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义天:“政治哲学”何以成为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64 次 更新时间:2020-08-05 10:30

进入专题: 政治哲学  

李义天  

作者简介:李义天,哲学博士,清华大学高校德育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道德与宗教研究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中心研究员。北京 100084

原发信息:《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0195期

内容提要:作为当前学界的热门领域,政治哲学引起了学界广泛的讨论和关注。围绕“何为政治哲学”问题,学者们已经给出诸多回答并形成一定共识。然而,政治哲学之所以作为问题被提出,却是现代哲学的内部分化以及哲学方法与科学方法之间的对立分野所致。因此,对“何为政治哲学”的不同回答,不仅取决于对“何为哲学”的不同理解,而且取决于对“何为政治科学”的不同理解。来自哲学内部和外部的复杂变化,使得“政治哲学”成为一个并非自明的知识类型而亟待划界和澄清。但无论采取何种定义,“规范性”依然构成政治哲学的概念“硬核”。对“规范性”的诉求,促成了当代政治哲学的自我确证和不断推广,激发了现代社会成员对自身生存境遇的自我审视和重新反思。

关键词:政治哲学/政治科学/规范性

标题注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7ZDA022)。


20世纪90年代以来,政治哲学逐渐成为中国学界的热门研究领域。进入21世纪后,随着译介和研究工作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当代政治哲学流派被引入国内学界,各方观点和命题也激起了广泛的关注、讨论乃至争论。近年来,随着中国国力的发展和文化自信程度的提升,如何在分析这些流派的基础上提出我们自己的思想整合方案、如何在面对这些观点的基础上反观中国古典学术的政治哲学资源、如何在思考这些命题的基础上建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可能性,日益成为中国学人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然而,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首先清楚地知道“何为政治哲学”。毫无疑问,对于这个更加根本的问题,即便是国内学界的回答也早已汗牛充栋[1]。可是,这并不代表它不再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因为,就算是在接受了“政治哲学”的一般定义及其描述之后,我们依然可以追问的是:人们为什么会提出“何为政治哲学”这样的问题?如果该问题的答案不一而足,那么,这种多样的状况是怎么造成的?它意味着什么?如果人们在诸多答案中终究可以发现政治哲学的核心特征,那么它(们)究竟在什么意义上是成立的?综言之,本文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提出一种与众不同的“政治哲学”新定义,而是为了反思既有定义的复杂性,能够对这个概念做进一步的梳理和澄清。

一、何为政治哲学:哲学的内部问题

我们如今提出“何为政治哲学”这个问题,并不代表我们对此一无所知。恰恰相反,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仅有所知晓,而且所知甚多。也许,正是由于我们了解得太多,所以才让事情变得更加复杂。因为,我们真正感到困惑的,不是没有人提供答案,而是想搞清楚,在各式各样的答案背后是否存在一个更宏观的背景或一条更隐秘的线索。

在20世纪思想史上,关于“何为政治哲学”最知名的回答来自施特劳斯。在1957年发表的同名论文中,施特劳斯观点鲜明地指出:哲学“是寻求普遍性的知识,寻求关于整体的知识”,是“用整体(一切事物的本性)的知识取代关于整体的意见”,因此,相应的,政治哲学就是探求政治事务的普遍本性的学说[2](P343-344)。不仅如此,他还认为,“政治事务依其本性就是赞成或反对,选择或拒绝,歌颂或谴责的对象。正是基于其本质,它们不是中立的”,所以“如果人们不按照好或坏、正义或不正义的判断标准来认真对待它们的或明确或隐晦的主张,也就是说,如果人们不按照某种善或正义的标准去衡量它们,人们也就不能理解政治事务究竟是什么”[2](P344-345)。因此,政治哲学不可能回避规范性的层面,它必须“争取获得有关这些标准的真正知识”,亦即,发现或建构某种善的或正义的政治状态。在这个意义上,施特劳斯相信,“政治哲学就是要试图真正了解政治事务的性质以及正确的或完善的政治制度这两方面的知识”[2](P345)。可见,所谓“政治哲学”,至少可以得到两种解释:一是关于政治现象之整体研究的政治哲学;二是关于政治现象之规范要求的政治哲学。尽管从理论上讲,两种政治哲学完全可以区分开来——也就是说,我们完全可以通过一种不诉诸规范性的方式来讨论政治事务的运转及其本质,而无需专门考虑这种状况“应该”合乎什么价值原则——但是,至少在施特劳斯以及多数政治哲学研究者的眼中,整体性与规范性的共同出现,构成了政治哲学的最基本的知识特征。

如今看来,这种观点已是耳熟能详甚至不证自明。然而,施特劳斯之所以提出上述问题并做出特定回答,是因为当时流行着在他看来深感忧虑的第三种关于政治哲学的理解方式。这就是所谓的“分析的政治哲学”(analytic political philosophy)。根据这种观点,“政治哲学”的内容和使命在于讨论和澄清政治学说中各种概念的用法以及这些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而不是政治学说所指向的实际的政治事务。持有这类主张的学者大多具有分析哲学的背景或认同分析哲学的主张,认为哲学与现实生活无关,哲学无力也不应去直接干预生活,而是应该梳理和澄清各种理论所使用的语词的意义和用法,进而弄清楚语词及语言本身的意义和用法。相应的,“政治哲学”也无非就是提供语词分析活动的哲学研究在政治领域的具体运用而已:“例如,艾耶在为T.D.韦尔登的著作撰写的序言中着重指出韦尔登对政治哲学所提出的定义是符合他的观点的:政治哲学并非旨在‘维护每一个特殊的制度或为之进行斗争’,而是旨在‘说明以特殊的方式在政治研究中形成的各种论断的逻辑’,特别是‘认识应该提出的问题的范围以及为了寻求这些问题的答案必须遵循的最适当的方法’。”[3](P9)在这个意义上,“政治哲学被认为仅仅是政治科学的方法论,是对政治科学的语言、界限和目的的研究,政治科学的逻辑和认识论,政治科学的原理论自在意识,或者说是原政治或政治‘研究’的原理论”[3](P8-9)。

毫无疑问,政治哲学是可以被用来处理政治科学的逻辑或方法。毕竟,反思并构成任何知识或学说的“元理论”,本来就属于哲学的题中之义。况且,通过这样的元层面研究,政治哲学确实可以获得一些关于政治科学的整体性知识,进而可以获得一些关于政治现象之本质的整体性理解。然而,现在的问题在于,即便是元层面的研究,也不应仅限于针对“各种论断的逻辑”的讨论。因为,这只不过有助于我们理解那些关于政治现象的概念或命题的整体性,却无助于我们理解政治现象本身的整体性。更重要的是,当政治哲学以这种狭隘的方式回答“整体性”问题时,它已经完全抛弃了关于“规范性”的思考——不是关于政治概念或命题的规范性的思考,而是关于政治事务或政治生活本身的规范性的思考。对此,施特劳斯深感悲观。他说:“今天,政治哲学即使没有完全消亡,也处于衰落和可能是腐朽的状态。”[2](P345-346)在他眼里,“政治哲学”并不是用于处理政治术语的思辨学说,而是直接面对政治事务、兼具整体性与规范性的实践理论。因此,他对那些从分析哲学的视角出发得到的、被称为“政治哲学”的东西深为不满。也正因如此,他才会觉得非常有必要重新提出这个问题:“何为政治哲学?”

同样反对采取分析哲学的哲学概念及其操作方式、强调政治哲学应当具有实质性的规范维度的,当然还包括罗尔斯。在罗尔斯看来,政治哲学显然需要表达特定的政治价值,为那些根本性的政治原则和政治理念提供基础和论证,参与构成社会公共文化的组成部分,并向公民传递关于个体和社会的某些特定的政治理念作为教诲。因此,政治哲学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规范功能:(1)解决重要的政治分歧和政治冲突;(2)将社会作为整体以及将个人作为公民来思考;(3)对社会制度采取恰当的合乎理性的论证与辩护;(4)以现实主义乌托邦的精神探讨一种合宜的政治秩序的可能性[4](P9-10)。在《正义论》等著作中,罗尔斯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处于规范性的维度上。对他而言,“政治哲学最主要的工作,是要发展出一套有效的方法论,运用我们的道德直觉及各种经验性知识,建构出一套最能符合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considered judgment)的正义体系”[5](P5)。类似地,米勒也明确表示,政治哲学的核心依然是要研究生活价值及其实现手段的问题[6](P8)。他说:“今天的政治哲学家可以将证据建立在更坚实的经验主义基础之上了。但是他们工作的本质仍然是”“吸纳我们关于人类社会的知识并弄清人们被统治的方式,然后探究根据(他们相信自己的听众也将共享的)那些目标和价值,最好的政府形式会是什么”[6](P15)。与之相比,金里卡在这个维度上可能要更激进。他认为“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之间,有一种根本性的关联”[7](P11);基于道德哲学并契合人们的道德直觉,乃是政治哲学得以成立的关键前提。金里卡说:“政治哲学是一种道德论证,而道德论证又得诉求我们深思熟虑的直觉”“政治哲学的中心目标之一,就是要对那些相互竞争的正义理论进行评判,并进而评估这些理论为自己的立场所作辩护的力度和融贯度”[7](P13)。

可见,对政治哲学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哲学(尤其是对规范性在哲学中所处位置)的理解。也就是说,“何为政治哲学”之所以构成一个问题,是因为人们对“何为哲学”存在不同看法。到这一步为止,所有差异仍是哲学内部的差异。然而,对20世纪的政治哲学来说,使得“何为政治哲学”成为一个有意义但也更棘手问题的,在根本上不是来自人们对哲学的不同理解,而是来自哲学之外的其他研究方法的介入和竞争。正是后者的强势崛起,导致“政治哲学”成为一个并非自明的知识类型,因而亟待划界、质询和澄清。

二、何为政治哲学:与政治科学的映射

以哲学的方式介入政治生活、讨论政治事务,从而得出关于政治现象的学说,这样的研究不仅早在人类文明的轴心时代就开始了,而且当时就已经达到了一个高峰。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西塞罗的《国家篇》均是其中代表。但是,当古代哲学家开展这方面研究时,他们只会认为自己是在从事“政治学”(politics)研究,而不是专门的“政治哲学”(political philosophy)研究。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对他们来说,哲学的方式几乎是理解政治生活的主要乃至唯一方式。由于缺乏成熟的其他科学方法,因此他们难以想象,除了基于理性思辨的哲学讨论,还有什么其他方式可以构成关于政治生活与政治现象的有效考察。显然,在这种观念支配下,“政治哲学”与“政治学”之间是画等号的;甚至可以说,前者是被后者“包裹”或“遮蔽”的。换言之,如果这种观念不改变,那么“政治哲学”概念本身就不会凸显。此时,立于舞台中央的就始终只是“政治学”,而不是“政治哲学”。

实际上,自觉反思这类研究的特殊性质,意识到它们更应被命名为“政治哲学”,意识到它们只不过是政治学全部知识体系中的特定类型或分支,这是十分晚近的事。因为,只有当研究政治事务的其他方式日趋成熟或成型,以至于相关研究已经壮大到一个能够与哲学的探讨模式相抗衡的情况下,“政治哲学”才会作为一个独特的知识门类而获得有效的概念化。也只有在这个时候,人们才会有意义地提出“何为政治哲学”这个问题,进而谋求“政治哲学”的内涵与外延、功能与局限。在施特劳斯看来,20世纪以来,沿着韦伯所开创的实证主义路径而日益兴盛的“政治科学”(political science),就是那种最能迫使“政治哲学”独立呈现、但也同时使之面临最严峻挑战的方式[8](P53-58)。他说:“政治哲学被理解为与‘政治科学’截然不同的东西。这种区别是哲学与科学的基本区别的结果。甚至这种基本的区别也是新近产生的。就传统而言,哲学和科学是没有区别的……17世纪伟大的理性革命开辟了当代自然科学的道路……新的自然科学越来越独立于哲学……哲学和科学的分野得以确立,政治哲学和作为一种研究政治事物的自然科学的政治科学之间的区分也随之获得了广泛认可。”[9](P1)进入20世纪之后,随着政治学研究的科学化进程不断深入,亦即,随着“政治科学”的全面兴起,与之迥然有别的“政治哲学”的自觉性逐渐被激发起来。从而,那些一直以哲学的方式探讨政治事务的研究者才意识到,他们所做的“政治学”原来并非完整的政治学,而只是全部政治学的一个部分,一个需要他们加以区分、澄清和捍卫的部分。所以,这个理应被更精确地定义为“政治哲学”的部分,其实是被“政治科学”映射出来的,它的地盘与边界是被“政治科学”逼迫出来的。概言之,没有“政治科学”的发展及其自主性的确立,就没有对“政治哲学”的提炼、反思乃至重新定义;没有“政治科学”的发展及其自主性的确立,政治哲学的研究者就仍会以“政治学”来命名自己的工作,并认为自己的研究方式就是探讨和考察政治事务的唯一(主要/基本)方式。

因此,在这种条件下,要理解“何为政治哲学”,就必须同时了解“何为政治科学”。政治哲学/政治科学之间的相互映射,构成了政治学的两个基本部分。它们的“研究对象是共同的,二者的分野在于使用什么样的研究方法:使用科学方法还是哲学方法”[10](P6)。然而,什么又是科学方法呢?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不仅带来有差异的“政治科学”定义,也给“政治哲学”划出不同幅度的边界。由此,“何为政治哲学”这个问题,将会因为需要进一步考虑政治哲学与政治科学之间的映射关系而变得愈加复杂。

首先,在最严格的意义上,科学方法仅是指那些在物理学、生物学和心理学等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方法,即凭借经验观察、实验设计、数据采集和精密计算而发现因果联系及其规律的方法。通过此类方法获得的“政治科学”,几乎可被视为自然科学在政治领域的“翻版”或“移植”。研究者普遍认为,在20世纪流行一时的行为主义流派正是这种门槛最高的政治科学范畴的典型代表。因为,行为主义不仅反对在政治事务的讨论中引入任何抽象思辨或初始原则,反对把政治学同道德或伦理问题混淆在一起,反对对政治事务采取无法进行经验检验的宏观解释,而且认为,任何一个群体的性质都可以最终被还原为个体的性质(就如同任何一个物体都可以被还原为基本粒子),因而我们可以“通过对个体行为的观察并对一定数量个体的行为进行通约而归纳出群体的性质”[10](P7)。与心理科学中的行为主义一样,政治科学的行为主义也非常强调面对动机、意图等心理概念及其理论预设时所需采取的谨慎态度。对行为主义来说,政治科学不应在任何意义上陷入形而上学,而是必须严格地建立在可观察、可检验的经验基础上;那些值得追求的科学的政治理论,必须是从经验和事实中得出并经得起经验与事实检验的学说。

其次,在较严格的意义上,科学方法可以包括在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等社会科学领域充分展示其有效性的研究方法。毫无疑问,社会科学所运用的实证调研、田野访谈等方法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受自然科学影响的产物。然而,与后者不同,社会科学不仅可以容纳基于数据刻画的定量研究,也可以容纳基于主体判断和阐释的定性研究;不仅可以要求研究者对政治事务做出实际描述和分析,而且可以允许他们在此基础上展开合理但并非绝对确定的推测和预判。此外,更重要的是,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并不一定持有那么强烈的“还原论”立场。因为在相当数量的社会科学家眼里,社会制度或社会结构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实在的整体对象。因此,运用社会科学的基本方法并且构成社会科学一部分的“政治科学”,就会特别注重对政治架构、政治制度的整体运行及其因果规律的研究,“力求系统地描述、分析和解释政府机构和公开政治性组织的运作,加之所有那些有助于确定合法权威所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分配方案或决策的社会活动和互动关系;以及那些展示有关这些机构、决策和分配的各种论点的价值观、人性观和各种描述性理论”[11](P569),进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和推测政治活动的未来趋势或选项。

最后,在更加宽泛的意义上,科学方法还可以包括思想史、专门史等历史科学的研究方法。政治学研究者承认,历史科学方法的引入,其实才是人类关于政治事务的探讨真正迈向“政治科学”的开端:“自意大利文艺复兴运动起,在最初的400年里,继承亚里士多德开创的传统、为政治科学的复兴做出重要贡献的政治学家,几乎同时又是杰出的历史学家。……这些胸怀科学抱负的政治学家认为政治是历史的结果。……他们把科学的方法理解为历史—比较的方法:通过系统地收集既存文献资料以把握与研究对象有关的事实,并按照历史演变过程的顺序对研究对象进行历时的考察以从中发现政治生活内在的因果联系的网络;同时又通过若干国家的比较以检验在某一特定时空条件下存在的因果联系的网络是否具有普遍性,即是否普遍为真;由此建构政治学的概念和理论。”[10](P6)显然,这种方法之所以堪称科学,关键还是在于这种研究对经验事实与经验验证的倚重。只不过,历史科学中的经验事实,往往不是来自现实的调查收集,而是来自文献资料的记载或考古文物的证据。面对这些记载或证据,研究者的判断、推理乃至联想能力尽管变得格外重要,但他们运用这些能力的目标却依然是为了发现事实;并且,他们依然相信,自己的观点和论述在新的记载或证据出现时仍是可被证伪或证实的。

综言之,“政治科学”本身是一个颇具弹性的概念。如果“政治科学”意味着一种运用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方法的知识类型,那么,“政治哲学”的范围就会较宽。它不仅包括前文所说的(1)对政治概念进行语词分析的政治哲学、(2)对政治现象予以整体把握的政治哲学以及(3)对政治事务做出规范评判的政治哲学,还会涉及“政治思想史”或“政治哲学史”。因为,在这种条件下,政治思想/哲学史可以被认为是包括政治哲学在内的政治思想在历史层面的展开,是构成政治哲学的各种政治理念和政治原则的历史过程[12](P1002)。也就是说,这类研究是在历时性而非共时性地讨论政治哲学,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揭示政治哲学各种观念的历史境遇及其当代影响①。

然而,如果“政治科学”不仅意味着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方法的运用,还意味着历史科学方法的运用,那么“政治哲学”的地盘就会缩减许多。因为,此时即便是政治思想史的研究,也会由于更注重政治理念的经验背景,而更多地体现出实证色彩,而非思辨特征[7](前言P3-4)。相应的,在这种映射关系中出场的“政治哲学”也会更鲜明地表现出自身的整体性与规范性一面,从而与道德哲学发生更紧密的直接关联。显然,这种“政治哲学”是哲学研究者最熟悉的版本:以一种无需过多考虑历史语境或主体分歧的方式,讨论政治理念、原则或主张的道德正当性与合法性,探求一种在道德上稳定的、合宜的基本制度安排,进而普遍地影响社会的公共文化、政治决策者以及普通公民。在施特劳斯看来,备受推崇的古典政治哲学就是这种范型。因为“古典政治哲学探索的是政治现象的本质以及最好的或公正的政治秩序,而不是研究同政治史相关的特殊现象——具体的政治家和国家,更不用说研究政治哲学史。比如说柏拉图……他‘不关心甚至蔑视纯粹的历史事实’,因为他认为最好的政治秩序和哲学问题‘比这个或那个人对这一最好的政治秩序的见解这一历史问题要重要得多’”[9](P1046)。

可见,关于“何为政治哲学”的不同回答,不仅取决于对“何为哲学”的不同理解,而且取决于对“何为政治科学”的不同理解。表面上看,政治哲学与政治科学的区别似乎并不在于研究对象的不同,而在于研究方法的不同。但究其实质,政治哲学与政治科学的区别似乎也不在于研究方法的判然有别,而在于后者的研究方法要比前者更多。也就是说,政治哲学可以从纯粹的哲学思辨方法而部分地拓展到历史科学的方法,但是,政治科学却可以继续从历史科学进一步拓展到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方法。正是“政治科学”在研究工具上的多样性,使得现代人关于政治事务的探讨在内容上可以变得更丰富、更广博,也更复杂。也正是这种丰富、广博和复杂的思想状况,才使得我们这些现代研习者去追问、区分和澄清“何为政治哲学”这个问题变成一项有意义的工作。

三、何为政治哲学:作为硬核的规范性

一方面,政治科学的范围变化虽然影响到政治哲学的外延,但它只会以更加丰富多样的知识形态来证明而不会影响政治哲学的内涵,即政治哲学是关于政治事务的整体性和规范性学说,它不可能对政治现实“无动于衷”[13](P40)。另一方面,人们对哲学的理解虽然会影响到政治哲学的内涵,但由此得出的若干种定义却必须接受其内涵中硬核部分的筛选。也就是说,并非每一种关于“何为政治哲学”的回答和界定,都能够获得人们的普遍认同与广泛接受。那种基于分析哲学的狭义理解而仅对政治概念进行语词分析的政治哲学,尽管流行一时,却终究未能构成政治哲学的主流。类似地,那些试图在价值层面保持中立而只对政治现象及其运转状况作整体描述的政治哲学,其实也并不能完成“探求政治事务的整体和普遍本性”“真正了解政治事务的性质”的理论任务。因为政治事务的本性就在于规范性,即政治事务必定蕴涵、体现或指向某种特定的价值判断或价值诉求[13](P195-196)。这是政治哲学的“硬核”。在当代学术语境中,几乎所有研究者都承认,政治哲学应当是一种规范理论,人们需要去发现或建构的是一种堪称“规范的政治哲学”(normative political philosophy)的学说[14](P2)。

然而,什么是政治哲学的“规范性”?或者说,政治哲学在什么意义上是“规范的”?最直白的观点认为,既然哲学需要介入生活,发挥其批判和指导功能,那么,政治哲学作为哲学的一个门类,理应对政治生活尤其是国家生活的运行方式、原则和理念有所思考、批判、引导与矫正[15](P5)。它需要考察并提出“政治行动所遵循的原则,这些原则所从出的价值观念,这些观念的基础:研究根据这些原则构成的社会基本制度和结构”等方面[16]。进一步地,如果政治活动还可以被广义地理解为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的一切实践与交往行为,那么,“政治哲学”的讨论对象还将包括与人们在公共领域不断成就自身的一切行动,并对这些行动均要有所规约和范导。概言之,政治哲学的“规范性”,充分地体现在它能够且应当直面政治生活,引导政治事务,提供规范的政治理念、原则或主张[17](P8)。正如沃林相信的那样,政治哲学家必须成为“杂乱无序的围剿者”,他们“必须修复一个意义上已支离破碎的世界及其伴随的机构性表现方式”,“必须从政治混乱中造就一种政治和谐……没有一位政治理论家鼓吹过杂乱无序的社会,也没有一位政治理论家曾把永久的革命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来提倡。在其最基本的含义里,秩序表示一种和平与安全的状况,它使文明生活有了可能”[18](P9)。

可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社会环境及文化背景中,能够发现或建构怎样的规范的政治理念、原则或主张——即哪些规范性的政治理念、原则或主张可以被提出并且具有现实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却不是由政治哲学“无中生有地”提出的。在根本上,它们是由这个历史时期、社会环境及其文化背景所决定。换言之,任何试图以哲学的方式对政治事务提出具有明确规范效力的理念、原则或主张,都是政治哲学针对当时社会状况及其共同问题的某种具体回应,都是当时的现实背景与当时的知识背景相交集的现实产物[7](P4-5)。从这个意义上讲,面向政治事务“提出”各种规范性的理念、原则或主张的,根本上并不是政治哲学,而是处于时代之中的政治事务本身。

在这个意义上,作为一门知识,政治哲学的“规范性”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对政治事务的规范要求,还应当(似乎更应当)涉及对这些规范要求的理由、依据、标准的论证与判定。因此,政治哲学的重要功能和使命,除了刻画规范的政治理念与政治原则,更在于对这些基于合理理由、历史依据或现实需求的政治理念、原则或主张从逻辑性与正当性上给予规范意义的证成或证伪,从而使之更加准确合宜,更加精细化和系统化。罗尔斯说:“政治哲学的优点只在于,通过研究和反思,它能够更为深刻、更为全面地阐释政治理念的某些基本概念。”[4](P1)在这个意义上,“政治哲学的重心是论证”[19](第11版),而不是“提出”政治理念、原则或主张,至少,它不享有“提出”这类理念、原则或主张的特权。尽管政治哲学常常因为诉诸理性而看似获得这方面的权威性,但“政治哲学的一本原著对人类理性的这种诉诸是否成功,这是一个集体的判断,是在一个社会的一般文化氛围中经过长期讨论后做出的;作为个体,每一位公民都会对这些原著做出是否值得加以研究和反思的判断”[4](P3)。

必须承认,无论是对规范的政治理念、原则或主张的设定,还是对它们的规范性论证,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典政治哲学都是这方面毫无争议的典型。因为古典政治哲学所设定和谋求的,正是一种追求自我完善的政治主体以及一种足以体现至善的政治结构。比如,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自由的个体结成政治社群合乎其自然的目的,而“好生活”必然也只能在政治生活中实现[20](P9)。然而,到马基雅维利这里,政治哲学的“规范性”却发生了重大的转移。表面上看,似乎马基雅维利对君主权力、国家功能等方面的论述完全放弃了对善或正义的规范性追求,但是,马基雅维利的现代政治哲学与古典政治哲学之间的实际区别,却不在于后者强调规范性而前者放弃规范性,而在于两者对“规范性”的理解完全不同。研究者指出,“马基雅维利反对古典政治哲学(也就是苏格拉底传统的政治哲学)以‘应该’和‘好’为导向,他认为这是无用的真理,只是言辞或想象中的国家,而这种国家的特点就是要求统治者践行伦理德性。而他关心的是‘事实性的真理’(factual truth)或‘有效真理’(effectual truth),关心人们实际如何”[21](P38)。在这个意义上,马基雅维利只是在降低政治生活的道德标准,而不是抛弃政治生活的道德标准;换言之,马基雅维利并非“用一种单纯描述性的或分析性的政治科学反对古典规范性的政治哲学”,而是用一种在他看来正确的规范性教导去反对一种错误的规范性教导[21](P38)。当然,这也恰好表明,“规范性”的伦理意义——作为普遍的、稳定的、具有伦理共识性质的“规范性”——在政治哲学中的地位确实发生动摇。

进一步促使“规范性”含义转变的是霍布斯。在他这里,政治领域不再有最高的善,“但是有最高的恶,即死亡……人聚集在社会里不是为了达到一种共同的善,而是为了避免可能来自相互之间或来自自然的恶。……整个现代哲学试图把人的政治存在不是建立在德行上,而是只建立在必要性上”[22](P75)。也就是说,政治的生活不再是为了实现共同的卓越和光荣,而是为了避免伤害以求每个人自己能够凭借自由而存活于世。在此基础上,现代政治哲学通过承认脆弱的个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彼此交换,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保持相对的张力,从而留出私人空间以供个人打理和经营自己的“自由”[23](P11-12)。因此,不仅“规范性”的伦理意义发生动摇,其公共意义也开始变得脆弱。

在当代政治哲学中,“规范性”的公共意义进一步萎缩。政治领域的“价值中立”诉求获得越来越多支持。然而,强调“价值中立”的政治哲学依然可被认为是一种规范性的立场,因为它预设了“价值中立是好的”这一判断。在强调“国家中立性”的政治自由主义学说中,“价值”是社会生活中各种政治派别或利益集团持有的具有特定道德倾向的立场,而“中立”则意味着不应让这些派别或集团在国家层面上单一地倡导或推广它们各自立场,更不应利用国家机器将其中某种立场作为主导观念规定下来。但尽管如此,这种学说并未因此就要取消“价值”以及一切价值判断,它只是要求各方应在私人领域或非国家层面上倡导自己的价值;它把价值的定义、倡导和追求的权利交给个体或局部,但也将之限定在个体或局部,而在国家层面上则不应有特殊的倡导。政治自由主义相信,如果一定要在公共领域倡导某种价值,那也不是倡导某个特殊的完备性学说,而只能倡导“价值中立”这种非常稀薄的规范性要求而已。

概言之,随着政治哲学的现代进程,“规范性”的内涵遭遇到越来越多的挑战,“规范性”所能诉诸的稳定或统一的基础也日益被稀释。但是,这些不足以证明,政治哲学已经放弃了对“规范性”的追求。与那些将主要精力置于概念的语词分析或经验的整体把握的政治哲学相比,谋求具有范导性的政治理念、原则和主张,对其理由和基础予以澄清和证明的政治哲学,依然构成当前学界主流。政治哲学必须“具备美好的政治理想和理念……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维持正义感,站在正义的立场和适当的距离,对实际的政治进行清醒的监督和批评”[12](P872),依然构成一种认同广泛的主张。其实,政治哲学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得以再度兴起的事实也一再表明,不是别的,而是对“规范性”重新燃起的兴趣和诉求,促成了当代政治哲学的自我确证和不断推广,激发了现代社会成员对其生存境遇的自我审视和重新反思。如今,政治哲学与越来越多的人类生活议题息息相关,以至于每一个关心伦理生活、关心人类未来发展的人都必须认真对待政治事务及其规范原则,进而在严肃的反思中提出这个问题:“何为政治哲学?”

①如果“政治科学”仅仅意味着一种运用自然科学(不包括社会科学)方法而获得的政治知识类型,那也不会使得“政治哲学”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变得更宽。因为在这种条件下,全部政治学知识体系就会由“政治哲学/政治科学”的两分模式,变为“政治哲学/政治理论/政治科学”的三分模式。此时,政治科学所让渡出来而未曾运用的那种社会科学方法,将带来一种并不那么“科学”但也不至于被归属于“哲学”的中间理论层面。

原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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