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庆智:当前中国民粹主义思潮的社会政治含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175 次 更新时间:2020-03-26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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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庆智  


当今中国,民粹主义思潮渗透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历史观和价值观等各个领域,其声势逼人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民粹主义思潮能否蔓延到社会各阶层甚至进入国家政策或政党政治领域,却是一个不确定的事实。所以,要关注民粹主义对法治原则和社会秩序的毁坏作用,更要关注民粹主义思潮所反映的社会权利不平等事实,及其潜在的大众政治倾向。


一、中国民粹主义思潮的社会动员涵义


民粹主义(populism)涵盖很广,从起源上看,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的特质,但这似乎并不妨碍研究者一直以来用民粹主义来讨论问题,而且民粹主义的内涵也一直与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紧密联系在一起,并且不同时期的研究者也总是试图对其做出新的理论阐释和概念建构的努力。从19世纪的俄国与美国的民粹主义运动到20世纪拉丁美洲的民粹主义政党政治,尽管分析样本和理论范式或有不同,但所讨论的核心问题均不出民粹主义范畴。同时,对民粹主义概念的探讨也从来没有停止过,比如,把民粹主义来自多个范畴(政治、经济、社会)的特征加总的叠加型概念;由不同范畴特征的交集区或者说重叠区向外辐射而形成的辐射型概念;在来自不同范畴的特征中确定一个基本范畴并出于下定义的目的将其他范畴的特征舍弃的重构型概念,等等,[1] 但这些讨论也只是表明:(1)概念之所以歧义颇多,是与对概念界定的情境以及概念的复杂性有关。分析样本的不同和分析范式的不同,对民粹主义概念的理解也会不同[2]。(2)这是一个历史概念。之所以对民粹主义的概念定义总是处于“游移”(conceptual travelling)状态,无不因为民粹主义的内容与特定社会历史发展有关。(3)这个概念还有一个具有共识的基本涵义,即民粹主义是一种社会动员现象,反映了社会变革或社会转型中以平民诉求为归依、具有反精英主义取向的激进民主意识。这个基本的共识表明,尽管这个概念有不确定性,但之前的所有研究也并没有脱离开民粹动员的这个基本叙述意义之外。

从以往的研究和概括中,以及历史上民粹主义的种种表现形态上看,能够抽取出来的民粹主义基本内涵,大致就是底层民众的反现状和反精英的特质,当然,因时代不同,它所包含的社会政治含义也不同。一是它反映了精英阶层与普通大众是一种冲突和对立的关系。这与以“人民主权”为诉求的大众政治的兴起有直接关系,如爱德华·席尔斯(Edward Shills)所言,“对于长期形成的等级统治阶级,这些阶级垄断着权力、财产、教养以及文化,在他们所实施的统治过程中,哪里有普遍的怨恨情绪,哪里就有民粹主义。”[3] 可以说,民粹主义天然地具有反精英主义的政治价值取向。二是要求权利平等。贫富两极分化,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公,尤其是经济社会权利的不平等,是民粹主义的催化剂。也就是说,民粹主义是经济社会发展失衡的产物,主张权利平等是民粹主义的基本内涵之一。三是要求社会变革。在社会转型尤其是在现代化过程中,一些社会群体利益受损,或地位衰落,或权利受到制度性歧视,同时又没有参与的渠道,社会不满情绪不断积累起来。民粹主义代表弱势群体要求平等的主张,以反现行体制为其鲜明的特征,是试图在社会阶层之间寻求平衡的努力。

进一步讲,只专注于对政党或政治领袖与普通民众的关系分析,并不是民粹主义内涵的全部,甚至不是民粹主义一直能够成为政治学研究主题的主要原因之一。以往有关民粹主义的研究,大都把精英与大众的关系作为分析的基本框架,并聚焦于政治领袖(具有超凡魅力的人格化领袖)或政党集团所做的民粹动员上。新近的一些研究取向[4](包括概念定义)也不例外。比如,19世纪中期的俄国民粹派和19世纪晚期的美国人民党运动,以及二战后亚非拉国家的民粹主义运动,不论是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范畴来综合民粹主义的所有特征,还是只从政治动员范畴来定义,无不把民粹主义作为政治领袖或政党集团实现政治目标和夺取权力的工具和手段。但这只是说出了民粹主义一半的含义——政治工具和手段,因为,民粹主义的另一半含义,则是具有不确定性的社会动员和大众运动形态。这个意义上的民粹主义“只是一个普遍性的政治文化的维度,而非一种确定的总体性意识形态体系”[5],反过来讲,没有政治领袖或政党集团鼓动和利用的民粹主义,民粹主义也一样会对国家体制和社会秩序造成巨大的影响、发动巨大的破坏力,比如义和团运动。(微信公众号:思政学者)所以,以往的集中在革命或政党政治范畴来分析的民粹主义,只是把它作为一个实现政治目标的充分条件,并不特别关注它作为一个非组织化的、没有中介形式的社会动员形态。

因此,在分析当前中国民粹主义时,需要与外部经验比如欧美和拉美的经验概括做出恰当的区别,因为两者不具有可比性:除了历史背景各不相同之外,各自分析的前提和研究对象也截然不同。一是前提不同。与上述的研究视域比较,欧美和拉美的民粹主义是政党政治形态,但当今中国不存在任何竞争性的政治力量可以诉诸民粹主义运动,以实现其政治目标和获得政治权力。二是形态不同。当今中国的民粹主义只是一种具有不确定性的社会思潮或社会情绪,尽管也具有潜在的大众政治运动倾向。这种不确定性表现于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各个领域。三是范畴不同。当今中国的民粹主义集中反对的是现行体制,或现行体制导致的制度歧视和权利不平等,比如公民身份的不平等、公民权利的不平等,这些无不与体制与制度联系在一起,亦即民粹主义只是一种社会动员形式。因此,对当前中国民粹主义的观察,需要在大众与(精英代表的)体制的关系上,从社会动员的意义上来挖掘和阐释民粹主义所体现的社会政治含义。

从历史经验上看,社会动员意义上的民粹主义一般发生在社会变革或社会转型时期。一是民粹主义是现代化过程中的产物。现代化理论对民粹主义给出的解释是,城市化、工业化和教育的迅速发展引发了大众参与的爆炸性扩大,破坏了传统的政治权威,阻止了新的制度化体制的逐渐建立,并因此导致了不稳定的统治类型的产生,其中就有民粹主义[6]。二是民粹主义是社会动员的结果。现代化过程中,造成个人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的转变,即“人们所承担的绝大多数旧的社会、经济、心里义务受到侵蚀而崩溃的过程;人们获得新的社会模式和行为模式的过程”[7],而人们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的转变的直接表现就是价值多元和利益群体分化和多元。概言之,现代化导致大众社会兴起,后者的目标之一是民主化,即“伴随着商业化、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社会流动性增强,各种传统的集团和组织认同逐步被新的形态取代,社会集团的分化重组孕育了新的政治参与诉求,从而推动着政治制度发生变化。”[8] 因此,社会动员是一个民主化过程,民粹主义恰好是这一过程中的一种社会政治现象,所以它未必一定是反民主的,也许可能还是凝聚民主力量的源泉之一。三是民粹主义是一种社会政治现象。民粹主义出现于发生急剧的、根本性变革的社会环境中,因转型社会中的保守势力与变革势力的相互斗争而产生。整个社会在价值目标、行为规范、文化心理、经济结构、生产方式、政治形态、政治组织、社会组织等方面发生转型和变革。在此,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多方面冲突,尤其是农村与城市之间的矛盾,大众政治(强调大众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兴起,是民粹主义产生的社会基础。在这个意义上讲,它表达了一种在传统文化的基本价值和现代化的要求之间寻求平衡的努力。

总之,对民粹主义的任何阐释,都必须置于特定的社会历史阶段和现实发展环境当中,或者说,不必寻求用确定性的范畴或定义来解释现实当中的民粹主义。大致地讲,欧美的民粹主义的展开形式一般发生在国家政策或政党政治层面上,而当今中国的民粹主义至少目前看来仍处在社会动员的层次上。事实上,从以往的研究上看,一方面,民粹主义缺乏确定性内容,但这恰好是民粹主义概念的关键特征;另一方面,民粹主义的基本内涵也一直清晰地印证在不同时代的阐释和概括当中。因此,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社会基础条件,民粹主义的表现形态也不同,观察民粹主义的现实演化形态,对民粹主义概念的不断丰富,以及加强其解释力有利,当然,对辨识当前中国民粹主义思潮的社会政治含义更有意义。


二、中国民粹主义思潮产生的根源


从当今中国的经验和政治实践上看,尽管民粹主义几乎出现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历史观和价值观等各个领域,但并没有体现在国家政策或政党政治层面,或者说,它还不具有国家政策或政党政治的性质和特征,亦如历史上的俄美、拉美的民粹主义政治运动,而只是具有不确定性的社会思潮特征或社会动员意义。也就是说,当今中国,尽管民粹主义同时活跃在政治、知识精英和大众中间,但它缺乏确定性内容,正因为如此,任何公共议题或公共事件都可能引来民粹主义的喧嚣,比如腐败、社会冲突、分离主义以及与中国有关的任何国际问题或国际事件,都可能成为民粹主义借势而起的由头。

从当前中国民粹主义的社会基础及其呈现的主要特征上看,它所产生的历史与现实根源,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民族中心主义史观。民族中心主义(ethnocentrism)是指把本民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的主体而置于至上至尊价值观考虑的思想或观念,这是民粹主义与国家主义合流的价值基础,后者是民族主义(nationalism)与政治权力结合的一种意识形态。保罗·塔格特(Paul Taggart)指出,民粹运动者惯于把敌人“妖魔化”(demonized)。一方面,这可以强化自身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可以增加自己的内部凝聚力。当民粹主义与民族(国家)主义结合时,其他民族(国家)的人就变成攻击或谴责的对象[9]。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民族中心主义或民族主义得以复兴的背景,可以解释为“国家关系间的利益冲突和遏制需要才成为民族主义思考的基本框架。从反对干涉中国内政,打破西方遏制到反抗文化霸权(普遍化、西方化、自由化),民族主义的自保自强策略和目的都是在这个基本框架中展开。”[10] 以民族中心主义史观表现出来的民粹主义意蕴有两层含义:一是千年文明史,“有数千年之文明教化,有无量数之圣哲精英,孕之育之,可歌可泣,可乐可观,此乃中国之魂”(康有为,《孔教会序》,一九一二年),这种史观是一种以中华文明为核心的文化民族主义(cultural nationalism)。二是近代百年的“屈辱史”,比如受列强欺辱、割地赔款、险被瓜分。这个史观则是与现代民族国家(nation-state)[11] 同时诞生的政治民族主义(political nationalism)。这两方面的历史意识,在近现代中国一直处于主流地位,且以政治运动和社会运动的态势和方式一再地表现出来,于今更烈。因为,近些年来在全球化的语境下对近代史的不断重新解读和诠释,以及与千年文明史形成的强烈对比,不断激起非理性的民族主义狂热,并且这种狂热带有浓厚的国家主义和民粹主义的色彩。上述历史意识大致有三个来源:一是国家主义(statism)。国家主义认为国家代表民族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强调国家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至高无上的核心地位。国家利益至上,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可以牺牲局部利益与个人利益。国家主义的历史表述不是(至少不完全是)要还原历史真相,更是要加强国家政权的正统性和合法性的价值论证。二是选择性历史叙事。历史与现实生活紧密相连,如贝奈戴托·克罗齐(Benedetto Croce)所言“一切真历史都是当代史”,“当生活的发展需要它们时,死历史就会复活,过去史就会再变成现在的。”[12] 历史解释的背后是选择性叙事,但问题的关键是,如果这种选择性叙述与国家主义表述互为表里,那么,就会使一代又一代国民由此获得以国家主义为核心价值的政治社会化。三是民间记忆。民间记忆来自于“小传统”(little tradition)的英雄主义叙事——由悠久的专制文化传统培养出来的强人或权威崇拜意识。这个意识活跃在当今带有浓厚乡土性特征的底层民众当中。上述三个来源有一个共同的地方,那就是选择性的历史记忆。在操纵历史记忆和操纵思古怀旧情绪的过程中,关于民族的神话就被编织出来,民族主义以群体的自我寻求和情绪为开端,转化为社会和政治运动[13]。这种历史记忆沉淀为民族中心主义的集体无意识,试图以民族中心主义史观对抗或反转西方中心主义史观,以胡适所言,“民族主义最浅的是排外,其次是拥护本国固有的文化,最高又最艰难的是努力建立一个民族的国家”[14]。民粹主义属于“最浅的”民族主义,表现在政治问题上和政治领域中,就会出现以民族主义为意识形态的社会运动,并塑造出“带有民粹主义色彩的民族主义”,即狭隘民族主义。

第二,贫富不均、两极分化。这是民粹主义产生的社会基础。当今中国经济社会变化之剧烈,千年未有,国家史无前例的富强,国民则贫富差距较大。一方面,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唤起了来自于历史与现实的所有自大和自卑的民族情愫,来自国家媒体和街谈巷议的大国崛起呼声成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内容之一;另一方面,中国又是一个内部矛盾重重的国家,现实的情况是,城乡差距在扩大,居民、政府、企业之间,居民部分获得的收入比例在逐渐减少,居民部分内部也存在收入差距扩大化的倾向。作为衡量贫富差距的指标,官方公布的近10年(2003年至2012年)中国基尼系数水平,一直高于国际公认的贫富差距0.4的水平之上[15],表明中国收入分配差距较大,这是社会不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失衡的衡量标准之一。中国有基于小生产者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传统,平均主义常常是底层民众反皇权的政治口号,朝代循环,少有变化。这与起源于“农民小木屋”(一种称为“米尔”的封建农奴制的村社,奉行集体主义和平均主义)的俄国民粹主义有共同之处。传统因素与现实的结合,使今天的反对收入分配差距以否定市场竞争、反精英、反体制等特征成为表现形式。也就是说,平均主义是民粹主义的底色,它追求的平等,其实是平均,即绝对的平等,它以反精英主义和反智主义来衬托这种底色。上述两方面因素成为民粹主义泛起的酵母,一方面,国富促成民粹主义天生的排外基因急速膨胀;另一方面,民穷促成民粹主义的平均主义基因急速壮大。

第三,社会流动阻塞。社会流动(social mobility),是指一个社会成员或社会群体从一个社会阶级或阶层转到另一个社会阶级或阶层,从一种社会地位向另一种社会地位,从一种职业向另一种职业的转变的过程,它是社会结构自我调节的机制之一。当今中国出现所谓“阶层固化”,即“不断定型化的社会结构”,阻断了其他阶层进一步向上攀登的可能性,这导致阶层之间的边界出现,阶层内部认同形成,阶层之间流动减少,社会阶层可以再生产[16]。在改革开放之前,社会阶层的形成基本上源于社会资源(经济资源、政治资源、文化资源等)占有的不同,并且,这种不同是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制度化的社会差异体系之上。改革开放30多年,在由先赋性身份所决定的社会阶层不平等的体制没有得到实质性改变的条件下,社会结构发生了转型,社会阶层发生了分化。一方面,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领域,形成了精英阶层;另一方面,近20多年来,社会阶层体系趋于封闭,开始呈现固化趋势。但问题是,社会流动阻塞与社会分层不平等制度体系连在一起,比如不完善的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制度所造成的利益分化、非市场因素所造成的资源垄断和政策垄断,等等,失地农民包括农民工和城市失业人口则因为难以占有资源和政策优势而逐渐失去向上流动的能力。这意味着底层民众无法通过社会流动来改变其社会地位。也就是说,社会流动受阻,底层向上层的流动变得稀少甚至不可能,因此,改变自身状态的困难,强化了底层民众的无望感,很可能会出现反社会的报复行为[17]。(微信公众号:思政学者)合理的社会具有阶层间流动性,寒门子弟也能通过制度化渠道实现向上流动。但由于体制原因,这个意义上的阶层固化在本质上是大多数群体难以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获得公平的机会和公共服务的结果,是社会不平等和权利不平等结构的固化。

第四,政治腐败。这是民粹主义产生的制度原因。市场化改革导致一定程度上贫富分化,将民粹主义引向以反体制为特征的政治领域,以及精英与民众的对立冲突关系上。历史上看,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导致利益群体的分化,但这是在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基础上的分化,也就是说,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并不是制度不平等所造成的,财富分配基本体现了社会分配公平正义。但当今中国的市场经济并不是完整的市场经济体制,“它表现在政府行政管理制度、大型国企的产权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国家的财税和金融体制,以及城乡土地制度等各个方面,其基本特征就是国家对经济权力和经济资源的(基本)垄断,包括生产等经济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服从于政府行政命令,而不是遵从市场规律或市场需求”[18]。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权力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换言之,政治腐败是权力市场经济所致,是权力介入市场领域的必然结果。权力市场经济带来的社会政治影响:一方面,政治认同低下,干群关系恶化,治理合法性发生了问题;另一方面,社会认同低下,在基本的伦理价值和政治观念上难以形成共识,社会对立和社会冲突不断。民粹主义应时而起,并把这一切转化为社会资源的分配公平和分配正义问题。但民粹主义把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归咎于市场经济本身,认为造成权贵化和贫富分化的原因就是市场经济,是“资本贪婪本性”所致。因此,民粹主义把权贵化和贫富分化与政治地位的不平等、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人格地位的不平等和经济地位的不平等联系起来,并与极左思潮合流,主张恢复计划经济,认为过去公平平等,没有腐败,把旧时代描绘成“人人平等”的平民时代。总之,市场化改革带来的政治腐败让民粹主义获得了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化。

第五,社会价值体系混乱。这是民粹主义思潮泛滥的价值环境。市场化改革和社会转型,带来利益分化和价值多元,尽管官方意识形态的非实质性退出以及日常生活的非意识形态化,但真正的思想市场并没有形成,社会价值混乱却成为各种政治观念垄断和竞争的天然场域,民粹主义思潮就是其中之一,并且混乱的社会价值体系恰好是民粹主义得以盛行的价值环境,如塔格特论述的那样,民粹主义可以依附在民族主义、种族主义、女权主义、社会主义等各种学说上,是一种“阵发性的、反政治的、空心化的、打着危机旗号的‘变色龙’”[19]。也就是说,民粹主义没有特定的思想内涵,根据社会情境或目标指向,可以与任何意识形态或思潮结合。(1)民粹主义与社会主义混淆。民粹主义以为自己是社会主义的捍卫者,认为自己的主张是社会主义正统意识形态的天然组成部分[20]。它通过阉割现实来推销民粹主义药方,把民粹主义包装在人民革命、社会平等、社会进步的外衣之下,宣扬革命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2)极左思潮的影响。由于对过去极左意识形态(典型如“文化大革命”民粹社会主义价值)没能进行彻底清算,没有对革命意识形态本身就包藏的民粹主义因素进行切割,民粹主义不仅在上层有残留,在底层影响也很大。改革开放后,极左势力出于对现实的不满,就把“文化大革命”前甚至“文化大革命”时代想象为大众政治的黄金时代,反对市场经济,指其在走资本主义道路,认为社会不公平和社会不平等即源于此。(3)极右思潮的影响。极右势力把民主政治民粹化,这是用一种用反民主的方式在向民众散布一种想象出来的“多数人的意志”的民主,把民粹主义当作反对威权体制、实现其目的的工具或手段,寄希望于底层大众的社会抗争和社会运动,罔顾当前中国的政治社会发展阶段和条件。


三、中国民粹主义思潮的表现形态


在社会动员意义上,民粹主义是对社会不平等的一种反动,是主张社会绝对平等的一种思潮。它是对内的,即对内部的制度不平等和权利不平等的反应。表象上,民粹主义不仅对内而且对外,但对外只是民粹主义的表现形式,对内才是其实质性的诉求所在。进一步讲,民粹主义的诉求对象,一是国内精英阶层,包括政治精英、经济精英、文化精英、社会精英;二是国外“敌对势力”,包括中国的宿敌和假想敌。民粹主义的诉求内容,对内,以反精英主义和反智主义的方式表达诉求,如仇官、仇富、仇精英,诉求的目标是平等、公平、正义;对外,与民族中心主义合流,即以排外、仇外为指向的狭隘民族主义。

第一,政治民粹化。所谓政治民粹化,是指政治势力把民粹主义作为一种政治实践模式,亦即对大众进行民粹动员的操纵,“民粹动员可能被认为是政治动员的一个子类别,是指对通常被边缘化的社会群体的动员,使他们进入公众视野及抗争性政治行动。也就是说,是对那些穷人、体制外的及其他之前没有被动员起来的人的动员,使他们进入有组织的、通常是抗争性的政治活动中”[21]。民粹动员是极端政治运动和政治实践的一贯做法。当今中国的极左派和极右派都极力要把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政治动员推向民粹主义,“在民粹主义的思想与实践中,人们既可以隐隐约约地看到民主政治、社会主义的影子,也可以看到权威政治、民族主义的因素。”[22] 比如,极左派把改革开放带来的一些问题尤其是政治腐败和贫富分化问题,归结于市场化改革所具有的所谓资本主义性质上,主张回归过去的价值和结构,即回到计划经济时代,消灭民营企业,恢复国有企业一统天下;极右派把当前中国的社会问题归结于政治民主化改革的不彻底,主张政治自由主义,认为必须以民粹主义的社会运动方式来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实现社会政治民主化。实质上,政治民粹化表现为一种以大众运动为特色的大众政治,“当大规模的人们于程序和规则(由一个社会制定以管理政治行动)之外从事政治行为时,大众政治就出现了”[23]。但在今天,由于民粹动员内在具有的盲目性和破坏性,民粹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与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背道而驰,而且,当今中国的极左或极右势力的“人民优先”诉求,本质上是反民主的,是政治上的极端主义。

第二,反精英主义。中国共产党革命成功,主要依靠社会底层、边缘的力量。但新中国成立后,要建立新的社会秩序,客观上需要新的精英阶层,不能总革命造反,然而却发生了“文化大革命”这样的民粹社会主义实践。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执政党认识到,治国理政需要依靠精英阶层,因此,“文化大革命”后提出“变革命党为执政党”,目的就是要建立精英体制。经过改革开放,中国形成了精英体制,包括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文化领域的精英化。以工农阶层为主体的大众体制转型为以社会精英主导的精英体制。但问题的关键是,上述转型并没有建立在社会民主化和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尽管民粹主义是对精英主义的反动,但精英体制并不必然带来民粹主义的泛滥,而“现在的精英体制是不健全的,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导致精英阶层的腐化、权贵化,造成精英阶层与底层民众的对立,从而导致民粹主义的泛滥。”[24] 政治权贵化、官商勾结带来的贪污腐化、知识精英与权力结盟,以及资本力量的背德行径,导致整个国家的政治认同和社会认同不断弱化。面对精英阶层形成的利益集团,应时而起的大众运动裹挟着原子化(atomized)的社会大众涌入公共政治领域,表达反精英主义的诉求,它的特点是:偏好干预社会秩序的激进模式,动员去根化和原子化的人口部分,以及缺乏一种独立群体的内在结构(例如像拥有行动自由的地区性或功能性单位)[25]。如此一来,民粹主义成为大众政治的推手,以“仇官、仇富、仇精英”为号令的民粹主义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上。另外,尽管民粹主义本质上是反社会精英的,但在行动中却极力寻求精英来支持其行动。一方面,它的运动指向是唤起精英阶层对其诉求的关注,改变其底层处境;另一方面,它需要精英阶层的领导,来达到它的行动目标。尽管精英还不能形成体制外的政治力量,但这毕竟也是民粹主义思潮形成社会政治运动的政治社会条件和潜在的组织条件。

第三,反现行体制。民粹主义的基本立场与现行体制对立和相反,具有鲜明的反体制特征。历史上看,几乎所有的民粹主义都把颠覆体制作为其核心目标,“民粹主义基本上不信任那些充斥于这些机构(国家、大学、官僚和金融机构)中的人,认为他们不仅腐败,而且缺乏智慧。智慧属于人民,政治机构只有认同于人民——而不是代表——人民的意志,政治才被看成是合法的”[26]。当今中国的民粹主义反对现行体制是以反对改革开放为特征的,即把当前的经济社会问题归结为改革开放政策所造成的恶果。无论极左或极右,都把现行体制作为其民粹主义情绪的批判目标。(微信公众号:思政学者)事实上,现行体制存在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也恰好给了极左或极右势力以批判的依据,比如,左派批判的指向是腐败、贫富差距、社会不平等,进而质疑现行体制的法统正当性;右派则把这些问题的根源归结于政治专制、权力市场化、资源分配的不公平和不正义,因此主张以激进的方式来推动政治体制改革。两者的共同点是,目标的实现都要诉诸于底层大众的民粹主义社会政治运动上。

第四,把外部问题转化为内部问题。民粹主义思潮因不平等的社会现实而发酵,以追求绝对平等为诉求。这是任何一个社会都会存在的朴素的平民情绪,但它只是一种社会不满情绪,要形成社会思潮或社会运动,则需要依傍其他主义。而爱国主义或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有重叠,后者能够很方便的把民粹主义对国内现实不满的反社会行为包装成爱国主义或民族主义行为。因为“任何社会政治力量都会以‘民族利益’竞争权力,都强调维护民族利益而激发爱国主义情绪。‘从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站在自己民族及国家的立场上’,‘为了祖国的繁荣昌盛’等等民族主义话语,是各种社会力量竞争必须进入的语境。”[27] 另外,骨子里民粹主义有强人崇拜的历史情结,一群“乌合之众”(异质的无明显特征的受众)需要强人来凝聚和引领。这样,盲目排外情绪便以爱国主义或民族主义形式表现出来,对执政者的内部政策形成压力,因为“民族主义有强大的社会整合能力,无论其信仰和政治目的如何,……无一例外地都用民族主义设计政策和策略。”[28] 民粹主义的排外不是目的,至少不是其唯一的目的,它利用民族主义或爱国主义对执政者表达一种集体忠诚和集体忠诚作用下的集体行动,但它的最终目标专注于自身状况的改变和现行体制的兴灭继绝上。

第五,把内部问题转化为外部问题。民粹主义本质上是对内而不对外的,民族主义或爱国主义只是它用来包装自己的一种形式。对内部的社会不公正与不平等现实的无力感,以及由于政治参与渠道不通,因而产生改变自身境况的绝望感,民族主义或爱国主义成为民粹主义与执政者或精英阶层做出沟通的非制度化渠道,因为后者的意识形态中包含着国家主义或民族主义的价值元素。民粹主义通常的做法是,让带有民粹主义色彩的民族主义或爱国主义成为决策者不能或不敢无视的事实,以此宣示民粹主义的力量。对内的反精英主义和反智主义,反而以排外主义形式表现出来。比如,义和团从“反清复明”到“扶清灭洋”立场的转变,当今民粹主义的排外情绪和行为相当引人注目,但透过表象看,民粹主义是社会不满情绪积累的结果,是社会情绪政治化的表现,本质上是内部社会治理结构性失败的表现。但以民族主义或爱国主义表现出来的民粹主义,有可能使政府的对外政策处于进退失据的窘迫之中,迫使执政者关注民粹主义所要求的权利平等和改善他们的生活处境。其结果,一方面,国家对外政策或有民粹主义的鲜明印记;另一方面,民粹主义的诉求也成为现实发展的一种必要张力,使执政者以及精英阶层不能不致力于消除内部存在的各种权利不平等和不公正的社会现实。


四、消除中国民粹主义思潮的存在意义


不论民粹主义发生在哪个时代并以何种形态出现,但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民粹主义实质上反映的是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社会权利不平等现实。因此,从根本上讲,民粹主义是一个权利问题,或者说,是一个社会公正问题。社会权利不平等源于社会不平等,尽管所有社会都存在社会不平等现象,但对于现代民主社会来说,这样的不平等一定不是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不平等所导致,它更可能是基于财富和收入(经济地位)、权利(政治地位)、声望(社会地位)所导致社会经济地位差别的结果[29]。反过来讲,如果社会不平等是由于对社会群体实施不同的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所导致的权利不平等,致使一些社会阶层尤其是底层民众获得更少的资源和机会,甚至无法获得资源和机会,并且这种情况并非只是由于社会成员收入差距大、权力扩张或者精英结盟(政治精英与资本精英结合、政治精英与文化精英结合等)所造成[30],那么,就必须从体制制度上来寻找导致社会不平等和权利不平等的根源,比如,户籍制度所造成的先赋性权利不平等导致城乡之间在医疗、教育、卫生、养老、社保等方面的制度性歧视和制度性剥夺等。概言之,因制度安排造成的社会不平等所导致的社会权利分配的不平等,必然会促使民粹主义反体制和反精英主义,而且,实质上民粹主义背后的政治操纵就集中在对稀缺社会资源的占有和争夺上。

换言之,社会权利不平等问题,指向的是一个社会公正的维护机制问题。亦即,权利与秩序应该建立在什么样的原则和制度之上的问题。社会公正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核心原则,“真正‘治理’着社会、能够有效形成社会服从的,是‘社会公正’的维护机制。这种机制可以有多重组织形态和实践样式,补充宏观体制无法替代的作用”[31]。也就是说,社会权利不平等涉及社会正义问题,涉及社会秩序建立在怎样的原则和组织结构形式之上。

社会公正的维护机制要求建构一个自由多元的社会,只有这样的社会,民众才能通过政治参与,形成公共意志,实现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因此,自由多元的社会一定是一个自治的社会。或者说,社会自治能够将大众利益充分组织化。利益组织化是指在利益高度分化的社会中,一些分散的利益主体基于其利益的基本一致性而进行联合,并以一定的组织结构约束这种联合的状态[32]。社会自治的主体是社团或社会组织,而通过连结公民和国家的社团或社会组织,全体社会成员(包括精英)都置身于相互勾连的、制度化网络之中。反过来讲,一种组织化、制度化极低的、由单个的和孤立的个人所组成的“大众社会”(mass society)恰是民粹主义滋生的社会基础和社会形式。进一步讲,社会自治是防止大众运动兴起的主要社会条件,它对于社会秩序的重要意义,正如有学者所说,“如果自由秩序需要保护,某些社会单位的自治是必需的”[33]。社会自治程度越高,社会的自组织能力越强,正是众多的、多元的社会自治单位,限制了大众作为一个整体集体行动的可能性。所以,建构一种稳定、民主、多元的多中心社会自治秩序,就是当前中国社会迫切需要阐释和解决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或者说,一个自治社会将使民粹主义失去存在的社会基础和社会条件。

自治的社会又是一个多元文化共处的社会。自治秩序下的多元文化是有序的多元,不是无序的多元,是有核心文化的多元,“各种文化虽然取向不一,但在最基本的伦理价值和政治观念上,具有重叠的共识,而且这些共识为国家的宪法和制度所建制化,成为国家的公共伦理文化和政治文化。而‘无序的多元’,则是‘价值诸神’在涉及到共同体底线伦理和政治理念问题上,无法获得最基本的共识,处于文化的战国时代,处于双重的匮乏之中:既缺乏合法的制度和法律,也缺乏基本的公共文化。”[34] 当今中国,价值分歧和价值混乱乃是民粹主义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建构一种基于公共伦理文化和公共政治文化基础上的多元文化,是防止民粹主义泛滥的价值环境和文化条件,因为多元的、自治的、法治的社会,是价值多元但有序的社会,不可能产生被政治操纵的民粹主义。反过来讲,一个权威社会(相对于自治社会)或一个原子化的社会,是无序的多元文化社会,亦是民粹主义思潮产生的文化结构条件。

对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自由多元的自治社会能够阻止大众运动和民粹主义泛滥。但社会自治秩序的形成,需要完成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推行法治主义。这对哪个阶层或阶级都有利,因为这是阻止民粹主义蔓延的制度建设,也是防止社会溃败的价值底线。二是消除社会的不平等、不公正与不正义。这对自由民主平等的社会建设有利。因为这是民粹主义产生的土壤,也是当今社会治理转型成功的本质要求。因此,这两个前提条件所包含的问题领域,涉及如下方面:

第一,树立法治主义原则。两层意思:一是法治政府,一是民主政治。前者要限制权力,防止政治权贵化和权力腐化。后者针对权利平等和权利保障,即“人人平等”原则的法治化和制度化。就法治政府建设而言,一方面,公权力建立在人民主权原则上;另一方面,政府要保障全体公民的权利,建构公共性,不能沦为权贵阶层和精英阶层的仆从。就民主政治而言,当前迫切的问题是扩大政治参与,或者说,现行体制存在的缺陷和失效,普通民众不能通过制度化正常渠道实现自己的利益表达,被排除在重要政治过程之外,这是民粹主义产生的政治原因。政治乃众人之事,没有民主,就没有政治参与,就没有公意的形成,法治就变成了法制——治理社会的工具和手段。法治主义的精髓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诸如:(1)言论自由权。既不能限制言论自由,也不能滥用言论自由权。(2)财产权。财产权要得到宪法和法律的切实保障。每个人的财产权都要尊重,富人和穷人有同样的权利。(3)权利保障的法治化、程序化。政治权利要得到制度性和程序性的保障,不容许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包括政党置身于法治秩序之外。

第二,消除社会不平等与不公正的体制根源。社会不平等和不公正是民粹主义产生的土壤。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平等,有两个体制原因:一是城乡二元分治体制的权利不平等事实,造成农民的生存权利和农民工群体的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利得不到保障。二是官商主导的市场经济体系,造成官僚权贵化和贫富差距加大,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具有了“相对剥夺感”,仇官、仇富,概源于此。因此,首先,必须破除权利不平等的城乡二元体制,因为这个体制造成的是一个身份社会,它建立在由一系列国家制度(即各种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国家的种种制度预先给定的)型构的差别性权利关系之上。(微信公众号:思政学者)让身份群体比如农民或农民工群体的身份特征消失,是实现社会权利平等的关键一步。其次,必须让公权力退出市场,打破既得利益集团对权力与资源的占有和垄断,实现权利平等与机会均等,消除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现象,实现市场经济法治化、规范化。

第三,权利保障。关于平等,实质上是一种权利平等,并不是民粹主义所说的平均主义。近现代以来,“人人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一是基本权利的平等,这包括个人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的平等;二是政治权利的平等,这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政治参与等。对广大的底层民众来说,上述权利都不完整,比如农民或农民工群体的基本权利状况非常差,以农民工为例,城市对这个群体不提供任何保护性资源,政治权利更是流于形式[35]。对权利不平等的切实感受不断积累,倘若发展到否定一切的不满情绪,就会转化为一种社会思潮,一种具有盲目性和破坏性的民粹主义思潮。从社会政治发展上看,紧迫的问题是,必须给上述群体以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切实保障,制度建设与社会建设齐头并进,尽快消除社会不平等的体制根源,如此,才能让民粹主义失去存在的意义。

第四,分清民粹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本质区别。在道统上,民粹主义与社会主义颇多相似之处:两者都反对社会贫富不均,都有对于平等的追求,都自认为以民众的福祉和社会进步为担当。但两者具有本质的不同。比如:(1)民粹主义追求的平等是一种绝对平等,是平均主义,社会主义追求的平等是一种相对平等、相对公平、相对公正。(2)民粹主义反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以资本主义为对立面,在这一点上它易于被误解为社会主义,但它是以平均主义为核心诉求的农业社会主义,它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可以转化为一种维护小生产的政治力量,事实上,民粹主义只是一种农业社会主义思潮的反映而已。(3)民粹主义反对市场经济,它把市场经济简化为“资本贪婪本性”,誓言将其连根拔掉,但政治权贵化和权力腐化是权力与资本结合造成的恶果,而不是市场经济本身出了问题。解决之道,不是要回到计划体制,而是要建立真正的法治化市场经济体系。总之,一直以来,主流意识形态未能与民粹主义做出彻底切割抑,民粹主义因素以及过去的极左思潮还需要进一步肃清。

第五,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民族主义。从权力和社会资源分配的角度看,利用民族主义来表达文化权利和政治权力,是精英和知识分子争夺社会资源的方式。因此,民族主义也可以看作是精英和知识分子维持既得利益或开发新的社会资源的功利主义策略,而普通民众只不过提供激发民族主义的氛围和土壤而已[36]。那么,以民族主义为援手的民粹主义,一般有如下特征:一是历史意识形态化。从历史文本的记录中挖掘出往往是乌托邦式的文化梦想,以人民自居,以民族复兴为己任,以历史的辉煌、民族的优秀、国家的强盛,来激发民众的民族情绪和爱国主义意识。但实质上这只是民粹主义“人民优先”和排外行动的另一种说法而已。二是民族中心主义史观。认为自己文化优于他文化,强调和注重自身的价值和利益。也就是说,对他族的歧视没有任何理性原因,只是一种情感,这种情感是民粹主义的天然养分和内驱力所在。三是民族主义与国家主义合流。从现代国家建构的角度看,民族主义与国家主义是同一政治共同体的两面,其整合作用如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所指出的那样:“如果已经获得自立的民众还没有形成一个由具有自我意识的公民组成的民族,那么,这种政治法律变革就会缺少原动力,已经建立起来的共和体制也会缺乏活力。为了促进这场政治变革,需要一种能强有力的赋予这种变革以意义的观念。它应比人民主权和人权概念更能打动人心和激发热情。这个空白就由‘民族’观念来填补。”[37] 在这个意义上,民族主义获得了国家主义话语的某些价值和表述形式。从上述特征看,实际上民粹主义利用了民族主义的某些价值但却是偏执的非理性的价值,因为,现代民族主义应当“不仅仅是一种种族的、文化的认同,更重要的在于民族国家的认同,而民族国家不是一种形式的、主权的和法律意义上的抽象,而是关于共同体生存方式、社会制度和价值体系的实质性的内容。”[38] 也就是说,民族可以有种族、语言、宗教和文化上的属性,但民族的现代定义只能在个人、社会、国家的关系上确定。或者说,民族是在民族国家的范畴内形成的,而不能转化为国家神圣和国家至上。具有构建性特征的民族主义应从它与政治、社会生活有关的“实质性的内容”入手,即人们以国家的形式组织成“民族”,是希求能够安危与共,共同追求美好生活。安全感,命运的认同,寻求保护其财产、生命和自由平等,是民族这个臆想的共同体可以被认同的最基本的原因[39]。概言之,真正的民族主义应建立在民族的共同记忆、共同文化、共同品性的文化主体性之上。


五、结论与讨论


当前中国民粹主义的理想不可能实现,因为在当今时代,民粹主义的所谓合理性和正义性已经失去积极意义,但民粹主义却能衍生许多变种,或成为社会思潮,或成为大众运动。防止民粹主义践踏人权和毁坏秩序,必须在全社会推行法治主义,但前提是消除造成社会不平等、不公正和不正义的体制与制度根源,后者是民粹主义产生的沃土,这是必须正视的当前中国民粹主义思潮的社会政治含义所在。

之所以民粹主义成为当前时局的隐忧,在于民粹主义反体制、反精英主义和反智主义的特质。一方面,民粹主义的基本主张和大众运动形式为当今体制所不容,因为它会干扰“改革开放”的大局,并冲击甚至毁坏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民粹主义产生的所有根据几乎都是体制性问题,并且,各种政治价值和政治力量都或多或少带有民粹主义色彩。因此,对于如何应对民粹主义的挑战,21世纪以来就已经折射到中国改革开放的路线之争、理论之争和制度之争的层面上。

但民粹主义起因于社会权利的不平等却是一个不能回避的事实,它表明当今经济社会发展失衡和社会不公正、不平等和不正义。由于体制等方面原因,政治腐败、贫富分化、社会流动阻塞等,导致各种思潮和价值纷纷涌入公共政治领域,它们都从社会底层寻找自己的社会基础和支持力量,以获得更大的文化权力和政治权力,而面对多元的价值和观念,主流意识形态还欠缺整合功能和作用。同时,制度建设和社会建设的相对滞后,使得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不满情绪不断积累起来,社会分裂和价值分歧日益严重并趋向极端化,几乎所有的社会群体或社会阶层都卷入到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稀缺社会资源的占有和争夺当中。

从单位社会转型为公共社会,实质上是一个利益重新组织化的过程。从单位社会的利益组织化架构转型进入公共社会的利益组织化架构之后,国家或全民所有的经济组织已经变成一个很小的部分,取而代之的是私营的、合资的或股份制的经济组织形式[40]。对于新的工作组织中的社会群体,尤其是因权利不平等、制度性歧视等原因所造成的社会群体比如农民工,新的利益组织化架构迟迟不能建构起来,社会自治不能成长,社会不能重新组织化,个人依然处于单个的、孤立的原子化状态。进一步讲,体制外的社会力量(缺失制度化中介机制的“非组织化”社会群体),非组织化或者组织化程度很低,将会导致新的利益分配的不公平,并使这种不公平得到“固化”。比如农民、农民工群体及其他社会边缘群体,这类群体在社会学意义上称之为“底层民众”,即农村贫民和城市弱势群体,后者由数以百万计的生活在临时简易房里的外来务工者和人数日益增多的城市失业者和低收入居民组成,发生在这些群体之间的是一场争取身份和权利的战斗,这些“城市权利”包括法律身份及相应的工作权,教育、医疗卫生、保险及社会福利等利益[41]。因为,非组织化社会群体面临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包括:(1)权利不平等。一是城乡分治体制,让农民成为弱势群体,让农民工成为城市里受制度歧视的群体;二是社会阶层固化。底层民众通过努力也不能实现向上流动,社会流动止于阶层固化。(2)贫富差距持续扩大。由于上述体制原因和社会结构组织形式的变化,底层民众不能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济社会发展失衡,致使整个社会处于阶层对抗和冲突之中。(3)社会利益非组织化。利益非组织化状态源于由单位社会转型为公共社会的转化,首要问题是利益组织化问题,在这里,由自由结社形成的社会中介组织,可以有效地解决纷争,促进社会内聚、共识及合作的发展,实现社会利益组织化。总之,社会自治具有实现社会的利益组织化的功能,能够增强制度公平吸纳外部社会力量尤其是社会底层、边缘力量的能力。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对民粹主义的因应之策,从根本上讲,就是致力于实现社会权利平等,但实现的路径必是自由多元的社会自治。一方面,多元民主的自治社会不会使大众政治汇流成河,形成盲目性和毁灭性的大众运动,因为多元民主社会是权力分散并且有权力制衡与权力约束的社会,这是阻止民粹主义滋长的制度性结构条件。另一方面,原子化的社会是民粹主义易于被政治操纵的天然沃土,自治的社会是由“自己统治自己”的社会,底层民众通过社会利益组织化,通过有序的政治参与,达成社会整合和社会凝聚,是社会自治的功能之一。所以,社会自治是防止社会出现极端思潮和极端力量的基础性社会条件。同时,在一个多元民主、自治的社会,法治原则是政府、社会共同体、公民所普遍遵循的基本规则,因此,使政府、社会组织、市场组织、公民个人都在法治社会中获得相应的公共功能和公共角色,公意的形成和社会改革都是通过程序化的参与和协商来寻求最大的共识。事实上,社会自治是一种结社生活,这种社会联系方式,促进参与者的相互依赖、约束、认同和目标一致,因而将分散转化为一致,避免社会原子化。总之,自由多元的社会是一个自治的社会,一个权利平等的社会,也是一个法治社会,这样的社会就会使大众政治比如类似于“文化大革命”的民粹社会主义实践不可能兴起,因为,大众政治的集体行动失去了制度基础、社会基础和社会条件。


注释:

[1]程同顺、杨倩:《比较政治学视野中的民粹主义概念辨析》,《天津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2]林红:《西方视野下的民粹主义》,《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08年第12期.

[3]Edward Shiles,The Torment of Secracy:The Background and Consequences of American Security Policies,Glencoe,IL:Free Press.1956,pp.100-101.

[4]Robert S.Jansen:"民粹动员:一种研究民粹主义的新方法",《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

[5]Worsley,"The Concept of Populism",in G.Ionescu&E.Gellner ed.:Populism:Its Meaning and National Characteristics,London.Weidenfeldand Nicolson,1969,p.245.

[6]董经胜:《拉美研究中的民众主义:概念含义的演变》,《史学月刊》,2004年第1期.

[7]艾森斯塔特:《现代化:抗拒与变迁》,第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8]汪卫华:《群众动员与动员式治理——中国国家治理风格的新视角》,《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社版)》,2014年第5期.

[9]Taggart,Paul Populism.Buckingham,Philadelphia:Open University Press,2000,p.94.

[10]徐贲:《民族主义、公民国家和全球治理》,2005年1月6日,http://www.folkcn.org,2016年12月2日.

[11]现代民族国家提供了一个完整的、独立的、政治统一的民族身份.民族主义作为社会运动在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中造就了现代的民众和民众结合的社会组织方式,这就是所谓"文明化过程".参阅孔飞力:《中国现代国家的起源》,第109页,三联书店,2013年版.徐迅:《民族主义》,第25-2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12]贝奈戴托·克罗齐:《历史的理论和实际》,第12页,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13]徐迅:《民族主义》,第48-5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14]胡适:《个人自由与社会进步》,《胡适文集》,第11集,第58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5]2013年1月18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我国2003年至2012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

http://www.national bureau of Statistic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2016年12月10日.

[16]孙立平:《结构固化背景下的散射型愤怒》,《信睿》,2011年第11期.

[17]李培林、陈光金、谢寿光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编:《社会蓝皮书: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科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

http://www.21bcr.com/a/shiye/guancha/2011/0222/2347.html,2016年12月2日.

[18]晏智杰:《正确认识"供给侧改革"的理论基础》,《第一财经日报》,2016年10月28日.

[19]塔格特:《民粹主义》,第3-6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0]吴若增:《社会主义与民粹主义》,《炎黄春秋》,2015年第5期.

[21]Robert S.Jansen:"民粹动员:一种研究民粹主义的新方法",《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

[22]俞可平:《现代化进程中的民粹主义》,《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1期.

[23]Kornhauser,William,The Politics of MassSociety,the free press of Glengoe,Illinois,1959,p.227.

[24]杨春时:《民粹主义与当代中国社会》,《粤海风》,2014年第4期.

[25]Kornhauser,William,The Politics of MassSociety,the free press of Glengoe,Illinois,1959 p:47.

[26]Edward Shiles,The Torment of Secracy:The Background and Consequences of American Security Policies,Glencoe,IL:Free Press.1956,p.103.

[27][28]徐迅:《解构民族主义:权力、社会运动、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载李世涛主编:《知识分子立场:民族主义与转型期中国的命运》,第39页,时代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

[29]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第246-262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30]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第287-289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

[31]张静:《中国社会治理:演变与危机》,《金融时报》,2016年9月1日.

[32]王锡锌:《利益组织化、公众参与和个体权利保障》,《东方法学》,2008年第4期.

[33]Kornhauser,William,The Politics of Mass Society,the free press of Glengoe,Illinois,1959,p.288.

[34]许纪霖:《共和爱国主义与文化民族主义——现代中国两种民族国家认同观》,《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35]周庆智:《农民工阶层的政治权利与中国政治发展》,《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36]徐迅:《解构民族主义:权力、社会运动、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载李世涛主编:《知识分子立场——民族主义与转型期的中国的命运》,第47页,时代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

[37]哈贝马斯:《欧洲民族国家》,载《包容他者》,第132-133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8]许纪霖:《反西方主义与民族主义》,载李世涛主编:《知识分子立场:民族主义与转型期中国的命运》,第427页,时代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

[39]徐迅:《解构民族主义:权力、社会运动、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载李世涛主编:《知识分子立场——民族主义与转型期的中国的命运》,第43页,时代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

[40]李汉林:《中国单位社会:议论、思考与研究》,第1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

[41]George J.Gilboy and Eric Heginbotham,"The Latin Americanization of China?"Current History,Vol.103,issue 674(2004):256-262,p.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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