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对权威性的全国农业普查数据的分析,笔者论证“资本主义农业”和“规模化农业”在农业整体中所占比例其实较小。以雇工数量来估计的话,不会超过务农人员总数的3.3%。改革以来中国所经历的小规模“劳动与资本双密集”的高附加值“新农业”其实要重要得多,如今已经达到农业总产值的三分之二和总耕地的三分之一。另一主要变化是2004年之后在粮食种植方面的较快速机械化,主要是由小农户从其非农就业所得来购买的。2004年以来新的基层机耕(播收)服务业的较广泛兴起,如今已经达到粮食种植中的70% 。认识到小农和小农户对小农业的现代化所已经做出的贡献,才能看到其对促进未来进一步现代化的潜能。国家2018年以来已经给予小农和小农业前所未见的关注,应该对小农社区及其潜在的公益道德价值观也给予适当重视。小农户、小农业、小农村“三小农”其实是过去和未来进一步发展“现代小农经济”的关键资源和主体。
关键词:全国农业普查、现代小农经济、中央一号文件、“三农”问题、“三小农”现代化的发展道路
人们多根据有关文献提供的数据——截至2016年年底中国总共有4.71亿亩家庭联产承包耕地已经被流转,相当于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13.71亿亩的35.1%(例见肖明、赵佳慧:2019)——而得出中国农业已经快速和大规模地走上了“资本主义农业”和“规模化农业”的道路的结论。不言而喻的是,“小农经济”已经或行将退出历史舞台。
一、各种不同的流转
然而,以上的是一个充满误导性的数字。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分析来认识中国农业的实际。首先,在总数4.71亿亩被流转的土地中,我们需要考虑到,其中大部分乃是小农户之间的流转。在如今绝大部分农户已经变成(笔者称作)“半耕半工”农户的巨大历史性变迁的现实下,众多外出打工的农民将自己耕种的承包地转包给亲邻朋友。他们大多采用非正式的,没有合同的人情关系之中的协议来进行流转。4.71亿亩的宏观全国数据并没有清楚地区分如此的农户间的流转和给予企业型公司或规模化大农户的流转。因此,我们无法据其得出区别两者的精准可靠的数据。但是,做过农村研究的人,大多知道这样流转的耕地面积比流转入规模化农场的占比要大很多,绝对不可简单将4.71亿亩的宏观数字全都当做流转转到规模化企业的数据。[①]
此外,我们还需要考虑另一种近年来较广泛的流转,即村集体(村“两委”)或基层乡镇政府组织的土地流转。这种流转的一个主要目的是将一家一户的,多被分为众多小块的农地整合成片以便使用机械。在2004年以来的机耕、播、收服务业的发展趋势中,尤其是在小农户的粮食种植中,这个趋势已经达到较高比例。如此的组织化流转无疑也占据土地流转总数中的相当比例,不该被笼统地划归为流入资本主义规模化农场这一类型。
另外,我们还要考虑由商业资本而非产业资本来进行的“公司 + 农户”生产模式下的农场。其中一个重要的考虑是,小农户的家庭劳动力要比雇工便宜。一个农业公司可以凭借与小农户经过订单、协议、合同等方式(公司 + 农户)来组织生产——仍然由小农户来生产,公司则主要集中于加工和销售方面。在这样的生产模式中,小农户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生产主体。此点可以见于“合同”“履行率”普遍较低(常低至20%)的事实——如果市场价格上升,小农户常会不遵守订单 / 协议 / 合同而选择直接进入市场来获取更高的收益;当然,在供过于求的时候,商业资本也会反过来过分苛求,提高收购的门槛。(黄宗智,2012)那样的生产模式中的资本应该被当作“商业”(流通)而非“产业”“资本”,而不可被简单等同于“规模化”资本主义型的大生产。它根本上仍然主要是一种小农业。[②]
现有的数据不允许我们按以上的类别做出较精准的划分。无可怀疑的是,流入企业的土地仅占所有流转土地的较低比率。一个比较多见的数据是10%——例见一个较大规模的研究《2018-2024年中国土地流转行业运营态势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③] 这里的要点在于,我们绝对不可简单地说所有流转了的土地都流入规模化资本主义型农业,因为那样会严重夸大实际情况。
二、雇工经营的规模
相比以上常被引用的笼统的宏观流转数据,1996年以来进行的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发布的农业雇工总数以及规模化经营的农业数据相对比较精确。这些数据让我们能够估测较大规模的雇工经营农场的总量,由此得出对“资本主义农业”/ “规模化农业”数量和比例更精准的认识。
(一)2006年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数据
首先,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发布的数据,是年年底全国共有23.9万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型“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总共有358.3万名从业人员,另外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15.6万个“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总共有405.6万名从业人员。这样,所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总共有763.9万名从业人员。我们若据此以所有2.002亿个农户的3.5亿名的劳动力来计算的话,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数大约占3.5亿名农业劳动力的2.2%;若仅算2.002亿个农户劳动力中的3.05亿名务农人员(而非所有劳动力)的话,则大约是2.5%。(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2010;亦见黄宗智、高原、彭玉生,2012: 16-18)这些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当然也包括营业主,而不全是受雇人员,这里姑且暂时不算。
此外,在全国2.002亿个小农户中及其3.5亿名的劳动力中,全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农民共有2.14亿人,6个月以下的有0.91亿人(务农人员总数为3.05亿人)。其中,有160万人被确认为农业“雇工”(长工),另外总共有2.75亿工作日的农忙时的短工。如果将后者折算为全年劳动力(按300个工作日一年计算),我们可以得出相当于91.7万名雇工(长工)的等数,即总共有近252万名雇工,这占3.05亿名务农人员总数中的0.8%(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2010;亦见黄宗智、高原、彭玉生,2012: 16-18)。
加总起来,我们可以得出所有务农人员中,最多有3.3%的农业劳动力是受雇人员。这是一个远比笼统的4.71亿亩的数据精准的数据,显然离上述的35.1%的家庭承包耕地被流转的笼统数据很远。[④]
(二)2016年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与2006年第二次全国普查数据的不同
2016年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⑤]与2006年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发布的数据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一定的不同。首先,相比2006年,2016年全国共有398万个“规模农业经营户”(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2017a),总共1298万名从业人员(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2017b)。本次调查与上一次不同,将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两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的(被称作)“家庭农场”,全都纳入了“规模农业经营户”。(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2017a)实际上,那样规模的农场,如果经济规模没有大幅度超过50 / 100亩,大多会主要使用自家劳动力,而不是雇工。它们虽然也许可以勉强算作“规模化经营”,却不可被简单等同于雇工的资本主义单位。将其与美国的户均种植面积约为2700亩的“家庭农场”(family farms)相提并论,实在有点无稽。
此外,我们还要考虑到,400万个的规模经营户中最起码有400万个户主(连带算上50 / 100亩的夫妇俩户主的话,则更多),也就是说被雇人员充其量不超过900万人。若以所有的2.07亿个农户中的3.14亿名务农人员来计算,雇工在所有务农人员中占比仍然才近3%。[⑥] 我们由此可以看到,在2006年到2016年间,规模化经营 / 资本主义农场并没有显著的增加。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与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同样区别了具有法人资格的“规模农业经营户”,即“单位”,共有204万户,和没有法人资格的,亦约有200万户。(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2017a;亦见黄宗智,2020a: 6-10;黄宗智,2021d:160-161)这不影响本文以上的讨论。实际的关键在成规模、雇工的经营户界定,而不在具有法人资格与否的划分。
此次普查还采用了一个新的定义,即将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全都算务农人员,由此得出共有3.14亿名的务农人员。此番普查没有像2006年的普查那样区别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和6个月以下的人员,而笼统地将所有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全部算作农业从业人员来得出3.14亿人之数。我们无法像对2006年的普查那样将两者区别和划分开来。[⑦]
这里我们还要考虑到,实际上有许多被划归为“规模农业经营户”者并不是有的研究者所想象的资本主义农业企业。上面已经讨论了仍然主要是由家庭劳动力来耕作的较小规模(50 / 100亩)的所谓“家庭农场”,实在并不符合“资本主义”农场的定义。此外则是,“规模农业经营户”数据还纳入了91万个专业合作社(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2017a),但我们知道,所谓的“专业合作社”其实际性质参差不齐,绝对不会真正完全是有的研究者设想中的“资本主义”农业。它们之中,有的(30%?)确实是企业化经营,“伪装”的合作社,但仍然有一定比例(20%?)是真正的小农户合作社,其余则是两种性质兼有的合作社,不可将所有的都简单等同于“资本主义农业”或“规模化经营”。(黄宗智,2015)更有进者,“规模农业经营户”范畴还纳入了204万个(部分由官方或半官方单位或学校经营的)农场,它们兴许是“规模化”的农场,但绝不简单地是“资本主义农场”。(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2017a)也就是说,全部农业从业人员中有3%是受雇人员乃是一个上限估计。[⑧]
(三)2006年和2016年间的实质性农业变化
虽然如此,在第二次和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之间,中国农业实际上经历了两种较大的变化,虽然一般都没有被考虑到。首先是笔者多年来研究的一个课题:即伴随中国人民收入的上升而来的食物消费转型,从原来的8:1:1 粮食:肉禽鱼:蔬菜结构,转向中国台湾、香港地区的,也是中国大陆城市人们(尤其是中产阶级)的食物消费模型:即4:3:3的粮食:肉禽鱼:蔬菜的结构。由于食物在中国文化中所占据的特殊地位——“吃得好”可以说是人们最普遍的优先要求之一——它足可代表经济整体转型的前沿之一。伴之而来的是高附加值农作物的大规模兴起,特别是一、三、五亩地的小、中、大拱棚(高档,乃至于反季节,也包括温室)蔬菜,几亩地的果园以及种养结合的小规模肉禽鱼农场的兴起。笔者曾经详细论证,截止到2010年,那样的农业已经占到中国耕地总面积的1 / 3和农业总产值的将近2 / 3。它们是“劳动与资本双密集化”的农业,其兴起堪称改革以来的一场“新农业”“革命”(黄宗智,2016;亦见黄宗智,2014a)。
其次是粮食种植中的演变,主要在其越来越高度的机械化,不仅是在大企业、大农场中如此,在小农户中更是如此。根据比较严谨的研究,中国在改革期间,尤其是2004年以来,由于国家大力推动,在粮食(主要指水稻、玉米和小麦三大粮食作物)种植中,中型的机耕播收机械的使用发展较快,促使如今粮食种植的“综合机械化比率”[⑨] 快速上升。2015年,中国(三种主要)粮食种植中的综合机械化比率已经达到小麦93%,玉米81%, 水稻78%。(焦长权、董磊明,2018:表7,亦见表4)相比1985年,小麦种植平均每亩用(人)工量也已经从14.5天下降到4.7天,玉米种植从16.3天下降到6天,水稻种植则从21.9天大幅度下降到6.2天。(焦长权、董磊明,2018:185)也就是说,南方一个种植十亩地的水稻 + 小麦的小农户,每年仅需投入109(62 + 47)天的劳动,北方一个种植十亩地的玉米 + 小麦的小农户,每年仅需投入107(60 + 47)天的劳动,亦即约3个半月的时间来务农。而在城郊或人口高密度地区的小农户仅种两三亩地粮食的小农,则只需投入南方小农户劳动时间的1 / 3 到1 / 5,即个把月的时间。这个演变绝不限于大农场而涉及大多数的种粮小户。如此的变化意味的是,如今较高比例的种粮地区务农人员已经成为兼业人员;对他们许多人来说,农业实际上乃是一种仅用部分工作时间的副业,非农就业才是真正的主业。
以上两大变迁的并行使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理解第二次和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的异同。首先是,本文论证的中国农业主体今天仍然主要是小农户,而不是规模化农业。而在小农户中,主要是两大类型的经营模式:一是劳动与资本双密集化的菜果和肉禽鱼的“新农业”小农户,另一是越来越多雇用机耕播收的种粮兼业型小农户。两者并存,使我们能够更精准地理解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新数据。
这里隐含的是这样一个变化:之前,(笔者称作)“半耕半工”的小农户所包含的主要是由户内不同成员的分工——部分(以青年为主)外出打工,部分(主要是中老年者)留村耕种。这也是一般研究者对(代际分工的)“半耕半工”一词比较普遍的了解。但到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时,已经有越来越高比例的小农个人进行“兼业”的工作。这些小农部分时间在外打工,包括从事小商小贩或其他类型的工商业工作,部分时间耕作。尤其是小规模粮食种植户,机械化使他们可以每年投入仅1到6个月来耕种自家的土地,其余时间从事收入比雇佣机耕(播收)服务收入高的活动。[⑩] 可以说他们是中国新型的“兼业小农”。
正是以上两大类型的新小农,使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所给出的一些貌似矛盾的数据。一位农业主管部门的领导简单地将约3亿人的务农人员和2亿户的农户,与约20亿亩的总耕地面积相除,得出今天劳均7亩耕地和户均10亩耕地的概括。那样的概括固然突出了中国小农经济的顽强生命力和其在农业中所占的主要地位,却完全忽视了改革以来的上述两大变化,其实带有较严重的误导性。
笼统地将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采用的每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超过6个月的近乎全职务农人员与每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仅1个月以上的兼业务农人员混合为单一数据,完全看不出上述的两大变迁的任何一方。简单地将约20亿亩耕地除以2亿个小农户,不分辨上述两大现象的笼统概括,既忽视全职的拱棚蔬菜新型小农业革命的兴起,也无视粮食种植中的高度机械化和兼业型小农的兴起。结果是既忽视了小农大规模转入“劳动与资本双密集化”的高附加值的“新农业”的现代化革命,也忽视了种粮小农的大规模采纳机械化和兼业化的现代化演变。正是这两大趋势,给予我们对当今的小农经济的创新性和巨大生命力真正的认识,堪称迄今中国人多地少的“小农经济”的“现代化”的主要内容。
小农业机械化背后的动力和机制尚未被清楚认识。在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以及非农打工的收入逐步上升的巨大潮流下,农村劳动力的“机会成本”快速上升,造成了种粮小农户对农业机械化的需求。在国家的大力推动和扶持下,农村广泛兴起了新型的机耕播收服务业。结果是,越来越多的小农户(等于是)用非农打工收入来支付机耕(播收)农业服务费。之前,种植一亩粮食需要10—20个工作日,已经逐步减少到仅需要五六个工作日(使用农药来除草也是一个因素)。相比之下,小农场如今的亩均机械化需求並不逊于规模化大农场,而其总量占比要远远超过规模化农场。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可以说,中国农业的现代化很大部分是由小农通过非农打工的收入来支撑的。(黄宗智、高原,2013)
这样的农业发展绝对不该被简单认识为“资本主义”型的转型。那样的错误理解会使人们简单认为,中国已经或行将走上和西方国家,尤其是和美国相似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小农场已被高度依赖机械化的大资本主义雇工农场所取代,由此实现农业的规模化和现代化。那样的臆测所完全忽视的是,中国的农业发展模式,与其说是从“小农经济”进入规模化资本主义农业,不如说是从传统未曾现代化的小农农业进入一是“劳动与资本双密集化”的高附加值的现代化设施菜果生产(其“资本化”主要在于化肥和设施的投入,不在于机械化),一是相当高度机械化的(兼业)现代化的小农业粮食生产。它所展示的是与资本主义模式截然不同的“现代化了的小农经济”,而不是规模化了的西方——美国资本主义大农场模式。也就是说,中国今天的农业经济体与其说是资本主义的,不如说是中国式的(已经相当程度)现代化的小农经济。
更有进者,美国的国家文化长期以来都将“家庭农场”理想化,将之想象为一个完全自耕的单位,甚至将其浪漫化为美国 “国性”的一个基本来源。但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它实际上是极其高度依赖机械化的农业(此点当然与其地多人少的国情直接相关),凭借户主加上一两个长期雇工和大型机械,再加上农忙季节雇佣(长期以来国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非法”)外来短工来耕作的户均种植规模为2700亩的“家庭农场”,实在不可与中国式的户均种植规模只有一、三、五到几十亩的小农户农场相提并论。前者是真正意义的资本主义农场;后者则是经过一定程度现代化的小农经济。(黄宗智,2014b)
如今,国际学术界的中国农业研究大多倾向使用“farmer”这个词来表达中国的小农(peasant),更强化了这个误导趋势,使人们将中国农业的实际幻想为与美国相似的农业和同一类型的现代化模式。中国自身的英语刊物也跟随着这个潮流而不再使用原来的 “peasant”(“小农”)一词,转而采用美国的“农场主”(farmer)的用词,更加强化了对中国农业基本实际的错误想像。为了避免那样的错误,笔者长期以来一直坚决使用“小农”,即“peasant”一词来讨论古今的中国农业。(黄宗智,2020e:尤见131-133)
这里更要建议创建“现代小农经济”(modern peasant economy)新用词。因为这才真正符合中国的实际,突出美国所没有的小农经济传统和现状,突出中国今天的户均拥有10亩耕地的小农户的基本社会经济实际,突出其对认识中国基本国情的关键性。当然,也突出小农户在中国的现代化中已经做出的不可磨灭的重大贡献。
我们还应该认识到,无论是具有高附加值的新农业小农场还是机械化的粮食作物的小农场,都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中国如今“新农业”的菜果种植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18.9%,其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26.7%,后者是前者的141%;而美国的菜果种植面积仅占耕地面积的3.6%,其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例却达36.8%,是前者的1022%(Macdonald, Korb, and Hoppe, 2013;黄宗智,2020a:331; 2021)。显然,这方面中国的新型小农业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此外,中国的有机农业虽然已经占到全球市场总额的6%,但相比美国的47%和欧盟的37%,同样还去之很远,因此仍然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刘石,2018;亦见黄宗智,2021a)同样,粮食作物种植的机械化率,尤其是诸如水稻插秧、收割和其他“大田”作物如棉花、油菜、大豆、烟草等也如此。一句话,中国小农经济的现代化还有较大的继续现代化的发展空间。
三、历年的中央一号文件
回顾过去17年(2004年—202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 我们可以从其看到,头十几年关于农业的主导思想一直是“规模经济效益”。其中一个基本、几乎是不言而喻的前提是,规模化农业才是“现代的”、“进步的”、经济的。分散了的小农经济则被许多研究者认作落后的、贫穷的、不经济的,必将被时代潮流淘汰的农业。这种想法的背后既有新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的影响,认为小农经济必将消失,被规模化和产业化的(雇工)资本主义经济所取代,也有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认为资本主义必定会继自然经济型的、“封建主义”的小农经济而兴起,被具有资本主义经济规模经济效益的产业化农业所取代。虽然,经典马克思主义同时也认为,资本主义经济虽然可能是一个必经历史阶段,不可避免,但它是一个剥削型的生产方式,迟早必定会被社会主义(当然也是规模化、产业化经济)所取代。然而两种不同意见和意识形态,在对规模经济的信念方面则是完全一致的,对资本主义的历史必然性也是一致的,因此,促使该两大信念成为几乎不可动摇的、双方共同接纳的前提理论设定。
此外,我们也要注意到,还有国内外(主要在国外)的另一种马克思主义支流认识,即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治在改革期间已经越来越资本主义化,违背了经典马克思主义的核心理念。为此,他们认为必须敲响警钟,让人们警惕政党国家全力推进资本主义大洪流的“实际”,认为其行将或已经淹没了中国原来的社会主义。同时,他们一般对市场经济存有较深的成见,将市场经济(或任何商品化)简单等同于资本主义,而不能区别资本主义的纯自我逐利型市场经济和非资本主义的平等互利市场经济,也不能区别榨取型的单向城乡“贸易”和互利型的城乡双向贸易,更不用说区别资本主义农业和现代化的小农经济了。(黄宗智,2020a:408-10,411-419)。
前14年(2004年—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一直比较偏重“规模经济效益”,将其设定为乡村现代化发展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将小农经济认作将会被淘汰的生产方式。因此,从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开始,每年的一号文件都特别突出要发展“龙头企业”和推进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示范区”,之后每年如此(中央一号文件,2004-2016)。之后,尤其是在2013年,更添加了成规模的“专业大户”和所谓的(“超过100亩地”的)“家庭农场”,以及模仿美国的,以“专业”为主,据股份和 / 或营业额分红的(基本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专业合作社”。(中央一号文件,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亦见黄宗智,2017:140-144)对小农户基本不提,显示了非常明显的一切以“规模经济效益”为主的基本认识。
至于上述从20世纪80年代便开始兴起的“劳动与资本双密集”的高附加值“新农业”,中央一号文件直到2008年才首次提到养殖业和“园艺”农业(中央一号文件,2008),到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才在关乎粮食生产的第一段总结之后,在第二段中首次突出“菜篮子”农业的新说法,承认其在中国农业中所占的重要地位,并明确将其划归“市长负责制”,仅次于由省长负责的粮食生产(中央一号文件,2012;亦见黄宗智,2017:157页)。
至于农村社区,历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没有真正讨论。不言而喻的是,农村社区曾被简单等同于过去的,已经被抛弃的计划经济和“集体经济”下的社会单位。伴之而来的是,对“私利”当头的资本主义激励机制的全面接纳和采用,在治理方法上也如此。譬如,主要借助“项目制”发包与承包中的官员们追求自身晋升的逐利激励和地方私企的个人“营利”追求的逐利机制来推动农业发展。其结果是,造成了最底层的村庄社区的公共服务真空,导致一个个村庄(除了个别农户自身房屋和宅基地之外的)公共空间中,满地垃圾和道路破烂不修的状态——地方政府顾不上,农村个人逐利也顾不上。所反映的是,社区的团结互助的公共意识近乎消失的状态。
直到最近三年,才终于呈现了重要的转向。在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国家首次给予小农户前所未有的关注,提出了乡村振兴的战略计划,声称要:
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统筹兼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户,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培育各类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组织,推进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帮助小农户节本增效。发展多样化的联合与合作,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注重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打造区域公用品牌,开展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帮助小农户对接市场。扶持小农户发展生态农业、设施农业、体验农业、定制农业,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拓展增收空间。改善小农户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小农户抗风险能力。研究制定扶持小农生产的政策意见。(中央一号文件,2018:第3节第5段)
202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还特别关注农业生产中冷链等物流设施,提出要“启动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加强农产品冷链物流统筹规划、分级布局和标准制定。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一批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中央一号文件,2020:第5节第16段)
同一文件还特别提出要“健全乡村治理工作体系。坚持县乡村联动,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把更多资源下沉到乡镇和村,提高乡村治理效能。”(中共中央、国务院,2018:第4节第20段)
以上这些是之前的中央一号文件中看不到的新鲜内容。整体的新思路可以更鲜明地见于中共中央、国务院2018年颁布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前所未见地将小农户纳入农业发展政策中的核心:要在2050年达到全面更新中国乡村,彻底解决‘三农问题’”,并且,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亿万农民的积级性、主动性、创造性”。(中共中央、国务院,2018:第2篇第4章第2节)
特别使笔者感到振奋的是,过去将农村主要视作廉价劳动力的源泉,将农民和农民工视作招引全球资本的(“非正规经济”——黄宗智,2020c)筹码等措施,有可能将会逐步成为过去。国家有可能将迈向其长期以来一再明确申明的“共同致富”目标,不再仅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黄宗智,2021b)小农户与小农业和其发展将真正获得国家的重视和大力的推动。
四、未来的演变
认识到当前的现代化的小农经济实际,我们才有可能重新思考“三农问题”,真正认识和想象到现代化的农民、农业和农村。中国农村的发展道路不在消灭小农户、小农业和小农村的(可以称作)“三小农”,不在模仿美国型的大农户、大农业和(从来就基本没有村庄的)大农村,而在“三小农”的进一步发展。认识到小农户对一个中国现代农业经济和国民经济已经做出的贡献,我们才能够真正设想一个彻底现代化的中国。只有认识到“三农”不仅仅是一个贫穷和没有前途的“问题”,也是一个具有蓬勃生命力的现代乡村的基础,我们才可能认识和设想“三小农”的发展潜力和农民的现代性和真正的“主体性”。
在“三小农”之中,过去最被忽视的其实不仅是小农户或小农业,更是小农村社区。它的历史和现实确实不同于相互隔离较远的美国大农场和大农户,当然也不同于原子化的,更高度逐利化和西化的中国现代城市。然而,这不是它的弱点,在一定程度上乃是它的优点。正因为人们长期稳定聚居,才会产生长期以来的“和”的人际关系理念以及据此而来的社区非正式调解体系和机制,而这至今仍然是中国正义体系最突出的特色之一。(黄宗智,2016;亦见黄宗智,2020b)正因为农村家家户户紧密聚居,才会产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主导性“仁”道德价值观念。正因为紧密稳定的家庭关系,才会产生其外延到家族,再到全村拟亲族关系的网络和价值观。它不应该被认作一个伴随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而必须消失或西化的实体。它不是,也不应该是一个被逐利机制完全取代的社会文化。它是一个需要栽培、依赖和适当现代化的文化资源。
在计划经济和集体化时期,中国确实犯了过分凭借自上而下的“组织化”和“行政化”来试图彻底改造农村的错误。那是一个起码部分源自轻视小农户、小农业、小农村而来的错误,最终甚至导致“越大越好”的“大跃进”那样的巨大失误。改革开放以来,确实在相当程度上纠正了之前的错误,赋予小农更多的自主权力和权利(特别是土地经营权和在市场经济中创业的权力和权利),推动了上述的现代化发展,但是仍然犯了过度倾向自上而下的行政化的错误,没有考虑到更充分地释放农村小社区和小农民真正参与治理和建设的潜在能量。如今,国家正处于一个关键的转折阶段:在认识到小农户的重要性和建设性,关注到小农户的主体性和进一步创新的能力之外,还要关注到农村社区潜在的巨大能量。结合个人利益的市场激励和社区公益的合作激励两种机制才是中国农民、农业和农村的真正发展出路。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已经鲜明地指出一条未来进一步发展的道路:要通过(自然)村村户户通路,通互联网的基础设施建设来推动更为蓬勃的城乡双向贸易发展。明清、民国和当代集体化时期中国的城乡贸易,由于农村的长期贫穷,基本仅是单向的由农村向城市输出优质粮食(细粮)、肉禽鱼、优质棉花-蚕丝等,较少有反向的城镇向农村输出产品。后者主要限于相对少量的日常用品,如糖、盐、酱油、食油、火油等——在民国时期,这些物品充其量才达到乡村所购买的产品总价值中的10%—20%,其余则主要是在卖粮买布或卖布买粮的农民之间的交换和买卖。(布粮交换的关键性可以见于计划经济时期粮票和布票在中国社会经济中所占的位置。)(中共中央、国务院,2018;黄宗智,2021e)这就和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18世纪英国所观察到的蓬勃双向的城乡贸易十分不同。那是个在18世纪英国农村的“农业革命”和城镇的制造业初步兴起,两大历史性变迁中所促成的双向贸易。正是基于那样的结构性演变,斯密总结出两大洞见:即(加以形式化表述的话)如果甲地(由于其资源禀赋上的比较优势)能以一半的成本生产产品甲,而乙地则能以一半的成本生产产品乙,两地进行平等贸易,对双方都有利。而那样的交换 / 贸易,乃是导致城乡(以及地区和国家)间的分工的关键动力,借此才会推进现代的产业化分工,因而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导致螺旋似的现代化经济发展。(黄宗智,2021)
虽然如此,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盲目接纳斯密伴随上述两大洞见所另外提出的一个完全不符合实际的虚构,即其“无为”国家的理想:斯密针对当时的 (为了新兴民族国家间的竞争和战争而提出的)国家干预市场的“重商主义”而争论,国家干预市场和经济越少越好,为的是要让新兴资产阶级从国王和贵族那里争得更多的自由营商权力和权利。其后,“无为”的国家“理论”被古典(和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建构为其核心信条和意识形态,但实际上,伴随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而来的国家,绝对不是被如此虚构为无为的国家,而是强力捍卫资本主义经济而侵凌他国的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国家(和其后的霸权国家)。斯密的“无为”国家实际上乃是一个将实际单一面化,充满误导性的虚构。(更详细的讨论见黄宗智,2021a)
“无为”国家当然完全不适用于受帝国主义侵略和蹂躏的弱经济、弱政府欠发达国家的需要。虚弱无为的国家只可能永远受欺负。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需要的是带领、推进、保护后发展经济体的现代化国家。对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来说,强国家和国力是不可或缺的必须条件。我们要明确区别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的洞见及其所自我虚构的理想化“无为”国家,而不是囫囵吞食其意识形态整体。(黄宗智,2019a)
中国如今已经清楚地区别二者,进而提出新型的,符合中国实际需要的经济和外交策略。“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平等互利贸易,加上经由中国经验中的基础设施建设来拉动的实施方案便如此(黄宗智,2020d);乡村振兴与城市间的平等互利贸易决策也如此(黄宗智,2021b)。它要求的不是国家的最小化,不是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非此即彼,而是国家的领导加上市场经济和社会社区的积极参与。
相应中央的转向,我们最近已经能够看到许多更符合中国实际需要的实验和呼声。从较小的实例谈起,譬如,新兴的“政府 + 社会”参与的农村养老安排,包括由本社区具能老年人来辅助缺能老年人的生活。它是一种政府(建设养老院)和社区参与的低成本、可循环、可持续的做法,非常符合中国农村今天极快扩增的养老问题的需要。(贺雪峰,2020)类似的做法在城市社区中更早便已呈现,也是“政府 + 社会”和社区参与的老年人“居家养老管理体系”(吕津,2010)。在西方,这样的问题一般都是由营利性公司(或保险,或慈善、教会机构)来提供的,但在中国,部分由于国家和社会互动所组成的(笔者称作)“第三领域”的传统,非常顺理成章地形成如此的半正式、半非正式制度,所借助的正是可以用(西方所比较罕见的)由国家领导和社会参与的第三领域来概括的传统和现实。这当然也是可以扩延到更多社区发展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做法。(黄宗智,2019b)
在改革之前,“第三领域”性质的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见于农村村庄集体和城市的单位组织,但它们是一种比较高度管制化的组织。伴随改革的转向,国家已经大规模转向依赖私企、私人和私利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已经成为一种矫枉过正的转向。正因为如此,村庄的公共服务已经成为一种政府顾不到,原子化社区自身又不理的真空地带。而由逐利机制驱动的项目制管理模式下的工程,则大多仅导致营利性的追求,少见社区、合作、服务性的追求和组织,当然也谈不上小农户和小村庄社区的积极参与。
那样的基层公共服务真空状态,如今已经触发了不少源自社区合作理念和动机的新现象。上述的养老组织便是一个例子,新近的“集体产权改革”(黄宗智,2021c;亦见黄宗智,待刊b:第10章)和新型社区合作社的实验和呼声也是。新兴的扎根于中国实际的农村社区的合作社(亦称“集体经济组织”),不是过去十多年来主要试图模仿美国的,脱离中国实际和多是企业型的“专业合作社”,才是真正符合中国农村实际需要的做法。之前的专业合作社在中国所导致的是众多虚、假、伪的,为争得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的营利型合作社,对农村社区公益和公共服务所起的作用比较有限。(黄宗智,2015;亦见黄宗智,2020a:第10章)上述的新兴实验绝对不是一种“回归”到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经济,而是新型的基于改革中的实践经验而得出的综合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两者,结合公益和私利追求来克服眼前弱点的动向。
以山东烟台市农村的一个实验为例,在2017年开始在11个村试点,采用的模式是依赖村党支部来“领办”新兴的农民直接参与的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对推进村庄民众的共同利益起到了显著的作用。到2020年8月,这些经济合作社已经覆盖全市的2779个(行政)村社,占到全市村庄的42%,自愿入社入股的农民达到35万人。其与过去的“专业合作社”不同的是以村庄社区而不是以“专业”为基础,由党支部而不是由科层-官僚化的政府机构来领办,由小农户为了其共同的利益而积极入股参与。其理念和机制不是资本主义企业或规模化经营的私利,而是中国共产党本身的核心“共同致富”“服务人民”和谋求“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的理念,较好地结合了公益和私利的追求。因此,才会得到民众的广泛和积极参与。(于涛2020;江宇,2020;亦见彭海红,2017;陈义媛2020)
相比政府机构,中国共产党的党组织具有更能够超越(笔者称作)“官僚主义内卷化”倾向的能力,不会完全陷入官僚和科层机构中常见的媚上欺下、自我封闭、自我僵化、脱离实际等弊端,能够凭借崇高的治理理念和政策上的远见来超越那样的弊病。(黄宗智,2021d)当其借助真正符合民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来激发民众积极参与时,更能够排除官僚制和科层制的僵硬性,更能够激发民众的自下而上参与的能量。
在过去改革期间的村庄治理中,所依赖的机制和理念则主要是个人利益,不是社区共同利益。无论是规模化的企业还是政府补贴的项目,都带有那样的强烈倾向。为此,造成农村社区公德几乎处于真空状态,至为具体地可见于农村公共服务和卫生的实态。在私利当头的价值观下,地方政府和村民本身都无暇关注最基本的公共服务。村民的态度都变成,要我来清理的话,给我多少钱?
面对这个问题,成都市曾经有过由地方政府拨款20万元给村“两委”(后增加到40、60万元)的经验。它凭借的是地方政府科层制的组织,通过雇人来负担清洁工作。一开始这确实起到可观的作用。但是,日而久之,便会产生行政机构的一系列官僚主义弊端,包括重形式过于实质,程序和表格、文书记录、审核过分繁杂等,容易陷入官僚主义内卷化的状态之中。伴之而来的将是,需要投入越来越大,但效果越来越小。这是过去基层治理常见的状态。其中关键的缺失在于,没有民众为自己的切身利益和社区的公德而积极参与和投入。(黄宗智,待刊c)
烟台“模式”的优点是,它借助的不是官僚机构而是党的“共同致富”优良理念来领导和引导,而又不限于主要是自上而下的“组织”或“动员”的“群众路线”机制(我们已经看到过群众运动所可能附带的[“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感情化和暴力化的极端),而是以民众出于自己切身的公私利益的推动而有序参与的机制。其效果不会见于形式化的官僚文书和审评,而是见于村庄社区的实际利益的推进和发展。它不是回归到基本完全是自上而下的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经济,更不是过分极端的群众路线,也不是单一的私有化和私利化的资本主义型激励机制,而是结合党的优良崇高理念和领导的传统,加上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来追求人们至为关心的切身公私利益的做法。
这里还要特别提到与此紧密相关并符合中国国情的“东亚”基于农村社区的合作社来为小农的产品提供“纵向一体化”的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由国家来设立与之搭配的现代化批发服务市场,配合农村社区合作社来建设完整的加工、运输和销售服务的物流体系(譬如,生鲜产品的冷冻链),使得小农户能够获取比现今更高比例的来自农产品的收益——而不是依赖目前的高成本低效率的部门营利性批发市场,和昂贵的千千万万个小商小贩和大商业资本所组成的纵向一体化服务, 或同样是高成本低效率的旧供销社服务体系。(黄宗智,2015;黄宗智,2018a)上面我们已经看到,乡村振兴的战略规划已经初步提出了与其相似的方向。
更有进者,中国可以借助人民的积极参与来协助国家建设(自然)村村户户通路的基础设施,大规模发展农村和城镇的双向商品流通,建立一个可以更加依赖中国自身的“内循环”经济体系。那样,才是真正能够协助新型小农户应对“大市场”的办法。(黄宗智,2015;黄宗智,2018a;亦见黄宗智,2020a:第15章;黄宗智,2021b)
国家需要对最近已经在社会上相当广泛兴起的半自发性现象,更积极地使用国家资源来引导和推进。这不是一个西方的“无为”国家虚构,或“国家”vs.“社会”二元对立的思维所能认识和理解的做法;它是个源自中国传统和现代社会的实际和运作机制的方向。本文提倡的是更广泛地借助如此的历史和社会资源来应对今天的发展和治理需要。它是一个能够成为克服小农业内卷化和官僚主义内卷化弊端的重要方法和模式。它可以成为一个能够将落后的“三农”问题彻底改变为现代化的“三农”发展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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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 我们需要明确区别“土地流转”和“土地转让”:前者指的是承包地权从某耕作者流转给另一耕作者,不涉及土地所有权的转让,流转后的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村集体,仍然被纳入全国耕地面积的计算之中。与此不同,“土地转让”是土地所有权的“转让”,即从农村集体所有转为政府的“建设用地”,其所有权不再属于村集体,而属于政府。那样的“征地”主要涉及城郊农村。耕地转建设用地之后,地方政府一般会将被转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进一步“转让”给予某企业,一般是带有限期(如居住用地最高是70年,或工业用地最高是50年等)的土地使用权。那样的土地不再被纳入耕地面积计算之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2019)而且,国家严格保守18亿亩耕地的“红线”,不允许逾越。如此的“转让”与资本主义农业的兴起完全不搭界,不该混淆。
[②] 当然,在“公司 + 农户”的模式下,也有由公司提供种苗(品种)、技术、饲料、药物、加工、销售等,近乎全产业链的一体化组织(如养猪养鸡的温氏集团模式),仅借助小农户(的廉价劳动力)来进行高度组织化的产业链条生产,可以被定义为起码是半资本主义化的农业。虽然它们与雇工经营的资本主义企业化农业仍然有一定的不同,但也许应该被纳入“规模化”“资本主义”生产范畴。然而,这样的农业还是比较有限的。
[③] 该书不容易看到,其售价如今仍然是8000元——见关于其的总结《2017年中国家庭土地流转面积、家庭承包耕地流转去向分析》(2017)。
[④] 固然,我们还需要考虑到,一般全年的雇工会比小农户家庭劳动力耕作更多土地——如果我们假设,被雇人员人均耕种面积充其量比一般小农户家庭劳动力人均耕种面积高一倍,其所占耕作的面积也不太可能超越3.3%的一倍,即6.6%。
[⑤]本文主要参考《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至第五号),见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2017a;2017b;2017c;2017d;2017e。
[⑥] 此次普查并没有清楚区别全职雇工(长工)和短期雇工(短工)。
[⑦] 如果以我们对2006年的普查数据那样,将务农人员定义为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农业劳动者,那么,务农人员数会相当规模缩小——也许仅有2.3—2.5亿人。那样的话,雇工人员所占比例可能会达到4%,略高于2006年的3%—3.3%。当然,仍然离35.1%的概括很远。
[⑧] 至于他们耕作的农地比例,即便以一倍于其所占务农人员中的3%之数来估算,充其量也不过6%。这就与凭借4.71亿亩被流转的家庭承包耕地,及其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35.1%,来想像一个汹涌澎湃发展的规模化资本主义农业截然不同。
[⑨] 综合机械化率的计算是以0.4 × 机耕率 + 0.3 × 机播率 + 0.3 × 机收率得出的:譬如,一片耕地如果达到 80%机耕率(0.4 × 0.8 = 0.32)、60%机播率(0.3 × 0.6 = 0.18)、60%机收率(0.3 × 0.6 = 0.18),我们便会得出68%的综合机械化率(0.32 + 0.18 +0.18 = 0.68)。
[⑩] 当然,如此减少了的工作量也促使上了年龄的老人,无论男女,更能够承担农耕工作。
作者信息:黄宗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历史与社会高等研究所、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历史系(荣休)(Philip C. C. Huang,Institute for Advanced Historical and Social Research,Law School,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Department of Histor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Los Angeles,Emeritus)
*本文修订版载《开放时代》,202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