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剑:奋斗目标:建设一个常态的现代国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933 次 更新时间:2019-02-08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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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 (进入专栏)  


201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大,提出了两个百年的奋斗目标。即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时,在2021左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共和国成立100周年时,即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但无论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或是社会主义,只要是建立一个现代化国家,就一定是现代化国家的一般标准与中国特色的结合。一些学者质疑“中国特色”的提法,笔者以为,“中国特色”这一提法本身是否科学,关键是否反映或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和特征。如果“中国特色”反映或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具有共同的价值标准或共同尺度,就应当看作是一个科学的表述。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深对三个规律的认识。即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这其中,加深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尤其重要。每一个国家具体国情不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在一国的表现形式也就有所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否反映或揭示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关键在于是否尊重这一规律,是否遵循这一规律要求,按照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前进。


按上述理解,中国特色,用公式表示就是:


中国特色=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中国具体国情。


这里的“+”号,实际是两者的有机结合之意。


中国改革的奋斗目标,因而也就十分清晰,就是应当具有全球性眼光,遵循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并与中国具体国情结合,向一个常态的现代化国家迈进。何谓常态,“常态”对应的是变态,或非常态。当一个社会发展不可持续,未来走向有很大不确定性的时候,都可以理解为非常态。所谓常态,就是要走绝大多数国家共同要走的道路。十九世纪的经济学家、哲学家约翰 穆勒曾经提到一种“稳态社会”的概念,即社会的制度架构基本上稳定不变。现在看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治社会”就是这样的一种“稳态社会”或常态社会。只有向一个常态国家迈进,中国的发展才有无穷潜力和巨大空间,在人类文明共同价值尺度上找到自己的坐标,在融入国际社会时,也就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和认可。


要建设一个的常态的现代国家,实际是建设一个具有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社会制度架构基本上稳定不变的国家。作为一个现代国家,人们普遍认为,应当具有五个基本要素或五项基本构件。而这是一个现代国家所必须具备的。这五项基本构建是,即比较公平合理的经济制度,比较公平合理的法律制度,比较公平合理的政治制度,比较公平合理的社会政策,开放多元的文化环境。只有具备了这五项基本构建,这样的国家才能看作是一个现代国家。



对比中国现状,改革开放34年,我们取得了一些成就,甚至是很大的成就。但同时也应当承认,在上述五个方面,我们仍然还有差距或者说有比较大的差距。


1.市场经济体制仍不完善


中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方面,虽然基本框架已经建立,但由于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政府主导。由于政府掌控了对重要资源的配置,使得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受到了严重侵蚀。此外,资本与权力的一定程度的结合,形成一定范围的权贵资本主义,影响了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此外,由于意识形态障碍和利益集团势力的影响,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没有享受到公平待遇。特别是民有经济,本身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主体,但在现实生活中,与其它性质的企业相比,在一些领域和一些地区,经常会受到不公平因素的干扰,进而影响了民营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影响了中国经济潜能和优势的发挥,影响了中国经济整体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里的关键词分别是“平等”、“公平”和“同等”,而这是一个理想状况的市场经济体制所必须具有的条件。


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全和完善。


2.法律制度,人治现象仍十分严重


中国几千年封建专制,历史上缺乏法治精神和法治传统。而市场经济,其精髓是法治。要建设市场经济,就必须加快法治建设。但由于中国几千年的人治传统,虽然我们已经建立较为系统的法律体系,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等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一些权利并没有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或有很好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由于诸多因素影响,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党大还是法大,这一问题至今并没有清晰的答案。领导的看法、领导的想法、领导的说法,往往左右了法律的方向。诉讼原则,往往是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法律,这些都是中国目前法治建设中“人治”的写照。


法治建设,与整个民主制度建设密切相关,涉及到政治制衡、司法独立等相关原则,而在一个民主制度建设尚不健全的社会,要为公民提供一个较为公平合理的法律制度,还需要付出巨大努力。


3.政治制度,政治架构设计存有制度缺陷


一个较为公平合理的政治制度,一定是公权力得到很好监督,并保障对每个人人格和权利的尊重。这也是自由平等的基本含义。人生而平等,每个人在尊严和权利方面都是平等的,享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权利。自由是人全面发展的前提,也是人类进行创造的基础和源泉。自由不是空洞的概念,而是言论、信仰等基本权利的实现。


目前的问题是,由于政治架构设计存有缺陷,对一个好的政治体制对人类长远发展的意义认识不足,没有实现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现有的一些体制,不是全部,其形式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在中国人民现实的政治生活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有限。现有的一些监督和制衡手段相对乏力,使得公权力过于张狂,经常逾越法律允许的边界,产生了较为严重的腐败现象,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公民言论、信仰等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此外,由于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公民政治参与不足,这些都影响了一个较为公平合理的政治制度的建立。


4.社会政策存有缺陷


在社会政策制定和实施方面,一些社会政策出台缺乏民意基础。还有一些社会政策,虽然当时制定时也许合理,但随着时间推移,其不合理因素日益突显,但迟迟不能得以纠正。例如,上个世纪70年代初制定的生育政策,现已严重滞后于社会现实。一些重大公共工程,由于没有与民意沟通,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因而,要使政府出台的每一项社会政策,甚至上马的重大工程都较为科学合理,也同样与民主政治建设有关,与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有关。


此外,在多元文化的建设中,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对不同文化进行选择性的开放,实际影响了多元文化环境的建立。这同样也需要我们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对中华文化有强烈的自信,一个开放多元的文化环境才能够建立。


上述五方面存在的种种不足,说明中国向一个常态现代国家迈进还有一个较长距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三个没有变”,特别是“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说明十八大新选出的以习近平为总书记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中国目前所处在的历史方位、存在的问题有着十分清醒的认识。也就是说,要建设一个好的制度体系,我们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



中国要向常态的现代国家迈进,当前迫切需要把握的是以下两个问题:


1. 自信而不自满,不断健全完善


如何看待中国改革开放已经走过的道路,这对未来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是十分正确的。但自信而不应自满,同时自信还应保持适度。既要看到已经取得的成就,更要正视目前出现和有可能出现的问题。既不妄自菲薄,也不妄自尊大。


道理很简单,我们选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其发展方向是正确的。正因为正确,才有中国改革开放34年的持续发展。既然正确,我们就应当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旗帜奋力前行。


理论上仍需要与时俱进。因为一代人有一代人所面临的问题不同,遇到的环境和挑战不同,需要用新的理论武装自己。面对新情况和新问题,既需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同时还需要汲取人类文明一切有价值的思想武装全党,以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一个开放的理论体系,从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人们看到这一理论体系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传承和发展。面对新阶段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理论上仍需要发展,需要在新阶段用发展的理论武装全党,甚至作为党在新时期的指导思想。


制度上还要健全和完善。党的十八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了一个完整的概括。但无论是中国的政治制度或是经济制度,甚或其它体制建设,我们在制度建设上还不完善,甚至在一些方面存有缺陷甚至较大缺陷,还需要在在未来的道路上不断健全和完善。正因为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之所以要放在突出的位置,说明有不完善需要改进之处。而一个好的制度,无论是经济制度或是政治制度,对人类的长期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现在看来,怎么评价都不为过。在这方面,我们还需要付出巨大努力。


2. 党与人民的关系


要建设一个常态的现代国家,执政党与人民的关系,其位序如何摆放十分重要。一个非常态的国家的基本特征,就是把领袖和政党的位置摆放错了。把领袖和政党放在国家和人民之上,这样一个国家就一定不是一个常态的国家。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提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党的十八大报告的上述理念是十分正确的,完全符合一个现代国家,执政党与国家关系的基本要求。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将这些崇高的理念落实到现实生活中。以宪法为例,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到,“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习总书记的上述论述十分精辟、令人鼓舞、令人振奋。现在的问题是,谁来追究违宪行为,如何在制度体制上保障宪法的落实。如果宪法不能诉讼,不能建立健全一套很好的违宪追究机制,宪法就难以实施,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也难以体现。也就难以建立一个宪政法治的国家。


正确处理好党与人民的关系,领袖与人民的关系,是建设一个常态的国家的关键。党的十八大阐明了正确的理念,现在的问题是,如何通过制度建设,在现实生活中将这些正确理念很好落实。


(作者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会会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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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人民网-理论频道2012.12.14,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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