德主义者也许会说,这是人类的普遍理性所立下的道德法则;功利主义者也许会说,这是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多数幸福”的功利原则。科学知识强调证明手段的可重复性和公共性,但道德知识在这一点上却是莫衷一是甚至相互冲突。
对此,一个解决之道是,在道德领域中彻底放弃“我知道”这个说法,改用“我相信”,比如说,我相信不准滥杀无辜,我相信奴隶制是邪恶的。美国哲学家罗尔斯的确就把“奴隶制是邪恶的”这类判断称之为“深思熟虑的判断”,认为它们虽是人们进行道德反省的一个重要起点,但仅仅是暂时的确定之点,并非客观实在的道德事实。
不仅在道德领域,日常生活中我们说的很多“知道”,也都是未经充分证明的。我知道我的心在痛,对此我给不出一个充分有效的外在证明,我也无法阐释心痛的生理学机制,但是我的的确确知道我的心在痛。
多数情况下,我们把“我知道”这三个字省略,直接说“这是”,这么说的原因在于我们无需强调“我知道”。与此相应的,很多时候“我知道”就像是一种语气助词,人们用这种语气强调自己不会犯错,但这既不真的意味着“我知道”后面跟的就是事实本身,也不意味着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明。
普通人并不关心也不在乎知识的定义究竟是什么,人们兴高采烈言之凿凿地使用“我知道”来下各种判断,虽然就像叶卡特琳娜二世,很可能只是误将“我以为知道”与“我相信”当成了“我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