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文讨论住房价格上涨是否会影响城镇居民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政府的工作表现以及居民的利益获得感将影响居民对政府的政绩评价。住房市场化改革之后,住房价格一方面关系到政府的工作表现,另一方面又影响着居民的切身利益。若住房价格上涨导致居民利益受损,则人们可能会给予地方政府负面的政绩评价。通过分析“中国家庭追踪调查”城镇居民样本四期面板数据,本文发现,住房价格上涨将显著降低城镇居民对县市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尽管拥有住房的居民比没有住房的居民给予县市地方政府相对更高的政绩评价,但总体而言,城镇居民在住房价格上涨时,对县市政府的政绩评价都将降低。由此可见,过去数年的住房价格上涨,给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价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 住房价格,住房产权,地方政府,政绩评价,合法性
一、研究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家统治合法性由意识形态合法性逐渐转向经济绩效合法性(赵鼎新,2012;杨宏星、赵鼎新,2013)。国家相继在土地、财税、金融以及国有企业等层面进行了制度改革与创新,实现经济快速增长(Gilley, 2008;刘长喜等,2014;Yang & Zhao, 2015)。大量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经济发展夯实了民众对中国政府的支持和信赖(Wang, 2005;Yang & Tang, 2010)。这种经济绩效合法性强调政府政绩的重要性,政绩作为中央政府考核地方政府的核心指标,也是上级政府对下级官员提拔、重用、升迁的主要参照指标(曾明、任昌裕,2012;陈家喜,2018)。政绩考核将各级政府纳入晋升锦标赛中,激励官员积极发展经济,造就了中国长达三十余年的经济快速增长(周黎安,2007;庞保庆、王大中,2016;耿曙等,2016)。重视经济绩效的政绩考核,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弊端。比如,地方政府可能为了短期利益而忽视居民的长远利益;再比如,地方政府常常紧盯上级的考核指标却忽略居民对政绩的评价和感受(陈章龙,2009;刘瑞明、金田林,2015;于文超等,2015;周黎安,2008:311-314)。地方政府对短期经济增长或财政增长目标的追逐可能造成民众不满。这些不满不仅难以反映在上级的政绩考核指标中,反而常常被经济增长的政绩所掩盖。为此,有学者呼吁应该将人民群众的公认和满意度纳入地方领导干部的政绩评价标准(廖龙辉,2009)。
同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各项客观政绩指标相比,民众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则更多地表现出主观性特征(闰丙金,2013)。民众对于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可能会基于对政府在经济发展、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满意度(Zhao, 2009;范柏乃、金洁,2016;柳建坤等,2018)。换言之,民众对地方政府的评价更可能基于日常生活的实践及感受,而非仅仅建立在官方政绩考评的数字指标上。有研究发现,当前生活水平比以往改善等更优生活体验更加能够促进民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程度(周长城、徐鹏,2014);遭受过不良生活境遇的人则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会显著降低(王晓莹、罗教讲,2016)。住房问题被认为是重大的经济及民生议题之一,住房不仅关乎政府在经济建设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政绩,同时还关系到居民切身利益。20世纪90年代城市的住房市场化改革带来了诸多影响,一方面,中国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极大的改善,人均住房面积相对于改革之初有了巨大增长;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深度介入城市住房市场,住房价格在最近十年快速上涨,居住和生活成本大幅增加。
基于这样的历史背景,讨论住房价格上涨是否影响民众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具有重要的意义。民众对地方政府政绩评价的好坏,体现了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被认可的程度,一定意义上承担了民意表达的功能(郑方辉等,2011)。因此,在各级政府的传统政绩考核之外,关注民众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显得十分必要(刘剑雄,2008;卢春天等,2014;郑方辉、尚虎平2016;刘正妙、刘晓玲,2017)。若住房价格上涨会带来居民对地方政府政绩的负面评价,则意味着地方政府需要注意居民的关切,以防住房价格上涨对政府合法性形成冲击。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一)政府政绩评价的影响因素
“政绩”通常也称为政府绩效,指的是政府履行职能的成绩和效果(赵晖,2010;焦长权、焦玉平,2018)。以往研究文献大多涉及对具体政绩评价指标的反思和优化,特别关注政府自上而下的考核指标(陈家喜,2018)。这些政绩评价指标,往往忽略了民众的具体感受,未有效反馈民众对政府的政绩评价。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比较研究结果显示,民众对政府的政绩评价,往往会结合自身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收益和感受,比如经济增长是否带来家庭收入的增加,财政投入的增加是否能够让自身享受更多的公共服务(Wang, 2010;范柏乃、金洁,2016)。综合相关研究发现,居民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主要受到政府工作成效以及居民的利益获得感影响。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第一,经济表现。经济发展水平往往作为各级政府政绩评价指标的一部分,居民在评价政府的政绩时也会考虑政府在经济发展方面的工作成效。经济发展会增加居民对政府的信任及好评,居民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也会更高(Cusack,1999;Wang, 2010)。在西方国家,人们在选举投票时亦主要考虑经济绩效,更倾向于将选票投给那些在任期内取得良好经济绩效的政治家及政党(Lewis-Beck & Stegmaier, 2000)。但也有研究发现,经济表现的影响是非对称的,经济走强对政府评价或信任的积极影响往往低于经济走弱所造成的负面影响(Hetherington & Rudolph, 2008)。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发展成为政府和民间的统一诉求,不管是上级政府还是普通民众,对政府及政府官员的政绩评判标准都将经济发展作为首位考虑。
第二,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也是政府与民众沟通最为广泛的事务。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所做的工作,以及民众对这些工作的主观感受,直接会影响民众对政府政绩的评价或满意度(Saich, 2006)。研究发现,公共服务的优劣直接影响民众对政府的评价(DeHoog et al., 1990; Van Ryzin, 2007)。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从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过程中,虽然已将部分职能交给社会和市场,但其中公共服务仍然是政府的主要职能。政府仍然通过各种政策措施继续提供公共服务,比如调控住房价格,提供养老等福利安排。良好的公共服务能够增强公众对政府绩效的感知(范柏乃、金洁,2016),地方政府没有提供居民预期的公共服务,则更有可能获得较低的居民政绩评价(高学德、翟学伟,2013;James, 2019)。
第三,政府承诺以及居民预期。政府的施政承诺将会使居民产生相应的政绩预期。一旦政府施政承诺未达到预期,则容易遭受人们的负面评价。关于政府满意度的 “期望失验理论”(expectancy disconfirmation theory)已获经验研究支持,对政府过高的期望会使人们更难以提升他们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Van Ryzin, 2004; Salehi & Heydari, 2012; Morgeson, 2013)。依照中国的政府层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民众有着不同的承诺。这种政体也是中国民众对不同层级政府差序信任的来源之一(胡荣等,2011)。不管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其承诺实施的主体均以地方政府为主,在地方政府未完成上级政府以及本级政府的政绩承诺时,往往会被民众认为没有交出合格的政绩答卷。对四川地震灾区的相关研究结果显示,民众对政府抗震救灾工作的期望以及地方政府有效治理之间的差距,会降低民众对地方政府灾后重建工作满意度(张欢等,2008;尉建文、谢镇荣,2015)。
第四,居民利益获得感。对居民而言,不管是经济发展还是公共服务,其对政府政绩评价最主要的关注点为自身利益获得感。已有的研究证实,“获益者”往往要比“失意者”有着更加积极的政治态度(张翼,2008)。在已有研究中,不同群体的获得感往往成为研究居民政府关系的主要考虑因素。比如,城乡户籍人口的利益差异和利益认知逻辑分化,往往影响他们对政府工作绩效的评价(李培林、李炜,2007)。在研究政府满意度评价时,有研究者也认为,那些获得更多利益的群体对政府有更高的满意度及信任感(Li & Wu, 2018)。获得感对增进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具有积极作用,提升获得感能够增进人们对政府的信任水平(李鹏、柏维春,2019)。
以上四个主要影响因素,前两个主要是政府具体工作情况,可以通过具体的数字客观标准进行评价,后两个因素则更注重居民和政府的互动过程,居民的利益获得感实际上也更为注重主观感受。中国的住房市场和住房价格在一定程度上涵盖了以上四个影响居民对政府政绩评价的主要因素。
(二)房地产市场与地方政府政绩
1998年以来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确立了城镇住房的市场化、货币化、商品化方向。住房虽被视为市场交易的商品,但仍深受政府具体施政措施的影响。在晋升和财政的双重激励下,地方政府发展策略从工业化政绩转向城市化政绩,深度介入地方土地与住房市场之中(Han & Kung, 2015),从房地产中获得可观的财政收益(赵扶扬等,2017)。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市场的相关工作,一方面可能有利于获得居民对其政绩的积极评价,另一方面也可能会招致负面评价。
在积极评价方面,主要在于地方政府经营城市房地产市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兴建更多基础设施以及改善城市面貌(左翔、殷醒民,2013)。20世纪90年代的分税制改革之后,城市土地也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孙秀林、周飞舟,2013)。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财政收入,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地方政府在发展城市房地产过程中实现的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优化,能在一定程度上增进民众对地方政府政绩做出积极评价。已有的相关研究发现,居民对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如水电供应和道路建设往往持满意态度(Saich, 2006)。
在负面评价方面,一是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的行为与居民的直接利益产生了冲突。县市地方政府通过国有土地的法定批租权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采用“土地招拍挂”的形式出让土地,由此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张莉等,2013;Wang & Hui, 2017)。在土地进入“招拍挂”程序之前,地方政府通过拆除城区老旧住房或者征用郊区农业用地的方式获得土地,在城市拆迁和土地征用过程中,地方政府与原住民或农民的利益冲突可能引发土地抗争事件(王三意、雷洪,2009;杨宏星、赵鼎新,2013;程晓波,2016)。地方政府与民众在土地方面的直接利益冲突往往会引起民众对地方政府的不信任以及对政绩做出负面评价(Cui et al., 2015)。二是地方政府运作土地财政逐步推升住房价格。地方官员在任职压力和政绩压力下,为了其土地收益和经济总量等短期利益而倾向于维持高房价(郭峰、胡军,2014)。有研究发现,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增加后,会将更多财政资源投入到能让土地增值和未来税收增长的基础设施建设中,非经济性公共品的供给反而会显著下降(左翔、殷醒民,2013)。三是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依附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腐败行为。地方政府在介入房地产市场时,地方官员的权力寻租情形层出不穷。在城市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腐败行为,进一步降低了民众对地方政府的满意度,损害了民众对于地方官员的信任(Li & Mayraz, 2017)。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常常会降低民众对政府绩效的评价(Wang, 2010)。
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和经营土地同时会引起居民积极的和消极的政绩评价,其影响结果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相互抵消。若考虑人们对住房价格的预期,消极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会冲淡地方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和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政绩。
为了抑制住房价格快速上涨对人们生活的不良影响,中央政府在全国层面多次出台了住房价格调控措施。自2004年开始,中央政府开始出台房产调控政策,要求抑制住房价格快速上涨的势头。在舆论层面,住房价格快速上涨被认为是不良状态。虽然中央政府为此多次出台了住房价格调控措施,但地方政府是这些调控措施的具体执行者,在住房价格持续上涨时往往被认为政策执行不力(陈建东等,2014)。加之在民众对政府的差序信任格局中,往往更信任中央政府而更不信任地方政府(高学德、翟学伟,2013;Li, 2016)。中央政府的承诺和地方政府对住房价格调控的措施,会增加民众对房价稳定的预期。实际上,地方政府虽然在住房价格干预上受到中央政府的压力,但是地方政府还会根据城市住房市场运行状况,采取逆向干预措施,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收入方面的利益往往不利于实现住房调控结果(吴璟等,2015)。地方政府对城市土地市场的垄断被认为是大中城市房价加速上涨的主要原因(邵新建等,2012)。在多方力量的交织作用下,住房价格在一轮又一轮的房地产调控中持续走高。最终,地方政府对住房价格的调控结果更难达到民众期望,使得民众更容易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进行负面评价。结合如上理论和实证研究结果,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1:随着住房价格上涨,城镇居民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将变低。
(三)居民的住房利益与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
基于上述的政治经济过程,住房价格上涨是否会影响城镇居民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还取决于房价上涨在多大程度上会影响他们的切身利益。
一方面,住房价格上涨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城市居民利益。住房需求是城市居民的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居住支出是当前城镇居民的主要消费支出项。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城镇居民的人均居住支出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达到22.16%,仅次于食品烟酒消费支出(国家统计局,2017:165)。在住房价格上涨的过程中,城市居民的居住支出也相应增加。这不仅表现为购房成本持续增加,而且也表现为租房成本的增加(朱国钟、颜色,2013)。有学者基于西方文献的“住房财富效应”理论,认为住房财富的增长将会刺激居民在教育、休闲方面的消费投入,增加居民的生活舒适度和幸福感(李涛等,2011;杜莉等,2013;孙伟增、郑思齐,2013;张浩等,2017)。但是进一步的研究发现,中国住房市场对消费存在显著的负财富效应(胡颖之、袁宇菲,2017)。有购房动机的家庭或者处于偿还住房贷款时期的家庭,在住房价格上涨情况下消费被挤出的可能性更大,房价上涨对居民消费存在抑制作用(陈健等,2012;李江一,2017)。高房价对居民储蓄、投资行为的扭曲作用使得城镇居民的福利水平普遍下降,特别是中低收入阶层福利受损最多(陈彦斌、邱哲圣,2011)。
另一方面,面对住房价格上涨,城镇居民内部基于住房产权还存在着利益分化的可能。拥有住房产权的居民和未拥有住房产权的居民在住房价格上涨过程中利益存在着差异。对于拥有住房产权的居民而言,住房价格上涨意味着其所拥有住房的市场价值增加,也即住房财富将会增加,由此更可能成为房价上涨的受益者。对于当前没有住房产权的居民,住房价格上涨则会增加他们的居住压力和生活成本。价格上涨意味着无住房产权的居民今后将会需要支付更高的住房购买价格。住房价格上涨往往带动住房租金上涨,因此会增加他们的居住支出。李忠路和吴晓刚对于政府信任的类似研究揭示,能否从政策中获益是影响人们政治信任的一个主要因素(Li & Wu, 2018)。社会公平感方面存在的差异,也会对民众在评价政府政绩时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田丰、孙正昕,2016)。这意味着,住房财富差异对社会公平感所造成的冲击,可能将进一步加剧无住房民众对政府政绩的负面评价。
城镇居民之间在拥有住房产权上存在的差异,可能使他们在面临住房价格上涨时存在着利益分化,而这种利益分化又可能最终影响不同居民对地方政府政绩的评价。故而我们进一步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假设2:房价上涨影响城镇居民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会因住房产权不同而存在差异。拥有住房产权的居民会随着住房价格的上涨而正向评价地方政府政绩; 没有住房产权的居民则会随着住房价格的上涨而更有可能给予地方政府政绩负面评价。
在本文余下的部分,笔者将利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hina Family Panel Studies, CFPS)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检验以上研究假设。
三、数据、变量和模型
(一)数据
本文使用CFPS四轮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包括2010年基线调查和2012年、2014年以及2016年三轮跟踪调查数据。2010年的CFPS的基线调查首先在全国抽取了162个区县,然后根据内隐分层(implicit stratification)和与人口规模成比例(probability proportional to size, PPS)的方式进行分层抽样,随机抽取了649个居村委,再从居村委中抽取19986户家庭,对这些户家庭中的全部家庭成员进行访问。最后,CFPS获得了一个具有全国95%人口代表性的基线样本,包括14960户家庭,33600位成人,8990位少儿样本数据,家庭层面和个人层面的应答率均超过81%(谢宇等,2014)。
在2012年、2014年以及2016年的后续三轮追踪调查中,CFPS不仅访问了2010年基线调查的基因家庭成员,还对新加入的家庭成员进行访问。对于跨区县迁移的个人样本,CFPS也通过面访、电话访问、家庭成员代为访问等多种形式进行跟踪调查。考虑到本研究关注的因变量为对县市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故而将样本限制为居住在2010年基线调查中162个区县的城镇居民。本文剔除不满20个城镇家庭样本的区县,并限定分析变量为非缺失值后,获得有效观察样本为41645人次,其中2010年、2012年、2014年、2016年样本分别为12574人、11031人、9294人、8746人,由此构成一个非平衡的面板数据。
CFPS包括居村问卷①、家庭问卷和成人问卷等多套问卷,其中家庭问卷询问了家庭人口、住房、家庭收入以及家庭财富等家庭层面的信息,成人问卷包括教育、职业、社会态度以及政绩评价等信息。本研究主要将各轮调查的家庭问卷数据和成人问卷数据合并进行分析。在对住房价格的计算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时,还使用了2010年和2014年的居村问卷数据。
(二)变量
本研究的因变量是居民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其中地方政府被界定为县、县级市和城市中的区级(以下统称“县市”)政府。这是考虑到在中国的地方政府中,县市政府与地方民众的联系最为紧密,并且县市政府对地方经济更具有掌控权。具体而言,县市政府不仅是具体落实上级任务,从事实际管理的一级政府,而且是一级权能完整,具有土地等资源经营权和相对独立治理权的政府。县市级政府在城镇化、城乡统筹和一体化战略等方面具有独特权能和运作空间(折晓叶,2014)。县市政府深度介入房地产市场之中,承担土地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住房价格调控等相关职能,与民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CFPS调查询问了被访者“您对去年本县/县级市/区政府工作的总体评价是什么?”,并提供5个选项,“1”表示有很大成绩,“2”表示有一定成绩,“3”表示没有多大成绩,“4”表示没有成绩,“5”表示比之前更糟了。本文数据处理时进行反向编码,其中“1”代表比以前更糟了,“5”代表有很大成绩。这样,民众对县市政府的政绩评价可以被视为一个连续变量,数值越大代表民众的评价越高。此外,为了对研究结果进一步验证,在后文还对5分类的政绩评价进行再编码生成一个二分虚拟变量,将4分和5分界定为给予县市政府好评,编码为“1”,将1至3分界定为给予差评,编码为“0”。本文使用该总体性的评价,综合反映城镇居民对于县市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实际上,县市地方政府有诸多具体工作,不同工作的政绩可能会有高低。若要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进行更为细致的评价,需要民众对政府各项具体工作成绩进行评价。但本研究更为关注的是民众对政府的整体性政绩评价,同时考虑到CFPS数据限制,故而仅使用民众对县市地方政府的总体评价作为因变量。
关键自变量为所在县市的平均住房价格(万元/平方米),由各个县市的城市家庭样本计算得出。由于CFPS未公布调查样本所在县市的具体名称,故而没法加载县市的住房价格的外部统计数据。CFPS询问了被访家庭当前住房的市场价值和住房面积,笔者由此计算出该户家庭的住房单位市场价格(万元/平方米),最后将所有家庭样本的住房单位价格汇总,得出样本所在县市的平均住房价格。尽管该市场价格不是真实交易的价格,但是能够反映居民对于住房价格的市场估计值,能够代表该县市的住房市场价格。此外,使用四期追踪调查数据,也能够控制被访者回答住房市场价值时所存在的个人层面的偏误。
为了进一步验证本文县市住房价格计算数据的可靠性,笔者还使用居村问卷数据进行了稳健性检验。CFPS在2010年和2014年进行了居村调查,在居村问卷中询问了居委会工作人员该居委会管辖范围内上月住房销售均价。表1同时呈现了使用两种方法对县市住房价格的计算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的结果。在家户层次,2010年第一轮调查时,每个样本户回答的住房价格与居委会报告的住房价格存在着显著的差异(p < 0.01),均价比居委会回答的均价要低约520元;在2014年第三轮调查时,每个样本户回答的住房价格与居委会报告的住房价格却不再存在显著的差异。在县市层次,笔者分别根据家户样本数据计算了县市平均住房价格(本研究的关键自变量)和根据居委会数据计算的县市平均住房价格,对两个价格进行t检验发现,2010年和2014年两轮数据的两个住房价格均没有显著的差异,尽管通过家户样本数据计算的平均住房价格都比根据居委会数据计算的县市平均住房价格要略低。从该稳健性检验的结果来看,虽然本研究未直接调用外部统计数据,但通过样本户计算的县市平均住房价格具有可靠性。
在住房产权变量方面,根据被访者回答的当前家庭住房产权类型区分为产权自有与否,住房产权为自有编码为“1”,住房产权为非自有编码为“0”。控制变量还包括了家庭层面的人均家庭纯收入,在过去一年内是否经历了拆迁或土地被征用等变量。人均家庭纯收入是一个类似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指标,相对于GDP而言民众对于家庭纯收入的感受更为直观。在个人层面上,控制变量包括被访者当前是否为管理者或从事专业技术型职业(是 = 1)、受教育年限、党员身份、出生世代、婚姻状况以及性别等人口特征变量。
表2中列出了主要研究变量在各轮调查数据中的分布。从表2的主要变量描述结果可知,在2010年至2016年四轮调查中,民众对县市地方政府的政绩评分有一定的高低起伏,在1至5分的评分中,平均政绩评分在3.35至3.68分之间。在这6年期间,住房价格则稳步上升,在个人样本层面统计,县市住房平均价格从2010年的4330元/平方米上涨到2016年的6260元/平方米。住房自有率则比较平稳,一直保持在85%左右。拥有其他住房的居民略有增加,比例从2010年的18.5%,增加至2016年的24.1%。对混合数据中政绩评价和住房价格两个变量进行增广迪基-富勒检验(Augmented Dickey-Fuller test, ADF test),统计结果通过了0.05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这表明政绩评价变量具有进行面板数据回归分析需要具备的平稳性。
(三)模型
城镇居民对县市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变量可以视为一个连续型变量,数值越大表明居民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越高。CFPS提供了一个四期跟踪的样本数据,设定被访者i在时间t对县市地方政府过去一年工作总体评价为yit,所住县市的住房市场价格为hpt,其他协变量为Xit。那么对yit的回归模型可以表示如下:
在上式中,μi作为未观测到的误差项,与预测变量Xit以及随机误差εit不相关。若放松对μi的假定,那么:
在这里,μi作为观测样本i的固定效应,为一个虚拟变量,表明所有未观测到的变量与yit的联合作用在样本i内部作为常量放入模型,εit则指每一次观测的纯随机效应。
为了弥补将居民对县市地方政府政绩评价视为连续变量的不足,我们还将其重新编码为二分虚拟变量,其中“1”指民众对地方政府政绩为好评(原始分数为4或5),“0”指民众对地方政府政绩为差评(原始分数为1至3)。然后,使用面板数据的固定效应逻辑(logit)回归模型进行分析,以作为对固定效应线性回归模型的稳健性检验。
四、实证结果
(一)房价上涨对政绩评价的影响
表3包括了县市住房价格对居民针对县市地方政府政绩评价的四期个人层面面板数据的回归分析结果。其中模型1为混合样本的普通最小二乘法估计模型,模型2为面板数据的固定效应线性模型,模型3为面板数据的固定效应逻辑模型,模型4为前置一期住房价格的固定效应线性模型,模型5为考虑到住房价格的曲线影响的固定效应线性模型。这5个模型均控制了家庭住房相关变量以及人口特征变量的影响。
模型1的普通最小二乘法混合面板数据回归结果中,县市平均住房均价对数的系数为-0.022且通过了0.00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这一个结果表明,在控制了调查轮次等变量的情况下,居民所在县市的住房价格越高,其对县市地方政府过去一年工作成绩的总体评价分数就越低。
模型2为面板数据的固定效应线性模型的分析结果,固定效应线性模型控制了个人层面遗漏变量的影响,其回归结果更具可靠性。模型2的固定效应回归结果和相应的随机效应回归结果进行豪斯曼(Hausman)检验,结果显示固定效应模型结果更优。模型2的固定效应回归结果表明,住房价格对数的系数为-0.159,且通过了0.00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即住房均价每增加10%,民众对县市政府政绩评价将显著降低0.0158(10 × [1.01-0.159-1])分。模型3将因变量重新编码为是否对县市地方政府政绩持有好评,固定效应逻辑回归的结果显示,县市住房价格越高,民众对地方政府政绩持好评的发生比显著偏低。模型1至模型3中,县市住房价格对民众给政府政绩评价的影响一致,显示住房价格上涨将给居民对地方政府政绩评价带来负面影响。
同时,在表3中笔者还通过模型4和模型5进行两项稳健性检验。考虑到住房价格影响的滞后性,在模型4中使用了前置一期的住房价格对数进行分析,结果仍然一致。上期住房价格也同样影响当前居民对县市政府的政绩评价,上期住房价格越高的地区,其居民对当前政府的政绩评价越低。在模型5中,将住房价格的对数变量换为当期县市平均住房价格以及县市住房平均价格的平方两个变量,以捕捉住房价格影响可能存在的曲线关系。模型5的结果显示住房价格与居民对县市地方的政绩评价存在着U型关系,即在前期住房价格上涨,居民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会下降,但过最低点之后,则可能会随着住房价格而上升。对县市平均住房价格和县市平均住房价格的平方这两个系数进行计算,本文发现U型线的最低点在县市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3.609万元处。这表明,县市房价在3.609万元/平方米以内时,住房价格上涨会给民众对地方政府政绩的评价产生负面的影响。考虑到观察数据中仅有个别县市的住房平均价格高于3.6万元/平方米,能够进行模型拟合的观测数据绝大部分在U型线左侧,这表明模型5和模型2的结果是高度一致的,即在当前的住房价格水平下,住房价格上涨将降低民众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评分。
就控制变量而言,表3中模型2的结果显示党员比非党员对地方政府工作的成绩评价更高。所有5个模型的结果还表明,过去一年经历过征地或拆迁的居民倾向于给地方政府的政绩以显著的负面评价。那些受教育程度更高的居民,则给予地方政府政绩正面评价的可能性更高。
表3中的模型回归结果显示,当前住房产权是否自有以及是否拥有多套住房产权给民众对县市政府政绩评价的影响不稳定。考虑到房价上涨对拥有住房产权和未拥有住房产权的居民影响不同,表4和表5通过增加交互项和分组样本回归的方式继续讨论住房价格上涨对拥有不同住房产权居民的影响情况。
(二)住房产权与利益分化
表4呈现了住房价格与住房产权对县市地方政府政绩评价的交互作用。模型1为县市平均住房价格的对数与自有住房产权交互作用的固定效应线性模型回归结果,模型2为县市平均住房价格与拥有其他住房交互作用的固定效应线性回归结果。模型3和模型4则为固定效应逻辑模型的回归结果,以作为模型1和模型2的稳健性检验。对固定效应回归结果和相应的随机效应回归结果进行豪斯曼检验,证实固定效应模型结果更优。
加入住房产权与住房价格交互作用后,模型1的固定效应线性模型结果显示,住房价格对数的主效应显著为负。这表明对于未拥有自有住房产权的居民而言,所居区县住房价格越高,他们对县市政府的政绩评价则显著更低。模型1中自有住房变量的主效应显著为负(β = -0.512,p <0.01),并且交互效应显著为正(β = 0.068,p <0.01)。该结果表明,住房价格上涨给居民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影响随着居民当前所居住的住房产权而不同。同等住房价格背景下,拥有住房的居民相对于没有住房的居民会给予县市政府更高的政绩评价。
在模型2中,县市住房价格的对数的主效应系数为负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p < 0.001),但是拥有其他住房以及拥有其他住房和住房价格对数的交互项并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这意味着,住房价格与居民对县市政府政绩评价的影响并不随着民众是否拥有多套住房而呈现显著差异。模型3和模型4的固定效应逻辑模型回归结果与模型1和模型2的固定效应线性模型回归结果基本一致,不过两个交互效应均未通过0.05的显著性水平检验,p值位于显著性水平的临界点附近。
表4的回归结果显示,县市平均住房价格给居民对地方政府政绩评价的影响呈现一定程度的产权差异。为了进一步查看住房价格上涨对有住房居民和无住房居民对政府政绩评价的影响差异,表5区分了不同住房产权样本并分别进行固定效应线性回归。其中,模型1和模型2为无住房产权的样本固定效应线性回归结果,模型3和模型4为有住房产权的样本固定效应线性回归结果。
对于无住房产权的居民而言,其所在县市平均住房价格每上升10%,其对县市政府的政绩评价显著下降0.0200(10 × [1.01-0.201-1])分(p < 0.001,详见表5模型1)。对有房居民而言,所在县市平均住房价格每上升10%,其对地方政府政绩的评分将显著降低0.0141(10 × [1.01-0.142-1])分(p < 0.001,详见表5模型3)。此外,模型2和模型4补充分析的U型关系也与前面的主模型一致,即在绝大部分县市,不管有房还是无房,其居民在住房价格上升时,都会给予地方政府的政绩更负面的评价。
(三)房价上涨影响的地区差异
住房价格高低与地方的经济水平存在着相关关系,尽管以上模型加入了家庭人均纯收入变量来体现居民在经济增长过程中的直接获益情况,但仍然存在着忽略地区经济水平而产生估计偏差的可能。由于CFPS未公布具体县市信息,仅仅公布了2010年基线调查时各个县市的模糊国内生产总值(GDP)②,故而无法在固定效应模型中控制样本县市的经济水平以及公共服务水平。作为稳健性检验的替代方案,笔者将CFPS数据中的2010年县市模糊GDP值由低至高分成三组,在不同GDP水平的组内检验住房价格与民众对县市政府的政绩评价结果是否一致。考虑到住房价格与地区的居民收入水平有关系,笔者还按照样本县市2010年的房价收入比由低至高分为三组。分组样本仍然使用面板数据的固定效应线性模型进行回归,结果详见表6。
总体上,不同GDP水平的地区,住房价格给民众对县市地方政府政绩评价的影响基本一致。住房价格偏高地区的民众对县市政府的政绩评价显著偏低。具体而言,在低GDP水平县市,住房价格每增加10%,民众对县市政府的政绩评价将显著降低0.0066(10 × [1.01-0.67-1])分(p < 0.05,模型1);在中等GDP水平县市,住房价格每增加10%,民众对县市政府的政绩评价将显著降低0.0240(10 × [1.01-0.241-1])分(p < 0.001,模型2);在高GDP水平的县市,住房价格的系数为-0.164且通过了显著性水平检验(p < 0.001,模型3)。从按照房价收入比进行地区分组回归的结果来看,在不同房价收入比的县市,住房价格上涨都会显著使得居民给予地方政府政绩负面评价,其中在高房价收入比县市,住房价格上涨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相对更大。表6的分地区样本回归结果表明,在控制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房价收入比之后,住房价格上涨会降低居民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结论仍然成立。
五、总结与讨论
本文在住房价格持续上涨的背景下,基于影响地方政府政绩评价的因素提出住房价格上涨将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产生负面影响的研究假设,认为随着住房价格上涨,城镇居民对于县市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会降低,而未拥有住房产权的居民相对于拥有住房产权的居民会给予县市政府更为负面的政绩评价。使用具有全国代表性的CFPS四期面板数据,运用面板数据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回归分析以检验上述研究假设,有如下结论:
第一,住房价格上涨将降低城镇居民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地方政府深度介入房地产市场,在房价走高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这表明过去一段时间内地方政府依靠土地财政实现地区经济发展以及财政收入的发展方式可能造成了民众较大不满。第二,住房价格上涨对地方政府政绩评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全局性的,并未随着居民内部的利益分化而存在质的变化。这表现为不管是拥有住房产权的居民还是未拥有住房产权的居民,住房价格与他们对县市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均为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尽管未拥有住房的居民在住房价格上涨时对地方政府的政绩持更为负面的评价。
在过去对中国住房市场化的研究中,学者们多关注土地财政对地方政府利益分配和行动逻辑的影响,而对于住房市场价格高涨所造成的社会后果没有足够的关注,特别是鲜有关注住房价格上涨之后所带来的政治后果。本研究揭示了住房价格上涨对地方政府政绩评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本研究实证结果表明,住房价格上涨将会降低民众对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方面的努力结果的感知,而降低居民对地方政府总体政绩评价。
当然,囿于数据及其他因素,本研究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第一,对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控制仍然存在着不足,可能无法完全排除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带给居民对地方政府政绩评价所产生的影响。第二,本研究建立在一个潜在的假定基础之上,即城镇居民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是基于其所感知的利益而言的,但是居民对利益受损或受益的评价机制可能更为复杂,例如可能存在将利益收益归因为自身努力,却将利益受损则归因于政府政策的情况。在本研究所关注的6年时间窗口内,住房呈现的是上涨趋势,故而本研究的结论暂时无法推论至住房价格下降可能会带来的政绩评价影响。第三,住房价格的影响机制仍然不明朗,特别是在地方政府将土地作为金融手段进行城市建设的背景下,房价上涨的县市,通过地方政府也可能有更多财力进行城市建设,并且有能力增加公共性住房的供应,因而可能增加其在城市建设方面的政绩。由于数据原因,本研究暂时仅能呈现住房价格上涨后造成的居民对地方政府政绩评价的负面后果,而无法揭示住房价格影响民众对地方政府政绩评价的具体中介效应以及中间机制。要弥补这些研究不足,还需要我们继续推进相关研究。
*本文使用数据全部来自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执行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项目,感谢项目组授权使用数据。笔者曾在第十六届组织社会学实证研究工作坊和第三届量化社会科学工作坊宣读本文,感谢与会专家的批评与建议。感谢匿名评审人的批评与建议。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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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CFPS项目中居村问卷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村”(农村社区)或者“居”(城市社区)的设施、人口、政治、经济、历史、政策等相关情况。在访问执行时,一般要求访问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尤其是主持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村/居委会主任,会计等其他社区工作人员如果因其工作内容或者服务年限而充分了解社区情况,也可以成为访问对象。CFPS项目在2010年对抽中的649个居村进行了居村问卷调查,并在2014年对这649个居村进行了回访调查。具体详情参见:谢宇等:《中国家庭追踪调查用户手册(第3版)》,第23—25页,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网站。
②由于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将官方公布的县市GDP进行了特殊处理,仅对部分研究者开放。这个模糊GDP值能够代表县市的实际GDP但是研究者又无法直接对应到具体的县市,以保护样本信息。模糊GDP值详情参见:《中国家庭追踪调查区县数据库模糊方法》,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网站。
【作者简介】 陈伟:上海大学社会学院社会学系(Chen Wei,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School of Sociology and Political Science, Shanghai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