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霆:嘉庆朝鸦片烟外禁时间考——兼与井上裕正商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68 次 更新时间:2020-06-21 21:35

进入专题: 鸦片烟   外禁   清朝   嘉庆四年   嘉庆二十年  

刘霆  

摘    要:

关于清代鸦片烟的外禁时间,学界一般认为是嘉庆元年。日本学者井上裕正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外禁开始的时间应该是嘉庆四年。事实上,嘉庆二十年之前,清廷从未有外禁之谕旨颁发,亦未针对外国商船采取过任何执法行动。当时稽查鸦片走私的对象,始终是国内不法商贩及贿纵卖放之官员。这仅是执行了雍正七年颁发的《惩办兴贩鸦片烟及开设烟馆条例》,属于内禁之范畴。从法令政策的明确规定与查禁行动的实际执行层面而言,清廷鸦片烟外禁之时间应始于嘉庆二十年。

关键词:鸦片烟; 外禁; 清朝; 嘉庆四年; 嘉庆二十年;


嘉庆帝的继位是以革新政治的形象出现的,亲政第一年便诛杀了权臣和珅,并开始整肃官场纲纪与沿海危机。在此背景下,鸦片作为药品合法进口的历史亦遭终结。但鸦片烟外禁的时间问题在学界却略有争议。晚清以来,一般均认为嘉庆元年(1796)清廷开始禁止鸦片的进口。120世纪20年代,日本学者矢野仁一对此提出质疑:“嘉庆元年即公元1796年的上谕原文无论如何也找不到。不管是在《东华录》《圣训》,还是在时任两广总督的朱珪、吉庆的传记中,都未见任何踪影。”2矢野仁一从史料的角度对“嘉庆元年外禁说”提出了质疑,但并未进行考证并提出新的结论,亦未引起学界的关注,故“嘉庆元年外禁说”一直为研究中国禁毒史的中外学者所认可。3

对“嘉庆元年外禁说”明确提出异议,并进行详细考证的是日本学者井上裕正,他认为嘉庆元年的外禁是子虚乌有,外禁开始的时间应该是嘉庆四年(1799)。4

本文认为,井上裕正的考证推翻了“嘉庆元年外禁说”,但其论据却不足以支撑所谓的“嘉庆四年外禁说”。关于外禁时间的考证,界定标准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标准不一,会导致历史当事人及后世研究者的主观认知差异,而将此问题弄得扑朔迷离。笔者认为,鸦片烟外禁,是禁止外国商人将鸦片烟运入中国。这是一个关乎中外贸易的法律关系问题,其标准必须包含两方面的构成要件:其一,皇帝颁发谕旨,或相关部门(刑部)出台具体的法令,明确外国商船禁运鸦片之行为,并告知违令处罚的相关措施;其二,广东地方政府或粤海关根据清廷法令,针对外国商船贩运鸦片的行为开展实际的查禁行动。以此标准观之,嘉庆二十年(1815)之前,皇帝从未有外禁之谕旨颁发,清廷亦未针对外国商船采取任何执法行动。虽然嘉庆四年、十二年(1807)、十四年(1809),粤海关通过驻澳门税口委员或行商向外人传达了中国的禁令,这或许亦可成为历史当事人所理解之“外禁”。但此行为并未奉有谕旨,既非国家层面的政策法令,亦未有针对外船的实际执法行动,对外人的鸦片贸易也未产生任何影响。故不能视为外禁之始。其时,清廷在广东沿海稽查鸦片走私的对象,始终是国内不法商贩及贿纵卖放之官员。这仅是执行了雍正七年(1729)颁发的《惩办兴贩鸦片烟及开设烟馆条例》5,对相关人员的处罚亦是根据此条例进行的。显然,这属于内禁之范畴。

因此,笔者认为,从法令政策的明确规定与查禁行动的实际执行层面而言,清廷鸦片烟外禁之时间应始于嘉庆二十年。


一“‘嘉庆元年外禁说’辩误”及“嘉庆四年外禁说”的形成


井上裕正否认“嘉庆元年外禁说”并提出“嘉庆四年外禁说”的证据有以下三个方面:

1.从清廷颁布法令的惯例而言,井上裕正认为“大凡一项禁令在颁布之时,如此前已有某一先行禁令,一般情况下都要提及。然而,当我们阅读嘉庆四年、十二年、十四年各禁令时,虽然发现十二年和十四年禁令提到了四年禁令,却无一处提及元年禁令”。6

2.道光十四年(1834)九月十日,粤督卢坤奏:“伏查外洋鸦片流入中华,由来已久。其初本以药材贩运入关,完税行销,沿海商民沾染外夷习气,煎膏吸食。迨嘉庆四年,前督臣以鸦片有害民生,禁止入口,贩运者不得入关。”7道光十六年(1836)七月二十七日,粤督邓廷桢亦奏:“迨嘉庆四年,前督臣觉罗吉庆以外夷之泥土,易中国之货银,殊为可惜。且恐内地人民辗转传食,废时失业,奏请不许贩卖,犯者拟罪。”8井上裕正认为“以上两奏虽然都提及了嘉庆四年对鸦片的禁止措施,却无一言涉及嘉庆元年禁令。而且两奏中‘迨嘉庆四年云云’,语同‘及至嘉庆四年才开始’之意,这说明,所谓嘉庆元年的禁令,至少在这两位上奏者的印象中并不存在”。9

3.井上裕正认为“当时,东印度公司的广东地区负责人密切关注着清政府的动向,如发生颁布禁止鸦片贸易的上谕这类重大事件,他们绝不会忽略。实际上……最详尽地保存了嘉庆四年(1799年)外禁情况的史料,就是东印度公司的记录,通过行商将此禁令转述于外方的粤海关签发之公文,英译后全文收录于《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中。但即使在这篇英译的公文中,也全然未提及嘉庆元年(1796年)的禁令,处理1796年度各类资料的《编年史》第52章中,也未涉及任何有关鸦片禁令的事情”。且“更具决定意义的史料”是“1798年12月9日,位于广东的东印度公司管货人向孟加拉总督提交了一份报告,转述了清政府可能会对鸦片输入加以禁止的情报,然后说:‘但有一点则是确实的,最近,没有发出这类禁令的迹象’”。故“根据英国东印度公司方面的上述史料,‘嘉庆元年鸦片外禁’之说同样不能成立”。10

井上裕正还详细考证了“嘉庆元年外禁说”形成的原因:道光十六年,清廷开展了“弛禁”与“严禁”之讨论,相关奏折及上谕被广东英国当局的中文秘书兼翻译马儒翰译成英文。在这些翻译中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即将中文中的“嘉庆初年”(初期)译成“嘉庆元年”(第一年),如朱嶟奏折中的“如鸦片烟一项,嘉庆初年,立禁已有专条”,译成“And in regard to opium, special enactments were passed for the prohibiting of its use in the first year of Keaking(1796)”(关于鸦片,在嘉庆的第一年,就制定了禁止其使用的特别法令)。朱嶟奏折之英译本作为附录被收入英国驻华商务监督义律致外相巴麦尊的报告中,此报告又被收入英国政府提供给议会的文件中。另外,该折之英译本还被《广东记录报》《广州周报》《中国丛报》等广东的英文定期刊物发表,居于广州的英国商人便形成了“嘉庆元年鸦片禁令”的印象。因此,1839年5月23日,广州英国商团给巴麦尊的请愿书中就指出:“鸦片对中国的输入,虽然曾在支付关税的基础上被认可,但1796年时遭到了禁止。”这份请愿书两天后发表于《广州周报》,后又被《新加坡自由报》转载。林则徐在广州主持禁烟,为了解西洋事,组织翻译的外文报纸主要有《广东记录报》《广州周报》《新加坡自由报》等。翻译成中文的新闻记事,先以《澳门新闻纸》为名,后经取舍选择,编成《澳门月报》。《澳门新闻纸》第一册中记载:“前时,鸦片准纳饷进口,至一千七百九十六年(嘉庆元年丙辰)才止。”《澳门月报》三《论禁烟》亦载:“前时,鸦片准纳税进口,至一千七百九十六年才禁止。”而魏源在编辑《海国图志》时,大量利用林则徐组织翻译的《澳门新闻纸》与《澳门月报》。故魏源的《夷艘入寇记》《海国图志》《道光洋艘征抚记》均记载:“及嘉庆元年,因嗜者日众,始禁其入口。”因此,鸦片战争之后,“嘉庆元年外禁说”开始出现于利用魏源这批资料的一系列著作中。11

笔者认为,根据井上裕正的论述,可以推翻“嘉庆元年外禁说”,特别是其“嘉庆元年外禁说”的形成过程,可谓考证严密,令人信服。但据其论证逻辑及所依赖的史料,却不足以支撑所谓的“嘉庆四年外禁说”。事实上,与“嘉庆元年外禁说”一样,“嘉庆四年外禁说”亦是一个伪命题。


二“嘉庆四年外禁说”的辩误


笔者将按照历史事件的时间顺序,对井上裕正所依据的史料加以逐一辨析。

1.井上裕正所谓“嘉庆四年外禁说”的核心证据来自嘉庆四年十一月十一日(12月2日)粤海关监督佶山的一份知照。这份知照由托马斯·斯当东翻译成英文,收入马士所著《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中。该知照的中文原件已失,目前所见是《编年史》第二卷收录的中译本,现摘录如下:

兹接抚院来函称:“ ……为杜绝此种(鸦片)祸根,必须阻塞其源,余等经缜密查访,此物系外国人输入,经由虎门进口,由湾泊之处引水船或巡船运送至深井,或以小艇从澳门分散偷运至省会。沿途关卡之胥吏弁兵,虽明知其所为,但任由通过而不问,必应受巨额贿赂无疑。目前如不竭力剪除祸害,则后患何堪设想。是以余等特颁此令,通告全省各地及各关卡文武官弁一体知照,随时随地严行查禁,一经发现此种行为,即予惩处。同时,余等要求海关监督大人亦颁发严令,饬谕该管之官吏、家人及各关卡等弁兵,今后必须对引水船只、巡船及渔船等,严行搜查,有无夹带烟土,如有违犯,即予拿捕,送官究办,治以应得之罪。如虽经余等公告,仍敢收受贿赂,暗中卖放者,必将严行追查其所经过地区与关卡,一经查明属实,绝不宽贷。如有其它办法与章程,能加强禁止与查拿者,希海关监督大人于复函时,并予通知。”接获上函,本官亦同样查缉鸦片来源,发觉实系由外国船只运入,是以即令驻澳门税口委员,转知该处外国头目及各船指挥,饬谕彼等,本官觉意禁止鸦片一物输入本口岸;假如发生此等事端,余等将按照接获之通告严行查缉。除回复抚院大人之咨会外,特将上述命令饬谕行商,彼等更应凛遵毋违,并转饬各国大班,以便彼等严遵此令,禁止各该国船只运来此项物品,必无行商敢于妄行承保,或敢于承销舱货,如敢故违,本官将此事报告总督与抚院,即将该行商严查并处罚,决不稍予宽贷。行商必须按例回复,俾知彼等已遵奉此令。12

对这份知照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其一,从该照会的背景而言,粤海关监督佶山收到的仅是广东方面的来函,并未有任何共同阅知的文件,亦没有只言片字提及这是奉有皇帝的谕旨。需要说明的是,海关监督属内务府职官,由皇帝简任。由于粤海关通过行商对外商实行管理,故按照惯例,涉及沿海问题的处理,皇帝均要求军机处将相关谕折抄发给两广总督、广东巡抚、粤海关监督等共同阅知。一般来说,若清廷有外禁之谕旨,粤海关监督并不需要通过广东督抚的传达。即便嘉庆皇帝有外禁的谕旨给广东督抚,那么函告中必须提及这是奉旨谕旨的行动。可见,此次广东方面的行动,并无来自北京的任何指示。

其二,知照明确指出,函告粤海关的是广东抚院,即巡抚陆有仁13,而不是两广总督吉庆。在日后的嘉庆十二年、十四年的粤海关照会及道光十四年、十六年的卢坤与邓廷桢奏折中反复出现的关键人物吉庆,在此事件中是完全缺位的。这说明吉庆与嘉庆四年的知照并无直接关系。

其三,由函告可知,为杜绝鸦片入口,广东地方当局已经命令全省关卡严查引水船、巡船等船只,并要求粤海关方面对其所管辖的关卡及官吏亦照此办理。显然,此次广东地方政府的行动仅仅是针对引水等中国船只的检查,拿捕究办的只是中国的走私者,对粤海关的要求亦仅止于此。

可见,嘉庆四年清廷并未颁布外禁谕旨,广东地方政府的查禁亦仅是针对中国的走私船只及受贿卖放的官员。虽然粤海关方面让税务委员及行商向外国船只转达禁令,但这属于对函告的自我延伸理解,并非清廷的政策内容。而且粤海关亦未有任何针对外商船只的实际行动。因此,无论是从国家律法层面还是从禁令的实际操作层面,“嘉庆四年外禁说”均不存在。

2.井上裕正所谓的“嘉庆十二年(1807年)及十四年(1809年)的两次禁令均提及四年(1799年)禁令”的说法存在诸多模糊甚至讹误之处。

嘉庆十二年十月,浙江道监察御史郑士超以“粤东吏治废弛”,奏请朝廷“严饬整顿”。其第四条即为“鸦片烟一项”:“近者省城内外,公然开设烟馆,工商士庶靡然成风。宴会则以之款客,嫁娶则用作妆奁……现由闽粤延及各省,以至京城内外,亦均有私贩私销处……粤海关监督稽查洋船货物,是其专责。闻该处把口书役人等,递年坐抽私税,盈千累万。因擅放入关,直行无阻。该监督亦收受陋规,难保无通同放纵之情弊端。”14郑士超是广东籍言官,此折当是其回籍时的见闻。嘉庆帝认为郑士超“所有奏上五条,俱属切中时弊”,关于鸦片烟的问题,指出:“此虽属事之小者,然于地方风俗,殊有关系。该省并不实力查禁,可见积习因循,毫无整顿。著即一律严拿,按法惩治。并责令粤海关监督于洋船过口时,稽查杜绝,毋许透漏干咎。”15

粤海关监督常显获令后,于十一月二十一日向行商发出告示:

嘉庆四年,前任海关监督佶与总督吉一致同意启奏皇上,恳陈行商与外国人之间商业来往进行之办法,在该奏章上,彼等向皇帝陛下呈请,必须将鸦片完全没收并予以禁止。此奏议深得皇上嘉许,并经记录在案……顷接部院与抚院发下关于鸦片同一事件之法令一份,内知会本官,皇上谕旨规定,所有外国船只于驶入本国口岸时,应经检查有无此项物品,以便预防走私夹带运入……尔等行商一经收到此令,即应遵照,并立即将其转谕外国大班——通知彼辈,勒令将其在彼辈各国所有来船公布,俾能一体知照,鸦片原为本朝禁止之物,是故彼等不得将其夹带入口……如彼等有敢于违犯或规避此令者,一经各关员吏查出此物,不独鸦片予以焚毁,而挡保该船之行商、通事及外国人之运带此物者,将必受到极严之惩处。16

这就是所谓嘉庆十二年禁令。该禁令的确提及嘉庆四年两广总督吉庆与粤海关监督佶山上奏皇上,要求将鸦片没收禁止云云。但吉庆之奏折究竟是哪一件,内容如何?以往论者多语焉不详。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嘉庆四年吉庆的题本、奏折共161件,经梳理,未见有奏请禁烟之内容。按清代的奏折制度,从雍正时起,即命令“内外臣工将御批奏折敬谨查收呈缴”,“若抄写、存留、隐匿、焚弃,日后败露,断不宥恕,定行从重治罪”。17又“京中外省臣工的奏折,凡奉有御批者,除谢恩、陛见及请安奏折外,其余奏折,无论发抄或不发抄,皆另录副本一份存查”。18这就是奏折的呈缴及录副制度。笔者认为,若军机处录副中无吉庆此奏折,则存在以下三种可能:第一,该折根本就不存在。第二,该折遗失了。毕竟,从档案的保管层面而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未必保存了所有的军机处录副奏折。第三,奏请禁烟之内容在附片中,而不见正折。从清代宫廷档案收储流传情况看,折、片分离现象所在多有。值得注意的是,粤海关监督常显的告示提供了检寻吉庆奏折的线索。由告示可知,吉庆奏折之主题是“恳陈行商与外国人之间商业来往进行之办法”。据此,该奏折似乎应为嘉庆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吉庆所上的“奏为奉旨查办西洋夷商来粤贸易情形折”,但该折并无所谓外禁鸦片烟的内容。19井上裕正未见到此折原件,但从《清实录》中已经注意到此折的内容,亦承认该折并无一句提到鸦片问题。20那么,该奏折是否有附片,以及有关鸦片之内容是否存于附片中呢?以目前所掌握的资料很难判断。但可以确定的是,吉庆奏折的军机处录副时间为十一月二十日,而此前九天,即十一月十一日,粤海关监督佶山就根据巡抚陆有仁的来函发出了禁烟知照。显然,无论有无附片,以及附片内容为何,均与所谓的嘉庆四年之照会无关。而且佶山在知照中明确说是接到巡抚的来函,而非总督吉庆的命令,更未提及自己会同吉庆上奏禁烟。可见,常显对四年照会的背景较为隔膜,所谓十二年禁令本身就包含着诸多错误的历史信息。

再看嘉庆十四年禁令。该禁令是两广总督兼署粤海关监督百龄于六月二十日(8月17日)谕令全体行商的知照:

售卖鸦片,实属有违向来禁令,前总督吉会同前关部佶,早已在嘉庆四年下令禁止……何以此种恶习不能根除,只因法令未经转告外人,使彼等尊奉,故此彼辈明知该船载有鸦片,但仍以查究消息告知,而隐庇外人将其私行运入……是以除厉行严禁外,本官特颁此令,饬令该行商等务必凛遵,并即将本令内容,严行转知全体外人,此后不得再行偷运鸦片入口。如彼等私行运入,保商自应即行禀报,已经查获,即将该船拿捕并驱逐出口,亦不准该船仍留在广交易。如该保商胆敢与彼等串同私行售卖,且不呈报者,一经发觉,除拿捕该船并驱逐出口外,亦必将该行商逮捕法办,治以应得之罪,决不稍予宽贷。抑尤有进者,本官勒令无论何人,凡担保外国船只,在其起货时,必须向总督与关部出具甘结,确保该船并无私运鸦片……21

百龄于嘉庆十四年正月由山东巡抚迁两广总督。22其履任后就开始奉旨调查前任吴熊光在十三年(1808)英军强行登陆澳门事件中的失职之处。此前,吴熊光已经因“开舱见好于夷人,示之以弱”被革职。23百龄于嘉庆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奏为遵旨查明吴熊光在任地方公事不能随时清理及办理英人入澳错谬事”一折。24最终,吴熊光以“示弱失体,其疚实无可辞”,被“发往伊犁效力赎罪”。为此,嘉庆皇帝还特别提醒各省封疆大吏:“守土是其专责,遇有关涉外夷之事,尤当立时亲往勘办,务臻妥协,方为无忝厥职。”25井上裕正分析,在嘉庆帝警告各省大吏之背景下,百龄又上“奏为酌筹华夷交易章程事”。26但根据军机处的录副,百龄上奏的时间为四月二十日,早于调查吴熊光的奏折。27笔者认为,根据百龄当时面临广东沿海夷务处理之背景,其拟定华夷交易章程及发布上述鸦片禁令,均是为了稳定英军占领澳门事情对广东地区造成的诸多不利局面,应为顺理成章之事。另据井上裕正引马士之推测,百龄发布禁令似乎还有更深的商业背景,即与昆水官及其他行商间的竞争倾轧相关。因昆水官从事了一项由其他行商所垄断的生意,故竞争者便鼓动百龄禁烟。而昆水官的生意伙伴原本是准备以鸦片投机款付给昆水官的。百龄禁烟令发布后,付款计划被搁置。28

无论嘉庆十四年禁令的背景如何,可以明确的是,百龄既未奉有禁烟谕旨,此后亦未有针对外船的查禁行动,故不能视为外禁。若仔细分析禁令内容,还会发现有多处讹误:其一,所谓“售卖鸦片,实属有违向来禁令,前总督吉会同前关部佶,早已在嘉庆四年下令禁止”云云。根据前文分析,粤海关监督佶山在接到巡抚陆有仁的来函后,才向行商发出知照,但并不是与总督吉庆会同发出。甚至没有证据显示吉庆与此事件有何相关性。其二,嘉庆四年、十二年的海关照会,均通过行商向外人转达了相关意思。何来所谓的“此种恶习不能根除,只因法令未经转告外人”之说呢?可见,百龄对这两次照会的来龙去脉并不十分清楚。

3.道光年间的两任粤督卢坤、邓廷桢均在奏折中提及嘉庆四年吉庆奏请禁烟。笔者认为,这或许与吉庆的“奏为奉旨查办西洋夷商来粤贸易情形折”有关。当时,虽然清廷在对外贸易中处于顺差地位,但由于国内经济依赖白银流通,统治者对国内存银的变化是十分敏感的。故朝廷最关注的广东沿海问题并非是鸦片,而是白银漏卮。此前,嘉庆帝曾有上谕给吉庆,论及在中西贸易中,中国耗银极多,特别是钟表、玻璃这些昂贵却不实用的奢侈品“巧取中国之银数千数百”,要求吉庆对如何“不使内地银两被夷巧赚之处”提供建议。吉庆遵旨复奏,认为用中国的白银换取外国的钟表玻璃等物是以有用易无用,“未免稍损元气”,其给出的建议是:“若内地不以此等为要物,夷商自无从取巧。”29嘉庆在奏折的批复中自辩“朕从来不贵珍奇,不爱玩好,乃天性所禀,非矫情虚饰”。并强调自己视这些物体如“粪土”,要求吉庆等“勿令外夷巧取,渐希淳朴之俗”。30尽管对于银漏问题而言,君臣间的空洞讨论根本无济于事。但却形成了用中国有用之银换取钟表、玻璃这些无用且如粪土的珍奇之物是损害中国元气的共识。在此逻辑之下,将不但无用且破坏淳朴之俗的鸦片视为粪土就更加顺理成章了。而就在此期间,广东巡抚陆有仁函告粤海关,让其加强鸦片走私的查禁。这很容易形成吉庆的奏折与此次禁烟令有关的印象。故虽然吉庆奏折并未提及鸦片问题,却并非与鸦片流入全无关系。井上裕正亦认为吉庆与皇帝的“上述书信往来肯定与该项禁令有着密切联系”,31这一说法是有道理的。

或许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几任海关监督的公开告示,两位封疆大吏的奏折均“言之凿凿”论及“四年禁烟”,无论是对外知照还是示以皇帝,难道他们敢无中生有吗?笔者认为,在此类公文中,主观上或许不会无中生有,但客观上由于对某类问题的无知或因袭陈说,会造成无中生有的情况。严肃的行政公文所记载的亦未必是历史真相。我们只要将前述史料再梳理一遍,即可发现这一问题。嘉庆四年,粤海关监督佶山的告示非常明确地说明,海关方面是接到广东巡抚陆有仁的函告,根据函告要求而准备加强对鸦片贸易的查禁,这是最为接近历史真相的表述。而十二年,海关监督常显的告示则谓前海关监督佶山与两广总督吉庆一致同意启奏皇上,要求禁烟。十四年,百龄的告示又有了变化,谓前总督吉庆会同前海关监督佶山,下令禁止鸦片。而且该告示无视四年、十二年的禁令均转达外人的事实,居然认为“何以此种恶习不能根除,只因法令未经转告外人”。十年内,在同一部门的告示中对同一事件的表述居然有不同的三个版本。此外,道光十四年、十六年的卢坤与邓廷桢的奏折内容亦多有矛盾之处。如卢坤之“前督臣以鸦片有害民生,禁止入口”,而邓廷桢却是“前督臣觉罗吉庆以外夷之泥土,易中国之货银,殊为可惜”,才“奏请不许贩卖,犯者拟罪”。二者所阐述的吉庆奏请禁烟的原因并不一致。更令人费解的是,早在雍正七年清廷就拟定了针对国内开设鸦片烟馆及兴贩鸦片烟的科条,32若吉庆再奏请“不许贩卖,犯者拟罪”不是莫名其妙吗?显然,若将相关史料连续起来考察就可看出,诸多历史当事人对鸦片问题的确缺乏关注和研究,对清廷禁烟政策之演变比较隔膜。此外,嘉庆四年粤海关监督佶山的告示对吉庆一字未提,反而是多年之后的常显、百龄、卢坤、邓廷桢等人一再提及,且在各自的表述中,吉庆的角色地位亦不断发生变化。这一现象从传播学角度而言,亦符合随着时间推移,陈说被逐渐放大、固化的规律。

那么,为何会出现上述历史当事人在严肃的公文中存在诸多讹误及相互矛盾之处呢?考察清廷的奏折制度或许可以探究一二。以两广总督卢坤和邓廷桢为例,若检索档案目录可以发现,道光十四年,卢坤所上题本及奏折共230件,约3天就要赶办2件。道光十六年,邓廷桢所上题本及奏折共277件,约5天就要赶办4件。33这个工作量应该是当时督抚的均量。由于公文数量庞大,绝大多数的奏折均由督抚给指导意见,由幕僚文吏具体操办。那么奏折是如何保存的呢?一般来说,上奏官员会保存奏折底稿,而底稿是随个人而行的,并不保存于地方官衙。如曾国藩在九江水战中遗失奏折底稿,多年以后只得委人从京中抄回原奏。34又如,《李鸿章全集》的出版即利用了大量李氏后人所保存的收藏于上海图书馆的李鸿章个人文稿,其中就有不少奏折底稿。而获皇帝朱批的奏折,则必须呈缴,个人不得抄写、存留。朱批奏折与廷寄均锁在折匣内发送,一起返回并庋藏在内廷,不公之于众,不出现于邸抄中,绝大多数的官员亦接触不到。35按此制度,奏折一般保存三份:一份底稿随官员个人,一份由宫中存档,一份由军机处录副。易言之,常显、百龄、卢坤及邓廷桢的幕僚书写文牍时并不能阅读到前任总督的奏折原文,故对禁烟政策溯及既往的叙述只是因袭陈说,从这些文件叙述中的矛盾之处,亦可证明此点。值得注意的是,与卢坤、邓廷桢差不多同时代的魏源对鸦片问题的研究是比较深入的,但在其著述中却从未见嘉庆四年禁烟之说。

综上所述,“嘉庆四年外禁说”是不成立的。


三嘉庆二十年鸦片烟外禁政策形成之分析


明确的政策规定与实际的执法行动是鸦片烟外禁的两个构成要件。据此,笔者认为清代鸦片烟外禁的时间应始于嘉庆二十年。前文已经对“嘉庆四年外禁说”进行了辩误,下面将逐一分析十二年、十四年、二十年禁令,以证明此观点。

如前文所述,嘉庆十二年,嘉庆帝在收到郑士超的奏折后“责令粤海关监督于洋船过口时,稽查杜绝,毋许透漏干咎”。36粤海关监督常显在接到命令后,即饬令行商向外商转达禁令:“皇上谕旨规定,所有外国船只于驶入本国口岸时,应经检查有无此项物品,以便预防走私夹带运入……如彼等有敢于违犯或规避此令者,一经各关员吏查出此物,不独鸦片予以焚毁,而挡保该船之行商、通事及外国人之运带此物者,将必受到极严之惩处。”37

这似乎是嘉庆帝首次明确下达对外商船只进行查禁的谕令。从常显随后颁布的禁令而言,此点亦似乎毋庸置疑。但非常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洋船”是否就是指外国船只?事实上,明清时期,洋船常泛指在海中航行的大船。如明代沈德符在《野获编》中记载:“正统七年三月,又命南京造洋船三百五十艘。”此处“洋船”显然不是指外国船只。而检索档案可以发现,嘉道时期的“洋船”多指从事海上贸易的中国大船。如嘉庆年间的浙江巡抚阮元“为题请核销杭州等府属办解各项料价洋船水脚等项用过银两事”、两江总督百龄“奏为粤洋盗匪张保呈缴大号洋船战守均为得力请将此船安置虎门留为巡防等事”、直隶总督温承惠“奏为酌定洋船抵津停泊地方及卸货退泊日期事”;道光年间的山东布政使杨庆琛“奏为遵旨饬查山东洋面抢劫案件并严查金裕成号可疑洋船事”、直隶总督琦善“奏为搜获洋船烟土有方获邀奖叙一事谢恩事”“奏为委员常驻关口查验运津夹带和售鸦片洋船事”等。38笔者考察了上百篇有关当时沿海问题的奏折上谕,“洋船”一词无一是指外国船只。因此,笔者认为嘉庆帝所谓的“洋船”仍是指从事海上贸易的中国船只。那么当时将外商的船只称为什么呢?同样通过档案检索可以发现,当时的上谕、奏折中对外商船只多数情况下称“夷船”,少数情形称“外船”。可见,“洋船”与“夷船”在历史语境中的区别是清晰的,不应产生歧义。常显本人对此是相当了解的,其在给嘉庆的奏折中亦是用“夷船”指代外国商船。如嘉庆十六年,常显所奏“粤海关壬申年份税饷短少实因夷船阻风少到事”。39那么常显为何将谕旨中“洋船”强解为“夷船”呢?笔者尚不能解释其动机,或许是为了增加查禁行动的合法性,亦或许是暗示从事鸦片贸易的商人们:有了皇帝的谕旨,海关的压力会增加,因此贿赂成本也因相应增加。

根据分析,可以明确:嘉庆十二年,嘉庆帝并未有外禁谕旨颁布。虽然粤海关在照会中声明奉有皇帝谕旨,但这是海关监督常显对谕旨的误解或歪曲。从禁令发布的形式而言,通过行商向外商转达意思,并不是中国官方与外商发生的直接法律关系。从禁令内容而言,对违犯者如何稽查、如何处罚未有具体规定,执行的困难亦很大,并不能算是一个完整的法令。事实上,该禁令颁布后,海关所谓的查禁行动针对的依然是行商及中国船只,未有任何资料显示外商船只遭到海关的检查。

嘉庆十四年,两广总督兼署粤海关总督百龄再次通过行商向外商转达禁令:“此后不得再行偷运鸦片入口。如彼等私行运入,保商自应即行禀报,一经查获,即将该船拿捕并驱逐出口,亦不准该船仍留在广交易。如该保商胆敢与彼等串同私行售卖,且不呈报者,一经发觉,除拿捕该船并驱逐出口外,亦必将该行商逮捕法办,治以应得之罪,决不稍予宽贷。抑尤有进者,本官勒令无论何人,凡担保外国船只,在其起货时,必须向总督与关部出具甘结,确保该船并无私运鸦片。”40

前文已详述该禁令的背景。相较于嘉庆十二年禁令,其规定保商要出具外商船只没有载运鸦片的甘结,规定了将违令外船驱逐出口,并禁止贸易的措施。这些具体且操作性强的规定在嘉庆二十年禁令中得以保留。但此次禁令亦未获有皇帝的命令,针对外商船只的检查依然未得到执行,故无论从政策层面还是实践执行层面均不能称为外禁之开始。

在此后的数年中,嘉庆帝虽然多次对沿海鸦片问题发布谕旨,但从没有涉及外国商船查禁的内容。如嘉庆十六年二月,因湖北巡抚钱楷奏请查禁外洋鸦片,皇帝再次责成各处海关监督、沿海督抚认真查察,“嗣后海船有夹带鸦片烟者,立行查拿,按律惩办。如委员胥吏有卖放情弊,均予重惩”。41嘉庆十八年(1813)六月,因京城发现侍卫官员买食鸦片烟,42清廷出台了禁止鸦片吸食的法令。43但嘉庆仍认为鸦片泛滥的原因在内而不在外:“奸商嗜利益贩运,陷溺多人,皆由各处海关私纵偷越”,故其再次严饬“沿海各关,如查有奸民私贩鸦片烟,冒禁过关,一经拿获,将鸦片烟立时抛弃入海,奸商按律治罪”。44可见,至此嘉庆帝在禁止鸦片烟的斗争中所要查禁的对象始终是嗜利奸商和私纵偷越之海关。

嘉庆二十年,情形开始发生变化。该年的兴亮私贩鸦片案与朱梅官案,直接推动了清廷鸦片烟外禁政策的最终形成。兴亮是广州驻防正红旗满洲骁骑校,其乘随副都统萧昌年班进京之机,沿途兜售鸦片。此案牵涉较广,除兴亮本人被“发往新疆效力赎罪”外,沿途“失察之泛口地方文武官员”亦遭“职名咨参”。45而广州将军本智、粤海关监督祥绍则“交部议处”。46嘉庆对兴亮一案极为重视,开始思考更为严厉的禁烟措施。兴亮案刚处理完毕,嘉庆就接到两广总督蒋攸铦有关拿获朱梅官等人贩运鸦片案的奏报。蒋攸铦在奏折中说明朱梅官与外商交易时,外商无现银而以鸦片作为抵押款,朱梅官不得已而受之。此后,朱梅官被发配新疆。47实际上朱梅官是鸦片巨商,虽然该案根据蒋攸铦的奏请,以偶然之鸦片案件结案。但该案涉案人员达十余人,窝案特征十分明显,清廷对案件之背景亦并非全无所知。故蒋攸铦倍感压力,极力在皇帝面前充当禁烟行动的急先锋。嘉庆二十年三月,其奏请朝廷:“请于西洋货船到澳时,先行查验,并明立赏罚,使地方官知所惩劝。”此奏印证了前述笔者的分析,即嘉庆十二年、十四年禁令中所谓对外国船只的检查根本未得到执行。而嘉庆的谕旨更能说明问题:

嗣后西洋货船到澳门时,自应按船查验。但此时查禁之初,先当向该夷人等明白晓谕……著该督等广为出示……嗣后尔等货船到澳,均需逐船查验,如一船带有鸦片,即将此一船货物全行驳回,不准贸易。若各船皆带有鸦片,亦必将各船货物全行驳回,俱不准其贸易,原船即逐回本国。……若敢于私自制造,希图就近牟利,则法律俱在,即与在中国私传天主教无异,必重治尔等之罪,不能宽恕。如此剀切晓谕,该夷人等自各畏惧凛遵,不敢违禁售卖,以后仍随时认真查验,庶可杜绝来源。……嗣后有拿获鸦片烟之案,除查明地方委员等,有得规故纵情事应严参办理外,其仅止失察者,竟当概行宽免处分。至所请拿获兴贩烟斤自二百斤至五千斤以上,分别记录加级及送部引见。……将此谕令知之。钦此。48

可见,至此皇帝才有谕旨,要对“西洋货船”进行检查,并明确是“查禁之初”。该谕令对执行、处罚等措施亦有明确的规定,算得上是较为完整的政策法令。故嘉庆二十年,清廷在政策层面才开始了鸦片烟的外禁。

在实践执行层面,清廷亦从此时开始了针对外国商船的检查行动。目前东印度公司档案中,保留最早的中国方面搜船的记录也是嘉庆二十年。该年5月2日,英国散商船只“凯瑟琳号”从孟加拉驶抵黄埔,并将所载鸦片转送美国船只“莉迪亚号”。粤督派出一名军官搜查美船,尽管遭抗议,但还是得以开舱检查。49此后,粤督蒋攸铦还专门制定了检查章程,宣布“今后,凡有葡萄牙船舶驶入澳门,必须将舱货向海关呈报,以便派人检验”。50以往葡萄牙船只驶经外洋口岸及返回澳门是免予查验的。这再次证明了嘉庆二十年才真正对外国船只有所行动了。葡澳政府对中国的搜查行动是比较配合的。为保证鸦片利益在查禁行动之下不受损,葡澳方面试图寻求通过贿赂的方式解决问题。51但遭到非葡萄牙商人,主要是英国商船的抵制。澳门立即恢复了禁止葡萄牙国以外的商船运载鸦片由澳门上岸的规定,这导致英国商船开始将鸦片集中运往黄埔。此外,英国方面对于中国的查禁行动亦是极为抵制的。东印度公司曾明令“凡悬挂英国国旗之船,必须拒绝搜查”,“英国私人船只,各船长亦必须拒绝搜查”,其表面原因是冠冕堂皇的“为保持国家之尊严”,而在其内部的一份文件中则承认是避免“将来对于欧洲与中国之贸易,恐发生恶果”。52这个“恶果”当然是指利润最丰厚的鸦片贸易受损。由于英船的抵制,甚至偶然还派出兵船示威,清廷之搜查常常只得放弃。嘉庆二十年后,中外因搜船而频繁发生摩擦,亦证明了此年才是行动之开始。

综上,无论从谕旨政策层面,还是从实际查禁行动的执行层面,嘉庆二十年才真正开始了鸦片烟的外禁。此后,嘉庆皇帝涉及鸦片问题的谕旨,亦不再回避,均明确要求加强对外商的查禁。如二十二年(1817)给粤督蒋攸铦的谕旨:“夷人所带鸦片烟泥是例禁之物……再次向外商晓谕中国禁令,将来有犯必惩。……嗣后不得托词未悉例禁。”53而嘉庆二十五年(1820),两广总督阮元与粤海关监督阿尔邦阿再颁禁令,该禁令并未提及四年、十二年、十四年禁令的有关内容,却有“翻阅案卷,查知嘉庆二十年间……应对各船加以盘验”54云云。


结语


本文根据清廷外禁谕旨的颁布及针对外船的实际查禁行动这一标准,将外禁鸦片烟的时间锁定为嘉庆二十年。与此相关的两个问题还需要再加以说明:其一是关于嘉庆四年吉庆的奏折问题。根据常显告示所提供的线索,基本可以确定吉庆所奏应为“奏为奉旨查办西洋夷商来粤贸易情形折”。该折并未有奏请禁烟之内容,至于该折是否有附片,以及禁烟内容是否存于附片之中,尚不得而知。但从时间上而言,吉庆所奏晚于嘉庆四年粤海关的告示。而根据前文的分析,即便是嘉庆四年的海关告示亦不能视为外禁之始,又何况是与海关告示都无关系的吉庆奏折呢?易言之,在本文的论证逻辑中,吉庆有无奏请禁烟并不是考证外禁时间的关键。其二是因主观认知的差异,历史当事人与后世研究者所理解的“外禁”是否一致的问题。虽然嘉庆四年、十二年、十四年,粤海关方面多次向外商转达禁令。这或许可视为历史当事人所理解之“外禁”。但如前文所述,此既非国家法令,亦未有实际执法行动,对鸦片贸易也未产生任何影响,故自然不能视为外禁之始。而嘉庆二十年,皇帝谕旨要求对外船进行查验,且明确是“查禁之初”,并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当视为比较完整的外禁法令。此后又在实践层面展开了对外国商船的执法行动,并对沿海鸦片贸易产生了实际的影响,导致鸦片走私从“澳门时代”进入“黄埔时代”。因此,将嘉庆二十年作为外禁之始与历史事实是契合的。

清廷从雍正七年至嘉庆二十年,经过了近一百年的时间才完善了禁止鸦片烟的主要法律环节。为何外禁这个显而易见的根源问题却长期为清廷所忽略呢?笔者认为,清代中期,国力衰弱,虽然统治者仍以天朝上国自居,但实际上对那些不服膺中国礼仪的西夷是怀有畏惧心理的。而这种畏惧是羞于启齿、难以言表的。在对外关系的处理上亦以避免摩擦、不生事端为原则。故嘉庆帝对鸦片烟的查禁对象长期以来都是国内奸商与各口贪官,甚至自欺欺人地认为“若粤海各口,查禁认真”,“则外夷商人皆知鸦片烟为中国厉禁之物,不能售卖获利,自必不复携带”。55显然,嘉庆希望通过内禁的方式而让外人主动不将鸦片运来。但是一个惧于对外的政权,其对内治理能力必然也是孱弱的。沿海官员的贪腐及官官相护,使得清廷对鸦片问题的控制与解决完全力不从心。尽管皇帝洞悉海关的卖放情形,却无能为力。因此,尽管嘉庆统治期内出台了针对国内吸食与国外进口的禁令,在禁烟法律上更趋完善,但由于治理能力的孱弱,清廷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失去了对法令政策的监督执行能力,鸦片终如一场不可遏止的瘟疫迅速蔓延。


注释

1魏源《道光洋艘抚记》称:“嘉庆元年,因嗜者日众,始禁其入口。”见魏源:《道光洋艘征抚记》,《魏源集》上册,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68—169页。民国时期学者于恩德在其著作中说:“嘉庆元年,清廷又颁布一新禁烟法令。”见于恩德:《中国禁烟法令变迁史》,河南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2页。原书1934年由上海中华书局出版。

2矢野仁一:《支那的鸦片问题》,《近代支那的政治及文化》,イデア书院1926年版,第404页。

3相关研究均持此说。参见姚薇元:《鸦片战争史实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2页;朱庆葆、蒋秋明、张士杰:《鸦片与近代中国》,江苏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312页;蒋秋明、朱庆葆:《中国禁毒历程》,天津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王金香:《中国禁毒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7页;苏智良:《中国毒品史》,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55页。史景迁在《中国纵横:一个汉学家的学术探索之旅》中称“嘉庆初年的禁烟举措……主要还是针对将印度鸦片出售到中国来的外国商人的”,其引用资料来源是于恩德《中国禁烟法令变迁史》,故此处的嘉庆初年当作元年理解。参见史景迁:《中国纵横:一个汉学家的学术探索之旅》,夏俊霞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5年版,第293页。

4井上裕正:《清代鸦片政策史研究》,钱杭译,西藏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67—181页。

5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

6井上裕正:《清代鸦片政策史研究》,第168页。

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一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58页。

8文庆、贾桢、宝鋆等撰辑《筹办夷务始末》第一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页。

9井上裕正:《清代鸦片政策史研究》,第168页。

10井上裕正:《清代鸦片政策史研究》,第169—170页。

11井上裕正:《清代鸦片政策史研究》,第170—180页。

12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第二卷,区宗华译,广东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81—382页。

13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第二册,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648页。

14《奏为敬陈粤东吏治废弛情形请旨严饬整顿事》,嘉庆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军机档(录副奏折)03—2498—02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5《清仁宗实录》卷186,《清实录》,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30册,第462—464页。此处“洋船”非指外国船只,下文详解。

16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第三卷,区宗华译,第82—83页。

17庄吉发:《清朝奏折制度》,故宫出版社2016年版,第1页。

18庄吉发:《清朝奏折制度》,第138页。

19《奏为奉旨查办西洋夷商来粤贸易情形折》,嘉庆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宫中档04—01—06—0005—00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20井上裕正:《清代鸦片政策史研究》,第31页。

21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第三卷,第141—142页。

22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第二册,第1444—1445页。

23《清仁宗实录》卷203,《清实录》,第30册,第715—716页。

24《奏为遵旨查明吴熊光在任地方公事不能随时清理及办理英人入澳错谬事》,嘉庆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军机档(录副奏折)03—1521—08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25《清仁宗实录》卷210,《清实录》,第30册,第819—821页。

26井上裕正:《清代鸦片政策史研究》,第39页。

27《奏为酌筹华夷交易章程事》,嘉庆十四年四月二十日,军机档(录副奏折)03—2144—01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28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第三卷,第119—120页;井上裕正:《清代鸦片政策史研究》,第40页。昆水官在马士的英著原文中为“Conseequa”,当为丽泉行行商潘长耀,见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03—304页。

29《奏为奉旨查办西洋夷商来粤贸易情形折》,嘉庆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宫中档04—01—06—0005—00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0《清仁宗实录》卷56,《清实录》,第28册,第719—720页。

31井上裕正:《清代鸦片政策史研究》,第31页。

32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第5页。

33见第一历史档案馆目录查询系统。

34朱东安:《曾国藩传》,辽宁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72页。

35白彬菊:《君主与大臣:清中期的军机处(1723—1820)》,董建中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02、114页。

36《奏为敬陈粤东吏治废弛情形请旨严饬整顿事》,嘉庆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军机档(录副奏折)03—2498—02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仁宗实录》卷186,《清实录》,第30册,第462—464页。

37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第三卷,第82—83页。

38见军机档、宫中档02—01—008—002809—0019、03—2138—079、03—2143—023、03—2984—045、03—4007—026、04—01—08—0177—00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9《奏为粤海关壬申年份税饷短少实因夷船阻风少到事》,嘉庆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军机档(录副奏折)03—1769—08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40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第三卷,第141—142页。

41《奏陈管见严饬闽粤海口各关监督夹带鸦片事》,嘉庆十六年二月十三日,军机档(录副奏折)03—2423—00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42《清仁宗实录》卷270,《清实录》,第31册,第655页。

4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一册,第5—6页。

4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一册,第15页。

45《奏为审拟私带鸦片之广东骁骑兴亮事》,嘉庆二十年正月初十日,军机档(录副奏折)03—2423—00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4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一册,第15页。

4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一册,第15—18页。

4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一册,第18—19页;《清仁宗实录》卷304,《清实录》,第32册,第38页。

49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第三卷,第265—266页。

50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第三卷,第266页。

51于恩德:《中国禁烟法令变迁史》,第38页。

52于恩德:《中国禁烟法令变迁史》,第30—33页。

53《清仁宗实录》卷332,《清实录》,第32册,第375页。

54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第三卷,第433页。

55《清仁宗实录》卷290,《清实录》,第31册,第9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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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史林 Historical Review 2020年0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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