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中国基层法庭空间的某些另类实践出发,可以探索法庭空间的新型理论框架。从环境心理学和更广泛的社会心理学看,中国基层法庭另类实践中体现的“感受相互性”和“空间重叠”的概念,是推进法庭空间理论再理解的引擎。由此而进,在法庭空间的理性、庄重、冷峻之外看到感性、活泼、暖心的价值,并看到不同案件纠纷类型适用不同法庭空间塑造的制度意义,可以提升司法活动的整体社会适应能力,增进司法的社会认同。
【关键词】 法庭空间塑造;感受相互性;空间重叠;当事人视角;审理正确
引 言
本文讨论基层法庭的空间塑造。此空间主要指基层法庭的微观“环境”,如法庭的桌椅摆设、旗帜悬挂、四周装饰和地点选择(是否在法院内)。为使讨论较活跃并深化学理,本文又将法官的性别安排、协助法官司法的社会角色搭配和法官非司法的言行举止这些非物化的内容,定义为微观“环境”的一部分。如此定义,是因为在当事人的感知中,这些可视化的存在也会形成投射意义的环境影响,与前述物化存在互相融合,组成一体化的“空间”元素。
环境心理学研究表明,具体的语言实践总是和周边物化状态、语言者生理条件、协助者社会身份条件、相关的附加活动举止等存在密切关联,其叙事、修辞,包括裹挟内里的策略,所有效果均在相互依赖中呈现。此外,周边空间的建构、安排、选择及协调,亦可视为叙事修辞的策略推进。这意味着,表达观点,传递信息,如果期待成功,表达者便会揣摩“空间”如何,或应使之如何。凭借语言展开(或说必须依赖语言展开)的基层司法活动自然不应例外。在法学界,以“说理”“推论”或“如何令人信服地叙述”为基本内容的司法话语总是一个研究焦点,且成果斐然。只要法律规范被试图运用于社会实践,“一般”需要统摄“个体”(如纠纷或案件),这种话语便是必经手段之一[1]。故为司法话语的深入理解还应转向“空间塑造”的讨论。
从中国的基层司法看,人们已非常熟悉表达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庭空间:庄严的提示(如以国徽或国旗为标志的中心悬挂),威权的宣告(如以案台或座椅为典型的阶梯搭建及面积足够的厅室),肃穆的听觉视觉感受装点(如法槌、法袍)……所有这些,包括人物的“性别忽略”等,显然是在法院的围墙之内。{5}虽然中国以基层巡回司法机构(派出法庭)为典型的某些司法场景,如田间法庭、街道法庭,甚至有时通过“马背上”的方式来移动(如电影《马背上的法庭》所表现),还有女性模范法官温情不失端庄的办案风格等,但这些总是被认作条件简陋、人员不足,或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替代,或被宣称为吃苦耐劳式的道德表达和责任担当的政治宣扬。现代司法通常都注重构建富有内涵的空间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度上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毫无疑问,作为人们理解“客观中立理性”的司法标配,这样的法庭空间有其意义,已经也将继续维护和提升司法的严肃性和社会认同。但关于基层法庭空间的观念,是否有可能找到一种新的思路作为补充,使其不同于或某种程度上偏离于等级式“性别忽略”的肃穆的标志,既走向互融模式,又能维护甚至更进一步提升社会认同的功能?
针对本文所指的建筑装饰性“空间”,学界已有不少研究。研究大致围绕两个思路:第一,梳理历史。将曾出现过的各类法庭“建筑装饰空间”予以记载,分门别类,描述其一致性及差异性,追寻其渊源,编排其演化,并试图展示一定的法律现代性前进的印记。{7}第二,构建范本。主张伴随现代法治意识形态而来的理性是现代法庭建筑装饰空间设想的核心理念,从符号理论、仪式理论出发以凸显理性权威的意念。法学界和建筑装饰学界,总体看亦没有因为学科差异而有别样的类分(后者比前者更坚定认同法律现代性的理念)。当然,有学者提出了争议性的观点。比如,批评主流“建筑装饰空间”的思想具有形式化的偏好,保守甚至疏离了社会民众,高高在上。也有学者认为一国法庭建筑应与国情有所适应,{15}特别是基层法庭。但批评似乎总是浅尝辄止,依然存在理论提升的可能。尤为重要的是,批评者如被批评的对象一样,在“空间”概念上令人感觉稍是拘谨(仅关注物化环境)。
针对本文所指的性别、社会身份及附加举止等人文化“空间元素”,学界以往也有过研究,有学者探讨了女性主义的法制建构意义或社会协同治理的功能女性在法律职业中的地位,也有学者辨析陪审制的作用[3],或扩展至“社会大调解”,思考体贴式执法的社会控制价值。这些研究,自然涉及了当事人面对审判者的性别及其协作者社会身份,包括附加举止时会有何种感知,但似乎没有或极少有意识地触摸物理化和人文化结合的“复合法庭空间”,而进入这一概念,也许有益于深化问题的理解,丰富人们对于基层法庭执法的思考。
本文尝试从中国的基层法庭空间实践入手展开分析。首先是因为转型时期的中国的司法实践具有复杂多样且紧跟随形势变化的特点,其中既包含执政党政法传统的因素,也有现代西方司法思想的影响,{20}甚至还有中国古代司法理念的遗风。{14}最有意思的是(本文将集中讨论的)有时有点另类,但也经常遭遇人们非议或引发争论的司法自我创新。这种自我创新在本文中被称为“另类实践”,“另类”之称是缘于其具有独特性,并且有意展现了主体的自觉性。本文相信,即法庭空间实践最终是以社会运作结果的成败来评判其意义,而且,这种成败反过来又会制约司法策略的定位与调整,甚至迫使实践者必须反思既定的追求和努力。
从中国的基层法庭空间实践入手的另一原因是,法学讨论应尽力附着在具体经验层面才能得以深入,此说并非要“接地气”,或如此才能“有利于实践操作”,而是说惟其如此,在具体经验层面上才更可能理解“一个环境关系”的真实逻辑,有益于理论的推进。同时,本文期待通过中国的基层法庭空间实践,特别是本文所指的另类实践,细致地辨析司法参与者与空间的微观依赖关系,从而触摸司法空间构建的别样制度意义。
一、如何实践
本文讨论的经验样本,是中国基层法院一些法庭空间的活动故事,具体而言,是侧重调解的“盖碗茶活动”和调解审判并重的“法庭家庭化”。先看“盖碗茶活动”,其指由盖、碗、船构成沏茶器具的品饮活动。盖需入碗,盖既可保温,也可饮用时阻挡茶叶或用来拨动茶叶,因为盖的运用,碗倾向于小型,而船则指底盘,其意在承托以避免烫手。{21}民间盖碗茶虽然有变化,但大同小异。{21}整体来看,在基层法院操作中,盖碗茶是一个物质“核心”,环绕左右的还有其他衬托,如寓意特别的门窗,含义多样的桌椅,还有辅助性意向的一些摆设,基层法官的某些实践正是在这样的空间中展开的。
以成都蒲江县人民法院为例。该法院在法院一楼大厅设立了“盖碗茶调解室”,其中一面墙,由12扇活动门板组成,随手可打开任何一扇,还有一面墙是楠竹墙,配有多种茶具摆放形态的图片,而茶台上摆放着铁观音、雀舌茶、花毛峰等茶品,周围置实木圈椅。{22}法官的设想是,12扇活动门板的意思在于提示当事人,“就算‘心有千千结’地走进来,总有一扇大门为你敞开,并让你化解心结走出去”,{22}而楠竹墙“暗示当事人要有竹一样虚怀若谷的精神”。{22}茶台及圈椅的摆设,包括室内饰品的摆放,则完全是法官结合自己与当地群众交往的经验,总结当地群众喜好的风格及方式做出的设计。法官称,个别领导提出的“高大上”建议被搁置了。{22}调解及案件的讨论,正是在这样一个以喝茶为中心的具体空间中逐步展开。蒲江县有上千年的种茶史,“一日不喝茶,浑身不自在”为蒲江人的口头禅,法官知道,民间人士沟通交流、商议事务的重要方式即为喝茶,你一言、我一语,矛盾便在喝茶中得以解决,正如该法院一位人士概括的,“好多人就是从这里板着脸进来,笑着出去的,然后就撤诉了……盖碗茶调解室是小投入,大收益”。{22}
盖碗茶的空间实践也在不断丰富。以成都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为例,十陵人民法庭的法官认为,“空间”的法官性别氛围十分重要,某些家长里短的纠纷让女性法官解决会事半功倍,成立“女子法庭”,更易实现“一张笑脸相迎、一杯热茶暖心、一席话语释怀、一声慢走相送”。{23}“女性法官总能在细小处发现问题并帮助解决,柔性司法很受当事人欢迎呢”。{23}该法院还成立了以调解能手、深受当地群众欢迎的罗万龙法官名字命名的“万龙工作室”,让平易随和的名称氛围缓解原有的严肃拘谨的“法庭”感受,在饮茶过程中,更顺利地解决纠纷。{23}基层法官深知其与当地“能者”的互补性,有些基层法庭常常邀请“能者”参与纠纷解决活动。如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大西渠人民法庭,有时会请清真寺理事或村委会主任参与调解,使环境气氛更易凝聚。{24}而前面提到的蒲江县人民法院,在家事调解室里,将磨子(碾压谷物成粉浆的农具)放在最易看到的地方,寓意一个家庭来之不易,亲属间应该且需要不断磨合,{25}同时,在调解室旁另设有母婴休息室及儿童看护室,墙面粉色、窗帘绿色,奶粉、小木马、尿不湿、儿童床、家庭合照一应俱全,可谓无微不至。法官设想,这样的休息室看护室是为了使带着孩子来到法院的当事人能安心、放心地办事。{22}如此,基层法院盖碗茶式的“物理空间”实践具有了丰富开放的图景。
在盖碗茶实践中,法官扮演了双重主导角色。其一,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召集并引导法庭活动的推进;其二,亲自为各方诉讼参加者沏茶送饮,营造轻松自然的现场气氛。例如,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大西渠人民法庭庭长赵瑞琴,作为全国基层司法的模范典型,在“盖碗茶调解室”调解过一起离婚案件,召集当事人来到后,她不仅沏茶捧给当事人,而且指着调解室正面墙上的“和”字说,“和,就是和气、和睦、和谐”,与当事人坦诚交流;{24}如果遇到当事人之间僵持不下,赵瑞琴则不断在茶杯里续水,认真倾听当事人的陈述,脸上总是带着微笑。{26}赵瑞琴的一位同事称,“赵庭长就是从回族盖碗茶待客的习俗中得到启发的……用茶台替换法台,和风细雨地与当事人饮茶攀谈,直到解开当事人心里的疙瘩”。{24}显然,从当事人视角看,盖碗茶的“物理具体空间”增添了人物动态空间元素,轻松的气氛也增加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有利于调解的达成。
当然,盖碗茶活动,主要针对基层司法中的调解,而调解毕竟是司法的一部分,基层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类调解审判并重的“法庭家庭化”,家庭化意指进入法庭时仿佛进入了一个家庭。以广西南宁、柳州、防城港、百色、贵港、崇左6市的10个基层法院为例。作为试点,法官一般采用会议圆桌开庭,或通过会客厅调解,用“小办公”及家用式桌子或沙发代替传统的审判台。更有意思的是,他们用“丈夫”“妻子”等台签取代“原告”“被告”台签,旁边配有家庭常用的电脑、电视、书柜,以此使法庭的严肃融入家庭的温馨,缓解当事人紧张对立的情绪。{25}这些法院的法官们,还设立专门的探视室、心理咨询室、临时庇护所等,进一步让家事案件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感受关怀。{27}还有河南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玉香家事审判工作室”,此工作室墙壁和窗帘均为粉色,气氛温馨,法庭布置有圆桌,“原告”“被告”等法律称谓亦被“丈夫”“妻子”“儿子”“父亲”“母亲”等亲属称谓所替代。{28}这间工作室设立了三个功能区:审判区、心理咨询区和保障儿童权益的观察室,{28}工作室法官、书记员均为女性,更加适宜家事审判。{28}河南商丘市宁陵县人民法院设立的家事审判法庭,配有圆桌、吊灯、沙发,一面墙上是“家事法庭”几个大字,对面则是“家和万事兴”,“原告”“被告”的桌签也是“夫”“妻”“父”“母”“子”等,甚至选法官时,要求必须已结婚,离过婚的不选,35岁以下不选。{29}河南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在家事纠纷审理过程中,有时还让当事人看电影、品茶,以营造打动感情的惬意氛围。{30}
在法庭空间的家庭化中,法官的自我角色定位呈现多重性。广西基层法官认为,在法官身上,“人民法官讲法律”和“妇联干部讲情理”两条路线可联动起来,甚至你中有我、我中有你。{27}河南广受欢迎的李香玉法官相信,法官首先应该讲“公心”,但法官同样可以胸怀“爱心、耐心、细心、交心”。这位法官,将不同社会角色应具有的工作态度融合起来,称之为“五心工作法”,认为“家事审判不是简单的你输我赢,也不是黑白分明的谁对谁错”,而清一色女法官的“娘子军”可更好地体现角色多重的功效。{28}宁陵县法官说,审判调解时,完全可凭借“女性优势”,同时展开“课堂式”亲情文化教育,“拉家常式”调节法庭氛围。{29}
上述基层法院的法庭空间实践在如下四个方面展开:第一,调整法庭中心空间的物理人文搭配,从而形成新颖的法庭中心空间感知体验;第二,将法庭中心空间和外部辅助空间结合起来,视后者为前者的必要补充,从而建立法庭内外感知体验的连续性;第三,充分利用静态元素和动态元素的互助机制,从而激活法庭空间感知体验的循环往复;第四,借助社会角色和性别的差异以增进感知体验的弹性。这四个方面的核心,指向了“亲近融洽”。
二、为何实践
这些法庭如此“偏离现代法庭空间建设标准”的实践,原因并非在于财力物力有限,能够营造如此丰富、颇为考究的物理和人员空间,说明这些法庭有依照现代标准法庭空间设置的物质条件。但这些法庭,为何在法庭空间设置上却做出了别样的安排?
首先是源于当下的法官考核评价制度所内含的制度动力。对基层法院的法官而言,存在太多的理由使其努力在司法的初始阶段“迎合当事人”以解决纠纷。例如,无上诉即可结案,无上访即可轻松完成“维稳的政治任务”,同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赞扬会使法官在体制内外都能获得实在的“职业收益”,或被评为模范法官而晋升,或被称为“好法官”而获点赞,同时,所在法庭及法院亦会备受颂扬。{31}上述所有法官实践均有这样的动力因素。制度动力是重要的,这种动力对大多数法官都是不可忽略的。但这种解释并不完全。因为,制度动力在此暗喻着法官利己的自我理性选择,而在某些法官的行动中,我们却未必仅能看到这种选择,这表明有另外的因素在发挥作用。上述法庭的“具体空间塑造”努力,便存在有别于利己“自我理性选择”的内容。基层法官自然关心自我得失,但同时也关心他者(当事人)的得失,当中实际上包含了一种利己利他交融的理念。
其次则是“司法为民”的理念。“心里装着群众”“为群众解决困难”体现了人民司法的初衷和立场。这种解释当然是成立的,但依然略显笼统。“司法为民”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思想感召、方向追求,亦为情绪激励,然而其中并不必然包含在具体语境中如何策略化、具体实操的工具考量。此外,即使心怀“司法为民”,也未必会出现有益有效的行动结果。而且构建标准化现代基层法庭空间,并非就无法“司法为民”。这一意识形态要求另外的理念作为必要的补充。或许有人认为,上述法庭布局明显偏离了现代法庭环境建设的用意,更遑论推进标准的现代司法宏愿,这种批评的动机同样可以理解。回顾中国基层法庭空间的建设过程,大趋势十分清晰,即不断改善基层法庭的办公条件,改变简陋、简易、随意、随性的状态。人们亦更多认为,法庭的“具体空间塑造”,无论用于调解还是审判,应朝向树立权威、彰显肃穆、令人敬畏的目标推进。{32}从二三十年的历史看,这种趋势和设想的确使中国基层法庭建设获益匪浅,亦使中国的基层司法面貌大为改善,也符合一般社会公众心目中的“法庭认同”。但这种批评的问题在于用宏观单一的视角消融了微观多元的视角。大多数基层法庭环境需要一种趋同化的模式,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基层法庭环境必须如此。因为趋同化的模式并不能保证获得趋同化的效果。没有人会否认现代标准化基层法庭空间建设的意义,但具体到特定的某个“基层法庭空间”,其产生的司法收益可能会很复杂,不能用“都会如何”来预期。
在前述各基层法庭空间建设中,我们发现,法官总是特别关注进入法庭的当事人的主观感受,并尝试通过改变当事人预设的刻板的法庭形象,营造差异化的微观环境。当法官摆上盖碗茶并给当事人端茶续水时,其显然是想将当事人置于一种新的法庭场景之中,而当法官在四壁墙上挂上颇富隐喻的竹子图画,镶嵌类似隐喻的活动门板,写上“和”字,布置舒适的圈椅、沙发、吊灯、圆桌,摆放“磨子”,换上“丈夫”“妻子”“子女”“父母”的台签,涂上温馨的物体颜色,他们显然亦在期待深化当事人对“新法庭”的异样的空间感觉。女性法官或社会贤达人士参与法庭调解,不仅使静态的空间增添了新的视觉元素,而且本身即为动态环境的重要因素。此外,法官的意识中,母婴休息室、儿童看护室,还有心理咨询室、临时庇护所等,均可成为新型具体空间的延伸,由此“新法庭”的异样的环境感觉便具有令人舒心的整体性。同时,法官进入这种空间,也会不由自主地改变对于自我身份的理解。当看到有别于等级化的桌椅摆放,还可茶叙话情,身处圈椅圆桌沙发,法官会心情放松并释放“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的意愿,柔化“法官形象”的冷硬层面。作为法庭的中心角色,法官以如此方式丰富“形象”的多样性,会使当事人与法官的交流更加生动,也更具善意,而这本身也会添加微观法庭空间的新元素。显然,这里能够体会到一种复杂的“感受相互性”,“感受相互性”意指参与某一活动的各方主体总会不知不觉地重视、反馈、交换彼此微观的感知获得,并从这种获得中不断做出必要的调整。这一“相互性”传递了一个信息:亲和力(主要由法官表达)应贯穿始终,这种亲和力不是单方面的施与,而是互动凝聚。因此,法官在新的微观环境中有意收敛了“裁断之官”的威严,在依然享有对话主导权之际,也展示出“平等对话权利”。与此相对,当事人提升了主体权利的自信,且在依然知晓面对的是“裁断之官”之际“踊跃参与对话”。也因此,感知、感觉、认识的互通有无随之建立,“亲和力”随之实现。如果这种“相互性”是真实的,则无论制度动力的思考,还是“司法为民”的判断,当然包括直接批评的态度,其中包含的或多或少却是“单向性”的概念。“单向性”意味着,对基层法庭空间的总体思路是从法官出发,以法官为核心,是“从法官到当事人”而无回溯。这是自上而下,不是“彼此共同”。
前述基层法庭的空间建设具有明显的“环境重“自我实践”的情景元素,倾向于观察对象自叠”属性,原本属于单一特性的空间被赋予了多种特性。通常情况下,法庭与民居客厅、母婴室、阅览室等由于功能的不同,其空间设置也具有很大的不同,人们也正是基于功能的差异需要而将其分类。但某些情况下,在一个主要功能中配置其他功能,适度融合不同的环境特性,亦可增进不同功能的各自效果,使人产生一种别样的感受。这就是为什么人们有时可在办公室里布置花草盆景,在餐厅里陈设壁画装潢,在健身房里播放音乐,在游戏室里装饰绚丽的灯光……显然,上述法院的法庭,其环境主要特性依然存在,但法官移入了不同的环境属性,于是进入法庭后的当事人既能感受多种环境的功能,又能增加对法庭裁判属性的接受,叠加的正面效应显而易见。
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制度动力,还是“司法为民”,实际上或多或少预设并固守了“环境单一”的理念。法庭就是法庭,这里只有安静、严肃、端坐、直视,周边环绕的只能是纯色高墙、方正摆设、威式制服和性别硬朗的人物。这是断然裁切,不是“包容多样”。上述基层法庭的法官在职业空间和他类空间(如日常生活空间)之间开拓了一种新型理解,体现出了一种空间建构的辩证思路。而他们所以如此,展示“感受相互性”和“环境重叠”的理念,是因为其拥有微观反思性的态度和愿望,同时,基层法官也需要建构更具活力、更具针对性进而更有效地解决具体问题的司法环境。
三、法庭还是“家庭”
中国基层法庭空间另类实践的重要特点,在于隐含了“家庭”的寓意。实际上,“感受相互性”和“环境重叠”的词语也从某个角度指向了“家庭”。于是,人们不禁要问:大多数人为何认为“法庭就只能是法庭的样子”或“法庭的空间设置不能和其他尤其是家庭设置相混淆”?进一步,这样的观念存在什么问题?
首先,对于具体空间,讨论其特性,一般人包括法学理论家总是站在一个“客观视角”,这种“客观视角”暗示了一个前提,即认识者自身通常没有利益、情感、需求置于其中。比如询问大多数路人,“法庭应该是何种样子”及“家庭应该是何种样子”,这些路人因为没有即时的利益、情感和需求投入,故回答极易是“法庭应威严,体现理性和权威”“家庭应温馨,体现情感和互爱”。这种回答,通常源自一般化的知识传授,或得自于自己观察性的经验感知。“客观视角”正像当代法学理论已讨论的,因为没有“参与”和“自我实践”的情景元素{33}13-14倾向于观察对象自在属性的大致认定,将观察对象的复杂性隐去不论。这意味着,如果真正进入法庭或家庭,“客观视角”转换为“主体实践”的视角,具体而言融入即时的利益、情感、需求,情况或许会发生变化。有人当然还会认为“法庭只能是威严的”,“家庭就该温馨”,但也有人会疑惑,“为何法庭必须是衙门式的,而毫无温情可言?”“为何家庭必须是温馨的,而没有严父虎妈?”由于主体实践的视角包含了利益、情感和需求,显然会使关于“法庭”及“家庭”的感知出现分化,既会保持甚至更严格区分两者,也会将两者互融,甚至将两者置换。
当然,无人否认,“客观视角”中的对象属性知识或经验感知和某类“主体实践”的视角体验存在着勾连关系,这就是,其为某类“主体实践”视角认知的真实表达,亦可谓之这类身份视角的利益、情感、需求的体现。但此种勾连关系,一般只是揭示了一种“初始性”。如同建造一个房子,初始指向了“居住”,没有其他。故建造法庭,最初的主体实践视角中的利益、情感、需求,自然朝向了庄重、威严、等级(裁判者最高)以利于中立权威裁决的一面,而建造家庭,则自然朝向了和谐、互助、亲爱以利于共处一隅相互依赖的一面。“初始性”的存在,最易形成“客观视角”的对象属性知识或经验感知,亦为其“锚定效应”之根源。{2}39-40然而,即使如此,也应看到“初始性”概念的存在无法阻碍“后续性”现象的产生。建造房子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居住”,同时人们发觉“房子”可用来会客、聚友、阅览还有工作、健身、游戏,当作教书学习的地方,当作商品进行买卖牟利,自然还有当作“裁判是非曲直”的场所——法庭。因此,“客观视角”实际上不自觉地圈定了一个对象的“初始性”。一旦发现并接受“后续性”的概念,问题将会变得更为复杂。
其次,正是容易站在“客观视角”,一般人包括法学理论家会用“主要如何”来框定所指对象,亦即将区别于“客观视角”的其他“主体实践”视角的复杂化和多样性,视为次要、附带、边缘的,进而认为,其他“主体实践”视角自然存在,但在法律领域中,总需要一种社会功利主义来处理“客观视角”的主要问题,否则,难以接受或放任源于次要、附带、边缘之解决而来的无限制成本支出。{34}99以“主要”来定义并清晰地分开法庭和家庭,构建不同的具体微观空间,恰是“主要地”面对和处理不同的社会问题。
强调“主要”,是稳健姿态。但需注意,所谓“主要”是何种层面、角度的“主要”,谁之“主要”。回到本文的实践样本,基层法官的法庭空间构建努力,主要集中在针对某类案件审理,如邻里、家事纠纷等。显然,即使是基层司法,遇到的案件类型亦多种多样,邻里、家事纠纷仅是一部分。如果将各种类型案件视为“全部”,邻里、家事纠纷也许是“小部分”,由此,也就可能变为“次要”“附带”“边缘”。反之,将邻里、家事纠纷视为一类,则在该类中论及同样的“次要”“附带”“边缘”,便有疑问,甚至如果真要论及,在其他类型案件中的“主要”却可能成为这类中的“次要”,例如,一般的小额借贷纠纷。故在邻里、家事纠纷这个“类”中,便存在一种可讨论的“基本关系”。也因此,基层法官的法庭空间构建努力,随之也能成为另一种层面的“主要”。
实际上,深入至上述关于法庭空间概念理解的“后续性”现象,细致分辨走进法庭之后当事人心理预期和感知反应的多样性,法官可能的心理反馈和互动,空间层面的法庭和家庭的某种潜在逻辑关联,方能显出端倪。毫无疑问,最初走进法庭,将诉状交给法院,当事人希望的正是法官理性权威的裁断,是“讨要公道”,法庭具体空间,随之最易被期待为肃静、庄重、有力、摆设齐整、“男性特征”(社会文化意义的而非生理的)明显。而法官亦会认为职责在身、不容随意,法庭空间便被设置成沉着、明睿、中立、摆设正式(如法槌、台签)、人员伟岸(法官高坐或法警高大),这是类似上述“初始性”的效应问题。但当事人进入法庭后,心理、心情、思绪、感受可能颇复杂,既会坦然也会忐忑,既会冷静也会焦躁,既会充满信任也会心怀疑虑,既会展示自信也会期待关爱,这种复杂的感受经常还是动态的。甚至有些当事人,最初进入法庭时,因为案件纠纷的严重、长期争议引发的恐惧疲惫,就会忐忑、焦躁、心怀疑虑、期待关爱。重庆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一位法官曾说,其审理一桩离婚纠纷案,女当事人开庭时,“为了消除对法庭的恐惧感,竟然一口气邀请了十几位姐妹来旁听,其实她就是担心男方在法庭上说话不算话,也担心男方及其亲属在法庭上殴打辱骂自己”。{35}这里,便存在了类似上述“后续性”现象的问题。对法官而言,同样会从“初始性”进入“后续性”,如开始也许沉稳,后会因为案情曲折或当事人缠讼而变得难耐其烦。于此情形下,转换具体空间的模式,化肃静为暖声、化庄重为亲近、化有力为柔和、化摆设齐整为装点多彩,甚至化男性特征明显为女性温馨氛围伴随,以利友善的互动,不仅对当事人而且对法官就有了真实价值。这不是简单实用主义的随机应变、避实就虚可解释的,相反,它包含着应势明辨的潜在智识。
由此,我们可发现法庭和家庭在某种场合空间的属性叠加及“感受相互性”的添附之必要。不言而喻,前述样本中基层法官当然知道法庭具体空间还是法庭,亦知晓家庭具体空间总归是家庭。但他们更能理解,在特定的人际关系和情绪结构中,法庭具体空间属性和家庭具体空间属性可以融合起来。法庭情景的期待和家庭情景的期待有可能相互交叉流动,环境心理学的研究表明,面对具体空间,人之过去经验和当下感受总会相互传递。{2}57而基层法官能够理解不同期待背后隐藏的是利益、情感、需求的不同,包含着他者的希望。
四、女性、社会“能者”及法官的附加举止
家庭的概念,寓意着女性的在场、成员亲近感和温暖的氛围,前述样本中提到的基层法庭由女性法官组成、社会“能者”的参与及法官活跃的附加行为,恰恰和家庭的氛围相似。针对邻里、家事纠纷,法院挑选成年女性法官主导法庭过程甚至设立“女子法庭”,邀请诸如清真寺理事或村委会主任等社会“能者”参与庭审,而饮茶过程中,像颇受群众欢迎的赵瑞琴、李香玉等法官,常常会端茶续水、话引家常,这是对传统意义上基层法庭空间的“家庭化”改变。当事人进入法庭,映入眼帘的除法庭空间的物品摆设,还有法官的性别形象、身份显示、表情变化等微观环境因素,所有这些因素均会相互作用、彼此支撑,持续法庭裁判的始终。
相对于男子,女性形象释放的具体空间信息一般会更丰富,并因此而较温馨。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性别特殊条件,使女性形象及其非言语行为在社会情绪协调方面更具优势。{1}165同时,对非言语行为的理解,女性要比男性更准确,因而更善于传递和沟通。{1}165故生活中,在某些需要细致和耐心的职业领域(如医护、幼教、接待)女性多占较高的比例。显然,面对邻里、家事纠纷,当事者往往理性与感情相互交织,既会理性思考判断是非曲直,也会感情焦虑,且情绪方向时不稳定。此时处理纠纷的法官理性正需要情感的柔性协助,而女性法官尤其是年龄适当、具有生活经验的女性,天然具备了这样的素养,更有可能给当事人提供情感建议和精神鼓励(一般女性总是如此){36}368。女性法官甚至有时无需语言,仅展现外在“具体空间意义”的温馨形象,即可舒缓当事人的焦虑情绪(女性相对而言快乐并友好){1}166-167。法官具有权力身份,这种身份和女性自身的温馨形象巧妙融合,往往会产生刚柔并济的效果,在对当事人各种理性谋划释放心理干预之际,使当事人的心灵得到慰藉。{37}正源于此,成都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感叹,女性法官能在细微处发现问题并帮助解决,柔性司法很受当事人欢迎;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法官也盛赞赵瑞琴言语的“和风细雨”……其实,这些感叹、盛赞,显然不是偶然的有感而发,而是从他者的感受中体现了女性法官的某种“比较优势”。因此,基层法院的努力,不是简单的女权主义在法律职业中拓展“领地”,宣示女性法律管理的“主权”,而是凭借法官心理演化的深入领悟,来辩证重构法律场域的性别格局。通过这样的努力,基层法院实际上从侧面对法庭冷峻理性独霸的合法性提供了反例,为法庭具体空间的逻辑内涵,特别是情感氛围的适度营造,提供了新的理解可能。
与此相近,社会“能者”进入法庭或独自掌管纠纷的解决,在法社会学的视野中历来是有意思的问题。{38}相对于法官,由于长期的社区关联性与合作纽带,加之社区权力关系历史集体记忆的延续,社会大家庭(特定社区)和自然小家庭的心理意象容易自然接融,社会“能者”在法庭上,会使当事人心理放松,也更易弄清纠纷的来龙去脉,破解纠纷的关键症结。同时,社会“能者”亦能较顺利疏通当事人的对立思路,替法庭分担当事人的情绪压力;其形象更能与法官形象形成“社会与法律共显”的法庭空间体验,以使当事人甚至社会旁观者感受“法院并非如此遥远”,其就在身边,由此增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意愿和动力。依此看,样本中基层法院无论聘请清真寺理事、村委会主任,还是成立由社会“能者”参与的“万龙工作室”,如此努力等于是将“大”而“广袤”的法律社会互融空间转化为“小”而“具体”的生动环境。使纠纷因为这种法庭环境的“小”而“具体”,变得更容易解决。上述基层法院实际上延续并发展了法律来自社会也需重归或融入社会的思想理念,而所谓发展,在此便是“具体空间含义”的叠加。
一般认为,就法庭而言,法律叙述之外的行为举止似乎不甚重要。进入法庭,当事人注意力自然集中于自己、对方及法官想什么说什么。但行为举止的视觉印象,依然会潜移默化地发挥作用,并以颇为自然的方式辅助法律叙述。如本文开始所暗示,日常生活中人们的言语与举止会对表达效果产生重要的影响。最明显的例子如演讲、交谈和劝说。即使言语表达的内容不变,不同的语气、动作和表情等也会对话语影响力的强弱产生重要的影响。{39}103因此,当法官在法庭上试图与当事人沟通,说服当事人接受法庭意见时,法官辅助性的行为举止便变得极为重要。从这一角度看,样本中法官端茶续水、圆桌对坐、握手寒暄,特别是赵瑞琴法官还时时微笑倾听,这样的动作表情就非常有意义,其行为举止形成了一种感染来源,构成了促进纠纷解决的融洽气氛。而最需注意的,则是其本身演绎了一个动态无框化的微型空间,是家庭化气氛的延伸,使当事人自然地不断面对并置身其中。这种微型空间,传达着积极的意向和具有亲和力的态度,它使当事人明白、体会法庭的用心并被打动,从而对法庭表现出自然的积极回应。法官们明白,如需当事人积极配合法庭完成法律程序,消除纠纷,除了理性、正式、严肃,还需要那些被经常忽略的感性、随意和轻松,由此,法庭具体空间增加了新的想象形态。
当然,无论性别格局的重建、人物式“法律与社会”的再融合,还是无框化“小行动”的表现,在本文中与深入讨论的淡化等级、增加感受交流和构筑属性叠加的物化空间等都有着彼此呼应的关系,亦可谓是后者的另类展开或拓宽,由此我们更易理解法官为何会说:“一张笑脸相迎、一杯热茶暖心、一席话语释怀、一声慢走相送”,我们也许需要思考甚至尊重当事人感受中的“法庭空间”的复杂多样性,在这种感受中发现并定义“法庭空间”的形态、意蕴和取舍,增进对法庭空间的深入思考和把握。因为“法庭空间”不仅含有静的部分,而且含有动的部分,而在法律中将动的部分视为空间,在动静之间建立融贯性,其意义恰恰在于深化对当事人的视角认知的认同,体会之中本身便存在连续性。不难想见,当事人一旦进入法庭,看到静的空间就会对动的空间有所期待,看到动的空间就会反过来影响静的空间,或肯定或否定,{2}49,52其中视觉信息会相互增补,甚至有时动的空间信息流动还有更多的重要性。{36}352进一步,作为法庭主导者的法官的言行和策略也会有所调整,影响法庭中的裁判过程。
五、法庭具体空间属性多样与"审理正确"
讨论至此,我们必须面对一个棘手的问题:法庭空间属性某种程度的“丰富多彩”与司法追求的“审理正确”,究竟具有怎样的关系?
“审理正确”意味着,法官尊重证据和法律事实,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裁判。如果因为法庭空间属性的复杂多样,使“审理正确”问题变得模糊甚至发生背离,则裁判本身的公正性即会遭到质疑。人们对法庭空间属性的初始设想,如庄严、肃穆、等级、有力、“男性特征”明显,包括举止干练简净,无一不是为了司法的“权威”。像有学者所说,“使用符号,诸如教堂一样的大理石法院建筑、法袍、座位高低,有助于加强作为非政治化政府机构的司法的合法性”{40}“法官穿着法袍,头戴假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敲响法槌,运用法言法语来裁断,这些符号共同向人们表达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独立的法制价值,也使人们感受到法律是公平、正义的”。{41}30而权威之建构、公平之感受,目的在于使所有法庭活动参与者心生敬畏、虔诚之意,面对证据、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毫无隐匿,{42}最终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审理正确”。故建筑装饰学界通常都在法庭建筑上强调以下两点:{43}118-122{44}261-264{45}4-12第一,法庭空间展示了一种仪式,其中布局和位置预示了社会分层和身份差异,如原被告、检察起诉方、法官、陪审团、陪审员、证人、旁听者的不同,且这种仪式,强调的是分层和差异的必要性,类似“剧场效果”。{46}第二,因为严肃性、庄严性是核心概念,如此,社会的微观控制和心理层面的意识形态规训才能得以实现,法庭也才能“没有偏差”地审理裁判。{47}如果传统观点成立,在“审理正确”这一层面,则法庭空间属性多样化的逻辑就会疑窦丛生。即使进入这样法庭空间的参与者心情舒畅、体贴互惠,且环境氛围也兼顾了不同的利益、情感、需求,但如果无法实现“审理正确”,仅仅依靠多方相互妥协来促成纠纷的解决,则在司法公正性上难免大打折扣,甚至得出“法庭多余”的结论。
为讨论清晰,有必要再次进入具体情境。前述样本中,我们可大致做这样的设想:坐在圆形的盖碗茶桌前,看到四壁寓意的竹物,面对“父亲”“母亲”“儿子”“女儿”等替代“原告被告”的台签,与和蔼可亲的女性法官交流,甚至发现隔壁还有母婴室、游戏室等,当事人只要具备基本的理解能力和善意,就会增加对法庭空间的认同(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希望使自己显得友好的人会缩短与他人之间的距离{36}88),建立在对法官信任的基础上,当事人就更愿意将真实的忧虑、想法和诉求和盘托出,以利法官将庭审推向“正确”解决,{39}116-117实际情况亦为如此。一位走出浦江县人民法院的当事人就曾说过,面对盖碗茶的法庭微观空间和法官“没有官味”的端茶续水,“感觉很奇妙,就像小时候看到街坊邻居在路边的茶馆中处理事情、解决矛盾一样,没有压力,很轻松”。{23}这种情形表明,如果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法官之间,能够通过轻松、友善、真诚的交流作为纠纷解决的铺垫,使得案情原委得以顺利揭示并由此使各方愉快地接受裁判方案,则法庭空间原本期待的“理性”和“权威”,便能较为顺利地实现。
对当事人而言,等级威严的法庭空间和样本中的法庭空间,其共同点是均为“公权力场域”,当事人不会忘却他们所处的始终是“权力宣示场所”——法院,其中法官始终是权力的掌握者。以此为前提,如果一种场合空间氛围冷峻、法官面无悦色,另一种场合空间氛围和暖,法官面带温馨,让当事人感受到真诚,那么,对当事人而言何者更能发挥“理性”、“权威”?一般看,期待安全的个体心理或社会心理,会使真诚的和暖及温馨更能发挥感化作用,这种和暖及温馨不仅柔化了威慑,保证了安全,而且增加了信任和鼓励,还有协作的激励。{39}122因此,“没有压力,很轻松”,还有“板着脸进来,笑着脸走出”,这些样本中的用语,自然表达了“权力宣示场所”法官变得更容易接近、更可信赖,使其显得更“理性”“权威”。{36}142是否凡进入法庭的当事人均具备基本的善解之心?显然不是。走进法庭参与诉讼的人,既有霍姆斯(Oliver W. Holmes)说的“坏人”,他们预测甚至利用诉讼,{48}也有冷峻且没有相互理解意愿之人。但应注意,本文讨论的是某类法庭空间的构建问题,其对应的是邻里、家事纠纷等此类当事人。通常而言,具有邻里、家事关系的当事者在这类关系中多少已投入了情感和诚意,或者付出了一定的感情投资,其关系因此总是包含了感情元素,与其他关系如纯粹合同、偶发侵权存在较大区别。正因为总是拥有了感情基础,这类当事人一般容易产生基本的善解之心。{36}285-286众所周知,现代法庭空间构建样式的一个重要渊源是西方化的法庭。建筑装饰学界一般认为,这种法庭与西方宗教关系密切,具体环境内容含有大量教堂的遗迹。{49}280彼时设计师的理念,是法官座位“比法庭地面高出1.2米左右……法官座位后面的高窗也有光线进来”;{49}291审判区“栏杆也做成粗壮的真棂,表现肃穆气氛;审判席后的端墙作重点处理如安排永久性的浮雕或壁画……”。{43}120这里,“各类西方建筑传统符号在建筑中的大量使用以及高大的台阶都在象征着法院建筑特有的威严”。{50}45与此对应,法学界有学者指出,宗教意味着崇拜,故为尊重法庭便应使法庭具备仪式威严,如此,当事人进入法庭空间就会心生敬畏,{51}408-410随之陈述真实案情,而法官亦有神圣之感、责任之感,如此则“审理正确”较易实现。{52}
毫无疑问,没有人会否认这类法庭空间在“审理正确”上可发挥的作用,这种作用甚至在诉讼中更为广泛,时至今日,大部分的法庭空间设计都是依此类型化设计自然有其合理性。但仍需看到,此种设计源于西方,是在特定“地方性”的具体语境中逐步孕育生发而成的。其初期与特定“地方性”的具体环境因素(如宗教)存在逻辑的互动关联,同时,也与当时财政经费充裕、法律职业群体壮大并追求社会地位和尊严等存在逻辑的关联。{53}519-520一旦具体的语境有所变化甚至产生明显的差异,便可能催生新的法庭设计理念。
此外,就法庭设计本身而言,也不是没有争论。曾任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弗兰克(Jerome Frank)便批评说,作为法庭空间元素之一的法袍,“对司法活动一直起着负面的影响。一个普通的、诚实的公民,由于不习惯法院的运作方式,经常被法官的奇怪服饰和法官在法庭里高高在上的架势所困扰;当他作为证人被传唤的时候,这种诚实的公民在作证时可能是如此的拘谨和笨嘴笨舌,以至于给人的印象是他没有说出全部实情。基于同样的原因,初出茅庐的律师经常找不到适当的感觉,总是过分地紧张”。{54}281-282基于现实主义法学的立场,弗兰克或许有些言过其实,但也不是无中生有。而中国一位学者曾针对带有西方法庭空间特征的中国司法改革效果进行了实证研究。其发现,诸如法袍法槌等符号化的法庭空间物品,与司法权威、公正等之间的关系,无论在法官心目中还是公众心目中都是复杂的,很难看到直接的联系,更不用说必然的联系。{55}75-78其研究包含了一个潜在含义:如果司法公正和“审判正确”实为一事物的两面,则至少在中国某些场合,现代标准的法庭空间与“审判正确”之间很难发现逻辑上确切的关联。实际上,我们已知晓,不论西方还是中国,即便在现代标准的法庭空间中,也曾出现过以后还可能出现“审判错误”。
行文至此,本文并非想论证上述基层法庭空间的努力在“审理正确”上更有可能。显然,此种设计是否更有助于促进“审理正确”,取决于特定的社会条件和文化氛围,取决于诸如“当事人是否具有善解之心”等其他诸多因素,且与具体的纠纷案件类型也有关系。但本文的论证也说明,并非只有传统认可的标准的现代西方式法庭空间才可保证“审理正确”。换言之,在法庭空间的严肃、敬畏、等级、举止一丝不苟的结构中能够实现的“审理正确”,在该空间的活泼、和悦、平等、举止温馨适度的结构中,同样也能实现。
结语
样本中基层法庭的“法庭空间”努力,既有趣也有益。本文作者乐意也必须向为之做出努力的中国法官致敬。但提到中国实践,并不意味着本文试图再次张扬这仅仅是“中国经验”。实际上,甚至一些西方彰显“现代法治”的国家也做过类似的尝试。有的国家开始注意“有效地减少法院建筑所带来的沉重压抑感”;{56}英国目前某些法庭,“就较随意,当事人面对面,法官亦无等级化座位”;{47}二十世纪初,美国联邦初审法官朱利安·麦克(Julian Mark)审理案件时便时常不穿法袍,还在休息室里审理案件,{54}281-282而美国基层家事法院更是长期如此。{54}282二十世纪90年代,美国有些法官就开始弃用法槌,认为这样可使法庭过程更具亲和力;{57}同时期,美国另外一些法官强调当事人的“法庭顺心体验”。{58}27-32而人们熟知的瑞士“和平”法院,尽管法官为兼职,但也日益感觉甚至已践行咖啡点心式的圆桌法庭空间运作[4]。早在十九世纪,“马歇尔大法官就从不要求自己拥有富丽堂皇的法庭”。{59}276因此,即使具体内容表达不同,中国法院的实践似乎更丰富、生动,但这些依然指向了一个重要结论:针对不同的当事人群体状况塑造不同的法庭空间,既必要也可行。
这意味着两个推论:首先,理论上,司法过程的完成或许不是甚至不应是纯粹依赖理性氛围的,它也需感性元素作为补充,因为司法的具体环境并非仅凭单向的理性安排即可充分发挥作用。由此深入,不仅要反思法律人头脑中的“司法是什么”,而且要深思当事人头脑中的“司法是什么”,将两者对照,并将适度的互动协作理念纳入传统的“法官是法律王子”(德沃金语)的司法理论。{60}其次,从制度构建上看,营造差异化的法庭空间或许是不可避免的,此不仅是积极面对当事人的需求,更重要的在于如此才有利于提升司法整体结构的社会适应能力。本文支持样本中基层法院的努力,但同样认为,在聚集各方当事人更多理性谋划和理性诉辩内容的上级法院的法庭空间,包括某些聚集陌生人类似心理状态的基层法院,可能无需如此,这显然源于进入法庭的当事人群体状况的不同。
最后需提到,法庭确需仪式感,但或许不能因此认为样本中的中国基层法庭实践没有了仪式。在日常生活中,肃穆正规是仪式,温馨暖心亦是仪式。法庭空间传送的家常化送茶笑迎是否可能推之其外?进一步,我们是否有必要重新评估现代法庭空间的既有理论框架,这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重要问题。
作者:刘星,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
来源:《法律科学》201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