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连军 赖雄麟:法家“法治”思想对现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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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连军   赖雄麟  

【摘要】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人类文明已步入现代的今天,建设法治文明更是始终不渝的前进方向。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诸多方面都处于转型之中,亟需法治力量的引领和推动,法治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以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除了借鉴国外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和优秀成果,必须从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中汲取力量。法家思想是我国古代政治思想的主线之一,法家思想是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发展而成的,对于维护封建社会的君主专制统治产生了重要作用。通过厘清法家法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基本观点,将其与现代法治进行比较,明确法的产生不同、法治主体不同、法治对象不同、法治方式不同、法治目的不同,来摒弃法家的“法自君出”“以刑去刑”“法律绝对”等思想的历史局限性,并借鉴其精华,把其中“刑无等级”“明法去私”“法与时转”“布之于众”“明法律令”等法治精神融入到现代法治中国建设中来,对于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公平正义、及时科学立法、树立法律的权威等方面具有重要启示,对于切实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发展的崭新境界,向着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不断前进,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中文关键词】 法家;法治思想;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此我国开始全面深化民主法制领域改革,依法治国进程换挡提速驶入快车道。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社会、文化、经济、政治和生态等诸多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合理、不规范的社会现象,亟需法治力量的引领和推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结合当前法治的实际情况,对中国传统法治文化进行选择性继承。古代法家以“法治”为治国之道,讲求“以法治国”“垂法而治”,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政治遗产和思想财富。对法家“法治”思想的精神内核进行深入发掘,汲取法家法治思想中与现代法治文明相通的思想精义,传承超越,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法律制度服务。


一、中国古代法家学派思想的形成及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周室王权日渐衰微,诸侯称霸,社会政治经济关系发生了重大变革,为增强国力,各诸侯国都在寻求治国良方,治国救世理论纷纷而出。儒家讲“仁者爱人”,墨家讲“兼爱非攻”,道家讲“无为而治”,都没能使社会摆脱四分五裂的动荡局面。法家兴起于春秋末期,吸收三家之长,讲求“以法治国”“富国强兵”的政治方略,最终促成了大一统秦王朝的诞生。法家思想是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的,经历了萌芽期、起步期、发展期和成熟期四个阶段,构建了较为完整的思想理论体系。法家思想的产生是战乱年代的现实需要,主张“严刑峻法”“以刑去刑”,其理论来源于先秦诸子的思想学说。法家作为先秦诸子的最后一个学派,其体系构成正是对其他诸子学说的理论总结与创新。法家的思想主张在秦朝得以施行并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其政治抱负,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但在经历了短暂的辉煌之后,法家的政治理想随着秦王朝的灭亡而逐渐破灭。汉武帝之后,封建君主们开始大力宣扬儒家思想,虽然表面上不再以法家思想治理国家,但在治国理政中仍贯彻法家的政治主张,推行“儒表法里”“儒法合流”的政治体制框架,“外儒内法”成为中国两千多年来封建王朝社会政治文化的真实写照。

法家学派代表人物众多,萌芽时期的代表人物是管仲、子产。管仲是法家学派的思想先驱,其论著《管子》首次提出“以法治国”,并在立法、尊君、强国等方面开辟了历史先河,他的“法治”思想对战国时期法家“以法治国”“奖励耕战”和“富国强兵”主张产生了深刻影响。子产继承和发展了管仲的“法治”思想,并改进了法律的形式,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法律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即公布成文法,这也是法治发展史上的重大进步。起步时期的代表人物是李悝,是法家历史上“著书定律”的第一人,开创了我国变法的先河。他曾经两次主持魏国变革,并取得了巨大成就。李悝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变法思想,为变法提供理论依据、巩固变法成果,他搜集并翻阅各国的刑法典籍,编著了法家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并提出了许多具有时代价值的立法主张,如“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它所确立的体系、原则以内容成为后世法典的蓝本{1}。发展时期的代表人物是商鞅。他是法家思想理论的重要实践者,在秦国变法实践中发展了法治理论,“重刑厚赏”“重战尚武”,推行“明法”等变法改革,为后来秦国统一六国奠定了物质基础和思想基础。成熟时期的代表人物是韩非。他总结了李悝、商鞅等人法治理论的思想精髓,博采众长,将“法、势和术”三者巧妙结合,糅合为一,并将散见的法治理论形成体系,提出了“以法为本”的经典论断{2},填补了法家思想理论体系的空白,并将法治理论诉诸实践,丰富和完善了法家的法治思想体系。


二、中国古代法家“法治”思想基本观点


一个国家,如果没有限制国人的律令和必须遵守的准则,就没有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很难保证统治的顺利实施,这就是法治应运而生的可能性和必要性{3}。中国古代法家是以“法治”为核心的思想学派,对法的推崇是其“法治精神”的精髓所在,奠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格局。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都各自具有鲜明的特点,他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为法家“法治”思想的拓展与完善作出了应有贡献。如商鞅重法、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观点迥异、各有千秋,他们都在自己重视的领域里有所作为,并取得了一定成就。韩非作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在继承商鞅、慎到与申不害法治思想精髓的基础上,认为法应顺时势、合人心,提出了将法、势、术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观点。虽然法家学派代表人物的观点迥异,但其基本观点是一致的,即思想核心是“富国强兵”“以法治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法治国,缘法而治

“法治”是法家整个思想体系的核心,一是代表公平、正义,二是代表裁决、审判。管仲作为法家学派的思想先驱,他创造性地提出了许多法治主张,并初步奠定了法家的思想基础。他在《管子•明法》中讲道:“威不两错,政不二门,故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第一次非常明确地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概念,认为“法”是公正无私的体现,对后世法家思想影响深远。商鞅主张“任法去私”,要把法家思想理论应用到秦国变法的具体实践中,他在《商君书•慎法》中指出,“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追求法律的平等性。韩非子在《韩非子•有度》中讲道:“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即主张法律面前不分贵贱等级。法家认为,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坚决反对在“法令”之外讲仁爱、道德,主张“缘法而治”,要排除一切人为的因素,一切遵从法律规定。法家认为法律是用于奖功罚过的金科玉律,一旦法律颁布生效,就必须“官不私亲,法不遗爱”,君臣要“任法去私”,法即规矩强调了“法”作为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不能随意更改,体现了“法”的客观性和稳定性。虽然法家所宣扬的“法治”是出于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目的,但它明确提出“刑无等级”,即法律不仅适用于普通百姓,对于官吏也同样有效,体现了法家追求权利平等的历史进步性。

2.法自君出,不从臣出

君权与法律的矛盾是法家不可避免的问题,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封建君主专制的统治仍有其合理性。法家尊君,主张君主权力专断,宣扬“法自君出,不从臣出”的政治主张。管仲对法的来源进行了明确阐述,他在《管子•任法》中提出“生法者,君也”,而且在《管子•明法解》中也强调“法政独制于主,而不从臣出”。从这里可以看出,君主显然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君主掌握着国家立法权,一个“独”字又完全排除其他臣民的立法权,其所宣扬的法权即君权。商鞅在《商君书•画策》中讲道:“胜民之本在制民,若冶于金、陶于土也。本不坚,则民如飞鸟禽兽,其孰能制之?民本,法也。”商鞅指出要“制天下”,必须要“先制其民”,要治理国家的民众就必须施行法治。韩非子在《韩非子•心度》中提出“治民无常,唯治为法”的论断。君主运用法律来治理民众、实行封建专制统治,只有“政法独制于主”,才能保证“政不二门”,最终达到统一立法权之目的,即讲求君主专政。

3.明法去私,布之于众

韩非子强调君臣利益的对立,坚持“以术御臣”,将君主与官吏置于对立的位置。他曾提出“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以及“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韩非子•饰邪》)等主张,强调任何道德、情感都不能代替法律,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家不区分关系亲疏,不分别地位尊卑,明法去私,一切要用法律来衡量,将法律作为衡量是非功过的准绳。此外,法家还提倡法律应“布之于众”,即要让平民百姓知晓法律条令,以明白易懂的文字对法令加以阐释。韩非子在《韩非子•难三》中指出“使境内卑贱莫不闻之”。他还提出:“法者,编著图籍,设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此外,商鞅在《商君书•定分》中也讲道:“使万民皆知所避就,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而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既然法律是公开宣布、要让百姓了解和遵守的,那么在制定法律条令的同时,就应当做到“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官不私亲,法不遗爱”,将法律布之于众,让百姓明法懂法,以便能遵法守法,确立法律权威。

4.法不阿贵,刑无等级

公正是法最本质的特征,法家已经认识到法律适用的平等性。“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是法家有别于其他思想学派的鲜明特征。商鞅在秦国施行变法时,建立了一套维护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治国之道,通过法律手段来剥夺旧贵族特权,主张“法不阿贵”“刑无等级”,任何人触犯法律,都应受到应有的惩罚。商鞅强调“以法治臣,君臣合作”,他在《商君书•修权》中说,“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在《商君书•赏刑》中也说,“自卿相将军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还有“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等,皆体现了法家公平执法的坚定决心。法律应该具有平等的内容,法律面前不分贵贱、去私为公、一律平等的主张,确立了“刑无等级”的治国思想,捍卫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保证了法律的绝对权威性。虽然在封建社会等级森严的时代背景下,“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政治主张,只是君主宣扬法律平等、维护其封建专制统治的口号,并没有得到具体的贯彻实施,但法家反对封建贵族特权的思想,是封建社会里民主意识觉醒的体现,对后世执法思想亦有启发作用。

5.因时立法,法与时转

法家一贯主张法律应“随时而变,因俗而动”,坚持“法与时转,治与时宜”的基本立法精神,这种思想有别于儒、墨、道三家的理论,符合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具有与时俱进的先进性。法家学派主张进行锐意改革,坚决反对因循守旧、保守复古的守旧思想。他们认为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所有的法律、规以及制度,都要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加以改进完善,法治思想也要不断创新,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停滞不前。商鞅非常明确地提出了不效法古制、不遵循今律的主张。他在《商君书•更法》中讲道,“治世不一道,国不必法古”,提出立法应讲究“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韩非子则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他强调“法与时移”,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思想。法家认为法律的制定,也应因地制宜、有的放矢。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要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昌盛{4}。法家认为,法律不能向时代发出命令,而应该顺从时代的发展步伐,促进时代的前进,这个基本认识在当今看来仍然是非常可贵的。


三、法家“法治”思想与现代法治比较


法家的以法治国思想是先秦时期的治国之术,当代中国提出的依法治国则是一种法治国家的治国理念{5}。法家“法治”思想是经过几千年砥砺扬弃、被历史积淀下来的宝贵财富,应历史而辩证地对待法家思想乃至中国传统文化,不断增强文化自信和文化凝聚力。现代中国法治建设既要立足于现实,又要承袭传统法治精神的思想精义。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以来,提倡要汲取法家“法治”思想的精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虽然时代背景不同,但明析法家的“法治”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的区别,并有选择地继承其思想精髓,有助于人们对现代依法治国理念有更深入的理解,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提供历史借鉴,加速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

1.法的产生不同

立法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环节。法家之“法”,出自君主。“法政独制于主,而不从臣出”,他们认为法律是君主用来治理百姓、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政治工具,最高权力应该集中于封建君主手中,主张实行绝对的君主集权。君主运用法律条令来奖励耕战、富国强兵,也是出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巩固执政根基的目的。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民主之治,“法”是广大人民群众集体意志的体现,提出要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挥法律的引领示范和推动作用,保证人民群众凭借法律达到治理国家的目的。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国家立法权,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将权力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因此,现代法治的实质是民主的法治。党和国家的所有机构和个人都要忠实于法律制度、忠实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严格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僭越法律法规。

2.法治主体不同

法家的法治主体是君主,法律是建立在君主集权和封建专治统治基础之上的,法家学派所倡导的“以法治国”,实质上是封建君主专制统治。虽然法家提倡“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体现了法律公平公正、不徇私舞弊的进步性,但法家的法治思想也存在诸多不足。首先,法家认为法治的治理对象不包括君主,君主把法律仅仅当作治理百姓的武器,若君主犯法,则无法可依,而这与其所宣扬的“法不阿贵”是相悖的。其次,法家倡导以法治国,实质上法律是君主用来进行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体现君主的意志,法律并不是高于一切的,具有其历史局限性。而现代法治则是建立在人民民主基础之上的,人民无处不在,与法家以君主为主体的法治思想有着根本区别。现代法治提倡民主,法治的主体是人民群众,法律享有绝对的权威性,是广大人民群众必须普遍遵守的基本准则。也就是说,现代法治是用来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有力武器,法律是由民主选举出来的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高于一切。

3.法治对象不同

关于法治的对象,韩非子在《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中提出“治民无常,唯治为法”的著名论断。显然法家法治的对象指的是官吏和百姓,而君主并不包含其中,君主通过任用官吏来治理百姓,以巩固皇权、维护封建专制统治。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着当时先进阶级的利益诉求和政治愿望,在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时代背景下,其法治思想符合社会生产和发展的要求。但当时的统治者往往把法律当作治理百姓的工具,通过严苛的法律条令来约束老百姓的行为,以达到治理国家、维护其专制统治的目的。普通百姓是古代法治的主要对象,这与现代法治有着很大不同。现代社会所宣扬的法治,虽然普通民众的行为也要受到法律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但现代法治的主要对象是国家公职人员以及国家部门机构,这是因为现代社会的民主政治代替了封建专制政治。国家公职人员和国家部门机构掌握着国家权力,掌握着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关键命脉,是现代法治的重点治理对象。如果仅仅将法治对象局限于普通群众,不仅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主张,还使国家权力面临无人监控的局面,容易出现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现象,有损法律的公平正义与权威性。

4.法治方式不同

法家认为善于国家治理的人,就是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遏制民众、压制民意。君主通过“刑名赏罚”的治国策略来驾驭百姓,他们认为治理百姓的最根本方式是实行法治。君主“以法为本”、兼顾“势、术”,通过严刑峻法来驾驭臣民,以实现其君主专制统治。法家“法治”的基本方式为“君主立法—官吏用法—治民”,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单一治国方式,容易造成法律监管的空白,出现为官不作为、官宦滥用职权的现象,激化统治者与百姓之间的矛盾。而现代法治的方式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并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选出人民的代理人来管理人民的国家{6}。现代法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各种法律法规,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把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付诸实践,以实现党的主张、国家法律与人民意志三者的有机统一。广大人民群众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共同商讨国家大事、制订国家大政方针,从而保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将民主政治贯彻到实处,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5.法治目的不同

法家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进行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认为法治的目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定分止争”,即确定物品的所有权,防止因归属不明而引发的纠纷,这也是法产生的目的和主要作用。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慎到用了一个很形象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街市上的兔子不是不好,也不是人们不想要,只是兔子已经归属他人,再进行争夺就会违背法律,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其次是“奖功罚过”,立法可以保障立战功的人受到应有的奖励,从而鼓励人们积极作战,并以严刑峻法威慑不法之徒。奖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富国强兵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经济发展的成果被用来征战,并没有使人民群众真正富裕起来。而现代法治严格贯彻“以人为本”的法治原则,一切都是为人民群众服务,使百姓真正走上富裕的道路,这与法家为了满足封建统治者维护其专制统治有着本质的不同。也就是说,现代法治是人民群众依据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充分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四、法家“法治”思想对现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启示


法家思想诞生于君主专制政体和封建宗法家族掌权的背景下,法家是古代诸子百家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学派。先秦法家以其鲜明的政治主张使秦国完成了统一大业,但由于其过度强调君主专制、严刑峻法,最终导致民怨奋起。但其“法治”思想中的“刑无等级”“明法去私”“法与时转”“布之于众”“明法律令”等,对现代法治仍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1.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家认为对于犯过错的人,即使是权贵大臣也要依法处置;赏赐行善事的人,即使是平凡的个人也不能忽略。法家主张法律面前既没有社会等级之分,也没有手握特权的人,追求一种人人自律、人人守法的理想法治状态。“不辟亲贵,法行所爱”,强调的正是法的平等精神。法治应该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得到人民的普遍认可与肯定,这样才能减轻法律在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阻力,使法律条令更易于被百姓接受和践行。同时,必须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法律的施行要有严格公正的司法作保证,否则法律制度就会形同虚设,丧失其应有的尊严。此外,法家打破了人们所固有的封建等级思想的束缚,使人们对法治特别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的认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以法令的形式明确了赏罚的标准,追求有法可依的理想状态。同时,法家要求国家官吏和普通民众共同守法,使法律成为执法的唯一标准,使赏罚制度更为清晰明确。尽管这些法治思想在当时是出于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提出的,但也不能忽视其所蕴含的权利平等意识,是我国法治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现代法治建设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刑无等级”,绝不能超越、践踏法律的权威性。

2.要维护公平正义

法是衡量人们言行是非、曲直、功过的客观标准。法家主张“明法去私”“去私行公”,其所说的“公”指的是以君主的利益为大,“私”就是指受君主统治的普通民众。商鞅曾断言必须“任贤举能”,而不是“任人唯亲”,只有做到公私分明,那么无德之人才不会嫉恨贤德之人,没有功劳的人才不会嫉妒有功之人,这样才能维护社会公正、公平,才不会引起争议和争夺危害君主的统治地位。韩非子也提出为了维护“人主之公利”,必须去除私利和私欲,使百姓严格遵守法律条令的规范。法家倡导“明法去私”,就是要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性,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无私是法律的题中之义,要先公后私、先人后己,培养遵法守法精神。2016年我国落实中央深改方略,司法公开成为新时期的法治亮点,2180万篇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力求打造全球最大裁判文书公开平台,用公开促成公正。法家“明法去私”的重要思想,恰恰可以为形成这样的法治局面提供有益借鉴。

3.要及时科学立法

法家认为社会历史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治理人民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固定准则,提出法律才是治理国家的准绳。“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立法需遵循随时变、遵事理的原则,使法令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蕴含着与时俱进的历史进化观。每个时期都有不同的发展态势和社会矛盾,只有因时制宜、法令统一,顺应时势加以改变,才能发挥法令应有的作用。时代转移而法令未变会造成一定的混乱,不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法家各主要代表人物对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进行了革新,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封建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发展。“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废”,法家开创了我国法治治国理念的先河,打破了严苛的封建等级制度的束缚,在统治者以“礼治”为治国思想时,大力宣传法治、坚持改革、与时俱进,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立法是现代法治的首要环节,“法与时转”的立法观也给我国现代法治建设以深刻启示,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法律制度既不能朝令夕改,也不能墨守成规、千篇一律,应顺应时代潮流、时移而治,及时制定、修改或废除。

4.要形成全民知法、学法、用法习惯

法家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生命,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是约束普遍民众的有力武器,因此必须加强对民众“法治”教育的力度,以达到“全民皆知所避就”的目的。韩非子曾经提出法律要“易见”“易知”“易为”的三易标准,法律必须“布之于众”,通过制定法律条令来规范老百姓的行为,一经公布就可以作为治理百姓的依据。君主必须明察百姓的行为,因为他有势,可以惩罚违法的人,也可以奖赏守法的人。法家所强调“布之于众”的普法教育,相当于当今社会的全民学法、知法、懂法,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法治习惯。法家认为法律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公正性、平等性和宣明性的特点,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理论依据,就应该公布于众,让百姓知晓进而遵守法律。法律不应成为被束之高阁的条令,而是人们日常的行为指南。当前我国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就是为了让人们认识法律、了解法律知识,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进而自觉遵守法律,构建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法治社会。

5.要树立法律的权威

法家主张“明法律令”,即尚法明刑、以法为教。商鞅在《商君书•定分》中提出“为法令置官也”的著名论断,只有当法令以清晰明了的方式展现并被百姓们通晓时,官吏才不敢徇私舞弊、僭越职权欺压百姓。法律是绝对的权威,“明法律令”的法治主张,为当前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借鉴。我国大力提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理念,明确指出要健全立法体系、不断完善宪法法律,保障国家各项事务都有法可依。“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当法律条令以规范性的语言确定下来之后,行政执法部门才能依照法律公正文明执法,增强执法意识和能力,确保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司法机关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真正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此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还提出要不断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只有当法律条令和规章制度日益补充和完善,才能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

总之,法家思想诞生于等级制度严森的封建社会,受当时历史条件的制约,有精华也有糟粕。虽然法家“法治”思想存在历史局限性,其“以法治国”与当今“依法治国”思想存在本质差别,但在当前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该用辩证的眼光,正确看待法家思想所蕴含的治国方略,汲取其精华部分,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添砖加瓦。“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废”,法家“法治”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家学派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历史的宝贵财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彰显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坚定决心,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深远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忘本来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更好创新。”{7}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时期,改革与发展压力巨大,除了要吸收借鉴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优秀成果,更应汲取本土力量,大力弘扬中国古代法家“法治”思想的时代价值,助力社会主义改革与时代发展,推动我国法治化建设进程。


【注释】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法治实践的公民法治意识培养研究”(14BO33)

[作者简介]陈连军(1975-),男,黑龙江五大连池人,博士研究生,黑龙江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赖雄麟(1957-),男,福建平和人,西安科技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所,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参考文献】 {1}李刚.法家法治思想与当今法治思想析论[J].学理论,2010,35:180-182.

{2}王忠才.论法治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作用[J].沈阳干部学刊,2016,02:48-49.

{3}王丽茁,张晓芳.法家思想在当代依法治国思想中的运用与发展[J].百家争鸣,2016,09:186-187.

{4}李敬.法家法家“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探析[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5,04:62-65.

{5}马骏.法家法治精神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2014.

{6}董章磊.试论法家思想对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若干启示[J].法制与社会,2015,25:3-4.

{7}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100.

【期刊名称】《学术交流》【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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