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森:交易费用、交易惠利与社会制度—— 朝着一个新的理论框架

——剑桥书简之六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355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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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森 (进入专栏)  

在最近的一篇近似经济学随笔的理论文章中,笔者引入了“交易惠利”(transaction benefits)这一概念(韦森,2001b)。那篇随笔曾指出,交易费用本身,并不是为阻抑社会的交易和市场交换而产生,而是交易和市场交换的一种促进力量,一种保障机制。因为,交易费用说到底是为交易惠利而产生,而存在。且二者在近代、现代以及当代世界经济史上,肯定成呈正相关的增长趋势。基于这一理解,笔者认为,经济学家们没有必要从新古典一般均衡的理论视角,把交易费用看成是经济学中“洪水猛兽”,也更没有必要如新制度经济学家们所信奉的那样,把交易费用之节约看成是当代经济学的“当务之急”。这些观点提出后,老觉得不大放心。反复忖度,觉得交易费用和交易惠利这一对“冤家对头”的关系,可能要远比这复杂得多。这里,再做一点补充的“补充”。并希望,前一“补充”,和这一补充之“补充”,能成为“引玉之砖”。

首先要说的是,交易,不仅仅是零和交易(这里指交易惠利为零),而较多的是非零和交易。如果所有交易均是零和的,即没有交易惠利,交易的范围和程度,就会非常有限。同理,如果所有交易在事前都是零和的,也就没有交易费用存在的空间与可能。从这一点来说,交易惠利的存在,以及交易费用与交易惠利的关系,实际上决定了交易本身的存在。只有交易费用小于交易惠利,交易才会产生。反过来,如果交易费用大于交易惠利,只有新古典经济学王国族外的“傻瓜”们才会进行交易!是不是?

这里应该指出,交易惠利,并不仅仅是现实的或(可)实现的。它既可以是“机会的”,也可以(或者说多半是)是“预期的”。这一点在外汇市场上就比较清楚。如果没有交易费用,一国货币的买价和售价应该是等值的。然而,在外汇市场上,货币的买价和售价总是有一个差额。这个差额就是典型的交易费用。即使拿现钞去兑换另一国货币,经手银行和金融机构也要收一定的手续费。这种手续费显然也就是一种交易费用。从这一视角来看,在外汇市场上,“即时”交易惠利总为负。那么,为什么人们在即时交易惠利总为负的情况下,还要进行频繁外汇交易(特别是投机交易)呢?很显然,除了买另一国商品和劳务所所必需的支付外,外汇市场的交易显然是出于买者或卖者对某种货币有着一定量“预期交易惠利”,且这一预期交易惠利还必须大于外汇市场中的交易费用。否则,外汇交易就不会发生。即没有人买卖外汇。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现实的交易中,事实上并不是交易双方整体的交易费用和交易惠利的平衡决定着一笔交易能否得以实现,而是单方的交易费用与交易惠利的计算,就决定了交易是否进行。[i] 让我们还用在上篇文章所举的“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从那个例子中,我们已经知道,在阿甲将自己的某种物品认定为值5美元,而阿乙将其认定为值12美元的情况下,如果两人以10美元的价格进行交易,就会创造7美元的社会福利。因为,在10 美元的价位上,阿甲认为他赚了5美元,阿乙则认为他揩了2美元的“油”。[ii] 然而,很明显,这是新古典世界中的一个例子,即不存在任何交易费用。如果把交易费用的方维考虑进来,即在科斯世界中,情形将会如何?交易费用出来了,在新古典世界中,科斯唤出了个难能赶走的“幽灵”,交易还会进行吗?“科斯乌云”盖顶,新古典世界还存在不存在?

首先,这里让我们还先假定价格已定,即10美元。但我们假定,阿甲要完成这一交易,需要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如登广告费,请律师的费用,或聘请任何交易中介人的费用,等等。很显然,只有在阿甲所花的预期交易费用低于5美元,他才愿意提供或售出该商品。如果高于5美元,一般他不会愿意参与这一交易。除非他是一个新古典王国族外的一个傻瓜;或者是因为他穷困潦倒,急等要钱。非此两种情况,即使阿乙看到了这一可能的交易中有自己的交易惠利,他却买不到阿甲的物品。除非他肯出更高的价,以补偿在10美元售价下阿甲的物品所值加交易费用所造成的“亏损”。同理,即使阿甲所计算的自己的交易惠利大于交易费用,如果阿乙预期所花费的交易费用(如买份广告报,或开车到阿甲处所花的汽油费)超过2美元,他可能也不再考虑买阿甲的物品。—— 不值得!对不对?因此,任何一方在交易前都在进行自己一方的交易惠利和交易费用的平衡与计算。而双方中的各自单一方的计算,就决定了交易能否得以进行。

这里提这样一个问题,让我们共同来思考:在上述这个例子中,如果阿甲和阿乙所需花的总交易费用正好是7美元,且恰好阿甲花5美元,阿乙花2美元,这一交易还能进行吗?不交易,阿甲自然还拥有自认为值5美元的商品;阿乙口袋里也仍然揣着10美元。世界依旧,真没意思!但如果交易得以进行了,大家(在交易惠利上)都不赚不赔。进行这种交易,吃饱撑得?但如果观察现实,我们将会发现,这种情况一般会成交:对阿甲来说,他会想,既然物品就值如此之多,为何不卖?对阿乙来说,他同样会想,既然物有所值,为何(实际花12美元)不买?然而,再深入想一下,为什么人们在实际交易惠利为零的情况下还要进行交易呢?这乍看来简单,其实并不简单。这是否出自人类有喜好交易的天性?[iii] 当然,这里你可以从新古典边际收益为零方能达至收益最大化的理路来“模型模型”。然而,在这个极简单的例子中。这种新古典的逻辑推理在这里似乎并不起作用。

如果再把交易费用的社会机制考虑进来,这种交易也更有可能发生。比如,在这一交易前,阿乙已花了2美元买了一份广告报。这可能更促使或者说“逼”他去买阿甲的物品。不然,他岂不白白损失了2美元?同理,如果阿甲在遇到阿乙之前就花了些钱登广告(这里我们可假定广告费大于零而小于5美元),再这种境况下,他可能更乐意愿意出让自己的商品给阿乙。甚至在阿甲已经花的广告费大于5美元,小于10美元的情况下,如果他在10美元的价格出售该物阿乙,他实际上是“亏”了,但如果阿甲考虑到失去阿乙这个买主后再没有其他买主,他仍然会将该物品出售给阿乙。因为,这笔作为广告费的“交易费用”已成了经济学中的“沉淀成本”(sunk costs)。同理,甚至当阿乙买广告报的价格超过2美元但低于10美元的时候(我们也可假定除了2美元的广告报钱,阿甲还花了一定的汽油费开车到阿甲处),他如果考虑到失去买阿甲的这一物品就没有其它的替代物品,他仍然可能会买阿甲的商品。因为,阿乙同样也有一个“沉淀成本”问题。从这一点来看,交易费用一旦产生,在某种程度上就变成了促进交易的一种“棘轮机制”。

可能正是人类有喜好交易的天性,加上交易费用这一交易的棘轮机制,可能促使在交易净收益(net gains of transaction)[iv] 为零甚至为负的情况下仍有交易发生。很显然,如果没有交易费用和交易惠利的计算,没有人类喜好交易的天性,没有交易费用这一交易的“棘轮机制”,芸芸众生中的交易又如何得以进行?话说回来,人们不交易,诺思等人所发现的占美国国民生产总值45% 以上的庞大美国交易产业 [v] 的从业人员,又去吃谁去?

公正地说,这一分析理路,诺思(North, 1990a, 1990b)以及其他制度经济学家们也曾朦朦胧胧地意识到。不过,诺思似乎并没有把社会由交易所得的直接好处认作为笔者所理解的“交易惠利”,即交换的“卡尔多—希克斯效率”,而把它认作为“贸易获益”(gains of trade)。[vi] 诺思还认为,由于交易费用太高,这可能阻止人们进行可能的贸易,从而获取这种贸易获益。然而,问题在于,诺思似乎并没意识到(至少他没明确指出),自有人类社会,就有交易(但不一定就有贸易,而贸易显然只是交易的一种特殊形式)。有交易,就有交易费用,就可能先存在交易惠利,包括预期的交易惠利。至于交易的结果,是否可能的和预期的交易惠利能实现,或者说,是否实际交易惠利大于交易费用,那倒另当别论。进一步的问题是,如何把交易费用和交易惠利的关系理论化?交易费用、交易惠利与社会制度本身的关系又如何?

要理解这些问题,看来还要先回到新制度学派的分析理路,即理解交易费用和制度本身的关系。建立一定的正式制度,肯定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即使型构一些自发经济秩序,岂不也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同样,维系和改变既存的社会经济制度,也自然要耗费一定的资源。因此,任何社会制度的型构、建构、维系与改变,都要消耗一定的资源,都要花费一定的费用。这一必然的消耗和花费,就构成了交易费用。单从这一点,我觉得,与其像诺思在其代表作《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实绩》一书(North, 1990, p. 34)中所主张的那样,“制度提供了交换的结构,而这一结构(加上所用技术)决定了交易费用和转型费用(transformation costs)”[vii],不如反过来认为,交易费用的多寡,决定了交易和市场交换的结构,从而决定、支撑和维系着制度的运作与变迁。当然,你也可以说,交易费用与社会制度,像鸡与蛋的关系,谁生谁,谁先谁后,永远说不清楚。

只有真正理解了交易费用的本质与功用,认识到交易费用与交易惠利的关系,我们才不会像新制度经济学派那样,把交易费用视作为一种在经济学舞台中“唱黑头”的反角(villain),而是把它看成是制度运作的必要和必然成本。这样,我们才能进一步推进和发展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进路,从而不只是仅仅把制度看成是一种约束(constraints),而且也把制度看成是一种工具(instruments)。即,人们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直接目的,或是来维持一定的交易制度,或是用来型构和创生出某些具体的制度,但最终目的,却是为了获得一定的交易惠利。请注意,我们这里说创生某些具体制度,并不是指设计和建构社会的整体体制 —— 一如哈耶克终生所尽力抨击的那样。当然,靠人类个人理性的天真和自负,来设计和建构整体社会制度式样,不是没有可能,也不是没有先例。然而,问题在于,这种对整体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建构,可能(并已证明)代价甚高,从而致使社会整体的交易惠利为零或为负。

因之,从理论上,我们可以推断出,交易费用与交易惠利的正相关增长,既支撑了人类诸社会(尤其是近代、现代和当代社会)的制度维系机制,也的决定了人类诸社会的制度变迁的速率甚至路径。从历史史实来看,正是交易费用的绝对和相对量的巨大增加,促进了近、现代人类社会的规范市场体系的型构、演进与生长,导致哈耶克所洞察出来的“人之合作的扩展制度”的在世界范围扩展开来,从而促进世界贸易和市场的交换,拉动了许多社会的经济增长。基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认为,没有近、现代社会中的交易费用的绝对量以及相对量的大幅度增加,就没有清晰界界定的产权制度和成体系的法律框架,也就不可能有近、现代以及当代人类社会的巨大经济增长。

交易费用、交易惠利和社会制度之间的关系,可能远没有这样简单。如果说按照科斯—威廉姆森交易费用经济学,交易费用的节约,决定了市场与科层(hierarchies)两岐选择的话,那么,交易费用和交易惠利的计算,就决定了社会秩序的型构路径与制度安排的式样。现实中,一笔交易费用要不要支出,尽管当事人即时往往只是考虑能否在一定的制度网络(institutional matrix)中获一笔预期的交易惠利,但这一支出实际可能涉及到对既存制度网络做任何形式的程式化(formularization)或改变,甚至导致社会组织结构的某些改变,如创建律师行、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商誉评估机构,等等。在这种社会机制中,每一短视而进行着理性计算的经济人,往往可能只考虑自己的预期收益,并不时地进行着眼前的交易的成本与收益计算。但每当支付一笔交易费用时,他却常常意识不到,这不仅为维系某些制度支付了其运作费用(主要为预防和惩戒在交易前后的违反这种制度博弈规则的行为),也亦可能为社会制度变迁的滔滔江河,注了一定量的水。这水,可以使一定的社会制度沿一定的路径演进(路径依赖),也可以使“长江”决堤,使“黄河”改道,即导致制度变迁。从这一理论视角,我们难道又岂不可以把交易费用视作为制度变迁这一“列车”的燃料油?

当然,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可能会争辩说,任何制度变迁,均是旨在降低交易费用。这自然没错。但是,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反过来问:任何制度的存在与运作,难道不需要交易费用?任何制度变迁,又难道不需要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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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正是出于这一考虑,笔者决定使用“交易惠利”(transaction benefits),而不是使用“交换惠利”(benefits of exchange,或者gains of exchange)。因为,交换在词义上实际暗指买卖双方的行为,而英文的“交易”(transaction),即可指买卖双方的交换行为,也可指卖方和买方的卖出、付出和买进、收到的单方行为。譬如,馈赠是一种交易,但不是一种交换。在英文中,你可以说:“I made a transaction”。但使用“exchange”一词时,你必须说:“I exchanged something with someone”。因此,可以说,交换必须通过交易;但交易不一定全是交换。正是因为这一点,我这里所理解的“交易惠利”,要比经济学家们所理解的“交换获益”(gains of exchange)或“贸易获益”(gains of trade)要广得多。并且,如本文下面谈到诺思的“贸易获益”和“交换获益”的注脚中所述,笔者所理解的“交易惠利”,和目前经济学家们所理解的“交换获益”或“贸易获益”,并不是一个概念。

[ii] 如果我们在这里进一步思考一下“卡尔多—希克斯效率”与“帕累托效率”之间联系和区别,将会非常有助益。这也许能帮助我们朝着一个新的经济学理论分析框架,迈出关键的一步。事实上,美国著名法律经济学家Richard Posner(1980),以及耶鲁大学法学院的Jules L. Coleman (1988, ch. 4) 和Guido Calabresi (1991),都曾对“卡尔多—希克斯效率”与“帕累托效率”之间关系做过很好的探讨。

[iii] 这里我们必须考虑到,在交易双方的交易惠利为零的情况下交易得以完成,一个主要的原因是买方除了考虑交易惠利外,还主要考虑所买物品或劳务的效用,或者按马克思的说法,要买到商品的“使用价值”。而卖方之所以物值如此即卖,主要是考虑收回保留该物的“机会成本。”然而,再进一步思考,就会发现,卖方的要价,与该物的机会成本直接相关;而买方的出价,又直接出于其对该物的“效用”或“使用价值”的考虑。既然“机会成本”,“效用”或“使用价值”均与物品和劳务的成交价格有关,或者说决定了成交价格,那么,它们又与“交易惠利”有着“说不清、道不明”,“斩不断、理还乱”的关系。这里的问题和内在种种关系复杂着呐!且每一具体的交易,情况又有所不同。正如树上的树叶,没有两片完全相同一样。

[iv] 这里我们可以把“交易净收益”理解为交易惠利与交易费用之差。

[v] 诺思所理解的“交易产业”(transaction sector),显然有些近似于(但不全等于)美国经济学家Colin Clark(1951)所说的“第三产业”(tertiary sector),以及Simon Kuznets(1952)所理解的“S-产业” (S- sector)。

[vi] 但是,从诺思本人的论述中,我们可以体察到,他所说的“贸易获益”,主要是指随着商品交换和贸易的增加所引致的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见North, 1990b, p. 125-126)。因此,诺思所说的“贸易获益”,与笔者所理解的通过交换而得到的“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并不是一回事。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与诺思同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Robert W. Fogel(1997,p. 21)在一篇文章中也曾指出,经济制度的作用在于决定经济的生产能力,以开发和利用经济机会。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进一步体察到,Fogel的理解和诺思是相同的。另外,诺思所理解的“贸易获益”,Fogel制度所引致的经济机会的开发和利用,又恰恰与笔者最近所理解的“制度效率”,是一致的(见韦森,2001a,第七章第五节)。

[vii] 新制度经济学家一般用这一术语指生产过程中所耗成本。诺思(North, 1990a, p. 65)曾发现,经济学家们一般相信,技术决定“转型费用(或译成本)”,而制度决定“交易费用(亦可译为成本)”。尽管这一说法乍看来似有一定的道理,但仔细思考一下,就会发现,这一认识太过于简单和太绝对。因为,技术也直接决定着交易费用(诺思和Wallis曾在1994年的一篇文章中对这一观点做了很好的阐释)。譬如,英特网络技术,就直接决定“E—商业”或者说“新经济”中的交易费用的水平。同样,工厂内部的制度(如种种工作守则和操作规程——这也是一种制度)与管理(诺思和Wallis在同一篇文章中把管理称之为“控制一个大组织的制度结构”,见North & Wallis, 1994,p.618, ft. 10),也直接决定着转型费用的高低。

2001年1月9日于剑桥

本文曾摘要发表在《经济学消息报》第435期,作者授权天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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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zhang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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