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炳棣:籍贯观念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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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炳棣 (进入专栏)  

眷怀乡土本是人情之常,但直迄晚近,国人对乡土籍贯的观念,实较任何开化民族远为深厚。我国幅员之广,相当欧洲全洲,虽自秦以降已做到“书同文”的地步,但两千年来各地区间仍保有不同的风俗和方言。方言的不同是造成强烈乡土观念的主因之一。这是常识,无待赘述。

我国传统籍贯观念之特殊深厚,必有特殊的原因。特殊的原因有三:一、有关儒家“孝”的礼俗和法律;二、有关官吏籍贯限制的行政法;三、科举制度。分别略论如下:


甲 孝与籍贯


儒家最重视的孝,至东汉已渐成上层社会人士的准宗教。到了唐代,广义的孝所包括的对亲长养生送死的种种义务和仪节,更进一步正式编入法典,宋元明清莫不如此。就唐以后的法律而言,子孙奉养祖父母父母并不一定必在本籍。但自历代正史及方志中“独行”“孝行”“孝义”等传推测,典型的孝子却应该履行“父母在,不远游”和“安土重迁”这类古训,在祖宗坟墓所在的本籍躬自奉侍亲长。所以在礼俗上,孝的“养生”方面与籍贯往往发生密切的关系。

至于孝的“送死”方面,法律上对统治阶级规定甚严,原则上所有官员皆须回籍奔丧,在籍守制二十七个月。虽然自唐迄清皆不乏大员“夺情”实例,但时代愈晚,执行愈严,例外愈少。入仕之人须在原籍守制,至少在明清成为通例,偶有“夺情”,物议纷纷,足征礼俗对于丁忧一事较法律尤为严格。至于庶民,唐以后法律上仅有服丧二十七月的规定,并未明言庶民服丧必在原籍。大多数庶民既世代从事农耕,事实上服丧当在原籍。至于迫于衣食不得不去异乡营贩的庶民是否也一律在原籍服丧二十七月之久,史例缺乏,无法肯定。但另一方面,自东汉两晋以降,凡是为父母长期守墓,以及千里迎柩原籍归葬的人,正史及方志列传无不大事标榜,认为是至孝的典型。所以自礼俗及法律交互影响来看,广义的孝与籍贯问题,实有密切的关系。


乙 历代官吏籍贯禁限


与其他国家比较,我国传统行政法中特色之一,是对官吏铨选任用的籍贯禁限。地方官回避本籍原是纯地缘性的禁限,但往往与血缘性禁限同时并存,所以籍贯回避的意义与范围便变成非常广泛。这原本用意纯属消极防范性的行政法规,两千年来无形中促进深厚籍贯观念的养成。

秦汉一统帝国建立之后,中央政权为防止强大地方势力的抬头,逐渐通过了地方各级官员回避本籍的法令。西汉之世即有地方各级监官长吏不得任用本籍人的禁限,刺史不得用本州人,郡守国相不得用本郡人,县令、长、丞、尉不但不用本县人,而且不用本郡人。东汉中叶以后复有“不得对相监临法”及“三互法”。严耕望曾详考两汉刺史及郡国守相及地方官吏籍贯三千余条,对以上二法解释最为精到:

所谓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者,谓若甲州人有任乙州刺史者,则乙州人不得任甲州刺史,以免相互比周之弊也。至于“三互法”则又前律之引伸:譬之甲州人士有监临乙州,同时乙州人士有监临丙州者,则丙州人士不但不能监临乙州,且不能监临甲州;又若人有为甲州刺史而婚于乙州之女,则甲州人士亦不能任刺史于乙州;皆所以防止转互庇护也,郡县任官盖亦如此。

两汉对地方各级官吏任用不但有单层地缘的禁限,且有双层因血缘而及地缘的禁限,可谓备极周密。

东汉一统帝国崩溃的原因甚为复杂,以上一类禁令的本身无法防阻地方豪族及割据势力的兴起。经魏晋终南北朝之世,中央政权不得不对地方豪族拉拢容忍,两汉式地方官任用的地缘血缘禁限,大体无法施行。但另一方面,五胡乱华,北方沦陷,士族大批南渡,东晋和南朝纷纷设立侨州侨郡,南迁之北方士族“竞以姓望所出,邑里相矜”,于是地望成为他们门第的标帜,重谱牒,更不得不特重郡望。留在北方异族治下的汉人士族也无不如此。所以在长期南北对峙局面之下,衰弱的中央政权虽无法维持两汉型地方官吏任用的籍贯禁限,但当时特殊的政治与社会情况却大大增强了统治阶级对原籍或祖籍的观念。

隋未统一之前已开始企图削弱自汉季以来强大的地方势力。《隋书·文帝纪》:开皇三年(583)已有“刺史县令三年一迁,佐官四年一迁”之令;统一以后,于开皇十四年(594)又有“州县佐吏三年一代,不得重任”之令。《唐六典》:“汉氏县丞尉多以本郡人为之,三辅县则兼用它郡。及隋氏革选,尽用他郡人。”《通典》略同。关于这点,严耕望先生来函,曾作以下讨论:“按汉代之县丞尉亦例用他郡人,惟三辅可用本郡人,此注适得其反,盖误以掾史制度说丞尉也。自汉以来,丞尉即用他郡人,隋废掾史,保存丞尉,仍用他郡人。故此句末句不误,但谓始于隋则误耳。”

此外《唐六典》中另条:“州市令不得用本市内人,县市令不得用当县人。”《册府元龟》:“永秦〔应系永泰之误〕元年(765)七月诏,不许百姓任本贯州县官及本贯邻县官。京兆、河南府不在此限。”就现存法令鳞爪看来,隋、唐既重建一统之局,多少恢复了一些两汉对地方官任用的籍贯限制,至于此类禁限实施的程度,则尚有待详考。

两宋基本国策之一,是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统制,企图永远防止唐中叶以后藩镇割据局面的重演,因此两宋政府对官吏任用的籍贯禁限比隋、唐为严密。《宋会要稿》最早有关的记载是仁宗嘉祐三年(1058),“以右谏议大夫新知邓州周湛改知襄州,少府监新知襄州马寻改知邓州。湛,邓州人,奏乞对换其任也”。虽然文献中尚未找到更早回避的例子,上引一条很可能是根据北宋开国以来的旧例。南渡以后,此类回避原籍的法规一直不断地在执行。《宋会要稿》第六一卷中,地方官因避籍自动申请或被命对调的事例,共六七起。此外尚有因“避亲嫌”而对调之例甚多,其中亦不乏因血缘回避而牵涉到地缘回避的。大体看来,两宋之法,其范畴之广,视两汉已无多让。

元代吏治窳败,成宗大德(1303)亦有类似律令,惟仅及司吏:

江西行省准中书省咨,近据问民疾苦官呈,江西省咨,所辖路府州县司吏,即系土豪之家买嘱承充……本身为吏,兄弟子侄亲戚人等置于府州司县写发,上下交通,表里为奸……不肯出离乡土。……议得路府州县司吏,于本省管下地面内避贯迁转,各道廉访司书吏奏差避道迁调,……回避元籍,依准所议。

《大明会典》简明扼要,所收律例远较《宋会要》及《大清会典事例》为少。最重要者为洪武二十六年(1393)所定通例:“其应选官员人等,除僧道、阴阳、医士就除原籍,余俱各照例避贯铨注。”此外尚有特殊性的籍贯禁限,如“凡户部官,洪武二十六年奏准,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松人”。其用意为防范江南地主豪强舞弄钱粮事宜。再则籍贯回避因事因地制宜,亦不乏例外。如教官铨选,本省隔府即可,实因方言与教学关系甚大;广西等边远省份本省人虽不得充州县正官,但可任州县佐杂;嘉靖三十一年(1552)因北边吃紧,“题准边方州县等官,专用北人”。

降及清代,官员铨选之籍贯禁限粲然大备。仅就“本籍接壤回避”律例而言,即有以下极度周详的规定。顺治十二年(1655),“在京户部司官,刑部司官,回避各本省司分;户部福建司兼管直隶八府钱粮,直隶人亦应回避。在外督抚以下,杂职以上,均各回避本省。教职原系专用本省,止回避本府”。康熙四十年(1701),“五城兵马司正副指挥、吏目等官,顺天府人均令回避”。康熙四十二年,“候补候选知县各官,其原籍在现出之缺五百里以内者,均行回避”。乾隆七年(1742),“寄籍人员,凡寄籍、原籍地方,均令回避。〔原注〕:如浙江人寄籍顺天,则直隶浙江两省均应回避之类”。

此外尚有对河工、盐务人员的籍贯禁限,还有因血缘及特殊人事关系而牵连到籍贯限制的“亲族回避”、“师生回避”、“拣选人员回避”、“回避调补”种种事例。满洲及汉军人员任命的广义籍贯禁限,亦与汉人略同。

清代政府除极注重臣民正式登记的籍贯外,并于铨选之前辨别官员的方言。对官员籍贯禁限执行之严格,姑举以下一例:

〔乾隆〕四十二年(1777)谕:户部带领解饷官绍兴府通判张廷泰引见。听其所奏履历似绍兴语音,因加询问。据奏幼曾随父至绍兴居住数年,遂习其土音等语。此与浙人寄籍顺天者何异,而其言尚未必信然也。通判虽系闲曹,但以本籍人备官其地,于体制究为未合。张廷泰著交锺音〔福建巡抚〕于福建通判内调补。至于顺天大〔兴〕宛〔平〕二县,土著甚少,各省来京居住,积久遂尔占籍。从前曾令自行报明,改归本籍,其中或实系无家可归者,亦令呈明原籍某处,一体回避。……至顺天应试,则有审音御史,……皆宜悉心询察。

同年吏部议定极严格的投供人员呈报籍贯的手续,必须声明“祖籍”、“原籍”、“寄籍”或“入籍”的年月,并必须有同乡京官印结担保,并详议误报籍贯,本人和保人惩处的办法。

综观官吏铨选的籍贯禁限,前后有两千年以上的历史。其间中世数百年间,虽未见施行,但凡中央政权相当稳固,行政较上轨道的朝代,都大体或多或少地遵循两汉遗规。有清一代,此类禁限周详缜密,无以复加。中央政府既如此严格查对籍贯,一般官吏及有志上进的平民士子,对籍贯问题自不能没有高度的觉醒。


丙 科举制度与籍贯


我国制度之中对籍贯观念之形成影响最大的,莫如科举。科举制度成于唐,初盛于两宋,极盛于明清。自两宋起已为平民登进的主要途径。惟两宋之制,士子先经地方政府考选,保送到礼部,礼部考试及格,方为及第,故只有进士一项最高“学位”,与明清生员、举人、进士三级“学位”制不同,考试与府州县学校亦尚无全盘的联系。自明洪武二年(1369)诏天下各府州县皆置学校,每学皆有教官与生员额数。惟生员可参加乡试,中试者成举人,惟举人可参加会试,中试者成进士。科举与学校制度不但有了密切的联系,并且科举与学校全部根据地籍。

《大明会典》仅收洪武十七年(1384)一条试子籍贯登记的通则,各府、州、县生员乡试前必须各具“年甲、籍贯、三代”。该书内容简略,我们可以断言年甲、籍贯、三代的登记自童试始。清承明制,而条例大备。顺治二年(1645)即定“生童有籍贯假冒者,尽行褫革,仍将廪保惩黜;如祖父入籍在二十年以上,坟墓田宅俱有的据,方准入试”。顺天乡试,更特设审音御史。终清之世,执行甚严。南通张謇幼时误受塾师之诱,假报邻县籍贯入学,因此饱受三年的要挟欺诈,耗资千金,几至破家,最后不得不向学政自首,即系一例。明清科场条例中对籍贯的禁限,与行政法中对官吏铨选的籍贯禁限,作用相同,但其影响更大,深入全部社会的每一阶层。

科举制度对籍贯观念之养成,还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自五代北宋门第消融之后,科举成为一般平民名利之薮。登科的人不但可以奠定身家的经济基础,扬名显亲,而且可以援引提携惠及宗族桑梓。甚至州县之报荒减赋亦与一地人文之盛衰不无关系。所以近千年来,科第不但是个人单独追求的目标,而且是地方集体争竞的对象。

郡邑间对科第角逐的具体象征,至南宋中叶已很明显。现存文献中自淳熙十二年(1185)起,各地就开始捐田置产,筹办“贡士庄”或“兴贤庄”以补助本籍举子赴首都临安参加礼部考试。南宋末叶此种制度特盛于江西诸郡邑,亦有称作“青云庄”和“进士庄”的。湖南常德称为“乡贡过省庄”。明初因政府对各省赴京参加会试举子有正式补助,江南各地贡士庄之制暂趋消沉。但政府补助毕竟有限,所以自晚明直迄清末,府州县措备宾兴基金之制日益普遍。

再则永乐迁都北京之后,北京已开始有郡邑会馆。明中叶后,直迄清末,京师会馆日益增多,逐渐演变成为试馆,当然也是全国各地对科第集体竞争的象征之一。

此外,最晚自南宋起,若干地方已经开始在城区建立状元坊,以纪念当地科举杰出人物,并借以鼓舞后进有志之士。到了明代,这种最富于心理激励作用的牌坊日益普遍,而且决不限于纪念巍科人物。清代更甚,有些地方甚至将本籍以往进士一律入祠奉祀。广东四会即系一例:“宾兴崇祀祠在今绥江书院之东。……祠内子孙有登科申者,即其地竖旗杆。”科举居然变成广义地方宗教的一部分,则其对籍贯观念养成之影响的深而且巨,概可想见。

总之,我国传统的籍贯观念,在举世文明人种中确是一个特殊的观念。这种观念是由于两千年来礼教、文化、方言和特殊行政法规与制度长期交互影响之下,逐渐培养而成的。至于籍贯观念深强的程度,两千年间各个时代不会相同,而且很难衡量。不过单就行政法规与科举制度中所反映的种种社会现象而论,似乎时代愈晚,籍贯观念愈深,至清代登峰造极,民国以来才趋削弱。会馆制度的历史即可较具体证成此说。但凡一种观念发达到无可再强的时候,势必开始衰弱,籍贯观念也不例外。这一点可从会馆制度长期演变之中反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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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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