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屹山 王大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风险与规避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17 次 更新时间:2018-03-28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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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屹山   王大明  

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特征之一,是不断实现优胜劣汰,一些不良平台逐渐倒闭和转型。以网贷行业为例,据《2017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截至2017年12月底,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达到了1931家,相比2016年底减少了517家,全年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一直单边下行。预计2018年网络借贷行业运营平台数仍将进一步下降,2018年底或将跌至800家左右。2017年全年网贷行业成交量达到了28048.49亿元,相比2016年全年网贷成交量(20638.72亿元)增长了35.9%。在2017年,网络借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突破6万亿元大关。预计2018年上半年网络借贷行业成交规模将趋于稳定,伴随着网贷平台备案登记的陆续完成,下半年或迎来成交量新高,全年网贷成交量大概率突破3万亿元。在需求旺盛的背景下,优质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潜力无穷,更多资源也会向优秀平台靠拢。

金融产业对国民经济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金融市场均衡有序、科学健康的运营是经济社会能够继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新兴的运营模式,在面临着传统金融业的风险的同时,还要规避新型产业本身发展带来的新的特殊风险,包括特殊的法律制度风险、技术和安全风险、操作风险等。

特殊的法律制度风险主要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型的产业,现有的法律无法实现对其应有的约束和保护,一旦出现险情,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将可能无法弥补。比如仅2013年10月至11月末,就有39家个人对个人(P2P)借贷平台倒闭或陷入困境。此外在监督管理上,由于互联网金融体制不健全,对其常常也无法实现完善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借助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平台开展金融业务,与之并存的技术和安全风险随之而来。比如,互联网金融所有用户的信息都记录在“云计算平台”上,就存在被泄漏或者非授权使用的风险,特别是网络黑客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并盗用相关数据,或者植入病毒,就会引发巨大的网络风险,直接经济损失后果不可估量。互联网金融的计算和数据来自世界各地,信息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很难确定,“云计算平台”在这种宏观的位置上很难实现微观上的分析、确认。在2014年上半年,就爆发了“携程漏洞门”“二维码支付欺诈”“OpenSSL心脏出血漏洞”等信息安全风险事件。

互联网金融带来了新的发展商机,但由于是新型的产业,能够进行熟练操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就非常少,一旦运营程序的科学合理性降低,相关的风险就会增强。在199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业务的风险管理》中,明确了电子银行在进行相关工作过程中一定会遭遇的八种风险的根源:未经授权的网络入侵、雇员欺诈、伪造电子货币、经营服务性企业的风险、系统更新慢、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监管体系、客户缺乏安全意识和客户毁约。操作风险一般都是由于不准确的操作过程、内部监控体系、信息系统瘫痪以及人为泄密造成的,一旦爆发的风险是由于内部监控体系、信息系统不完善或瘫痪造成的,那么损失将是无法估量的。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有风险就要有相应的机制来规避。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往往集中于其过度创新的阶段,为此,笔者认为应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过度创新加强监管,从制度层面进行风险规避。

首先,政府应通过完善信用体系来提高金融机构的信用意识,增加互联网金融企业由于不真实披露而造成的信用损失负效用,从而达到控制互联网金融企业过度创新风险的目的,同时也弥补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不足。例如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用等级制度,或者构建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档案,来确定企业下一次融资的数额和项目周期。

其次,监管机构要积极稳妥推动实施新的监管标准,优化监管工具和监管指标体系,切实提高对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识别、计量、评价、监测、控制和预警能力。应继续实施动态资本充足率政策,提高对资本充足率杠杆化水平的控制效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监管。对各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对系统重要性互联网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加强对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证券期货公司净资本的监管,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要完善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宏观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规范化。

最后,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平衡发展。从金融行业的发展历史来看,只有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协调发展才能实现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金融市场的繁荣稳定才能带动经济的飞速发展。所以我们要不遗余力地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平衡发展。继续扩大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产品创新主权和产品业务范围,对多数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实施报备制,简化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审批程序,缩短监管机构审批时间;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试点工作,既可以很好地解决报备和审批中的一些难点问题,还可以为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积累经验;进一步完善与互联网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对一些不适合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有碍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监管法规进行调整。尊重市场发展规律,使金融监管成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的有力保障。

(作者分别为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

《光明日报》( 2018年03月27日 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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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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