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在1996年的一次讲课中提出建设法治国家的标准及要求,其中一条便是:社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要依法自治,简言之即社会自治。它是十八大以后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十八大以前强调法治政府、司法公正这些问题。但没有提过社会依法自治。社会自治是顺应新时代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的,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础。
这其中,大学是衡量社会的标尺,大学自治是社会自治的前提与标杆。在现代社会,大学教书育人的性质决定着其有条件带头实现自治,以促进学术自由的实现和法治文化的传播。因此,在这个层面上讲,我们之所以强调大学自治,正是要以大学自治带动社会自治,以社会自治带动法治国家的建设。这也是人类社会生生不息的推动力。
大学自治是社会自治内涵的重要方面,要健全大学自身的各种管理制度,保障其应有的、自其在欧洲产生以来就一直保持的自主性、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基于此,我对大学自治提出两方面建议。第一方面涉及大学外部事务,因其事业单位的特性,故可参考我之前发表的《法治社会的八项标准》一文中的建议,在此不再赘述。第二方面关乎大学内部事务,对此我简要地谈两点关于自己的一些看法:
首先,在大学里普及法律文化知识,弘扬法治文化。大学里的法律研究机构有责任重视法律文化知识在大学的传播,通过多种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传播方式,形成学法、用法、传播法的法律宣传氛围。让教授与学生们,以及较关键的学校行政人员听得懂、看得见,感受到法律、校规就在身边,不断弘扬法治文化。用思想促进行为的转变,以此为大学自治打好思想基础。
其次是,必须正确处理学术与政治的关系。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相关要求来看,大学的自我管理也是一样,其内部权力的行使也要遵循法治和民主精神。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形式保证大学的行政决策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也符合大多数成员(主要指学生与教师)的意志。确保行政人员的权力行使不对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予以过多干涉。从目前我国的大学自治环境看,存在着少数领导干部把政治凌驾于学术之上、用政治决定处理学术问题的现象。对此,应当在进一步完善学校治理制度的基础上,创新大学内部的权力行使的方式,如法治副校长、法制办公室等创新形式,来分开学术与政治,保障教职工的监督权利,以期大学自治的实现。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