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对臣民、顺民、抑或刁民这些字眼较为熟悉,而对于公民这一概念认识模糊,只知道公民是取得某一国籍的人。至于与公民切切相关的权利、自由、民主、法治、财产、宪政、正义、平等、宽容、人格尊严等等意识淡薄得很,有的甚至全然不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公民这一概念被突显出来。理论界近年来对公民社会和公民精神的讨论形成了一个兴奋点。通过电视、报张杂志等一些新闻传布媒体,我们知道关于公民精神有这样一些关键词:道德、友爱、奉献、自觉、开放、创新。这些关键词无疑应该是公民精神的重要内涵,但如果说仅此而已,或将这些视为公民精神最为核心的东西,则是值得商榷的。
我们的研究讨论不能再停留在一般的传统的抽象的价值意义上,而应该把注意力和着重点转移到实证分析上,将公民社会理论引入到民主法治分析当中。从一定意义上讲,它是立足于与时俱进这一思想高度,对全球化公民社会研究浪潮和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一种积极回应。
当然,公民精神应该包含的东西很多,如上所述。本文只就民主和法治这一角度来谈公民精神问题。可以这么说,如果没有民主法治精神,那么我们塑造的公民精神就不是现代化的公民精神,而是古老的传统的臣民精神。民主和法治精神对公民精神之重要,是 “怎么宣传都不为过”的。一个没有民主和法治精神的公民,绝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因而也不可能是一个合格的市民。宪法修正案把政治文明即民主——人民当家作主和“法治国家”的目标写入宪法,可惜的是我们在关于公民教育的认识上,对宪法在这一划时代性的关注点上却没有更深刻的把握。我们应该做什么样的公民?毫无疑问,我们应该学做现代化国家的公民。一个高素质的公民当然不能随地吐痰,不能乱抛果皮纸屑,要在公共场所礼让老弱妇孺,要有奉献、友爱、创新等等精神,但这只是低要求,是任何时代的人都应该有的基本修养,并不能成为现代公民的本质。相比之下,让公民懂得现代国家的本质是什么,清楚权利和权力的界限,弄明白什么是市场经济,什么是宪法,什么是司法独立,什么是权力制衡,什么是宪政民主,什么是选举民主等等,显得更为重要。这些关键词,是否应该成为公民精神的应有之义呢?从这个层次上说,我们应该讨论的问题不是千古不变的空乏的口号,而是如何站在时代的前列与时俱进,以宪法为归依去唤起公民的自觉。
不言而喻,当前的权力腐败是公民精神培育和建设的最大拦路虎。有学者指出,权力腐败中的不正当占有公共资源为个人享用,包括贪污行为、挪用公款行为、侵占财物行为等;行贿受贿,利用经济上的好处改变人们对于地位、职位、财产方面的判断和安排;偏离公共角色滥用职权,权钱交易,严重损毁政府形象;以亲疏之别、远近之别、上下之别、情感之别的私人关系决定公共关系的确立和维持,在公共权力机关的组成体系中,形成裙带网络;公共权力的家长制现象、集权现象、神秘化现象、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等官僚主义和特权主义所带来的渎职无能、擅离职守、抛弃责任、人浮于事、文山会海、任意决策、俘夸虚报、好大喜功、道德失范等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今的腐败带有行业垄断色彩,多发生在权力较大的经济管理部门和执法司法机关,主要手段是依托部门和行业权力进行勒卡索要。而这些立法腐败、执法腐败、司法腐败和行业腐败的特征是都集中在城市,而这些腐败者都是平日的 “好公民”,甚至是公民的“优秀代表”。这些公民的“领头羊”的政治腐败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反感并威胁着国家社会的稳定;经济上的腐败破坏着分配公平而阻碍着市场竞争;文化上的腐败引起社会道德的沦丧从而制约文明水准的提高;思想上的腐败腐蚀了人事制度的肌体,毁掉了一大批公务员。特别是,腐败是一种超法律的、反法律的行为,它动摇着国家权威的基石--法律权威。当今各国的公民建设,把权力者这一特殊公民管理得很到位,特别是把反权力腐败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刷新民智、扭转社会风气的重中之重。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民主法治的重要,民主法治不仅应该成为公民精神的核心,还应该成为社会生活的规范。提高公民素质,强化法治精神,才能为我们社会制度的创新提供强大的推动力。
那么,按照民主法治的要求,站在时代的高度,针对当今社会的实际,时下我们的公民精神的具体内涵应是什么?抑或公民们应坚持什么的精神原则呢?
一是人民当家作主即民主的原则。民主有实体民主和程序民主。所谓实体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所谓程序民主就是人民的选举。选举是有程序的,是一环套一环的具体而琐碎的政治行为,它是一种制度安排。人民当家作主,主要是当选举这个家作选举这个主。其实,民主从某一角度来说就是选举。如果选举不能付诸真正的实施或走了过场,人民的当家作主就是一句空话。官员与人民是一个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人民投票选了你,你就取得了执撑权力的合法性,你就有资格当 “公仆”了,当公务员了,为人民服务了,你就是人民的代理人或代言人了。这就是说:一个政体,无论设计得多么美妙,但除非主持这个政体的官员是由公民以有目共睹的对所有人一律公开而且公平的方式自由选出,否则,这个政体仍不能算是民主的。选举的办法可以多种多样,但是所有民主社会都具有相同的根本实质:凡是具备资格的公民,都有权参加投票,个人应得到保护以免投票时受到不应有的左右,票数应得到公开公正的点算。这一连串的政治活动就是人民群众严格意义上和真正意义上的当家作主。这也就是公民意识或公民精神顶顶重要的大事。
二是宪法至上原则。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李大钊在《国庆纪念》一文中指出: “间尝论之,宪法者自由之保证书,而须以国民之血印,始生效力者也”。“国民之血印”者,乃宪法是全国人民之同意并制订的根本大法,其权威至高无上。宪法至上,是相对人治社会的个人权力至上、政府和组织的权力至上而言的。在它面前,没有特殊的公民,任何党派、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其上,超越其外。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宪法的授予,政府是宪法的产物,宪法不是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应是市民精神的核心,宪法应是公务员这一公民精英群体乃至全体公民手中的政治“圣经”。当今之腐败,无非是权力至上使之然也,宪法精神及其原则的失落,是其根本缘由。遗憾的是,不少公民至今并不知宪法为何物。正如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副局长、法学家蔡定剑先生所言:“在走向法治的今天,普通法律已越来越深入大众生活,为广大群众所熟悉。……惟有宪法在现实生活中仍默默无闻,倍受冷落。从老百姓到高层领导,知道有一个宪法被称之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但更多的人恐怕不知道宪法是干什么的?宪法与普通老百姓有什么关系?宪法在社会中到底起什么作用?”(1)蔡先生的感喟是真切的也是沉痛的。今天,我们才知道,宪法不是一个政治文件,而是一个法律,应具有明确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宪法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就是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和政府不同机关之间的关系。它为政府权力设定界限,解决政府的权力分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的根本性和最高权威应该体现在它能为公民权利提供最后的保护手段,可以作为审判机关维护正义的最后依据。因此,打造新的公民精神,拥抱新的理念,舍宪法至上原则则无他途。
三是权力监控原则。这是塑造新的公民精神的关键。它是对国家公务员--这一特殊精英公民群体的最根本的行为规范和要求。法治的基本要求是限制和控制权力,法治不仅是以法律统治老百姓,更是以法律约束统治者。因为它基于这样一种认识论:人性中有一种幽暗势力,它是一种堕落趋势,一种罪恶潜能,并且与始俱来,根深蒂固,挥之不去。因为有了它,这个世界才有不完满和太多的遗憾。既然人性不可靠,权力在人手中便很容易泛滥成灾。于是,权力变成了一种极危险的东西。英国 19世纪晚期的大史学家阿克顿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所有使人类腐化堕落和道德败坏的因素中,权力是出现频率最多和最活跃的因素。”(2)他的千古名言是:“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3)
打造新的公民精神,我们不能空对空,仅从一般的道理上去议论。有学者指出:邓小平理论的最具特色的地方,就是它的理论联系实际和管用。当今公民精神的污染源就是权力的腐败,要撑起公民精神这一块理性的天空,我们必须对如下权力进行监控:第一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宪法是授权法,宪法的授权其本质是人民的授权;宪法又是分权法,所谓分权,是为了国家权力机关内部之间相互监督相互牵制。根据民主政治的原则,国家权力的过份集中到某一个部门或某一个人手中,那么这样的政府必然会走向专制。制约是以分权为基础的,没有分权就没有制约,制约就是恪守权力之边界。第二是对政党权力的监督。邓小平指出: “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历史时期这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4)“确认这个关于党的观念,就是确认党没有超乎人民群众之上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向人民群众实行恩赐、包办、强迫命令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在人民群众头上称王称霸的权力。”(5)基于这两个理由,就不能搞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以法代言,以权压法了。在我国,法制靠党的领导来建立,党能不能守法,全靠党的自律。党对法治建设认识好,则法治兴;党对法治轻视,则法治衰;党严格守法,则法治存;党不守法,则法治亡。这是中国法治过去和现在所证实了的,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悲喜之所在。历史一再告诉我们,对权力者这一特殊公民的监督与管理,制约他们的权力是最关键的一着棋,党风、民风之好转,关键在法治之风之盛行,倘若不在此处用功,反腐败只能治其表,培养新的公民精神也只能纸上谈兵。
四是权利保障原则。所谓权利,就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社会的一定承认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权利。法的产生是人类理性--权利意识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权利分配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我们可以说,法是为权利而产生而不是为义务而产生的,因为,只有权利才更符合人的需要和人的自然本性。至于对义务的自觉,不过是人类理性--节制美德的表现,义务是为权利而存在的。权利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文明的表征。没有权利作先导,难免会将人类社会引向灰暗。权利原则是法治的目的和宗旨,是最根本的原则。我们唱了一百多年的《国际歌》,实际上是一曲权利之歌。
五是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是国家权力分工的必然结果,它体现的是司法体制的独立性、权力的专有性。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体制和职能上的独立,它意味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和其他一切社会政治权力或社会组织的分离。它还包括裁判者的独立和中立,即法官在行使审判职能和制作司法文书方面只受法律和良知的拘束,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上级法院及同事的干预。法官只忠实于宪法,只服从于事实与正义。须知道,人们的司法救济是最后的救济,人们对政府信任与否的最后底线也在司法,倘若司法不独立不公正,人们就会与政府离心离德。打造新的公民精神,司法独立和公正是多么的重要!
民主和法治是公民精神所需要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法治必须与民主、宪政、共和权利、义务、平等、正义、宽容等等相互配合才能使公民社会得以健康发展而不致受到破坏。公民精神只有在健全的公民社会的深厚土壤上才能生长和发展。改革开放 20多年来,我们以市场经济为取向,以“小政府、大社会”为模式的社会改革,加速了公民社会的发展,从而使公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等公民意识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历史上,中国的现代化一波三折,九死一生,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培养出够格的现代化公民。揆诸中国的政治、法制史,刑法时代有几千年,民法和宪政法才刚刚起步,而我们知道,民主法治时代是宪政法起支配的时代,在这样一个时代,公民精神在这一领域里建设的重要性可想而知。把公民精神当作代表着一个时代的文化和品位的精神存在来看待,甚至当作整个国民之魂来看待,它无疑显示了精神文明建设的深谋远虑。惟其如此,我们应该着力把握好公民建设的重要的精神内涵--民主法治精神。
注释:
( 1)蔡定剑著:《关于什么是宪法》,见《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
( 2)、(3)均见阿克顿:《自由与权力》,候健、范亚峰译,第342页。
( 4)、(5)均见《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218页。
来源:世界与中国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