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云涌:“马克思—恩格斯问题”的“张力论”解——基于“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视角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05 次 更新时间:2024-04-06 09:14

进入专题: 张力论   马克思主义   恩格斯  

高云涌  

作者简介:高云涌,黑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内容提要:对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来说,通过拯救黑格尔的自觉辩证法而得到“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基本解释原则,是唯物主义的实践关系原则。建构自觉的“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完善理论体系对于他们两人都是未能最终完成的思想任务。由于革命需要和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他们两人分别选择从实践关系的两极——“人与人的关系”(历史观或人类史)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观或自然史)入手“剥去”黑格尔辩证法的神秘形式并在共同的“历史科学”研究事业中加以自觉运用,事实上营造出一种在两极张力关系中共同建构“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基本理论研究格局,组成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学术共同体。马克思在《资本论》的创作过程中将“辩证方法”运用于政治经济学批判,但最终并未如愿“遗留下‘逻辑’(大写字母的)”(列宁语);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将“辩证方法”运用于自然观并试图对其进行体系化构建,但这部“篇幅巨大的独立的著作”也终未完成。这种“合理形态”的辩证法本身的张力结构和马克思、恩格斯相关研究的未完成性给后来的阐释者们留下了广阔的理解空间,同时也留下了如何理解两人思想关系的重大理论课题。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问题”/“合理形态”的辩证法/实践关系/历史科学

标题注释: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本逻辑与新时代历史唯物主义的创新发展研究”(18BZX028)阶段性研究成果。

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关系问题(有学者将其概括为“马克思—恩格斯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思想史上一个由来已久、至今仍没有定论的重大理论问题。概括起来看,从恩格斯去世时起一直到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大致可划分为“一致论”(包括“完全一致论”“素朴一致论”和“科学一致论”等)、“对立论”、“差异论”(包括“异质性差异论”和“同质性差异论”等)多种方案。尽管不同的问题解决方案之间仍存在较大分歧,但经过多年来的讨论和交锋,越来越多的研究者们已逐渐认识到:在思想史层面,对这个问题持有什么样的见解与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质持有什么样的理解(包括对马克思哲学革命的理解、对“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理解和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等等)两者之间是一种彼此关联、相互制约、一体两面的关系。同时,研究者们对马克思和恩格斯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分工合作关系也多有认同。依据这些思想史实情,本文尝试着从“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视角提出一种有别于已有解决方案的或可称之为“张力论”的关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关系的阐释方案,供学界批评指正。

一、“合理形态”的辩证法与“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

本文对“马克思—恩格斯问题”的理解方案是以对“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方法形态和体系形态的相对区分为基础的。前者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其理论研究中实际加以运用的、尚未体系化的辩证法的具体方法形态,后者则是两人试图对前者进行体系化建构而预期得到的辩证法的完善理论形态。前者是以“辩证方法”的名义潜在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具体的“历史科学”研究文本之中,它继承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并将其置于唯物主义的实践关系原则基础之上。这种实践关系原则将实践这种“总体性活动”和“对象性活动”的本质规定性理解为“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两种关系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分别在“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领域自觉运用了这种“辩证方法”,并试图对实践关系的两极及其矛盾运动规律进行系统化的理论建构;但两人最终都未达成各自的体系化目标,而只是针对实践的两极关系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分别进行了深入的、但终未完成的理论探索。由于实践关系的内在张力使然,当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领域探索“人与人的关系”及其矛盾运动规律的时候,他始终是将其置于“人与自然的关系”背景之中来加以考量的;当恩格斯在自然科学领域探索“人与自然的关系”及其矛盾运动规律的时候,同样也是将其置于“人与人的关系”背景之中加以考量的;这就使得两人的理论探究活动本身也共同构成了一种张力关系,缺少了两人中任何一方的理论努力,“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总体体系布局都是不完整的,因此可以说两人结成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学术共同体。这就是本文对“马克思—恩格斯问题”的“张力论”解。

首先,这一理解方案的提出与笔者对黑格尔的“自觉的辩证法”的“合理内核”的理解直接相关。所谓自觉的辩证法是与自发的辩证法相对而言的,意指具有一定概念体系的辩证法的理论形态。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黑格尔辩证法是典型的自觉辩证法,在其唯心主义的“神秘外壳”中隐藏着“合理内核”——以“颠倒”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一切真实的联系”或“真实的关系”[1]。正是这些联系或关系体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的规律性。对于这种规律性运动形式的质的规定性,马克思和恩格斯分别做过明确论述。其中最为重要的有两个,首先是“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2],即在《资本论》第一卷的注中所说的“黑格尔的‘矛盾’,一切辩证法的源泉”[3]。其次是历史性,即事物所具有的运动性、发展性和过程性、规律性等性质。恩格斯曾经明确指认:“黑格尔的思维方式不同于所有其他哲学家的地方,就是他的思维方式有巨大的历史感作基础。”[4]恩格斯后来在《反杜林论》引论(草稿)中把对事物运动的矛盾性和规律性指认的这些“合理内核”视为“黑格尔哲学留给它的继承者的遗产”和“辩证的思维方式”,[5]并对其内容作了明确表述:“黑格尔第一次——这是他的伟大功绩——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写为一个过程,即把它描写为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转变和发展中,并企图揭示这种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6]

其次,这一理解方案的提出也取决于笔者如何理解马克思与恩格斯是怎样拯救了自觉的辩证法的,即怎样“颠倒”黑格尔辩证法的:黑格尔“只是为历史的运动找到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表达”[7],马克思和恩格斯则为“历史的运动”重新找到了“具体的、现实的、实践的表达”——这其实是马克思和恩格斯赋予《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的重任。“历史不过是人的活动而已”,“历史的真正基础”,对于马克思而言,就是人的感性的、对象性的活动——“总体性活动”,即实践活动。在对此完全认同的基础上,恩格斯后来又将生产活动、劳动、人的活动、实验和工业等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具体形式。对于实践活动的本质规定性,马克思和恩格斯是从人与世界的对象性关系上去界定的。从“全部社会生活”的总体来看,这种对象性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即《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言“人类活动的一个方面——人改造自然。另一方面,是人改造人”[8]。这两方面关系之间的相互制约、两极相联的关系即总体性的实践关系。[9]实践关系原则就是“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唯物主义解释原则。

再次,这一理解方案的提出还取决于笔者如何理解马克思与恩格斯是怎样分别把被拯救了的“自觉的辩证法”“运用于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序言中明确指出:“马克思和我,可以说是唯一把自觉的辩证法从德国唯心主义哲学中拯救出来并运用于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的人。”[10]在批判杜林的过程中,恩格斯又提出把“论战转变成对马克思和我所主张的辩证方法和共产主义世界观的比较连贯的阐述”[11]。这种“辩证方法和共产主义世界观”的具体所指也就是他们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历史科学”——“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历史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但这两方面是不可分割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12]人与人的关系的运动属于人类史(据沈湘平博士的考证,“唯物史观中的‘历史’只是历史科学中的‘历史’的一部分,即与自然史相对的人类史。”[13])的研究范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运动则属于自然史的研究领域。由于理论研究的需要和主客观条件的限制,马克思本人“深入研究的是人类史”,在这个领域对黑格尔辩证法进行“颠倒”的成果就是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即唯物史观和“《资本论》的逻辑”。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入研究则是恩格斯主动承担的思想任务,他说:“要确立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自然观,需要具备数学和自然科学的知识。马克思是精通数学的,可是对于自然科学,我们只能作零星的、时停时续的、片断的研究。因此,当我退出商界并移居伦敦,从而有时间进行研究的时候,我尽可能地使自己在数学和自然科学方面来一次彻底的——像李比希所说的——‘脱毛’,八年当中,我把大部分时间用在这上面。”[14]“在黑格尔的辩证法中,正像在他的体系的所有其他分支中一样,一切真实的联系都是颠倒的……在自然科学本身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一些理论,它们把真实的关系弄颠倒了,把映象当做了原型,因而这些理论同样需要倒置过来。”[15]由此可以得到一个结论:马克思和恩格斯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唯物主义“颠倒”是分别从人与人的关系(人类史)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史)两个方面展开的,这两方面相互关联、彼此制约,它们结合起来共同构成的两极张力关系体现的正是实践关系的完整内涵。

我们知道,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一直通过书信往来交流思想、分工合作的。列宁后来在评介《马克思和恩格斯通信集》时曾经指出:“如果我们试图用一个词来表明整部通信集的焦点,即其中所抒发所探讨的错综复杂的思想汇合的中心点,那么这个词就是辩证法。运用唯物主义辩证法从根本上来修改整个政治经济学,把唯物主义辩证法运用于历史、自然科学、哲学以及工人阶级的政治和策略——这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最为关注的事情,这就是他们作出最重要、最新的贡献的领域,这就是他们在革命思想史上迈出的天才的一步。”[16]但是我们也同样看到,在“颠倒”黑格尔自觉的以完善的理论体系形态存在的辩证法的工作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其有生之年并未来得及建构起同样完善的“合理形态”辩证法的理论体系,而只是如列宁所言在他们的理论生涯中根据实际需要在不同领域具体运用了这一“辩证方法”。对此,1893年7月14日恩格斯在致弗兰茨·梅林的信中也做了反思:“只有一点还没有谈到,这一点在马克思和我的著作中通常也强调得不够,在这方面我们大家都有同样的过错。这就是说,我们大家首先是把重点放在从基本经济事实中引出政治的、法的和其他意识形态的观念以及以这些观念为中介的行动,而且必须这样做。但是我们这样做的时候为了内容方面而忽略了形式方面,即这些观念等等是由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产生的。”[17]因此,在当代背景下从学理层面对于这些他们实际运用的“方式和方法”包括“辩证方法”本身的理解和体系化建构,只有借助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相关文本,通过重新追溯其具体运用过程,分析他们是怎样把辩证法“运用于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的”并对之加以提炼、概括的方式才有可能。

二、马克思“《资本论》的逻辑”与“人与人的关系”

1868年5月9日马克思在致约瑟夫·狄慈根的信中说:“……一旦我卸下经济负担,我就要写《辩证法》。辩证法的真正规律在黑格尔那里已经有了,当然是具有神秘的形式。必须去除这种形式……”[18]遗憾的是,马克思一直没有完成他的这个夙愿。不过,就如列宁所言,“虽说马克思没有遗留下‘逻辑’(大写字母的),但他遗留下《资本论》的逻辑”[19]。这个“逻辑”正是马克思在人类史领域将“辩证方法”应用于“阐明支配着一定社会有机体的产生、生存、发展和死亡以及为另一更高的有机体所代替的特殊规律”[20]的结果。它作为对“历史的运动”的“具体的、现实的、实践的表达”,构成了唯物史观说明历史的“唯一科学的”方法,而唯物史观则呈现为其具体的理论展开内容。作为对人类历史运动的“特有的表达方式”,“《资本论》的逻辑”与唯物史观具有统一性。由此才能理解为何恩格斯会强调“我们的历史观首先是进行研究工作的指南”,而马克思也会强调它是“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马克思没有将他所运用的“《资本论》的逻辑”即“辩证方法”单独抽出来加以体系化,后者体现在他对资本主义社会利益关系矛盾运动规律的具体探索中。他的巨著《资本论》是他运用“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范例,同时也是他在研究人与人的关系的人类史层面贯彻唯物主义的范例。

1868年3月6日马克思在致路德维希·库格曼的信中说:“我的阐述方法不是黑格尔的阐述方法,因为我是唯物主义者,而黑格尔是唯心主义者。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一切辩证法的基本形式,但是,只有在剥去它的神秘的形式之后才是这样,而这恰好就是我的方法的特点。”[21]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具体运用了这种“辩证方法”,其唯物主义的根本特点则主要体现在他对经济范畴与现实的、客观的社会利益关系之间的关系所做的唯物主义阐释上。这是一种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颠倒”,并且是在费尔巴哈的启发下达成的:“费尔巴哈是惟一对黑格尔辩证法采取严肃的、批判的态度的人;只有他在这个领域内作出了真正的发现……费尔巴哈也使‘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成了理论的基本原则”[22]。但是费尔巴哈所理解的社会关系只是根据直观原则所确立的人的感性存在、由肉体的自然需要所决定的个人之间的感情和性爱关系,并且没有摆脱抽象性。马克思则将费尔巴哈抽象议论的人与人的关系置于具体的、现实的实践活动中加以考察,赋予社会关系这一理论的基本原则以新的内涵并将之运用于政治经济学批判之中。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揭示了蒲鲁东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的隐蔽的思想渊源——把世界上的事物视为“逻辑范畴这种底布上的花彩”的黑格尔哲学,指出,“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率(方式)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所以,这些观念、范畴也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23]

正是从这样的唯物主义立场出发,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将实践关系原则和人类史的“历史的运动”规律运用于对资本主义社会利益关系矛盾运动的剖析,将“辩证方法”的矛盾原则和历史原则应用于对资本主义社会有机体的考察,将经济社会形态中的商品、货币和资本等作为社会关系的逻辑予以考察,指明了实现人类解放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现实道路。“《资本论》的逻辑”集中地表现为以揭示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形式来展示人类社会历史运动的逻辑,表达了无产阶级争取从资本关系的统治中解放出来的愿望和要求,揭示了“一定的社会关系秩序的必然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模仿黑格尔特有的表达方式去运用“辩证方法”的实践关系原则揭示被“物与物的关系”所掩盖的“人与人的关系”的直接理论表现,就是全部资本关系的分析始于商品二重性(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分析,而这种商品二重性的分析又决定于劳动二重性(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的分析,归根结底这些分析又都决定于实践关系的内部张力——价值、抽象劳动都表征着人与人的关系,而使用价值和具体劳动则都表征着人与自然的关系。此外,生产方式是对生产力(人与自然的关系)与生产关系(人与人的关系)的关系的表征,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关系是劳动(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资本(人与人的关系)的关系,等等,都能够表明正是实践关系原则的具体运用,才构成了“《资本论》的逻辑”特有的表达方式。

在实践关系原则的基础上,“《资本论》的逻辑”进一步揭示出在资产阶级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背景中人与人的关系运动的矛盾性与历史性。在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语境中,矛盾即“两极相联”。马克思从商品所包含的内在矛盾出发,一步一步揭示出资产阶级社会的“历史的运动”规律,揭示出了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矛盾是这个社会的本质矛盾。马克思认为,资本和劳动的矛盾,是“资本家和工人作为一种生产关系的两极所具有的性质”[24]。而对于资产阶级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历史性,马克思则明确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独特历史规定性的生产方式;它和任何其他一定的生产方式一样,把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形式的一个既定的阶段作为自己的历史条件,而这个条件又是一个先行过程的历史结果和产物,并且是新的生产方式由以产生的既定基础;同这种独特的、历史地规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即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的生产中所处的各种关系,——具有一种独特的、历史的和暂时的性质;最后,分配关系本质上和这些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所以二者共有同样的历史的暂时的性质。”[25]

由此也可看出,马克思对人类史的考察是与对自然史的认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马克思对人与人的关系的“历史的运动”规律的把握从没有离开过人与自然关系的背景(生产力、机器和劳动等等),而且他明确批评了以往的历史观“把人对自然界的关系从历史中排除出去了,因而造成了自然界和历史之间的对立”[26]。而他本人则在生产劳动中发现了将两者统一起来的基础。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明确意识到“工业是自然界对人,因而也是自然科学对人的现实的历史关系。……在人类历史中即在人类社会的形成过程中生成的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因此,通过工业——尽管以异化的形式——形成的自然界,是真正的、人本学的自然界”[27]。“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即自然界生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自然科学往后将包括关于人的科学,正像关于人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一样:这将是一门科学。”[28]这门科学就是《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历史科学”。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进一步提出:“我的观点是把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29]显然,马克思在人类史领域揭示人与人的关系的“历史的运动”规律的时候,一直是在社会与自然、人类史与自然史、“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相关性即两极相联的张力关系中进行的。而后者正是恩格斯作出专门的独特贡献的领域。

三、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与“人与自然的关系”

恩格斯曾回忆说:“当我1844年夏天在巴黎拜访马克思时,我们在一切理论领域中都显出意见完全一致,从此就开始了我们共同的工作。”[30]学界普遍承认,这里的“意见完全一致”是指在他们合作之前,已经分别通过不同的道路得出了“经济事实”和“经济关系”决定历史和政治这一总体上的共同结论。对于恩格斯而言,他在英国主要通过亲身观察机器大工业的历史、现状和后果而得出了“经济事实”包括科学、技术、工业和产业革命在内的生产力发展至少在现代历史中决定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结论。[31]对于由马克思和恩格斯所组成的学术共同体来说,19世纪40年代以来在总结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经验和研究政治经济学的过程中揭示了人类史的“历史的运动”规律并遗留下“《资本论》的逻辑”,主要是由马克思完成的;而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总结概括自然科学的新成果,揭示了自然史的“历史的运动”规律并创立和发展了唯物辩证的自然观和唯物辩证的科学观,则主要是由恩格斯完成的。我们知道,恩格斯曾经明确肯定“在黑格尔那里完成了”的近代哲学的最大的功绩,“就是恢复了辩证法这一最高的思维形式”[32]。但是“在黑格尔的辩证法中,正像在他的体系的所有其他分支中一样,一切真实的联系都是颠倒的。……因而这些理论同样需要倒置过来”[33]。为完成这一理论任务,恩格斯用了大约8年时间对自然科学作了系统的概括、总结和反思,在自然史领域对黑格尔辩证法进行了“颠倒”,其成果就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科学观。

恩格斯从人与自然关系层面对历史科学的自然史分支的研究,即对黑格尔辩证法所揭示的自然史的“历史的运动”规律的唯物主义“颠倒”,一般认为是在“自然辩证法”的名义下进行的。但是对于恩格斯所使用的“自然辩证法”这一概念的理解,在马克思主义思想史上却存在很多的歧义。这种情况又进一步对学界如何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关系问题产生了很大影响。我们知道,“自然辩证法(Naturliche Dialektik)”这一概念是杜林首先使用的,主要用来“反对黑格尔的‘非自然’辩证法”[34]。而恩格斯所从事的研究则被他本人称为“自然科学的辩证法(Dialektik der Naturwissenschaft)”。虽然恩格斯也曾在某些笔记中使用过“自然辩证法(Naturdialektik)”一词意图用其指称自己的全部相关研究成果,但其德文构词形式及含义均明显不同于杜林。[35](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曾提及杜林“惯用的、被他称为‘自然的辩证法’的那套变戏法的手法”。[36])不过,在现代汉语语境中,人们对“自然辩证法”概念的德语内涵及其语境往往不做深究,而只是用其统称“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然界和自然科学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和规律的科学”[37]。显然,这样一种概念用法并没有反映出恩格斯本人在自然史领域通过颠倒黑格尔辩证法而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的运动”规律所做的唯物主义揭示的本意。

如果就恩格斯本人从事“自然辩证法”研究的理论语境和初衷来看,笔者认为他强调“自然”概念的用意恰恰就来源于实践关系所包含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一极以及“历史科学”研究所包含的自然史一维。这就意味着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自然”概念的使用是具有一致性的。事实也正是如此,从具体文本来看,“自然”“自然的”“自然关系”等是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中经常出现的用法,分别指向人的活动的对象世界、人所把握的对象的质的规定性和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相对的人与对象世界的客观物质关系。结合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自然”概念以及前文所述他们对待黑格尔辩证法的态度,我们有理由认为上述第三种用法指向的正是恩格斯本人所进行的“自然辩证法”研究的理论意图和主要内容。而这种研究所涉及的领域也正是“自然史”的范围,目的是通过写“一部篇幅巨大的独立的著作”“确立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自然观”[38]。马克思在致弗·罗恩德的信中则称这种研究为“自然哲学”——对后者介绍说恩格斯“正在写关于自然哲学的著作”[39]。在其中,“辩证法被看做关于一切运动的最普遍的规律的科学。这就是说,辩证法的规律无论对自然界中和人类历史中的运动,还是对思维的运动,都必定是同样适用的。”[40]而恩格斯对“自然界中”和对“思维的运动”的规律的揭示,其直接理论表现就是对唯物辩证的科学观和唯物辩证的自然观的建构。

在目前看到的《自然辩证法》手稿中,包括已经完成的论文还有未完成的片段或草案共有181个组成部分。恩格斯晚年把这些手稿作了一次整理,把全部稿件分成四个部分,并给每个部分都分别加上了标题:“辩证法和自然科学”“自然研究和辩证法”“自然辩证法”和“数学和自然科学。各种札记”。(后来在出版时又形成了苏联版本和中国版本等不同的编排模式。)结合前文所述,根据这些手稿我们可以对恩格斯所做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思路作出以下解读:视自然科学为中介、对自然科学的对象——自然界的运动规律进行揭示,从而形成唯物辩证的自然观;视自然科学为对象、对自然科学的思维方法进行揭示,从而形成辩证的思维方法;视自然科学为对象性理论、对自然科学的哲学前提进行揭示,从而形成唯物辩证的自然哲学;视自然科学为整体、对自然科学自身性质进行揭示,从而形成唯物辩证的科学观。当这些探索被恩格斯整合起来并冠以“自然科学的辩证法”和“自然辩证法”的名义时,其与马克思主要侧重在人与人关系中的“经济和历史领域内”对人类史的“历史的运动”规律进行“具体的、现实的、实践的表达”遥相呼应的理论意图就展露无疑——恩格斯主要侧重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的自然科学和自然界“专门的领域”内对自然史的“历史的运动”规律进行“具体的、现实的、实践的表达”。两者的理论贡献结合起来正好构成了完善形态的“历史科学”探索。

与马克思类似,恩格斯在人与自然关系的层面对“历史的运动”规律的探索和唯物主义表达始终没有脱离人与人的关系背景。在对历史学、考古学和各门自然科学研究成果的辩证分析中,他全面揭示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之间的两极相联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于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长足发展以来人与自然关系的矛盾冲突问题进行了深入反思,从而将自然史的研究和人类史的研究有机结合起来,从一个侧面为“历史科学”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在他看来,人与人关系的运动和人与自然关系的运动,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历史运动过程,不仅前者是从后者中分化出来的最高级形式,前者的基础即物质生产活动既受人类史规律的支配也受自然史规律的支配,而且人本身也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正是在自然史规律和人类史规律的两极张力关系中,恩格斯对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矛盾冲突问题给出了辩证的分析。首先,他主张要破除对人与自然之间非此即彼、彼此外在的理解,认识到人类“自身与自然界的一体性”。其次,他提出解决人与自然矛盾冲突的关键之处其实要依托于人与人关系层面的根本变革,只有“对我们的直到目前为止的生产方式,以及同这种生产方式一起对我们的现今的整个社会制度实行完全的变革”[41]才有可能。

总之,依托马克思和恩格斯本人的有关论述来看,黑格尔的“自觉的辩证法”对“历史的运动”规律进行了“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表达”,必须要对其进行“颠倒”——将其从唯心主义的“神秘形式”中解放出来。由此得到的辩证法才是“合理形态”的辩证法,只有这种辩证法才能做到对“历史的运动”规律进行“具体的、现实的、实践的表达”。这里的“实践”表征着人与世界之间的客观的对象性的关系,蕴含着不可分割、彼此制约的两种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来说,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颠倒”是在上述两极关系层面分别进行的。从德语语境中科学[42]分类的总体架构上看,对“历史的运动”规律的考察是“历史科学”的任务。这种考察是从人类史和自然史两方面来进行的。前者考察的是人与人的关系矛盾运动的历史规律,后者考察的是人与自然关系矛盾运动的历史规律。前者是马克思致力于完成的理论任务,后者是恩格斯致力于完成的理论任务。两者的分工合作关系归根结底是在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制约下由实践活动内部的两极张力关系决定的。他们结成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学术共同体,沿着不同路径在共同的“历史科学”研究事业中对黑格尔辩证法进行了“颠倒”。他们事实上已经如恩格斯所说从德国唯心主义哲学中拯救了自觉的辩证法并且将其运用于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但由于种种原因两人在有生之年并未如愿专门将“颠倒”的理论成果即“合理形态”的辩证法进行体系化建构并完整叙述出来。(后来列宁亦试图继续完成这一思想史任务但也终未如愿。)这种“合理形态”的辩证法本身的张力结构和马克思、恩格斯相关研究的未完成性给后来的阐释者们留下了广阔的理解空间,同时也留下了如何理解两者思想关系的重大理论课题。从“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视角对马克思和恩格斯关系的上述理解,就是笔者对“马克思—恩格斯问题”的“张力论”解答方案。

原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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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笔者曾将“关系的关系”称之为“关系间性”,据此实践的本质规定性也可被理解为一种总体性的关系间性,实践关系原则即关系间性原则.参见高云涌:《作为“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历史唯物主义》,《哲学研究》2010年第8期.

[13]沈湘平:《唯一的历史科学——马克思学说的自我规定》,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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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列宁全集》(第五十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290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55页.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994页.

[3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32页.

[31]参见罗燕明:《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研究:1833-1844》,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378页.

[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18页.

[35]参见俞吾金:《从康德到马克思:千年之交的哲学沉思》,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1-52页.

[37]徐光春:《马克思主义大辞典》,武汉:崇文书局,2017年,第27页.

[3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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