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启臻:乡村振兴路径及未来前途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558 次 更新时间:2021-07-22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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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启臻 (进入专栏)  


前面讲了乡村价值和乡村衰败的原因,我们接下来谈乡村的出路。

乡村作为农民生产与生活的空间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有些乡村消失也是必然的。那些缺地少水、生态恶劣的乡村,那些不断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村落,那些一方水土难以养活一方人的地方,人们或自然地离开,或在政府的帮助下整体撤离,这样的村落就消失了;另一种消失的情景是城镇的扩张,把本来的乡村划入了城市,乡村生活变成了城市生活,乡村居民变成了城市居民,乡村自然也就不存在了。今天,很多“城中村”,其实不再是任何意义的乡村。除了这两类村庄外,大量的村庄会保留下来,因为他们适合居住,因为从事农业生产离不开村庄,也因为城市和乡村具有不同的功能,满足不同的需要。有些村庄可能人口减少了,房屋闲置了,甚至“空壳”了。这没什么不好,恰恰为留在乡村发展的人们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人们不是常说人多地少是制约农民增收的障碍吗?如今,有人走了,就为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的形成创造了条件。一个村三分之二的人口进城了,剩下三分之一因为占有了更多的资源,会生活得更好,不能以此为借口拆除乡村,要知道拆除一个村庄,就会荒芜一片土地,拆村庄的结果会拆出未来谁种地的危机。

党中央高瞻远瞩,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的伟大战略,无论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哪个方面,无论是从农业安全、农民福祉,还是新型城乡关系哪个角度,保护好乡村、建设好乡村都不容置疑。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要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如何才能实现乡村振兴,首要的是要有振兴乡村的人才,谁能够振兴乡村?当然是乡村主人自己振兴自己的乡村。但是,乡村仅依靠留守老人是难以实现振兴的。因此,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乡村振兴要突出培养两类主体,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而不是其他主体。一方面,建设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可有效激活乡村发展的微观动力。所谓家庭农场,就是以家庭劳动力为主要劳动力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家庭农场规模是适度规模经营的典型表现形式,也是高素质农民得以存在的有效载体。家庭农场充分体现农民的主体地位,可以有效克服农业生产过程农民主体地位弱化的问题,激发农民农业生产的内生动力,充分发挥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施乡村建设行动要努力优化适度规模家庭农场形成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培育充满活力的家庭农场是乡村建设行动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工作。另一方面,合作社被证明是最适合农业和农民特点的高级组织形式。农户和家庭农场存在的诸多问题,只有通过合作社这一更高层次的合作来解决。提高农民的组织程度是乡村建设行动最富有挑战性的工作之一。

谁可以成为家庭农场主或合作社的带头人?正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大户及其子女最有条件。不仅因为他们有承包地做基础,也因为他们具有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和农业情怀,支持他们从农户变成家庭农场,成为稳定的农业经营者且后继有人,是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和乡村振兴的基础条件。

乡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应该是开放的,凡是有条件、有能力的任何人愿意到乡村为农业和乡村现代化做出贡献,都应得到鼓励和支持。他们可以是返乡的农民工、大学毕业生、退转军人、有农业情怀的市民以及告老还乡的乡贤等。乡绅制度植根于乡土社会,告老还乡是中国乡村传统,传统社会的乡绅作为体现儒家道德规范,实施知识教化的有威望群体,通过维护伦理、劝课农桑、纠纷调解、扶贫济困、协调村落公共事务等,保障乡村有秩序运行。在新时代背景下,新乡贤是指有资财、有知识、有道德、有情怀,能影响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态并愿意为之做出贡献的贤能人士。在目前乡村价值规范体系坍塌的情况下,新乡贤的核心作用在于凝聚乡邻,以道义整合利益,发展出在新时代下适应乡村发展的共享价值规范体系。因此,重塑城乡关系不是切断人们返乡的路,而是给包括市民在内的新乡贤下乡、返乡创造条件,使之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各地的实践表明,只要有了人才,乡村衰败就可以得到有效遏制,乡村产业就可以兴旺,乡村文化就可以复兴,就可以把乡村建设成美丽幸福的家园。需要进一步完善城乡融合的体制机制,促进城乡发展要素在城乡间的合理配置。只有让有条件进城的农民融入城市成为真正的城市居民,才能为留在乡村的农民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为下乡创业人才提供机会,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美丽乡村提供条件。

(作者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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