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东屏:自由如空气 ——关于自由的价值的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224 次 更新时间:2020-12-19 14:54

进入专题: 自由   至善   幸福   终极价值  

韩东屏 (进入专栏)  


内容摘要:很多人把自由视为最值得追求的东西,果真如此自由就得是至善。但从各种自由观分析,自由都不是至善。不过,自由与至善有最密切的关系。以往认为至善没有定论,但只要先确定至善的特点,就能证明至善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进而可知,全面满足人的各种需求是至善的内容,自由则是至善的形式和条件。既然只有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才是至善,它就也有资格成为社会的至善或终极价值。此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就是对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推进,社会的使命就是为全面满足人的各种需求提供需求对象即价值之物。这些价值之物可以根据人的四层需求即在世需求、生活需求、交往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而归为康寿、富裕、和谐和自由。于是,这四者就既是满足人需求的四大对象,也是社会终极价值即至善的四大指标。在现实中,只有民主社会才会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确立为社会终极价值,而不是民主社会的人们,则只有先完成人人自由平等的民主革命再确立。在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社会至善的民主社会,虽说自由是社会至善的四大指标之一,但对个人来说,自由如空气:没有会死,稀薄难受,充沛则不觉。此时需要思考的问题是该如何享用自由?结论是:把通过发掘发挥自己的全部才华创造价值之物,作为最值得花更多时间和精力去做的事情。

关键词:自由、善自由、价值、至善、幸福、终极价值。

原载《价值论研究》2020年第2辑,这里文字略有改动。


自由,在很多人眼里,是最值得追求的东西。于是,有帕特里克提出的“不自由,毋宁死”的社会革命口号,有裴多菲的广为流传的诗句:“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更有以自由为主义的自由主义。自由主义是西方近代兴起的一股日趋强盛的社会思潮,迄今已在全世界形成了最为广泛的影响,因而“自由最值得追求”的理念也随之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然而,自由真是最值得追求的东西吗?

如果自由是最值得追求的东西,那它本身就必须得是至善,因为只有最好的东西即至善才最值得追求。反之,如果自由不是至善,它就不是最值得追求的东西。这时,我们就需要对自由的价值,进行新的考察和定位。


一、自由不是至善


若想回答自由是不是至善的问题,必须先明确自由是什么?因为如果我们连“自由是什么”都不清楚,也就无法明确回答其他有关自由的一切问题。

人类思想史上,人们对自由的不同说法甚多,迄今未获统一,不过通过归类,自由观不外这几种,其中多数意思相近。

一是将自由理解为限制或强制的消除。这个理解符合西语拉丁文“自由”即“Liberas”的词源本意:“从被束缚中解脱出来”。因而霍布斯说:“自由一词就其本义来说,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1]外国哲学研究阿伦特则强调强制的阙如:“成为自由意味着不受制于生命必然性或他人的强制,亦不受制于自己的强制,意味着既不统治人也不被人统治。”[2]

二是将自由理解为自己决定做或不做。洛克说:“自由就在于有能力按照自己的意志,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做什么或避免做什么”;[3]休谟说:“我们用自由一词只能是指根据意志的决定而做或不做的能力”;[4]斯宾诺莎说:“其行为仅仅由它目身决定的东西,就叫做自由”;[5]罗素说:“白由意味着能够自行决定与自己有关的一切事情”;[6]哈耶克说:“自由意味着存在着一个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7]

三是对前两种观点的综合。最有代表性的是罗尔斯的说法:“自由总是可以参照三个方面的因素来解释的:自由的行动者;自由行动者所摆脱的种种限制和束缚;自由行动者决定去做或不做的事情。”[8]柏林的综合法则是将自由区分为消极的自由和积极的自由,前者指“没有人或人的群体干涉我的活动”,[9]后者指

“我的生活与决定取决于我自己,而不是取决于随便哪种外在的强制力。”[10]

与以上三种自由观都否定限制相反,还有认为自由也需要有一定限制的自由观。只不过在以什么限制自由的问题上,又有不同的说法。孟德斯鸠认为是法律:“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11]彭梵得(意大利著名法学家)也说:“自由是做一切想做之事的权利,以受法律禁止或强力阻碍为限。”[12]密尔认为是他人自由:“惟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13]德沃金认为是道德权利:“自由并不是那种去做你想要做的任何事情的自由,而是在你尊重别人被恰当理解的道德权利的情况下做你所愿做的任何事情的自由。”[14]法国《人权宣言》的观点是不害人:“自由即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任何事情”。[15]马克思也是如此:“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16]

第五种自由观是康德的独特见解,他不是从行动者有无外部限制的思路来言说自由,而是着眼于行动者是否被自己内在的本能、欲望或感觉经验所决定,所以他说:“自由即是理性在任何时候都不为感觉世界的原因所决定”[17],只“服从道德规律”。[18]

第六种自由观是恩格斯的观点,也颇为独特,他是相对于自然界的必然性来界说自由:“自由是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人们只有认识了客观必然性,并在实践中按照客观规律去改造客观世界,才能在行动上取得自由;违背客观规律就不可能得到自由,反而会受客观规律的惩罚。”[19]毛泽东后来将其概括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世界的改造’——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命题。”[20]

从关于自由的上述六种观点看,自由都算不上是最值得追求的至善。就前三种没有任何限制的自由观来说,没有限制而只有自己决定的自由,意味自由也包括作恶,可以干所有坏事,而至善显然不包含恶。

孟德斯鸠的自由观似乎好些,有“法律许可”的限制。但是,由于历史上的奴隶制和所有剥削压迫同样都有法律的根据和支持,所以“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也并不能必然避免邪恶。密尔的自由观倒是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思路排除了在自由名义下作恶的可能性,但他却明确说自由是用来“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这就说明,自由不过是追求好处的条件,而不是好处本身,更不可能是至善。与之类似,德沃金、《法国人权宣言》和马克思用“道德权利”或“不害人”(这二者其实是一回事,因道德上允许做的事情,都有不害人的共性)作为限制条件,虽然基本上也能消除自由包含作恶的可能,但至善肯定不是指“做任何事”。易言之,并不是随便做一个符合道德规范的不害人的事,就都是至善。

康德“服从道德规律”也就是服从道德原则的自由观倒是不怕这种分析,因为他就是以“服从道德规律”作为比幸福“更高的理想”,把一切行为均以道德为动机视为最有价值、人格和尊严的事情。[21]问题是:人来到这个世界上,难道就只是为了服从道德原则的吗?康德不知道,道德只是人类诞生上十万年后才形成的东西。这一事实说明,人根本不是为了道德才来到世上的,所以服从道德原则也不可能是至善。

恩格斯的自由观则是和人类的历史相一致,因为人类就是在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诞生并发展起来的。只是这个自由观还不是对全称自由或一般自由的定义,而只是自由的一种体现,即人在与自然界交往时的体现。显然,人的其他活动,即与认识和改造自然无关的活动,如政治活动、文艺活动、日常生活、人际交往、休闲消费,等等,也都会体现人的自由或不自由,都会存在自由或不自由的问题。并且,仅从这个狭义的自由定义看,也根本无法认定它是比其他事情都要好的至善。

综上可知,我们无论是从哪一种既有的自由观出发,都得不出自由是最值得追求的东西的结论。

自由主义会说,自由之所以最值得追求,不是从定义层面说的,而是在于这三个理由:一是人的自由是个人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或人权,不会因人进入社会而消失,政府不得侵犯与剥夺[22];二是自由是幸福的条件,自由意味个人可以自主地选择过自己所中意的好生活;[23]三是自由利于个人创造性的发挥,能够促进社会进步。[24]

然而,且不说可以在后天被剥夺的自由怎么可能是天赋人权,就算是,也不能从“自由是天赋”的事实直接推出“自由是善”的价值判断,更不能推出“自由是至善”的价值判断,因为天赋于人的东西并不止自由这一种,至少还有身体、需要、感官、意识和利己心等。至于自由是幸福的条件和自由能促进社会进步的观点倒是对的,而且幸福和进步也都属于价值,尤其是幸福,通常被人们等同于至善,所以根据这两个理由,自由的确是一种善或善因。但它还是算不上至善,这是因为,自由既然是幸福的条件,就不是幸福即至善本身;自由既然是能促进社会进步,就不是社会进步本身,而只是实现社会进步的手段。因此,自由主义的这三个理由,都未能确证自由是最值得追求的至善。

自由主义也许还会说,自由之所以最值得追求,是在于自由主义的系列社会主张相对优越。自由主义是一个流派杂多的思潮,缺乏统一的表述,因而关于自由主义的主张也有不同的概括。可以说,自由主义的具体主张很多,但它们最终都从属于一个最基本的主张,这就是以个体为本位的个人主义,它强调个人价值高于社会价值,个人是社会的目的,社会是实现个人目的的手段。而自由主义的其他主张,即个人自由最大化、个人谋利合法化、有限政府或政府最小化、干预最少化、社会公民社会化、政治宪政民主化、资产全面私有化、经济完全市场化、贸易全球化、福利个人化,等等,则不过都是被认为有利于个人权利的主要制度安排。因此,自由主义其实不应该叫“自由主义”,而应该叫“个人主义”。并且,也只有“个人主义”的称谓,才与作为反对派的社群主义和共和主义具有相对性。

由于人们当初是为了使自己活得更好才组成社会的,并且也是为此才愿意持续留在社会之中而从不离开,因为合作能给每个人带来前所未有的好处,[25]所以,人的确是社会的目的,社会也的确是人的手段。但是,鉴于个人作为社会目的的身份一旦得到公认,也仍然不等于每个人就都得到了至善,从此不再需求有任何追求活动这一情况,这就可知,人虽是目的,却不是至善,更不能由此得出自由是最值得追求的东西的结论。

至于自由主义的上述具体主张,同样也算不上是最值得追求的东西。首先,最值得追求的东西只能是一个而不可能是多个,因而这些具体主张的诉求对象不可能都是至善。其次,由于其中的每一个主张在涵义上都包含不了其他的主张,因而它们中的每一个主张都不配称最值得追求的东西。此外,一项制度安排是否优越,是可以以是否有利于个人权利作为一种衡量标准,但这个“个人权利”应是指每一个人的权利,所以只有那种能使每个人都活得更好的制度安排才是优越的制度安排。由此出发,就不见得自由主义的每个具体主张都是对的。比如让政府退出社会福利保障事务的“福利个人化”,就肯定不能使每个人都活得更好。

既然我们无论从哪个层面看,自由都不是最值得追求的至善,那自由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价值?它与至善又是什么关系?

这就需要探讨至善。


二、自由是至善的形式和条件


麻烦的是,至善似乎是一个无解的问题。尽管人们一般认为至善就是幸福,就是终极价值,可一旦再问幸福或终极价值是指什么时,答案就不一样了。有人说是保全自己的生命,有人说是获得来世快乐,有人说是享受现世快乐,有人说是最大多数人的功利最大化,有人说是修养美德,有人说是掌握知识和拥有智慧,有人说是推动社会进步,有人说是实现自己的天赋潜能……并且,由于这些不同观点在论证方法上其实差不多且均有弊端,它们之间还无法相互证伪。[26]于是,幸福没有统一答案的价值多元主义由此出现,并逐渐成为人类共识。这就是说,正是幸福即至善不能确定或没有统一答案的情况,构成了价值多元主义的源头。

可是我认为,当我们面对这九种差不多代表了所有幸福观的不同说法时,虽然不能确定其中的哪一种才是正确的,却可以确定它们没有一个是正确的。并且这个确定方法很简单:幸福或至善作为终极价值也就是最后的价值或最大、最高的价值,应该能够涵括其他所有的善或善对象,否则它就算不上至善,因为一个未能被它涵括的善,如果不是反而能涵括它的善,也至少是和它同等级的善。就前一种可能性说,那个未被它涵括反而涵括了它的善才有可能是至善,只要其后再无更大的善;就后一种可能性说,能既涵括它,也涵括与它同等级的善的那个善,才有可能是至善,只要其后也再无更大的善。而上述幸福观所说到的各种幸福,虽然每一个都是一种可欲之善,却都不是能涵括其他善的善,所以它们也就都不是真正的至善或幸福。

这个分析启发我们,要想找到真正的至善或幸福,需先考虑堪称至善的东西必须具备哪些特点?抑或说,必须满足哪些条件?现在我们已知,真正的至善首先需要具有完全综合性的特点,必须是那种高于并能涵括其他所有善的善,亦即完全的善。因而对于它的追求,就是对所有善的追求。既然如此,其外再无善的它也就是最终的目的、纯粹的目的,而不是任何其他目的的手段。因而真正至善的第二个特点就是具有最终目的性。真正值得我们追求的至善,也必须是在现世可以追求的,而不是存在于可望而不可即的彼岸世界,因而现实可行性是真正的至善的第三个特点。真正的至善作为幸福、终极价值和最终目的,还必须具有永久可欲性,不会在某一个时刻被彻底完成,只能是被不断趋近而不能彻底实现,值得人用毕生去追求,也永远值得每一世代的人用毕生去追求。因此,只有同时具有完全综合性、最终目的性、现实可行性和永久可欲性这四个特点的东西才堪称至善。

问题是我们能找到同时具备这四个特点的东西吗?

能,这就是由马克思表述的命题:“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27]简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对于这个命题的涵义,按照马克思的意思,就是指人的“全部才能的自由发展”。[28]不过,我在此准备出于马克思而又不拘泥于马克思地给出这样的解释:在此命题中,“全面”和“自由”都是修饰“发展”的用词,这就需要分别说明“全面发展”和“自由发展”。其中,“全面发展”可解释为人的各种需求(即人的先天需要和后天想要)的全面满足度的不断提高,而马克思说的发展“全部才能”,只是其中的一种需求。由于各种需求的满足程度就是生活质量的高低,因而“全面发展”也就是指人的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也就是让人活得更好。而“自由发展”,则可解释为个人的全面发展即满足各种需求的活动,是不受他者强制和限定,也没有统一模式的自主自愿的活动,它按个人自己的意志来规划和进行,其结果是自然地形成了自己的个性和有个性的生活方式。因此,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就是指人以自主自愿的方式,使自己的各种需求的满足程度不断得到提高。

由于世界上的所有具体善物或具体价值对象都是用来满足人的需求的,这就意味,人追求全面发展,就是追求所有的善,因为我们已知全面发展就是指人的需求的全面满足,于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就具有了完全综合性,能够涵括所有善物。既然所有的善物都在对“全面发展”的追求之中,那在这个追求之外就不会再有其他善物可求,从而也就再无其他目的,于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也具有了最终目的性。又由于人类普遍经验表明,人的各种需求的满足程度在现实世界中确实是可以得到提高的,并且这种提高由于需求的无止境也是永无止境的,于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又具有了现实可行性和永久可欲性。既然如此,同时拥有至善四特点的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就是实至名归的真至善。能将所有具体善物都统一于自身的至善显然只能有一个,否则就意味至善的多元存在,所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也一定是唯一为真的至善。

此时也许有人会说,追求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不是为了人吗?这又怎能说在它之外再无其他目的?又怎能说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具有最终目的性,是合乎至善四特点的真至善?人的确是目的,对物来说,人是万物的目的;对人来说,人是互为目的。只是要注意,一旦将人视为目的,就要开展以人为目的的追求活动,否则就是没把人当作实际的目的,而追求人的全面发展,就正是一种以人为目的,以所有善物来满足人的各种需求的最完美的追求活动,所以说,在这个活动之外,再无其他目的。因此,这个诘难并不影响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至善的结论。

也许还会出现这样的反驳:人的需求,尤其是其中的想要,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而满足不合理的需求往往就是恶,比如对酗酒、毒品的需求的满足就是如此,因而当你把“全面发展”解释为各种需求的全面满足时,就导致你的至善中也包含恶,从而也证明它不是真正的至善。这个反驳似是而非。满足人的需求,是为了有利于人,如果一种所谓的人的需求的满足居然有危害人生存的作用,那它就不是人的需求,而是一种不良嗜好。所以,只要承认人满足需求是为了有利于自己,需求就没有什么合理与不合理之分,就都是需要肯定和需要满足的。

当我们知道了至善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也知道了全面自由发展的涵义之后,我们也就知道了自由与至善的关系。这就是,根据上述对全面自由发展的解释,可知“全面发展”说明的是发展的内容,“自由发展”说明的是发展的形式。也就是说,自由发展即自主自愿的活动,乃是为全面发展即满足人的各种需求的活动所设定的活动形式。而之所以要做这种设定,在于它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最好形式或最理想的形式。其道理是,如果没有自主自愿,人满足自己需求的活动不仅会成为令人不快的被迫性活动,而且其满足效果,也注定不会有自主自愿的满足方式好,比如同样是满足吃的需要,显然只有自己才最知道自己此时此刻想吃什么。由此可知,“自由”虽然也在至善即“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命题之中,但它本身还不是至善,而是实现至善的形式。换言之,是满足人的各种需求的前提性必要条件。因此,自由也不是人的最终目的,而是实现最终目的的一个必要条件。

就像个人的终极追求不是都必然等于社会的终极追求一样,如果自由不是个人的终极目的即至善,那它会不会是社会的终极目的即至善?


三、自由是社会终极价值的四大指标之一


我们已知,经过确证,只有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才堪称至善,再无其他东西可能是至善,那对每个人来说,人的全面自由发展都是至善,都是最值得追求的终极目的。既然如此,被所有人所欲的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就有资格成为整个社会的至善即社会终极价值,这时它就又具有了普遍适用性的特点。这是指,我们一旦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也同时作为社会终极价值来追求,那么,就可以给所有人而不仅仅是部分人,也不是绝大多数人都带来好处。并且,这些好处不会因为个人情况的不同,即性别、年龄、籍贯、民族、种族、文化和宗教信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社会终极价值来追求,不仅是每个人的幸事,也是有着不同价值偏好乃至不同宗教信仰的人都能普遍乐于接受并互不妨碍的状况。[29]因为谁也不会反对满足自己的需求,而且不管自己的需求怎么特别,只要是真实的现实的需求,就都已被包含在这个社会终极价值之中,就都可以按自己的自主意愿获得满足。

由于我们还已知道,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就是人的生活质量的全面提升,就是“活的更好”,这就说明自由主义关于“好生活没有统一含义”的观点是不对的,充其量只能说好生活没有也不需要统一模式,但其内涵则是一致的。这就是说,好生活就是能满足人的各种需求的生活,而具体的满足计划和方式,则由个人自主自愿地决定,不做统一要求。

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确立为社会的终极价值之后,社会的终极性发展目的就是将社会建成有利于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社会,社会的使命就是为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提供满足对象。由于人的需求无限多样,所以社会要为之提供的满足对象即价值之物或善物也无限多样。这些无限多样的价值之物,尽管无以数计,却可以随着对无限多样的需求的完全归类而被完全把握。我认为,人的无限多样的需求最终可以被周延地归为从低到高的四个层次的需求,这就是生命需求、生活需求、交往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因而用以满足人各种需求的所有价值之物或价值对象,最终也都可以相应地被概括为四类。这就是康寿、富裕、和谐和自由。其中,“康寿”作为价值对象对应的是人的生命需求,亦即长久在世的需求。显然,人首先只有健康地活着,才能再谈其它和再做其它。而社会为人供给康寿,就是为人提供一切有益于人长久地健康地活着的价值之物,包括有效的保健、医疗、养生、延年科技、安全设施、社会治安和好的生态环境等等,因而所有与之相关的价值之物都由康寿来代表和统摄。“富裕”作为价值对象对应的是人的生活需求,这里的“生活”是狭义概念,仅指日常的物质文化生活。因而社会为人供给富裕,就是为人供给满足和改善自己的物质文化生活的一切,因为人在世所需的吃、穿、住、行、娱、学,全都需要消耗一定的财富。因此,所有有利于改善人的物质文化生活的价值之物,包括科技、生产力、社会效率等等,都由富裕来代表和统摄。“和谐”作为价值对象对应的是人的交往需求,这个交往首先指人与人的交往,其次也指人与自然的交往。人与人交往,是为了通过合作和组成社会使自己活得更好,也是为了通过交往收获亲情、友情和爱情;人与自然交往则是为了从自然中获取物质生活资料和自然美的体验。社会为交往需求供给和谐,就是让人在人际交往中,避免冲突和不快,只有相得益彰的融洽和愉悦;让人在天人交往中,避免因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而遭致大自然的报复,让人拥有越来越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审美享受。因此,所有有利于人际和谐和天人和谐的价值之物,如道德、习俗、制度、观念等等,也都由和谐代表和统摄。“自由”作为价值对象对应的是人的自我实现的需求。自我实现,在马斯洛看来,就是开发自己的禀赋潜能,在马克思看来,就是发展自己的全部才能。而我是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把它解释为人通过自主自愿的活动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开发禀赋潜能或发展全部才能,则是实现人生价值的主要环节。因而社会为人供给自由,就是让人拥有尽可能多的不受限制的活动时间,即自由时间;拥有尽可能大的不受限制的活动空间,即自由空间;同时还拥有自主自愿做一切益事而免受阻限的权利,也就是自由的权利。因此,所有那些与增加人的自由时间,拓展人的自由空间和使人拥有自由权利相关的一切价值之物,都由自由来代表和统摄。

现在需要解释,这里为什么将自由权利限定在“做益事”的范围之内?所谓“做益事”,即做有益于人的事。这个“人”,既指自己也指他人。若从反面说,做益事意味不做害人也不做害己的事。因而之所以要将自由权利限定在做益事的范围之内,就是防止有人以自由之名来做害人之事。因为如果损害人也是自由权利,不仅自残、自杀会成为正当之事,更糟糕的是损人利己以及由此引发的相互恶斗也会成为整个社会的普遍现象,这时每个人的自由都被他人严重侵犯,这就走向了自由的反面即不自由。据此而论,自由其实存在善恶之分,“善自由”益己益人而不害他人,“恶自由”则害人益己而不益他人。在这两种自由之中,显然只有善自由或善自由权利才值得追求,值得拥有。自由存在善恶之分意味,在这二者之上并能包含这二者于一身的一般自由或全称自由的概念,一定是一个中性的事实概念,我把它定义为人“自主自愿做或不做某事而免受阻限的状况”。[30]根据这一自由定义,如果做的某事是益事,那这种状况就属于善自由,并且这种状况越多,人们拥有的善自由也越多;如果做的某事是害事,那这种状况就属于恶自由,并且这种状况越多,人们拥有的恶自由也越多。由此可知,自由首先是对一种状况的描述,是一个事实词,当它被区分为善自由与恶自由之后,才成为了价值词。[31]对自由做这样的定义和分类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前述那三种对自由没有任何限制的自由观,由于缺乏对自由做善恶区分,就无法证明因没有限制而也会包含作恶的自由是可欲的价值。而第四种对自由有限制的自由观,由于将“限制”的意思也放在了关于自由的释义之中,这本身就是违反自由本义的一个悖论。实际上,它只可作关于善自由的界说。与之不同,我的自由定义和善恶自由分类则可以避免上述两种弊端,从而成为能经得起推敲的自由观

社会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所提供的康寿、富裕、和谐和自由,由于分别对应的是人的四层性质不同的需求,并据此将所有价值之物分成四个系列而各领一列,因而这四者之间,一方面不能相互通约和相互替代,另一方面都同等重要,缺一不可,且相互之间有正相关的互动关系。[32]正因如此,它们就都成为了社会发展最终目的的四大目标,同时也是用来衡量社会发展状况的四大指标。于是,社会对这四大发展目标的推进,就是对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推进;社会对这四大发展目标的推进状况,就是衡量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好坏优劣状况的指标。这就可以得到两条结论,一为自由不是社会终极价值或社会至善;二为自由是社会终极价值或社会至善的四大指标之一,也是社会发展终极目的的四大目标之一。


四、结语:自由如空气


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社会终极价值或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尽管已在道理上证成,却不会接着就被每一个现实社会都立为社会终极价值。

可以说,只要不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社会,就注定都不会这样做。即便有的也许能将它立为社会终极价值,也一定是名义上的而不是实质性的。因为凡是不民主的社会,必然存在合法化的压迫和剥削,也就是一部分人作为统治者可以合法地压迫剥削另一部分人即被统治者,否则这个国家就没有必要不民主,没有必要只是让统治者操劳政务而不让人民自己管理自己。[33]而压迫剥削就是奴役和剥夺,它让被统治者生存艰难,各种需求都始终处于匮乏状态,活得不像人样,也没有任何尊严,更谈不上能有什么发展。并且,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不劳而获的压迫剥削权,必然要防止被统治者的觉醒和反抗,所以统治者也极力限制和剥夺被统治者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行动自由。在压迫剥削最严重的奴隶制社会,被统治者甚至连人身自由都没有。

因此,在不民主的社会,要想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变成社会终极价值或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必须先将社会变成人人自由平等,大家共同当家作主的民主社会。而历史上已有社会民主革命,也正是首先争取人人自由平等的革命,于是才有“不自由,毋宁死”的革命口号。

与之相反,在实现了人人自由平等,人们共同当家作主的民主社会,当人们知道了个人的至善或幸福与社会的至善都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这个道理之后,就一定会将它确立为社会终极价值或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并为实现这个目的而让社会为所有人供给程度不断提高的康寿、富裕、和谐和自由。其中,自然就包括立即赋予所有国民以全部善自由权,即做一切益事的权利。[34]

在人人都有了全部善自由权之后,这个社会对自由的追求就是为人们的自主自愿活动提供越来越多的自由时间和越来越大的自由空间,而个人则一方面也为之献力,一方面享用这种自由,在它之中全面发展自己,满足自己的各种需求。

虽然人的四层需求性质不同,不能相互代替,都需要得到满足,而社会用以满足这四层需求的四大价值对象即康寿、富裕、和谐和自由也同等重要,但对个人来说,个人用以满足这四种需求的活动的价值并不是等价的,而是满足自我实现需求的活动的价值最高,满足交往需求的活动的价值次之,满足生活需求的价值又次之,满足生命需求的活动的价值则最低。其中道理在于,人的前三层需求即在世需求、生活需求和交往需求的满足,全都是通过摄取和消费价值之物来实现的,唯独自我实现是通过释放自己的禀赋才能来产生价值之物实现的。而一个人的人生价值,应该不在于其对价值之物的消费的多少,而在于其产生的价值之物的多少。事实和理论都表明,从评价者说,一个人的人生价值,最终取决于他人和社会的评价,而不是自我评价,而他人和社会又都是以是否有利于自己作为评价标准,因而一个人的生命活动具有利人效果,就有价值,所利的人越多,其价值也越高。依此衡量,健康在世,只是开展自己生命活动的前提,只对自己有意义;生活富裕,只是表明自己的物质文化生活好,也是只对自己有意义;交往和谐意味自己可以收获美好情感,虽然既对自己有意义,同时也对他人有意义,但它基本上属于人与人的情感的对等交流,一般也不会被视为额外有利于他人,并且这里的“他人”,仅仅是与自己直接交往的极少数人。然而,自我实现活动,作为产生价值之物的活动,如果所产生的价值之物超出了自己的所需,就可以用于满足他人的需求,就具有利于他人的意义,从而也就体现出自己的人生价值。并且,自我实现活动所产生的价值之物越多越大,个人的人生价值就越高。尤其是当产生的价值之物,不是再生产或重复生产已有的价值之物,而是在发掘发挥自己全部才能的过程中,创造出了前所未有的价值之物,能更好地满足人们的某种需求,或者能更好地解决某个公共事务或社会问题,就可以使很多人、乃至整个社会或人类受益,从而形成自己更大的人生价值。正因“创造”有如此效用,是利人最多的活动,所以它也是实现人生价值活动的最有效的方式。于是,一个人若想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就要不断地创造。因此,对个人来说,在全面发展自己的活动中,最值得做的事情就是运用自己的全部才能进行创造的自我实现,而满足其他层面需求的活动。则应被视为自我实现活动的前提条件或基础。因为马斯洛关于“优势需求”的观点是对的,它合乎人们的普遍经验。这就是人的高层需求,通常都是在其下层需求得到基本满足之后,才能成为被人重点关照的优势需求。[35]

当然,一个人愿意不求回报地帮助他人,也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只是由于这种自我实现方式的利人范围远不如创造价值之物的大,也就不是实现人生价值的最有效的方式。

创造作为我们最值得去做的自我实现活动,还在于创造体现人的本质力量。因为人类就是在不断地创造中诞生的,人就是“凭自造物生存发展的活动者”。[36]所以,一个人只有通过创造,才能证明自己的确是个人,具有人的价值。

至此,可以对自由的价值做一个总定位了,这就是,自由虽说是民主社会的终极价值的四大指标之一,但对个人来说,自由如空气:没有空气,使人窒息;空气稀薄,使人难受;空气充沛,也不会让人感到快乐,反而是没有了任何感觉。这就是说,没有自由不行,有了充分的自由也不等于就有了幸福。这时,我们要思考的问题是:该以什么方式享用自由?而正确的回答,就是在自己的全面发展中,把通过自主自愿地发掘发挥自己的才华而为人类创造价值之物,作为最值得花更多时间和精力去做的事情。


注释:

[1] [英]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62页。

[2] [德]汉娜·阿伦特:《人的境况》,王寅丽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版,第20页。

[3] [英]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ed.Peter H.Nidditch,Oxford:The Clarendon Press,1975),第2卷,第21章,第56节。[美]斯金纳:《政治自由的悖论》微信公众号《学术与社会》2020年7月7日。

[4] 转引自胡好:《简析休漠的自由观》《现代哲学》2011年第3期。

[5]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教研室主编:《16一18世纪西欧各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56年版,第165页。

[6] [英]罗素:《政治理想》,纽约世纪出版公司1917年版,第27页。

[7]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5页。

[8]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9页。

[9] [英]以塞亚·柏林:《自由论》,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168页。

[10] [英]以塞亚·柏林:《自由论》,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180页。

[11] 何怀宏编:《自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2017年版,第63页。

[12] [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6页。

[13] [英]约翰·穆勒:《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3页。

[14] [美]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各种价值冲突吗?》,载于马克·里拉等编:《以赛亚·柏林的遗产》,刘擎、殷莹译,新星出版社2009年版,第63页。

[15] 戴学政等:《中外宪法选编》下册,华夏出版社1994年版,第60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8页。

[17]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07页。

[18]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00-101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65页。

[20] 《毛洋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85页。

[21]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5、88、104页。

[22] 参见李强:《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0页。

[23] 李书巧:《当代西方自由主义政治思潮述评》《桂海论丛》2011年第5期。

[24] 参见李强:《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1-192页。

[25] 韩东屏:《制度的威力》,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36页;韩东屏:《社会结构:制度性三位一体》,《世界哲学》2019年第1期。

[26] 韩东屏:《追问幸福》《伦理学研究》2015年第5期。

[2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83页。

[2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48页。

[29] 韩东屏:《论终极价值》《河北学刊》2013年第1期;韩东屏:《人是元价值——人本价值哲学》,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20页。

[30] 韩东屏:《善恶自有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

[31] 韩东屏:《善恶自有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

[32] 韩东屏:《论终极价值》《河北学刊》2013年第1期;韩东屏:《人是元价值——人本价值哲学》,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24-225页。

[33] 韩东屏:《制度的威力》,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90页;韩东屏:《论社会形态及其演变》,《阅江学刊》2019年第1期。

[34] 韩东屏:《求索善自由》《武汉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

[35] 许金声:《谈谈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光明日报》1985年12月22日第3版

[36] 韩东屏:《社会诞生于人的制度性建构——论社会的起源与本质》《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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