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理财:近一百年来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乡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93 次 更新时间:2020-01-01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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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关于乡村的争论


近代以来,我国自踏上现代化道路,乡村即出现凋敝衰败之势,由此引发了乡村往何处去、中国经济走何种道路的争论。这一争论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盛行于30年代,并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


20世纪二三十年代,关于乡村的争论,大致形成四种主要意见:一派主张复兴农村,振兴农业以引发工业,这以章士钊、梁漱溟等人为代表;一派主张发展工业,认为振兴都市工业才能救济农村,这以吴景超、张培刚等人为代表;第三种意见是先农后工,主张首先使农业农业化,在农村培植小规模农村工业作为向工业社会的过渡;第四种是调和论点,主张农工并重,提出发展民族工业和实行民主主义的计划经济。抗日战争爆发以后,这一争论暂时中断。40年代初,又有人写文章重弹以农为本的老调,于是一场论战又起。这些争论,处在中华民族内忧外患的特定历史时代,夹杂着如何救国图强的想法。尽管如此,其争论的焦点在于中国到底是选择工业化道路还是农业化道路。


当时参与论战的学者,要么批评西方工业化的弊端而主张农业化,要么针砭我国农业之痼疾而提倡工业化。然而,主张农业与工业并重的学者毕竟少数。这场论战前后持续二十余年,自至人民政权的建立才一时终结此一论战。这场论战的最终结果,工业化论调渐居主流。


从这些争论来看,当时人们对于“乡村”的认识,大多局限于农业或农业发展这一产业或经济的维度,要么将乡村的衰败简单地归因于农业本身的弱势或者农业发展的问题,要么将农业与工业相对立,把农业发展的问题归咎于工业化的阻挠、侵扰或掠夺。无论是主张农业化的还是主张工业化的,绝大部分把农业的发展与乡村的发展相等同;尤其是前者,更简单地认为发展农业便能复兴乡村。


在这场论战之中,只有极少数学者把乡村视为一个社会的概念加以认识,从乡村的社会方面探寻乡村凋敝的原因。其中,尤以乡建派梁漱溟为代表。他自己宣称并不反对工业化,但认为,“我们的目的可以是振兴中国的工业,却要紧的,眼前用力须在农业”。“中国根干在乡村;乡村起来,都市自然繁荣”。“救济乡村,亦即救济都市”。对于乡村,他强调“更须知道的,我们要解决的是社会问题”。并且,难能可贵的是,这些乡建学派的代表人物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竟能深入乡村亲身践行其学说,开展各种乡村建设的实验,试图重新振兴乡村,复兴中国。其中最具代表性、有影响的,当数山东邹平、河北定县、江苏无锡和昆山四地的乡建运行,尤以1931-1937年间梁漱溟主持的邹平实验最具影响。


02 工业化与乡村


如果说之前还主要停留在论战层面,那么人民政权建立以后便开始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工业化成为这一现代化的基调。


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展工业只能从农村汲取资源。据牛若峰所言,1952-1989年,国家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和税收,从农村汲取资金7000多亿元(扣除国家支农资金),约占农业新创造价值的1/5。超过当时国有工业固定资产原值。虽然学界认为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工业化资本原始积累已告结束,并已进入中期发展阶段,但是国家从农村汲取发展资金的政策并未改变。1990-1998年,国家通过财政渠道、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和金融渠道,又从农村汲取资金1.9万亿元。可以说,30多年来国家工业化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剪刀差取得的,是剪刀差奠定了中国工业化现代化的初步基础”。而根据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1986年的推算和温铁军的引用,“1953-1978年计划经济时期的25年间,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总额估计在6000-8000亿元。而到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国家工业固定资产总计不过9000多亿元。因此可以认为,中国的国家工业化的资本原始积累主要来源于农业”。尽管不同学者的计算方法不尽相同,计算的具体数据也有所出入,但结论几乎是一致的,中国工业化的原始积累来自于农业,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这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确有其一定的现实合理性。


但是,这一特定的工业化发展方式却形成了路径依赖,被锁定在相应的制度安排和社会结构之中。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国家最终在2006年废止了农业税的征收,但是工农业产品剪刀差问题至今仍然存在。除此以外,“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国家汲取农村资金的新形式。最近20年间,国家在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亿亩的运作中,利用垄断一级土地市场,通过土地价格‘剪刀差’(市场价格—征地补偿费),从农民手里拿走了土地资产收益2万多亿元。过去10年中,大约2000万农民在现代化进程中失去了土地”。


锁定这一工业化道路的制度安排和社会结构,便是新中国建立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该体制由城乡分立的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管理体制等耦合而成。其中,在农村所实行的人民公社体制尤具代表性。农村土地改革以后,4亿农民成为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纳税的主体由原来农村人口的10%一下子变成了90%,其征税的成本大幅提升。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国家不得不在农村地区推行农业合作化、集体化以致公社化,使土地由农民私有转变为集体所有,纳税主体也随之由4亿农民变为400万个合作社和随后的7万个人民公社。这样一来,不但可以大大减少征税的成本,而且可以更加方便、隐蔽地从农村汲取资源。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人民公社组织“取代了一切的行政和非行政组织。除此以外,不再有任何民间的生产、生活、娱乐组织,农村社会几乎就是一个军事化的社会”,究其实质,乃是组成一个“政治吸纳社会”或政治社会一体化的体系。除了直接满足政治整合的需要以外,同时还可以从乡村社会隐蔽性汲取资源,以服务于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人民公社20多年时间,通过政社合一、党政合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组织结构,为国家提供了进行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人财物资源,并最终将中国由一个基本上的农业国(建国之初农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约80%),建成了一个工业国(人民公社解体时农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约20%)。应该说,在无法从国外获取资源的前提下,人民公社制度为完成中国工业化的原始积累,立下汗马功劳”。通过人民公社这种体制构造,国家从农村高强度地汲取资源,因为不是直接以农户为计征单位,农民往往难以直接地感同身受。有学者指出,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民负担要比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严重得多,人民公社时期农民负担与上年农民纯收入的比例最高达35.2%(1970年),最低也有20%(1962年),一般在25%左右,而且,这些数据尚未将那一时期极为严重的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和大量无偿调用农业劳动力计入在内。只是在那时,这些极为严重的农民负担是通过农村基层集体组织间接征收的,被人民公社制度所掩盖。


随着农村土地“大包干”的普遍推行以及人民公社制度的最终破产,农民负担问题与农民逐渐产生了直接的利益关联。一开始,农民尚沉浸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欣喜之中,而且,农民的实际收入相对于过去确有极大的提高,农民对负担问题尚未来得及感同身受。1978年,我国粮食总产量6095亿斤,1984年达到了8146亿斤,增长了34.3%;人均粮食占有量,从1978年的633斤,增加到了1984年的781斤,增加了23.4%。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的134元增长到了1984年的355元,扣除价格因素后实际增长了1.5倍,年均增长16.2%。1978年,我国农村贫困人口(标准为100元/人、年)为2.5亿人,贫困发生率为30.7%;到1985年农村贫困人口下降到1.25亿人(标准为206元/人、年),贫困发生率降为14.8%。然而,到了1980年代中后期,农业发展进入徘徊期,农业增产不增收,农民负担问题才日显突出。值得一提的是,到了1980年代中期,我国农村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负担问题。据有关研究,1984-1988年间,乡镇企业每年转移了1300-1400万农村劳动力。1988年乡镇企业总产值在农村社会总产值中占的比重上升到58.1%。1985-1991年的7年间,全国乡镇企业支付的工资总计达3500多亿元。“七五”期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232元,其中35%来自乡镇企业。1991年全国乡镇企业已从农民中吸收了9600多万剩余劳动力。“七五”期间,乡镇企业用于以工补农、以工建农、兴办农村各项公益事业的资金约550亿元,高于同期国家用于农业的基本建设投资,成为这一时期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可是好景不长,进入1990年代中后期,乡镇企业普遍的不景气,农民负担再次凸显出来,农民因此怨声载道,并开始动摇对农村基层政府的合法性认同。农民抗税抗粮、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一时成为中国农村的普遍现象和主要问题。于是,从2000年开始国家才在农村地区进行税费改革。


这一历史过程,反映在城乡居民收入的波动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经历了逐步缩小又重新拉大的过程:以农民收入为1,1978年城乡居民收入名义比率为2.56,以后连续6年下降,1984年降到最低点为1.7,然后重新上升,1994年出现又一新高为2.86,经过数年下降又重新上升,2001年为3:1,超过改革初年的水平。如果考虑到农民纯收入中约有30%-40%需用于生产性投入和城市居民享有的多种福利因素,则目前城乡居民可比较的真实比例应当是4.5-5:1。


03 乡村振兴战略


如果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阶段乃至改革开放之后十年间,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大力进行工业化建设,无可厚非,有其历史合理性。但是,随着工业和城市的快速发展,达到现代化中期水平以后,就必须适时对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政策进行调整,以避免工农、城乡之间的差距越拉越大。


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并且在这个战略中,首次提出“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重新定义了城乡关系——从“统筹”转向“融合”,这是中国共产党对新时代城乡关系在思想认识和政策取向上的进一步升华。


乡村振兴战略是跟城市化相对的一种发展战略(二者构成国家发展战略之“两翼”,应该比翼齐飞),其根本用意及着力点则在于“乡村”本身。这一战略鲜明地体现着一种乡村主位的发展理念,它站在乡村大地上思考中国乡村发展的方向和路径,而不是片面地主张将乡村融入并最终消弭于城镇化之中。乡村作为一种典型的人类社会生活形态,在相当长一个历史时期内不会被城市所取代,亦无须被城市所取代,乡村和城市都是人类值得珍视的重要生活方式,各自有自己独特的社会价值。城市有城市的特点和优势,乡村有乡村的特点和优势,两者应该并存共生共荣(而不是扩张城市减少农村减少农民)。


04结 语


纵观近一百年中国现代化历程,乡村不断衰败凋敝。乡村何去何从,成为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道需要解决的难题。乡村衰败莫非是现代化的症候,或是现代化的前奏?亦或是乡村必然要在现代化进程之中经历一场痛苦的蜕变和重生?


如果说,在1949年之前,关于中国经济发展走何样道路的争论,尚有不少知名学者站在乡村的立场主张“农业化”,1949年以后,能够站在乡村立场提出自己主张的学者尚且少见,能够鲜明地从积极意义上提出“农业化”乃至“乡村化”主张的学者几乎没有。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有研究“三农”的学者开始站在乡村立场上思考中国发展问题,但是他们基本上是从(诸如减轻农民负担、破解乡村“空心化”困局等)消极意义上提出自己的观点。这一状况,到了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以后,才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从正面或积极的意义论述乡村(包括农业)的价值。


不过,从现有的论述来看,大多数人还主要是从产业、经济或技术层面来论证乡村的价值的,极少人从社会(包括文化)的视域来审视乡村的积极价值——亦即乡村作为人类一种不可替代的、值得珍视的、且可欲的生活方式,它不但需要得到保护和传承,而且需要得到不断发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把乡村振兴战略放置在实现中华民族“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顺应亿万乡村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其深远意义,确不为过。


作者系安徽大学政治与社会学院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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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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