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显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关键少数”命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45 次 更新时间:2021-03-24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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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任务的关键所在。这一重大判断,对于我们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明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点和着力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根据在于:一是领导干部掌握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法治资源。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的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二是中国古代自秦以来就形成了“民以吏为师”的传统。领导干部担当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示范角色。领导干部对法治的态度直接决定着社会对法治的态度,领导干部怎样对待法治影响着社会怎样对待法治。三是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要通过领导干部这个媒介和载体来实现。党的领导能不能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得到具体落实,领导干部是关键。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如果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典范,就会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如果领导干部不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就可能会阻碍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领导干部比一般公民多一层义务,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典范。四是一些领导干部还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有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徇私枉法等问题,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的正常秩序。”纲纪不彰,党将不党,国将不国。领导干部心中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是法治建设的大敌。基于以上四方面的考虑,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应该把尊法放在第一位,因为领导干部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首先要解决好尊法问题。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领导干部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就是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彻底摈弃人治思维和长官意识,决不能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领导干部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习法律、掌握法律。学习法律、掌握法律是守法用法的前提。领导干部只有学习法律、掌握法律,才能明确和掌握行使权力的依据,才能正确开展工作。在违法乱纪、胡作非为的领导干部中,很多人就是长期不学法、不懂法。许多腐败分子走向腐败深渊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知法。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和了解法律的内容,明白法律规定干部怎样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要充分认识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和重大作用,系统学习宪法和同自己所担负的领导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守法、捍卫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也不要去干预依法自己不能干预的事情,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的能力,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为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在法治之外、更不是在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领导干部要具备法治思维。要守法律、重程序;要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的来源和边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治的真谛是人权,权力行使的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权益。要保护人民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权力要接受监督,要习惯于在监督下运用权力。这既是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也是对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制度保护。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着力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担负起法治建设的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和改进对法治建设的领导,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强组织保证。二是要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培训。通过加强教育,培养自觉,促使领导干部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养成法治习惯,提高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党委要重视法治培训,完善学法制度,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都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教育。三是要完善领导干部法治建设考核机制。德才兼备是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法治观念、法治素养是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制度进行设计,对考核结果运用作出规定。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方面要履行的具体职责,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和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四是要加强领导干部法治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要抓紧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完善党政部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使其早日形成,早日发挥作用。五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治监督体系建设。落实各级党组织监督责任,保障党员监督权利,坚持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重点加强对高级干部特别是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完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厉行法治、依法办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发挥领导干部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领导干部的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进而形成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强大合力。

徐显明,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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