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在其成长过程中,始终沿着两个维度发展,一个维度是适应乡村生产,另一个维度是方便乡村生活。在此基础上衍生出诸如生产价值、生活价值、生态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以及教化价值等乡村价值体系,维系着乡村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乡村振兴不是要另起炉灶建设一个新村,而是要在尊重乡村固有价值基础上使传统乡村价值得到提升。乡村振兴的各个目标,无论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还是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等目标,只有在遵循乡村价值基础上才能获得事半功倍效果,脱离乡村价值体系的项目投入多数会因难以融入乡村体系而成为项目“孤岛”。因此,发现和科学认识乡村价值是乡村振兴的前提。
首先,乡村具有的生产与经济价值,是乡村价值体系的基础。正是由于乡村的存在,为耕地保护、土地综合利用、精耕细作提供了条件,乡村也是种植业养殖业、农民生产与生活能量循环的节点,有乡村的存在,才有循环农业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乡村也为庭院经济、乡村手工业得以存在和发展提供空间。村落形态与格局、田园景观、乡村文化与村民生活连同乡村环境一起构成重要的乡村产业资源。近些年,乡村旅游、特色农业的发展,既验证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也充分体现了乡村的存在是产业兴旺和农民生活富裕的基础。产业兴旺一定是多业并举,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乡村休闲旅游业等都只有在乡村这个平台上才能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实现真正的产业融合。乡村生产与经济价值最为重要但又最易被忽视。有些乡村建设由于认识不到乡村与生产的关系,破坏了乡村肌理,削弱乡村生产的同时,也消灭了乡村手工业得以存在的空间条件,农民并没有建设了新农村而变得生活富裕,反而影响了生计,产业兴旺自然无从谈起。
其次,乡村具有生态与生活价值,是生态宜居的理想空间。乡村作为完整的复合生态系统,以村落地域为空间载体,将村落的自然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等机制,综合作用于农民的生产生活。乡村的生态价值不仅在于乡村坐落于青山绿水之间的怡人村落环境,更主要的体现在乡村内部所具有的生态文明系统:天人合一的理念,维系着人与自然的和谐,体现着劳动人民的尊重自然、利用自然的智慧;自给性消费方式,减少人们对市场的依赖,因农民需要而维系了生物多样性;与大自然节拍相吻合的慢生活节奏,被认为是有利于身心健康的生活方式;低碳的生活传统,种养结合,生产与生活循环体系等,构成了乡村独特的生态系统和生态文化,凸显着劳动人民充分利用乡村资源的生存智慧。乡村的宜居环境不仅是村落环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舒适的民宅建设,还包括了和谐的邻里关系与群体闲暇活动为人们带来了精神的愉悦;正因如此,乡村被认为是理想的养生、养老、养心社区。正是这些特点,为建设生态宜居的乡村提供了模板。在乡村建设实践中由于忽视乡村生态价值,盲目模仿城市建设模式,结果导致循环农业链中断,乡村垃圾问题凸显,乡村人与环境、人与资源问题突出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同样需要从传统村落中寻找智慧。
其三,乡村文化与教化价值,是乡村治理和乡风文明的重要载体。中国乡村文化不仅表现在山水风情自成一体,特色院落、村落、田园相得益彰,更重要地表现在乡村所具有的信仰、道德,所保存的习俗和所形成的品格。特别是诸如耕作制度、农耕习俗、节日时令、地方知识、民间信仰和生活习惯等活态的农业文化,无不体现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存智慧。在食品保障、原料供给、就业增收、生态保护、观光休闲、文化传承、科学研究等方面均具有重要价值。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尊老爱幼、守望相助、诚实守信、邻里和睦等优秀传统,是乡风文明建设和乡村有效治理的重要文化资源。乡村作为一个天然的教化机构,承担着对村民行为的引导、规训与教育功能,让人们在不知不觉、潜移默化之中达事明理,明辨是非善恶。农事活动、熟人交往、节日庆典、民俗习惯、地方经验、民间传统、村落舆论、村规民约、示范与模仿等,都是维系村落价值系统的重要载体,不断强化着人们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以润物无声的形式深入人们的内心世界,内化为行为准则。
在现实生活中,乡村建设之所以出现种种偏差,其重要原因是缺乏对乡村特点和价值体系的认识。有些乡村建设者把乡村看成是落后的代名词,机械地按照城市建设思路改造乡村,结果为农民建设了“漂亮”的房子,却削弱甚至丧失了农民生产和生计;改变了农民的住房结构,却丧失了乡村的社会结构和乡村文化载体。其结果自然是难以适应农民的生产与生活,更谈不上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因此,乡村振兴要以乡村价值系统为基础,善于发现乡村价值,探索提升乡村价值的途径。乡村价值的提升一方面可以通过乡村价值放大来实现,如发展地方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和手工业,这种产业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不可复制和替代,凸显其地方特色与品牌价值,也可以通过农业和乡村功能的扩展,实现其经济价值;另一方面赋予乡村体系以新的价值和功能,如发展文旅农融合产业,把乡村生态、生活、教育等价值转变成财富资源,发展乡村休闲、观光、体验等新兴产业。乡村振兴欢迎外来力量的介入,外来人可以帮助乡村发现其特有价值,并利用乡村价值为乡村造福。外来资金可以帮助乡村做想做而做不成的事情,为乡村注入新的动力。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无论外来的人才还是外来资金都不能取代农民主体地位,不能削弱乡村主体性。只有在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乡村价值体系的基础上,村振兴的各项目标才能实现。
(作者: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
原载《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