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试析“原罪论”

——时政小议之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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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光 (进入专栏)  

近几个月来,社会上又一次兴起了关于民营企业“原罪”的讨论。同2004年冬那次讨论一样,它也缘起于个别民营企业家遭到查处,反映的是一部分人对民营企业的蓬勃发展的反感。他们指责民营企业犯有“原罪”,声称“第一桶金”和原始积累来路不明,是“不义之财”。这不禁使我想起当年一位领导人发出的令人胆战心惊的威胁:“要让私营企业倾家荡产!”十多年来,在某些人的心头,一直期待着这个威胁能够成为事实。一再挑起“姓资性社”的争论,就是这一心理状态的反映。“原罪论”的提出,实际上是“姓资姓社”的大讨论的小小支流,只要“姓资姓社”的争论不枯竭,“原罪论”的喧嚣声也不会停顿。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孙晓华12月6日接受《经济观察报》记者访问时就指出:每隔一两年,企业家的“原罪”问题便会被关注,仿佛形成了一个轮回。

“原罪”其实是一个虚幻的伪问题。

“原罪”说起源于基督教的圣经《创世纪》。据那里记载,上帝创造世界万物之后,又先后造了男人亚当和女人夏娃,把他们安置在伊甸园里。夏娃受了蛇的诱惑,吃了上帝禁止他们吃的智慧果,又给亚当吃。结果两人都被上帝赶出伊甸园,“汗流满面,才得糊口”。这就是人类最原始的罪孽。按照基督教的说法,因为人类的始祖违背了上帝的告诫,犯了罪,所以世世代代子孙都受他们的影响,带上了“原罪”,不得不“终身劳苦”。就如传说为以色列的大卫王所写的《诗篇》所说:“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原罪”毒害了人的本性,成为人类犯罪的根源。耶稣基督降临人间,最后被钉上十字架,流血牺牲,就是为了替人们赎罪。所以,世人只有信从基督,才能免除罪愆,得到拯救。

作为一种宗教教义,“原罪论”的存在不无道理,但它悖于常情。人类怎么能承担他们祖先的罪责,背负“原罪”的包袱呢?何况偷吃“禁果”,本来就不过是一个神话,焉能当真?可见,“原罪”本来就是无中生有的东西,是为了宗教宣传的需要而编造出来的。民营企业“原罪论”,也是为了适应某种意识形态的需要而营造的理论。

民营企业“原罪论”首先归结为资本的“原罪”。资本是带着血污和肮脏的东西来到人间的,此说不错。在资本的原始积累时期,资本家完全是依靠残酷剥削才得以积累起他的原始资本的。但是,生产力的发展导致资本不得不经历自我扬弃的过程,由私人资本逐渐转化为社会资本,它原有的血污和肮脏的东西,就被生产发展的强大激流不断冲刷掉了。资本在原始积累时期的“原罪”,显然不能由现代的社会资本来承担。

我国由于长期以来的政治思想教育的意识形态倾向,民众对资本、资本主义、资产阶级有着先验的厌恶。粉碎“四人帮”后,经过思想解放运动,实行改革开放,人们在观念上已经有所转变。但是,抵制改革开放的保守势力仍然顽固存在,他们还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社会影响。因此,二十多年来,“走资本主义道路”、“资本主义复辟”、“资产阶级自由化”之类的喧嚣声仍不绝于耳;同时,关于“姓资姓社”的讨伐也总是此伏彼起,连绵不止。在守旧势力挑战改革开放的大合唱里,近几年又增加了“原罪论”的音符。

“原罪论”的兴起,主要是利用了人民群众对贫富不均的不满,挑动仇富心理,煽起讨伐民营经济的舆论,其矛头指向改革是十分明显的。因为迄今为止的改革,主要是在经济领域进行的,而在经济领域,突破国有企业一统天下的垄断局面,开辟市场经济的主力,便是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有“原罪”,岂不足以证明改革开放有“原罪”,足以证明改革开放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复辟资本主义”?

民营企业是否有“原罪”?他们的原始积累是否带有血污和肮脏的东西?我们不妨看看改革的发展和民营企业兴起的历程。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发端的。安徽凤阳小岗村的血手印,捅破了人民公社的高度垄断。包产到户的生产方式,迅速改变了农村的面貌,为最初的市场经济的开辟,提供了三个主要构件:一是满足了最基本最节俭的生活需要之外略有节余的资金;二是超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的劳动力;三是农民群众对更美好生活的期待和追求。这三个因素构建了市场经济的最初形式——个体经济和乡镇企业。个体经济的经营者或设摊摆点,或走街串巷;或肩挑手推,长途贩运;或开设作坊,生产用具。他们依靠自己的劳动和汗水,积累起最初的资本。乡镇企业则是在原有的村办企业的基础上,农民自己出钱出力办起来的。个体经济和乡镇企业是中国民营经济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说民营企业有“原罪”的话,那便是说个体经济和乡镇企业有“原罪”。然而,个体经济和乡镇企业的资本积累难道带着血污和肮脏的东西吗?不!那是农民的辛苦钱、血汗钱;它不是罪,而是功;它建立了为我国开辟市场经济的历史功勋。把它说成是“原罪”,是非何在?良心何在!

当然,在个体经济和乡镇企业勃兴的时候,以及在后来民营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难免会有少数经营者通过某些非法手段获取“第一桶金”,对他们毫无疑问应该依法追究。但这不是“原罪”问题,更不能成为民营企业“原罪论”的根据。不能以偏概全,是最起码的逻辑常识,难道“原罪论”者不懂吗?非也,这里有着深厚的意识形态根源。

“原罪”问题归根到底是个意识形态问题,“原罪”论者从“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出发,把民营企业的发展等同于“走资本主义道路”,用“原罪论”来充当反对“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武器。由于全社会受斯大林主义的浸染太深,加上人们对贫富悬殊的反感,使这个手法更具欺骗性,因而也会产生相当大的影响。要清除“原罪论”的市场,除对“原罪论”本身正本清源,还其本来面目外,还必须从意识形态和基本理论上廓清迷雾,如“以公有制为主体”、“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等,它们为“姓资性社”的喧嚷提供了意识形态的制高点和理论的依据,也为“原罪论”留下了充分的余地。对于这两个问题,我在《一个似是而非的命题》和《剖析“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这两篇文章中已经作了探讨,这里不再赘述。

讨伐“原罪”的论者把民营企业“原罪”同当前社会的贫富不均联系起来,把企业家和所有富人捏在一起,混为一谈,并且用一些富人的为富不仁来证实企业家的“原罪”,仿佛企业家都是依靠非法手段致富的。这是十分荒唐的。现阶段的富人大体上有这么几类:(1)依仗自己的聪明才智,通过发展企业生产,赚取利润,从而致富的企业家,包括大量“下海”而取得成功的机关干部和科研、教学人员,以及经营得法、脱颖而出的城乡劳动者;(2)本来就是市井平民,因托庇于政治权力,贿赂权贵,得以胡作非为,剥削人民,或走私贩私,制假售假,或骗取贷款,骤然暴富;(3)利用手中权力,进行权钱交易的贪官污吏,他们或与奸商勾结,参与分肥;或纵容子女,违法经商;或对民营企业和老百姓敲诈勒索,巧取豪夺;或卖官鬻爵,收受贿赂;(4)一部分国有企业的管理者,有的化公为私,将国有资产转移到自己或亲属的账号里,或划到子女名下的公司;有的利用国企改制之机,上下其手,低价收购,掠夺国有资产;有的为自己规定高额工资和奖金,置企业盈亏于不顾;(5)有些球星、影星、歌星、名嘴、名模、名家,以其一技之长,因缘际会,身价暴升,名利双收,侪身与富豪之列。在这五种人里,只有第一种是企业家,他们诚信守法,勤劳致富,即使致富过程中有些做法为社会舆论所不容(如在改革开放初期,长途贩运被认为是投机倒把),只要没有违反法律,于发展生产有利,任何经营手段都应该被社会承认。个别企业家触犯法律,可以依法治罪,不能笼统地说企业家有“原罪”。第二种人如上海的周正毅、张荣坤,福建的赖昌星,他们不是企业家,因为他们并没有推动企业发展生产,为人民提供产品,促进社会进步,反而与官府勾结,掠夺人民财富,破坏社会安定。他们谈不上什么“原罪”,而是地地道道的罪犯。第三、四两种人是党政机关的贪官污吏,是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权贵官僚,是肆意劫取人民财富的现行罪犯,是民主革命的主要对象,远不是“原罪”这个概念所能包括的。至于第五种人,则是社会转轨时期所出现的特殊现象,也与“原罪”无关。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把企业家和富人同“原罪”搅和在一起,是多么荒诞不经!它既把企业家推进“原罪”的泥坑,又掩护了那些大发不义之财的权贵资产阶级和贪官污吏。真是一箭双雕啊!

不容否认,在民营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官府关卡林立,办事手续烦琐,或有意刁难,或借机勒索,有些企业不得不向官府贿赂,换取企业的正常经营。如果这也算“原罪”的话,那么,它的源头也不是民营企业,而是官府,是现行的政治制度。要说“原罪”,就应该算在官府和制度的头上。是现行政治制度使官吏不受监督,可以一而再、再而三地用权力去猎取财富。他们甚至利用政治权力去压迫那些拒绝向自己行贿进贡的民营企业,迫使他们输款纳贡。孙大午就是因为不向八顶大盖帽低头,不向官吏进贡,才被官方以“非法集资”的罪名关押判罪。而像他那样向亲友集资的方式,在南方的温州等地却是民有企业赖以成长的重要渠道。现行制度“逼良为娼”,有些人却把“原罪”的帽子扣到受害者的头上,这是何等不公平啊!

“原罪论”使民营企业家多年来感受到强大的压力。它像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在企业家的头上,日夜威胁着他们。要解除这种压力,一方面固然应该从理论上分清是非,同时也需要企业家自身作出应有的努力。为了民营企业的顺利发展,使它充分发挥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作用,企业家应当自律自强,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首先是合法经营,诚信待人,锐意进取,勇于创新,以生产的不断发展和扩大,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其次,善待职工,让劳动者分享企业的生产成果,吸收他们参与管理和利润的分配;第三,加强社会责任感,关心社会弱势群体,帮助他们脱贫致富。企业家本身的实际行动,是对“原罪论”的最有力的驳斥。

最后还需要指出,在西方,“原罪论”是基督教教育信徒律己的教义,体现着某种宗教情怀。正因为他们意识到“原罪”,所以才有负罪感,认识到自己会产生罪恶的念头,甚至还会犯罪,需要忏悔反省。这种意识形态促进人心向善,有利于社会安定,具有积极意义。而到了我们国家,它却成了诋毁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武器。真是南桔北枳,莫可奈何。我倒想奉劝那些热中于“原罪论”的人,如果你们一定要坚持“原罪论”的话,那就不妨还原“原罪论”的本义,宣传它的原有精神,促使人们多反思,多反省,多忏悔。何必把力气用在讨伐民营企业上呢?

200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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