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政体或许是当今世界上最为普遍的政体模式,虽然有些国家并不标榜自己是共和国,但实际上采取的仍是共和政体,最典型的莫过于英国,诚如戈登•伍德所言:“在所有欧洲的君主制政体中,英国是最有共和精神的政体。孟德斯鸠说,英国是‘隐藏在君主制形势下的共和国’”。 然而,虽然共和政体是最普遍的政体模式,但每个国家的共和政体又各不相同,没有任何两个国家的政体模式是一模一样的,由此抛给我们的问题是:什么是共和政体?为什么当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共和政体模式?为什么不同国家的共和政体模式又各不相同呢?各不相同的政体模式为何又都可以称为共和政体呢?为了回答上述问题,下面先考察几位古典政体理论家对共和政体的相关论述。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政体(政府)的以一人为统治者,凡能照顾到全城邦人民利益的,通常就称为‘王制(君主政体)’。凡政体的以少数人,虽不止一人而又不是多数人,为统治者,则称‘贵族(贤能)政体’……末了一种,以群众为统治者而能照顾到全帮人民公益的,人们称它为‘共和政体’”。 在这些政体中,无论统治者是一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因为都能照顾到全邦共同的利益,所以都称为正宗政体,与之相对的是变态政体,即统治旨在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或平民群众的私利。“僭主政体为王制的变态;寡头政体为贵族政体的变态;平民政体为共和政体的变态。僭主政体以一人为治,凡所设施也以他个人的利益为依归;寡头(少数)政体以富户的利益为依归;平民政体则以穷人的利益为依归”。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政体才是共和政体呢?共和政体与它的变态形式平民政体之间有什么样的差别呢?亚里士多德认为:“寡头和平民政体的主要分别不在人数的为少为多。两者在原则上的分别应该为贫富的区别。”因此“修订寡头政体的定义为人数较少的富人控制了城邦的治权,相似地修订平民政体的定义为人数甚多的贫民控制着治权”。 所谓的共和政体,实际上就是寡头政体与平民政体的混合,兼顾了拥有财富的富人和自由出身的穷人,是财富与自由的混合,相对于只注重财富或自由的寡头政体或平民政体,共和政体由于比较持中,因此是一种优良政体。共和政体是混合政体,但并不意味着混合政体都是共和政体,因为如果混合的因素中除了财富(寡头)和自由(平民)外,尚包括才德,那么就是贵族政体的一种了,而不再是共和政体了。纯粹的贵族政体是品德最高尚的一些人的统治,但如果除了品德之外,同时还注意到财富和/或平民多数,也可以称为贵族政体。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城邦中品德高尚的人总是极少的,因此现实中贵族政体并不常见。君主政体虽是优良政体,但由于平等精神的普及,现实中也很难实现。僭主政体作为君主政体的变态形式,是最邪恶最不能接受的政体。故此,现实中最常见的是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更为优良的共和政体因为需要高超的折中平衡技术,亦很难持久建立。
西塞罗认为:“当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人手中时,我们称此人为君主,而这种国家的形式就是一个君主国。当最高权力由被挑选的公民掌握时,我们就说该国是由贵族统治。不过,当最高权力完全掌握在人民手中时,就出现了一个民众政府(因为人们是这样称呼的)”。 这三种政体虽然都可以忍受,但都不是完善的,“在君主制中,臣民在司法管理以及在审议上享有的份额太少;在贵族制中,群众很难有他们的那份自由,因为在权力上和审议共同福利上他们都完全被排除在外;当全部权力都在人民之手时,即使人民行使权力符合公正并有节制,由此产生的平等本身也是不平等的,因为它不允许有等级区别”。 不过这些不完善还不是最糟糕的,更糟糕的是这些政体都不稳定,容易“导致一个与它邻近的腐败形式。”君主制易腐化为僭主制,贵族制易腐化为寡头制,而民主政体易腐化为暴民的狂暴和为所欲为。 对于西塞罗来说,一种混合了上述三种优良政体的第四种政体最为可取,这种混合政体不但在各个阶层之间实现某种公平的权力分配,同时也有助于政体的稳定,这第四种政体即罗马共和制。 与亚里士多德不同,西塞罗的共和政体不是寡头政体与平民政体的混合,而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与平民政体的混合;此外,混合均衡的也不再是财富与自由,而是我们对君主的感情、贵族的智慧和民众的自由。 与亚里士多德相同的是,他们都强调共和政体是一种混合均衡政体。
马基雅维里对政体的分类基本上延续了西塞罗的传统,认为政体通常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不过这三种好的政体都短命,容易蜕变为自身的反面,“君主制易于蜕变为专制统治,贵族制易于蜕变成寡头制,民主制变得肆无忌惮,亦非难事。” 故而明智的立法者应该“在同一城邦内兼行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它们可以相互守卫”。 斯巴达将不同的角色赋予国王、贵族和庶民,使国家存续八百年之久,而梭伦在雅典推行民主制,结果使得雅典短命而终,罗马“虽然经历了从君主统治到贵族统治再到平民的统治……但它在授权于贵族时,未全然放弃君主制的品质;在授权于平民时,亦未攫尽贵族的权力。在这一混合体制下,它创建了一个完美的共和国” 与西塞罗稍有不同,马基雅维里开始在分权制衡的意义上来思考共和政体,他认为罗马共和制的完美肇始于平民与元老院的不和,而赋予护民官显赫的地位和威望,使其充当平民和元老院之间的仲裁者,阻止贵族的傲慢,可以维持权力的平衡。
上述三位思想家基本上都将共和政体视为一种混合政体,并由于这种政体混合了不同的要素,所以是一种优良政体。这种思想可以追溯到希罗多德,并为后世的思想家代代传诵。但是,到了中世纪后期,博丹开始挑战这种思想,博丹认可政体的三种基本类型,即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但是认为混合政体(共和政体)在理论上讲不通,因为主权不可能分割,如果主权由多个主体行使,必然造成彼此的纷争,直到回复到三种基本类型中的一种;此外,实践中也从来没有出现过混合政体,被上述思想家们当作混合政体代表的斯巴达、罗马和威尼斯,本质上是贵族政体,根本不是这些思想家所美化的混合政体。如果上述三国能够称为混合政体的话,那么几乎任何国家都可以称之为混合政体了。因此“当前还不存在一种混合民主制与贵族制的政体,更不存在混合三种政体的混合政体,以前也从来没有存在过,只有三种基本的政体模式”。 对于共和政体来讲,博丹的论述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自此以后的思想家,很少再在积极的意义上论述作为混合政体的共和政体了,而仅仅是在消极的意义上讨论共和政体,即共和政体是君主或专制政体的反面,并将共和政体趋同于民主政体。
孟德斯鸠认为:“政体有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一人依固定和确立的法单独执政的政体;专制政体也是一人单独执政的政体,但既无法律又无规则,全由他的个人意愿和喜怒无常的心情处置一切”。 对于共和政体,孟德斯鸠又进一步划分:“在共和国中,当全体人民掌握最高权力时便是民主政体,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时便是贵族政治”。 对于同为共和政体的贵族制和民主制,孟德斯鸠是有偏好的,在他看来,“贵族家庭应该尽可能置身于人民中间。贵族政治越接近民主政体越好,越接近君主政体则越不完善”。 之所以如此,乃因为不平等是贵族政治致乱的两个根源源:“一是治者与被治者之间的极端不平等;二是统治集团的成员之间的极端不平等”。 孟德斯鸠非常重视平等问题,他之所以赞民主政治而抑制贵族政治,就是因为民主政治最大程度地体现了平等精神。如上所述,孟德斯鸠不再在混合政体的意义上讨论共和政体,而是把共和政体当作一人执政的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的对立面,并将完美的共和政体等同于民主政体。虽然孟德斯鸠更倾媚英国的立宪君主制,但在孟德斯鸠的年代,平等精神、民主的意识已经处在大行其道的前夜,作为时代的预言者,孟德斯鸠已经感受到这股不可抵御的意识潮流即将到来。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简单的结论:第一,历史上的思想家对共和政体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彼此间的理解颇多差异。但传统上多将共和政体视为一种混合政体,以多元差异的存在为前提,即国王、贵族和平民的阶级差异。共和是不同阶级的共和,而非全体国民或某个阶级成员之间的共和,只是贵族成员之间或平民之间的联合不能称之为共和,而只能称之为贵族政体或平民政体。阶级差别是理解古典共和的一个关键点。第二,共和政体被认为是一种优良政体,因为它能折中平衡各个阶层的利益,并利用各个阶层所具有的不同美德来实现国家的良好治理。从权力的角度来看,共和政体实现了权力的分散配置,最高治权为多个主体分享,避免权力掌握在一个主体手中,从而造成对其他人的专制。因此,共和政体是一种自由政体,反对任何形式的专制,无论是一人专制、少数人专制还是多数人专制。第三,共和政体在现代早期发生了转型,被视为与君主或专制政体相对立的政体,是自由政体的象征。而由于平等精神的兴起和民主意识的勃发,民主逐渐成为主导意识形态,原来以阶级差别为基础的共和政体渐渐让位于强调平等精神的民主政体。
注释
[1] [美]戈登·伍德:《美国革命的激进主义》,傅国英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6页。
[2]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33页。
[3] 同上,第134页。
[4] 同上,第135页。
[5] 有关共和政体的论述,参见同上,第65、99、196、198-200、204-209、211页;有关贵族政体的论述,参见同上,第196-200页。
[6] 西塞罗:《国家篇 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6页。
[7] 同上,第36页。
[8] 同上,第37页。
[9] 同上,第38、42-43、53、87页。有关罗马共和制的发展及具体的制度设置,简单的介绍参见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9~116页。详细的介绍参见[意]马尔蒂诺:《罗马政制史》,薛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0] 西塞罗认为:“君主制吸引我们是由于我们对它们的感情,贵族制则由于它们的智慧,民众政府则由于它们的自由,所以,把它们比较比较,也难说哪种更受偏爱。”“这三种类型中没有任何单一类型是理想的,只有那种把三种好形式同等混合起来的政府形式才比任何单独的一种都更为优越。”参见西塞罗:《国家篇 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3、87页。
[11] 尼科洛·马基雅维里:《论李维》,冯克利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0页。
[12] 同上,第51页。
[13] 同上,第53页。
[14] [法]让·博丹:《主权论》,李卫海、钱俊文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7~168页。类似的表述参见第152页。
[15]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第14页。
[16] 同上,第15页。
[17] 同上,第22页。
[18] 同上,第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