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水根:敬祖尊王:清代萍乡宗族与图甲运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03 次 更新时间:2021-04-21 19:20

进入专题: 图甲   宗族   组织化   差役  

阳水根  

摘    要:

在图甲成员庞杂、宗族分布零散的清代萍乡,宗族是重要的话语、承差的主体和强有力的纽带,支撑、维系着图甲制的运行。民众灵活使用宗族的语言与同姓甚至异姓沟通,以建立社会关系合作入籍。在甲的层面,以宗族为单位协商、分派差役,各宗族或共同建立甲会形成制度化的合作机制,或举族博弈、纠纷不断。承差的各族大多以祖之名成立差会,具有强有力的情感纽带,有利于差役的顺利完成,亦强化了宗族的组织化。

关键词:图甲; 宗族; 组织化; 差役;


宗族与图甲关系的研究,是深入考察图甲制运行实态的重要途径,备受学界关注。郑振满发现明中期以后共籍的家族成员因管理户籍及分摊赋役的需要强化了其家族组织,同时异籍的家族逐渐分化或解体,福建形成了以家族为本位的里甲体制1。宋怡明在考察明代福州地区的军户时,认为由于里甲的制度规定和职业世袭使得同在一户的军户不得不借助宗族的形式组织起来,而且宗族的成员不一定具有真正的亲属关系2。这一趋势在广东、徽州、山西等地的研究中得到证实3。刘志伟亦认为图甲制的血缘色彩在清代广东显著地浓厚起来,但强调图甲体系与血缘组织的系统并不一定直接对应,其中交织着包含血缘关系在内的多重复杂的社会关系4。这提示我们,明中后期以降作为王朝基本制度的图甲制逐渐依赖民间社会组织维系,宗族越来越多地参与图甲运作。那么,宗族具体如何参与图甲的运行?这一图甲制运行的关键问题,尚待充分研究5。

目前,宗族参与图甲运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徽州地区。学者们以丰富的徽州文书为支撑,发现清代徽州图甲基本由大族垄断,把持图甲的宗族以合会、生息基金、各房津贴、设置应役田产等形式维持图甲运行6。然而,清代江西萍乡的图甲高度分散、成员庞杂,一甲由3姓以上构成是普遍现象,且“聚族而居者殊罕”7。因此,以萍乡为研究区域,讨论宗族如何参与图甲的运行,仍留有深入的空间。清代萍乡图甲制的研究已有一定积累。郑锐达和凌焰分别考察了清代萍乡移民的入籍问题。郑氏认为清代初期较多移民以联宗的方式入籍,凌氏指出清代中期以后萍乡民众仍可合族进入图甲正户。但均未继续讨论入籍后宗族如何参与图甲运行8。凌焰、阳水根发现清代图甲的运行依赖义图组织的维系,但未深入研究宗族与图甲运行的关系9。本文拟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稀见图甲文书,通过细致地展现清代萍乡图甲入籍、甲内宗族差务合作和宗族的承差应役过程,探讨宗族如何参与图甲的运行,以推进图甲制研究。一、同祖共籍:宗族与入籍社会变动不居,图甲的平稳运行建立在图甲适时调整的基础上。吸纳新入籍者是清代萍乡图甲重要的调整手段,不仅维持图甲完整,而且适应地方社会群体的兴衰变化,有利于社会流动与稳定。明末清初萍乡社会动荡,图甲绝户众多,故招户当差。移民“呼朋引类”入籍萍乡,其图甲由清初“每甲不过一姓、二三姓为止”,至嘉庆年间“图内竟有六七姓合户者,多至十四五姓合户者”,致使其时“田山为客所有者,十之六七”10。嘉庆十一年(1806)合邑编修《萍乡十乡图册》禁止图甲招纳新户,然收效甚微,各图甲仍然不断接受新入籍者。究其原因,由清初“丁寡粮稀”招户当差,至清中期后大多“勾引进户者只图得财”11。萍乡图甲的调整贯穿有清一代,且移民入籍者众多,其势力足以与土著抗衡。那么,宗族在移民入籍过程中扮演什么角色?

图甲户籍于民众而言意味着控产、科考权利以及社会地位的彰显,且“萍邑本籍图甲各始于其祖宗,而子孙世承之”12,故“为子孙计长久者,莫不以此为急务”13。然而,户籍的获得并非轻而易举,除置产完粮、耗费大笔资金之外,构建一定的社会关系至关重要。

移民往往经过几代的积累,举全族之力才得以入籍。康熙十三年(1674)石鼓岭刘氏迁萍,以佃农生计,“常傭工自奉,始终积聚余赀”,“赤身徒手,得起家置产业”,至迁萍第四代即乾隆二十六年(1736)终入籍安长一图14。借此刘氏继续置办产业,参加科举考试,积极构建其社会关系网络,实现宗族的发展。此类模式已为学界所关注,兹不赘述15。

然而,入籍萍乡有“同姓不宗者联为嫡派”16,甚至“不同姓者,即商改姓”17。其入籍过程更能展现宗族与图甲的复杂关系。位于萍北茅田和萍北上栗市的两支王氏,于道光五年(1825)合入归平一图十甲,双方订立了《进图共甲合约》:

立进图甲合约人王文炳兄弟、王正席兄弟,缘祖系江西,自雍正年间奔居袁州府萍乡县安乐乡同里居住,祖父及己手在萍创业,未入大户。今道光五年,凭亲李蔚炳引荐萍邑归圣乡平乐里一图十甲,原系胡江李张陈朱六姓充差,因江姓卸差出户,禀县具结。又胡李张陈朱姓禀明招顶入户,准理在案,致令穿入胡王李陈张朱,仍合六姓充差。18

两支王氏迁萍近百年,仍未能成为图甲正户,终由亲戚引荐,合入一户。他们“散居十数里中,统两支计之大率百数十人,然生齿不甚繁”19,相距不远,其人口合计达一百余人,但无法单独入籍,需合作入籍。两支王氏社会关系的构建,从其光绪二年(1876)初修族谱谱序的叙述中可知一二:

茅田王氏者于柄为比邻,且多婚媾,云唐观察仲舒公乃其始祖……奇偶公于康熙某年由安福徙居在此,是其一支也。又有上栗市王氏者,柄与同乡皆戚友辈,云其始祖亦为仲舒公,继公于明嘉靖间自安福迁赣州信丰,又迁万载,泊康熙某年尚德公乃自万载迁居长平里,复迁居董家坊,盖又一支也……二人流离辛苦,辗转皆至此地,不谋而合,似有缘存乎其间……以兴贵公及琼贤公兄弟二人合为兴贤之号,以名其户,共隶归圣乡平乐里一图十甲版籍。往来亲密,不啻手足之谊,则两支即为一族。20

王文炳兄弟之父为兴贵公,系茅田王氏,始迁祖奇偶公。王正席之父为琼贤公,系上栗市王氏,始迁祖尚德公。谱序作者梁柄魁所居与茅田王氏相邻又为姻亲,与上栗市王氏也相熟,对他们知根知底。由安福迁萍的茅田王氏将唐代太原王氏、洪州刺史王仲舒认定为始祖,而由万载迁萍的上栗市王氏“云其始祖亦为仲舒公”,与茅田王氏达成共同的始祖认同。梁氏生动地描绘王氏先人“不谋而合”辗转定居萍乡,亦不讳言两支王氏仅不异于兄弟之情,能够合为一族,同入一户而往来亲密是重要的现实原因。可见,具有地缘关系的同姓,通过始祖认同,建立社会关系,合作入籍。而同处一户,具有共同的利益关系,联系更为紧密。最后合修族谱,形成联宗21,强化认同与组织形式,以更好地处理现实的利益关系。

在入籍的具体操作上,王氏的图甲户名为“王兴贤”,各取两支王氏入籍者父亲名字的其中一字。从以上王氏内部入籍合约可知并未有“王兴贤”之人。但在与外部签署的入籍合约中,对户名的处理并不一致。以缪氏入籍为例:

为遵例声明恳赐移明立案事,道光廿三年三月初八日,据敝县民人缪光球禀称,缘民原籍广东省惠州市归善县,曾祖缪文才康熙五十二年挈眷来萍耕种营生。曾祖生民祖开隆、开盛、开荣、开华、开富,祖生兄弟五人长魁真、次魁隆、三清荣、四清良、五学联,父民兄弟五人长光霞、次光球、三光基、四光能、五光品。民伯清云于乾隆十九年置买缪开振山地,当即投入安乐乡客图七甲完粮充差,后入观化乡仙桂里一图,仍以缪文才户名完粮。22

以上为缪氏入籍的告照,是呈送县府立案的正式文本。从其叙述可知,缪氏始迁祖缪文才于康熙五十二年(1713)迁萍,其后3代均为5子,异常整齐。乾隆十九年(1754)置业,先入客图完粮,后于道光二十一年(1841)进入图甲正户。这是入籍告照的规范叙述模式,祖先迁入时间、后代姓名、置产完粮时间,均需写明。

光绪三十三年(1907)缪氏初修族谱,完整收录了缪氏入籍观仙一图的文书,包括缪氏5大房合约、甲约、图约、告照以及入籍的捐款名单。在缪氏与外部所订合约中,他们均自称是缪文才的子孙。但在缪氏5大房内部所订立的入籍合约中则有不同表述:

立合约人缪开隆、开盛、开荣、开华、开富五房子孙等。缘我五大房原系一脉,流传在萍多载。但生齿日繁,分居星散,家事丰欠不等,致未立会建祠,归入版图完粮捐考。即有置产应试者,亦各就近暂寄客图,是以契据虽近百年,不免自为客籍,殊为可恨。爰集兄弟叔侄商议弃客归版,取人文蔚起、人才繁盛之意,合名文才,承顶观化乡仙桂里一图一甲龙姓之差。23

以上可知,缪文才并非真有其人,其名取自“人文蔚起、人才繁盛”,寓意缪氏人才辈出。告照中所述之缪文才事迹,是为符合官方文本的规范所虚构出来的。既然缪文才是虚构的,其告照所述之5子开隆、开盛、开荣、开华、开富的真实存在性自然存疑。

以开盛为例。缪氏谱内《应元公支下齿录》载缪文治,“公于乾隆年间由粤东迁湖南浏阳县,后又迁江西省袁州府萍乡县骡子陂落业……道光年间后裔承顶观化乡仙桂里一图一甲龙姓保差”24,由此可明确骡子陂支作为5大房中的一份子,参与了缪氏的入籍。文治公独子为魁兴公。缪氏入籍花费182挂,由5大房的各支派捐款。对照缪氏入籍时各房捐款名单,可知魁兴公列开盛名下“捐钱十五挂正”25。同列开盛名下的萍北白马庙支清元公“捐钱十挂正”26。在缪氏骡子陂支和白马庙支的齿录中,并未发现“开盛”之名。据缪氏谱系,这两支自各始迁祖往前追溯9代才共祖,所建构的世系关系辽远。另外,开盛名下还有3个捐款名单,代表还有其他支派共同在开盛名下捐款入籍。因此,开盛之名亦属虚构。

上述王氏入籍仅两支参与,其户可各取两支祖先名讳中的一字为名。而缪氏入籍时自称“五大房”,尚未构建其共同的祖先,为取得平衡,选择虚构祖先之名为户名。同理,缪氏支派庞杂,仅萍乡就有9个支派,浏阳有11个支派,为平衡捐款入籍的各支派,亦选择虚构5大房的名字。

清代图甲制下的“户”非实际的家户,而是一个纳税的账户,由特定的民间社会集团共同所有27。进而,宗族在入籍合约中所登记的祖先名字亦可以是非实际的人名,所虚构的祖先名字亦可视为一个账户,供有共同祖先认同,愿在同一户下承差的人员捐款、入籍。官方规定户籍权利由入籍者的直系后代享有,但在民间的具体操作上,得到户籍所有者的认同,并与其成为形式上的共祖者,即可享受户籍的权利。虽然这一现象为官方与土著所不耻,抨击这是“昧良灭祖”“非礼仪者比”,并严禁“同姓相冒”28,但难以禁绝。观仙一图各甲订立的入籍合约规定,“缪文才子孙完纳捐考仍归我甲户籍,其余旁支不得招引混入”,但缪氏内部合约中却明确只要在5房名下捐款即可在一甲捐考,而“非我五房捐抖之人,查出公同禀究”29。

缪氏在入籍之后,“图会年首赴饮,均照五房公管轮值。凡遇保正、社长及各差务,五房公办”,需共同管理图甲公产及承担差役,而“分散星居”的缪氏各支派,入籍时“未立会、建祠”,急切盼望“将来捐资立会、建祠、修谱”30。因此,缪氏湖南浏阳、江西萍乡的各支派于光绪二年(1876)“建祠于萍邑之黄花塅”31,并于光绪三十三年修谱,形成了以萍乡为中心,以湘赣边界为地域范围,包含20个支派的缪氏大联宗。

综上,因同祖即可共籍,故同宗成员多举全族之力入籍,这在清代萍乡较为普遍。但是,移民众多且“聚族而居者殊罕”的萍乡,较多移民亦通过初步的始祖认同与同姓不同宗者建立社会关系,进而合作入籍。其具体的操作,在入籍之时虚构祖先之名,以保持其开放性让更多的同姓可加入。因现实利益关系的需要,这些同姓共籍者往往最终形成联宗组织。二、异姓骨肉:甲内宗族的差役合作入籍即意味着当差,清代萍乡图甲自康熙末期推行“雇役之法”后,最为重要的公务是承担保差,即负责户籍造册、治安维护等诸多需亲身服役的事务,图甲的运行主要围绕如何承差应役而展开。清代萍乡图甲的运行依赖图会、甲会等义图组织的维系32。然而,义图仅负责协调、资助差役,承差的主体是甲内的各宗族,且并非所有图、甲均有义图组织。

清代广东的甲基本由2~3姓构成,徽州的甲普遍由大姓宗族垄断33。与之不同的是萍乡的甲的构成,因上节所论及的移民入籍等因素,呈现出极其复杂的形态。据嘉庆《萍乡十乡图册》统计,在所有的1074个甲中,由1姓组成的甲仅约占32%,2姓的甲约17%,3姓及以上的甲约51%,10姓及以上的甲也约占6%。这仅为文本统计,因同姓不同宗的大量存在,实际情况更为复杂。因之,萍乡大多数甲的差役不得不依靠宗族间的合作来完成。

图甲差务是沉重的负担,抑或是寻利的机会。它的分配、调整与执行,涉及甲内各宗族的切身利益。分配差役份额是各宗族合作承差应役的第一步,而这一般在签订入籍合约时即已明确。如上节所述归平一图十甲王氏的入籍合约规定:

嗣我胡、王、李、张、陈、朱六姓等,一切保正差务、新增公事,以及合图财产、私会、差会,各项俱系六姓平管,无得假公济私。凡遇差务亦系六姓品充,不得推诿闪躲……我等虽联异姓,情同骨肉。34

6姓所组成的归平一图十甲,其差务由6姓平均分配。同时,归平一图的公产权利亦由6姓平均享有。缪氏在入籍时亦如此规定,“图田、屋宇、义祠等业,缪姓与我四姓照依五股朋管。差祀五股承充,每年祭祀亦照五股来人”35。

差务的分配原则一般以实力为基础,经甲内各族充分协商后,以合约的形式确定。但其份额并非一成不变。安萍二图九甲的差务由大户蒋氏和子户李氏9股朋充,蒋氏承担6股。乾隆十六年(1751)招入熊姓帮差,与李姓同为蒋氏子户,其差务扩充为12股,蒋氏仍承担6股,其余6股由李民和熊民均分36。在帮差多年后,熊氏和李氏终得跃升为大户,其差务重新分配:

立合大户串甲约人蒋文开……乾隆三十六年奉上编审,恩诏煌煌。凡立籍年久者,准合大户充差……是以蒋族自愿将甲串破,又再请凭图众齐集从场,公同编约,串合大户名蒋李熊……所有差使照姓均充。凡遇轮值保正差役及图内公事,预为齐集酌量,同心竭力。37

随着李氏和熊氏图甲地位的上升,其所承担的差务由原先合充甲内一半的差务,改为3姓平均分配。可见,除了以实力为原则分配差务之外,图甲地位也是重要的原则。

差务份额确立之后,其执行更需建立在甲内各族良好地协调、沟通的基础上,且萍乡的甲内成员庞杂、高度分散。因此,由甲内各宗族联合成立的甲会组织应运而生。归仙一图一甲在缪氏入籍前即已成立甲会。石子岭黄氏所入的大安乡六保一图七甲、四甲均成立了甲会,并由甲会兴建了义祠。七甲张、赖、陈、曾、刘、钟、黄等七姓,“捐银敛会,每年轮流一姓办差”,七甲甲会拥有店房8所,每年田租收入192石38。甲会会产可资助承差者,制订规章制度约束甲内各族,所兴建的义祠又塑造了甲内各族强烈的共同认同。其高度组织化的形式不仅凝聚了甲内各族,而且使甲内各族的合作形成了固定的机制。

虽然成立甲会,形成制度化的合作形式,以顺利地完成差役,是各甲的目标,但是甲内成员庞杂,各族利益分歧,并非所有甲最终都能成立甲会,达成高度组织化的目标。以下以安长上四保二图十甲(下称十甲)差役份额的调整和甲会的难产过程为例,展现甲内宗族合作应差的另一侧面。

十甲在嘉庆《萍乡十乡图册》的甲名为“文龙萧易”,大户名文正贤、龙思伍、萧文道、易以正,于康熙三十九年(1700)四月在杉木萧氏入籍后最终形成。四姓构成的十甲分为10户,分别是文正贤名下的文习、文兴、文吉户,龙思伍名下的龙姚胜、龙安、龙毛仔、龙赞、龙荣七户,以及萧文道和易以正户下的易隆。10户的格局在光绪七年(1881)的合约中仍然保持,10户户名除龙毛仔改龙献外,其他均延续。十甲于康熙三十九年六月签订《立费合约》,重新确立各自的充差份额:

立合约人文、龙、萧、易。缘因庚子年合户充差,文姓三户充差四股,龙萧易七户充差六股。轮值庚辰大差,文姓思系十户俱齐,窃念差使不均。本甲公同商议,自后文姓三户承差三股,龙萧易七户承差七股。所有正杂、催粮、应比、保正、社酒、官田、民米、租谷各项事件,俱各十户均管……自立合约之后,子孙不得恃强凌弱,如有异端等情,仍执约鸣公究处。今恐无凭,立此合约四纸,各收,永远为据。39

十甲的差务一直分为10股,仅为9户时文姓3户承担4股。杉木萧氏入籍后,十甲凑齐10户,随即签订合约调整差务份额,改为每户承担1股差务。其时,图甲差务还包括催粮和去衙门当差。

虽就其差务份额而言,龙姓承担5股,任务最重,实力最强。但从其差务的分配来看,在甲这一层面分为两个社会群体,一为文姓,一为龙、萧、易3姓。其原因为文姓是十甲的老姓,明代以来十甲的甲名即为文贤,“我祖历系安长上四保二图十甲文贤,充当图保,后招入龙、萧、易3姓合当差务”40,龙、萧、易均为清初以后入籍。故在差务的划分上,始终保持着文姓和龙、萧、易3姓的分配。道光二十一年(1841),十甲在差务的具体执行上进行了调整:

立分差合约文、龙、萧、易四姓人等,缘我祖安长上四保二图十甲文、龙、萧、易四姓合甲,历分十户充当保差。但图境宽阔,历分上五递、下五递造册,地界以董谷岭、庙岭、垇分水为界。文姓三户管下五处大小差务,龙、萧、易三姓七户管上五处大小差务,均毋扳扯越界。龙、萧、易七户每届轮流一户独充,文姓三户每届合充。41

十甲将造册的差务,在地域上将一图分为上、下五递,分别由文姓和龙、萧、易负责。在实际的承差中,文姓由于同族之故,每次3户合充保差。而龙、萧、易3姓则以年为单位轮流1户承充。光绪七年,十甲又对其差务的承充规则又进行了调整:

合图保差我甲分为十届轮充,保差名各立。自上元辛卯年始,龙、萧、易连当两届,文接当一届。次龙萧易连当两届,文接当一届。又龙萧易连当三届,文姓接当一届。十届圆满以后,仿此轮当。42

此次调整后,与以往十甲差务承充最大的差别在于,由4姓同年联合充差改为文姓和龙、萧、易3姓分年轮流充差。以10届为一轮,其中文姓充当3届,龙、萧、易负责7届。自康熙至光绪年间,由合渐分是十甲差务调整的显著趋势。道光二十一年的调整,文姓和龙、萧、易3姓分开负责的区域。光绪七年的调整,则直接分年承差,不再同年负责差务。究其原因,文姓与龙、萧、易3姓相互间关系逐渐疏远,甚至在光绪七年因差务的分配、承充,文姓与“龙、萧、易构讼”,其所管钱53.98挂“因讼花销,只存当价钱三十二千文”43。

几乎所有的差务合约都呼吁各族相互间和睦相处、同心协力,不得倚强凌弱,“自立合约之后,子孙不得恃强凌弱”,甚至有些甲认为“我等虽联异姓,情同骨肉”,但也难免“如有异端等情,仍执约鸣公究处”。十甲为避免各族合作充差的矛盾与纠纷,自乾隆十六年(1736)即着手建立甲会:

立公费合约人文、龙、萧、易。缘我长平里上四保二图,自先朝以来通图公置庄田一所,每年租谷除完粮妥公外,各处实分得八硕有零。今我十甲分列十户,人烟浩繁,所入公租,聚则见多,散则无几。是以十户公同商议,将本年租八石有零,共积一费,以为日后公置本甲义田、义祠之费。自今乾隆十六年始,每岁以冬至为期,十户公同收放生息,设立簿册,逐年清晰,书名登计收领字据,轮流执据。44

十甲将从图会所分得的租谷捐出成立甲会,制定了会产的生息规则,设立簿册登记会产的收入、支出,由10户共同管理。甲会目标在于置办义田,兴建义祠,使其组织化程度更高。但是,甲会未能持续运行。咸丰九年(1859)十甲重建甲会,重新签订《合敛甲费约》:

合约人安长上四二图十甲文、龙、萧、易。缘我四姓原列十户,承克保差,历有年所。兹因本图十递将公项钱文,分受各甲领收起息。我甲应入钱三十挂文正,未便分析,是以本甲人等和同商议,请凭图戚从场将该钱起积,以防我甲差保。虽图有公项,每届谅费大小,酌量资补其钱。言定加贰行息,公同择借外人。45

此次成立的甲会,其资金来源、增殖办法、管理规则与乾隆十七年成立的甲会相类似。然而,光绪四年(1878)十甲又再次“将甲会分析,(文姓)三户人等分得钱五十三千八百九十文”46。可见,十甲内各族的差务合作过程中矛盾较多,虽然屡次成立甲会,欲加强其组织化建设,但甲会屡兴屡废,无法弥合甲内各族间的矛盾。以致甲内差务调整之时纠纷不断,各族间的差务从合作走向分裂,最终不得不通过兴讼协调各族的矛盾。

综上,清代萍乡的甲成员庞杂,在合作应对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差役时,以宗族为单位进行协商,以各族实力、图甲地位为原则分配差务,并处于不断地调整中。在理想情况下,各族联合成立甲会,形成制度化的差务合作机制应对差役。但关系疏远且利益分歧的各族,使得不少甲在差务合作中难以保持甲会的持续运行,仍需通过诉讼协调差务纠纷。三、以祖之名:宗族的承差应役通过甲内协商所确定的差役,最终经由甲内各族具体执行。各族的规模一般较为庞大,所应承担的差务需经过族内各房派的协商、分派。在甲的层面,各族以契约、甲会组织的形式合作应对差役。而作为承差主体的宗族具体如何承担所分配的差务?

归平一图十甲王氏在合作入籍、与甲内各族协商分配差役后,两支王氏为应对所负责的差务于道光七年(1828)签订合约:

立合约人王文炳、正兴等……我两房兄弟叔侄俱已各爨,人丁浩繁,贤愚不一,第恐差使派费惟难。我等商议图费无几,须六姓敛有甲会,均系各姓私领,兼有原薄不均,一经抖点,骤难急办。是以凭亲李蔚炳立约,兴贵子孙交出谷四硕,琼贤子孙交出谷四硕,二共谷八硕,敛积差费,取名和合会,起息生放,以防差使……二家轮值经理,会内人等不得私扯、私借,倘有觊觎假托名色私借者,查出加倍罚落,永不准赴饮入会。酌定每年九月二十八日齐集,公同核算数目,注簿清理,永定章程,毋得互相推诿。自立约后,两房子孙合而为一,同心竭力,庶不负差费之致意。47

两支王氏采取共同成立差会的策略应对差务。究其原因,首先是为了建立差务协商的机制。王氏两房人丁繁多,族人早已分属于各个家庭之中,关系疏远而人心不一,通过差会可将涣散的王氏族人组织起来,以协商差务的分派。而入籍于遵宣六图九甲的另支王氏,“惟我四分,先人虑念居址星散,逢有抖办会议维艰。是以邀集四分起立一会,颜曰:四文,甚为方便”48,亦成立差会解决在共同承差时族人涣散差务难以协商的问题。

其次是为了实现长效性的差费资助。承差的费用较大,且需亲身承充,有诸多不确定的因素。虽然,王氏所在的图有图会、甲有甲会,它们均为承差者提供津贴,但无法完全满足承差者的支出,故王氏两房仍需共同成立差会贴补承差费用。而所在甲无甲会,则族内更需成立差会以提供差费资助。遵宣六图九甲王氏亦由于无甲会的差费资助,“缘我四分与宋江两姓历充遵宣六图九甲保差,并未起立甲会”49,故成立族内差会。

未能在族内成立差会的宗族,在共同承差时矛盾纠纷较多。如钦升一图六甲杨成忠户,其差务在康熙之雍正年间由琼、瑶、琏3房轮充。乾隆二年、乾隆十二年因“大差蠲免,仅有保正一役”,负担减轻,琏分见承差有利可图,连续两次争当保差。而乾隆五十二年又因为差务愈发繁重,应当承差的分支欲逃差。屡次的纠纷,均通过兴讼才得以解决50。后杨氏最迟道光年间亦成立急公会,以协调、资助杨氏负责的差务。清代中期以后萍乡的各宗族普遍地成立了差会。故郊溪汤氏在概述清代萍乡图甲情形时观察到:

吾邑自来乡分凡七,后来析增为十乡。乡编里,里编图。图之中又从一至十编为甲,轮年充当保差……十递中人醵赀设图会焉……复当费尤繁,故常不给。而各姓、各房之私会以起,岂非仗义急公之善举哉!36

宗族所设立的差会称之为私会,相对的是图会、甲会等公会。然而,两者却有着类似的运行机制。首先,会产的来源。其最初来源于成员的捐资,归平一图十甲王氏两房各出谷4硕作为起会之资。其次,会产的增殖。其方式为将原始资金借贷以赚取利息,积累到一定的资金之后,购买田产、房屋,再将其出租收取租金,如此永续经营,可持续地为承差者提供差务津贴。王氏差会将会产“起息生放,以防差使”51。最后,合会的管理。其管理人员由各房或各支派共同选派,王氏差会“二家轮值经理”,由两房派人管理。每年在固定的日期置酒,即聚会的仪式,以增强会内成员的凝聚力;此外,亦具有实际的功能,这时将每年的会内的收入支出核算清楚,并填入会内账簿之中,以供成员监督。

两者的显著差别在于,宗族差会的成员是同姓群体,图会、甲会成员由异姓组成。社会组织的运行,订立契约、建立规范让成员有理性的责任感至关重要,而非理性的归属和依赖感亦不可或缺。如郊溪汤氏在其差会会序所言:

苟不籍祖以寓遵王之制?如本何先人,为是卜基启宇,奉铨公之神主而端祀之。其子孙则以共班祔田,是蒸尝有赀而徭赋无阙,岂非忠孝两全?52

汤氏敬祖以尊王制,即通过祭祖凝聚宗族成员,置办祭田尊祖,亦使赋役无缺。宗族差会在成员归属感上有优势,他们具备世系关系或拟制的世系关系,可以祖先之名,设置祭田、建祠修谱,通过祭祖仪式让宗族成员具有强烈的共同认同,保证宗族差会的顺利运行。然而,由异姓构成的甲会、图会缺乏共祖这一强有力的纽带,但它们亦以祖之名,塑造成员的认同,通过兴建义祠将各姓祖先共同祭祀,努力使其异姓成员“情同骨肉”。

宗族差会的建立是形成或强化宗族组织的重要契机。王氏“自立约后,两房子孙合而为一”,两支王氏自此共同祭祖、修谱,形成联宗组织。吴氏认为如差会未成则无法祭祖、建祠,“会无成,内不能兴祠、举祭,外不能奉国当差”53。

综上,作为承差主体、规模较大的宗族为顺利完成差役,建立宗族差会,其运行机制如资金来源、会产增殖、管理模式等与义图组织相近。以祖之名的宗族差会,具有强有力的情感纽带,有利于成员归属和依赖感的形成,亦促进了联宗组织的形成和宗族的组织化。四、结语至此,我们对清代萍乡宗族具体如何参与图甲运行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在入籍过程中,宗族是一种话语。在同祖共籍的制度下,同宗者举全族之力入籍自然是普遍现象。而在清代萍乡众多势单力孤、缺乏社会关系的移民,灵活使用宗族的语言,与同姓甚至异姓进行沟通以建立社会关系,进而合作入籍。具体而言,各方首先初步形成始祖认同,再以虚构的祖先名字入籍,对外的合约及告照中将其塑造成“支本一脉”的宗族,内部则注重通过契约约束各方。由此,清代萍乡的图甲成员庞杂,一甲大多由多姓构成。其运行过程中,宗族是差务合作的主体。在甲的层面以宗族为单位分派、协商差役。各宗族进则共同建立甲会、兴建义祠形成制度化的合作机制,达成异姓骨肉般的关系;退则各宗族举族博弈、纠纷不断,只能在官府的协调下合作承差。在差役的具体执行中,宗族是强有力的纽带。各宗族大多以祖之名,成立差会组织,其形成原因、运行机制与义图组织相近,亦是联宗组织形成和宗族组织化的重要契机。而义图亦不得不借助宗族的语言,强化组织认同。总之,在图甲成员更为庞杂、宗族分布更为零散的清代萍乡,宗族作为重要的话语、承差的主体和强有力的纽带,支撑、维系着图甲制的运行。同时,图甲体系亦规范、影响着清代萍乡宗族组织的形态和发展。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利用稀见的图甲文书及族谱等民间历史文献,为清代基层社会民众如何利用宗族的形式入籍、承差及参与图甲的运行,提供了更为详实的个案。其中可见,宗族在具体的实践中具有极强的伸缩性和适应性,其本质是一种话语和纽带,是不同社会群体沟通和结合的重要形式,背后往往依赖更为明确的契约达成持久的合作关系。故无论是不具备真实血缘关系的归平一图十甲王氏,还是有真正血缘关系的升平杨氏,在承差中均需界定清楚内部各房派的权利义务,并通过设立差会及签订合约来履行。而在清代基层社会中,由于官方的力量尚未深入,图甲的运行亦不得不借助民间的各类办法,在广东、福建、徽州等宗族实力更为强大的地区,图甲的运行基本以强宗大族的控制为主。而在萍乡这类移民社会,宗族式微、图甲人员构成庞杂的情况下,形式更为复杂的宗族和联宗以及宗族间合作形成的义图、差会,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虽然时代、区域不同,但宋怡明所讨论的明代军户所面对的同样是重新结构的社会,故联合宗族是军户在应对里甲制度时所采取的重要办法54。关于移民入籍前的入住权的取得及义图、差会与入籍的问题,我们将另文讨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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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钱杭.血缘与地缘之间——中国历史上的联宗与联宗组织[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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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科大卫.皇帝和祖宗:华南的国家与宗族[M].卜永坚,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

[6] Michael Szonyi. Practicing Kinship Lineage and Descent in Late Imperial China[M]. Californi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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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凌焰.再论清中期萍乡外来移民的入籍[J].史林,2014,(4).

[9]黄忠鑫.明清徽州图甲绝户承继与宗族发展——以祁门瀛洲黄氏为中心的考察[J].安徽史学,2014,(6).

[10]阳水根,凌焰.义图:清代萍乡图甲的运行实态研究[J].中国经济史研究,2020,(2).注释1郑振满:《明清福建的里甲户籍与家族组织》,《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

2[加]宋怡明(Michael Szonyi):《宗族组织与里甲制度:福建地方史的考察》,犹他家谱学会编《中国族谱与地方志研究》,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221页;Practicing Kinship Lineage and Descent in Late Imperial Chin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p.56-89.

3参见科大卫著:《皇帝和祖宗:华南的国家与宗族》,卜永坚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10页;郭锦洲:《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的发展与义田》,《历史人类学学刊》第7卷第1期,2009年;王绍欣:《祖先记忆与明清户族--以山西闻喜为个案的分析》,《历史人类学学刊》第8卷第1期,2010年。

4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09-210页。

5本文对宗族取较宽泛的定义:以各种形式形成了共同的祖先认同,因真实的血缘关系、现实的利益关系而联系较为密切的社会群体。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宗族包括具有真正共同祖先、世系关系清晰的宗族和有共同祖先认同、世系关系不明确的联合宗族。正如钱杭先生所言:“决定宗族存在与否,支撑宗族架构的基本要素,既不是血缘关系,也不是组织和功能,而是世系关系”(《宗族的世系学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4页),共同祖先认同是建构世系关系的开端。再因现实利益而联系密切,宗族将逐渐发展。修谱、建祠、形成共同财产等是宗族发展的表现,可称之为宗族的组织化。广义而言,宗族亦称家族。里甲在明中后期经过赋役改革,与明初的里甲有了本质的变化,故在清代多称图甲。

6参见崔秀红、王裕明:《明末清初徽州里甲长户简论》,《安徽史学》2001年第1期;刘道胜:《明清宗族文书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43-270页;申斌、黄忠鑫:《明末的里甲役与编户应对策略》,《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4期;申斌:《清前期里甲户的赋役应对策略》,《图书馆论坛》2016年第9期。

7嘉庆《萍乡县志》卷2《地理·乡里》。

8郑锐达:《移民、户籍与宗族:清代至民国时期江西袁州府地区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第110-123页;凌焰:《再论清中期萍乡外来移民的入籍》,《史林》2014年第4期。

9凌焰:《图甲制下的乡村社会--清代萍乡义祠研究》,上海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阳水根、凌焰:《义图:清代萍乡图甲的运行实态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20年第2期。

10(1)《萍乡十乡图册》不分卷《禁户利弊九条》,嘉庆十一年(1806)刊印,民国十三年重抄本,萍乡图书馆藏。

11(2)《萍乡十乡图册》不分卷《议禁滥招户五条》。

12(3)同治《萍乡县志》卷一《地理志》,载《中国地方志丛书》,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5年。

13(4)《萍北石子岭黄氏三修族谱》卷5《图甲》,民国五年江夏堂刊本。

14(5)《石鼓岭刘氏族谱》卷2《维邦公夫妇合传》,民国十二年同德堂刊本。

15(6)参见黄忠鑫《明清徽州图甲绝户承继与宗族发展--以祁门瀛洲黄氏为中心的考察》,《安徽史学》2014年第6期。

16(7)《萍乡十乡图册》《禁户利弊九条》。

17(8)《萍乡十乡图册》不分卷《议禁滥招户五条》。

18(9)《王氏族谱》卷3《约据》,民国三十五年笃亲堂刊本。

19(10)《王氏族谱》卷3《儒珍公支谱旧序》。

20(1)《王氏族谱》卷3《儒珍公支谱旧序》。

21(2)联宗的定义:“同姓联宗是指两个或多个同姓宗族之间,在对某一(或某一组)共同祖先加以认定的基础上经过一系列正式约定,以联宗谱或宗祠的形式取得稳定成果,并通过人员频繁往来,在某些具体的功能目标上实现宗族间充分谅解与密切合作,由此形成一种同姓地缘网络结构”。钱杭:《血缘与地缘之间--中国历史上的联宗与联宗组织》,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1年,第20页。

22(3)《缪氏族谱》卷首《案卷》,光绪三十三年(1907)敦睦堂刊本。

23(4)《缪氏族谱》卷首《图约》。

24(1)《缪氏族谱》卷14《应元公支下齿录》。

25(2)《缪氏族谱》卷首《图约》。

26(3)《缪氏族谱》卷首《图约》。

27(4)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第199页。

28(5)《萍乡十乡图册》不分卷《禁户利弊九条》。

29(6)《缪氏族谱》卷首《图约》。

30(7)《缪氏族谱》卷首《图约》。

31(8)《缪氏族谱》卷首《续修序》。

32(1)阳水根、凌焰:《义图:清代萍乡图甲的运行实态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20年第2期。

33(2)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第208页。黄忠鑫:《在政区与社区之间--明清都图里甲体系与徽州社会》,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第62页。

34(3)《王氏族谱》卷3《约据》。

35(4)《缪氏族谱》卷首《图约》。

36(5)“今关集合甲公议,嗣后九甲凡属轮值保正以及一切差务,无论新增、旧事一切使费,但将与李原属九股抖派,今属三姓,蒋管六股,李管三股,熊管三股”,《萍北蒋氏族谱》卷首《图约》,同治五年(1866)乐安堂刊本。

37(6)《萍北蒋氏族谱》卷首《图约》。

38(7)《萍北石子岭黄氏三修族谱》卷5《图甲》。

39(1)《萍北杉木萧氏族谱》卷3《老合约》,咸丰十六年(1861)修源堂刊本。

40(2)《文氏契约存真》不分卷《差会合约》,年限不详刊本(刊载光绪年间的契约)。

41(3)《萍北杉木萧氏族谱》卷3《新合约》。

42(4)《文氏契约存真》不分卷《差会合约》。

43(1)《文氏契约存真》不分卷《差会合约》。

44(2)《萍北杉木萧氏族谱》卷3《老合约》。

45(3)《萍北杉木萧氏族谱》卷3《甲费约》。

46(4)《文氏契约存真》不分卷《差会合约》。

47(1)《王氏族谱》卷3《约据》。

48(2)《萍派王氏族谱》不分卷《四分保差甲会合约》,民国十三年(1924)刊本。

49(3)《萍派王氏族谱》不分卷《四分保差甲会合约》。

50(4)“琼瑶琏三分其差务,自康熙至雍正年间均三分办管,历有约据。迨后大差蠲免,仅有保正一役,自是三分应按次轮充。至乾隆二年轮瑶分充,当有琏分争充,诘控县主熊。及乾隆十二年,又轮琼分充当,又有琏分廷秀,邀同钰分飞龙等争保正并争户长。致我琼、瑶两分诘控县主陆,审断分作琼、瑶、琏、钰四支,又于琼分下,另添分泰华一支,共五支。每逢差务五分轮充有家,自乾隆十二年起至乾隆四十二年轮值,瑶分四届已满。今乾隆五十二年应泰华支下起先充当,乃伊支下人等见费繁差扰思,欲闪射致我族长、族正。具禀县主孙,蒙批准唤充今岁伊支下已合名杨秀景起先承充”,《升平杨氏族谱》卷16《差约》,民国二十四年思敬堂刊本。

51(5)《郊溪汤氏族谱》不分卷《汤公永康婣先生墓志铭》,道光三十年(1850)永思堂刻本。

52(6)《王氏族谱》卷3《约据》。

53(1)《郊溪汤氏族谱》不分卷《务本堂记》。

54(2)《吴氏族谱》卷首2《约据》,民国二十五年敦让堂刊本。

55(1)[加]宋怡明(Michael Szonyi)著:《被统治的艺术》,[新加坡]钟逸民译,中国华侨出版社,2019年,第6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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