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敦友:现代中国法律秩序的生成机理与公共法哲学的理论建构

——孙国东博士新著《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札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58 次 更新时间:2020-11-09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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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敦友 (进入专栏)  

我们不仅要关心政治治理术意义的政治,更要关切大写的政治,即作为政治共同体集体目标的政治理想和价值理想。

——孙国东


邓正来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追问,对权利本位论等四种法学理论模式的批判,堪称批判法哲学的典范。他将各种“专业法哲学”和“政策法哲学”视为当然前提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问题揭示了出来,从而把它们遮蔽或无视的中国法律秩序之文化属性和政治哲学承诺等关涉中国现代法律秩序建构的根本问题,带入中国法哲学的研究视野。

——孙国东



引言


当原先一直期待着的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孙国东博士的“公共法哲学”系列论著最终变成一部厚重的学术巨著《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呈现在我面前时,我依然觉得砰然心动,眼前一亮,深感这是一部视域恢宏、体大思精之深沉力作,在当今中国浮躁不安、人云亦云的学术界,真可谓是鹤立鸡群,独步学林。

在不久前应邀请为孙国东博士的《公共法哲学》一书所作的简短评论中,我郑重其事地写下了这么一段出自肺腑的话:“孙国东博士的公共法哲学建构是现代中国思想中的重大创获,它立基于邓正来教授所开掘的中国自主性立场,对法治中国问题进行了全方位透视与深度开掘,在批判普世论与特殊论的基础上,在形式主义法治观与工具主义法治观之外,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功能主义法治观,倡导立国、立宪、立教、立人、立法五位一体,为现代中国人重新思考转型中国的国家建制、社会重构与文化认同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域。晚清以来是中国现代思想出场的历史性时刻,但在近两百年的时间里,中国现代思想一直表现为反应性的特质,今天我们从孙国东博士所建构的公共法哲学这里,看到了中国现代思想从反应性走向建构性的'重大突破',可以预期,中国现代学人以中国经验为基础建构现代法律秩序的法哲学原理应为期不远了。”

这绝非溢美之辞。今天我依然坚持这一看法。但是要细细分梳其中条理,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我今试从孙国东博士的学术脉络、为学方法及理论建构三个方面略加阐释。我们将会看到,孙国东博士从邓正来教授出发,将邓正来教授所申扬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个所谓“邓正来问题”还原到中国社会历史大转型的现场,通过介入性的学理分析与实体性的理论建构,最终形成了他的作为公共法哲学的转型法哲学系统或作为转型法哲学的公共法哲学系统,为人们探讨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及现代中国法律秩序的生成机理廓清了道路。


一、继承邓正来,超越邓正来


虽然孙国东博士的学术起点并不是始于邓正来教授,但是因缘际会,孙国东博士最终师从于邓正来教授,邓正来教授的学术思想所给予孙国东博士的深远影响则是再怎么强调也是不过分的。另一方面,可以说孙国东博士对乃师邓正来教授的学术思想也是最熟悉、理解最深刻、阐发最有力度的青年学者。

虽然邓正来教授在人世间仅仅享年57岁,但他在社会科学方面的学术贡献在当代中国思想界却罕有其匹。在他的众多的论著中,2005年首先以单篇系列论文发表、次年结集出版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无疑具有重要的地位,甚至可以说,《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是邓正来教授学术思想历程中一轮辉煌的日出,更可以看成是当代中国学术思想界的一声“猴子吼”。它截断众流,对当今中国主流法学理论进行了整体性的病理学式的诊断,认为当代中国主流法学理论深受西方现代化范式宰制而不自觉,不是以中国为思想根据而是以引进西方法律知识/法律制度为鹄的,完全丧失了中国主体性,因而陷入了“整体性危机”。正是在此基础上,邓正来教授提出了中国现代法律秩序建构的历史性使命,必须从当代中国主流法律理论的“迷梦”之无思状态中解放出来,直面被遮蔽、被遗忘、被无视的中国现代法律秩序建构的根本问题,即现代中国人究竟应该共享什么样的良善生活?现代中国人究竟应该生活在何种良善法律秩序之中?正是在这一思想引导之下,邓正来提出了现代中国法律秩序建构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问题,从而使得现代中国法律秩序的生成机理及其理论构造被纳入到思想反思的巨大光芒之中。正因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重要性,孙国东博士合情合理地将邓正来教授这种以“理想图景论”为核心的法哲学追问和探究称为“邓正来问题”。(孙国东:《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页78。)

现代中国法律秩序建构中的“邓正来问题”其核心当然是“基于中国文化认同的(法律)理想图景问题”,(孙国东:《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页16。)如邓正来教授所明确指出的,“法律哲学的根本问题,同一切文化性质的'身份'问题和政治性质的'认同'问题一样,都来自活生生的具体的世界空间的体验;来自中国法律制度于当下的具体有限的时间性,同时也来自中国法律制度所负载的历史经验和文化记忆。”(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第二版),商务印书馆,2011,页14。)此一认识,虽然邓正来教授是以1978年以来的中国法学理论为诊断对象,但我认为它也完全适用于晚清以来中国知识引进运动的基本情势和内在逻辑,所以那种过滤掉法律的文化特质与历史属性,以为法律仅仅一种规则的看法是必须要审慎在加以批判的考察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孙国东博士深刻地指出,“邓正来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追问,对权利本位论等四种法学理论模式的批判,堪称批判法哲学的典范。他将各种‘专业法哲学'和‘政策法哲学'视为当然前提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问题揭示了出来,从而把它们遮蔽或无视的中国法律秩序之文化属性和政治哲学承诺等关涉中国现代法律秩序建构的根本问题,带入中国法哲学的研究视野。”(孙国东:《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页76-77。)

我更倾向于认为,由于邓正来教授过早地离世,他没有来得及进一步彰明他所谓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并道成肉身地走向社会与历史,这里当然也有个人气质方面的因由,我所理解的邓正来教授似乎更倾向于提出宏大的理论,他似乎更属于那种不世出的具有韦伯意义上的魅力型特质的人。但是另一方面,我认为孙国东博士对邓正来教授所持“知识—法学”立场的严厉批判也是有道理的。孙国东博士指出,“由于忽视了法律本身的文本双重性(法学知识生产文本/立法文本)及相应的法律实践之两重性(立法实践/法律实施实践),‘知识—法学'取径无力对现实的法律实践是否遵奉‘现代化范式'进行评判,从而未能充分地论证‘邓正来问题'的出场——这使得其知识社会学取径沦为一种跛足的知识社会学,即‘有知识但无社会'的知识社会学,同时亦使其基于知识—法学'取径的学术批判,具有王小波所说的‘批判人而不是批判社会'之倾向。”(孙国东:《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页16。)


因此,就“邓正来问题”所涵蕴的“中国现代社会秩序的正当性与可欲性”而言,邓正来教授的贡献似乎更在前者,而孙国东博士的贡献则似更在后者,当然两者并不是可以截然区分开来的。实际上,孙国东博士反复强调的介入性的学理分析与实体性的理论建构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从社会与历史、现实的角度或可欲性角度去具体落实正当性的诉求。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认为孙国东博士的工作正是从邓正来教授止步的地方开始的。



二、介入性学理分析与实体性理论建构


如果说邓正来教授所倡言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如一声惊雷将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的内在本质暴露无遗,但多少也显示出其凌空蹈虚的特质,那么孙国东博士正是要致力于去除邓正来理论的蹈虚性特质,或如他所说的,不能停留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一般性倡导”,并自觉运用介入性学理分析与实体性理论建构两大方法于社会-历史的分析之中。在我看来,正是这两大方法的深入推进,邓正来教授所致力于开掘的立基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之上的中国自主性立场获得了社会-历史的维度及丰富的思想内涵。

孙国东博士深刻认识到,如果“邓正来问题”构成了我们时代的真问题,它必须基于当下中国的社会-历史规定性而出场。但是邓正来教授仅仅囿于1978年以来的法学理论论说,因而仅在所谓“知识-法学”意义上洞察到中国缺乏“法律理想图景”而无法回答以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为旨归的“现代化话语”基于何种社会-历史条件而出现,因而也无法回答“邓正来问题”何以成为我们时代的核心问题。在这种思路的引领之下,孙国东博士介入到中国明清以降的社会大转型社会-历史语境之中,将“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一“邓正来问题”所内蕴的社会-历史维度展示出来,从而提出了现代中国转型境域之中的文化认同与道统重建等关乎中国现代法律秩序建构内在机理的重大理论问题。

我认为, “转型法哲学”的概念是孙国东博士在当代中国法哲学建构中的一个重要贡献。从邓正来教授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到孙国东博士的“转型法哲学”是有迹可循的,甚至是一脉相承的,“转型法哲学”概念可以看成是形而上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向形而下的现实历史世界的生成,是孙国东博士所谓在对中国社会历史进行介入性学理分析之上的实体性的思想建构。今天的中国已然进入世界结构之中,不得不面临前所未有的大变革和大调整,孙国东博士甚至称之为“五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对此大变局进行法哲学的关照,由此思入中国现代法律秩序建构的内在机理。它提出法律秩序建构的非自主性,强调法律的政治性与社会-历史性,凸现法律的政治承诺、法律的政治和社会-历史制约性,并高屋建瓴地指出中国的现代转型是“立国”“立宪”“立教”“立人”“立法”五位一体的系统工程,立法既是立国、立宪、立教、立人成就的法律实体,本身也会受到它们的结构性支配。对立宪仍待完善及立教、立人亟待突破的转型中国来说,现代法律秩序的建构仍是进行时。这些真知睿见正是“转型法哲学”的题中应有之义。

孙国东博士的“转型法哲学”所进行的介入性学理分析与实体性理论建构更突出地表现在他关于正义的中国情境的考量及情境化的正义观的建构上。正义观念即使在西方,也如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说,是一普洛透斯之多变脸,何况在转型中国的情境之下。孙国东博士借鉴了法兰克福学派第三代领袖霍耐特的著名论断“正义论作为社会分析”,将正义理论与特定时空的政治与社会-历史情景相结合,并深入到转型中国社会正义问题所依赖的结构化情境之中,慧眼卓识地观察到当下中国人所普遍持有的一种“反正义的公平观”,在对之深入剖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底线正义及关联性正义的新概念,为超克“反正义的公平观”这种转型中国时期特有的社会现象指明了方向,特别是关联性正义概念极具创造性,它是对普世正义观与情景正义观的超越,我完全同意赵汀阳先生的观点,孙国东博士关联性正义概念是“最有新意的”,“给出了一种近乎第三条道路的正义观。”(孙国东:《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页541。)



三、作为第一哲学的法哲学与公共法哲学的理论诉求


正是通过介入性学理分析与实体性理论建构两大方法的运用,在孙国东博士这里,“邓正来问题”获得了丰满的社会-历史内涵,而似乎蹈虚凌空曾经引起不少学人诟病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化身为具体的规范性的思想结构,在这个规范性的思想结构之中,法哲学被提升为第一哲学,而孙国东博士原先设想的“转型法哲学”因此获得了公共法哲学的形态。


为什么法哲学必须要成为第一哲学?其答案当然也深植于转型中国的内在逻辑结构之中。孙国东博士认识到,一方面,“从规范性的角度来看,现代社会中的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均建立在法律秩序基础之上,即法律构成了现代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运行的基本规则。”另一方面,“作为实践哲学中最具实践介入性的分支学科,法哲学对ʻ中国法律理想图景ʼ的关切,其实是对ʻ中国现代性问题ʼ的探究。它有助于将法哲学提升为更具思想关怀的ʻ公共法哲学ʼ,也有可能通过确立法哲学作为中国现代转型之ʻ第一哲学ʻ的核心地位而深化中国思想话语的学理逻辑。由于现代社会-政治秩序是基于法律秩序而形成的,对中国这样仍处于现代转型中的ʻ文明型国家ʼ、超大规模型国家乃至社会主义政党-国家来说,如果没有法哲学的思想突破和学理创新,我们不可能形成兼具现代性和中国性的现代法律秩序,以及以这种法律秩序为基础的社会-政治秩序。”(孙国东:《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页77。)

孙国东博士将公共法哲学看成是恢复法律作为公共治理秩序的本色,且将公共参与和公共证成纳入法律秩序建构过程的法哲学形态,而转型法哲学恰是这样一种公共法哲学形态。因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指向了法律的文化属性,是中国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之文化认同在其法律秩序上的价值表征,而认同问题又涵蕴着“什么是对我或我们而言良善的生活”这一问题的回答。因此邓正来教授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哲学追问,如孙国东博士所谓,“事实上恢复了法律秩序作为公共法理秩序所具有的公共性质,有可能使法哲学超越法律人的哲学游戏(专业法哲学)和治人者的驭民之术(政策法哲学)。这种超越有可能将法律秩序的公共性和治于人者——法律承受者——的公共关切纳入法哲学的视野中,遂使法哲学成为一种公共法哲学。”(孙国东:《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页77。)

我认为孙国东博士特别精彩的一点是他在作为公共法哲学的转型法哲学视角之下论证了一种功能主义法治观。在他看来,“法治”(the rule of law)堪称中国法哲学研究的“元问题”,它是关系到转型中国之成败的关键,如他所说,“从法哲学的视角看,所谓ʻ转型中国ʼ,其实质含义便指涉向现代法律秩序转型的中国。这一历史方位的定向,既包含了我们对现时中国现代法律秩序仍待建构的时代境况之确认,亦蕴含了我们对未来(兼具现代性和中国性的)中国现代法律秩序的理想形态之期待。”(孙国东:《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页193。)孙国东博士所谓功能主义法治观,正是立基于转型中国的社会-历史境域,从法治对于中国现代转型的积极介入或积极建构而言的,“是对法治之于中国现代转型(中国式永续国家建构)之政治功能的规范性分析。”(孙国东:《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页233。)孙国东博士仔细对比了他的功能主义法治观与形式主义法治观、工具主义法治观在政治目标、基本理念、法律的特性、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及合理性基础五个方面的不同,试图在去情境化的普遍主义与封闭的中国特殊论两种对立的静态的僵化教条化立场之外,寻找政治理想与实践约束条件之间的动态性的“反思性平衡”。这种以中道理性为内在灵魂的动态的功能主义法治观将法治看成是动态地形塑立国、立宪、立教、立人及立法五位一体的过程,的确是对固化的形式主义法治观与工具主义法治观的超越。


结语


根据我的观察与研究,人类历史上大凡伟大的思想家无不在其早年有自己“认知路途上的震撼性时刻”,我曾在《认知路途上的震撼性时刻》一文中曾对钱穆、邓正来、李泽厚诸人有所论述。“认知路途上的震撼性时刻”意为思想家早年不经意在某一时刻突然为某一问题为苦,或某一问题不期然而至,以致产生如钱穆先生所言“巨雷轰顶,全心震撼”的心理体验,从此支配其一生一世,此后其所有论说无不围绕此一问题而展开。我观察孙国东博士早年似亦有此一体验。根据孙国东博士自述,早年进大学时即生发如此困惑,为什么西方法治模式在中国会面临那么多挑战?于是一个与中国现代性有关的问题便攫住了少年孙国东:中国究竟应该探索怎样的法制现代化道路?这庶几可以称之为孙国东博士“认知路途上的震撼性时刻”。正是这样的“震撼性时刻”开启了他的问题意识,我甚至认为孙国东博士是在他的问题意识所逼的情况之下而自觉北上师从邓正来教授的,同时我也认为,正是他的问题意义使他并不停留于邓正来的既有论述,而是在乃师邓正来教授的引领之下,大大丰富甚至超越了邓正来教授,进而形成了当代中国学术界一抹亮丽的风景线。

如果将孙国东博士的学术努力放置到邓正来教授的学术脉络之中并将之称为“邓正来-孙国东”范式,那么,从中国近现代学术传统之建构的视角来看,我认为“邓正来-孙国东”范式作为中国现代思想的一种学统建构,完全可以媲美另外两种重要的学统范式“钱穆-余英时”范式、“李泽厚-赵汀阳”范式而毫不逊色。如果说“钱穆-余英时”范式是在中国处于中西对立结构之中的一种学统建构,其旨趣在于现代中国的文化认同,如果说“李泽厚-赵汀阳”范式是在中国走向世界结构的历史性时刻的一种学统建构,其旨趣在于现代中国的道统重建,那么我似乎可以认为,“邓正来-孙国东”范式则是在现代中国已然处于全球结构或世界结构之中的一种学统建构,其旨趣在于立基于现代中国的文化认同与道统重建基础之上,去深入阐发现代中国法律秩序建构的法哲学原理,它因此而比前面两种范式更实在,更具学理性,同时也更具思想性。

当下的孙国东博士正值青春年少时,刚过不惑之年,未来何可限量,且能在此前精研哈贝马斯思想撰成《合法律性与合道德性之间--哈贝马斯商谈合法化理论研究》一书之后,复又致力于深入探究“中国问题”写出《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这样的空前力作,心甚叹服,数月以来,我读之不厌,会心处极多,且折服于其视野的博大,思想的深邃,结构的谨严,甚至语言的精美。以上札记,不过蜻蜓点水而已。深以为有国东辈出,实乃中国之幸,现代中国学术的全面繁荣时刻,当为期不远矣!是所望焉!



魏敦友

匆䓍于武汉沙湖之畔,湖北大学哲学学院

201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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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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