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各位嘉宾:
大家上午好!
非常感谢大家牺牲周末的宝贵时间来参加改革开放40年中国民法学的发展暨我本人的新书发布会。感谢大家多年来对本人的支持和帮助。
其实,我本人并不赞成举办这样一个新书发布会,但人大法学院、民商法基地和出版社等主办单位建议,借新书发行之际,对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民法学研究进行一个总结与回顾,也对民法学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我觉得这确实是一件十分有价值的事情。
众所周知,今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年,全国各界都在总结、回顾改革开放四十周年的历史,庆祝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取得的辉煌成就。
就民法学而言,作为四十年民法学理论发展的亲历者、见证者、参与者、创业者,我们见证了四十年来不平凡的发展历程,对这个伟大历程进行历史性的总结与回顾,确实也义不容辞!
四十年民法学发展历程的回顾
四十年前,民法学研究园地可以说是一片荒芜。我记得我们上大学时根本没有民法教材,只是给我们发了一本油印本的《民事政策》,主要讲的是婚姻损害赔偿等相关政策的规定。
直到我大学快毕业,快考研究生了,仍然找不到一本民法参考书,就在这个时候,我有幸认识一位教国际私法的张仲伯老师,他也是五十年代初期人民大学毕业的,也是佟柔老师的学生。
佟老师给他寄了一本大约十万字的小薄本,名叫《民法原理》,是佟老师刚写出来的一本民法教材。张老师当时把这本书借给我看,而且讲明了只借几天。那时候也没有复印机,我只好日夜加班,基本上把大部分内容手抄下来了。
正是这一本小册子,引导我从此走进了民法的学术殿堂。
到人大来读研究生以后,佟老师指导我看五十年代初期翻译的前苏联的一些民法教科书,台湾的六法全书,陈朝壁的罗马法等等。
但我感觉这些书数量有限,阅读量太小,后来我就到人民大学图书馆库本阅览室,查阅解放前的一些民法书,结果我在库本阅览室找到一大批朝阳大学的图书,这是人民大学接管朝阳大学的一些图书,尘封了几十年了,无人问津,上面是厚厚的一层土,书页一翻都会掉渣。
在这里,我发现了李宜琛的《民法总则》,戴修瓒的《民法债编总论》,曹杰的《中国民法物权论》,甚至发现了芮沐老先生的《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等书。
但这些理论毕竟没有完全反映当代民法学的发展趋势。
有一次我在王府井的一个小胡同里面的盗版书店里淘到了王泽鉴老师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的第一二卷,如获至宝,读后令人耳目一新,真正了解了一些民法学发展的前沿问题。
八十年代后期,我在美中法学交流委员会资助下,有幸去美国密歇根大学作为博士联合培养计划,在那里我真正地开阔了眼界,每天泡在图书馆如饥似渴地阅读各类英文书籍,了解了民法的最新发展。
弹指一挥间,四十年过去了,民法学从一片荒芜的园地变成了百花盛开、枝叶繁茂的花园,昔日荒芜地,今朝春满园。四十年来,民法学具有标志性的成就概括起来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法学基础理论有了长足的进步。
从民法方法论到合同法、物权法,民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方面,我们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有些方面,如合同法、侵权责任、人格权等,可以说是走在了台湾学者的前面。很多台湾学者惊讶,曾经大陆的民法学那么落后,怎么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在很多方面已经超过了台湾。
书店里民法著作琳琅满目、汗牛充栋,在读秀数据库中以“民法”为关键词,能够检索到中文图书 21059 种。这和我们当年见到的书店里民法书空空如也,简直是天壤之别。
尤其民法学者对民法的基本话语体系已经形成了共识,基本的概念、范畴、原则、制度已经完整的构建起来,我国民法学者也形成了自己的话语体系和讨论平台。
二是比较法研究成果的大量出现。
按照梅仲协先生的看法,旧中国民法百分之七八十是照搬德国法,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民法学虽然注重借鉴外国法,但不仅仅是专注于德国法,法国法、意大利法、日本法、英美法以及一些国际性的示范法的研究等进步迅速。
另外,这些年来,我国的罗马法研究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真正开启了比较民法的新篇章。这些成果也是许多日本、台湾、韩国的学者感到十分羡慕的。
三是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改革开放的实践需要,推出了一大批专题性的研究和著述。
例如,关于农地土地制度改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革、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法人制度改革等等,产生了不少有价值的专题研究著作。在立法方面,在民法典的体系构建、概念和术语的确立、制度安排以及规则设计等方面,深刻地影响了立法。我国民商法学也为我国民商事立法、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四是方法论的创新。
立法论与解释论并举,并引入了法律经济分析方法、法社会学研究方法以及实证研究等方法,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民事裁判文书就有3千5百多万篇。结合这些案例,民法学者出版了不少案例研究和著述,顺应了司法实践需要。
五是交叉学科的研究。
民法学不仅和其他法学部门如宪法、刑法、诉讼法等相结合,而且与法学外的学科如哲学、伦理学、经济学、社会学、人工智能、统计学等,在民法学中得到大量运用。这一方面拓展了民法学的研究领域,开阔了民法学者的研究视角,丰富了民法学的研究方法,另一方面,也为民法学研究增添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六是一代民法学学者不断出现,新人大量涌现。
在法学学科中,民法成为了一门显学。新一代的青年民商法学者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他们既有扎实的民法功底、良好的问题意识,又有较高的外语水平与比较法视野,思维之严谨、研究之深入,掌握的信息之宽泛,都令人耳目一新,从他们身上,我们看到了民商法学未来的希望。
民法学曾经被认为是一门“幼稚的学科”,现在开始走向成熟。可以说从一个新生儿长成了一个青少年,当然要真正成熟还需要时日。
是什么原因促使民法学快速发展?
第一,四十年来,我国民法学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而不断发展的。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改革开放的号角,在小平同志的指引下,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心一意谋发展,全心全意抓经济。亿万人民群众辛勤劳作,顽强拼搏、牺牲忍耐,用每个人的双手创造了人间奇迹。
同样是那片天,同样是那片地,但四十年的沧海桑田,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一个贫穷落后走上了繁荣富强的现代化道路,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人民群众食不果腹的时代已经结束,进入到一个追求更加美好的生活的新时代。
我们这一代人正是因为改革开放、高考制度改革,才使我们从农村、从田头地边、从工厂车间步入大学校园,“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也正是因为改革开放,才为我们民法学者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作为的平台。我们可以说生逢其时,何其幸也!
改革开放的四十年,是经济快速发展的四十年,是社会全面进步的四十年,更是民法快速发展的四十年;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为民法学研究提供了十分肥沃的土壤。
例如,物权体系特别是他物权体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是伴随着改革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私法自治原则等都是伴随着改革的深入而发展的,改革始终和民法学形成一种密切的互动关系,民事学伴随改革开放进程而发展和成长,同时也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智力支持。
第二,民法学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
中国民事立法用短短四十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数百年的道路,不仅构建了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而且构建了民事权利的基本体系,为制定民法典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民法深深植根于市场经济,它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可以说,没有市场,就没有民法的用武之地,而没有民法,也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有人认为,四十年的成就主要是经济政策推动的结果,法治的作用微乎其微,这种说法显然是不正确的。
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实践证明,经济发展每个阶段的进步都伴随着中国民商事立法的进步和作用的发挥,与法治特别是民事立法的保障作用是不可分开的。
例如,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IFC) 2008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2008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指出,中国大陆2007年因《物权法》的颁布大大改善了中国的商业环境,并因此将中国大陆列为商业环境改革前10位之一。
而在今年10月底,世界银行集团发布了《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营商环境排名从上期的第78位跃升至第46位,首次进入前50!其重要原因在于,中国在合同履行、投资者保护、商业纠纷解决等方面表现良好,显而易见,这与中国的民事法律制度的保障作用是密不可分的。
总结改革开放四十年民事立法的成就,对其在经济社会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给予多高的评价都不为过。
第三,民法学的发展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推进的结果。
在中国四十年法治建设中,立法始终是法治成就的重要亮点。
《民法通则》的颁布极大地提升了民法学的地位。《民法通则》第2条界定了民法的调整范围,结束了八十年代初期民法、经济法的论争,奠定了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和私法基本法的地位,从此,民法学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
在此之后,我国又相继颁布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基本法。
立法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都凝聚着广大民法学者的心血,牵动着无数民法学者的神经,也为民法学研究提供了许多新的课题。
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自此以来,广大民法学者积极投入民法典编纂的理论研究,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借鉴比较法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提出了各种切实可行的规则设计方案,为民法典编纂规则设计提供了合理的选择,也提高了法典的科学性和可适用性。
四十年来,中国的司法实践极大地促进了民法学的发展,许多理论的产生与发展都是司法判例的推动作用密不可分。例如,债权人代位权的直接受偿规则、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规则、一般人格权的确立、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等,都是司法实践推动的结果。
第四,民法学是伴随着互联网、高科技等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
法律是时代的一面镜子。我们已经进入到一个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科技的发展对法律特别是民法所提出的最严峻的挑战就是如何强化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有美国学者提出了“零隐权”(Zero Privacy),认为我们在高科技时代已经无处藏身,隐私暴露等人格权受侵害的现象已不可避免。
人工智能、大数据、自动驾驶等技术的发展,给民事主体制度、人格权制度以及财产权制度等,均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为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分析、处理、共享等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这也给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网络侵权、“人肉搜索”、网络谣言、信息泄露等,都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难题,也是民法学研究的新问题。
基因技术的发展,则使人的预先定制、复制在技术上成为可能,这对于尊严的保护也将是巨大的挑战。
总之,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传统民法的主体、客体、权利等范式面临一场深刻的变革。不少民法学者积极回应这些互联网高科技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在人格权、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法等领域中产出了不少有价值的成果。
第五,民法学是对国外先进民法文化的借鉴、吸收、消化和创新的过程。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民法大多来自于台湾,而台湾法则来源于德国,因此民法受德国法影响非常深,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关民事基本法不断制定和颁行,具体的规则设计并没有局限于借鉴某一国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借鉴两大法系先进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
同时,我国的民事立法在借鉴比较法的经验时,并没有照搬照抄国外的法律制度和规则,而是在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对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和规则进行了消化和吸收,这也促使了民法学者兼收并蓄,广泛借鉴,在许多领域也进行了重大的理论创新。
因此,可以说,我国的民法学的发展是立足我国国情、广泛借鉴两大法系优秀民法文化和经验的结果。
民法学的发展是广大民法学者辛勤努力创造的结果,是几代民法学人不懈奋斗的结果。
佟柔老师最早提出了民法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理论,为《民法通则》第2条的确立提供了理论支持,奠定了整个新中国民法学理论的基础。因为这一原因,将他称为“中国民法之父”,可以说是实至名归。
谢怀栻教授关于民法保护民事权利的独特作用、权利本位以及对民事权利体系的构建,促进了民法学的发展。
王家福教授关于民法、经济法科学划分的思想、关于依法治国的思想等,也极大地促进了中国民法学的发展。
江平教授一生为私权呐喊,关于区分公权与私权,以及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理念,确立了民法学的基本价值理念。
魏振瀛教授关于债与责任区分的思想,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和规则设计产生了深远影响。
“人事有代谢,往来成古今。”“羊公碑尚在,读罢泪沾襟。” 前辈的业绩如同羊公碑一样,孟浩然的诗句准确地表达了我们这些晚辈民法学人对前辈的追思和感激之情。
我也在这里衷心祝愿仍然健在的金平教授、江平教授、王家福教授、赵中孚教授等民法学前辈健康长寿!
总结四十年民法发展的进程,如果说有什么经验,我认为有一条弥足珍贵的经验,就是我国民法学的发展始终坚持主体意识,立足了中国的实际,回应中国实践需求,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这也可以说是我国四十年的基本经验。
这是我国民法学发展的基本经验,不是像旧中国那样照搬照抄德国法,中国的事情还是靠中国人自己解决,中国的法律也是用来应对中国自身的问题,对中国的国情来说必须是合身合用的;说到底,外国学者所设计的理论体系是从本国的场景出发设计的,未必都能适应中国的情形。
当然,在总结成绩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民法学研究的不足。
主要的表现在于,民法学回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时显得能力有所不足。已经发表的成果中,翻译作品多,原创性作品少,低水平重复研究成果多,高质量的学术精品少。
尤其是我们的民法学研究国际影响力有限,国际话语权微弱,学术研究中的自信不够,有的学者把外国学者几十年前甚至上百年前为本国所设计的规则和理论当作我们研究的前提,有的学术论文在讨论中国当下的法律问题时,还在引国外一百多年甚至二百多年前的学说、案例作为解决方案,这实际上是一种时空错乱现象,也解决不好中国的现实问题。
有的刊物单纯追求外文引注,甚至认为,外文引注不多就是没有学问,这种现象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法学理论的健康发展。
未来民法学发展的展望
但见时光流似箭,岂知天道曲如弓。
四十年光阴匆匆,如白驹过隙,未来已来,将至已至,我们已经进入了新时代,改革也已经进入了“攻坚期”,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已经进入关键阶段,在这个时期,我们民法学人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想,我们至少应当承担两大重要使命:
一是推进民法典的制定。
“聚万众智慧,成伟大法典。” 民法典的颁布是几代民法学人的梦想,是几代民法学人的期盼。我记得佟柔老师在病重时,反复念叨民法典的制定,可惜在他有生之年未能见到民法典的问世,推动民法典的编纂落到了我们这一代人的身上。
我们每个民法学者能够亲身参与其中,可谓与有荣焉,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参与这样一项伟大的、举世瞩目的工程。这是我们治学报国的最好机遇,一部伟大的法典都是民族智慧的结晶。
我们共同的愿望和目标,就是帮助立法机关制定一部科学的、能够屹立于世界法典之林的、二十一世纪的民法典。当然,民法典颁布以后,民法学者还应当积极投身于民法典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这一任务也同样艰巨。
二是构建中国的民法学理论体系。
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体系?
我想,它首先应当是对中国实践具有解释力的思想和知识体系。也就是说,它应当是立足于中国实践、内生于中国文化传统、回应中国社会现实需求、展示民族时代风貌、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
它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为基础,最充分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反映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以全面保护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为重要目的。
“道无定体,学贵实用”,我们的民法学也应当是一门治国安邦、经世济民、服务社会的实践之学,是济苍生、安黎民的有用之学。
我们之所以要有自己的民法学体系,是因为古老的中华法系源远流长,长久地傲然自立于世界法制之林,为人类法制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作为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我们应该有自信构建我们自己的民法学体系,并把它发扬光大。人生在天地间,贵在自立,国家民族贵在自强。
特别是在当代,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崛起中的大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和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都为民法学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们正面临一个改革的时代,这是产生伟大法典的时代,也是产生民法思想的时代。
在这个时代,我们会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无先例可遵循,需要我们去面对、去回答,去发出自己的声音,去讲好自己的故事。
我们的民法学体系应当与时俱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对民事立法提出了新要求,我国民法学也应积极回应实践的需要,迎接新挑战,解决新问题,不断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运行的法治需求。
我们的民法学体系应当具有对世界优秀民法文化的开放包容性。构建以研究我国现实问题为中心的民法学体系并不意味着对异域法律文化的排斥。
这就是说,我们既不崇洋,也不排外,相反,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民法学体系应当是一个包容世界民法文化精髓的体系,并反映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面临的共同问题和应对智慧。
对人类法律文明的优秀成果,应秉持鲁迅先生所说的拿来主义。民法学的研究应当有广阔的视野和开阔的胸襟,广泛借鉴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服务于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的需要。
但是,外国的制度、理论都只能是我们借鉴的素材,最重要的是要从中国实际出发,绝不能“削中国实践之足,适西方理论之履”,绝不能在外国学者设计的理论笼子中跳舞,绝不能单纯作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要作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作世界学术的贡献者。
总之,我们要充分发挥主体性意识,立足中国、放眼世界。我们需要加强比较法研究,但比较法绝不是外国法介绍,更不是照搬,而应当是中国法和外国法进行比较,比较法也不仅仅是中国和德国法比较,而应当具有更为宽阔的视野。
另外,中国的民法学研究不能只是从外界汲取养分,我们同样应该为丰富和繁荣世界法律文化做出贡献,为法律的全球化进程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实践贡献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我们的民法学体系应当具有科学性。民法学之所以是一门科学,是因为民法本身具有科学的理论体系和科学的研究方法。
一方面,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民法学在自身独特研究对象的基础上,已经形成了一些具有共识性的概念、规则和制度,形成了富有逻辑的、体系严谨的理论体系。
另一方面,民法学以私法自治等原则为基础,构建了自身独特的价值体系,并形成了自身的研究方法,通过这些方法的运用,对同一问题能够相互交流,进而达成具有共识性的结论。
清代学人戴震曾说:“治学不为媚时语,独寻真知启后人。”这句话一直是我治学的座右铭。
民法学理论创新要有主体意识。所谓的主体性意识,从广义上说其实就是一种文化自觉意识,包括问题导向意识、本土意识、实践意识、时代意识、创新意识。主体性意识的核心是实事求是精神,对中国此时此地的重大社会关切、现实问题和价值取向提出真正具有针对性的回应,不唯书、不唯上、不唯洋。
理论创新要有良好的学术环境和氛围,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体系非一日而能毕其功,也非自吹自擂、自说自话、自拉自唱就可以实现,而要靠几代民法人“一棒接一棒”的努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法治是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制度保障。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国的明天才能更加美好。
我们已经从迷茫中醒来,选择市场经济这一发展道路,法治是中国前途的唯一选择,舍此别无他路。在这一过程中,法学工作者肩负着重大职责和光荣使命。仿佛涓涓细流汇入大海一样,学术繁荣也需要每个民法学人的不断的努力和积累。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这一伟大征途中,我愿意化作沧海一粟,汇入中国民法学文化的汪洋大海!我愿作为一粒石子,融入法治中国的康庄大道!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