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衡”概念或者说均衡分析,可以说是以新古典主义为主流的当代经济学的灵魂。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出现的“瓦尔拉斯均衡”,到“阿罗—德布鲁”均衡,以至到目前已以经融入当代主流经济学的博弈论中的“纳什均衡”、“哈森伊均衡”(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均衡)、“精练贝叶斯纳什均衡”、以及“演进博弈均衡”等等,可以说,均衡概念和均衡分析,浸透在绝大多数当代经济学理论文献的分析与话语(discourse)之中。现在,任何人都可以保险地说,当代经济学的辉煌、精美、诱人和极其博杂繁复的理论大厦,完全是建立在均衡概念和均衡分析之上的。即使六十年代以来以科奈、巴罗、贝纳西等经济学家为代表的“非均衡论”或者说“反均衡论”,说来说去还是离不开“均衡” 二字。因此,经济学家们好像对“均衡”着了魔、入了迷。离开了均衡二字,经济学家们就会没事做、没饭吃。至于“均衡”在现实社会中存在不存在,在人类经济生活的多少“事态”(a state of affairs)中存在,管那做什?那是上帝的事!大家都在说,都在讲,都在用,我也自然跟着说,依着讲,学着用,准没错!—— 这就是经济理论发展演进中的“路径依赖”!
就是在这种自身发展的“路径依赖”中繁衍增生的当代经济学中的“均衡门”,教育和培养了一代又一代西方国家大学经济学院和商学院的学士、硕士、博士、讲师和教授,造就了一代又一代的经济学家(这一套“育经济学人设备”近些年来又被进口到中国,不是么?)。不学会“均衡套路”,你毕得了业?拿得到硕士、博士?站得了大学经济学的讲台?殊不知,就连那位独辟蹊径、另立门户,且自叹道“许多经济学家都倾向于把我视为行外人”的哈耶克老先生,原来也是“均衡门”出身哩!
然而,这位当代经济学中的“独行侠”哈耶克,却不安于“均衡门”。在1968年3月29日在举行芝加哥的“Philadelphia协会”的一次会议上, 哈耶克做了一次题为“作为一个发现过程的竞争”的讲演。在这次讲演中,哈耶克公开宣称,他反出了“均衡门”,决定以后不再演练经济学中的“均衡套路”。哈耶克说:
“经济学家们通常把竞争中所产生的一种秩序称作为均衡。而均衡是一个有些误人子弟的概念。因为,这样一种均衡假定,所有事实已经确知,因而竞争也就停止了。而我宁肯使用‘秩序’而不是‘均衡’,是因为至少在讨论经济政策的层面上,‘秩序’概念有其优点, 那就是,我们能说秩序达到了某种程度,况且秩序也能够通过一个变化过程而保留下来。与经济均衡从来就不真正存在相比,当说我们的理论所描述的某种秩序是理想型的时候,至少有其正当理由。”
从上述一段话中,可以看出,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哈耶克已决定抛弃均衡这一概念,起而代之起用他后期社会经济理论的核心概念“秩序”。
然而,在哈耶克著作中的“秩序”概念的规定性到底是什么?哈耶克从五十年代就罗罗嗦嗦、唠唠叨叨、不厌岂烦地讲,从各种角度讲。但是,他讲了三十余年,到底还是没讲清楚什么是“秩序”,什么是“社会秩序”,什么是“自发秩序”,什么是“扩展秩序”。以致于一些研究哈耶克思想的学者(如John Gray,Vikto Vanberg,Geoffrey Hodgson,Mark Peacock, Tony Lawson,Steve Fleetwood 等)大伙一起抱怨到:“你老兄从来就没有提供一个清楚、连贯、定型的‘秩序’概念!”说来说去,看来还是尽管哈耶克观察到、猜测到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有“秩序”存在,但他花费了三十余年的研究、探讨、揣度以及试图规定,到底还是没弄清楚什么是“社会秩序”。实在难呵!
为什么哈耶克费了三十余年的精力都没有弄清他的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社会秩序”?现在看来比较容易理解,这就是自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哈耶克出道以来,他基本上只从认识论(epistemology)的角度对社会现象进行“哲学”思考(这包括他在五十年代初所撰写和出版的《感觉的秩序》一书),而似乎从来没有从本体论(ontology)的角度来思考社会问题。从这一视角来说,在界定和解说什么是“社会秩序”这一点上,哈耶克应该去“请教”他的远房表兄维特根斯坦。但可惜哈耶克生前没能、也无能这样做。因为,话说回来,在哈耶克繁复的社会理论中,根本就缺乏社会本体论这一维思考(剑桥经济学院的Tony Lawson非常赞同我的这一判断),他又如何会想到去维特根斯坦哲学那里去“借”点什么?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如果说哈耶克从来就没有讲清楚什么是“秩序”,什么是“社会秩序”,什么是“自发社会秩序”,什么是“人之合作的扩展秩序”,那么,新古典主义和博弈论经济学家却非常清晰、明确地界定了什么是“均衡”。至于“均衡”,尤其是“一般均衡”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存在,在多少社会“场景”中存在,那是另外一回事。其实,这也符合常理:没有一个明晰规定的“均衡”概念,何来建立在这一基石性概念上的无数精确的数学语言分析和精美的数学模型建构?
“均衡”与“秩序”,均衡分析与秩序理论的建构,孰优孰劣?哈耶克当然认为是后者。因为,照哈耶克及其理论诠释者的分析进路,“秩序”与“均衡”相比,至少有如下三个优点:
首先,正如哈耶克在上述一段话中所表露的那样,“均衡”实际上是指一种“最终状态”,而“秩序”则可指一个过程。这也意味着,一个彰显某种“秩序”的体系本身就蕴涵着它自身正在经历着一种自我复制以至转型过程。因此,可以认为,“秩序”可以长期驻存,而“均衡”即使存在,也往往是瞬间的事。同理,我们也可以认为,“均衡”只是一种理想状态,而“秩序”则是一种现实实存。从一定意义上,我们又可以说,“秩序”是一般,而“均衡”则是特殊。譬如,社会习俗作为一种“自发社会秩序”可以是人们的社会“博弈均衡”,但反过来却不能认为所有的习俗都是“博弈均衡”。因此,一些哈耶克思想的诠释者认为,“秩序”概念的这一实质决定了它更接近描述社会现实,因而也就有更广泛的解释性。
其次,正是因为“秩序”本身并不是涵指一种“最终状态”,而是指一种“过程”,因之,哈耶克的演进秩序理论并不是像新古典主义经济学那样是一种“最优理论”或“效率理论”。按照哈耶克理论的一些诠释者的解释,这恰恰正是哈耶克经济学进路的一种长处。从O’Driscoll 和Rizzo两位论者在1985年出版的《无知和时间的经济学》一书中以下一句颇似“绕口令”的话里,大家可以体误出这一点:秩序演进理论“并不是要说明竞争会完成我们的预期要求它所做的事,而是告诉我们不要期望竞争会做我们的预期要它做的事”。
第三,“秩序”和“趋于秩序”(a tendency towards order)概念与“均衡”和“趋于均衡”概念,有一个根本区别。这就是,前一种趋向并不是趋于任何一种“最终的(最优)状态”,而是趋于一种更好的“协调预期”。正是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可以看出,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精粹就在于他认为,市场秩序与命令经济相比,其长处并不在于前者本身具有一种趋向于一种“唯一”和“稳定”均衡(即“帕累托最优”和诸如此类的概念)的能力,而在于前者能较有利于应用人们的“分散知识”和“默会知识”(tacit knowledge),从而更好地协调人们的经济活动。
哈耶克及其后来诠释者(包括笔者)的这些见解,自然有其道理。然而,在当代经济学中,新古典主义以及与新古典有千丝万缕联系且灵犀相通博弈论之所以成为主流,难道就没有其道理?大家都在演练和教学“均衡套路”,自然有其“raison d’être”。但是,现在的问题是,是否未来的经济学只有永远按“均衡门”的套路演练下去?
最近,美国著名的经济学方法论学者Bruce Caldwell在其经济学说史世界学会会长的就职演说中最后讲了这么一句话:“It may well be that the economics of the 21st century is more Hayekian than that of the 20th!”前几天在剑桥的King’s College所举行的一次学术讨论会上,Caldwell教授又再一次重复申述了他的这一判断。说实在的,笔者觉得Caldwell的这一判断过于乐观,并可能有失偏颇。但是,Caldwell的这一断言却使我们联想到这样一个问题:是否人类对自身活动所产生的社会经济现象的认识路径 —— 或者精确地说最佳认识路径 —— 只有“均衡门”这一套路?
2000年11月19日于剑桥
本文曾发表于《经济学消息报》第413期第4版,作者授权天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