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杨:川西地区退押运动研究(1937—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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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川西地区   押租制   退押运动   人民币   新区土改  

张杨  

摘    要:

退押运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新解放区开展的清理土地产权,为土改准备条件的政治运动。押租是退押运动的标的物,全面抗战爆发后,随着货币贬值,地主不断加押、缩扣,为新政权将押租制视为封建剥削提供了历史依据。从中共中央到川西基层,对押租性质及退押运动的目标设置,越来越疏离于地权逻辑,而附会了诸多反封建色彩。为推动退押,新政权在川西农村开展了大规模押租调查申报,并根据民国时期市场米价,制定了押租保本保值折算标准,使退押运动区别于北方老区土改中无休止的挖浮财行为。退押造成了乡村财富的阶层转移,新政权采取金银兑换人民币、分种类、分区域、定量发放退押果实的策略,一方面使人民币全面占领农村市场,另一方面防止物价波动和通货膨胀,巩固了人民币信用。通过历时半年的退押运动,新政权达到了清理土地产权,削弱地主经济,改变农村权势结构的目的,川西土改正是在此基础上,得以大规模展开。

关键词:川西地区; 押租制; 退押运动; 人民币; 新区土改;


1949年下半年,南方大片领土解放,国民政府迁往台湾。为保证新区土改顺利进行,中共中央要求在土改前普遍实行减租运动。(1)11950年7月15日,邓小平指出在西南地区“今冬的减租,其性质等于淮海战役。而明冬的土改则是渡江作战。故我们已决定在减租中要退押租(金)”。(2)2由于解放后农民普遍不交租,(3)3减租政策并不能使农民得到更多利益,而退押则要求地主退还农民租佃土地时所交押租,数额巨大,因此退押取代减租成为新解放区土改前发动农民、打击地主的中心环节。

目前学界对新解放区土改运动研究较多,而对退押运动关注相对不足。近五年来,曹树基、黄柘淞、娄敏等对川东江津县(现重庆市江津区)退押运动的研究,在填补这一学术空白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争论。综合而言,其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押租性质及1940年代的变迁;(二)中共对押租制的认识及退押运动的目标设置;(三)押租数额的确定方式;(四)退押果实分配与人民币信用的关系。(1)4

上述讨论极大丰富了退押运动的内涵和外延,亦给笔者许多启发。川东与川西在1950年代初期虽分为两个行署区,但两地的退押运动皆是在西南局领导下,基本于同一时间、按照同一方式开展的。因此,本文以押租制最盛行的川西地区为例,(2)5通过探讨三位学者所争论的四个问题,进而考察退押运动的运作机制和内在逻辑。


一、押租性质及1940年代的变迁


川西地区租佃关系发达,押租制度十分盛行。全面抗战爆发后,法币加速贬值所引发的恶性通货膨胀改变了传统押租制的内涵,成为中国共产党认识押租制度并领导退押运动的历史依据。因此,本文首先考察押租性质及1937年以后的变化。

关于川西地区传统意义上的押租制,刘克祥、李德英、曹树基等学者皆进行了细致研究,并在押租性质和作用等方面产生较大争议。(3)6事实上,押租制是主佃之间经过长时间利益博弈而形成的一种租佃形态和制度设计,长期为双方所接受。因此,押租制并非天然具有剥削性,在变动缓慢的社会经济环境中,确能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界定土地收益分配格局的作用。然而,押租制与押租形态、物价及主佃双方的行为选择密切相关,在近代并非一成不变,尤其在货币、物价剧烈变动的1940年代,押租制的内在结构和所起作用都迥异于前。

押租即农民租佃土地时交给地主的保证金,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称:“地主为防止浮浪无产佃农拖欠地租,常令佃农于租地时缴纳押金,以备佃农于欠租不缴时,即可将所欠租额自押金中扣除,是以押金实为缴纳地租之一种保障。”(4)7押租不但能保证地主的地租收益,而且可以使地主获得大宗资产,用于投资或生产;同时又能保障佃农佃权,防止地主随意撤佃。(5)8因此,押租制使主佃之间的租佃关系更加稳固,经济联系更趋紧密。基于此,川西农村形成了“无押不成租”的租佃格局:“就目前言,盛行押租之地方以成都平原为最,占91%以上。”(1)9

川西地区押租制虽然普遍,但押租数额却无固定标准。曹茂良称:“压租数额,通常依据下列情形而有差异:租地之多少;租地之贫瘠程度如何;地主与佃户的私人感情如何;当地的风俗习惯。”(2)10陈太先亦有相似的论述:“押租金的数额,颇无一定标准……实其取决于主佃感情,业主如以为佃户忠诚可靠,自己又不要拿押租作用,押租尽可以少取,非然则必多取。”(3)11押租数额多寡因地因人而异,尤其受制于主佃感情,因此押租也是佃农信用的一种担保。

佃农交给地主的押租在川西地区普遍有利息,每年在佃农交租时,从租谷中扣除,简称押扣。押扣具有平衡押租与地租的作用,使二者呈负相关:即佃农租佃土地时多交押租,即可每年少交地租,此种情况称为重押轻租;反之,少交押租即需多交地租,此种情况称为轻押重租。(4)12

因有押扣存在,佃农交给地主的押租也可以视为地主向佃农的借贷。大革命时期,周谷城曾参加湖南农民运动,其在调查农村租佃制度时指出:“佃户一方面须纳租,以尽佃户的义务,同时却要收利息,以享债权者的权利。地主一方面须收租,以享地主的权利,同时却要出利息以尽债务者的义务。”(5)13即地主身兼土地所有者和债务者两种身份,佃农身兼土地经营者和债权者两种身份,押租和押扣是一种市场化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者共同界定和调节主佃双方的土地收益。

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后,国土大面积沦陷,国民政府所仰赖的关税、盐税、统税收入锐减,财政支出不断增加,时任财政部长的孔祥熙称:“迨战事发动以后,抗战建国,同时并进,通货之需要因之更行殷切,发行数额,自有相当之增加。”(6)14国民政府以增发货币的方式弥补财政赤字,导致法币贬值,国统区通货膨胀日益严重。1945年抗战胜利,随即国共内战爆发,国民政府财政开支有增无减,货币发行数额更趋庞大,法币贬值和通货膨胀速度更甚于前。

国民政府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导致佃农交给地主的法币押租贬值严重,(7)15根据交押时的粮价除以退押时的粮价可以得出押租的贬值程度。假设1937年10月(新粮上市)某佃户向地主交纳价值1石米的法币作为押租,即23元,则其历年贬值程度如表1:

表1 全面抗战爆发后押租贬值情况统计表     

说明:粮价以郫县合同乡老斗户兰同盛账簿记录的每年10月份米价为准。李竹溪等编:《近代四川物价史料》,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87年,第368—369页。

表1反映出法币押租在全面抗战爆发后不断贬值缩水的过程,1937年可用于购买1石米的法币押租,在1940年代不断贬值,至1948年仅能维持原价值的亿分之六。不断贬值的押租不足以起到保证地租的作用,且押租贬值,利息亦随之减少。因此,地主从两个方面改变押租制度,维持自身收益:(一)采用不断加押或改变押租形制的方式保证押租价值;(二)采取缩小押扣的手段维持押租和利息之间的平衡。

据乔启明调查:全面抗战爆发前,四川每市亩田地押租额为12.83元,1939年增长为32.35元,1941年更涨至121.86元,就货币层面而言,押租数额增加趋势十分明显。乔启明解释道:“年来农产物价,增涨弗已,原有押金额,比之目前谷价,已极低微,不足为租谷之保证。地主为收租稳妥计,遂有增加押金之普遍现象。”(1)16物价上涨使押租的实际价值下降,并不能够保证地租,因此增加押租成为此时段内地主的普遍做法。

应廉耕于1941年调查川省租佃制度时亦称:“据此次调查所得,抗战以来,各地地主增加押租者,最高几达10倍,余则增至四五倍不等。”(2)171937年至1941年间,法币贬值相对温和,但地主提高押租标准已成常态。除此之外,地主屡次加押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新津县佃农毛张氏于1937年租佃地主王义水田4亩,押租为法币40元,复于1943年加押法币60元,又于1946年加押白米1石。(3)18地主提高押租标准,并累次加押,其目的虽是维持押租的实际价值,但无形中增加了佃农的租佃成本。(4)19

地主虽不断增押,但法币贬值的速度远远超出人们的预期,为减少通货膨胀的影响,地主纷纷将法币押租改为实物押租。1943年中国农民银行调查成都市租佃制度时指出:“约以租谷二分之一之实物为押,不以钱押。”(5)201946年四川省参议员董厚陶亦称:“近年来因法币贬值,物价激涨,业主对于新佃户另立新约,采用取保方式,或仍然取押,但是以米或谷计算作押,绝无再以现金取押者。”(6)21押租由货币改为实物,显示出在法币迅速贬值的经济背景下,地主通过改变押租形制,维持押租制运行的努力。

押租不断贬值,其产生的利息亦随之减少。佃农交给地主的押租是法币,而地主返给佃农的押扣是稻谷,伴随着物价上涨,押租和押扣之间的平衡被打破。作为押租的利息,押扣和民间借贷利率的关系非常密切,二者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押租制中地主和佃农的优劣地位:如果民间借贷利率高于押扣折算年利率,则意味着地主投资押租的收益在给佃农扣谷之后还有剩余;如果押扣折算年利率高于民间借贷利率,则证明地主投资押租的收益并不足以弥补给佃农扣谷的损失。(7)22

为更好地对比押扣和民间借贷利率的关系,须将押扣折算成年利率,押扣折算年利率的公式为:押扣′谷价÷(100′1.4)′100%。(8)231938年陈太先调查成都平原押扣的标准为三扣五至五扣,即每押银100两,每年交租时扣谷3.5石至5石。(1)24根据郫县犀浦镇和高店子场期历年10月份米价,(2)25以1937年成立租佃关系为起点,以四扣为标准,可以得出全面抗战爆发后押扣折算年利率如表2:

表2 全面抗战爆发后押扣折算年利率统计表     

由表2可知,押扣折算年利率与物价呈正相关。自1939年开始,法币贬值加剧,物价飞速上涨,押扣折算年利率也随之迅速攀升,甚至到解放战争时期,押扣折算年利率已经较抗战初期上涨数万乃至上百万倍。此时虽然民间借贷利率也在上涨,但远远落后于押扣折算年利率。(3)26地主给佃农押租的利率远高于民间借贷利率,显示出在恶性通货膨胀的1940年代,押扣制度更有利于佃农而不利于地主。因此,地主纷纷将押扣标准缩小,以维持押租和押扣之间的平衡。

曹茂良于1942年调查崇庆县租佃关系时称:“抗战以来,地主往往将负担转嫁于佃户,其方式大多采取减少‘扣租’办法……今减少扣除之数,即无异增加佃户负担。”(4)27中国乡村建设学会王勤庄于1944年记录了华阳县石羊乡两个佃户被缩扣的例子:“佃农王刘二姓,伙租许姓田二十五亩,押租银二百两,利谷六扣,共扣十二石。三十年‘清扣’,改六扣为四扣,即减少利谷四石。三十二年又‘清扣’,改四扣为一扣。”(5)28缩扣即意味着加租,许姓地主将押扣由六扣缩为一扣,意味着王刘二佃户每年需多缴纳10石稻谷的地租。缩扣也成为恶性通货膨胀条件下,地主增加土地收益的普遍做法。

关于押租的性质,1930年代学界普遍存在两种认识:一种是以周谷城为代表,将押租视为债款,即佃农与地主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另一种是以吕平登为代表,将押租视为保证金,即佃农租佃土地、缴纳地租的信用担保。(6)29在全面抗战爆发后,恶性通货膨胀不断加剧的经济环境下,押租贬值究竟应由地主和佃农哪方负责,成为定义地主加押、缩扣行为的关键。

如果将押租视为债款,萨缪尔森称:“不可预期的通货膨胀会将财富从债权人手中再分配给债务人,也就是说,通货膨胀往往有利于债务人而有害于债权人。”(7)30即通货膨胀所导致的债款不断贬值,是债权人的债权不断消减的过程,后果应由债权人承担,地主加押、缩扣的行为正是应对佃农债权不断缩水的策略;如果将押租视为佃农的信用担保,则通货膨胀带来的押租贬值,导致佃农信用不断下降,地主加押、缩扣的行为亦是应对佃农信用不足的策略。

无论如何定义押租性质,其不断贬值的后果皆应由佃农承担,且地主改变押租制度的行为,正是为了保证地租、押租和押扣之间的平衡,维持租佃关系的正常运转。然而,地主此举毕竟增加了佃农租佃成本,降低了佃农债权收益,损害了佃农利益,为中国共产党将押租制视为封建剥削提供了历史依据。


二、中共对押租制的认识及退押运动的目标设置


押租制是中国乡村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租佃形态,也是中国共产党开展农村革命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1919年毛泽东主编的《湘江评论》发表《专利》一文称:“地主自己不去耕作,要雇用一般农民去耕作,还要农夫出多重的押租。可怜的农夫!”(1)31大革命时期,广东、湖南等地农民运动提出“取消押租制”“不准加租加押、宣传减租减押”等措施,(2)32成为中国共产党限制并取消押租制的最初实践。

针对抗战时期地主加押、缩扣的现实,1946年陈伯达称:“押租乃是佃农给地主卖身的保证金,或者说,是佃农给地主的押身金”,并指出抗战时期四川地主“贬低押金,等于剥夺佃农们‘几代人血汗的结晶’,而增加押租又是更加深入敲诈和侵蚀佃农们现一代甚至其后代的骨髓”。(3)33陈伯达将押租制纳入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解释体系之中,为新解放区退押运动提供了理论依据。

1949年底,长江以南基本解放,中南地区在开展减租退租过程中,农民普遍要求地主退还押租,中南区的退押实践形成了对地主追逼过甚的局面。1950年4月14日,中共中央要求中南局“向(要)地主退还押金口号应即停止执行”,“已退者,亦不要送还,地主自愿退还者,农民亦可接受,但不要再去动员群众退押,不要向地主追逼”。(4)34停止退押的决策并非是中共中央认为押租不应退还,而是为了防止农民过分逼索,地主逃亡,影响退租运动的开展。(5)35

1950年7月15日,中共中央下发《中央关于土改中处理退押与债务问题的指示》,在新解放区重启退押。中共中央明确指出:“农民交给地主的押金,是一种保证金或地主所收的预租,农民如未欠租,在退田时,地主照例是应将押金退还给农民的。在土地改革中在原则上地主应将押金退还给农民。但只将农民最后所交给地主之押金退还,不应翻老账,亦不应计算利息。”(6)36中共中央对押租性质的解释和退押政策的制定符合新解放区农村的租佃契约和民间习惯:一方面,从经济角度出发,指出押租的保证金性质,提出地主应在佃农退田时将押租退还;另一方面,在退还过程中不翻老账、不计利息的规定,符合押租制度的运行实际,因为押租利息每年在佃农交租时已经扣除。

然而,西南军政委员会和西南局面对西南地区匪乱初平、农民尚未发动的现实,将中共中央关于押租性质的解释赋予了浓厚的封建剥削色彩。邓小平在西南军政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称:“农民交的是押,历史上地主往往用各种欺诈方法,甚至利用权势压迫,利用剥夺佃权等方法,以达到实际上完全不退或退得很少的目的。”(7)37根据邓小平的讲话精神,西南局对押租制所蕴含的剥削性质予以解释说明:“押金剥削普遍的高于租额,虽系地租的保证金,由于地主的勒索,货币变革和贬值,以致农民所交押金几乎全部失掉本值。”(8)38西南局虽然承认押租的保证金性质,但基于1940年代押租制变迁,强调因地主勒索和货币贬值,佃农所交押租损失严重,而地主正是佃农押租损失的得利者,因此将押租制度解释为比地租更严重的封建剥削。(1)39

川西是押租制最盛行的地区之一,1949年9月,负责南下接管川西政权的晋绥分局编制《四川概况》一书,其中便提到:“地主增加租佃的方法是:农民种地主土地,必须交一定数量的‘押金’,又称‘稳租’。加租就是直接提高租额,加佃就是增加押金,租佃关系转移一次,即加租加佃一次。”(2)40基于此种认识,川西区党委在西南局的基础上,对押租制的定性更进一步。川西行署主任李井泉在布置退押工作时明确指出:“退押是农民从地主手里夺回过去不应该拿而被迫拿出来的押金,任何人不能反对,政府也只有赞成。不能反对,因为押金的性质是地主对农民一种残酷的剥削,而我们的革命,就是要废除这种封建剥削制度。”(3)41李井泉基于押租的剥削性质,提出应以革命的名义,由农民倡议,政府支持,开展退押运动。

随后,川西各地依据李井泉的讲话精神宣传退押,双流县委书记李天民在该县第二届人代会上旗帜鲜明地称:“退押是广大农民合理的正义要求,他们一致要求拿回自己的血汗钱,是没有任何人可以反对得了的,而且没有任何理由反对的。”(4)42成都是川西行署实验退押的地区之一,1950年10月5日,《中共成都市委宣传部关于减租退押清匪反霸向成都市地主宣传的通知》指出:“押金是属于一种原始的、野蛮的和最残酷的剥削性质。农民不但当卖家产,甚至卖儿卖女都必须缴清押金,而地主则用各种花样的剥削来吞并押金。”(5)43川西各地对押租制的认识在继承西南局关于封建剥削定位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将其视为农民苦难和地主罪恶的重要来源。

从中共中央到川西基层,对押租制的解释呈现越来越浓厚的反封建色彩,即:弱化甚至放弃对押租所具有的保证金性质的宣传,将其转化为地主对农民进行残酷的、野蛮的封建剥削和农民贫苦的源头。押租制的解释由经济转向政治,使西南地区的退押运动超出中共中央的经济界定,附带着其他政治考量。

1950年7月22日,邓小平在西南局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报告称:“清匪、反霸、减租和退押,这个斗争的目的是要达到改变现存的封建势力仍占优势的阶级力量对比的阵势,获取农民的优势和革命的巩固阵地。”(6)44清匪、反霸、减租、退押是土改前夕,打击地主阶级,改变农村权势结构和力量对比的关键阶段,时人简称“四大运动”。

1950年代初期,张际春实际上是西南局农村工作的主要负责者,其在报告减租退押问题时指出:“我们一方面通过减租,适当地削弱地主对于农民的封建剥削,减轻地主对于农民的压迫。另一方面通过减租会促进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逐渐达到恢复与发展生产的目的。同时并以此来组织农民群众,逐步树立农村中人民的革命的秩序,打下分配土地的改革的有利基础。”(7)45按照张际春的设想,退押内含于减租之中,并与减租一道,削弱封建剥削,恢复发展生产,进而保证土改的顺利进行。

邓小平的报告侧重退押运动的政治效果,张际春在其基础上,加入了经济因素。为将二者的构想传达到各地,统一基层工作人员的认识,1950年11月7日,《西南局宣传部关于减租运动的宣传要点给各省区党委宣传部门的指示》明确提出减租退押的目的为:“在经济上要初步减轻农民的痛苦,削弱封建剥削。在政治上是推翻地主在农村中的统治,树立农民的优势,以利于今后土改中去消灭整个地主阶级和封建土地制度。”西南局宣传部要求各级干部要在“思想上明确减租退押的对象不是某些地主,而是整个地主阶级(但不是消灭地主,而是在经济上削弱封建剥削,在政治上打落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即打落其政治优势)”。(1)46西南局将经济和政治两个层面的目的并列,并将终极目标指向为土改准备条件。

西南局对减租退押运动的目标设置得到了川西行署的继承和发展。李井泉在川西行署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布置减租退押工作时指出其目的为:“打垮农村的封建政治统治,削弱地主阶级对于农民的封建剥削压迫,促进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恢复与发展工农商业创造初步的条件,并以此来发动组织农民群众,逐步的树立农村中人民的革命的秩序,给明冬后春开始的土地改革运动打下坚实的基础。”(2)47李井泉的讲话几乎是张际春报告的翻版,然其用词较后者更趋激烈,“毕其功于一役”的决心更甚。

李井泉重政治、轻经济的态度明显影响了基层政策执行者,温江地委在给各县委的指示中称:“要了解如果我们不在退押反霸中把地主阶级当权派的财产(土改法中不能没收部分)解决了,土改中便不能彻底消灭封建。”(3)48而在基层政策执行者心目中,更多关心退押运动中的利得情形,曾在新津县参加退押工作的夏尚林回忆道:“押金要退,退押主要是追缴地主的浮财。”(4)49如此认知,退押运动在基层的目标便只有一个,即利用政治手段,清理地主阶级财产,这也是实现退押运动一切政治、经济目标的基础和途径。

从西南局到川西基层,对退押运动的目标认识呈现出越来越强烈的政治倾向,即有意或无意地淡化恢复发展生产等经济层面的目的,而将其视为颠覆农村权势结构、改变阶层力量对比的政治运动,作为运动执行者的基层政权,甚至将其简化为清理地主财产的“挖浮财”行为。(5)50从政治而非经济的层面认识退押运动,使运动的发展超出了产权清理的范围,演变成一场全方位的反封建运动。


三、押租调查申报及折算标准


退押数额有没有任务,直接关系到退押运动的财政目的。曹树基、娄敏等认为退押运动有数额指标,即约等于1951年农业税的增量;而黄柘淞认为退押运动与1951年农业税无关。事实上,1951年农业税征收十分复杂,既有夏征、又有秋征;既有土改区、亦有非土改区;既要征收大春,亦要征收小春。(6)511950年秋冬绵延至1951年春夏的退押运动,如果以1951年夏季才确定的农业税数额为指标,在技术和逻辑层面很难说通。因此,本文主要关注1950年秋冬之际,新政权如何通过一系列调查和折算,确定地主退押数额。

1949年底川西解放,以晋绥干部为主,先城市后农村的接管方式,使中国共产党对川西农村的情况相对陌生。在征收1949年公粮过程中,以国民政府时期的田赋清册为依据,结果导致负担不均现象十分严重。(1)52为掌握农村的具体情形,川西各地以县为单位普遍开展农村租佃关系典型调查,押租成为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

1950年6月,时任新都县第一区秘书的刘冠群被县委书记宋锡九派到外东乡第七保进行租佃调查,刘报告称:“地主们为了保持其无限制的剥削,便要佃户在佃田时先交一些银子或米,佃户欠租时可以从中扣除,这就叫做押头……国民党反动政府币值加速贬值,地主把银子变银元,银元变法币,法币折合成米,卖田不退押,退佃不退押。”(2)53刘冠群对押租保障地租作用的解释符合押租制的设计初衷,然而刘认为佃农缴纳押租是被迫的,目的是满足地主的剥削欲求,并指出地主在货币贬值时通过改变押租形制不断侵吞押租的现象,以论证押租的剥削性质。

华阳县委选择万安乡第三保作为租佃关系调查的试点,该保“无押不成租”,按46户佃户的材料,押租占租额的平均比率为88.46%,自1937年起,因货币贬值及田赋加重,很多地主通过换约对农民实行加租加押,导致农民损失很大。(3)54农村租佃关系典型调查证实了川西各级政权将押租视为封建剥削的政治定位,并印证了全面抗战爆发后,因货币贬值引起的押租制变迁造成佃农损失惨重的判断,坚定了在退押运动中进行反封建的决心。

川西地区租佃关系典型调查基本上一个县选择一两个保作为试点,目的是掌握农村租佃制度的一般情形。1950年9月1日,川西区党委召开冬季工作会议,布署减租退押运动时,李井泉指出:“中国的统计许多不是统计,而是估计”,“押金退不退得起?就是估计亦不行,当然进行必须的可能的调查工作是应该的”。(4)55随后川西各县开展了大规模的押租调查申报工作。

押租调查申报是退押运动开展的第一步,即确定主佃之间的押租数额。川西区党委制定了地主和佃农填报的两种押租登记表,内容包括出租或租入土地数量、押租种类、年代、回扣以及当时的计量单位等项目,并组织各级干部、农村中的贫苦知识分子、小学教师等深入城镇和乡保进行押租登记。(5)56

成都县在召开地主退押座谈会后当场填写登记表,“一般是按其红契上写的数字填写,登记之后,念诵一边,最后由地主押手印”。(6)57眉山县采取地主自报田亩、租额、押租,数目以契约为证,无契约者以地主、佃户、中人三者对质的办法。(7)58华阳县召开农民大会,发动诉苦,斗争顽固抗拒地主,会后动员农民到干部处登记。(8)59押租登记结束后,召开农民大会,进行复查,把农民自报材料公布,同时,为了防止主佃私下达成退押协议,调查人员动员一般农民和原佃农对证,将遗漏和写错的材料进行修改。

川西地区押租的调查申报以租佃契约为依据,采用对质的办法,其目的是掌握押租的实际情形。然而,以农民诉苦、斗争地主为手段的复查方法影响了调查结果的准确性。调查甫一结束,华阳县委即称:“积极分子其中有的表现左些,为了多退押,报押金时二石报成五石,三石报成十三石。”(9)60押租的多报除了佃农希望多得押租的因素外,调查人员亦有指使佃农多报的行为,1951年1月6日,一封署名新津县全邑民众的信写给李井泉:“我们新津关于退押工作实在弄得太严重了,工作队支使佃户问押主多报,或越过年限很长,不准地主开腔,不讲约据。”(1)61工作队指使佃农多报押租的行为,反映了川西基层政权站在废除封建剥削的立场上,以实际利益动员农民,利用退押运动,打击地主阶级的基本构想。

押租退还的目的之一虽然是打击地主经济,但与老解放区土改中“挖浮财”的性质不同。挖浮财是无偿清理,即以政治动员的手段无条件地没收地主财产的过程;而退押则有据可查,即以租佃契约所载押租数额为准。为了防止退押运动发展成无序的挖浮财行为,新政权制定了详细的退押实施办法。

西南军政委员会和川西行署制定的退押实施办法均规定:“所退押金均不计息,但应依照原约定数目按保本保值的原则计算。押金计算范围,以原押及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后的历次加押之总和为限。”(2)62即地主应退押租以1937年7月7日为界,分为两部分计算:(一)全面抗战爆发以前的原押;(二)全面抗战爆发以后的加押。西南局解释称:“七七后货币变动很大,地主利用货币贬值追加押金,农民吃亏甚大。”(3)63因此要求佃农交给地主的押租必须按保本保值的原则退还。

所谓保本保值,“是保证农民能退回原交地主的押金价值。计算时应先弄清楚交押的次数,每次交的是什么(保本)。然后按着当时的物价折成实物(保值)退还”。(4)64押租的计算方法体现了新政权的阶级属性:一方面,以原押及全面抗战爆发后地主历次加押的总和为准,保证了佃农历次所交押租皆可退还;另一方面,保本保值的原则意味着佃农所交押租不受货币贬值影响,地主需独自承担通货膨胀的后果。

在押租调查申报过程中,新政权发现佃农所交押租种类繁多,有银两、银元、制钱、铜元、法币、金圆券、大米、稻谷、菜籽等,只要是财富的象征,都有可能成为押租。加之全面抗战爆发后,货币贬值加剧,地主借此加押、换约,佃农所交押租的形制和数量亦不断变化。

为落实保本保值原则,川西区党委要求押租“原约定粮食者退粮食;原约定金银银元者,退金银银元;伪法币及其他一切废币,其价值变动很大,因此须按当时市价折粮食”。(5)65即如果是粮食等实物押租,或金银等金属货币押租,由于其不受(或少受)通货膨胀的影响,退押时照契约规定退还实物或金属货币即可;如果是法币、金圆券,由于币值变动甚大,需要依据交押时的粮价折算成大米退还。

然而,此时人民币是唯一合法的流通货币,金银、银元等已成废币,加之押租形制多样,折算颇为复杂。崇庆县委称:“在折算中感到困难的就是又用除法又用乘法,特别是不会打算盘的更困难。因此在折算中根据保本保值折算办法制定了‘押金折实计算法’,就是把每个时期每年每月各货币单位的折实严格(折米)算出来,这样就只用乘法不用除法,就可以很快的算出来。”(6)66崇庆县委将货币押租统一折算成大米的经验,经川西区党委推广后,明显为其他各地所效仿。

成都县依据工商所物价材料与市人民法院的调查材料;双流县依据中心镇药房、彭镇马家寺商店中的历年米价及老农民、商人等口述;眉山县依据各粮店历年收支账簿及年老农民口述;绵阳县依据县城米粮公会账目及丰谷监厂历年买米账簿,分别制定了各自县份的押租折算标准。(7)67

各县制定的折算标准超越了川西区党委规定的法币及废币折合粮食,金属货币仍退金属货币的规定,要求所有货币押租一律折成大米退还。因此,折算标准是否符合历史上的市场米价就显得至关重要:如果折算标准中的米价高于交押时的市场米价,地主便可少退,佃农较为吃亏;如果折算标准中的米价低于交押时的市场米价,地主便要多退,佃农较占便宜。以成都县押租折算标准为例,详见表3:

表3 1937—1946年成都每双市石中熟白米价格表     

资料来源:李先治:《十年来成都市米价变动之研究》,《四川经济季刊》1947年第4卷第2期,第29页;《成都县人民政府关于退还押金中保本保值的折算办法》,1950年12月,115-1-006,双流县档案馆藏。1双市石=320市斤。

李先治研究的米价单位和成都县押租折算标准的米价单位都是一双市石中熟白米,他研究的是成都市区的批发价格,成都县统计的是成都北郊的零售价格,从表3可以看出,二者非常接近,除1946年误差为10%、1943年误差为9%以外,其余年份误差基本在5%以内。由此可见,新政权为了防止地主过于吃亏而导致的退不起,以及佃农过于吃亏而导致的不满,根据本地粮店、米粮公会、工商所物价等材料统计所得的押租折算标准基本符合民国时期的市场行情。

押租调查申报、折算完成后,川西各地发现押租数额十分巨大。温江县委称:“本县押租材料,十月初退押工作行将开始时,初步统计约有米25万石。”(1)68每石米为400市斤,仅温江县押租数额即达米1亿市斤,可见押租数量之多。灌县县委亦称:“全县农民可得退押米7万石,合2 800万斤。”(2)691951年1月5日,川西区党委综合了各地汇报的押租数额后,向西南局报告称:“全区总押金,根据两月调查,约计米九亿余斤,其中地富应退押金约七亿斤。”(3)70仅地富即应退押7亿斤大米,超过1949年川西公粮任务5.14亿斤大米的36%,(4)71显示出土改前利用退押运动打击地主经济的重要性。

主佃双方押租数额确定后,便进入催收阶段。通过发动群众,召开农民大会,组织催押组深入城乡进行催收,尤其在反霸和镇压反革命运动的支持配合下,破坏、拖延退押成为一项罪名,地主不得不尽其所能退还押租。(5)721951年5月,川西地区退押运动基本结束,李井泉在川西区党委第二次整风会议上报告称:“退押赔罚共六亿七千万斤米,经济上严重的削弱了封建。”(6)73


四、退押果实分配与人民币信用


退押运动使地主退出大量财物给佃农,在短短半年时间内即基本实现了乡村财富在阶层间转移,因此,退押果实的分配对乡村社会经济尤其是人民币信用的影响至关重要。曹树基、娄敏认为地主退出大量金银,人民币有了大量硬通货作为支撑,可以巩固人民币信用;黄柘淞则认为退押运动导致市场流通的人民币大量增多,存在通货膨胀风险,不利于人民币币值稳定。下文拟从银元与人民币竞争市场、退押果实分配方式以及退押果实用途三个方面考察退押运动与人民币信用之间的关系。

历史上,农民交给地主的押租形制多样,只要是财富的象征,就可以作为押租缴纳。而在退押运动中,地主所退押租则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为粮食,即地主1950年应收租谷扣除农业税和减租后的剩余部分;(1)74二为货币,主要是金银和人民币。以新津县退押果实为例,详见表4:

表4 新津县退押运动中所收押金统计表   

资料来源:《全县所收押金统计表》,1951年5月31日,115-29-018,新津县档案馆藏。

截至1951年5月31日,新津县共收到退押果实折合大米为11 519 992市斤,其中所收大米实物仅2 012 001市斤,约占总数的17.5%,而占绝对多数的是货币,占总数的82.5%。所收金属货币多是地主、富农原有自持的,包括黄金294.576两、白银30 662.73两,银元107 542元;而占主要部分的是人民币,共3 057 657 539元,大多是地富变卖生活资料筹集而来。

地主、富农所退押租的大端即货币,统一交由银行保管,并计算利息,金银等金属货币不作为果实分配,而是将其折算为人民币分配。川西农协制定的分配办法规定:“所有在反霸减租退押中退出之金银等,按政府规定比价,由农民协会负责到人民银行兑换人民币,防止金银流通市面,避免紊乱金银。”(2)75巨额的退押果实以人民币的形式进行分配,导致市场流通的人民币数量激增,严重考验人民币的币值和信用。

人民币是一种信用货币,其发行的保证主要是依靠国家所掌握的商品,以及黄金、外汇储备等,以保证通货的稳定性。(3)76货币信用主要表现在民众认可与币值稳定两个方面,退押运动使银行掌握了大量金银等金属货币,同时亦从地富手中回笼了大量人民币,分配给广大农民之后,对正在与银元争夺市场的人民币而言,是扩大流通领域的绝佳良机。

对于新政权而言,西南地区是新解放区,没有群众基础,加以解放较晚、接管物资不丰;崇山峻岭,友邻支援困难;“包下来”的接管政策,吃饭人口众多。因此,西南解放初期,财政极其困难,1950年9月14日,新华社报道称:“西南财政赤字庞大,稳定物价的工作很艰巨。因此在现在全国财政收支已接近平衡的时候,西南财政还有二十八亿余斤的赤字。”(4)77

弥补财政赤字的主要办法是发行人民币。1949年底,二野前委在进军西南途中即指出:“一方面在开始的两三个月内,财政开支全部要靠发行解决;另一方面必须扫清一切杂币,禁用银元,确定人民币为唯一的合法货币。”(1)78然而,人民币在发行过程中遇到了和银元争夺市场以及币值不稳、信用不足等问题,民众认可度低,进展颇不顺利。

西南解放之初,跟随解放大军而来的人民币并没有迅速占领市场,银元仍是该地区市场流通的主要货币:“目前西南的银元已成公私主要货币,人民币在这里一开始遇到的敌人,不是破产的金圆券或银元券,而是顽强盘踞着阵地的银元。”(2)79民国以来,银元长期是西南地区的主要流通货币,随着川政统一,法币逐步取代银元,但法币随即贬值严重,加以金圆券迅速破产,1940年代后期银元在西南地区重新流通,并广泛占领了市场。因其本身即有价值,且不随法币贬值而贬值,因而西南地区民众更相信此类金属货币,而不相信人民币等纸币。

在1950年上半年,西南财委采用禁止流通、打击黑市交易等做法冻结银元,并利用税收、征粮等强制手段,力图使人民币占领市场,然其效果主要体现在城市,农村仍广泛流通银元。1950年7月18日,西南局召开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时指出:“只有先把银元从货币市场清除出去,然后才可在适当的时机,在一定的价格与限额内,逐步来解决人民手中所存银元的出路问题。”西南财委更是无助地称:“人民币下乡,禁止银元是个最大的斗争。目前银元至少还占农村市场的一半,想要收银元,只有助涨它的价格,否则绝收不到银元。如果人民币不占百分之九十五市场以上,银元是不能收兑的。”(3)80

而退押运动给新政权提供了一个收兑银元、扩大人民币市场的机会。西南财委认为:“银元是封建势力的统治工具,所以我们对付它的办法就不能不主要使用行政力量”,“目前所已开始的反恶霸、减租退押的反封建运动是最强有力的条件,在农民反封建觉悟的基础上,进一步禁用银元,消灭物物交易,使人民币在农村扎住根”。(4)81

新政权十分明晰减租退押运动的利得情况,新华社信心十足地称:“在今冬明春的减租退押运动之后,农村经济必将大大活跃起来,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退押,据估计农民从退押中所得的利益,比减租还要大得多。这就是人民币扩大阵地的极有利的条件。”(5)82利用经济规律,以人民币取代银元的进程较为缓慢,成果亦有限,而通过退押运动,利用政治手段,将农村的财富从地主手中转移到农民手中,促进人民币占领农村市场,成为西南局对退押运动的另一期许。

为了强化这一目标,邓小平在西南军政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布置减租退押工作时指出:“西南金子的数量我们没有材料统计,但银元估计在一亿以上……大量的银元还没拿出来,在谁的手上呢?工商界没有,农民也只有一两块,还是都在地主身上。如果地主拿出一部分银元来退押,也就解决问题了。”(6)83邓小平认为西南地区银元数量巨大,且主要在地主手中,通过退押的办法,地主主动交出银元,既完成了退押任务,又解决了银元收兑问题。事实上,从退押运动的结果来看,川西各地所退金属货币甚多,李井泉报告称:“共收到黄金三万七千两,白银一百万两,银洋五百六十万元。”(7)84收兑巨额银元,一方面使人民币在市场上的竞争者消失,另一方面又分配大量人民币给农民,扩大了人民币的流通领域,减缓了货币流转速度,抵消了部分通货膨胀的风险。

巨额退押果实的分配,虽然可以扩大人民币市场,但势必导致人民币发行量剧增,存在通货膨胀的风险,正如1950年初,重庆市军管会担心的一样:“以收兑一千万银元计,即需要发行人民币六百亿,收五千万,即需三千亿,这样庞大数字的人民币投入市场,物价必定大涨,影响每个人的生活。”(1)85为防止在退押运动过程中因收兑银元而导致人民币发行过多、引发通货膨胀,川西区党委在退押果实的保管和分配方面做出了谨慎的部署。

退押果实分层级、分类别分别由不同的机构予以保管,川西区党委要求:“所退押之金银一律要交到银行兑换存款,分配时再从银行取款分配;所退出之其他粮食,由业主报告粮食所在地,统由各乡农协会负责保管。”(2)86川西农协要求押租“在未退还佃户或分配前,由农协暂行负责存入人民银行保本保值,以免使农民受到损失”。(3)87而在基层,对退押果实的管理更为严格,新津县农协会发布命令称:“在减租退押时期,人民银行同粮食公司,要代替县农协会作保管同出纳工作;人民银行负责接收金银、人民币;全县性地主退押粮食交粮食公司代管接收,各区乡地主退押粮食由保管部负责,乡以下不准随便接收。”(4)88对退押果实的严格管制,防止了各县各乡无计划分配而引发的混乱。

除严格执行押金保管制度外,川西各地还采取果实分批发放和优先分配粮食的策略。1950年12月14日,川西行署下发紧急通知称:“目前所能分配的押金,主要是已收押金中的人民币及粮食部分,如将全部收到的押金分配出去,势必影响市场货币突增。因此对所收押金中之银元、银子部分,可说服农民以乡农协会为单位,折为人民币,按保本保值存款办法及利息规定,暂时存入银行。”(5)89以新津县为例,退押果实中实收人民币与金银折合人民币的比例约为5:2,如此便可使约28%左右的人民币暂不流向市场。

与此同时,川西行署主任李井泉签发《关于十二月分配押金本币数量、时间与应注意事项的通令》指出:“为了不误农民生产所需,及提高农民退押信心和积极性,使减租退押运动进一步深入开展,必须尽速先分配一部分押金给农民,但另一方面,又不致因此而使本币发放过多,引起金融物价的波动。因整个押金为数甚巨,其分配必须有慎重的步骤和计划,才可避免上述危险的发生。”川西区党委补充解释称:“在分配发放人民币时,各地必须严格注意发行的时间与地区,有计划地分区次第发放,坚决避免同时集中发放,而使本币投放一时间过猛,引起物价波动。”

川西地区于1950年12月第一次分配退押果实,川西区党委严格规定了各县分配押金的数额,以温江专区为例:“温江、郫县、成都、华阳每县人民币十三亿元,新都、新繁、双流每县人民币八亿元,彭县、灌县、崇庆、崇宁每县人民币五亿元,大邑县人民币二亿元,共计人民币八十八亿元。”(6)90押金发放数额明显与各县的人口数量、经济状况、退押果实多寡等因素密切相关。川西区党委确定的优先分配粮食、货币押金分批定量发放,使新政权能够掌控市场货币流通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押金分配不致影响人民币币值和物价稳定。

虽然在押金果实分配过程中有一整套制度设计,但退押果实丰硕,农民所得押金甚多。双流县农民每人平均可得到271.5斤大米的胜利果实,双流县第二区区委书记冯启寿报告该区每农户平均可得米1 700斤。(1)91川西区党委担心“过惯了苦日子”的农民因一朝得利过多而出现挥霍浪费情形,在分配押金时普遍强调要将押金用于生产。李井泉称:“退押以后,有些农民抽大烟、赌博,得了押金拿去浪费,不久就搞光了……这种人退押以后可交农民协会代为保管控制,使其用于正当用途上,他要买牛,就给他买牛,要制农具就给买农具,但要赌博,抽大烟,那就不行。”(2)92川西农协亦发出指示:“农民协会应教育农民做长期打算,将反霸退押中所得财物用于生产致富上去,严禁大吃大喝的浪费现象。”(3)93退押运动结束后,李井泉报告称川西地区“增加了大批生产资料,农民得到退押赔罚果实后增买耕牛三万头,猪四十六万条,农具一百万件,肥料二亿斤,合计约占退押赔罚果实百分之三十七”。(4)94将退押果实大量购买生产资料,一方面缓解了城乡物资交流不畅的局面,活跃了乡村商品经济,另一方面也抵消了部分通货膨胀的风险。

除了教育农民将所得押金用于生产外,川西各地还鼓励农民将剩余押金存入银行。川西区党委规定:“应通过农协,动员与组织农民,将分到的押金中暂不急用的款子存入银行,随用随取,至少要将余款存入银行。”同时要求银行“应大力开展保本保值储蓄存款,广泛宣传保本保值存款的办法与好处,务使农民感到存款的好处与便利,将款存入银行”。(5)95

然而,川西民众在1940年代深受纸币贬值之害,对纸币币值并不信任。郫县县委报告称:“有些农民吃过国民党反动政府银元券、金圆券贬值的亏,对人民银行不大了解,不愿把暂时不用的押金存入银行,觉得存到银行不放心。”针对农民的顾虑,郫县组织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会上耐心解释和宣传政策,“分配大会结束时,到会农民共存入银行人民币六亿五千四百八十四万元,占这次所发押金的百分之五十一”。(6)96劝说农民将所得押金的半数存入银行,实际上使人民币流通数量大为减少,亦有利于币值和物价稳定。

通过退押运动,新政权实现了收兑银元、使人民币占领农村市场;农民获得大量押金,积极购买生产资料,促进城乡物资交流的目的。果实分配过程中分类别、按批次、定量发放的策略,以及鼓励人民将暂时不用的押金存入银行,在严格管控市场流通人民币数量的基础上,防止了物价波动和通货膨胀。而人民币币值的相对稳定,又反过来增强了民众对人民币的信心。因此,退押运动是人民币取代银元全面占领乡村市场的关键,银元退出所导致的市场真空,为大量人民币的发行和流通提供了空间,民众逐渐接受了币值相对稳定的人民币,促进了其信用的巩固。


五、结论


地主经营土地有雇佣和租佃两种类型,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在北方老解放区面对的多是雇佣地主,而整个南方新解放区则以租佃地主为主。基于马克思的经典解释,中共中央认为雇佣地主(经营地主)属于“资本主义化的地主”;(1)97而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租佃地主,则属于封建土地所有者,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对象。(2)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新解放区推行土地改革,要求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然而,押租造成了土地产权的分割,佃农缴纳押租,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地主仅拥有土地所有权,租佃契约中佃农退田、地主退押的规定,便是地主将土地使用权回赎的过程。(3)99因此,在土改前开展退押运动合理合法,通过退押,佃农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地主,地主获得土地所有产权后,便通过土改的方式将其没收征收,进行分配。以退押的方式厘清土地产权,成为新解放区土改开展的前提。

土地改革不仅要实现耕者有其田,而且要改变农村中的权势格局,树立农民和新政权的优势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仅没收地主阶级“五大财产”,其他财产予以保留的规定,(4)100事实上并不足以彻底完成此项任务。如何既能削弱地主经济,减轻封建剥削,又能防止政策“左”倾,避免地主逃亡,成为新区土改顺利完成的关键。退押运动解决了上述两难的困境:一方面有租佃契约作为依据,可以避免老区土改中无休止的“挖浮财”行为;另一方面又能有理有据的使地主阶级的其他财产转移到农民手中。(5)101因此,退押运动事实上成为新解放区土改前合理、有序的清理地主经济的过程。

无论在广度、深度还是后续影响力上,退押运动都是一场影响深远的革命,其在清理地权的同时,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绝大部分目标。退押运动完成后,乡村出现了“退押不退佃”的局面,土地作为乡村财富象征的意义已经消失,土改正是在此基础上,阻力较小地得以完成。(6)102


注释


11950年2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政务院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及征收公粮的指示》称:“所有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的新解放区,由于准备工作及群众的觉悟与组织还未达到应有的程度,决定在1950年秋收以前,一律不实行分配土地的改革。”“所有新解放区,在实行分配土地以前,应一律实行减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第一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5页。

2邓小平:《在减租中退押租的办法》,1950年7月15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重庆市委员会编:《邓小平西南工作文集》,重庆:重庆出版社,2006年,第191页。押租或称压租,与押金意思相同,都是农民租佃土地时交给地主的保证金,因形制不同,押租分为货币押租和实物押租。

31950年9月公布的《川西区减租补充规定》称:“为贯彻减租退押及公粮法令,地主在未实行减租退押交公粮前不得收租。”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区土地改革运动资料汇编》上册,内部资料,1954年,第100页。

4(1)曹树基、李婉琨、郑彬彬:《江津县减租退押运动研究》,《清华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黄柘淞:《江津县退押运动再研究——与曹树基教授等讨论》,《清华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娄敏:《再论江津县退押运动的几个问题——对<江津县退押运动再研究>一文的学术回应》,《中共党史研究》2017年第11期;黄柘淞:《再议退押运动与一九五一年农业税的关系》,《中共党史研究》2019年第1期;徐进:《论新中国成立初期“减租退押”运动缘起的多重机制》,《学术界》2020年第2期;何志明、郑超:《制法·执法·违法:1950年代初川西减租退押中的社会动员》,《史林》2015年第5期。以下引述几位学者的观点,皆出于此,限于篇幅,不再一一引注。

5(2)本文所讨论的川西地区,是指以都江堰灌区为核心的成都平原及其周边丘陵区。据陈太先调查,1936年成都平原自耕农占农户总数的24.8%,佃农占57.8%,半自耕农占20.66%。与租佃制度相关联者占农村总人口的75%,显示出川西地区是一个典型的佃农社会,租佃制度是土地经营的主要方式,退押运动在该地区波及面更广、影响更大。陈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见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台北:成文出版社,1977年,第32447页。

6(3)刘克祥:《近代四川的押租制与地租剥削》,《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1期;李德英:《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的押租与押扣——兼与刘克祥先生商榷》,《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1期;刘克祥:《关于押租和近代封建租佃制度的若干问题——答李德英先生》,《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1期;曹树基、李婉琨、郑彬彬:《江津县减租退押运动研究》,《清华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三位学界前辈因所用资料不同、考察角度各异,对押租性质产生了不同看法:刘文主要利用四川各县新县志,论述地主利用地租和押租对农民进行经济剥削;李文从产权理论出发,利用20世纪30年代的租佃调查,指出押租和押扣是一种资源优化配置的制度设计;曹文以大押佃的租佃形态为切人点,认为成都平原及四川农村存在高度发达的土地信贷市场,押租和地租的关系是土地经营与商业投资之间的关系,进而将押租视为田面价。

7(4)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编:《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重庆:正中书局,1942年,第87页。

8(5)应廉耕:《四川省租佃制度》,见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二编)·乡村经济卷》(下),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4年,第794页。

9(1)郭汉鸣、孟光宇:《四川租佃问题》,重庆:商务印书馆,1944年,第61页。

10(2)曹茂良:《崇庆县的租佃情形》,《四川经济季刊》1943年第1卷第1期,第344页。

11(3)陈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见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32508页。

12(4)佃农因缴纳押租(原押)而导致地租率低于正常租佃的地租率,即意味着有押扣的存在。此外,押租调节地租的作用还见于增押减租(佃农增加押租导致地租减少)和减押增租(佃农收回部分押租导致地租增加)两种情形。

13(5)周谷城:《近代中国社会之变化中农村的崩溃》,见氏著:《中外历史论集》,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71页。

14(6)孔祥熙:《抗战三年来之财政与金融》,《财政评论》1940年第4卷第2期,第68页。

15(7)黄柘淞认为押租随货币贬值而贬值,并系统分析了押租贬值的后果;娄敏认为佃农缴纳的押租与当时的粮价存在对应关系,因而法币贬值并不意味着押租贬值。本文认为押租与粮价或土地价格的对应关系,是指交押时的情况,但在退押、重新估定押租价值之时,则需要考虑社会经济变动的影响,尤其是在明确有押扣规定的情况下,押扣作为押租利息,基本是从地租中扣除的实物,押扣与押租的对应关系是每年都需要核算的。这也是1940年代地主普遍加押,并将法币押租逐步转化为实物押租的原因,即希望押租不受货币贬值的影响,尽量维持押租的原价值及押租和押扣的平衡。

16(1)乔启明:《抗战以来各省地权变动概况》,见《乔启明文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228页。

17(2)应廉耕:《四川省租佃制度》,见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二编)·乡村经济卷》(下),第795页。

18(3)《王义告毛张氏拖欠租谷,请求终止租佃上诉书》,1949年4月22日,3-20-278,新津县档案馆藏。

19(4)与市场化的增押减租相反,此时期地主在增加押租的同时,并未减租,甚至有提高地租之举。张杨:《战时财政扩张与租佃制度变迁:以川西地区为例(1937-1945)》,《抗日战争研究》2017年第2期,第78页。当然,在押租贬值的情况下,如果地主累次加押仍未达到原押的价值,则表面上的增押增租实质上仍属于符合市场逻辑的减押增租。

20(5)《中国农民银行租佃制度年报表》,1943年,四-4042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21(6)董厚陶:《川省实施二五减租之意见书》,1946年,147-5083,四川省档案馆藏。

22(7)曹树基认为二者应该相当,黄柘淞认为押租利率稍低(因为押租部分利息要换取耕作权),娄敏认为土地市场与金融市场存在统一的利率,且土地市场更安全。本文认为二者关系深受竞佃程度、融资难度、主佃情谊等因素影响,不一而足。

23(8)此公式来源于曹树基计算成都平原押租利率时所用的方法。之所以乘以1.4,是因为银两与银元的兑换比率是1:1.4,1935年国民政府发行法币,规定法币与银元同等兑换,即1两白银兑换1.4元法币。

24(1)陈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见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32514页。

25(2)之所以选择10月份的米价,是因为川西地区8、9月份收获稻谷,舂米之后,一般于9月底10月份出售。李先治:《十年来成都市米价变动之研究》,《四川经济季刊》1947年第4卷第2期,第30页。米价见李竹溪等编:《近代四川物价史料》,第368-369页。

26(3)据1937年新津县政府调查,民间借贷利率为24%,即月利两分;1945年四川省银行的存款利率为36%,即月利三分,远远低于押扣折算年利率。《新津县金融志》,内部资料,1983年11月,第401页。

27(4)曹茂良:《崇庆县的租佃情形》,《四川经济季刊》1943年第1卷第1期,第347页。

28(5)王勤庄:《四川省华阳县石羊乡农田租佃之研究》,《四川经济季刊》1944年第1卷第4期,第337页。

29(6)周谷城:《近代中国社会之变化中农村的崩溃》,《中外历史论集》,第172页;吕平登:《四川农村经济》,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197页。本文认为押租的这两种属性并非非此即彼、互相排斥,而是互相补充。在押租不计息(既无明扣亦无暗扣)的地区,押租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地租;而如果押租有息,则既具有保证地租的属性,也具有金融投资的属性。

30(7)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9版),萧琛主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708页。

31(1)弘君:《专利》,《湘江评论》第2期,1919年7月21日,第四版。

32(2)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二辑,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第713、714页。

33(3)陈伯达:《近代中国地租概况》,见陈翰笙等编:《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三辑,北京:中国展望出版社,1989年,第792、798页。

34(4)《中央关于应即停止执行“退押”口号给中南局的电报》,1950年4月14日,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二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41页。

35(5)关于中南区的减租退租运动,见刘诗古:《征粮、“春荒”与减租退租:对土地改革的再认识——以1949-1951年中南区为中心》,《学术界》2013年第6期。

36(6)《中央关于土改中处理退押与债务问题的指示》,1950年7月15日,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二册,第284-285页。

37(7)《当前西南工作的五个问题》,195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重庆市委员会编:《邓小平西南工作文集》,第217页。

38(8)中共中央西南局政策研究室编:《群运资料:关于减租退押问题》,内部资料,1950年10月,第25页。

39(1)黄柘淞认为1940年代押租贬值的后果对佃农有极其负面的影响,本文与此相反,认为地主损失更重,其原因即:1940年代货币贬值的速度往往令地主措手不及、行动滞后,且押扣制度的存在使佃农规避了部分金融风险并获取了高额利息。

40(2)晋绥分局城工部:《四川概况》,内部资料,1949年9月,第14页。

41(3)《李主任在川西行政公署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上对小组会讨论问题的解答》,1950年8月,177-4(永久)-1,成都市档案馆藏。

42(4)《李天民同志在双流县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关于减租退押问题的传达报告》,1950年9月25日,115-1-005,双流县档案馆藏。

43(5)《中共成都市委宣传部关于减租退押清匪反霸向成都市地主宣传的通知》,1950年10月5日,见《中共成都市委、温江地委文件选编(1950-1952)》,内部资料,1987年,第169页。

44(6)《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西南局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报告》,1950年7月22日,见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区土地改革运动资料汇编》上册,内部资料,第10页。

45(7)中共中央西南局政策研究室编:《群运资料:关于减租退押问题》,内部资料,第2页。

46(1)《西南局宣传部关于减租运动的宣传要点给各省区党委宣传部门的指示》,1950年11月7日,117-1-002,新津县档案馆藏。

47(2)《李井泉主任致开幕词》,《川西日报》1950年9月7日,第一版。

48(3)《温江地委对成都县人民法庭工作总结报告的批示》,1950年12月19日,177-4(长期)-1,成都市档案馆藏。

49(4)《夏尚林口述资料》,时间:2015年7月13日,地点:新津县普兴镇,采访整理人:车人杰、刘兰等,四川大学口述史实践教学与科学研究中心藏。

50(5)双流县委报告干部对退押的认识时指出:“有的认为这和北方土改时的挖底财一样,要地主阶级拿出金银满足农民的要求,而对于发展生产方面认识不够。”《双流县委关于冬季工作布置各种会议报告》,1950年10月9日,177-4(永久)-3,成都市档案馆藏。

51(6)张杨:《税制转换、土地改革与新解放区1951年农业税征收——以川西行署为考察中心》,见行龙主编:《社会史研究》第7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第84-111页。

52(1)张杨:《旧田赋与新税制:川西行署一九四九年公粮的征收》,《中共党史研究》2019年第10期。

53(2)刘冠群:《新都外东乡第七保租佃关系调查》,《川西日报》1950年8月21日,第二版。

54(3)《华阳县万安乡第三保租佃关系调查》,《川西日报》1950年9月1日,第二版。

55(4)《李主任在川西行政公署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上对小组会讨论问题的解答》,1950年8月,177-4(永久)-1,成都市档案馆藏。

56(5)《中共川西区党委关于成都、华阳等七县退押实验情况的报告》,1950年11月20日,见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区土地改革运动资料汇编》上册,内部资料,第427页。

57(6)《成都县关于退押宣传与调查的初步总结》,1950年10月28日,177-4(长期)-2,成都市档案馆藏。

58(7)《眉山县减租退押反霸征粮工作实施步骤方法》,1950年10月9日,177-4(永久)-1,成都市档案馆藏。

59(8)《在华阳实验中感到调查工作中的几个应注意的问题》,1950年10月27日,177-4(长期)-2,成都市档案馆藏。

60(9)《华阳县减租退押调查工作报告》,1950年10月23日,177-4(长期)-2,成都市档案馆藏。

61(1)《为新津工作队支使佃户多报押金,又押金规定折合太高,请改正》,1951年1月6日,115-29-032,新津县档案馆藏。

62(2)《西南区退押实施办法》,1950年9月1日,见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区土地改革运动资料汇编》上册,内部资料,第114—115页。

63(3)《中共中央西南局关于执行<西南区退押实施办法>的指示》,1950年9月1日,见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区土地改革运动资料汇编》上册,内部资料,第113页。

64(4)中共中央西南局政策研究室编:《群运资料:关于减租退押问题》,内部资料,第33-34页。

65(5)《龚逢春委员关于减租退押问题的报告》,1950年9月5日,121-1-001,新津县档案馆藏。

66(6)《崇庆城关在退押工作中关于核实结算及分配果实中的初步经验》,1950年12月12日,177-4(长期)-2,成都市档案馆藏。

67(7)《双流县1936年至1949年历年米价表》,1950年12月,115-1-006,双流县档案馆藏;《成都县人民政府关于退还押金中保本保值的折算办法》,1950年12月,115-1-006,双流县档案馆藏;《眉山县1936年至1949年历年米价表》,《川西日报》1950年11月4日,第三版;《绵阳县1937年至1949年历年米价调查表》,《川西日报》1950年11月10日,第二版。

68(1)《温江县押金材料调查报告》,1951年1月17日,177-4(长期)-22,成都市档案馆藏。

69(2)《灌县今冬明春减租退押工作的一点意见》,1950年8月29日,177-4(长期)-22,成都市档案馆藏。

70(3)《中共川西区党委关于清匪、反恶霸、减租、退押几个问题的综合报告》,1951年1月5日,见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区土地改革运动资料汇编》上册,内部资料,第453页。

71(4)《川西行政公署半年来的施政工作及下半年工作任务的报告》,1950年9月5日,121-1-001,新津县档案馆藏。

72(5)西南局报告称:“对于恶霸镇压及时,群众性的诉苦说理大会开的较好,及结合人民法庭的运用,就会使地主丧胆,封建势力迅速的分化。企图拖赖抵抗的,也就会在群众的声势前由‘不要紧’,而感到‘硬是凶,看样子非退不可了。”《西南局关于十二月份清匪反霸减租退押情况报告》,《党内资料》总第61期,1951年1月,第5页。

73(6)《李井泉同志在川西区第二次整风会议关于四大运动总结报告要点》,1951年5月11日,115-29-021,新津县档案馆藏。

74(1)川西区党委要求“减租账要根据减租条例算出应交租额,至扣除项目,则以有法令规定的代交公粮、水利粮、送公粮运动,湿粮折干粮之损耗,回扣等五项为限,扣除后如有余者,押金未退清的就折抵押金”。《中共川西区党委关于退押后期几项工作的指示》,1951年1月,177-4(永久)-1,成都市档案馆藏。

75(2)《川西区农民协会临时委员会关于反霸及退押所配退财物的分配办法》,1950年11月7日,177-4(长期)-2,成都市档案馆藏。

76(3)孙膺杰等主编:《财税金融法制词典》,延吉:延边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885页。

77(4)《西南财政赤字庞大,稳定物价工作很艰巨》,《内部参考》1950年9月14日,第67页。西南是中国大陆最后解放的地区,其财政状况、货币发行、物价指数虽与全国情形相关,但亦存在明显的“时差”,二野前委称:“西南区的发行工作,在开始还是相当程度上的独立自主的远离后方的新区发行工作。所以在金融物价问题上,我们必需处处从自力更生支持新区货币的观点上着眼。”《二野前委关于西南新区财经工作指示》,笔者推断为:1949年11月,“建国后一般单行资料”,四川省档案馆藏,第12-13页。因此,黄柘淞根据全国物价水平而认为1950年3月以后人民币进入企稳期,与西南地区的历史实际存在差距。

78(1)《二野前委关于西南新区财经工作指示》,笔者推断为:1949年11月,“建国后一般单行资料”,四川省档案馆藏,第2页。

79(2)《二野前委关于西南新区财经工作指示》,笔者推断为:1949年11月,“建国后一般单行资料”,四川省档案馆藏,第4页。

80(3)《西南财委刘秘书长在分行行长会议上的报告》,1950年7月18日,《西南金融通讯》总第4期,第11页。

81(4)《西南区第二次分行行长会议综合记录》,1950年7月18日,《西南金融通讯》总第4期,第4页。

82(5)《西南财政赤字庞大,稳定物价工作很艰巨》,《内部参考》1950年9月14日,第68页。

83(6)《当前西南工作的五个问题》,1950年7月31日,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重庆市委员会编:《邓小平西南工作文集》,第219页。

84(7)《李井泉同志在川西区第二次整风会议关于四大运动总结报告要点》,1951年5月11日,115-29-021,新津县档案馆藏。

85(1)《重庆市军官会金融部负责人对于禁用银元几个问题的谈话》,1950年2月9日川西行署翻印,财政科-11,眉山市东坡区档案馆藏。

86(2)《双流县委退押工作给各区指示信》,1950年12月12日,177-4(长期)-2,成都市档案馆藏。

87(3)《川西区农民协会临时委员会关于反霸及退押所配退财物的分配办法》,1950年11月7日,177-4(长期)-2,成都市档案馆藏。

88(4)《押金保管分配几项制度决定》,1950年12月16日,072-1-006,新津县档案馆藏。

89(5)《关于十二月分配押金本币数量、时间与应注意事项的通知》,1950年12月14日,177-4(永久)-1,成都市档案馆藏。

90(6)《关于十二月分配押金本币数量、时间与应注意事项的通知》,1950年12月14日,177-4(永久)-1,成都市档案馆藏。温江专区此次分配押金共计应为98亿元,原档误写为88亿元。

91(1)《冯启寿在双流县第二届人代会发言提纲》,1951年4月3日,115-1-005,双流县档案馆藏。

92(2)《李主任在川西行政公署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上对小组会讨论问题的解答》,1950年8月,177-4(永久)-1,成都市档案馆藏。

93(3)《川西区农民协会临时委员会关于反霸及退押所赔退财物的分配办法》,1950年11月7日,177-4(长期)-2,成都市档案馆藏。

94(4)《李井泉同志在川西区第二次整风会议关于四大运动总结报告要点》,1951年5月11日,115-29-021,新津县档案馆藏。

95(5)《关于十二月分配押金本币数量、时间与应注意事项的通知》,1950年12月14日,177-4(永久)-1,成都市档案馆藏。

96(6)《郫县第四次分发押金,教育农民把押金用于生产》,《川西日报》1951年2月21日,第二版。

97(1)《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改革中各社会阶级的划分及其待遇的规定(草案)》,1948年2月15日,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5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内部资料,第114页。

98(2)《怎样分析农村阶级》,1933年10月,见《毛泽东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年,内部资料,第113页。

99(3)关于押租对地权的分割,见刘志:《地权的分割、转移及其阐释——基于传统中国民间土地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年第3期;曹树基:《传统中国地权问题再讨论——对刘志相关批评的回应》,《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5期。

100(4)“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28日,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292页。

101(5)1950年9月5日,川西区党委下发减租退押反霸步骤的指示时,明确指出:“有地主阶级无法反对的退押口号,和有限制的、又较为缓和的四个退押办法,是可以不重复过去土改时期逼底财的结果。”《中共川西区党委关于减租、反恶霸、退押政策步骤的指示》,1950年9月5日,见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区土地改革运动资料汇编》上册,内部资料,第162页。

102(6)川西行署土改共分三期:1950年11月-1951年4月为实验土改期(第一期),包括51个乡;1951年6月底-1951年10月初为第二期,包括138个乡;1951年10月-1952年5月为第三期,包括517个乡。张际春:《为加速完成土地改革而努力》,1951年11月17日,见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区土地改革运动资料汇编》下册,内部资料,第438页。第一期土改主要在押租较轻的丘陵、山区进行,与退押运动相配合;后两期则在退押完成基础上,大规模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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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05期 ,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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