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润生:邓子恢:中国农村变革的先驱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29 次 更新时间:2021-07-20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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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润生 (进入专栏)  

本文是作者为《邓子恢与中国农村变革》(蒋伯英 著)一书所写的序,标题为编者所加,载于《党史研究与教学》2005年第3期。



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中心问题。中国共产党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始终把农民解放和农业发展放在极为重要的位置。民主革命时期,是领导农民群众进行反对和废除封建主义的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土地革命。新中国建立以后,是在完成民主主义革命的基础上,领导亿万农民走农业合作化道路,通过对合作制经济制度的完善与改革,解放与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稳步发展。一直到现在,这场变革还在深入地进行。

邓子恢同志是一位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和杰出的马克思主义者,又是卓越的农民运动和农村工作专家。他在民主革命时期,在新中国建立以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是农村土地革命和农业战线上的主要领导人之一,在变革农村生产关系、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的伟大事业中,实事求是,坚持真理,积累并提出了一系列富于创新的理论,无愧为我国农村变革的先驱者和开拓者。

1948年,我由华北到达河南,第一次见到子恢同志,那时他刚从华东局调到中原局担任第三书记,他既具有长者之风,又平易近人,大家都尊称他为“邓老”。从此以后我就在他领导下工作,与他一起随军到达武汉,然后又经过了华中局、中南局、中央农村工作部这么几个时期。子恢同志一生奉献于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尤其是心系农村和亿万中国农民的根本利益。他的实事求是、无私无畏、发现真理并敢于坚持真理的品质,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

子恢同志是闽西革命根据地和中央苏区的主要创始人与领导者之一。为了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巩固与发展,为了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的革命热情,子恢同志一开始就从解决农民最关切的土地问题和高利贷问题入手,在没有现成经验可循的情况下,主持制定了“溪南土地纲领”,后来又与毛泽东同志一起制定了“中共闽西一大”的土地法,经过不断完善补充,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土地改革的指导方针。在解放战争时期,子恢同志又把这一方针发展为“中间不动两头平”的土地改革的重要政策,受到毛泽东同志和中共中央的肯定。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掌握了政权的无产阶级应该把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建立合作经济组织,改善农民生活和发展农业生产。子恢同志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中央苏区率先提出粮食调剂政策,组织粮食调剂局,随后又大力提倡和组织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尽管当时的农村合作制还存在许多不足,却是中国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领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的最初尝试,为其他农村根据地和建国以后的农业合作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子恢同志在农村变革的探索中,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拘泥于现成的“本本”,敢于创新。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后,根据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党的工作重点由农村转移到城市。当时,子恢同志在武汉,担任中南局第二书记。他根据中南地区是新解放区、农村工作还十分薄弱的实际,支持第一书记的主张,工作重点仍然“以农村为中心”,得到中央的肯定。他还提出城市工作应“以商业为中心”,以安定农村,恢复国民经济,保障市场供应。尽管有人因此而批评他“跪倒在资产阶级面前”,但历史表明,子恢同志的举措是正确的。

土地改革结束后,毛泽东主席按照他在40年代以来形成的新民主主义理论,设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共产党领导的政权下,以实现社会主义为归宿的建设新民主主义经济、新民主主义文化的社会。这个社会保存商品关系、市场关系,实行劳资两利、公私兼顾政策,让农民自主经营、自由发展;同时,逐步地引导农民建立适合国情的农业合作制,经过互助组、半社会主义的初级合作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这个计划,大约要经过十几年到二十年的过渡时期。

子恢同志完全赞同毛泽东主席的主张,即有一个建设新民主主义经济的设想。作为他的助手,我也抱有同样的认识。也就是在这样的特定背景下,子恢同志根据一些地方的经验,提出买卖自由、雇佣自由、借贷自由、租佃自由,他认为这“四个自由”是资本主义的,但是在新民主主义条件下也还是允许存在的,然而又是有一定限制的。其目的是在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这一阶段,给农民保留一定的个体经营的空间,发展生产力,为向社会主义过渡准备条件。

子恢同志对于农业合作化是很积极的。但是他坚持主张按中央有关决定,实行稳步前进,尊重农民自愿选择,反对强迫命令,逐步由互助组向初级社、高级社过渡,反对急躁冒进。合作社的发展,应当以发展生产为中心,着眼于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

但是在1953年,毛泽东主席提出:建国那一天开始就是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新民主主义在桥上”,其间并不存在新民主主义的社会形态。

在那以后,子恢同志的上述主张不断受到批评与否定。把“四个自由”说成是资本主义的纲领,是“言不及义,好行小惠”,即言不及社会主义,不靠社会主义而是企图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做文章,行小惠。先是将其定性为右倾保守,后来指责其为“小脚女人”走路,后来又严厉地批评他站在“资产阶级、富农或者具有资本主义自发倾向的富裕中农立场”上,犯了同中央路线对立的“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反映了“资产阶级和农村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要求”。

党内两种主张的对立,经过1955年七届六中全会“一场大辩论”,得到统一。1956年底,社会主义改造提前完成,比预定的时间表提前了11年。1958年的中国,以奇迹般的速度完成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化,进而掀起了工业化“大跃进”。实践的结果证明,如后来中央做出的评价,这种要求过急、工作过于粗糙、不顾生产力发展水平急于改变生产关系而造成的制度环境的急剧改变,对于农民来说缺乏精神与物质的准备,以致在长时期遗留了一些问题。由于农民的财产私有权和自由经营的选择权遭受漠视和压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反过来也损害了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迟缓了经济社会发展,离开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不是更近,而是更远了。

这一历史的教训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落后的农业大国,不能跳越必须经过的发展阶段急于建成社会主义。这个阶段就是曾经由毛泽东提出,并形成全党共识,后来又被放弃与否定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因为放弃了新民主主义阶段而跃进式地跨越,时隔不久,得到的是早产的社会主义结构。它带来的消极后果教育我们,还需要重新继续完成社会主义前期的发展任务,就是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要完成的任务。这也是邓小平理论的一个核心部分。

子恢同志崇尚实际,坚持调查研究和实事求是。从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到人民公社化以后,子恢同志一直关注和探索农业合作制经济体制和符合国情的管理模式,认真研究苏联农业合作化的经验与教训,重视来自农民群众的要求和创见。他调查研究的足迹,从山区到平原,从边疆到内陆,遍及大半个中国,向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主席写出大量有价值和独到见解的报告,代中央主持起草了一系列指导中国农业发展的重要文件。

子恢同志是一个无私无畏的探索者,他并没有因为受到不公正的批评而抱怨消沉。在他的心目中,农业的发展和农民利益的保障与生活水平的提高,是他追求的至高目标。他在许多场合反复申述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这就是不能剥夺农民,应当尊重农民的意愿和保护农民的私有财产。他对于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过程中及以后出现的对农民强迫命令和“共产风”、平调风等等严重侵犯农民利益的偏向深恶痛嫉,反复尝试和寻求保障农民有限的“小自由”,探索新型的合作经济制度。如农民自发创造的包产到户的生产责任制,就是子恢同志及时总结向全国推广并受到农民群众普遍欢迎的制度。

关于由包工包产发展为包产到队、包产到户等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子恢同志从50年代到60年代初的近10年间,先后提出4次。第一次是1954年他在全国第二次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随后又在他主持制定的《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中作了明确规定。这个以“定质、定时、定工、定产”为特点的生产责任制,规定了农民享有自主经营权。这一制度得到了中共中央的批准,对于其后中国农业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第二次是他在1956年全国农村工作部长会议和第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主张按照劳动定额,实行“按件计酬,包工包产,超产奖励”的生产责任制。他的这一主张在随后发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得到了体现,1957年又进一步发展为“统一经营、分级管理、明确分工、个人负责”的经营管理制度。第三次是在“大跃进”年代的1959年,他把生产合作社实行的生产责任制引入人民公社,要求新生的人民公社按照“三定一奖”(定产、定劳力、定投资、超产奖励)的方法,分包给生产队和生产组,以调动农民积极性,克服“共产风”和平均主义的弊端。第四次是在我国经历了三年困难时期进入国民经济调整的60年代初期。饱受“共产风”、“一平二调”之苦的亿万农民,急切期望改变经营管理方式以解决最起码的温饱之需。子恢同志顺应民情民意,在安徽、广西等地农民自发创新的基础上,提出包产到户,责任到人。众所周知,在1962年不断强化阶级斗争的政治环境下,子恢同志的呼吁和积极奔走,最后被认定为是支持农民闹单干,是搞“资本主义”的“单干风”,他因之成为“资本主义农业专家”,再次遭严厉批判。中国农业合作制经济的发展由此受到严重挫折。

子恢同志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坚持“积极领导、稳步前进”,反对急躁冒进的方针;在此之后他在集体经济管理问题上一再倡导包产到户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主张改变单一的统一经营模式。在这些问题上的不同意见,实际上反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层关于农业合作化的“快”“慢”之争,以及后来转变为农业合作制经济的“包”“统”之争。可以认为,这两大争论反映了深层次的同一个问题,就是在过渡时期如何正确对待农民,既要鼓励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又不可打击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这就使我们面临两种选择:或者运用政权强力,彻底消灭一切私有制,实现纯一色的公有制;或者探索某些多样化的多种经济并存的形式,既大力发展公有经济,又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发展。两相比较,究竟何者更加适合我国的国情,更加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历史和实践都已经作出了回答。

从这一意义上讲,子恢同志以清醒的思维,集中了群众的要求,作出了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探索与抉择。这一选择的结果使他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以至于蒙受不白之冤。我们发现,真理代表了多数人的要求,但发现与坚持真理的却往往是少数。子恢同志的曲折探索,不正说明子恢同志正是这样少数人当中的一个吗?

改革之路决不是平坦的阳光大道,必须付出代价。作为一个历史的开拓者和探索者,子恢同志已经付出了代价,我们的国家和人民也付出了代价。但是子恢同志留给我们的精神财富和理论成果,却是不朽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中国社会变革,从农村改革入手,而农村改革的突破口,就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而废除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使农村经济逐步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农村生产力的发展铺垫新的制度基础。党中央就在这个转折时期做出决定,为邓子恢同志的不白之冤平反。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从这一意义上,我们有理由认为,我们现在的农村改革,是继续着子恢同志的未竟事业。

《邓子恢与中国农村变革》这本著作,以50多万字的篇幅,再现了子恢同志在农村变革道路上曲折与坎坷的奋斗历程,探求真理的艰辛与坚持真理的勇气,并且对子恢同志的理念与行为实践,作出理性的分析与评价。本书作者约我写一篇序言,我乐于其成,随手写就。我相信本书将以其丰富的史料与生动的论述,受到读者的欢迎。

(本文作者原中共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主任、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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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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