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人能群,国也能群。“超国家政治共同体”缘于民族国家生存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强烈意志,是国与国之间结成的“有机生命体”。“共同性”构成超国家政治共同体的身份密码,根据不同的“共同性”,可以分为原生共同体、次生共同体和再生共同体三大类型。超国家政治共同体有其内在的生成逻辑,民族国家对于“确定性、安全性和归属感”的渴望,对于自身“完美性”的期待,对于“共同利益”的追求,构成了超国家政治共同体的创生动力。共同体品类繁多,功能各异,但不同的超国家政治共同体背后有着相同的精神特质,比如,集体主体性、认同感、保守性、团结等。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超国家政治共同体在维系和平、促进发展、共御风险方面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国际秩序的和谐稳定得益于超国家政治共同体的积极作为,超国家政治共同体的有效运转取决于共同体内部的机制安排。超国家政治共同体是一个矛盾统一体,只有当团结与分离、秩序与自主、安全与自由、共赢与利己、界内与界外之间的矛盾张力达到平衡态时,共同体才是善的,共同体生活才是值得过的。
关 键 词:共同体 超国家政治共同体 国际秩序
共同体(community),意指由某种共同的纽带联结起来的生活有机体。①共同体的生成与人的生命意志相关,“是人的意志完善的统一体”,②是一个充满想象的精神家园。第一个对共同体进行专门探讨的是德国学者腾尼斯,他将共同体分为原始的“植物生活式”的血缘共同体,“动物生活式”的地缘共同体,“心灵生活式”的精神共同体。不过,这些共同体归根结底属于人群共同体,即共同体所指涉的乃是与拥有相同身份、特质、本能、职业、地域、习惯和记忆的人群相关,是人与人结合而成的“现实的有机的生命”。③如果我们将国际社会也比作一个大家庭,每个国家就是这个大家庭中的成员,成员间是否也可以结成共同体,这种共同体的区分标志是什么,创生动力是什么,具有什么精神特质,服从什么样的运作机制,内含什么样的矛盾张力,具有什么样的价值功能,这是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
一、“共同性”与超国家政治共同体的区分
何谓超国家政治共同体?它不是指民族国家之间无机的集合体,地缘上的邻里关系并非构成共同体的充足条件。“超国家政治共同体”本质上源于民族国家生存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强烈意志,是国与国之间结合而成的“有机生命体”。超国家政治共同体也可以称之为国群共同体。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超国家政治共同体与跨国人群共同体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前者是国家间(政府间)结成的共同体,后者是不同国家的人群基于共同的利益和价值观念而结成的共同体,比如全球女权主义运动组织、全球环保运动组织等。
不同的国家何以结成共同体?不同的超国家政治共同体又何以区分开来?超国家政治共同体在与“他者”的比较中又何以清晰地界定“我是谁”?超国家政治共同体在对待内部成员和外部成员时何以保持内外有别?其实,这中间不是“盲目性”在起作用,而是内在的必然性,即“共同性”在主宰着共同体的生成与熄灭。所谓“共同性”是指民族国家之间在地域、民族、宗教、文化、利益、目标等方面所具有的或多或少、或强或弱、或显或隐的“一致性”特质。任何共同体,“共同性”越清晰,意味着边界越清晰,同时,凝聚力、向心力、感召力也越强。相反,“共同性”越模糊,意味着共同体的身份越模糊,凝聚力、向心力、感召力越弱,往往可能因为暂时的需要而结盟,又因为无法调和的矛盾而分崩离析。
“共同性”构成超国家政治共同体的身份密码,是维系共同体的纽带,是共同体成其为共同体的存在论依据和合法性来源。但是,维系超国家政治共同体命脉的“共同性”不是唯一的,根据不同的“共同性”,可以将超国家政治共同体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原生共同体。基于某种与生俱来的“共同性”而结成的共同体可以称之为原生共同体。与生俱来的“共同性”包括血缘、肤色、地缘、民族、种族等,这类“共同性”具有遗传性和不可重塑性。可见,原生型共同体成员的资格条件在于“‘深厚’的但非理性的继承性认同”。④因此,原生型的共同体,内部成员间的亲密度和情感认同度最强,所需要的外部引导最少,常常是自发结成共同体,“契约”是多余的。
二是次生共同体。基于某种后天习得的“共同性”而结成的共同体,我们称之为次生共同体。后天习得的“共同性”包括宗教、文化、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这些“共同性”尽管具有遗传性,但也具有重塑性。比如,苏东国家由于相同的意识形态结成了命运共同体,随着苏东剧变,原来的苏东国家有的加入了北约,有的加入了欧盟,有的划定了新的势力范围,各自又归属于不同的超国家政治共同体。次生型的共同体,内部成员间的亲密度和情感认同较强,因而所需要的外部引导相对较少,“契约”是可有可无的。
三是再生共同体。基于某种理性建构的“共同性”而结成的共同体,大致可以称之为再生共同体。理性建构的“共同性”包括目标、利益、任务等,这些“共同性”既不是天生的,也不是遗传的,而是相关国家临时发掘出来的某种“特定义务”或“松散义务”。比如,基于区域合作发展的需要,欧盟、东盟、上海合作组织等一批共同体应运而生;伴随着9.11事件的发生,美国主导的国际反恐联盟应运而生,这些共同体都属于再生型的共同体。再生共同体的入门资格条件不是“‘深厚’的但非理性的继承性认同”,而是“‘单薄’的但是通过理性而获得的认同”。⑤再生型的共同体,内部成员间的亲密度和情感认同最弱,因而所需要的外部引导最多,结成共同体只能依靠自觉,“契约”是不可或缺的要素,没有契约的“绑架”很容易导致共同体的瓦解。
一般来说,构成共同体的“共同性”既可以是单一的,比如,苏联主导的社会主义阵容;也可以基于多方面的“共同性”,比如,东盟、欧盟的共同性除了“地缘”之外,还包括更为重要的“共同目标、利益和任务”。
超国家政治共同体是分层次的,每个国家都可以归属于多个不同层级的共同体。共同体之间有些是并列关系,比如欧盟、非盟、东盟;有些构成层级关系,处于国家之上的共同体一般称之为“直接共同体”,处于超国家政治共同体之上的共同体即是“总体性的共同体”或“诸共同体的共同体”,⑥比如人类命运共同体。我们可以将整个国际社会“看作是由各个共同体组成的共同体,其中也包含一定数量的不属于任何共同体的个体。”⑦由于共同体的层级不同,共同体成员的“忠诚度”也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共同体成员对于直接共同体的忠诚优先于对总体共同体的忠诚。总体性共同体的优越性在于能够在诸共同体之间更好地保持秩序而无需过多地压制自主。
二、超国家政治共同体的生成机制
人能群,国也能群。国家间之所以结成共同体,有其特殊的生成机制和内生动力。
民族国家对于“确定性、安全性和归属感”的吁求,构成了“超国家政治共同体”的合法性支撑。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既促进了世界的普遍交往,也塑造了一个纷扰不堪、不可预测的世界。面对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趋势,面对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未来,如果没有了共同体的“呵护”,原子式的国家往往表现得心神不宁,缺乏安全感、归属感,似乎是一个被抛于荒野的“弃儿”。正如西方学者说言,“政治生活的两个伟大推动因素——恐惧和希望”,⑧如果说全球化给民族国家带来了“恐惧”的话,超国家政治共同体的出现则代表了“希望”。国家需要共同体,也愿意让渡某些自主权,是因为国家需要安全性和归属感。如果国际社会存在某种“可怕”的东西,那么,“‘共同体’则是一个安全场所”,⑨一个能够摆脱世界上的危险而稍作放松的地方。著名社会学家齐格蒙特·鲍曼曾出过一本书,其标题就是《共同体:在一个不安全的世界中寻求安全》。⑩“安全感对幸福生活是至关重要的品质,但是我们栖息的这个世界几乎不可能提供这种安全感。”(11)这种不安全感投射到了置身于其中的每一个国家,传递出“不确定性”的强烈信号。共同体之所以今天在全球遍地开花,正是因为“共同体”传递的感觉总是很美妙的,它所表达的是“对意义、团结和集体行动的寻求”。(12)英国学者布莱恩直接认为,不安全环境已经主宰着21世纪的全球政治,共同体就是因应外部压力的一种反弹机制,是“在不安全环境中发展出来的一套控制机制”。(13)加拿大学者布赖登则指出,共同体是应对全球化问题、把握全球化机遇的“核心”。(14)外部不安全因素的存在,可以强化民族国家的共同体意识即“共同感”,可以激发民族国家对共同体的归依感。正如鲍曼所说,“共同体是一个温暖而舒适的场所,一个温馨的‘家’,在这个家中,我们彼此信任、互相依赖”(15)。也许正是基于如此美妙的憧憬,美国主导结成了北约、美日韩、美菲等军事同盟,很多国家纷纷谋求加入欧盟、上海合作组织、WTO等各类共同体,首当其冲的目的可能就是为了增强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在不确定性增加的国际背景下提升自身的“确定性”,在缺乏安全保障的国际环境中为自己撑开一把“保护伞”,在无所依归的国际秩序中营造一种“归属感”。但问题是,军事结盟真的能带来安全吗?尽管联盟的初始目标是为了维系自身的国家安全,但是从长期看,同盟同样为国际体系增加了不稳定因素,降低了国际体系中国家的整体安全水平。(16)一战、二战不正是发生在不同的军事同盟之间吗?
民族国家对于自身“完美性”的强烈期待,这是超国家政治共同体得以生成的又一驱动力。单一国家囿于各方面的局限性,很难提出人类自我完善的整体性方案。今天,中国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之所以在全世界产生强烈共鸣,部分原因在于无法期待单一国家独自实现的完美性,却可能通过共同体来实现。亚里士多德认为,“所有共同体都是为着善而建立的,很显然,由于所有的共同体旨在追求某种善,因而,所有共同体中最崇高、最有权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的共同体,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17)当然,“完美性”、“共同善”并非是无条件的,由于共同体边界的存在且呈现出固化的趋势,“共同善”和“完美性”能否扩展至非共同体成员,或者说,在共同体之外是否依然有效,则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尽管共同体无法担保兑现各个国家对于“完美性”的期待,但在全球化的格局中,共同体依然是无法绕过的,各个国家惟有通过更好地融入由承诺、规则搭建起来的国际网络中,才有可能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促进自身的完美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共同体承载着各个成员国对于“善”的追求和“完美”的期待。
“共同利益”是国家间结成共同体的内生动力。超国家政治共同体本质上是一个有组织的利益共同体,离开某种程度的共同利益,离开各成员国的生命意志,就不会有结成共同体的强烈冲动。特别是进入经济全球化的新阶段以后,“资本”作为真正的主体在冲破国界走向全球的同时,需要超国家政治共同体为资本的全球扩张扫清障碍、开辟道路,而共同体组织则代表资本实施权力,打破可能危及资本扩张的种种限制。美国学者克雷格·卡尔霍恩指出:“许多集体利益,尤其是长期的集体利益,只有可能是由共同体——那些成员之间联系紧密、足以约束其为整体利益而行动的集体——提供的”。(18)众所周知,16世纪至20世纪初都是欧洲的世纪,从葡萄牙、西班牙到荷兰,再到法国、英国,你方唱罢我登场,各领风骚一百年。然而,20世纪风云突变,美苏独步世界称王称霸,欧洲各大国从世界舞台上的绝对主角沦为依附的角色。欧洲各国清醒意识到惟有联合自强才能在未来世界中占有一席之地,基于强烈的生存意志和利益要求,欧共体应运而生。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向政治一体化的拓展,欧盟诞生,欧洲一体化进程迎来了质的飞跃。欧洲联盟的成立不仅有利于欧洲各国的联合自强,也必将深刻地影响世界经济政治的版图。可见,欧洲国家结成共同体,关键不是基于地缘因素的考虑,而是基于利益考量的结果。今天,中国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其初衷恐怕也不是出于纯粹的道德义务感,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出场只能建立在合理表达其共享利益的基础之上。
三、超国家政治共同体的精神特质
今天,超国家政治共同体如雨后春笋般地冒出来,令人目不暇接。不同的共同体尽管有不同的价值诉求、任务目标、组织规则等,但看似千差万别的共同体背后还是有一些共同的精神特质。
“集体主体性”。超国家政治共同体是一个主体,具有主体性。但它又不是一般的国家主体,而是超国家的主体,是集体性主体,具有个体性主体所不具有的特殊性。集体性主体的出现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快速推进,出现了很多超越国界的重要问题,这些问题无法由单一国家所控制,因而也不宜对其负全权责任。各类国际政治共同体组织的建立填补了这一空白,如联合国(UN)、经合组织(OECD)、世界贸易组织(WTO)等有助于各国在全球层面上进行合作,以处理各国无法独自解决的跨国界问题。(19)“集体自主”、“集体自治”意味着超国家政治共同体具有管理国际事务的能力,意味着共同体成员可以参与决定他们共同的命运。正因为集体主体的身份和权威,超国家政治共同体对其成员来说,意味着约束、压力甚至畏惧。超国家政治共同体如果“失去了作为集体性主体的能力,几乎不能引起持久的一致行动”,(20)若是外部也无法对共同体施加足够的压迫感,那共同体留下的就仅仅是模糊的想象了。比如,20世纪八九十年代,“G7”作为一种集体性主体在国际舞台上翻云覆雨,掌控国际经济秩序,左右世界经济的发展走势。然而,时过境迁,进入21世纪,一批新兴经济体相继崛起,极大地改写了世界经济版图。在此情势的逼仄下,西方七国俱乐部的集体主体性意识日渐式微,曾经叱咤风云的“G7”不得不为“G20”让路。“G20”作为新兴的集体性主体自登上历史舞台,就以其强大的号召力主导了当今世界的经济议程。今天,尽管“G7”还在苟延残喘,但其形式意义早已大过实质意义。
“认同感”。共同体是具有“共同性”的国家的联合体,“共同性”是国家之间相互认同的前提和基础。“认同”意味着划界,划界的标准即是内部成员坚守的“共同性”,通过“共同性”,民族国家可以清晰地界定“我是谁”,从而将自我与他者区分开来。可见,共同体成员间的“认同”有其特殊性,它是一种“区分性的认同”,具有将成员与非成员区分开来的边界意识。“这些特征使得共同体对非成员持有潜在的敌意,或使非成员处于危险之中。”(21)比如,冷战时期,以意识形态为标准,世界划分为两大阵容(共同体):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容(共同体),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容(共同体)。其中,“共同性”就是意识形态,通过意识形态营造深刻的集体认同,弥合因为民族多样性而带来的分歧,为共同体内部的成员带来强烈的归属感和家园感,也可以与外部成员构成鲜明的对比。“认同”给共同体成员规定了思考问题的框架和方向,共同体成员应该在该框架内决定自己行为,决定在重要问题上持何种主张。(22)但是,“认同”是有边界的,这就是不以否定“自我”为前提,不提倡“无我”的超国家认同,好的认同应该是在这种认同中发现自身。此外,“认同”不能走向极端,认同不等于同化,“同化策略既不可能产生稳定也不可能产生安全”。(23)一旦认同感演变为“化多为一”的同化主义政策,就有可能激发民族国家的强烈反弹,也有悖于现代政治伦理,导致共同体成员间关系的异化,最终导致共同体的瓦解。比如,苏共领导共产国际和社会主义阵容的后期,奉行大党大国沙文主义的政策,试图以“一致性”抹杀共同体成员的特殊性,最终导致了共同体成员的出走和共同体的瓦解。
“团结”。如果要用一个词来标识共同体的特征,那么“团结”可能是最佳答案。“团结是一种有意联合(willed affiliation)的经验”,(24)是各个国家基于残酷的经验事实而被迫做出的选择。“共同体在今天的流行,可以被看作人们对于因全球化而产生并加剧的团结和归属危机的一种回应。”(25)当然,“团结”是针对特定范围而言的,由于共同体内外有别,每个国家都是以共同体内部的成员作为首要的甚至是专门的团结对象,有时为了强化共同体内部的团结,甚至不惜拉大与外部的差异性、加剧与外部的紧张度来实现。所以,共同体的团结时常以不团结为代价,在实现内部团结的同时又增添了与外部环境之间的裂缝,共同体团结愈是紧密,与外部的裂缝愈是难以弥合。事实也印证了这一点,比如,北约为了维系强有力的内部团结,北约与俄罗斯之间维持必要的紧张度不仅是难以避免的,甚至是必不可少的。还比如,美国针对中国采取了一系列动作,大肆鼓吹“中国威胁论”、“南海航行自由论”,的确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美日、美韩间等的同盟关系。
共同体团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机械团结”,一种是“有机团结”。(26)机械团结的要义是“绝对的认同”(categorical identity),(27)其根本的特质是“同质性”,团结的纽带主要有价值理想、情感、信仰等,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华约、北约等。“机械团结”的特征是共同体作为整体对其成员具有强大的优先性,在这类共同体中,“团结”异化为“团伙”,以同一性压制差异性、以普遍性对抗特殊性。有机团结的要义是“功能上的相互依存”(functional interdependence),(28)各个国家由于高度的分工和互相依赖关系而被整合成一个有机整体,国与国之间由此获得有机团结。有机团结是异质多样性的团结,是以肯定个性为前提的功能性团结,团结的纽带主要是经济利益关系。有机团结是对机械团结的否定与超越,是对机械团结泯灭个性的拯救,是具有活力并且能在动态中保持相对稳定的高级的社会团结。在机械团结中,各个国家“已经不再是我们自己”;(29)只有在有机团结中,共同体成员才能找回自己;因此,机械团结往往导致强权政治和霸权秩序,有机团结则导向国际关系民主化。随着国际关系民主化的深入发展,随着国与国之间相互依赖感的强化,国际社会从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转变,是国际秩序变迁的基本规律。中国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就属于有机团结的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提倡同呼吸、共命运,提倡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提倡和而不同、兼收并蓄,这是一种新型的团结,一种在尊重差异和个性基础上的团结。
“保守性”与“稳定性”。共同体,作为一种国际组织模式,“依赖于高度的稳定性”。(30)共同体并没有给其成员“进退由己、来去自由”的承诺,也不可能拥有如此博大的胸襟。“共同体……并没有对其成员放任自流,或是让它们自由开拓行为方式的每一种可能性。”(31)共同体为了维护自身的稳定性和持存性,必然通过强化自身的边界意识、凸显与“他者”的差异性来实现,这在原生共同体和次生共同体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为了保持共同体的纯洁,“新的、有序的并且具有一定方向的行动,在共同体纽带的基础上是难以持久的。反过来说,共同体纽带所必然具有的保守主义性质,限制了该群体改变其行动秩序和方向的能力”(32)。激进的社会民主主义者迈克尔·沃尔泽从三个方面论证了共同体的保守性,一是为了捍卫共同体所共享的意义、价值和生活方式,封闭是必需的、合法的;二是为了共同的政治认同以及附属物的再生产和发展,封闭是必需的、合法的;三是为了发展根植于社会和文化中的丰富人格,封闭是必需的、合法的。(33)也许,“封闭”显得有些过分,但“适度的保守”对于保持共同体的稳定与秩序也是无可厚非的,否则,上海合作组织门外站着的一群“观察员”就是无法理解的了。
四、超国家政治共同体的运转机制
维系国际秩序的总体和谐与稳定,超国家政治共同体是不可或缺的。在剧烈演化的国际环境中,面对一个高度分化且技术化的国际结构,如何保持国际社会的秩序及成员们的整合,这是超国家政治共同体的重要使命,也是其合法性之所在。超国家政治共同体的有效运转取决于共同体内部的机制安排。
“合作”与“妥协”。超国家政治共同体作为一种集体主体,如何凝聚共同意志、采取一致性的行动方案就成为判断其是否成熟的分水岭了。过去,强权国家主导的共同体习惯于压服以达成一致,然而这一套在今天已经基本行不通了。那么,能否采取简单的“多数决”的方式来凝聚共同意志呢?答案也是否定的,西方很多学者明确拒绝以“票决民主”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分析框架与合法性的基础。(34)民主是超国家政治共同体的一种运作方式,但不是唯一的运作方式,合作、协商与妥协是更为明智的选择。全球化“导致世界一分为二,但同时又迫使其作为一个共担风险的共同体而互相合作”。(35)在多元化的世界中,共同体成员的主体性意识抬头,这会带来双重变化:其一,对共同体来说,其节制内部成员的手段减少,最好的方式就是彼此倾听,相互妥协,寻找成员间的最大公约数和利益交集点。比如,欧盟在应对欧洲难民危机、欧债危机、英国脱欧危机等都是以妥协求共识,有效化解危机。其二,对于共同体成员来说,没有妥协就难以维系共同体的有效运转,没有节制就难以达成妥协。共同体成员要适应共同体生活,节制和自律就上升为一种重要的品质。因为共同体对于其成员的重要性不仅在于融入一个集体以获得成员资格和归属感,更在于通过共同体以寻求发展的机遇和空间,提升应对风险和挑战的能力。当然,如果共同体内部矛盾极其尖锐,缺乏调和与妥协的空间,那么“最好的解决方案,可能最终就是从一个共同体中分裂出来”,(36)就像华约解散那样。
“承诺”和“契约”。“承诺”意味着共同体成员间彼此信任,这是共同体有效运转的重要条件。一个国家只有“出于对政治共同体的共同忠诚而拥有强有力的相互承诺,才能确保其合法性的稳定持久”,(37)才能确保共同体的良好运转。当然,“承诺”一般不能停留于口头上,有效的承诺往往以“契约”和“规则”的形式确定下来。共同体必然“按照一整套规则或者标准运作,这些规则和标准界定了各种情形下的合理行为。大体而言,规则通过界定共同体成员可以期待从伙伴那里所得到的东西而消除利益纷争”。(38)有规则、承诺,就会有惩罚。共同体的谴责或惩罚是共同体促进其成员信奉共享价值并为共同善——共同秩序、共同价值、共同目标——作出贡献的一种主要手段。但是,必须认识到,“契约”和“承诺”不是超国家政治共同体的充分条件,不能将共同体理解为根据契约精神或某种承诺而建构的产物和结果,“共同善”、“共同性”、“共同感”才是共同体得以创生的本体论根源。
“集体主权”与“公共权威”。共同体能否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关键取决于共同体是否具有集体自主权(或者说公共权威),“集体自主权是判断共同体是否成功的标准”,(39)缺乏“公共权威”的共同体只能是一盘散沙。然而,集体自主权真的是由“集体”在行使吗?公共权威真的是由大家共享吗?当然,从表面上看来是如此,集体协商、妥协是共同体运作的主要方式,但这丝毫不意味着共同体内部所有成员居于平起平坐的地位。一个基本的事实是,“集体自主权”或者说“公共权威”往往掌握在极少数核心成员国手中。核心成员国“权威”的大小关乎共同体的公共权威,核心国家不能取代集体协商,但却可以影响集体协商的结果,可以规制共同体成员的行为。在共同体中,核心国家的“权威”既清晰又模糊,它确实存在,却又无法确认,共同体内部的规范或规则既不能完全描述它,也不能完全支配它。比如,欧盟宪法并没有赋予德法特殊地位,上合组织章程也没有给予中俄更多的特权,但是,这些核心国家的“权威”对于共同体的有效运转是必不可少的。
“回应”与“配合”。共同体的有效运转,离不开共同体成员的配合与奉献。一般来说,只有当成员国的需要和利益得到了共同体的正面回应,共同体的权利、主张才能得到成员国的支持与配合。正如费林所说,一个令人满意的共同体应当是一个“有能力回应广泛的成员需要,解决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的共同体”。(40)如何确保每一个成员都自觉地为共同体奉献,一般来说,无外乎这两者可能:其一,一个国家从共同体中获得的预期收益超过至少大致相当于它的付出,这样,它会心甘情愿地尽义务。其二,如果上述前提不存在或不明朗,那就“必须有强制或选择性的诱惑以确保其成员给整个集体作贡献”。(41)从长远来看,强制性的秩序是不稳定的,共同体只有“回应”其成员国的真实需要才能得到真正的支持和配合。当然,超国家政治共同体所“回应”的需要,不是某个或某些成员国的需要,而是所有成员国的需要;不是成员国的虚假的需要,而是成员国的真实的需要。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伊兹欧尼指出:“那些只回应某些成员而非所有成员需要的共同体,是不完全的共同体;那些回应成员虚假而非真实需要的共同体,也不是真正的共同体。”(42)
五、超国家政治共同体的矛盾张力
超国家政治共同体是一个矛盾统一体,共同体组织和共同体成员作为矛盾着的两个方面,既相互连结、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又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相互否定,它们之间的矛盾运动和矛盾张力构成共同体发展的动力。具体来说,超国家政治共同体的矛盾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团结”与“分离”的矛盾。超国家政治共同体是反原子个体主义的,而共同体成员则往往奉行个体中心主义的价值原则。超国家政治共同体为了谋求自身的团结,需要强化共同体的向心力;而共同体成员为了延伸自我的利益或自主的领域又会产生离心力。向心力和离心力是超国家政治共同体内部的一对矛盾,没有向心力的共同体和没有离心力的共同体都是不可想象的,共同体总是受到消弱秩序的离心力与破坏自主的向心力的支配。向心力和离心力之间的拉锯战是任何共同体的常态现象,它们“将共同体拉往相反的方向:向心力拉向更高程度的共同体服务、控制与动员性;而离心力则拉向更高程度的差异化、个体化、自我表现和亚群体自由”。(43)向心力代表团结,离心力代表自主;向心力意味着秩序,离心力常常导致混乱。向心力对于共同体来说是一种肯定性和建设性的力量,离心力则是一种否定性和破坏性的力量。向心力大于离心力,共同体才能保持稳定的状态;离心力一旦超过向心力,必然导致共同体的瓦解。苏联的解体,华约的解体不都是如此吗?但是,我们既不能简单地认为,向心力是绝对好的东西,离心力是绝对坏的东西;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向心力越大越好,离心力越小越好。向心力和离心力之间除了对抗性的一面,还有“反相共生”(inverting symbiosis)的一面:“两种力量在某种限度内相互促进,但超出该限度它们就变得相互对抗”。(44)也就是说,向心力和离心力不是零和关系,适度的离心力反而有助于共同体的完善。如果向心力过于强大,就会挤压成员的自主空间,责任就会变成强加的义务和压迫的力量;相反,离心力过于强大,也会挤压共同体的活动空间,共同体提供的服务就会变得匮乏,“共同感”就会消失。
“秩序”与“自主”的矛盾。作为共同体成员的民族国家一般都建立在世界主义(45)(自由主义)的观点之上,强调“自主性”;共同体则建立在社群主义的观点之上,强调“秩序”。“自主性”意味着自由,“秩序”意味着自由的部分剥夺。在一个共同体中,任何国家要想获得“特权”是有代价的,“代价就是牺牲所谓的‘自主性’、‘自主权’、‘自我权’”。(46)正如赫尔德所说,全球化是一张无边无际的网,“现代国家日益陷入全球互联的网络之中,这一联系网已被具有超国家性质的、政府间的、跨国的力量所渗透”,(47)亦即被超国家政治共同体所控制。因此,现代国家“并不能决定它自己的命运”,“不能独自作出决定、制定政策,政府也绝不能独自决定什么对它的公民有利”。(48)这大概也是英国多数民众选择脱欧的原因。相对于超国家政治共同体常常张开双臂拥抱每一个成员国的开放心态来说,对共同体保持“若即若离”的矛盾心态则是民族国家的普遍处境。超国家政治共同体的活力来自于成员国的需求和利益,权力来自于成员国的让渡,共同体的有效运转来自于成员国共同遵守的价值信念和规则。任何共同体成员惟有自觉遵守共同体的规则,方能成就共同体的权威;惟有服从共同体的秩序,才能获得共同体的保障。“自主”与“秩序”之间惟有保持合理的张力,共同体才有未来。当“自主”遮蔽“秩序”时,超国家政治共同体就处于无力的状态,无法为人类的发展进步开辟更为广阔的空间;当“秩序”凌驾于“自主”之上时,超国家政治共同体就可能蜕变为某种霸权的工具,成为制约民族国家自我发展的异己力量。超国家政治共同体的历史变迁,就表现为“秩序”与“自主”的博弈过程。比如WTO、WHO、EU“这些超国家的权威场所,连同它们所实行的法律体系,为国家创造着一种外部宪法”,(49)民族国家如何在遵守“内部宪法”的同时兼顾“外部宪法”,如何在服从“外部宪法”的同时不削弱“内部宪法”的权威,这确实是对共同体和民族国家的双重考验。
“安全”与“自由”的矛盾。在一个不安全的世界中寻求安全,这是民族国家拥抱共同体的主要原因之所在;在一个不安全的世界中承诺安全,这是超国家政治共同体存在的合法性之所在。正如鲍曼所说,“要成为共同体中的一员,就要付出代价。共同体体现了安全感,但同时也剥夺了我们自由。安全和自由是两个同样珍贵和令人渴望的东西,它们可以或好或坏地获得平衡,但不可能永远和谐一致。安全和自由、共同体和个体之间的冲突,永远也不可能解决”。(50)当然,安全和自由之间也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如何在两者之间保持合理的张力,既满足成员国对安全的需要,又不至于践踏成员国的基本自由,这是考验共同体能否有效运转的关键因素。
“共赢”与“利己”的矛盾。共同体内部的矛盾归根结底属于利益矛盾,即特殊利益(个别利益)与普遍利益(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这是成员国与共同体之间矛盾关系的实质。共同体有自身的整体利益、普遍利益,而每个成员国又谋求自己的特殊利益,“整体利益并不必然是部分的利益”,(51)整体利益与特殊利益不相一致是常态现象。整体利益服从互惠、共赢的原则,特殊利益服从利己的原则。今天,随着共同体成员的利益日益分化、多元,共同体内部各成员国的自主性在增强,成员国之间的认同纽带变得脆弱,民族国家总是根据利己的原则时而拥抱共同体,时而逃离共同体;时而选择结盟,时而选择对抗。比如,英国与欧盟的关系大抵就是如此。但是,若每个共同体成员都奉行个体利益至上的原则,放弃共贏的价值追求,这样的共同体是没有前途的。
“界内”和“界外”的矛盾。共同体外部成员与共同体之间也是矛盾的关系,即“界内”和“界外”的矛盾。共同体意味着划界,“共同体的边界确立了共同体成员身份的标准”;(52)边界意味着内外有别,共同体成员与非共同体成员分属两个世界,构成矛盾的关系。当然,共同体的边界既看得见又看不见,它无所不在,绝不仅仅是跨越国界、疆域的一条“地理分界线”,在更多的情形下,“它更是一个复杂的网络,……是一些复杂的准则,这些准则深入当今政治组织的核心地带,以制造差异、创造不平等,并强制所有共同体成员永久生活‘在边界上’”。(53)可见,共同体的边界既是地理的边界,更是利益的边界,安全的边界。共同体弱化了内部边界,却也强化了自身与外部的界限。共同体与外部之间是否能够和谐相处,取决于矛盾的程度,说到底取决于彼此对对方造成的压迫感。任何一方侵犯了对方的边界和核心利益,矛盾就会加剧,乃至爆发冲突。因为共同体从来没有也不可能给予外部力量无条件的团结承诺,“共同体本身就是特殊主义的,其用于铸就团结的所有因素——共同的伦理信念、共同的利益基础、彼此的认同感——全部都以共同体的边界为界”。(54)共同体也不可能无限地扩容,将所有安全和利益冲突置于内部边界中解决。
总之,只有当团结与分离之间、秩序与自主之间、安全与自由之间、共赢与利己之间、界内与界外之间的矛盾张力达到平衡态时,共同体才是善的,共同体生活才是值得过的。要么牺牲自我而成全共同体,要么出走共同体以保全自我,在现实世界中是玩不转的。
①参见雷蒙·威廉斯:《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第79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
②③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第58页,第52页,商务印书馆,1999年。
④⑤克雷格·卡尔霍恩:《想象团结:世界主义、宪法爱国主义和公共领域》,2011年,第262页,第262页,李义天主编《共同体与政治团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⑥⑦参见阿米泰·伊兹欧尼:《回应性共同体:一种共同体主义的视角》,第52~55页,第355页,李义天主编《共同体与政治团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
⑧斯蒂文·伯恩斯坦、威廉·科尔曼主编:《不确定的合法性——全球化时代的政治共同体、权力和权威》,第4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
⑨多米尼克·布莱恩:《共同体政治》,第62页,李义天主编《共同体与政治团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
⑩Zygmunt Bauman,Community:Seeking Safety in an Insecure World,Cambridge:Polity Press,2001,p.1.
(11)齐格蒙特·鲍曼:《共同体》,第179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
(12)Gerard Delanty,Community,London:Routeledge,2003,p 3.
(13)Dominic Bryan,"The Politics of Comunity",in Critical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qhy,Vol.9,No.1.
(14)参见黛安娜·布赖登、威廉·科尔曼主编:《反思共同体——多学科视角与全球语境》,第195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
(15)鲍曼:《共同体》,第4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
(16)参见Glenn Snyder,"The Security Dilemma in Alliance Politics",World Politics,Vol.36,No.4,1984。
(17)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18)克雷格·卡尔霍恩:《共同体:为了比较研究而趋向多变的概念》,第13页,李义天主编《共同体与政治团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
(19)参见斯蒂文·伯恩斯坦、威廉·科尔曼主编《不确定的合法性——全球化时代的政治共同体、权力和权威》,第143~144页。
(20)鲍曼:《共同体》,第103页。
(21)阿米泰·伊兹欧尼:《回应性共同体:一种共同体主义的视角》,第52页。
(22)参见Charles Taylor,Sources of the Self:The Making of Modern Identity,Cambridge,MA:Harverd University Press,1989,p.27。
(23)威尔·金里卡:《多民族国家中的认同政治》,第140页,李义天主编《共同体与政治团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
(24)大卫·霍林格:《特殊主义义务是否合理?》,第180页,李义天主编《共同体与政治团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
(25)Gerari Delanty,Community,London:Routeledge,2003,pp.1~2.
(26)法国社会学家爱弥儿·涂尔干(又译为埃米尔·迪尔凯姆)将团结区分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参见爱弥儿·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
(27)(28)克雷格·卡尔霍恩:《想象团结:世界主义、宪法爱国主义和公共领域》,第267页,第267页,李义天主编《共同体与政治团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
(29)爱弥儿·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第91页。
(30)(32)克雷格·卡尔霍恩:《共同体:为了比较研究而趋向多变的概念》,第19页,第16页。
(31)Colson,Tradition and Contract:The Problem of Order,Heinemann,1974,p.52.
(33)M.Walzer,Speres of Justice,New York:Basic Books,1983,pp.66~88.
(34)参见斯蒂文·伯恩斯坦、威廉·科尔曼主编:《不确定的合法性——全球化时代的政治共同体、权力和权威》,第7页。
(35)Pheng Cheah,Inhuman Conditions:On Cosmopolitanism and Human Rights.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6.p.46.
(36)David Miller,Market,State and Community:The Foundations of Market Socialis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p.288.
(37)查尔斯·泰勒:《没有共同体,就没有民主》,第332页,李义天主编《共同体与政治团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
(38)Colson,Tradition and Contract:The Problem of Order,Heinemann,1974,p.52.
(39)黛安娜·布赖登、威廉·科尔曼主编:《反思共同体——多学科视角与全球语境》,第28页。
(40)P.Fellin,The community and the social workers,Itasca,IL:F.E.PEACOCK,2001,p.70.
(41)参见M.Olson,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New York:Shecken,1951。
(42)(43)(44)阿米泰·伊兹欧尼:《回应性共同体:一种共同体主义的视角》,第44页,第46页,第47页。
(45)国际关系理论中的世界主义-社群主义之争来源于政治理论中的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之争,而政治理论中的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之争则始于约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46)Zygmunt Bauman,Community:Seeking Safety in an Insecure World,Cambridge:Polity Press,2001,p.4.
(47)David Held,Democracy and the Global Order:From the Modern State to Cosmopolitan Governance,Stanford,C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92.
(48)David Held,Democracy and the Global Order:From the Modern State to Cosmopolitan Governance,Stanford,C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p.16~17
(49)斯蒂文·伯恩斯坦、威廉·科尔曼主编:《不确定的合法性——全球化时代的政治共同体、权力和权威》,第12~13页。
(50)Zygmunt Bauman,Community:Seeking Safety in an Insecure World,Cambridge:Polity Press,2001,pp.4~5.
(51)爱弥儿·涂尔干:《乱伦禁忌及其起源》,第24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
(52)梅丽莎·威廉姆斯:《命运相连的共同体内作为能动因素的公民身份》,斯蒂文·伯恩斯坦,威廉·科尔曼主编《不确定的合法性——全球化时代的政治共同体、权力和权威》,第43页。
(53)黛安娜·布赖登、威廉·科尔曼主编:《反思共同体——多学科视角与全球语境》,第103页。
(54)李义天主编:《共同体与政治团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