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顺:当今时代的几个哲学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51 次 更新时间:2021-08-26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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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顺  


我们生活在一个剧烈动荡变革的时代,高科技和网络加速了这种变革。然而,旧的思维方式和思想感情尚未退出,已经脱离历史进步的主导趋势,落后于科技进步和实践的启示。在全球化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代,亟须超越陈旧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及其心态,这就需要进行哲学上的分析和思考。

多元主体意识的觉醒

在两极对立思维下,虽然也能看到世界上各个国家地区民族主体是多元的,在一个国家社会内部也能看到现实的具体主体是多元的,但是总还有一个先入为主的信念在那里纠结着:多元之中,必有正确与错误、先进与落后之分,而且它们是互不相容的。因此,坚持真理就是要让正确压倒错误,“先进”引导“落后”……这种思维用在知识和真理问题上,当然是对的,也是传统观念中合理的普遍原则。但是人们往往忽视真理与价值的区别,错把价值问题当作真理问题来简单对待,那样反而容易导致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落后,脱离现实,甚至重回黑白两道的对抗思维。

在价值、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问题上,以为“正确的”都是“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思维,来自那种“一元主体主义”,不是平等视角下的“多元主体”意识。自我中心主义者往往不承认别人也是独立的价值主体,不懂得不同主体各自的权责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互不相容、只能互相取代的。遇到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问题时,这种思维不是用多元主体各自的权责来判断其行为,而总是要寻找一个不管主体如何,或对任何主体来说,都唯一“正确”、同等“重要”、一律“应该”的答案。正因为如此,这种思维越来越脱离现实,越来越解决不了问题,跟不上形势了。现实生活中很多本来能够而且不难解决的问题,之所以变得越来越难解决,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人们未能理解、承认、尊重、厘清多元主体的权利和责任,无法做到必要的“和而不同”。

“后真相”的启示

人们发现,随着主体多元化的呈现,舆论中的“真相”信息也多元化了,惊呼“后真相时代”到来。实际上,“后真相”的本质,意味着价值性、主体性问题的凸显。因此,学会把价值思维、主体性思维纳入我们的思维方式和思考习惯,才可以跟上这个时代。

面对“后真相”现象,人们往往关心怎样把握真相?“真相”还重要不重要?有人认为,任何对真相的描述,都有描述者的认知局限,也受描述者的价值取向所干扰,真相背后还有真相,真相的真相背后还有真相……是永远查不清的。于是就可以不讲真相,只讲态度和感情表达,想怎么说就怎么说……这是人类理性的无奈和堕落。

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说,“真相”的本质有点像信息。信息论告诉我们:信源发出的质量和能量,经过信道传递到信宿那里,帮助信宿消除不确定性,才叫“信息”;若增大不确定性,则叫“噪音”。至少,人们期待中的“真相”,也是指能够让人解除不确定,建立确信的东西。可见“后真相时代”的真相观,和法律上所讲的“事实”和“证据”观念更有相通之处。把握真相,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体的站位和自觉。主体站位需要达到一定的高度,不能过偏,也不能过低。只有不过偏过低,才能达到完整的高度,用大局观照亮关键的细节,找到可靠的“真相”。

不妨参考一个小的虚拟案例:某跨国制鞋公司派两个人去非洲某地做市场调查。第一个人去了以后报告说,毫无希望,这儿的人根本不穿鞋!第二个人却报告说,大有希望,这儿的人还没穿上鞋!这两个报告,可以说都是属于“真相时代”的反应。因为他们看到的都是实实在在的真实的情景。而两者结论完全相反,则是因为他们的价值判断不同。那么在“后真相时代”怎么看呢?应该是把对象的存在和你的价值取向结合起来。比如今天再到非洲去调查,不要只看见很多人不穿鞋,还要看一看有没有人穿了鞋?特别是那里的社会上层,是不是有很多人穿鞋了?那么,不穿鞋的人穿上了鞋子,是由于什么原因和条件呢?掌握了这些,就能给开辟市场提供切实有效的建议,既不像第一个调查员那样完全绝望,也不像第二个调查员那样盲目乐观。这样才是掌握了所需要的、完整的“真相”。

总之,“后真相”不是“无真相”,而是要求提升主体对真相把握的自觉性。把握真相不可能完全排除主观取向,但要对主观取向保持反思和自觉,着重了解对象性的完整事实,从中寻找到从“实然”通向“应然”的条件和路径。这样,也许才是“后真相时代”所需要的合理、积极、建设性的理解和态度。

价值独断主义的终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

从贸易战开始,人们就关注一个问题:美国政府为什么那么跟中国过不去?特朗普说的最无理、最得罪中国人的话,就是把中国14亿人奋斗了40年取得的成就,用一个“偷”字就给否定了。这个说法,显然既不符合中国实际,也不符合美国自己所宣扬的“普世价值”观念,但却能在美国得到不少人的支持和响应。他们究竟是怎么想的?从美国历史上可以发现,这是形成已久的“美国核心价值观”的一个具体贯彻。

这个核心价值观念是什么呢?查考文件可以知道,有关美国精神的原初权威表述中,就已奠定了一个信念:美国是世界上最优秀的民族,美国要领导世界,引导人类。这个地位绝不能被动摇、被侵犯。你看:

1776年1月出版的托马斯·潘恩的《常识》里说:“我们有能力让世界从头来过,新世界的诞生就在你我手中。”就给美国人建立了一种自信,不但认为自己是最好的,而且认为自己的这一套要通行全世界;

同年8月份签署的《独立宣言》也提到,“美国人有向世界推广这些信念的职责”;

林肯也曾经把美国形容为“地球最后、最好的希望”。

……后来每届总统的就职演说,都不忘记强调一番美国的“特殊”和“伟大”。

从哲学高度看,美国人认为自己很棒,是最优秀的,这一点并不算错。美国历史也有这样自信的资本。但由此得出“唯我独尊”“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推论,则是陷入了“价值独断主义”的误区。作为哲学上的一种独断主义思维,价值独断主义并不是新鲜的东西。自古以来,价值独断主义被多数宗教信仰和主流意识形态自觉地维护和传播着,使它积累了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强大的文化影响力,成为一种‘普世’型的、居于主导地位的价值思维方式。因此也成为“丛林世代”世界上许多冲突和灾难的思想文化根源。上述的美国这一核心价值观念,即是最鲜明的、甚至有些极端的例证。

要超越价值独断主义的局限,是很不容易的。不仅需要有价值主体性的意识,而且要认同多元主体之间平等的权利和责任。这种思想观念上的大转变,构成“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一个精神特征,当然它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种种传统观念及其思维方式的阻碍。其中如何对待“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问题,就是一个焦点,很有代表性。

有人问:中国提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那个共同体是不是得有个“老大”呢?中国是不是想接替美国当世界的老大?美国能容忍吗?其实,“一定要有老大”,本身就属于“丛林世代”的思维习惯。譬如黑社会那样的共同体,当然是一定要有“老大”的。但我们寻求的是完全不同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即一种多元平等、“百花园”式共生共荣的生态体系。谁见过百花园里一定要有“老大花”“老大树”呢?一个不需要有“老大”即霸主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诚然是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的,但却是现代人类已经意识到、呼唤着、争取着的合理状态。很多人现在还不能理解和想象这样的共同体,当然也有人根本不愿意构建这样的共同体。因此世界上的舆论很乱。西方有些人停留在“修昔底德陷阱”甚至“黄祸论”之中,散布“中国威胁”论,挑动争霸之战,这些还不难想象;而有一些中国人,则趁机主张“王道天下”之类,实际是从另一方面唱着相同的调子,帮倒忙,这就有些奇怪了。

那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振兴中华民族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习近平总书记讲的三个关键词,是很精准,很重要的:

第一个关键词是“不缺席”。在新的全球化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进程中,中国要在场,不再缺席,也不容许别人把我们排挤出去。

第二个是“有担当”。中国是一个人数多、块头大的国家,首先把自己的事情做好,就是第一担当;同时,尽可能为人类做贡献,也是应该担当的责任。

第三个是“不争霸”。这更是从毛泽东、邓小平到习近平,都已阐明的中国共产党人坚定不移的一贯立场。

这三个词,一定要当作统一的整体,用新的思维方式来理解。如果仍然停留在过去那种国内“以阶级斗争为纲”,对外“以冷战为中心”的心态,肯定不能达到这种境界。国内外有些宣传言论,天天鼓动中美争霸,无非是挑拨是非、煽风点火,如果不是别有用心,也一定是闭目塞听、不动脑子。

多元主体的权责与民主法治

那么,在多元主体和多元价值之间,怎样实现统一与和谐?在国内和国家治理问题上,就是要靠民主法治。在有多元主体权利和责任之分,并且不能互相替代的情况下,唯有民主法治,才能够缓解价值冲突,创造良好的社会生态和舆论氛围。

这里集中讲一点:法治和非法治思维之间,在主体定位上的根本区别:

在非法治思维中,有一个“拟神化的一元主体”。即把法治的主体,看作是一个普遍的、像神一样代表一切人、高于一切人的唯一主体。他必须全知、全能、全力、全效。设想这个主体在那里操作和运作,法律和现实所有的立法司法人员,都只是它的工具。

在法治思维中,则是认同“权责到位的多元现实主体”。即承认现实的主体是多元的,而多元之间的界限和联系,都系于权利与责任这个社会纽带。因此,保证权利与责任的统一和到位,是法治的实质和灵魂。

法治和非法治两种思维的特点,可以用一个典型情境下的表现加以比较,就是当社会上有一件争议乃至诉讼的事情发生了,那么两种思维将是这样对待的:

非法治的思维,实际上就是一种人治和道德主义的思维。思维者理所当然地扮演裁判者,所以一上来就关心谁对谁错,毫不怀疑自己这种“判断主体”的权责之由来和界限,甚至还以自己的主张来要求别人站队。可见非法治思维的特点,是谁都可以宣称自己代表“正义”。

而法治思维,首先要明确:判断对错是谁的权利和责任?这就是权责主体的定位。例如打官司时,是法官说了算;而法庭的任务,也是重在查证谁的、什么样的正当权责被侵犯,造成了什么后果,等等,并且一切都要有客观证据。法治思维很重视程序正义,是因为程序本身面对的往往是当事人的合法权责。经验证明,如果否定了程序正义,不按程序来,那么最终损害的,必然是正义本身。


【来源:《北京日报》;作者:李德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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