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法治社会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367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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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森 (进入专栏)  

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和谐社会,目前已经成了中国执政党和现届政府的既定施政方略。刚刚结束的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以《决定》的形式提出了到2020年要建成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任务,其中第一条就是,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不久前,在中央党校举办的一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胡锦涛总书记在描述和谐社会的和谐社会六大特征时,其中所讲的第一条也是民主法治。

对于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及其构建目标,中共中央及其领导人已经勾画了一个基本框架。然而,现在的问题是,怎样才能达致一个和谐社会?这看来还要回到人们所憧憬的和谐社会在实质上是一个什么样社会这一根本问题上来。根据最近《决定》和领导人的讲话精神,亦基于对许多西方社会的现实观察,笔者认为,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法治民主社会,或简言之,惟有民主方法治,惟有法治方和谐。

要理解这一点,首先必须弄清的是,市场经济下的和谐社会,与传统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和谐社会,是有很大区别的。在传统农业文明中,市场交易不发达,只有有限的集市贸易,因而人们的交往和交易半径很短,大多数人都生活在一个熟人社会中。在此情况下,只要人们能做到敦亲睦邻,乡里互助,与人为善,不欺世乱俗,就能形成一个个较和谐的地方社群。因之,在传统农业文明社会中,家长、族长靠强调父慈子孝和尊长秩序和来维护家和族睦,县官、州官则主要靠弘扬乡约里规来维系地方平安,到了上边,皇室朝廷则注重以德治国,结果,整个社会主要依靠道德说教和文化承传,以图达致和维系和谐社会。中庸之道和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社会理念,在这种传统农业文明社会中自发产生,自然是可以理解的了。

现在,市场经济来了,人们的活动范围和社会交往半径扩大了,相应地,个人生活的熟人圈子却越来越小,市场交易也从农业文明中的集市贸易,转化以书写合同为主要调规形式的长程贸易。在此情况下,单靠道德说教和熟人关系网络,已经很难产生并维系一个个地方和谐社群了。人类现代化的进程历史业已表明,市场交易越发达,分工越深化,人际关系越趋于淡薄。因而,市场经济来了,大多数人会开始感觉到生活在一个人际关系较为疏淡的“生人社会”中。随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和契约关系变得越来越重要了。西谚有云:“篱笆好,邻居好”。这句西谚的基本涵义是,只有用产权清楚地界定了每个人的权利空间和边界,才能产生一个和谐社会。良序产权制度如何建立?那自然还是要靠法律制度。没有系统周密的法律、法规体系,没有良序运作的司法程序,没有真正工作的契约实施机制,这产权制度的“篱笆”很难建成。没有好的“篱笆”,邻居都做不好,焉能有和谐社会?

与农业文明的自然经济相比,市场经济还好像还秉有一种内在机制,那就是不断产生新的经营和赚钱机会。一些人瞅准并抓住这种商机,就会赚钱发财,从而一些富人会不断在市场扩展中冒出来。更为重要的是,在市场化过程中,由于能够瞅到这种赚钱发财商机的,往往是那些靠近或直接执掌着政治权力的人。这些人不仅能依借权力来首先抓住商机赚钱发财,而且往往会反过来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和财力垄断经济和政治,制造赚钱发财的机会。结果,一些人会越来越富,而社会的绝大多数人却越来越“相对贫困”。因此,社会收入的分配趋于拉大,常常是一些转型国家市场秩序生成和扩展过程中难能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

贫富不均,且人们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社会自然就会越来越不和谐。如何消解这种推动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趋于拉大的内在机制,自然就构成了建构一个和谐社会所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也自然是一件任何欲驾驭市场深化过程的政府都蛮头痛的事。

市场生成和成长过程本身所创造的经营贸易机会会自发导致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政治权力的接近和执掌又会使一些人垄断这种机会,这该怎么办?是从结果上治理,即通过政治运动甚至暴力手段均贫富?还是靠建构抽象规则来遏制并最终消弭不断创生这种贫富差距拉大的社会机制?显然现在只能靠后者。怎样才能生成或建成消解这种社会机制的抽象规则系统?怎样才能改变接近和执掌权力的人垄断发财致富商机这样的社会安排?显然还在于用法律规则来限制政府公务员的自由裁量权,并划定他们自由操控社会的界限和范围。想来想去,看来这还是要靠法治民主。

进一步的问题是:什么是法治?对宪法学和政治学,笔者是外行,故不敢妄下定义,更不敢胡乱猜测。但是,最近读了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位重要思想家胡适的一句话,觉得有点大差不离。在写于1915年所写的一篇题为“我们能实行的宪政与宪法”一文中,适之先生说:“宪政的意义就是共同遵守法律的政治:宪政就是守法的政治”。根据这一命题,今天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法治,就是政府和人民均守法的政治?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也大致可以推断,只有政府公务员和民众能做到“Equal justice under law”(法律之下人人平等)了,法治民主社会才会生成,机会才能大致均等,和谐社会才会降临。

2006-11-5谨识于复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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