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发信息:《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2期
内容提要:罗尔斯在《政治哲学史讲义》中关于马克思思想的三场讲座,明确呈现了他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特别是马克思正义论的基本看法。他在这里分析了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基本观点、马克思关于正当与正义的概念以及马克思关于自由生产者联合体的理想,其中既包括他对马克思思想之深刻性的明确肯定,以及对马克思关于正当与正义的主张的深入分析,也包括他在评述中提出的对马克思某些观点的不同意见。重思罗尔斯在《政治哲学史讲义》中对马克思的解读,有助于我们在比较语境中深化对马克思正义论的理解,呈现解决复杂而深刻的公平正义问题时所应持有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和方法论原则。
关键词:马克思/资本主义制度/正当/正义/《政治哲学史讲义》/自由生产者联合体
标题注释:[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2020年度“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罗尔斯在阐述“作为公平的正义”时,多次谈到马克思的思想,例如,在《正义论》第五章阐述“分配正义的背景制度”时,他谈到了“超越了正义的社会”,并在脚注中提到了罗伯特·塔克的《马克思主义的革命观念》一书第一、二章。[1]282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第五十二节,他对“马克思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做出了四种回应。当然,罗尔斯关于马克思思想最为集中的讨论主要体现在《政治哲学史讲义》中,其中关于马克思的三场讲座明确呈现了他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特别是马克思正义论的基本看法。
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与劳动价值论
在《政治哲学史讲义》中,罗尔斯围绕马克思政治哲学做了三场讲座,其中不乏对马克思思想的高度评价。三场讲座的题目分别是“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观点”“马克思关于正当与正义的概念”与“马克思的理想:作为自由生产者联合体的社会”。他从马克思出生的时代谈起,认为“那个时代的人们已经开始有了对于社会主义的严肃兴趣”,并认为马克思是“19世纪经济学科领域的一个伟大代表,与大卫·李嘉图、密尔、里昂·瓦尔拉斯、马歇尔等人并列,这是他过人天赋的证明”。[2]331随后,罗尔斯列举了需要研读的马克思文本,其中他指定研读的包括《论犹太人问题》《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章、《资本论》第一、二、三卷中部分章节以及《哥达纲领批判》第一节,其他重要而不指定研读的有《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罗尔斯指出这些文本均见于罗伯特·塔克主编的《马克思恩格斯读本》。
在罗尔斯看来,马克思“作为一位理论经济学家和资本主义政治社会学家的成就是非凡的,事实上可说是英雄般的”,“马克思的思想规模庞大,并且,它给我们提出了许多难以克服的难题。别说深入掌握,就算是理解全部三卷的《资本论》就足以构成一项艰巨的挑战”。[2]332他建议大家在以后的时间能够有兴趣研究马克思的思想,加深对马克思思想的理解。在讲座中,他“仅仅把马克思看成自由主义的一位批评者”,基于此聚焦马克思“关于正当与正义的理念,尤其是把这种理念应用于资本主义(作为以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为基础的社会制度)时遇到的正义问题”。[2]332随后,罗尔斯进入讲座的主题,首先考察马克思对作为一种制度的资本主义的批判,并在解读过程中做出了四种回应。
具体来说,罗尔斯分析了马克思论述的如下问题:市民社会中人们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保护的是公民们相互的利己主义;宪政体制下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只是一种形式规定;私人财产权的宪政体制仅仅保护了所谓的消极自由;扬弃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劳动分工;等等。
罗尔斯在回应中谈到:1)在一个良序的社会,应当保护自由与平等的公民较高层次的利益,享有财产权在现存条件下必须服从的需要是,它应当以最有效的方式满足正义原则;2)通过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所有公民确保拥有发挥政治影响的公平机会,这体现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平等主义特征;3)一种认可财产所有权的民主与公平的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一道对所谓的积极原则给予适当保护;4)一旦认可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度得以实现,劳动分工的狭隘的、贬义的特征将在很大程度上被克服。[2]333上述回应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题为“马克思对自由主义的批判”的第五十二节中再次出现,罗尔斯表明:“作为公平的正义之秩序良好社会的理念完全不同于马克思的完全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理念”,因为共产主义社会“超越了正义”,“公民在其日常生活中不需要、也不会关心公平正义问题”,而在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良序社会,“属于正义范畴之内的原则和政治美德永远都会在公共政治生活中扮演一种重要角色”。[3]290
罗尔斯猜想,马克思可能对他的回应提出两点质疑:1)“任何在生产工具方面容许私有财产的政体都不能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甚至也不能做很多事情以实现由作为公平的正义所表达的关于公民和社会的理想。”[3]2912)“我们对财产所有的民主的解释没有考虑工作场所和一般经济过程之形成中民主的重要性。”[3]291罗尔斯承认这两点都是“主要的难题”,而且是必须面对的。对于第一点可能的质疑,罗尔斯进一步回应说,“不要将一种观念的理想同另外一种观念的现实加以比较,如果要比较的话,在我们特殊的历史环境中,也应该现实对现实”[3]291-292。对于第二点可能的质疑,罗尔斯以密尔的工人管理的企业观念为例表明,其他情况与财产所有的民主是可以相容的,他强调关于这个问题的思考关乎正义的前途,但他这时对这个问题还没有什么想法,因而基本上采取了一种搁置的态度。
接着,罗尔斯介绍他探讨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初衷,指出经济学在马克思将资本主义理解为一种统治与剥削的制度时所发挥的关键作用。“为了把马克思理解为自由主义的一个批评者,我们必须尽力了解,他为何把资本主义看做是不公正的。”[2]334在罗尔斯看来,除了自由至上主义之外,绝大部分的自由主义思想家都不认同生产资料的私人财产权,当然也有许多自由主义者在某些前提条件下对此进行捍卫。他要做的三场讲座是依据这些考虑展开的。他在开讲之前强调马克思思想的重要性,认为那些以为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哲学与经济学已不重要的看法是严重的错误。这个判断至少基于两个理由:一是马克思富于启发且有价值的社会主义观点包含尊重政治自由、以法律为手段、通过选举或企业制定的管理者管理商业、对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的普遍的分配制度。二是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制度有些致命的缺陷,应当通过一些根本的途径对此加以改革。[2]335-336在这样的语境中,罗尔斯开始了对马克思思想的解读。
可以说,罗尔斯是在广义的剥削范畴中思考马克思批判的阶级社会的,即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一样,资本主义社会也是一个阶级社会。其中,某些阶级侵吞其他阶级的剩余劳动,这是由制度结构决定的。罗尔斯分析了马克思所认为的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资本主义的特征。首先,它是一个被分裂为资本家和工人这两个相互排斥的阶级的社会体系,资本家拥有并控制了生产资料与自然资源,工人拥有劳动力,工人只有接触并使用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才能使用劳动力。其次,它是一个存在着自由竞争的市场体系的社会,不仅产品在市场上自由交易,而且生产要素、劳动力都在市场上自由流动。罗尔斯特别提到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将资本主义称为一种人身独立的制度而非人身依附的制度,后者主要处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在罗尔斯看来,佃农或奴隶是地主或奴隶主的财产,地主对佃农的剥削率是公之于众的,相比而言,工人可以自由选择雇主,工资协议从表面上看也是经济主体自主签订的且受规约着彼此同意之条件的法律保护,但资本主义剥削隐秘地发生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对工人的剩余劳动或未付酬劳动的榨取是隐而不现的。人们意识不到榨取的发生,对榨取的比率也一无所知。”[2]339这是马克思阐述劳动价值论的目的之一。再次,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和工人在同一生产体系中有不同的角色和目的。资本家投入一定数量的货币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目的是实现商品增殖;工人的目的则是用工资购买维持自身及其再生产所必需的商品。第四,资本家的社会角色体现为持续积攒现实资本并建立社会生产力。资本家投资的目的是利润最大化,他们因为拥有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而扮演建立现实资本的社会角色,并在整个社会中行使某些特权。这种积累对工人而言几乎是不存在的,从整体上看,工人的净积累是零。最后,资本家和工人是在利益和角色上都截然相反的阶级。他们日益对立,社会冲突愈加激烈,资本主义社会必然走向衰亡。[2]341
在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评述中,罗尔斯首先明确要在阐明资本主义何以是一种剥削与支配的制度的语境中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他认为,劳动价值论不仅表明因生产而增加的价值即耗费的劳动时间,而且表明总体剩余价值是与其收益不归劳动者所有的劳动时间相对应的。马克思将所有社会成员的潜在劳动力看做是具有特殊重要性的社会生产要素,与土地、自然资源、自然力以及工具、机器等过往人类劳动结果不同。在阶级社会中,因生产而增加的价值并非由制造它们的人们独享,其中相当大的部分往往被不劳动的有产者占有,这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隐藏在人们视线之外。劳动价值论的主旨正在于揭示这种被隐藏的深层结构,使人们了解造成剥削的各种制度安排,罗尔斯为此引导人们阅读马克思的《资本论》。
众所周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揭示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罗尔斯甚至引用乔治·菲茨林的《全是食人者》这本书的名字来说明剥削关系的现实。他设想如果这个分析是正确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就不是一种关于公正价格的理论,马克思也不认为劳动是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而意在表明,即使资本主义“完全满足了最适合它的正义观念,资本主义制度仍然是一种统治和剥削的不正义的社会制度”[2]343。这表明一种看似正义的资本主义制度仍然是一种剥削的制度,因而在本质上是不正义的。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不认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指出他接受的是史蒂芬·马格林等经济学家的看法。
在第一讲的最后,罗尔斯以对劳动力的评论结束。在这里值得强调的是他对马克思在劳动力与对劳动使用之间所做的区分的分析,资本家对工人的雇佣就如同租借“人力机器”,这实际上造成了人的工具化甚至异化的局面。在罗尔斯看来,雇佣工人如同里昂·瓦尔拉斯所说的“人身资本”,对工人的教育和培训实则是对“人力资本”的投资。当然,“人力机器”是有差异性的,所以,资本家能使用多少“人力机器”以及“人力机器”在一个工作日的劳动量有多大,都是因人而异的。这会具体反映为企业产值的不同,但总的来说,资本家雇佣工人是值得的,因为可以获得剩余价值。他认为这是关键所在,并提醒大家参照熊彼特的《经济分析史》来思考资本家为什么不对劳动力给出更高的价格等问题。[2]345从附录可见,罗尔斯研究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和第三卷中的一些概念和图式,有些分析是很具体的。
二、理解马克思的正义论:从概念到问题
在《政治哲学史讲义》第二讲中,罗尔斯阐释了马克思关于正当与正义的概念,研究了马克思正义论中与分配正义有关的问题,表明了他对马克思正义论的基本看法。首先,他认为对马克思正义论的探讨与对剥削的理解有关。剥削在劳动价值论中主要是一个描述性概念,在罗尔斯看来,还“可以肯定的是,剥削是一个道德概念,且它潜在地诉诸于某种类型的正义原则”[2]348。剥削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制度使然,在资本主义社会,剩余劳动完全不是由工人阶级以集体的方式且为了本阶级的利益而控制的,而这在社会主义社会就可以做到。罗尔斯强调,“剥削的概念预设了一种正当与正义的观念,社会的基本结构就是根据这种观念来加以评判的”[2]349。在这里,需要一种规范性观点,由此引发的问题是:马克思具有怎样的规范性观点?
罗尔斯同意诺曼·杰拉斯和G.A.科恩的观点,即马克思确实谴责资本主义不正义,同时他并不认为自己是这样做的。[4]36仅就关于正义的明确表述来说,马克思是从狭义的角度谈论“正义”的:一方面,马克思认为占主导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正义内在于社会经济秩序中;另一方面,马克思认为正义在市场中是交换性和分配性的。若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将正义置于社会基本结构与制度背景中,就会发现马克思可能持有某种政治正义观念。罗尔斯指出,如果这被证明为真,那么杰拉斯和科恩所谈的悖论就可以消除了。更为关键的是,他强调马克思是否有这种正义论,其实取决于马克思的价值观。
罗尔斯坦言,关于马克思正义论的讨论或许没有结论性的答案,因为马克思没有系统讨论过这个问题。尽管如此,讨论马克思正义论还是必要的。接着,罗尔斯分析了支持伍德命题的几个理由以及反对伍德命题的几个理由。首先,他列举了支持伍德命题的九种看法:在《资本论》和《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或不涉及对正义的阐述,或抨击别人关于分配正义的观点;马克思认为,正当与正义的规范是特定生产方式的本质因素;道德与正义是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意识形态;马克思的目标是从根本上消灭私人财产权,而不是实现分配正义;马克思的主要工作是揭示资本主义终结的历史规律,而不是指出道德理由;马克思是从自由与自我实现的角度而非正义的角度谴责资本主义的;在共产主义社会,由于超越了资源稀缺和社会冲突的状况,不存在司法制度,因而正义规范就不再是必需。[2]351这些看法大致涵盖了认可伍德命题的主要观点。
罗尔斯对此做了稍微详细的讨论,他认识到马克思分析正义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历史唯物主义原则,并再次研读了《资本论》第三卷中关于正义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那段著名表述。他认为这段话不能算是马克思对正义概念的解释,但它表明,马克思区分了法权正义的形式与内容,并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买卖奴隶和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是不正义的,因为它违背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竞争市场原则。随后,他研读了《资本论》第一卷中关于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的那段著名表述,指出由此不能得出马克思认为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结论。
与之相反的是,也有九种看法表明,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不正义。这些与伍德命题不同的看法主要体现为:马克思认为工资关系体现了一种剥削关系;作为“抢劫”和“盗窃”的剥削是不正义之举;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谈的按需分配原则实际上假设了一种客观的正义标准;马克思关于公平正义和社会制度预设了某种特定的社会物质环境;一旦具备某种恰当的广泛的正义观,对分配问题的关注就不是贬义的;作为道德批判的正义论在马克思思想中占有一席之地;将马克思的权利和正义概念归为法权概念是过于狭隘的;应当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看做是一种正义观念;在共产主义社会,人们被赋予自我实现的基本平等权利,关于权利和正义的价值与原则以及关于自由和自我实现的价值与原则所作的区分是武断的。[2]356-357
罗尔斯对上述看法做了具体评论,他指出马克思不认为资本家和工人之间是交换关系,这不过是实现了强迫劳动的借口。为了说明这个问题,他引用了《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二章中关于资本家与工人之间交换关系的形式与内容的一段话。其中的关键内容是:“劳动力的不断买卖是形式。其内容则是,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他人的已经对象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他人的活劳动。”[5]673实现这种交换关系的过程是合法的,体现了资本家的权利。其必然结果是,所有权和劳动的分离。劳动者享有自己劳动成果的原则在这里发生了“辩证的转变”,由此人们自然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
罗尔斯援引上述反对伍德命题的诸种观点所要强调的是,马克思虽然没有使用“正义”概念批判所有权与劳动分离的情况,但当他用“抢劫”、“盗窃”等说法指责资本家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行为时,实则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是不正义的,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是被强制的。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所指出的,那种“没有报酬、没有得到等价的劳动”是“剩余的强制劳动”[6]901,看起来是自由协商的结果,实际上工人是被迫的。在罗尔斯看来,既然马克思不认为根据与资本主义相适应的正义观念,资本家偷窃或掠夺了工人的剩余价值,那么,这种偷窃或掠夺肯定是在非资本主义正义观念的意义上得到确认的。“偷盗或劫掠就是夺走从公正意义上说本来属于别人的事物,因此是在以不正义的方式行动。任何一种建立在偷盗基础上的经济制度都必须被看作是一种不正义的制度。”[2]359关于这个判断,他认同诺曼·杰拉斯和科恩的观点。
接着,罗尔斯推测马克思如果知道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会主张如何分配。从这个在马克思逝世后才得到发展的理论视角看,劳动、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都有贡献,如果按贡献分配,投入了资本和土地的人们与劳动者一起分配公共产品是公正的。通过解读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关于土地人格化的论述,罗尔斯认为:“马克思的观点在于,土地所有者仅仅是凭借作为一个所有者的身份而获取一定的回报;也就是说,土地所有者从土地中获取了与土地边际生产力相符的一定量的地租”,“马克思并不是在谈论一个土地所有者因对土地的管理而获取的回报,事实上,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所获得的作为管理工资的收入并不算作是对于剩余价值的剥夺”。[2]361他强调应当明确剩余价值的所指,认为使资本家以利润、利息、租金等形式获得回报的关键是,资本主义社会制度赋予他们的关键地位。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罗尔斯引用了《资本论》第三卷中关于经济三位一体的公式的很长一段话。在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劳动—工资的三位一体中,马克思看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神秘化,社会关系的物化,物质的生产关系和它们的历史社会规定性的直接融合已经完成:这是一个着了魔的、颠倒的、倒立着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资本先生和土地太太,作为社会的人物,同时又直接作为单纯的物,在兴妖作怪”[6]940。罗尔斯从中读出的是,三个生产要素在马克思的论述中被平等化了,而在劳动价值论中,劳动是一个特殊的生产要素。马克思意在表明,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获得利润、利息和租金是正义的,因为这与生产方式相一致,但当资本主义社会已经完成其历史使命,这种获得利润、利息和租金是正义的观念就成为一种应当被破除的幻象。这种理解大致符合马克思正义论的实质,体现了“事实—价值”的辩证法。
在第二讲的最后,罗尔斯区分了价格的配置功能与分配功能,以进一步阐述马克思的正义论。他首先在社会主义语境中讨论利息率的合理性,认为这样有助于将生产性的资源与生产要素结合起来,实现更大的产出,而这并不意味着必定有些人从中获取个人收益。价格的两种功能表明,应当将市场用于组织有效的经济活动与将其作为私人财产制度加以区分。对此,罗尔斯设想了马克思的反对者的意见以及马克思可能做出的回应。在前者看来,纯利润、利息、地租等回报应当被看作是购买剩余劳动产品的费用,它们与劳动力共同构成商品的价值量。罗尔斯基于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的看法认为,马克思强调的是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如何被组织。资本和土地确实是生产性的,但关键是如何整合各种生产资源和自然力量,更有效地进行联合起来的劳动实践。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批判的主要指向是资本主义制度以及由此形成的剥削关系。
罗尔斯意识到马克思描述了资本主义发挥的历史作用,同时揭示了资本主义走向灭亡的历史规律,并对这种剥削制度做出深刻的谴责。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所有人都应当公平地分担社会的工作,拥有获得和使用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而劳动是唯一相关的社会资源。因而,马克思拒绝承认私有财产具有合法的分配功能,因为这与正义是不相符的。[2]365罗尔斯并未对围绕伍德命题展开的各种观点发表评论,问题是,马克思不认为资本主义不正义,这与马克思对使工人被强制劳动以及资本家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盗窃”“抢劫”的行为的谴责相一致吗?这与马克思强调的从社会角度理解人的劳动是生产的唯一相关要素以及人们在获得、使用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上的观点相一致吗?罗尔斯在这里为人们留下了一个思索的空间。
三、正义与作为自由生产者联合体的社会
罗尔斯在回顾第二讲主要内容的语境中开始了第三讲,他认为对马克思正义论的各种矛盾说法可以做出一致的解读并就此谈了三个观点:1)马克思在某些段落中似乎认为资本主义是正义的,因为这种法权正义观念适应资本主义的运行要求,并为资本主义制度所塑造;2)马克思在使用“盗窃”“抢劫”等话语来描述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的行为时,他暗示了这种做法是不正义的;3)马克思关于人的劳动是生产唯一相关要素与社会成员都有获得和使用生产资料与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的观念是一种正义观念。由此可见,生产资料的私人财产权侵犯了人们的平等权利,在任何历史时期,劳动都是生产的唯一相关要素,而正义观念总是与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相适应,它们在历史上其实从来都不是完全合理的,只是服务于特定历史时期而体现出历史价值和工具价值,马克思的政治正义观念只有在理想社会的特定条件下才能实现。[2]367-369
这些观点实际上是对马克思正义论的一致性的阐释,如果这个阐释成立,那么马克思为什么不充分讨论或消除其中的歧义呢?马克思从未对此做出系统论述,或将其视为一个紧迫的问题,罗尔斯归纳了六个理由:1)马克思反对乌托邦社会主义者;2)马克思反对改良正义与关注狭义的分配正义问题的倾向;3)马克思认识到乌托邦社会主义者不可能发展出实现解放所需的现实主义理论;4)乌托邦社会主义者不了解资本主义运行规律,而只是提出一些思想混乱无序和多样的未来理想社会观念;5)马克思认为乌托邦社会主义者诉诸人性,没有理解资本主义的阶级基础,没有看到阶级斗争和革命行动的必要性;6)马克思对道德说教持怀疑态度。显然,马克思更看重实现正当与正义的根本需要与现实基础,所以并未对“正义”做超历史的阐述,但这并不妨碍他具有某些正义观念。
罗尔斯接着讨论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描述的社会主义阶段和共产主义阶段,这两个阶段构成自由生产者联合体的社会。其中,虚假的社会意识消失了,异化和剥削也不复存在,这是构成自由生产者联合体的社会的两个条件。他举了《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的例子说明,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工资体系掩盖了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之间的比率,工人可能完全不了解用于支付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工资的区别,这实则呈现出一种意识的假象。罗尔斯引用了《资本论》第三卷中的这句话——“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6]925——表明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表象形式与本质的分离,而这在生产者自由联合的社会中是合一的。与假象相似的是意识的错觉,有一种错觉建立在社会制度的需要以及个人需求的基础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积累了生产资料,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平稳运作必不可少,“抢劫”和“盗窃”的过程被隐匿了,体现了黑格尔所说的“理性的诡计”。所以,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和分配是符合法权正义的,这与资本主义制度的欺骗性表象一致。[2375在生产者自由联合体的社会,由于经济运行方式是公开的,这样的错觉将随之消失。
接着,罗尔斯解读了《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关于“异化劳动”的部分,分析了异化的四种表现形式。异化的扬弃只有在超越资本主义社会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同样,剥削的产生源于资本主义制度的性质,与生产资料领域的各种特权有关。马克思列举了三种特权:1)资本家作为由工人剩余劳动生产的产品的拥有者而占有生产成果;2)生产资料所有者对公司和产业内部劳动过程行使独裁式控制;3)生产资料所有者决定由工人剩余劳动所生产的产品的使用与经济增长率。由此,罗尔斯得出的结论是:“工人阶级的共同享有的对于社会世界的理解,如同他们对公开的经济计划的理解那样,乃是一种对于他们所处世界的真实描述。它也是对于一个公正的、良善的社会世界的描述。它是这样一个世界,在其中,个人追求自由和自我发展的真正的人类需要得到了满足,同时,他们也承认所有人都拥有使用社会资源的平等权利”[2]378。
在此基础上,罗尔斯讨论了完全共产主义,强调经由公开而民主的方式制定的经济计划对于马克思思想的重要性。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经过长期的斗争刚从资本主义脱胎而来的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和劳动分工。其中,第一个缺陷是由于不平等的个人天赋导致的享有消费品的不平等。罗尔斯引用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关于平等权利的若干表述,表明马克思认为实现平等权利需要等待经济条件的改变。罗尔斯的问题是:为什么不能接受一种诸如差别原则的原则,利用税收、激励等调节手段,使天赋较高的人为天赋较低的人获利而工作?他认为马克思接受某种自由至上主义观点,这种观点如科恩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一文中表述的:1)“每个人从道德的角度来说都具有对他自己的人身及能力的完整的私人所有权。这意味着,每个人对于自己的身体和能力的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都具有广泛的道德权利”;由此可以推导出,2)“如果我在没有签订契约的情况下,由于害怕受惩罚而被迫帮助别人,或者说把我所生产的部分产品直接地转让给别人,或通过国家强制实行的分配转让给别人,那么我就不完全是我自己的,并不完全拥有自己”。[7]136对此,罗尔斯给出了三点理由。理由之一,这种看法符合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理由之二,马克思不认为应当要求天赋较高的人通过对天赋较低的人的福利做贡献而挣得更大的消费份额。第三个理由在于,这种看法与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谈到的人们在共产主义社会不被强加各种义务和责任、彼此没有严重的利益冲突、劳动分工已经被克服等观点是一致的。基于上述理由,罗尔斯认为,马克思拒绝差别原则或与此类似的原则,但从维持正义的角度看,引入差别原则是必要的。[2]382
随后,罗尔斯分析了劳动分工何以被克服的问题。他首先引用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上午打猎,下午捕鱼”那个著名段落指出,这种描述具有吸引人的特征,因为人们“可能随自己的兴趣”做事,既可以自己做事,也可以一起做事,“这里不存在任何道德约束和道德义务;也不存在正当和正义原则所要求的行为边界”[2]383,所以,这时人们不再需要关于正当、正义、道德义务的意识,这些意识也不再发挥作用。在罗尔斯看来,共产主义另一个吸引人的地方在于,每个人都可以按其所愿,以其所能全面参与人类活动,发挥自己的全部潜能,从而克服劳动分工。这时个人之于社会就不再是交响乐演奏中的一部分,而既可能是多才多艺的独奏,也可能在自愿合作中合奏。这与自我所有权的理念一致,而不受正当与正义的意识限制。由此,罗尔斯认为克服劳动分工需要三个条件:一是因生产资料积累而实现无限的富足;二是劳动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三是劳动是有吸引力的有意义的工作。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和《资本论》第三卷中分别指出的,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劳动不再是因必要性的和外在目的规定而要做的,社会将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个分配原则对他而言既不是一个关于正义的原则,也不是一个关于正当的原则,而是一个描述性的原理。
在第三讲最后一节,罗尔斯分析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是不是一个超越了正义的社会。他从所有人拥有平等权利的角度强调,在共产主义社会,人们的平等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如果平等是正义的,那么共产主义社会就是正义的。同时,共产主义社会似乎又超越了正义,因为实现共产主义正义并不依赖于人们的正当感与正义感,因而,正义的逐渐消失是必然的。这是可欲的吗?罗尔斯提出了否定的看法。他强调拥有正义感是理解他人和承认他人权益的一部分,是人类生活的一部分,因为人们总是随着自己的心愿行动。基于此,罗尔斯在结论中强化了这一讲的基本观点,并提醒人们尽力理解依据公开而民主的程序指定经济计划何以在社会主义传统中占核心地位。
综上所述,罗尔斯在《政治哲学史讲义》中关于马克思政治哲学的三场讲座,在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制度和建构自由生产者联合体的语境中分析了正当和正义在马克思思想中的位置,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国际学界围绕马克思正义论展开的学术争鸣。他在这里既坚持《正义论》的基本思路,明确提出对马克思某些观点的不同意见,也多次强调马克思思想的深刻性,努力分析马克思关于正当与正义的主张的内在机理。解读罗尔斯在《政治哲学史讲义》中对马克思的解读,有助于我们在比较语境中深化对马克思正义论的理解,运用“事实—价值”的辩证法,在历史唯物主义前提下做道德有效性研究,呈现解决复杂而深刻的公平正义问题时所应持有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和方法论原则。
原文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2]约翰·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杨通进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
[3]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
[4]Geras N.In Literature of Revolution:Essays on Marxism.London:Verso,1986.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