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资本主义在中世纪的西欧而非中国得到较为顺利的发展

————“资本主义如何在欧洲产生”之六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319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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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群 (进入专栏)  

在任何地方,只要物质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一定会出现手工业和商业活动、以及相应的从业人员。然而工商业生产与农业生产不同,它是一种人群合作的生产方式;要想合作得好,就要有一整套关于分工、协作、工作内容、利益分配、合作各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等等的规范。这些规范,从经济意义上的等价交换、以统一的货币为经济合作媒介,到政治意义上的明确的所有权、专利保护等,一直到社会道德意义上对这些规范的肯定,它们有一个由窄到宽、由浅到深的层次分布。这些规范在一个社会体中,确立得越宽越深,就越有利于促进该社会体工商业的整体发展。我把这些规范称为“专属于工商业的社会规范”。

任何社会都会或多或少地出现工商业这种生产方式。但是,有利于促进工商业整体收益的“专属于工商业的社会规范”,在各社会体中,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所确立的范围和程度是不同的。这种规范所确立的范围和程度不同,则会对工商业生产的发展起不同的作用。

中世纪欧洲的城市工商业者,有着自己的经济利益,有着自己的社会力量,有着自己的生产生活规范;但是,在当时的社会中,他们的经济利益是没有保障的,他们的社会力量是弱小的,他们的生产生活规范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当时,在政治力量上占优势地位的仍然是坐寇性质的国王、贵族、领主、教会们,他们既要控制城市工商业者们的发展,又要利用城市工商业者们的发展。而城市工商业者们,在遇到被控制时,就要尽力反抗;遇到被利用时,就更是尽力地发展自身。但分散的封建式政治状态总体上有利于欧洲城市工商业的发展。

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欧洲城市工商业们,逐渐扩张着自己的经济利益,壮大着自己的社会力量,把专属于自身的社会规范向更宽更深的层次上确立——从经济层面,到政治层面,到意识形态、道德观念层面。把愈来愈多的人网聚到这种社会规范之中,愈来愈多的人按照这种社会规范组织了起来。

如果说上文谈的是资本主义的胚胎如何在欧洲社会的母体中长大,那么,本文谈的则是:这个胚胎是如何同母体中的其他因素发生着关系。虽然欧洲母体中的很多因素在阻碍、甚至试图扼杀这个胚胎,但也有很多因素在支持和促进它的生长,而且促进性因素的力量在总体上大于阻碍性因素的力量。而中国的情况则是:在鸦片战争之前,资本主义的最初形态——工商业者的经济活动,虽然在中华大地上有所发展,但却被中国母体——大一统的官僚帝国——紧紧压抑住,很难壮大成形;在这一点上,和罗马帝国十分相似。只是到了鸦片战争以后,清朝的统治者们才有了这种意识:资本主义可以不要,但资本主义带来的工商业生产成果却十分诱人;为了得到这一成果,清政府实行变法,工商业者们这才终于发现自己的生存环境变好了。

一、城市工商业者争取自身权益的斗争

欧洲中世纪城市的发展,和当时占控制地位的政治力量——国王、贵族、领主——发生了直接的冲突。

城市的兴起总是在一定的封建领主管辖范围之内,无论是教会领主还是世俗领主,他们总是将城市视为自己的所属物,像对待庄园、乡村一样对其进行控制和管理,即行使领主权。领主权的内容颇有无所不包的味道,包括:征发劳役,征收各种实物及货币的权利,征发兵役,征收市场税,拥有对某些产品的专卖权,拥有高级或低级的司法权,等等。简单说,领主们力图像对待自己的隶农们一样,对市民们进行压迫压榨。

但是,城市毕竟不等于庄园,城市有着自己的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领主对他们进行压迫压榨,依赖的基础归根到底是暴力;而面对领主,市民们想扩大自己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所能依赖的,归根到底也是暴力。

城市居民由于长期的聚居、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生活经验,形成了一种强烈的共同意识,他们作为一个整体,向领主要求越来越大的自主权、自治权。他们总是先用和平的方式争取,如果不行,就使用武力。他们的口号是:“如属可能的话以和平手段争取,必要的话就使用暴力争取。”他们非常清楚,城市独立性越大,对城市的发展就越有利。

斗争在欧洲各地的进展情况是不同的。

在意大利,自11世纪以来,由于各种政治力量的斗争十分复杂,领主与领主,德意志皇帝与意大利地方诸侯,德意志皇帝与罗马教皇之间,矛盾重重;同时,意大利的商业又一直比较发达,商业城市的力量很强。因此,城市获得了很大程度的独立自主,其中的一些城市——比如威尼斯和热那亚——取得了完全的独立,成为城市国家。

在法国,在11、12世纪时,城市争取自主权的斗争十分激烈。有时是和平的抗议、反对,有时是半和平半暴力的抵制、违抗,有时是暴力斗争。最终都和领主、国王达成了某种协议,城市成立公社,或取得不同程度的自主权利。最出名的是琅城的斗争。琅城的主教作为该地的封建主,一直在千方百计地勒索市民的钱财,有时甚至公开抢劫。市民一直和主教进行着斗争,1108年主教和城市达成协议,城市交纳一大笔款项后可以成立城市公社。但不久后主教就反悔了。1112年,主教密谋消灭公社,而且由法国国王宣布废止琅城公社。市民们愤怒了,他们拿起剑、斧、弓箭、木棍、矛枪等,呼喊着“公社”“公社”,冲进主教的住处,杀死了主教。虽然主教的军队将市民们的反抗暂时镇压下去,但市民的斗争一直没有停止,最终在1128年得到领主和国王的承认,成立了公社。

在英国,城市也一直在进行着斗争,最后的结果,一般都是城市向领主或国王定期交纳一定数额的固定款项,而由国王赐予城市特许证书,给予城市一定的财政权、司法权等。

在德国,城市争取自主权大多采取暴力的形式,最终都取得了一定的自主权,有些还成为完全的自治城市。马基雅弗利在《君王论》中说:“德国的城市是绝对的自由,它们只有很少的乡土环绕着,它们要服从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时就服从他,要不服从就不服从,也不害怕他或其他在旁的封建领主。它们如此这般的设防,任何人都知道要征服它们,必是相当麻烦而困难的事。它们都有必要的堡垒与壕沟,足够的炮兵,并且在库房里经常储藏足够一年的食物、饮料和燃料。”9

总体而言,有少数城市获得了完全的自治权,比如意大利的一些城市和汉撒同盟的一些城市;有少数城市则仍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领主或国王的控制;但大多数城市,则是向领主、国王定期交纳固定的金额,换得自己很大程度上的贸易权、财政权、司法权、市政管理权,等等。

国王或贵族给予城市以自主权,往往以城市宪章的形式颁布。城市宪章对于城市来说,是一份极重要的文件。市政府会把它里三层、外三层地锁起来,严加看管。有的城市则把宪章内容镌刻在市政厅的墙壁上,有的城市则把它以金字写在大礼拜堂大门上。

获得了不同程度自主权的市民,不论是有钱的资产阶级、还是没钱的打工一族,他们所服从的社会规范,他们所处的法律地位,他们所从事的事业,不同于贵族骑士、不同于僧侣,也不同于隶农。他们被称为“第三等级”。

在中世纪欧洲,各个国家的国王都是互相独立的政治势力;教会是另一股政治势力;在一国内部,各个贵族领主们也都是有着很大独立性的政治势力;现在,城市也用不懈的或和平或暴力的斗争,使自己也成为一股有着很大独立性的政治势力。

这些政治势力之间,一会儿某国王与某国王联合对付教皇,一会儿某国王与某贵族联合对付另一国王,一会儿某国王与教皇联合对付本国的贵族,一会儿某贵族与某贵族联合对付某国王,一会儿某贵族与教皇联合对付某城市,一会儿某城市和某国王联合对付某贵族。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大家都在动态中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联盟,寻找自己的斗争对象。比如,法国国王对于各地诸侯领地范围内的城市,就积极支持它们争取自由的斗争,因为这会削弱各地诸侯的势力;但对于王室领地内的城市,就坚决打击它们图谋自主的努力。在英国,由于大量向法兰德斯出售羊毛,很多土地贵族也商品化了,于是,城市就和土地贵族们联合,向英国国王施压,迫使国王接受有利于商品生产的法案。在法国,城市则支持国王进行国家的统一大业,打击贵族,以建立有利于商品生产的统一的市场、货币、交通、税收体系。

中世纪欧洲的各个城市,之所以敢于进行争取自主权的斗争,并且能取得成果,是因为那时的欧洲,一系列国家并存,每个国家的军事力量并不那么强大;而且在每个国家内部又是分散割据的封建状态;还存在着教会的势力;再加上这么多政治势力之间存在着各种矛盾。这样,在和那些力图控制自己的政治力量的暴力较量中,工商业城市并不处于绝对劣势。

城市如此广泛的争取自主权的斗争,在罗马帝国是见不到的,在中国的历代王朝也是见不到的。因为在农业性大一统的官僚国家中,工商业者在政治上根本没有和统治集团进行较量的可能;中国历代王朝的抑商政策,执行起来从来都很顺利。如果真有哪个城市敢犯上作乱,寻求政治自主,皇帝可以很容易地调集几万或几十万大军,摆平这些不知天高地厚的市民。所以也没有什么工商业者做这种非分之想。他们能想能做的事情,就是如何与官家搞好关系,因为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把生意做下去。胡雪岩就是他们的理想。取得什么城市宪章纯属天方夜谈、痴人说梦。

我们之所以把那时的欧洲工商业城市看作是后来欧洲资本主义社会的胚胎,是因为在这个胚胎中包含了今后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要素。金观涛、唐若昕指出:“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结构的潜组织要素是商品资本和雇佣劳动,政治结构中的潜组织要素是市民组织,意识形态中的潜组织要素是人文主义和市民文化。这些潜组织要素有一个重要特点:它们只能出现在以城市为中心的地区,在城市中完成结合。”10显然,在欧洲特有的分散的封建政治状态下,城市容易取得独立性,而取得一定自治权的城市会十分有利于上述各潜组织要素的同时发展。

二、国王和贵族需要并扶持工商业的发展

市民们想不听贵族领主的话,想不听指挥自行其是,想少交捐税乃至不交捐税,贵族领主和国王们都是不高兴的。这是他们之间闹矛盾的地方。但是,贵族领主乃至各国国王又是需要城市工商业的,他们希望自己属地的城市工商业能得到尽量大的发展,因为这样上交给自己的财富就会越多。

和欧洲中世纪的贵族领主们不同,中国历代王朝或罗马帝国这些大一统官僚国家的各级官吏,对发展本地的工商业没什么兴趣。他们是皇帝的下属,保卫疆土,维持社会安定,才是他们的根本职责。至于工商业,皇帝采取的政策是两方面:大的行业(盐铁、粮食运输之类),由国家经营或直接控制;小的行业,限制其发展。对于皇帝的这些统一国策,没有几个官员会拿自己的政治生命开玩笑。皇帝的官员们当然也爱钱,这一点他们和贵族领主们是一样的,但他们必须首先保住乃至提高自己的官位,然后再进行或明或暗的贪污。

但欧洲中世纪的贵族领主们,才不考虑什么政策风险呢,因为他们只对国王承担兵役的义务;国王既不会对贵族进行财政拨款,也不会对贵族进行贪污方面的限制(对于这些贵族领主来说,因为他们不是官员,所以根本就不存在贪污这一法律概念)。

贵族领主所有的属地,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政治、经济单位,贵族领主们当然想获得更多的财富。自己属地上的城市工商业就是一棵摇钱树,摇下来的钱一部分归市民,另外的就归了自己,贵族领主们当然想这颗摇钱树能茁壮成长。从这颗树上摇下来的钱,不仅可以提高贵族领主的物质生活水平,更可以壮大自己的势力,扩张自己的地盘。否则,看着别的贵族因为有了又粗又大的摇钱树,日子过得越来越舒心,自己却清汤寡水,心里肯定不是滋味;更严重的是,这甚至会危险到自己的安危。所以那时法国的香宾伯爵因为拥有全欧洲最大的集市——香宾集市,受到无数贵族的艳羡;在香宾集市的鼎盛期,香宾伯爵的财富、势力、权威,可以和法国国王抗衡。

国王们想的,和贵族领主们也差不多。那时的欧洲国王们,一直是从各个贵族领主那里收不上什么税的。即使是王权相对较强的英国,国王要多收一点税,也要和各地贵族激烈较量一番,并一直受到贵族们的强烈抵制。所以,国王们也想自己直接控制的地盘上能有富裕的城市工商业,能有繁荣的集市。因为这样能壮大自己的势力,在和贵族、和教皇、和其他国王的较量和竞争中,取得优势。

总之,贵族领主们、国王们,都想在自己的地盘上发展工商业,都想从这些摇钱树上多得到一些钱财。为此,一方面,希望这些树能长大一些、粗一些,也就是创造的财富总量更大一些;另一方面,希望能多搜刮一些。(在这里,我们撇开市民反抗的情况)。

但这两个方面却像小孩子玩的翘翘板:搜刮得多了,树就长不大;搜刮得少了,树才会长得大。贵族国王们,为了玩好这个翘翘板,着实伤了不少脑筋。

商人们必须进行长途或短途的贩运,必须穿过一些贵族领主的领地,所有这些贵族诸侯们都会雁过拔毛,而且拔毛时还下手很重。这些捐税被称为:过境税、桥梁税、运货车税、河流税、渡头税、通行税、货物通行税、关税,等等。不仅如此,一个领主还常常迫使一个进行贩运的商人走这条路而不准走另外的路,为的要使这位商人向自己缴付交通税;或者当商人本来可以摆渡的时候,强制他通过一座桥。这种做法在当时有一个专有名称:“强制走路”。这种没有节制的搜刮,显然严重阻碍了商业的发展。而商业的摇钱树长不大,对各地的贵族领主也没有好处。逐渐地,欧洲各地的诸侯们把对过境货物征收的关税固定化,到12世纪,任意勒索的情况,除在德意志以外,在欧洲各地已基本消失。但过境关税的负担仍然很重,这种情况一直到中世纪末各个统一的专制国家出现,才得到缓和。

商人们不仅要被搜刮各种名目的买路钱,更会经常遭到拦路打劫。由于中世纪欧洲国王和政府的力量很小,所以没有一股力量去维持公共安全,抢劫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抢劫的人包括:贵族、骑士、没有仗可打的士兵、没有土地的人、因无法还债而到处流窜的人。因为路上的安全没有保证,所以商人们都必须配有武器,并结伴而行,富商们则会请一队保镖护送自己。对于商人们来说,每一次运货上路,都是一次历险。

这种情况,同样严重阻碍了商业的发展。各地贵族以及国王们慢慢认识到这一点,他们不仅逐渐停止了自己的抢劫行为,而且开始用武力来维持自己地区的道路治安。保留下来的很多中世纪文件,都表明很多城市和各地的很多贵族领主签订了合同,保卫道路上的安全。有些城市会专门付给某些地方的贵族一笔款项,而那些贵族们则在合同上发誓:他们将派人担任自己地区道路上的守望,一听到有人喊救命,就赶快前去救助。还有很多贵族自觉承担起维持一方道路安全的责任,哈布斯堡的公爵在13世纪时下令:本公爵领地上的各位大小贵族,必须保护通过他们境内的商人,在谁的地头上出了抢劫案,谁就要负责任。到了13世纪,对商人的保护已经成为欧洲各地普遍实行的政策。

集市更是各个贵族诸侯以及国王们眼中的香饽饽。贵族领主对自己地盘上的集市是倍加呵护的。“集市警卫队”维持着集市的秩序。对于前往市集的商人,贵族会颁发特别安全状,上面强调指出:对侵犯这些商人的人身和货物的罪行,将加以特重刑罚;同时给予这些商人们各种优惠:减低关税和通行税,给予售货的便利,设立特种法院来解决争执和协助收集债款。而且一种国际法也在慢慢被各地接受,那就是“商事法”,依此法律,外国商人在各地可受到同样的管理,而王公贵族们也力图公平地实行这项法律,为的是要引诱商人们常到自己的市场和市集来。

后来给集市商人的优待越来越大:赶集的商人在集市以外犯了罪或欠了债,别人不能对他进行报复性的处分,也不能在他赶集期间没收他的土地,在集市期间暂停诉讼和法律处分。特别是,在教会禁止收取利息的大气候下,集市期间暂停禁止取息放款的法规。

那时商人在集市上受到的优待,大概可以和今天外资在中国受到的优待相媲美。

那时最著名的香宾集市,吸引着欧洲各地大批的商人前往。香宾伯爵和欧洲很多地方的王公诸侯们签订协议,规定:凡是前往香宾集市的商人,在经过这些王公诸侯的地界时,减缴一大笔惯例通行税。这一协议对双方都有利:香宾伯爵以此增加了香宾集市的吸引力;与香宾伯爵签了协议的王公诸侯们则可以用这种优惠的关税,吸引商人们经过自己的境内去香宾。

因为香宾集市的卓越地位,香宾伯爵对前来的商人们的保护也更为有力。香宾伯爵制定政策:如果一位前来香宾的商人,在途中某地被当地的贵族骑士抢劫,那么将把该地的所有商人从香宾集市上赶出去,直到该地贵族给那位被抢的商人足够的补偿为止。由于香宾集市对于欧洲各地贵族领地上的商人都太重要了,所以没有多少贵族和国王愿意得罪香宾伯爵。

1284年,香宾的女继承人约尼嫁给了法国国王美男子腓力,这位法国国王得到了这颗垂涎已久的特大号摇钱树,就死劲地摇,他不断地增加对市集上商人们的捐税,令商人们不堪重负。于是,商人们开始离开香宾,转到其他集市。再后来,英法为了争夺另一块香饽饽——欧洲最著名的呢绒生产地法兰德斯,爆发了百年战争,使得与法兰德斯有着密切联系的香宾集市彻底衰落了。

三、为何“专属于工商业的社会规范”在中世纪欧洲与中国古代的命运迥然不同

任何一种规范化的行为模式,任何一种生产生活制度,对于奉行它们的人群来说,都是工具性的;这些人之所以接受奉行某一制度、某一行为模式,是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接受奉行这一制度、这一规范化的行为模式,比不接受要好。

诞生于欧洲的所谓资本主义,是一种处理人际关系的行为模式。作为一种生产及分配的制度,它以自己的方式,规定了人们的社会性行为。金钱交换、分工生产、公司制度、明晰所有权、信用体系、雇佣工人、股份制度、金融体系,这些所谓的资本主义的做法,其实都是一些规范,规定了人们在进行合作性生产时的行为和相互关系。而这些规范、这些制度,之所以能在欧洲得到由浅入深、由窄到宽、由简单到复杂、由被少数人奉行接受到扩展到多数人,仅仅是因为,它们能给人们带来各种好处——首先是、而且最重要的是物质生活上的好处。

在欧洲,这一规范、这一制度的奉行者、受益者,首先是中世纪的城市工商业者们,他们以一个个城市为单位,形成了自己的基本阵地。另一方面,那时社会上的强势集团——贵族领主以及国王们,也都需要工商业的不断发展。虽然双方在如何瓜分工商业果实上,有着激烈的矛盾和斗争,但是,在尽力发展工商业上,两者是一致的。

而要更多地创造出工商业的成果,就必须越来越多地创造出能够促进工商业发展的规范,并且大家都要遵守这些规范;正因如此,资本主义的规范和制度,才会在欧洲得到由浅入深、由窄到宽、由简单到复杂、由被少数人奉行接受到扩展到多数人,这样一种历史的发展。今天的西方,劳动人口的100%都是商品生产者;但在中世纪的欧洲,可能只有5%的劳动人口是商品生产者。但这些商品生产者为了扩张自身的利益,不断地把经济触角伸向各处,把越来越多的人吸纳到专属于自身的生产组织规范、社会关系准则中去。隶农们越来越多地进入城市从事工商业,而农村里的经济关系也在商品关系的冲击下发生着变化,由自给自足走向一定的商品化,资产阶级的社会地位越来越高,贵族领主们也或主动或被动地要按照商品关系办事。

那么,为什么中世纪欧洲的王公贵族们,不像罗马帝国或中国的皇帝那样,自己来经营某些大的行业,比如粮食运输或者盐铁生产,这样不是既可以由国家获得很大的利润,又可以对该行业保持有效的国家控制吗?

这是因为,由国家来进行某个重要行业的经营,需要一个必要前提,那就是:该国家能对某一很大的地域进行政治控制。当然,在政治控制的前提之下进行工商业的统一经营,其实已经不能被称作经营。因为,所谓经营,意味着每一个公司都在为自己的利润拼命努力,而当一个国家在经营一个行业、所有的公司都由国家直接管理时,已经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了,也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经营了。准确地说,应该是:国家在直接从事某一行业的运转。

在中世纪欧洲,没有一个国王,能像罗马帝国或中国历史上的皇帝那样,对某一很大的地域进行统一的政治控制。没有一个王公贵族的命令,能在很大的地域内畅行无阻。而手工业、特别是商业的经营,却往往需要在很大的地域内进行。所以,由一个国家来进行某一行业的运转,是不可能的。这样,王公贵族们只有两个选择:一是自己不从事工商业,由那些商人们去做,让他们去到四面八方,去贩运、去对付抢劫、去和别人讨价还价、去一分一分地赚辛苦钱,自己只管收税;二是自己亲自从事工商业,当时也确实有很多贵族投资工商业,或者和商人合股,从事工商业;而一旦做起生意来,往往就要到别人的地头上去,自己的行政命令就不管用了,就必须按照商品交换的原则办事;同时还会有很多来自其他国家、其他领地的商人到自己的地盘上来,和他们做生意也要按照商品交换的原则办事。

到了中世纪末期,各个统一的民族国家出现了,在自己的国内有了很大权利的国王们,比如英国国王、法国国王、西班牙国王,就试图自己来统一“经营”某些行业了,这就是重商主义。遗憾的是,这些国王所统治的地盘还是不够大,只相当于以前罗马帝国的一个行省。各国之间还是要发生各种商品来往,在这种情况下非要实行重商主义,只会严重阻碍本国工商业的发展,从而严重影响本国国力的强大,使本国在和其他国家的竞争较量中处于下风,这是各国国王绝对不能接受的。因此,各国国王很快不约而同地放弃了重商主义,而给予工商业者们更大的自主权。亚当·斯密的自由经济理论从而大行其道,得到广泛接受;而类似“计划经济”的理论则一直没有在西方得到普遍呼应。

任何社会体,在物质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出现商品经济、出现工商业;罗马帝国如此,中世纪欧洲如此,古代中国同样如此。

在唐代的中国,贸易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到了宋朝,通衢大道上的店铺已经鳞次栉比。那时,私有经济大步发展并逐渐超过了官办商业的规模。批发商或掮客云集一地,将当地盛产的农产品或手工制品专卖给行销商,后者包括大专卖商及行商小贩,通常以各地的网络状客栈为中转处行销各地。而且当时行会也产生了,比较重要的行会通常从事谷物、盐、茶叶、丝等基本商品的买卖活动或开办钱庄。同时,铸币数量大增,货币在贸易和国家财政中的重要性也在提高,纸币和票据均已出现,从宋朝以降,商业收入成为历代王朝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

到了明代,商业的发展比以往更进一步。当时徽商遍布天下,他们从事各种生意,如贩卖景德镇的瓷器、各地的茶叶、丝绸、食盐、木材以及食品等等。而景德镇制造瓷器的工人达十万左右,而且大多采取雇佣劳动的形式,产品不仅行销全国,而且出口海外。苏州则成为国内商业、金融业和纺织、染色业的中心,附近的松江地区则是棉纺织业的中心。当时也出现了多个行会,它们在北京等都市中均设有会馆。明代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清朝一直得到保持。

但是,虽然中国古代和欧洲中世纪一样,工商业已有了一定发展;却难以像欧洲中世纪那样,得到普及化的、独立化的发展;难以突破坐寇性质的国家机器的控制;而“专属于工商业的社会规范”也难以获得由浅入深、由窄到宽、由简单到复杂、由经济层面到政治和社会道德层面的发展。造成这种差别的主要原因是:欧洲中世纪的坐寇们是分散的、互相之间不断斗争的,而中国古代在大部分时间里,却只有一个大坐寇。

在国家机器和工商业发展的关系上,中世纪欧洲和古代中国有着很大的相似性。两者对工商业都在社会观念上予以贬斥;两者都担心工商业的发展会动摇原来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理念、道德原则;两者都会极力盘剥工商业的成果。

但两者又有很大的区别。

第一,中世纪欧洲的城市,能够和国王贵族们进行军事斗争,从而为自己争得一定的自治权;而古代中国的工商业者们不可能和政府进行武装斗争,所以也没有什么自治权可言。像中世纪欧洲那样,在贵族们势力薄弱的地方逐渐形成城市,这在中国是不可能的。在古代中国,政府力量无处不在。所以古代中国的城市,都是各地的政府衙门的所在地,工商业也大都就在这些地方发展起来,从一开始就受到政府的直接控制。费正清对此分析说:“商人受制于官府,他们或者寻求官吏的保护,或者自己捐买功名,因而中国的(古代)商人更像政府专卖事业的税吏而非具有冒险精神和事业心的投资者。”

第二,中世纪欧洲的国王贵族们,为了和其他政治势力进行不停的竞争、斗争、较量,就要不断提高自身实力,发展工商业就是其中最重要的途径之一,这使得国王贵族们会鼓励自己辖区内工商业的发展。而中国历代王朝的官僚统治集团,却不觉得尽力发展工商业对自己有多大好处。拿12世纪的宋代皇帝和同时期的法国国王比,由于所处的外部环境不同,前者会觉得没什么发展工商业的必要,而后者则觉得很有必要。中国历史上,固然不乏强大的外敌,但主要是北方的游牧民族,他们没有一个是在生产生活的发展水平上高于汉族的,更没有哪个外敌是因为工商业发达而力量强大的。汉族的统治者只想着修城墙、调军队,去防御他们。而发展工商业只会带来对几千年来农业文明的秩序的冲击,给统治者对社会的管理增加难度。因此,中国的统治者一般不会去主动鼓励工商业的发展,而只是允许它一定程度的发展。费正清在分析清朝政府时说:“国家的正统思想并不强调经济发展,也不注重积累新的财富,······丝毫没有通过出口来增加国家财富的商业意识,······中国自视为一个相对自给自足的经济实体,国内外的贸易未受到官方的鼓励,······中华帝国由于缺乏发展外贸和革新技术的动力,政府亦随时准备对任何新兴高利润商业事业实行垄断或课以重税,因此英国工业化时期的那种开拓精神就不可能在中国出现。”这种态度的不同还表现在对外殖民上。

中世纪末期的各个欧洲国家都在极力对外殖民拓展。但中国虽然在明朝就已经有了足够的技术和实力进行远海航行,郑和就曾远渡重洋;但当时的中国政府从未想过对外殖民,也未想过发展对外国的商业,反而采取闭关锁国的政策,意思是守住我这个“天朝大国”就足够满足了。

正是这种政治结构状态的不同,导致了工商业发展在两种农业文明中的不同命运。

下面的这段话是我前面一篇文章中的,为了论说的完整性,我又把它贴到这里。

为什么资本主义在中国古代发展得比较迟缓?中国历史上没有一个较长时期的“狭义的封建社会”是一个重要原因。

今天当我们回头看待这段历史时,可以说:中世纪欧洲多政治中心的并存,导致争斗、武装冲突、暴力事件、大小战争不断;而古代中国那种大一统的政治局面,则会使得全社会起码在王朝统治的稳定期内,十分和平。因此费正清说:“对于这一时期的中国人而言,政治与社会的高度稳定,总归要比同时期欧洲所经历的生活、思想动荡更为可取些吧。”也就是说,一个今天的中国人,可能会羡慕今日西方富裕的物质生活;但一个汉朝或唐朝的中国人,则会庆幸自己生在中国而非欧洲。相比于战乱不断的中世纪欧洲,同时代的中国可算是国泰民安。古代中国之所以能创造出灿烂的社会文明成果,长期大一统的政治局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可是,历史的逻辑还有另一面,那就是:对于无时无刻不在寻求生长的工商业来说,它欢迎坐寇性统治集团组织涣散,因为那将有利于自己的发展;因此,中世纪欧洲多政治中心并存,对于资本主义的产生十分有利;而中国封建时代(广义的)长期大一统的政治状态,则抑止了资本主义的发展。所以哈耶克说:“就欧洲文明在中世纪晚期的复兴而言,可以说资本主义扩张的起源和产生的理由,是得益于政治上的无政府状态。不是在更为强大的政治统治下,而是在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德国南部和低地国家的城市里,最后是在治理宽松的英格兰,近代的产业制度才得到了发展。” 诺斯是作为一位制度经济学家而为我们所熟悉,但他还是新经济史学派的代表人物,该学派提出的对“西方的兴起”著名的解释框架,正揭示了中世纪欧洲狭义的封建状况和资本主义兴起的关系。该学派认为:在许多权力中心并存的中世纪欧洲,各个统治者都把发展经济以获得强大的税源从而获得强大军队放在首位,但是经济的发展本身依赖于充分的财产权利的发展和自由市场。结果,国与国之间的竞争逼迫不情愿的统治者限制自身的权力,于是有限政府和多元社会慢慢地出现了,财产权和市场经济逐渐发展起来。而中国在清末以前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天朝大国”,缺乏国与国之间在经济发展上的竞争态势,所以一直对国内的工商业发展持压抑姿态,这种情况直到鸦片战争以后才发生改变。

欧洲的工商业在罗马帝国时代,就已有了一定的发展,然而罗马帝国的政治结构,就像中国历代王朝的政治结构一样,成功地抑制了它;但从来就没有停止过生长的工商业,却在欧洲的中世纪找到了空隙。它像一棵棵小草,在罗马帝国的整块巨石之下难以成长;但在中世纪,巨石破碎了,覆盖在遍地小草之上的,是一堆堆大小不等的乱石,小草们终于找到了生长的空间,它们甚至和那些乱石结成了某种互利关系。于是,小草们开始慢慢长大,并且侵蚀改造着乱石;几百年过去了,外人再看欧洲时,已经见不到石头了,见到的,是满目的青翠草原。

是不是说:假如中华帝国永远不受到外界强大文明的持续性挑战,是否就永远不会发展出资本主义?这实在是个难以回答的问题。反正相比较于欧洲中世纪那种分散的政治状态,资本主义要在古代中国大一统政治格局中生长出来,肯定困难得多。

到了19世纪,中国的统治者终于碰到了因工商业发达而力量强横的外敌,那时慈禧太后所面对的国际环境,和中世纪时法国国王所面对的外部形势,就有了几分相似。清朝与西方列强(加上日本)自鸦片战争以来进行了6次战争,连战连败,特别是甲午战争的失败,给了清政府很大的刺激。清政府终于感到了改变经济政策以发展工商业的必要,感到了发展工商业的好处。用当时一篇得到朝廷首肯并转发,从而流传甚广的奏章的话来说是:“今日即孔孟复生,舍富强外亦无治国之道,而舍仿行西法一途,更无致富强之术。”至于发展工商业会冲击原有的社会秩序、会冲击传统的社会道德,会给社会管理增加难度,清政府已经顾不了那么多了。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推动工商业发展的举动,特别是在1904年初接连颁布《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可以说,这些是中国近代史上最早的改革开放之举。

清政府的这些举措,和日本的明治维新、和18世纪初俄国彼得大帝的改革,是相似的,都是有着清醒世界眼光的政府的明智之举,他们都希望能使用一些商品经济的模式来发展本国经济。如果说欧洲中世纪的商品经济是自发产生的,是“自然受孕”,那么清政府则是试图用“人工授精”的方式来发展工商业。

汤因比认为,每个文明的发展史,都是不断迎接挑战、应对挑战的历史。清政府学习西方政策以发展中国的工商业,正是应对来自西方挑战的举动。来自工商业发达的西方的挑战不停止,中国发展工商业的国策就不会停止。

所以说,商品经济的规范和制度,只是人们谋取自身利益的一种工具。这套工具对世界各地的工商业生产者们有好处,对中世纪时欧洲的王公贵族们有好处,对清政府增强国力应对西方挑战也有好处。正因为它能给这么多人带来好处,所以,在欧洲乃至全世界,它才能从只被少数人奉行,扩展到被大多数人奉行。

四、商品关系的发展给欧洲社会结构带来的影响

第一,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层面上,展开着专业化分工与平等自愿合作的进程。

原来的欧洲,自给自足的庄园经济占了绝对优势地位,所以那时的欧洲人民在生产生活上的活动范围非常小,农民是庄园的人,而庄园是经济、政治、社会组织的复合体。一个隶农在经济上属于庄园,在政治上听从贵族领主,在生活保障上依赖于庄园。后来,工商业城市出现了,但工商业者们在生产生活上的活动范围同样非常小,对于一个欧洲中世纪的手工业者来说,他所属的“单位”,就是作坊和行会,其中行会对他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活上的影响更大。行会既是一个经济组织,又是一个政治组织、社会组织。一个手工业者在经济上属于行会,在政治上直接服从行会的领导(只在少数事情上才会和市政府发生关系),在生活保障上依赖于行会。这种情况之所以出现,是因为在那个时代,大范围的、充分的社会交往、融合、合作还没有发生,大范围的分工也没有出现。社会生活还是以一个个庄园、一个个行会等小单元的方式存在的。

但是,工商业按照自己的本性往前发展,必然要走向分工和协作。这首先是在经济意义上的。一个生产单位包揽了所有生产环节,一定不如只做其中少数几个环节,更有效率。当然,这需要分工后的各个生产单位之间保持有效的协作,分工和协作一定要同步发展。其次是在广泛的社会意义上的。一个社会单位包揽了所有社会功能,会造成这些社会功能之间的互相干扰,而且一定不如只做少数乃至一个功能,更有效率;当然,这也需要分工后的各个社会单位之间保持有效的合作,在承担着不同社会功能的社会单位之间,分工和合作也一定要同步发展。

在生产上互相分工的各个单位,它们之间是互相需要的关系,是互相平等的关系,协作时所遵循的是等价交换的原则。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功能上互相分工的各个单位,它们之间同样是互相需要的关系,在协作时所遵循的是自愿合作、互相协商的原则。

本来在力量上占优势地位的政治单位,开始时是不愿意和其他单位平等合作的,但它发现,如果对其他单位使用强力,会遭到其他单位各种形式的反对,而且会限制其他单位的发展,从而对自己不利;所以政治单位也就逐渐地把自己摆到和其他单位平等的地位上,在和其他单位合作时愿意遵循互相协商的原则。

所以,进行专业化的分工,进行平等自愿、互相协商的合作,是现代社会人际关系以及社会观念的实质。它由商品经济带来,并由经济生产领域,扩展到社会各个领域。

这样,商品经济的原则把越来越多的人吸纳进来,同时,分工与协作的结构,也在各个社会层面上发展着。这种发展趋势的最大好处,就是能提高该社会体的整体实力——首先是、而且最重要的是经济实力。正是因为这个好处,所以商品经济的原则、分工协作的社会结构,才能不断地在人群里扩展,才能逐渐地深入人心,才能令人们去改变各种千百年来习以为常、奉为神圣、对之充满感情的传统观念——这种改变往往是很艰难的。

涂尔干认为:“分工的来源就是人类持续不断地追求幸福的愿望,工作越是分化,产品就越多。······因为,人们似乎只有在占有更多财富的时候,才觉得更加幸福。······因此,人们当然会尽可能扩大分工的范围,努力去获得最大的利益。”

所以,今天西方的工商业组织,基本单位是一个个公司,但公司仅仅是一个经济单位。今天西方的一个工人,他只在经济上属于公司;而在政治上,他属于他所在的选区,属于他所加入或支持的政党,和公司没什么关系;在生活上,他和保险公司、和学校、和婚礼公司、和教堂发生种种关系,也和公司无关。所以说,今天的西方,是一个充分分工的社会,而且这种分工不仅仅是在经济意义上的,而是在社会的各个层面: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每一个层面都有专属这个层面的组织及其人员,只完成专属这个层面的功能。

上述分析决不局限于欧洲,中国也在其几千年发展中,有着同样的线索。今天中国的社会分工协作程度,当然比500年前高出许多倍;就是比20年前也高出很多——那时还是政府办企业、企业办社会呢。如前所述,互相分工的各个社会单位之间,应该以自愿平等、互相协商的原则进行合作。我想,今天绝大部分的中国人都会同意这样的观念:人们组织、结合在一起,形成国家,决不是被迫的,而是因为大家互相需要,以共同创造总体的社会文明;在社会中每一个人都要为文明的创造尽一份力,并以此获得一份属于自己的文明成果。

所以,政府官员既不是百姓的父母官,也不是“人民的仆人”,政府官员是政治性公务的从业人员,就像商业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新闻从业人员、国防从业人员一样。政府官员们用自己在政治领域的工作,为创造今天中国社会的文明尽一份力,然后取得自己的报酬。需要强调的是,因为政治从业人员也是分工协作社会中的一个环节,而在分工协作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关系是在自愿合作的基础上结成的;所以,就像工业产品的生产者要尽力使消费者满意一样,政治从业人员也要尽力让国民们满意;就像消费者要评价、检查、挑选、监督工业产品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一样,国民们也要评价、检查、挑选、监督政治从业人员所提供的政治工作的质量。

一个国家的政治从业人员和国民的关系,越是符合自愿分工协作的关系性质,就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安定长治久安,就越有利于社会总体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反之,就不利于长治久安,就不利于社会总体文明的创造。

第二,商品关系的发展扩大了人们社会交往、社会合作的范围;并要求在越来越大的地域和越来越多的人群中,实行统一的行为规范,建立统一的社会管理机构。

乡土社会中的人,是以村或庄园为单位互相隔绝的。是商品经济令人们摆脱了隔绝状态,使人们进入了范围越来越大的社会生活中去,认识了越来越多的人,和越来越多的人发生了各种关系,以至于把全世界人民都结合了起来。推动这一进程的根本动力是物质利益;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以提高每一个参与合作者的物质生活水平,是促使大家由互不认识到自愿结识进行合作性生产的最强大动力。

人们的社会合作交往范围越大、程度越深,就越需要统一性的标准、工具,还要有统一的秩序、法律、行为规范、管理机构。于是,统一的语言、货币、法律、道德规范、政府等就应运而生。

比如货币,中世纪欧洲有着几百种货币,后来发展到每个国家只有一种货币,再发展到今天统一为欧元,就是为了满足欧洲人民范围越来越大、程度越来越深的在生产生活各方面的合作交往的需要。比如政府,由中世纪时一个个互相独立的贵族领主的领地、一个个或多或少独立的城市,逐渐整合到中世纪末期的民族国家(资产阶级极为支持民族国家的建立),以至于今天出现欧盟。又比如商业法,在欧洲城市发展的早期,各城市的商业法都是不同的,但随着它们之间商业交往的增加,就出现了为各商业城市接受的唯一的商业法,今天的世贸组织更是有着统一规则的世界性的贸易组织。又比如破产法,今天各国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在一起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就是如何在各国之间协调统一破产法。

马克思说:“资产阶级日甚一日地消灭生产资料、财产和人口的分散状态。它使人口密集起来,使生产资料集中起来,······由此必然产生的后果就是政治的集中。各自独立的、几乎只有同盟关系的、各有不同利益、不同法律、不同政府、不同关税的各个地区,现在已经结合为一个拥有统一的政府、统一的法律、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和统一的关税的国家了。”

由以往的这些历史发展的轨迹,我们能不能大胆地说,随着全球范围内人们在生产生活各方面的合作交往的进展,今天全世界存在的几百种货币,会在两三百年后,统一为一种货币呢?会不会在两三百年以后,全世界的人不仅会使用自己地区的语言,而且都会使用一种共同的语言以进行全球性交往呢?会不会在一千年以后,联合国的权利比今天大一千倍,以至于今天的世界各国都听从联合国的统一管理呢?

以上所说的人们在生产生活各方面的合作交往的进展,以及社会分工协作的发展,都是从生产开始,蔓延到其他层面;从总体上说,这种分工协作乃至建立各种统一的秩序和规范,是出于每个人的自我利益而由每个人自觉自愿地投身其中的。它和通过强力建立起来的某种秩序和规范完全不同。秦始皇可以统一币制,统一度量衡,统一法律,但这些统一并没有对人们的实际生活带来多大的影响。中国自秦始皇以来直到清朝,还是一个乡土社会,人们之间还是互相隔膜、分离,没有什么来往和联系,更没有多少生产经济上的分工协作。所以直到清朝,中国人民在生产生活各方面的社会化合作交往的程度、以及社会化分工协作的程度,都是很低的。所以在中国古代,“政府实为居于半隔绝状态各乡村之上的一个相当小但是高度集权的机构。”(费正清语),我1988年到广州时,广州人没有多少会讲普通话。但是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使得广东和全国各地的交往空前增多,今天,广州人已没有多少不会讲普通话了。今天的一些中国学者在批判“英语霸权主义”,我想如果他们是广东人的话,他们也会批判“普通话霸权主义”——语言不过就是一种方便交往的工具,何必要把它放大到民族自尊心的高度?这些学者的民族自尊心真的如此强烈,乃至强烈到如此脆弱的地步?

欧洲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这样的历史:自愿平等的、分工协作的社会关系,从无到有、从浅到深、从小范围到大范围、从经济层面到社会各个层面,在不断扩张着;人们在生产生活各方面的社会化合作交往,在不断扩张着;越来越多的人,自愿接受某些统一的行为规范、法律、道德、社会管理机构。

这一线索的发展,从来就不是一帆风顺的。她必须给予人们利益,必须不断地把各种局部的、短期的利益整合进整体的、长期的利益之中,必须打破那些信奉暴力主义的人的阻碍,必须改变很多千百年来人们奉为神圣的、植根于农业文明以及原始人性的传统观念。她能不能做到这些,能在多长的时间内做到这些,决定了她在欧洲历史上的具体的时间进程。

在这一进程中,每一个欧洲人都必须重新塑造自己的观念;对于他们来说,改变自己和改变别人、改变自己和改变社会,一直都是在同步而又双向互动地进行着的。

欧洲社会的发展史是这样;中国历史的发展、世界历史的发展,同样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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