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曙光:中国经济体制变迁的历史脉络与内在逻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557 次 更新时间:2017-09-22 14:48

进入专题: 中国经济体制  

王曙光 (进入专栏)  

内容摘要:本文在对西方转型经济学进行系统反思的基础上,全面梳理了中国经济体制变迁的历史起点和条件,认为1978年左右开启的经济体制变迁,虽然基于对传统社会主义体制的系统反思与检视,但是这种反思与检视并不是对传统社会主义体制的一种颠覆式的抛弃,而在很大程度上承继了传统社会主义体制遗留下来的宝贵遗产,并加以适当的修正与创新,不能割裂式地理解这两个历史阶段。本文从八个方面系统梳理了中国经济体制变迁的内在逻辑和传统智慧,并对未来经济体制变迁的趋势做了探讨。

关键词:经济体制变迁  转型经济  历史逻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一、引言:对经济体制变迁的不同模式的反省


本文的主旨是探讨中国经济体制变迁的历史起点、变迁路径以及内在逻辑,并对中国经济体制变迁的路径和经验进行反省,对其成就和偏差进行探讨,以期寻找未来中国经济体制变迁的大致方向。首先值得说明的是,在本文中,我不用“经济转型”或“经济转轨”这个经济学界常用的术语,而用“经济体制变迁”或“经济体制改革”这个虽比较陈旧但更准确的术语。其原因在于,“经济转型”或“经济转轨”这个术语,弥漫着西方经济学以自身为中心的一种极不恰当的学术傲慢气息,它以自己为标准衡量一切其他体制,以自己为中心观察一切其他的社会经济形态。因此,“经济转型”或“经济转轨”这个词,与历史学研究中的“西方中心主义”在思维方式和逻辑体系以至于研究心态上是有内在的一致性的。近代以来,在整个科学界(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这种思维方式、逻辑体系和研究心态不是覆盖着所有领域的一种主流的、我们习以为常而不知反省的“意识形态”吗?诸如“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式的西方中心在主义话语体系,笼罩着整个学术界,在经济学界尤其如此,以至于我们已经深深陷入这种极不适当、极不客观和科学的话语体系而不自觉,这极大地妨碍了我们对现实和真理的探索。事实上,世界上所有的经济体,即使是最发达的经济体,它的经济体制亦不可能是达到一种完美境地的、静态的、一成不变的。因此,经济体制的变迁是无处不在的,不绝对存在哪一种经济体制必然向哪一种经济体制“转轨”的问题。在经济史上,国家干预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的消长在任何国家都存在着,且随着时间和社会经济结构的演变不断发生着嬗变,因此无论是国家干预主义还是经济自由主义,都不可能绝对化地被奉为永久的教条,而是应因时而变,因地而变,相机抉择,不可“刻舟求剑”式地采取教条主义的态度,盲目崇信某种思潮而将其定为一尊[2]。

实际上,在西方的所谓“转轨经济学”界,从来没有统一的共识,对经济体制变迁的激烈争议从来没有停止过。这些争议不应当被理解为仅仅是经济学家纯粹的理论思辨,而恰恰相反,在真实的经济体制变迁当中,不同路径选择确实极大地影响着变迁的绩效,影响着这个过程中不同交易主体的利益结构的变化。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渐进式变迁与激进式是其中的两个主要争议。虽然这两组概念的划分标准是有显著区别的——前者以制度变迁的主导者为标准,而后者以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为标准——但是,这两组概念其实指向同一个事实,即在执行强制性变迁的经济体中,其制度变迁往往以国家权力所有者为主导来推进的,其制度变迁的路径也往往带有激进式的特征;而在执行诱致性变迁的经济体中,其制度变迁往往以初级行动团体为主导来推进,其制度变迁路径也往往带有渐进性的特征。但是在现实中,完全也有可能出现另外一种不同的组合,即在国家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其推进模式有可能是渐进的,国家控制着制度变迁的节奏和速度,有意识地、有选择性地推进制度变迁策略,能够主动地决定何种制度需要快速推进,而何种制度需要缓行或变相执行;而在初级行动团体为主导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中,也有可能并不是和风细雨地推进,而是采取极其果断或迅猛的模式,从而使国家发生革命式的制度变迁。

在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变迁中,除了个别的国家之外,大部分国家采取了国家主导的激进模式,制度变迁的节奏很快,变革很迅猛,对社会经济的冲击也很大,从而导致社会经济在制度变迁的冲击之下,长期难以恢复正常状态,使社会摩擦成本极高,付出了比较惨重的代价。究其根源,并不是其目标函数发生了颠覆性的失误,而是其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存在严重的问题。这些国家在西方经济学家的引导之下,渴望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教条,以疾风暴雨式的制度变革,迅速实现整个国家经济体制的自由化、市场化和产权的私有化。所谓“震荡疗法”(shock therapy),是一种大爆炸式(big bang)的跳跃性的制度变迁方式,希望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大规模的整体性制度变革,也就是所谓“一步跨到市场经济”。大爆炸式的激进式制度变迁之所以往往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甚至在很长时期之后仍然很难难以恢复正常的经济增长,其原因是早期的过渡经济学往往忘记了“制度”这一变量的特殊性。制度实质上是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制约与合作的一种社会契约,因而制度变迁实际上是旧的契约的废止和新的契约的形成过程,而契约的重新设计、创新以及签订本身均需付出一定成本,比如在发生产权关系变革的制度变迁过程中,需要重新进行资产价值评估,重新以法律形式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制定新契约和保护新契约所花费的时间和费用,还有人们学习和适应新的规则和关于新体制的知识所耗费的各种成本。这些成本的存在,注定了制度变迁不可能是一个一蹴而就的、疾风暴雨式的瞬间的“历史事件”,而应该是一个“历史过程”。

我们需要深刻理解这个“历史过程”。具体来说,这个“历史过程”包含着经济主体的学习过程和知识更新过程(即政府、企业与居民为适应市场经济运作模式而必须逐渐获取和接受有关市场经济的理念和知识)、政府和立法机构的法律建构过程(即政府和立法机构对传统法律体系的修正以及建立新的法律架构和法律秩序,从而实现法律体系由传统计划体制向市场化体制的变迁)以及国家政治体制的完善过程。这些变迁都不可能在很难在短时间内迅速完成,而是必须经过较长时间的学习和适应才能奏效。这个“历史过程”注定是漫长而且艰辛的,驾驭这个“历史过程”,不仅需要路径设计上的前瞻性,而且需要极大的耐心和智慧,要在合适的拐点上积极推动制度变迁,而在制度变迁的时机未到时不盲目行动,这需要整个社会建立起一种协商的机制与关于制度变迁路径的共识,从而在每一个制度变迁时刻求得整个社会的最大利益公约数。


二、中国经济体制变迁的历史起点与基本条件


1978年左右开启的经济体制变迁,虽然基于对传统社会主义体制的系统反思与检视,但是这种反思与检视从总体来说,并不是对传统社会主义体制的一种颠覆式的抛弃,而在很大程度上承继了传统社会主义体制遗留下来的宝贵遗产,并加以适当的修正。这个检视、反思、承继、修正的历史过程,当然不是一个经过事先详密计划的具有“顶层设计”意味的自上而下的过程,而是一个在既已形成的历史条件的基础上,边修正、边探索、边实验、边创新、边试错、边学习的过程,也就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干中学”的过程。当我们梳理这个历史过程的时候,切勿把这个历史过程“断裂式”地看待,不要以为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对原有体制的彻底抛弃和彻底否定,不要想当然地认为经济体制改革不需要任何历史条件和历史积淀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成功,也不要简单地仅仅把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归结为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变迁的自然结果。历史是延续的,一些历史形成的制度元素和物质元素不可能不对未来的制度变迁起作用,有些看起来是后来制度变迁所造成的结果,实际上也许更多地受惠于先前已经形成的制度元素和物质元素,是这些“历史变量”的合乎逻辑的历史发展的结果。从历史的长期的互相联系的角度看问题,比仅仅从当下的、短期的、断裂式的角度看问题,要科学得多,客观得多,如此我们对历史变迁才会有更为全面的认识。

(一)农村基础设施与农村改革的物质条件准备。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农村开始起步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与巨大绩效,不仅为整个改革开放提供了巨大的物质资本,而且为改革开放奠定了群众舆论基础,使改革开放的效果在最初的十几年被广大农民所肯定,从而赢得了更为广泛的国民支持。农村改革之所以获得如此巨大的成功,当然与结束人民公社体制、改变农村激励机制、释放农民种粮积极性有直接关系,制度的变革使得农民获得了空前的经济自主权,其收益的分配机制也更为灵活,从而极大地激发了隐藏在农民中的创造潜能,改变了传统人民公社体制的一些弊端。但是不能简单地把农村改革视为对传统人民公社体制的抛弃和颠覆,恰恰相反,无论是从制度元素还是从物质元素上,农村改革都从传统人民公社体制中汲取了大量的“资源”,这些“资源”经过农村改革所提供的市场条件和激励机制的催化,释放出巨大的能量。从物质条件来说,农村改革受益于人民公社时期甚至更早的合作化时期所积累的大量物质要素,其中最主要的是农业基础设施的巨大改善。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政府运用极大的政治动员能力、国家控制力并借助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体制优势,对中国的农业基础设施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实现了农业基础设施的“改天换地”般的巨大变化。

农业机械化在50年代到70年代有了长足的进步,根据农业部提供的农业机械总动力的数据,1957年我国农业机械总动力分别为165万马力和12.1亿瓦,1978年则分别为15975万马力和1175亿瓦。1952年我国的排灌动力机械分别为12.8万马力和0.9亿瓦,1978年则分别为6557.5万马力和482.3亿瓦[3]。农业机械使用量在计划经济时期获得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如大中型拖拉机1952年全国共有1307台,1962年增至5.5万台,1978年有55.74万台;机动脱粒机1962年全国有1.5万台,1978年210.6万台[4]。在50年代到70年代整个计划经济期间,农田水利设施得到了巨大改善,广大农村地区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了人民公社的制度优势,对大江大河和各地的区域性的水利设施进行了大规模改造,平整农田,改善灌溉和防洪防旱条件,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这在中国数千年历史中都是极为罕见的,而这些农田水利设施的改善,无疑对于改革开放后的农业增长起到巨大的作用。农村中的机耕面积和有效灌溉面积在整个计划经济期间有了很大增长,1952年我国机耕面积为204万亩,1978年为61005万亩;有效灌溉面积1952年为29938万亩,1978年为67448万亩;1952年我国机电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重仅为1.6%,到1978年这一比重已经达到55.4%[5]。农业技术水平和农业技术投资在这个期间也有极大的增长。本书第二章有详尽的论述,本章不再赘述。总之,在整个计划经济期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农田水利改造以及技术水平的提升等,这些都为改革开放后的农业奇迹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这些贡献应该得到客观评价,其作用不容抹煞,不能被“故意”忽略。

(二)1949-1978年所准备的人力资本条件。人力资本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甚大,而人力资本的概念,应该包含教育、健康和生育等多方面维度。李玲教授在她的研究中正确地指出了改革开放前中国人力资本方面的巨大改善对改革开放后创造“中国奇迹”所起到的巨大作用:“新中国前三十年的一条重要经验在于寻找到一条依靠劳动密集投入的路径,保障全民健康、教育,提高劳动力素质,降低人口的死亡率和生育率。用最低的成本启动人力资本内生改善的机制是中国模式的重要特征,使得中国在改革开放前人均收入水平很低的情况下就能够拥有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人力资本禀赋,这为中国在改革开放后迅速地把握全球化的有利时机创造经济奇迹提供了内部动力。新中国成立后低成本高效率的人力资本的累积方式,不但为探索后续的经济奇迹的来源提供了重要线索,也创造了一种全新的人类发展模式”[6]。从健康方面来说,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健康事业取得巨大进步,很多流行性疾病如天花、霍乱、性病等得到彻底消除,而寄生虫病如血吸虫病和疟疾等得到大幅度削减。平均寿命从1949年的35岁增加到1980年代早期的70岁,婴儿死亡率从1950年约千分之二百五十减少到1981年的低于千分之五十,这些成就,都不但在发展中国家中遥遥领先,而且很多指标超过了中等发达国家,甚至接近某些发达国家水平。中国在70年代相对较低的生育率水平和社会成员的健康与教育水平联系紧密,婴儿死亡率和儿童死亡率明显低于相同经济水平和更高收入水平的发展中国家,这使得家庭减少了通过多生育子女来提高子女存活数量的激励,而妇女地位提高、教育水平提高和科学避孕技术的采用是生育率下降的另一组重要原因。节育、教育、健康在伴随着妇女解放的过程中螺旋式上升,在性别和代际间不断改善人力资本的存量[7]。从教育来看,新中国成立以来到20世纪70年代,中国在初等和中等教育方面成效显著,农村青壮年文盲率大为降低,由新中国成立时的80%左右降低到15%左右,而改革开放初期印度的文盲率为60%。在正规教育方面,1949年中国小学入学率在25%左右,而到改革开放初期,学龄儿童入学率稳定在90%左右,1979年小学净入学率高达93%,接近工业化国家水平,其中小学生中45%为女生;中国拥有中等教育水平的人口显著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甚至高于某些发达国家[8]。1978年之前人力资本的积累,为改革开放的成功提供了雄厚的人才基础,反观80年代之后,在人力资本的某些方面(比如农村医疗体系、人均健康水平、基础教育体系等)反而退步了,这些需要深刻的反思。

(三)人民公社体制的调整所准备的制度变革条件。改革开放后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人民公社体制慢慢退出历史舞台。实际上,人民公社体制在六、七十年代也在不断调整,不断消除人民公社体制的一些弊端,其中核心的调整就是激励机制的调整,这些调整的方向实际上与改革开放后的制度变革是一致的,这就为改革开放后的制度变革提供了历史条件和基础。本书第五章对人民公社的制度调整做了详细的研究,在此只简要回顾一下。调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基本核算单位的改变和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尝试。1959年2月27日至3月5日召开的郑州会议提出了指导人民公社建设和整顿的具体方针:“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权力下放;三级核算,各计盈亏;收入计划,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物资劳动,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9]这是人民公社体制的第一次调整。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又强调了以下几点:(1)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2)坚决反对和彻底纠正一平二调的错误;(3)加强生产队的基本所有制;(4)坚持生产小队的小部分所有制;(5)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10]经过各地调查和试点,以及次1962年初七千人大会的讨论,1962年2月13日正式发出《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指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更适合于当前我国农村的生产力水平,更适合于当前农民的觉悟程度,也更适合于基层干部的管理才能,是调动广大农民集体生产积极性的一项重大措施。《指示》还指出,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将不是一项临时性的措施,而是在一个长时期内(例如至少30年)需要稳定施行的根本制度。[11]据此,中央对《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再次作了修改,并于9月27日由八届十中全会正式通过。此后到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之前,这个修正草案一直是对农村人民公社和整个农村工作起指导作用的文件。

与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下调同步进行的是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与健全。在1958年底和1959年上半年的整顿期间,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逐步下移到生产大队(生产队),平调的财物做了算账退赔,分配上减少了供给制的比例,劳动管理方面明确了人民公社也要建立责任制,也要包产。在这个时期,“三定一奖”(“三定”指定产、定劳力、定投资)或“三包一奖”(“三包”指包产、包工、包成本)的责任制形式得到普遍认同,类似的责任制形式在各地不断涌现。1961年6月15日公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生产和组织集体福利事业的单位。”“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必须认真实行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的三包一奖制。可以一年一包,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两年、三年一包。包产指标一定要经过社员充分讨论,一定要落实,一定要真正留有余地,使生产队经过努力有产可超。超产的大部或者全部,应该奖给生产队。”“生产队为了便于组织生产,可以划分固定的或者临时的作业小组,划分地段,实行小段的、季节的或者常年的包工,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畜牧业、林业、渔业和其他副业生产,耕畜、农具和其他公共财物的管理,也都要实行责任制。有的责任到组,有的责任到人。”[12]既然“责任制的单位较生产队有所减小,可以是‘组’和‘个人’,一些地方在贯彻执行‘六十条’时,走向了不同形式的或者变相的‘包产到户’。”[13]这个修正草案还规定:“在生产队办不办食堂,完全由社员讨论决定”;“社员的口粮,不论办不办食堂,都应该分配到户,由社员自己支配。”[14]这就等于事实上宣布取消了农村公共食堂和分配上的供给制,对消减社员间的平均主义具有重要意义。“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定额管理和各种类型的农业生产责任制陆续恢复并有新的发展,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被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所取代。从这个连续的历史过程我们可以看出,人民公社在核算单位和农业生产责任制方面的探索和调整,实际上为改革开放后的农业体制变革开辟了道路。

(四)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社队企业发展与乡镇企业的崛起。乡镇企业被学术界普遍认为是中国经济改革所取得的最重要成就之一,80年代成为中国经济“三分天下有其一”的重要组成部分,到90年代之后,乡镇企业融入了民营经济发展的大潮,中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乡镇企业在80年代中后期之前称之为“社队企业”,而社队企业是50年代以来人民公社体制的重要产物。可以说,正式社队企业在50年代到70年代的大发展,才奠定了乡镇企业的发展基础,从而为改革开放的成功奠定了基础。

1958年开始,基于毛泽东关于人民公社“工农兵学商”相结合的设想,中共中央正式提出了发展农村工业和社队企业的政策主张。1958年12月10日,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提出:“人民公社必须大办工业。公社工业的发展不但将加快国家工业化的进程,而且将在农村中促进全民所有制的实现,缩小城市和乡村的差别。”1958年后,人民公社所办的工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1958年社办工业达260万个,产值达62.5亿元。六、七十年代是社队企业发展比较迅猛的时期。在这一时期,社队企业在全国蓬勃发展,有些地区社队企业的规模比较大,奠定了乡村工业化的基础,也为未来乡镇企业的大发展提供了技术条件、管理经验和人才条件。

在整个“文化大革命”期间,社队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1965年至1976年期间,按不变价格计算,全国社办工业产值由5.3亿元增长到123.9亿元,在全国工业产值中的比重由0.4%上升到3.8%。到1976年底,全国社队企业发展到111.5万个,工业总产值243.5亿元,其中社办工业产值比1971年增长216.8%。其中江苏省农村工业发展比较好,1975年社队工业总产值达22.44亿元,比1970年的6.96亿元增长2.22倍,平均每年增长20%以上;同期社队工业在全省工业总产值中所占比重,由3.3%上升到9.3%[15]。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没有这些社队企业的发展,如果没有六、七十年代社队企业的管理经验的积累和技术积累,八十年代以来的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是不可能实现的。据统计,到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社队企业恢复发展到152万个,企业总产值达493亿元,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24.3%[16],这就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尤其是农村改革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五)比较完备的工业体系的构建与技术、人才条件的历史准备。20世纪50年代,随着“一五”计划的实施,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开始启动,经过20多年的发展,到改革开放的80年代,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备的工业体系,重工业、轻工业和国防工业都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培养了大量的技术人才和基层技术工人。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说,我国在20多年的时间里,以极快的速度,从一个一穷二白、工业基础极为薄弱的国家,发展成为一个拥有比较完备的工业体系的工业国家,实现了整个国家的初级工业化,这是一个极为伟大的前无古人的成就,在世界经济发展史上也是极为罕见、没有先例的。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工业发展总体上持续高速增长,工业总产值、工业基本建设投资、基建新增固定资产等指标增长迅猛,其中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8.36%,“一五”计划取得了极大的成功。1952-1957年间,重工业产值增长了210.7%,轻工业产值增长了83.3%,年均增长速度,前者为25.4%,后者是12.9%,轻重工业都得到了快速发展[17]。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1962)是“大跃进”和经济调整时期,在这个时期,工业生产总量指标出现波动(1961年达到低谷),从这五年的总体增长而言,工业总产值增长率年均为9.46%[18]。在国民经济调整和恢复时期(1963-1965),工业生产有所恢复,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8.16%,在此期间,工业总产值在社会总产值中的比重持续上升2.02%,1965年底比重为52.02%,我国工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19]。1966-1976年间,我国工业发展仍然保持了快速的增长,在艰难曲折仍旧有年均9.5%的增长率,从1966年到改革开放的1978年,我国工业总产值在社会总产值中的比重不断上升,从1965年的52.02%上升到1978年的61.89%,尽管经历了十年的曲折,但是我国工业化水平仍然不断提高,工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举足轻重的作用[20]。1966-1976年间,国家积极支持“五小”工业的发展,使得小型企业发展迅猛,1976年全国小型企业数由1970年的19.11万个增加到28.76万个,1977年小型企业数增至31.6万个,占全国工业企业总数的97.97%。同时在这个时期,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增长也远远超过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增长,1965-1976年间,城镇集体工业的产值由133.1亿元增长到489.4亿元,占工业总产值比重由9.6%上升到15%[21]。可以说,前三十年的工业发展为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其中中小企业的发展和非全民所有制的城乡集体企业的发展,为改革开放后中小企业遍地开花以及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奠定了基础,这个发展过程是一脉相承的,而不是断裂的。

(六)社会主义计划的自我调整所奠定的新型“计划-市场”关系。从毛泽东、刘少奇、陈云、李富春等第一代领导者在新中国建立初期,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与试验,已经对计划经济运行的规律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他们都一致强调,社会主义计划不是一种刻板的计划,而是要考虑到一定的自由度,考虑到区域的差异性,考虑到企业的自主权,考虑到计划本身的弹性和可调节性。这些认识对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刻画是一种弹性的社会主义模型,而不是一种僵化的社会主义模型。我们在本书第六章对此有过详尽的探讨,在此只做提纲式的论述。这种弹性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既要集中计划和统一,以期消除经济运行的无组织和无政府状态,又要体现一定的分散性和灵活性,使计划不是一个僵死的东西,而是一个弹性的体系。这种弹性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中央计划的统一性和因地制宜的结合,是集权和分权相结合,在强调中央权威的前提下,也尊重地方的一定意义上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实行计划经济,必须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不是单纯强调集中统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地方的博弈行为使社会主义计划能够有效率地实施,且能够完成自我调整。这种弹性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强调“大计划”和“小自由”的结合。允许自由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一定区域内、一定产业中存在。既要有大一统,要有对一些细小的部分留有一定的余地,使微观的细胞能够充满活力,在非关键领域实施灵活的价格政策和资源配置政策。这种弹性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明确规定的指令性计划和不明确规定的隐含的指导性计划的结合。这个思想早就存在于第一代领导者,现在这种思想则成为我国制定经济计划的主导性的原则。这种弹性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强调把经济计划与价值规律结合,提倡尊重价值规律。这种计划体制其实是试图把计划和市场平衡起来,不破坏市场规律,尤其是价值规律。弹性社会主义模型中对市场规律的包容性解释,实际上为改革开放后解决“计划-市场”的矛盾统一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和现实中的可操作性。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对社会主义计划的系统性反思和调整,实际上在此之前的几十年就在进行了。


三、中国经济体制变迁的内在逻辑和传统智慧


中国自1978年以来实行的改革开放实践为全球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提供了生动而有价值的参照系。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持续的经济增长,蕴含着大量富有创造性的中国智慧,同时也为经济学家探讨经济发展和转型理论提供了丰富的视角。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的经济改革中所包含的一整套思维型态、理论框架和行动模式,必将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最重要成果,同时也必将引发经济学内部的一场深刻的反省与革新。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中国改革开放模式的总结无疑将具有全球意义,中国的经验为那些处于发展中的转型国家提供了大量值得借鉴的行动框架与制度安排,这些行动框架和制度安排无疑都烙上了独特的中国智慧的印记。然而我们还是可以从中国范式中抽象出一些更为一般的规律或者原则,这些一般原则尽管不可能在另一种文化或制度框架中被完全复制,但是其借鉴价值却值得珍视。中国经济改革的传统智慧可以概括为以下八条:

第一,中国的经济改革具有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相融合的特征。其突出的表现是,在很多领域的改革中,初级行为团体在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中起到引人注目的关键作用,如农民在影响深远的农村制度变革中就不是作为单纯的“制度接受者”,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参与和开启了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最后再由政府将这些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形式向更大的范围内推广,并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初级行为团体的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加以确认和合法化。从这个角度来看,在中国以国家为制度主体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又包含着若干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因素和特征,这构成中国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特色。

第二,中国的经济改革具有渐进性变迁和激进性变迁相融合的特征。中国的总体经济改革总体上无疑是渐进式的,具有试错的“摸着石头过河”的特征,边际化改革有效降低了改革的摩擦成本,减少了社会震荡。但在每一具体改革举措的推行和新制度安排的实施方面,又具有激进的特征,很多具体的改革机制实际上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的,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的变革、资本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等,实施周期都非常短,这显示出中国改革在总体稳健渐进的条件下在具体改革实施层面的果断性以及对于制度变革时机的准确把握。值得强调的是,渐进性改革虽然在制度变迁的长期路径上体现出渐进性特征,但是在制度变迁的每一个具体阶段和具体步骤上,又应该具有改革的实质性和果断性,也就是说,改革的每一个具体阶段和具体步骤都应该触及实质性的经济关系,都应该为最终的市场化目标奠定基石。渐进性制度变迁的使命是尽快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机制,结束经济体制长期扭曲和双轨运行的局面,避免经济过渡时期内传统体制的复归和经济矛盾长期累积而发生经济体系的全面危机。

第三,中国的经济改革具有增量改革的特征。中国改革采取边际性的增量改革的方式,整体改革过程不是按照一个理想的模式和预定的时间表来进行的,新的资源配置方式和激励机制不是同时在所有经济领域发挥作用,而是在率先进行改革的部门和改革后新成长的部门首先发挥作用。国有企业的改革就是这种增量改革模式的典型表现,早期的承包制在不触动国有企业根本产权制度的前提下利用利润留成产生了新的增量使用,取得了在国有企业改革的特定时期改善激励机制和提高效率的成果。乡镇企业的发展壮大是增量改革的另一个典型案例,乡镇企业在未触动传统经济部门和不对原有资产存量进行再配置的前提下,创造了国民经济中新的市场作用的领域,在资产增量的配置中逐渐引入了越来越多的市场机制,从而大大增加了经济的活力。当然,增量改革在不触及原有经济格局、维持社会经济稳定和利益格局均衡的同时,也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了某些消极影响,新体制和传统体制的双轨并行产生了大量的租金机会,企业和居民等经济主体倾向于通过寻租而不是公平的市场竞争来获得收益,容易造成大量生产性资源的浪费。

第四,中国的经济改革具有典型的局部性“试验—推广”的特征。政府先在某些经济领域或某些地区进行尝试性的改革,然后将成熟的经验和运作方式向其他地区和经济领域进行推广。这种“试验推广”的局部性改革方式尽管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改革风险,保证了整个改革过程的可控制性和稳健性,但是局部性改革本身的推广依赖于国家对不同领域和不同地区的强制性与行政性的隔离与割裂,容易导致不同地区和经济领域的发展与改革的不均衡性。但从总体来说,局部性的“试验—推广”的积极效应远远大于其消极层面,局部的尝试性改革激发了创新精神,同时也是整个国民对新体制和新模式的不断学习、适应和鉴别的过程,这对于降低改革的实施成本产生积极作用。这种模式对全球其他转型国家无疑也有借鉴意义。

第五,中国经济改革具有建立在有效利益补偿机制基础上的帕累托改进性质。改革说到底是一个利益格局的变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建立有效的利益补偿机制,使得改革中每一个人的福利均能获得“帕累托改进”而不是“非帕累托改变”,是经济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中国整个改革过程中,中央决策者都能够在改革推进的关键时点对改革的受损者进行及时的补偿,使得改革的实施成本和摩擦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避免了社会格局的断裂。尤其是近年来,中央提出“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农业税的取消、农村合作医疗的推行、农村公共设施财政支付力度的加大、农村教育经费的倾斜等,都是这种利益补偿机制的有机组成。

第六,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推行有赖于有效的财政分权体制以及由此激发的地方政府创新精神。在中国的渐进式的转型中,地方创新行为总是充当了相当重要的角色,地方政府以及其他微观经济主体共同形成了地方性的创新主体,从而有力地推动了中央计划者的改革行动,而中央计划者总是在总结地方创新主体的创新经验之后将其适当合法化,从而形成整个国家的集体行动。很多经济学家认为,转型中的地方政府之所以会有发展经济的行为,是来源于边际激励很强的财政分权体制的作用。财政分权体制给中国转型中的地方政府形成了很强的发展经济的激励。地方政府在财政分权体制下有足够的动力和内在激励去发展地方的经济,并给地方民营经济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地方政府与民营企业的互动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而地方政府官员与地方经济发展在利益上的一致性是地方政府能够选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

第七,在中国经济改革中,一个显著的表现是在整体性的制度安排尚未作出系统性改革的条件下对某些微观主体创新行为采取默许式激励方式,这构成渐进式转型的一个重要特征。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并不是在全国一刀切式地进行推广的,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试验的初期,农民和地方政府表现出强烈的创新意识,但是对于微观主体的自主创新,中央采取了务实的宽容态度,允许农民的自发试验。国有企业改革的各种自发性尝试行为也被中央默许和鼓励,而不是被武断地以一种统一的模式推行。在金融体系的改革中,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城市金融机构在产权重组与经营模式多元化上也得到了中央的默许式激励。这种对微观主体创新行为的默许式激励被证明是有效的,它容许在一定范围内的自发试验,容许微观主体在合理的程度上进行局部的创新,结果是为整个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提供了必要的舆论前提和经验准备。

第八,在经济改革进程中,中国在保持国家控制力和意识形态稳定性的前提下,建立了有效的不同利益集团的制衡机制与利益表达机制。很多国内外文献指出,中国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和顺利的转型,依赖于强大的国家控制力和政治格局的相对稳定,同时中国在持续的法治化努力下建立了新的制度框架和法律框架,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均衡和利益表达有着比较畅通的渠道,这为解决经济改革中利益主体不均衡问题提供了制度基础和有效渠道。这是值得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借鉴的一条基本政治经济学智慧。


四、中国经济体制变迁的若干检讨和未来方向探讨


20世纪70年代末期在中国掀起的意义深远的巨大的改革洪流,奠定了中国在此后40年间改革与发展的基调,它对于中国人民思想观念上的强烈冲击和对于中国经济体制的深刻影响,已经并将继续随着历史的演进逐渐清晰地显现出来。广泛而深刻的体制变迁使中国获得了崭新的经济形态,40年间高速度的经济增长、广大民众生存与福利状况的巨大改善、国家综合实力的迅猛提升,这些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成为近代世界经济发展史上罕见的经济赶超奇迹,中国被公认为经济发展与体制变迁的成功范例。

这场改革带给中国人观念上的震撼是无可比拟的,中国人通过这场波澜壮阔的变革获得了对于传统体制的宝贵的反思力量,我们难以想象,如果没有这种反思的勇气,中国如何能够支撑如此艰巨而漫长的改革进程。正如前述,早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初期,毛泽东就力图突破传统的封闭的苏联模式而在发展战略构想中独创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这些思想和实践为中国70年代末期的经济改革创造了某种富有弹性的制度空间。邓小平继承并发扬了这种实事求是的反思精神,开启了一个中国民众自主选择发展模式的新时代。通过比较这两个时代背后的精神实质,我们发现,这种反思和叛逆的勇气是一脉相承的。

邓小平同志1992年春天的南方讲话是一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件,他对中国传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冲击改变了许多根深蒂固的观念。保守主义者心目中奉为神圣的许多信条,如所有制问题,分配制度,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关系问题等,都有了崭新的迥然不同的表述。社会主义成为一种 “弹性的解释体系”,它再也不与单一的所有制、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大一统的高度计划经济体制等意识相联系,而是与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承认收入差异性以及更重视价格配置资源作用的市场经济体制相联系。这些观念,对于中共确立市场经济的体制改革目标、对于1999年宪法的修改都具有先导意义。

如果我们回顾这20年的改革进程,我们就会发现,凡是我们遵循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尊重微观经济行为主体的选择权利、坚持改革的市场经济取向的时期,我们的改革事业就会顺利地进行,反之就会出现改革徘徊不前以至倒退的局面;我们还会发现,凡是在那些尊重微观主体的自主选择权利、鼓励和保护微观主体制度创新的热情、始终坚持市场经济的基本取向的经济领域,我们的改革就会取得巨大的成效。改革开放初期农村生产经营体制的成功改革和乡镇企业的迅猛崛起,都是这个结论的最为有力的佐证。中国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改革的基本目标模式,是经过40年改革的风风雨雨坎坎坷坷之后得出的正确选择,我们终于认识到,只有将市场调节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微观主体的创新热情,才能实现物质和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才能促进生产力的持续稳定的发展。可以说,始终不渝地坚持改革的市场经济取向,是中国20年改革最为宝贵的经验。

一个竞争性的有效率的市场经济体系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其一是必须有自主经         营、自负盈亏、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并有自主的市场选择权利的微观经济行为主体,其二是必须有以竞争性的市场价格为导向的包含各种要素的完善的市场体系,其三是必须有主要通过市场手段进行调节的规范而有效的宏观管理体系。这三个要素互为条件互相制约,共同构建成一个完整的市场经济体制。经过40年的改革,我们完全可以说,我们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在重塑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构建竞争性的市场机制和完善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三个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市场经济体系已经完美无缺,恰恰相反,以上述三个标准来衡量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我们发现我们还要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在重塑具有充分活力的市场主体方面,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还要按照市场化的要求继续深化,国有企业一方面要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得国有企业真正成为摆脱行政依附色彩的独立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逐步从竞争性产业中实现战略性退出。在构建竞争性的市场机制方面,中国要切实营造一种鼓励竞争的社会氛围,消除国有经济在某些竞争性行业的垄断地位,鼓励和允许民间资本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并消除在某些行业中仍旧残存的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价格管制。在完善政府宏观管理体系方面,政府要转变传统的强力行政干预的观念,主要运用市场化的手段对经济进行规范的宏观调控,减少对经济运行的直接介入。“把企业当作企业,把政府当作政府”,这是一个极为浅显的道理,但是要实现这样的目标,中国还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我们还要反省渐进式变迁的消极层面。40年以来,中国采取的是一种渐进式的 以制度的局部创新和地域的局部开放为突破口的改革模式,在旧有的传统体制尚未彻底消失的前提下进行新体制的尝试,这种从旧体制内生出来的增量改革路径是制度创新成本和体制摩擦成本最小的一种模式,与那些暴风骤雨式的制度变迁的激进模式相比,这种渐进模式更易于被民众接受,避免了巨大的社会恐慌、社会利益结构的震荡性变化以及经济秩序的极端混乱。但是,渐进模式初期的成功并不意味着它完美无缺一劳永逸,它对旧体制的宽容为以后改革的彻底性设置了一定的屏障,丧失了全面彻底改革的最佳时机,使得制度弊端和体制缺欠得以苟延残喘恶化淤积,直到不可收拾的地步,这也是在经过高歌猛进的变革阶段后改革突然变得步履唯艰的内在原因。政治体制改革的缓慢和延宕,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徘徊,以及行政体系的无效率,对于改革的进一步推进起到严重的阻碍作用,渐进模式在这些领域的犹疑态度在长期中使得改革成本加大,旧体制对于经济增长的阻力开始显现,而新旧体制“双轨”并行不悖的增量改革的能量已经释放殆尽。渐进模式并不意味着放弃彻底而全面的制度创新,尤其是政治制度创新。

我们还要防止过度的市场化带来的风险,对某些领域过度市场化的弊端要有足够的警惕和反省。我们要深刻检视国家和市场的关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正确地指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让政府在资源配置中起更好的作用”。对于后面一句话,我们恐怕还要有更为深刻的认识。在很多涉及国民基本福利和社会保障的领域,在很多民生和公共服务领域,过度的市场化已经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医疗领域过度市场化带来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教育领域过度市场化带来的教育乱象和教育质量下降问题,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不满,即使在国有企业的改革方面,凡是涉及公共领域(比如在廉租房领域,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金融领域),也要在市场化方面极为审慎,不能以市场化为名损害广大人民的基本福利,不能以有损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代价来盲目推行市场化。我们还要警惕在推行市场化的过程中行政权力与资本的勾结,警惕官僚资本主义对整个国家秩序和市场秩序带来的损害。我们还要防止在市场化过程中利益格局的固化和社会结构的固化,要创造一种合理的、弹性的、灵活的机制,给广大人民尤其是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处于底层地位的人民以改变命运的机会,降低他们的生活和创业成本,给他们以生存的基本保障,并给他们提供发挥才智的空间,使他们活得有尊严,有幸福感,有稳定感,有对未来的希望。要高度警惕和极力防止两极分化,防止某些垄断性的阶层运用自己的垄断地位谋取垄断利益,要创造一种公平的、竞争性的、透明的游戏规则体系,让整个社会富有弹性和协调性,打破僵化的社会结构。我们要尤其关注城乡一体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尽最大努力消除地域性和族群性的贫困,促使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均等化和普惠化,使人民尤其是农民和城市贫困居民能够分享社会发展和社会变革带来的红利,以此来保证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作者简介:王曙光,1971年生,山东莱州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关于国家干预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思潮的消长,可参见:王曙光:《金融自由化与经济发展》,第1-1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二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计划司编:《中国农村经济统计大全(1949-1978)》,北京:农业出版社,1989,第308-314页。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计划司编:《中国农村经济统计大全(1949-1978)》,北京:农业出版社,1989,第308-315页。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计划司编:《中国农村经济统计大全(1949-1978)》,北京:农业出版社,1989,第318页。

[6]李玲:《人力资本、经济奇迹与中国模式》,载潘维主编:《中国模式:解读人民共和国的60年》,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1页。

[7]李玲:《人力资本、经济奇迹与中国模式》,载潘维主编:《中国模式:解读人民共和国的60年》,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0-215页。

[8]李玲:《人力资本、经济奇迹与中国模式》,载潘维主编:《中国模式:解读人民共和国的60年》,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6-217页。

[9]《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916页。

[10]《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661-662页。

[11]《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176、180页。

[12]《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385、393、399页。

[13]贾艳敏:《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演变》,江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1页。

[14]《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401页。

[15]莫远人主编:《江苏乡镇工业发展史》,南京工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第140页。

[16]韩俊:《中国经济改革三十年:农村经济卷》,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5页。

[17]上海财经大学课题组:《中国经济发展史(1949-2005)》(上),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0-291页。

[18]上海财经大学课题组:《中国经济发展史(1949-2005)》(上),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2页。

[19]上海财经大学课题组:《中国经济发展史(1949-2005)》(上),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9页。

[20]上海财经大学课题组:《中国经济发展史(1949-2005)》(上),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19页。

[21]上海财经大学课题组:《中国经济发展史(1949-2005)》(上),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4-325页。

(王曙光,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北京大学产业与文化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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