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是不需要动员的;而工商业以及商品经济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物质利益,所以发展工商业以及商品经济,也是不需要动员的。只要有一个和平而宽松的环境,工商业以及商品经济就能自发地发展起来。而一旦它发展起来了,就会极大地改变社会结构和社会面貌。
在本书中我们一直说社会发展会经历两大阶段:农业文明和工商业文明,而欧洲的15、16世纪就是两种文明之间的蜕变期。欧洲人民开始走出中世纪,迈进近代社会的门槛;欧洲的社会结构,由所谓的封建主义,逐渐演变为所谓的资本主义。这是欧洲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深刻的社会革命。原本相互分离隔膜的人们,现在或主动或被动地进入了共同的生产生活的洪流中;原本强制性的人际关系,现在向着自觉自愿的分工协作关系转化。汤普逊说:“在15世纪后半叶,一切影响欧洲从中世纪转变为近代社会的因素和力量都在同时起作用,······旧欧洲是封建的、宗教的和以农业为主的欧洲。而新的年轻的欧洲是资产阶级的、商业化的、工业化的、资本主义化的欧洲。”1
蜕变之所以在那时发生,是因为蜕变的条件在那时已经成熟,新社会已经成形。今天的西方社会,是在稳定的社会规范、社会框架、社会体制里面运作的;但中世纪末期的欧洲,所有的社会规范、社会框架、社会体制,都具有新旧交替、新旧过渡的性质。经济体制是这样、政治体制是这样、宗教观念也是这样。那时的一切都是半生不熟的。欧洲中世纪与近代之交,就是新社会临盆的时刻。下面就让我们走进那400年前欧洲的巨大产房,看看资本主义社会是如何出生的。
在这里我们会讲两个大问题:政治方面的、经济方面的。本文只讲第一个。
一、什么是欧洲的专制主义(absolutism)国家
“专制主义国家”在今天的汉语学术界是一个普遍性的指称,但在欧洲历史上,“专制主义国家”有着特定的所指,它特指中世纪末期欧洲的一系列国家,它是相对于“封建主义国家”而言的。在封建主义(狭义的)国家中,国王只能在很小的程度上能控制住各地的诸侯贵族,而到了专制主义国家,国王则能在很大的程度上控制住各地的诸侯贵族。在封建主义国家中,国家实际上是一些或多或少独立的领地的松散的组合体,而到了专制主义国家,则出现了中央集权,国王的中央政府拥有了绝对权威。在封建主义国家,欧洲国王们实际上是当不起“国王”这个称号的;而到了专制主义国家阶段,国王们就变得名副其实了,他们可以拍着胸脯说:“我就是一国之王”。当然,这些专制国家的疆域要比中国的历代王朝、比罗马帝国小很多。
单就上述意义而言,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许多国家都是专制主义国家,但欧洲中世纪末期的专制主义国家有着自己的特点。由于它们是在封建主义的基础上出现的,贵族和城市资产阶级仍然有着一定的势力(虽然比以前有所削弱),因此,相比于中国古代、沙俄、罗马帝国这些君王势力始终很强的大一统君主官僚国家,在欧洲中世纪末期的专制主义国家中,国王的权利相对要小一些。所以杰克森·斯皮尔维格在《西方文明》中指出:“如果认为欧洲专制主义国家的国王实际上控制了臣属们的生活,那就是一个错觉。······一大群特权者、有纳税豁免权的人、利益集团、用钱购买到官职的人、地方上的贵族,都限制了国王的权利。其中最突出的是土地贵族,他们的权利仍然是很大的。”2欧洲的专制主义国家只在欧洲存在了两百年左右,因为随着工商业及资产阶级势力的扩张,使得国家性质由君主专制演变为君主立宪,更由于以工人阶级为最主要代表的各阶层人民的争取自身权益的不懈斗争,使得欧洲国家向着民主国家转化。
专制主义国家在欧洲的出现,是在16世纪。法国、英国和西班牙率先出现专制主义国家,德意志、意大利等跟随其后。
在专制主义国家中,国王可以说在司法、行政和军事使用权上已经取得了垄断地位。贵族的、教会的法庭和行政管理,必须服从国王的统一权威;国王建立了属于国家也就是属于国王自己的常备军,即使有些贵族或教会还保有私人武装,也必须接受国王指挥。
专制主义国家还建立了专属于国王的官僚系统;官员们由国王选拔、并只对国王负责。
同时,还建立了全国性的税收系统,以统一维持司法、行政和军队的开支。国家的外交政策也由国王统一制定。
专制主义国家确立了“主权(sovereign)”的社会观念。从此以后,在欧洲,在一国范围内,只有国王才有权进行行政司法军事上的统一管理。单就这一点而言,是和今天的各个欧洲现代国家一样的,因此单从这个意义上说,那时的欧洲专制主义奠定了今天的欧洲现代国家的雏形。在中世纪末期出现的专制主义国家,也奠定了从那时起直到今天的欧洲国家划分的格局,今天我们所熟悉的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等等,这些国家的划分,实际上都是从那时开始的。也是从那时起,才有了“英国人”“法国人”“普鲁士人”“西班牙人”“意大利人”“奥地利人”这样的民族概念,所以专制主义国家也被称为“民族国家”。
前面说过,在封建时代的所谓“英国”“法国”等内部,战争是不断地在各个贵族领主之间发生的;然而,从专制主义国家建立之后,一国之内的战争变得稀少了;即使有,也不是贵族之间争夺土地、财富的战争,而大多是国王和资产阶级、平民大众之间的战争,是为了究竟在一国之内确立什么样的政体进行争夺。从各个专制主义国家建立之后,战争主要发生在各个专制主义国家之间。
下面我们以英法为代表,简单说明一下专制主义国家的情况。
在法国,历代国王从没有放弃过树立自己统一权威的努力,到了16世纪,这一努力终于开始取得真正的成效。当时法国被卷入了一场与西班牙的战争,国内又发生了天主教徒和胡格诺派教徒之间的血腥斗争,各地诸侯趁机加强自己的权势。在一片混战中,那瓦尔的亨利(亨利四世)令各地贵族屈服,他成为波旁王朝的奠基者。其继任者路易十三继位时才9岁,由首相黎塞留执掌大权。
黎塞留全力打击贵族势力,他夷平了各地贵族的城堡,坚决镇压不服从国王的贵族。多纳德·卡根指出:“他毫不留情地进行着自己的事业。他对试图分权的各省长官和国会发起了一次又一次的打击。他指出只有一个法律,那就是国王,任何人都不要妄想不服从国王。如果有贵族不服从他的指令,他就会把他们投入监狱或者处死。” 3他最成功的地方是建立了总督制,他把全法国分为32个行政区,每个区都由国王派出的总督管理。总督只对国王负责,总管该区的司法、行政和财务事务。如何征集到足够的收入,以维持国家的行政司法体系和军队,是黎塞留必须解决的一大难题,但他为此设计的方案却是十分拙劣的:公开卖官,1624年该项收入占皇家收入的40%;销售纳税豁免权,有钱人——主要是资产阶级——只要一次拿出一笔钱购买以后,就再也不用交税了;拍卖征税权,王室把各个地区的收税权拿出来拍卖,由此获得收税权的征税官究竟对百姓征多少税、使用什么手段,国王不再过问;这几项措施给法国带来了长期的贪污和混乱。
国王的权威在路易十四时达到最高蜂。著名的“朕即国家”之语就是出自他的口中。他把皇家法庭变成固定机构。他要求各个贵族每年都必须在国王的凡尔赛宫住一段时间,就像日本的德川幕府和明治政府所做的那样(他们为了加强国王的权威,命令各地的贵族——大名——举家到首都居住),事实证明,这一做法对加强中央集权很有帮助。但路易十四在财务问题上同样十分失败,他不仅没有改变以前黎塞留的做法,而且,为了使贵族们不干涉国王对百姓征税,国王不对贵族征收任何税收,再加上资产阶级可以通过购买纳税豁免权不交税,结果国家的税收负担全落在了平民百姓身上,这为后来的法国大革命埋下了一个伏笔。
当时法国颂扬专制主义最出名的神学家是波苏特主教,他出版了一本名叫《从圣经词句中获得的政治》的书,主张:政府是神赐予人类的,从而使人类能在有组织的社会中生活。在所有的政府形式中,君主体制是最普遍、最古老、最自然和最好的形式,因为是上帝确定了国王,并由国王去统治人民。由于国王的权利是来自上帝的,因此国王的权利就是绝对的;除了上帝,国王不必向任何人负责4。在英国,专制主义国家的创立者是都铎家族,这个家族的第一个国王亨利七世,是在平定了15世纪长期的贵族混战——玫瑰战争——之后,于1485年登上王位的。伯恩斯说:“人们如此厌恶战争的灾难,以至很多人欢迎建立专制君主政府来结束无政府状况;中产阶级尤其希望得到一个统一的政府的保护。这一因素比任何别的原因更能说明为什么都铎家族能够十分成功地取得民心,使全国服从他们的意志。”5这时,国王获得前所未有的权威,以至于到1603年詹姆士一世当政时,他对全体英国人民说:“既然对上帝能做什么事提出质疑,是无神论和亵渎的行为,臣民对国王能做什么事提出质疑也是胆大妄为和对上的大不敬。”1609年他在国会演说时宣称:“国王完全有理由被尊称为神,因为他们在人间行使类似神权那样的权利。”6他还说:“国王是神在人世间带着呼吸的翻版”7他坚持未经国会同意,征收赋税补充他的收入,他把专利权和不受节制的特权赐给了他所偏爱的公司。
以英、法为代表的专制主义国家的国王们所主张的“君权神授”理论,它和我们在罗马帝国时讲到的罗马皇帝们的说法如出一辙,很多罗马皇帝把自己和罗马神话中的神(比如太阳神)合为一体,提倡臣民们对自己进行宗教崇拜;它和中国历代王朝的政治理论同样不谋而合。首先为中国君主专制的大一统国家建立理论根据,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是董仲舒;冯友兰论述董仲舒的思想时说:“他认为,新王建立新朝代,是由于他受命于天。……王者受命于天的学说并不是新学说。《书经》中已有此说,孟子则把它说得更清楚。但是董仲舒把它纳入他的总体的天人哲学中,使之更加明确了。8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说:“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故号为天子者,宜视天如父,事天以孝道也。号为诸侯者,宜谨视所候,奉之天子也。”9这种相似性的存在决不是偶然的,虽然这些国王都是通过强力而非百姓的同意取得统治权的,但他们必须给自己的统治一个“说法”,他们不能赤裸裸地说:“我能登上王位就是因为我把别人都打败了。”于是他们不约而同地把“天”或“神”抬出来,硬说自己的王位是“天”、“神”或“上帝”授予的、同意的,以此来威慑人民,使百姓们心服口服地接受自己的统治。
只要农业社会继续存在,百姓们就依然是一盘散沙,这样的国王就会继续通过组织性的军事力量统治百姓们的生活,这样的理论就会继续统治百姓们的思想。但是,欧洲中世纪的末期,就是欧洲农业文明的末期,也就是这些欧洲国王或者说欧洲坐寇们的末期。
上述路易十四和詹姆士一世的不可一世,实际上是欧洲君主们专制快感的最后宣泄。
二、欧洲专制主义国家出现的原因
中世纪欧洲,从封建的政治状态演化到统一的专制主义的政治状态,首要原因就是“分久必和、和久必分”的规律在起作用。正如在今天的经济领域,每一个公司老板都想做比尔·盖茨,都想把其他竞争对手打败、自己一统天下(本行业)一样;中世纪的各个国王、贵族都想自己来统治更大的地盘和人民,他们为此一直做着不懈的努力:战争、联盟、联姻、忠诚、背叛。在某段时间,某位国王会在很大程度上统治很大的地域,但不久,其王国又被各个贵族所分裂。又过了一段时间,可能又会出现一位有较大权势的王,但不久又分裂。这种竞争是真正的自由竞争,因为不存在大家认可的固定的规则,决定竞争结果的最主要的因素,是各位竞争者的武装力量的大小。如果只有这一个原因,那么欧洲就会仍然停留在封建状况。可是,到了15、16世纪,新出现的几个社会因素却使国王的至高权威稳定化、长期化成为可能。
第一,国王们对自己王国内那一大块疆域的控制能力提高了。自中世纪以来,国王们都在千方百计地竭力削弱贵族们的势力。比如法国国王们尽量让贵族们向自己纳贡,而且越来越用现金形式交纳,这样国王就可以去请雇佣军,有了常备的雇佣军,国王对贵族骑士在军事上的依赖就小多了;还努力限制封建法庭审理有关叛国和骚乱等案件的权利;还自己制定一些规则,强令贵族们执行。英国的国王们则要求封臣们不对他们的直属封主,而是直接对国王效忠;还尽力阻止贵族骑士之间的战争;而且在分封土地时,有意不把连成一大片的土地分给一个贵族;把铸造钱币的权力收归国王所有;把贵族骑士对国王服兵役改变为向国王交现金的方式;由国王派出巡回法庭到各地审理案件,巡回法庭审判的决定成为先例,这些先例逐渐取代了各地的习惯,成为后来英国的习惯法。
国王们在几百年的这类实践中积累着经验,他们慢慢学会了,一旦取得了对某一较大地区的控制权,如何对属下的贵族骑士进行有效的控制,如何令自己的权威稳固。
第二,到了15、16世纪,欧洲已经有了一定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在生产生活上的交往交流合作的范围有了一定的扩大;交通状况改善了;货币的使用比以前普及得多。这些使得国王们在英、法这样的地域范围内,在物质技术上能够建立起统一的官僚体系、司法行政体系。
如果仅仅是以上的所有原因,那么当时的各个欧洲专制国家和中国的历代王朝就十分相似,虽然在国土面积上比中国的小很多。但还有一个因素,造成了两者的差别——工商业者在社会上的势力不同。
前面说过,各个工商业城市在中世纪中有着一定的程度不同的自主性,这一点在中世纪末专制主义国家中依然存在,虽然在程度上要比以前小;同时,各国国王要让自己及自己的国家变得繁荣富强,要在当时的欧洲各国之间的竞争中取得优势,也需要本国工商业的发展。当时欧洲国王们最看重的是自己的军事力量,但那时的军队已不是由贵族骑士们组成了,因为那样组成的军队力量不强。由于货币经济的普及,国王们最需要的是钱,钱越多,能请到的雇佣军就越多,而且装备就越精良。哈灵顿(James Harrington)是17世纪的英国思想家,黄仁宇介绍说:“哈灵顿指出权利出诸刀枪,军事力量又要经济力量支持,因为‘军队是一只猛兽,它有硕大无朋的肠胃,经常需要喂养。’”10
而工商业是最能带来钱的行业,所以国王需要工商业。
另一方面,工商业者们也支持国王建立起统一权威。如前所述,工商业的发展,要求着范围越来越大的统一的货币、法律、政府、行政司法机构,要求着国家来进行统一管理,所以那时的工商业者们是站在国王一边的。埃利亚斯说:“交换和货币流通连同其载体的社会形态的发展,在一定的地区之内,和政权独占的形态与发展有着持续不断的互动关系;两种发展系列总是相互绞合在一起,并呈螺旋式上升状态。政权独占的形态和发展趋向,受到社会分化、货币流通的进展和赚取货币与拥有货币阶层的形成等各个方面的影响。另一方面,分工自身的扩大,较大地区交通道路和市场的保障,保护生产免遭暴力的侵扰,以及许多其他协调的措施,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独占和中央机构的形成。换言之,社会联结中所有职能越是分化繁复,相互衔接的个人行动的环节越是长而繁复,中央机关愈是会凸显它的特殊品格:职能分工整体的最高协调机关的品格。”11
这样,由于欧洲专制国家是由欧洲封建社会发展而来的,所以,它既有压迫压榨的一面,也就是“坐寇”的一面;但也有促进工商业生产发展的一面,它因此得到了有着一定社会力量的城市工商业者们的支持,同时它也支持城市工商业的发展。而在中国的历代王朝中,城市工商业者从来就没有获得一定的社会独立性,所以也谈不上对皇帝的支持,同时中国皇帝们也不怎么需要从而不怎么支持工商业的发展。
那时欧洲的工商业者们固然需要国王建立起统一的社会秩序,但却反对国王对自己横征暴敛,反对国王凭借强力,凌驾于自己之上,对自己诸多限制、诸多干预。国王固然需要资产阶级创造出巨大的物质财富,为此需要商品经济的社会关系在社会上得到更广泛、更深入的发展,但又希望资产阶级对自己俯首帖耳、任自己拿走很大比例的财富。
因此,在那时的欧洲专制主义国家中,城市资产阶级与国王代表的坐寇性的力量,既相互需要,又相互斗争。最终,由于进入商品经济的社会关系的人越来越多,在这种关系中最有权势的那部分人——资产阶级——的力量越来越大,终于战胜了国王,然后他们就按照资产阶级的利益来改造国家机构: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政府机构,来保障商品经济关系的运转,保障资产阶级自己的财富不再受他人的侵犯;要让国家机构不再压迫压榨自己,从自己的财富中征税必须得到自己的同意,自己愿意纳税只是因为自己需要国家机器这种公共机构,就像需要牛奶公司供应牛奶一样;现在,国家就不再是“坐寇”了,而是发展商品生产的必不可少的社会机构,是社会化分工协作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职能部门。
国家的这一社会职能,在农业社会中是没有的,所以不论是在罗马帝国还是在中世纪欧洲农村,很多农民因为受不了国王贵族们的压迫压榨,就逃离原来的居住地,跑到那些国王贵族们的势力还控制不到的地方,开荒种地、盖屋养鸡,生活得不比原来在庄园中差。他们唯一怀念原来的国王贵族的日子,就是在他们又遭到了强盗或军队(比如蒙古人、马扎尔人、匈奴人等等)、或贵族国王的军队洗劫、而自己无力保护自己的时候。对“世外桃源”的憧憬向往,决不仅仅为中国人独有,欧洲中世纪流行的寺院制度,参与者们的一个重要动机,就是逃离战乱或沉重的压迫压榨,所以他们深入到人迹罕至的地方。汤普逊说:“在开垦荒地方面,寺院制度在中世纪比起任何别的力量有着更大的影响。僧侣们由于自动找寻离世绝俗的生活,乃深入森林的深处,而这些森林地逐渐被清除而变成为可耕种的田野。”12
但工商业者们可不想逃离,没有哪个资本家愿意离群索居、与世隔绝地搞生产;相反,他们希望把自己的生产和销售触角伸向更多的人群。所以,虽然他们不想要一个压迫压榨自己的国王,但他们的生产方式决定了他们必须有国王——后来叫总统或首相,必须有国家机器来保持一个有利于商品生产运转的社会环境。
三、国家发展的两大阶段及其对应的人际关系模式
从国家的发展来看,包括着两大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典型的坐寇型国家,对应的是农业文明。也就是说,在那时的社会上,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占了主导地位。“王”最初是氏族部落的军事领袖,因为氏族部落在维持自身生存及扩张领土范围时需要有军事领袖,领导他们进行战争。因此,战争胜利就是“王”存在的前提,武力是他唯一的基础。当“王”或者“皇帝”已经稳定地控制住了某一地域的人群时,他就要维护这一地域中的社会秩序,就需要“统治”,于是,他就率领其军事武装组织,凌驾于社会其他成员之上,而强迫其他人对自己这个军事统治集团效忠。这时,国家存在的直接原因,就是该集团、该组织成功地实现了它占领并统治某块地域人民的欲望。在那个社会上,人们之间在生产生活上是没有什么广泛密切的关系的,我将这种“人们之间在生产生活上的广泛密切的关系”称作横向的社会关系,当时的社会,是严重缺乏这种横向关系的。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集团与广大被统治百姓之间的统治关系,我把这种关系称作纵向(上下方向)的社会关系,因此刑法十分发达。这种关系的积极的社会功能在于:它保护了自己的臣民不受他国武力进攻,同时也禁止了百姓之间不会再发生军事暴力冲突。总之,简单地说,在这一阶段的国家中,纵向的社会关系占据上风,社会上最有力量的集团是占据统治地位的军事集团,国王或皇帝仅仅是这一集团的总代表。在欧洲,国家发展的这一阶段,从氏族部落解体出现国家,到15世纪,共历时两千多年的时间。
第二个阶段是典型的民主国家,对应的是工商业文明。也就是说,在那时的社会上,分工合作的工商业生产占了主导地位,人们之间具有了稠密而广泛的生产生活上的分工合作关系,即,横向的社会关系在社会上获得了普遍而深入的存在。虽然纵向的社会关系依然存在,但现在,它是服务于横向的社会关系的。国家机器的功能,在于从外部维持人们之间稠密复杂的生产关系、以及其他的横向关系,使这些关系在确定的规范中进行,因此民法、商业法、契约法、诉讼法、行政法、家庭法等都得到充分发展。而国家机器中的从业人员与国家公民们的关系,也不再是建立在强力基础上的统治与被统治、压迫压榨与被压迫压榨的关系,而是分工协作的关系。正如比尔·盖茨之成为巨富是由于千千万万个消费者自愿买他的产品,这种国家的“国王”存在的前提,也是在于国民的普遍性的自愿同意。
英国17世纪的思想家密尔顿在《为英国人民声辩》中写道:“君主是为人民而生存的,人民的地位是在君主之上。······为了保障大家的自由、和平和安宁,才指派一个人或多数人来管理其余的人。······国王和官吏的权力不过是派生的东西,是出于人民的信赖、为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而授予并委托他们的。”13洛克在《政府论两篇》中,认为人类的“自然状态”是一个人人享有自由、平等和财产权利的和谐社会,这些就是所谓的“自然权利”,(这也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人们之间已经确立结成的横向的社会关系模式。)然而,这些权利在自然状态下却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因为没有一个公共机构来调解社会冲突,社会就难免会发生动荡和纷争。因此,为保障社会的安宁,就必须组成政府,让政府来负责公共安全;但这是出于社会大众的自愿,所以百姓和政府间必须结成“契约”,也就是说,统治必须征得被统治者的同意。他说:“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构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什么权利作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14
这时,国家存在的直接原因,在于国民们在生产生活上极为广泛深厚的分工合作的需要。总之,简单说,在这一阶段的国家中,横向的社会关系占据上风,社会上最有力量的集团就是全体国民,他们在无处不在的商品经济和民主原则的关系模式之下,紧密地组织了起来;同时,由于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通过这种关系受益,所以他们会团结起来,极力确立及维持这种关系。只有商品经济和民主原则这两大关系模式都得到全面确立,我们才说国家进入了第二阶段。因此,在欧洲,国家发展的典型的第二阶段,是从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开始的(因为直到那时普选权才真正得以实现),直到今天。
由征服统治而结成的关系,是强迫的、压制的,由自愿的分工协作而结成的关系,则是自由的;由征服统治而结成的关系,是等级制的、不平等的,由自愿的分工协作而结成的关系,则是平等的。商品经济的关系和民主政治的关系,都正体现着自由、平等和自愿合作的精神。很多哲学家说:人生而自由、生而平等,对这种说法我是不以为然的;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不存在抽象的人,只存在现实的人,而一个现实存在着的人,到底是自由还是不自由、平等还是不平等,完全看他处于哪一种社会关系模式之中。
上面我们说了国家的两大阶段,以及各自对应的人际关系模式。但在这两大阶段之间则有着一个过渡阶段,在欧洲,从15世纪到19和20世纪之交,就是这一过渡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两大人际关系模式同时地、交错地存在于一个社会中,各自依附于、受益于这两大关系网络的人群,形成两大社会力量。两者之间既有着相互需要的一面,更有着相互矛盾斗争的一面。但是,慢慢地,依附于第一种人际关系模式的人越来越少;而即使是坚持第一种人际关系的人,因为自己的集体性力量逐渐削弱,因为自己也可以通过第二种人际关系模式获得利益,所以也会逐渐改变自己的行为模式和观念,向着第二种关系模式转化。
显然,15、16世纪的欧洲专制国家,就属于这一过渡阶段。也可以说,17到19世纪的欧洲国家,仍然处于这一过渡阶段。
四、两种人际关系模式的产生机制
为什么人与人之间会出现征服强制的关系?为什么又会出现相互自愿的自由平等的分工协作的关系?
第一种关系比较容易解释,因为人是从动物进化而来的,因而在人类初期,保留了许多动物的属性,为了生存乃至生存得更好,人们会像狮子、老虎一样,去使用肢体力量打击竞争对手,获得自己需要的东西。所以越是古老的人类,就越欣赏乃至崇拜这些威武善战的动物。如果一些人屈服于了另一些人的暴力力量,愿意按照后者们的意志去行为,他们之间就建立了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威胁和恐惧的基础上的。第二种关系在人群中的逐步确立,则是一个人类长期的摆脱动物性的进化的过程。这种关系确立的关键,在于每个人对他人的态度,在于每个人都要学会:把他人看作是自由的、和自己平等的人,他人之所以和自己分工合作,完全是出于他人的自觉自愿,自己必须充分尊重他人的意愿。只有社会上的大部分人都学会了这种看待他人的态度,以自由、平等、自觉自愿为特性的人际关系,才能在社会中得到确立。应该知道,这种态度是和人的原始本性相悖的,人的原始本性是野蛮的、自我中心的、不懂的理解他人、也不懂的平等待人;在外力威逼之下,他们会无奈地克制自己的欲望和情绪的冲动,但要让人们自己学会上述对他人的态度、获得由这种态度对自己的克制,是非常困难的。巴甫洛夫等一些心理学家专门研究人的行为模式的形成,他们的一个共同结论是:人和动物一样,是自私的;但是,人相对于动物的一个重要的进化成就,在于人具有更强的记忆能力和预见能力,因此,相对于动物那种只知道抓住眼前利益而不管以后的事情相反,人能记住以前发生的事,并能以此形成知识和观念,指导自己当下以及以后的行为,从而使自己不仅能获得当前的更大利益,而且能从总体上考虑自己的利益,并力争获得未来的利益。最初,人们在行为时主要是凭本能办事,这样往往会给自己带来坏的结果;但人和动物不同,动物因为只有很低的记忆能力,所以不能够从过往的教训中吸取经验,人却能够做到,而且这种能力还进化得越来越强。因此,人可以通过记忆和学习,从自己的总体和长远利益考虑,获得新的行为模式和观念,来控制乃至改变自己的本能。但这种获得性的行为模式和观念,一定是会给自己带来更大好处的,否则,人还不如凭本能办事呢。
比如一对新婚夫妻,一到闹别扭的时候,急性子的妻子可能总会忍不住怒从心头起,对老公严厉斥责;可老公也不是吃素的,结果总是闹得很不愉快。但妻子有个优点,那就是善于学习。时间长了,她慢慢学会了,再闹别扭的时候,强忍心中怒气,对老公温言款语地摆事实、讲道理,结果几次下来,发现效果很好,于是,温言款语地对老公摆事实、讲道理,便成为这位妻子的一种获得性行为模式和观念,这种行为模式和观念,克制住了她冲动性的发怒本能,这种克制在开始时会比较困难,后来慢慢地变得较为容易了;而她也从这一行为模式和观念中,得到了大量好处:小两口之间越来越甜蜜了。而这些好处又不断地加强着妻子的这一行为模式和观念。这种获得性的行为模式和观念,也被称作获得性的条件反射(以和人类本能的条件反射相对),这种行为必须重复多次,而且在大部分情况下会给行为者带来更大好处,只有这样,这种行为模式(在闹别扭时对老公温言款语)才能固化在那位妻子的意识中,成为一种新建立起来的条件反射。
它建立起来以后,夫妻再闹别扭,妻子就会条件反射般地对老公温言款语。可是,如果妻子发现老公是个不知好歹的人,对他好一些他反而瞪鼻子上脸,对自己颐指气使起来,那么,上述条件反射性的行为模式和观念,就永远也不会在那位妻子身上建立。
我们今天不断强调的要讲“诚信”,这种意识的发生机制和上述例子是相同的。我在写这段文字的前两天,看到“新闻联播”里山东一个城市的宣传部长接受中央台记者的采访,她在表明她的那个城市现在非常重视“诚信”。她并没有讲大道理,而是诚实地说:我们现在要“诚信立市”,就是为了我们城市的更好发展;我们以前不重视“诚信”,所以即使有人来投资、来做生意,因为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都跑掉了。
尊重他人的意愿,认为他人有着自由权利,平等待人,也正是一种超出了人的原初本能的获得性的行为模式和观念,一种人的新建立起来的条件反射。那位妻子对丈夫温言款语的行为模式,是在与老公的夫妻共同生活中建立的;而把他人看作是自由平等的、并以此来处理与他人的关系,这样一种行为模式和观念,则是在人们之间共同的生产生活中——最主要的是分工合作的工商业生产——建立的。那位妻子的行为模式和观念之所以能在那位妻子心中得到确立,是因为这种行为模式和观念给自己带来了很大的好处:甜蜜的夫妻生活;而把他人看作是自由平等的、要用等价交换和公平民主的方式来处理与他人的关系,这样一种行为模式和观念之所以能在15世纪以后千千万万欧洲人民心中得到确立,也是因为它给这些人民带来了巨大的好处——最主要的是工商业的巨大物质成果。夫妻生活和工商业的共同点在于:两者都强调参与各方的心甘情愿、积极性高涨的合作,要更多更好地获得这种合作性成果,就必须更多很好地克制乃至改造自己的原始本能。
在历史上,曾经有很多人、在很多时候,虽然也在从事工商业,但却不愿意把他人看作是自由的、平等的,喜欢对别人用强制的、严格限定的方式,进行工商业的生产,有的人则采取欺诈的方式,结果他们总是很难获得工商业的成果。如果这些人确实很想获得工商业带来的文明成果,他们就必须、而且也能够慢慢学会改变自己的行为模式,改变自己对他人的态度,学着尊重别人。
那位妻子对自己老公温言款语毕竟只是私事;而,尊重他人的意愿,认为他人有着自由权利,平等待人,用公平民主的方式来处理与他人的关系,这些既是工商业社会中每一个人在处理与他人关系时学会的条件反射,也是人们共同的条件反射,它成为了一种放之每一个人而皆准的人的获得性行为模式、获得性观念、获得性条件反射,于是,起码是大部分人,都同意把它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社会上实行。
在这种、而且只有在这种共同的社会意识、社会规范之下生活的人,才是自由的人、平等的人、有各种人权的人。
今天的西方和中国都很强调“个人权利”,这一社会观念就是通过上述途径产生的人际关系规范的一个内容。一个单独生活的人,是不存在“个人权利”这个概念的;而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只有在他的某项“权利”得到了当时社会规范的认可,得到别人乃至社会承认时,他才真正具有了这一权利。而且,他人也不会白白承认你的权利,他人一定要从“承认你的权利”这样一种行为模式和观念中得到好处,这种好处当然不是从一时一地而言的,而是从整体的、长远的角度去看的。如果有一天张三加班时发现伙伴的钱包不小心留在抽屉里,他会承认并尊重伙伴的财产权,第二天把钱包还给伙伴。可是,如果张三到一个很偏远的小城旅游时在一个绝对无人处拾到一个钱包,按照人性的平均道德程度,他不一定会像还同伴钱包一样还这只钱包,也就是说他不一定承认并尊重失主的财产权。其实,前面他在承认并尊重同伴财产权的时候,是有着想法的:第一,同伴可能会发现;第二,归还钱包会使他与同伴的关系变得更好。但是,对于偏远小城的钱包,他就没有这些考虑。而一个社会要让大家普遍地互相承认对方的权利,加强法律的执行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把人们之间在生产生活方面的关系,编织得越来越稠密;或者反过来说,只有人们之间在生产生活方面的关系,编织得越来越稠密,人们才会越来越强烈地普遍要求互相承认对方的权利。
上述夫妻关系的发展顺序是这样:初期的夫妻生活→ 妻子逐渐学会尊重老公的意愿,把老公看成是一个自由平等的人,不能不尊重老公,不能打骂老公,要对老公温言款语→ 产生了甜蜜的夫妻生活→ 进一步强化上述行为模式、观念,使之逐步变成一种条件反射→夫妻生活更为甜蜜 →继续正向循环。
历史的发展顺序是这样:初期的工商业的合作,以及由此带来的共同的社会生活→人们逐渐学会把他人看作是自由平等的,学会把他人的某些行为和利益作为他人的权利加以承认和尊重,并用自愿平等、商品交换和公平的方式处理与他人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些初步的专属于工商业生产生活的社会关系模式和社会规范→产生了更丰富的工商业成果,更令人愉快的社会生活→进一步强化上述行为模式、观念以及社会规范,纠正与其抵触的观念和社会规范→更丰富的工商业成果,更令人愉快的社会生活→ 继续正向循环。
在今天的西方国家,组织社会的基本的规范原则是同时有着若干条,比如:商品经济的关系、言论自由、集会权、私有财产、民主体制、高税收、高福利,这些人际关系的规范在西方社会获得建立,成为人们的共识,经历了反反复复、艰难曲折的几百年的历史。
注释
1.汤普逊,《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北京:商务出版社,1996,632页。
2.Jackson J.Spielvogel,《Western Civilization》Third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97,550页。
3.Donald Kagan/Steven Ozment/Frank M..Turner, 《The Western Heritage》 Third Edition, Macmillan Publishing Company,1983,461页。
4.Jackson J.Spielvogel,《Western Civilization》Third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97,529页。
5.伯恩斯,《世界文明史·第二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259页。
6.伯恩斯,《世界文明史·第二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260页。
7.转引自 黄仁宇,《资本主义与21世纪》,北京:三联书店,1997,212页。
8.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233页。
9.转引自 《中国哲学史教学资料选辑》,中华书局,1982,302页。
10.黄仁宇,《资本主义与21世纪》,北京:三联书店,1997,228页。
11.埃利亚斯,《文明的进程》,第二卷,北京:三联书店,1999,182页。
12.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83页。
13.转引自 钱乘旦/ 陈晓律,《在传统与变革之间》,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62~63页 。
14.同上,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