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动体现“目标明确、过程平稳”的监管思路
中国财富网:正式文件中较为超出市场预期的是过渡期的延长,从征求意见稿中的2019年6月底延长了一年半至2020年底,您认为这一改动的原因是什么?
巴曙松:这主要是出于降低转型时期风险的考虑,正式文件给了全市场更长的时间对自身业务进行调整。
中国眼下具有刚性兑付特性的资产管理产品存量规模较大,在较大的存量产品之中,期限错配情形不容忽视;如果过渡期时间过短,较易发生因监管要求导致长期资产到期前短期负债无法接续、期限错配风险人为触发的后果。正式文件在延长了过渡期时长的同时,对于过渡期的安排做了更为细致且符合实际的规定,一方面贯彻了资产逐步到期、原有规模逐步缩小的方针;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净认购规模”,改成了更为有弹性的“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的表述。这更体现了监管部门“目标明确、过程平稳”的思路。
中国财富网:正式文件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还有哪些较为重要的改动?这些改动体现出了什么样的政策导向?
巴曙松:正式文件中有部分类型的资管产品得以适当“被松绑”,这充分考虑了各类资管产品的合理性和多样性。在正式文件中,删除了“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和“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的规定。此前市场对于定增、员工持股计划、私募可交换债产品等常见业务模式是否还能延续的担忧得以消除,也为未来可能出现的创新留下了一定的政策空间。
另外,正式文件对一定条件下资产和产品进行摊余成本法计价表示了认可。就固定收益投资角度而言,市价法和摊余成本法本就是分别适用于“交易型”和“持有至到期型”资产的不同计价方式,这不仅是国际上均采用的会计规则,也具备相应的合理性。征求意见稿要求一律采用市价法计价;正式文件在鼓励市价法计价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适用于摊余成本法的产品类型和情形,更为符合市场的实际需要。
除了上述这些之外,正式文件对于此前征求意见稿中表述不明确而引发不同理解和争议之处做了规定。正式文件新增了对于“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规定,是对新发现的资管业务风险点的确认。同时,如何认定企业在认购资管产品时,资金是“自有资金”而非使用贷款和发行债券募集所得,也需要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阐述和解释。
机构的差异化定位和能力建设更为重要 银行资管仍具有优势
中国财富网:资管新规正式文件颁布之后,关于“资管行业将向何处去”的争论逐渐告一段落。各类金融机构在开展资管业务时,更为关注的是新规出台后行业未来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您认为各类机构应该如何认识这种行业变化,如何在新格局中找到立身之地?
巴曙松:资产管理机构的差异化定位及能力建设将受到更高的关注。
在中国资产管理行业此前的发展历程里,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发展资产管理业务方式不同,细分领域里竞争不足,发展的“共性”要相对高于“个性”,在同等或类似的产品及模式下,粗放式的竞争要明显多于精细化的竞争。资管新规正式文件颁布后,随着资管行业的逐步变革,各类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趋同度更高,行业竞争将趋于激烈。各类资管机构的进一步发展,必须要更多考虑“共性”之外的因素,更多地朝着“个性化”的角度发展。未来,更多的具有自身鲜明特征的资管机构有望逐步涌现,自身投研能力的提升,也有望成为造就资管机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总体而言,此次资管新规正式文件最终落地,给予了市场一个相对明确的方向,当然还有一些细则还需要进一步确认。不过,在框架性规则确立之后,伴随着行业更为开放,将经历新的一轮行业洗牌与转型。
中国财富网:银行理财是资管产品中资金体量最大的,是行业最为关心的重点。您认为接下来银行理财面临着什么样的挑战?调整的方向是怎样的?
巴曙松:眼下,银行理财维持着预期收益型的产品模式。依据资管新规要求,在未来两年多的时间里,银行理财需要打破资金池模式,在各个理财产品之间不互相串联的基础上,实现净值化。这势必会对银行的资管业务模式造成很大的影响,但并不意味着银行在资管行业的优势地位会丧失。
首先,银行网点和渠道优势仍在,具有开展资管产品代销业务和FOF、MOM模式的客户资源优势,银行积累并发扬甄别优秀资产管理人的能力禀赋可较好地契合自身比较优势。
其次,银行天生具备信贷业务的信审、风控优势,非标业务依旧会是银行的强项。在资管新规的框架下,非标业务可以在产品期限高于资产到期期限、产品不具备刚性兑付属性的前提下开展。预计未来银行理财会在最大化地降低期限错配的前提下,或将发行更多长期限的理财产品,以发挥自身的非标资产优势。
第三,银行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成立,意味着银行在自身资产管理能力培养上会有新的强烈需求。未来银行净值化的理财产品,在所面临的低风险客户群体大致不变的情况下,开发低风险的策略产品以取代刚性保本保收益的理财产品,有望成为银行资管业务发展的一大趋势。
中国财富网:资管新规最重要的原则是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将资产管理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您认为未来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的发展方向是怎样的?
巴曙松:正式文件对于公私募类型产品延续了征求意见稿的分类,对于认购私募产品的合格投资者范围做了更为严格的限定,私募类产品或以机构类客户为主导。未来,私募产品所面临的个人客户群体范围更为有限,追求机构类客户作为委托人势必成为私募产品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选择。
眼下,中国市场上作为委托人的机构类客户主要还是集中在银行或者保险,业务模式也主要是委外投资和产品认购。未来,在银行杠杆率被限制、众多中小银行资产管理能力不足的前提下,券商、基金等机构和银行之间开展委外投资、产品认购和投资顾问业务的空间或依旧较大。
与此同时,具有公募牌照的资管机构优势明显。公募产品由于杠杆率和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等受到限制,同私募产品比起来或许产品本身并不具备优势。但是具备公募牌照的资管机构均具备发行私募产品的能力,但是能发行私募产品的机构缺不都具备发行公募产品的资格。两类资管机构的差距有可能逐步拉大。
另外,信托产品此前不被允许放杠杆,认购投资者门槛和人数的限制较为特殊,如何做到各类资管产品更趋于统一,也有待监管部门的进一步阐释和认定。
文章来源:中国财富网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