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英:近代上海商民运动中的店员工商界限之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79 次 更新时间:2017-07-20 18:39

进入专题: 商民运动   店员工会   商民协会   工商界限  

朱英 (进入专栏)  

摘要:有关店员以及店员工会的归属,一直是商民运动时期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国民党起初要求店员加入商民协会,导致同一商民协会内部存在店员和店东两方面的竞争;稍后又决定使店员脱离商民协会而单独组织店员工会,隶属于总工会之下,归各级党部工人部管辖。但店员与店东的纠纷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较诸此前大量增力加上海等地的商民协会又要求将店员划为商人,加入商民协会。国民党中央先是强调与商店资本有关系之店员,可以力口入商民协会,无关系者力口入店员工会。但不久之后又规定,店员为商民协会成分之一店员总会隶属于商民协会。如此反复变化,说明商民运动时期的国民党对店员与店员工会的归属,并没有全面统一认识,缺乏—以贯之的政策,只是根据实际情况作临时性的应对,推行一些权宜之策。


关键词:商民运动;店员工会;商民协会;工商界限



在国民革命时期的商民运动中,店员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群体。所谓店员工商界限之争,具体而言乃是将店员的身份划为工抑或划为商的争论。实际上也是商民协会与工会之间争夺店员作为本团体会员的争执。广州国民政府时期,国民党中央将店员的身份确定为工人,并支持成立店员工会。但在此之后,随着工人运动的兴盛与发展,店员工会不断组织店员积极开展经济斗争,致使店员与店主之间的冲突日益激烈,对商业的发展也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引起商民协会的强烈不满。于是,店员是否应属于工人,是否应组织工会,在总工会、总商会、商民协会乃至国民党各级党部的工人部、商民部之间,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迄至目前,史学界专论国民革命时期店员工会的论著尚付阙如,有关这一时期店员工商界限之争的成果更为少见,仅仅只是在论述商民运动、商民协会以及工人运动的成果中,有些附带提及少数地区的店员工会(1)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我们可以了解广大店员群体在国民革命时期身份不断改变的复杂过程及其原因,以及店员身份改变后带来的复杂影响。同时,我们还可以从中看到这一时期的国民党一方面大力开展民众运动,由此扩大了国民革命的社会基础;但在另一方面,国民党从事民众运动的方略也存在着若干缺陷,其中包括对商会、商民协会、店员工会的阶级属性、各自作用以及相互关系的认识与决策,都有前后不一、相互矛盾之处,从而又造成了一些新的纷争。下面,本文即主要就上海商民运动期间有关店员工商界限的争论情况略作论述。


店员身份之确定以及加入何种团体从商民运动开始之初直至商民运动的后期,一直存在着某些争议,而且屡有改变。在不断变动的各个过程中,上海市党部商民部和上海商民协会几乎都可谓是重要的推动者。在商民运动初期,国民党认为店员与店东“确有密切的关连,确有共同组织团体有参加革命的必要与可能,绝对没有如无产阶级的产业工人与资本家之分别,所以组织商民协会,就许可店员加入”。起初,“商民对于商民协会还是存了怀疑观望”,所以“那时商民协会组织大半都在店员的手上”。但是,随着商民运动的发展,商民加入商民协会日益踊跃,于是“同在一个商民协会内,就有店员店东两方面的竞争,同时店员又要向店东要求改良待遇,或増加工资,而店东或因营业的困难,不能接受店员方面要求的案件,以是又在同一的商民协会内,发生种种困难的问题,甚至店员店东双方顿呈分裂的现象,不断地各处商民协会都有这种情形继续的发生,以是中央工商两部就共同将这个问题提出中央讨论(2)。


与此同时,上海特别市党部商民部向中央商民部呈文指出:“近有一部分小商人同志以多数店员为被压迫阶级,实为职工而非商人,应另立职工部,不应附属商人部之下牺牲职工本身之地位。”呈文还请中央明示:“商人部所谓商人,是否有阶级性的,专指商业资产阶级及大小店主,而不及店员。店员是否应立职工部,而不受商人部管辖,统希明示。”中央商民部以“事关商民运动范围问题”,提出请解释店员职别案,呈请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委会第54次会议讨论,议决之结果:由中央商民、工人两部商定,再行核议”(3)中央工人部与中央商民部经商定之后,在1926年9月22日举行的第60次会议上由中央工人部提出议案:“店员原属职工,应隶属于工人部,以归划一。”(4)这一议案获得了本次会议的通过,决议照准执行。于是,此后的店员遂脱离商民协会而单独组织店员工会,隶属于总工会之下,归各级党部工人部管辖。


但是,店员脱离商民协会而单独组织店员工会之后,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尤其是店员与店东的纠纷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较诸此前大量増加,甚至还出现了长沙市商民协会会所被店员联合会捣毁以及职员遭殴缚的暴力事件(5)。在以往店员隶属于商民协会时,虽经常与店东发生各种矛盾,但均同属商民协会组织之内,尚可在内部通过某些方式加以协调,即使内部无法协调,也可报请所在地区党部的商民部以及中央商民部予以处理。现在,店员脱离了商民协会,单独组成店员工会,拥有自己独立的工会组织,其力量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得到増强。除此之外,店员组成独立的店员工会之后,不再隶属于商民部,而是由各级党部的工人部管辖,在店员与店东或者店员工会与商民协会发生纠纷时,往往各自请求工人部或商民部支持。工人部和商民部也经常是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出于维护工人运动或者商民运动的目的,提出不同的主张,导致意见分歧,也致使各种矛盾难以及时得到解决。当时,各地劳资纠纷层出不穷,工人运动的发展己经是十分迅猛,为数甚多的店员大军加入工人行列之后,不仅使原本庞大的工人队伍又进一步扩展,而且店员也拥有了更为坚实的后盾。于是,店员脱离商民协会而单独组织店员工会之后,要求増加工资、改善各方面待遇的店员运动更加高涨,店员与店东之间的劳资纠纷也较诸此前大量増加。


据后来的中央商人部透露在许多地区店员都利用自己的工会组织,“向店东方面猛力进攻,把持商店,干涉营业权,迫算总账,争夺管理权等,以为非打倒店东不可”其结果势必导致“店东逃匿,商店倒闭,因而店员失业,弄得两败俱伤。这样的做法,不但于店员的利益,未有増进,店员的痛苦,未有解除,且店员失业日益増加”(6)类似的情况,在1927年的武汉亦较为严重。汉口特别市党部商民部在呈报中央商民部的一份工作计划中透露:汉口“商民协会各分会,多以工商界限不清,致酿出许多无谓之纠纷”(7)在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会第18次会议上,徐谦的发言也指出:“中国革命要保护小资产阶级,但有许多小商店因为店员工会的缘故,弄得开门既不好,关门也不行。”(8)


在纠纷日益严重的情况下,1927年5月湖北省总工会与汉口特别市商民协会举行联席会议,就这一问题曾达成暂时协议,规定:凡手工业之店东自己作工而又雇有工人者,一律加入商民协会;在手工业中自做自卖如缝艺鞋艺等而未雇用工人者,加入工会;商店之经理因多为店主之代理人,应加入商民协会;非个人经营而为股份组合之商店,其股东同时又服务于店内者,加入商民协会,但此类店中之股东在职务上有经理店之分别者,则该工作之股东仍加入商民协会;半工半商性质之摊担职业者,界乎工商之间,“因组织分裂易于在营业发生纠纷,现在革命紧张之时,为巩固革命力量,消灭民众组织内部冲突起见”另行组织摊担联合会,直属于市党部(9)但是,这一协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显得较为复杂,难以真正付诸实施,也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争议。


在此前后,关于店员身份的确定以及加入何种团体这一争执,在上海地区也较为突出,而且同样因此而引起诸多纠纷。1927年各省区商民协会代表大会在上海举行,上海商民协会筹备处的代表在会上指出:“窃查上海工商性质,截然两途,工商界限,天然各别,本无所谓不清,更无庸定标准。自中央颁布之商民协会章程第六十三条,有商店职工字样,而附议者遂谓商店职员应为商人之一。但按工会条例第一条,凡同一职员,相率附入工会。因此之故,商店职员或主为商,或主为工,聚讼纷绘,莫衷一是。数月以来,纠纷迭起,弊之所至,必陷工商于危险之境。”(10)


为此,上海特别市商民协会筹备处曾多次呈文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反对将店员划入工会,要求明确划分工商界限,将店员划入商民协会。之所以不断出现这一争执,与当时各级党部商民部乃至国民党中央,对该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并不一致也有关联。据上海商民协会筹备处致中央政治会议的呈文曰:“共产党操纵上海团体之时,彼高悬无产阶级专政之鹤,积极扩充工会之势力,而置商民之利益痛苦于不顾,组织店员联合会,受上海总工会之命令,以増加工资为饵冀达到打倒资本阶级之目的。以致商业停顿,朝不保暮痛苦之状,笔难尽述。逮至清党开始,工人纠察队缴械,而店员联合会代表章郁庵尚向职会筹备处提出罢市要求,幸职会同人洞烛其阴谋,一致反对,遂未获逞。盖其时店员虽有联合会之组织,而大多数商店伙友,均以总工会之恣睢跋扈,不愿受其指挥而仍愿受职会之命令,一发危机,赖以补救。”(11)


实际上,上海商民协会筹备处主要是因为在各业分会成立过程中,遭遇到这方面的争执,才对这一问题表示重视。所谓“至共产既告肃清,工会既奉令改组,职会亦着手进行,并先后呈奉前敌总指挥白暨钧会批准筹备,各业店员亦得正式之保护,从事于真正商民之集合。不料一部分职工未尽明工商之区别,乃于组织商民协会时,受职工会之干涉,纷纷报告来会,请求解决”于是,上海商民协会筹备处只得呈请上海市党部商民部,请求明示。市党部商民部于1927年5月10日函复:“据国民政府颁布商民协会法令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凡商店店员职工小贩及不属于业商民协会之店东董事经理协理等,均须就各区范围,从速依法组织各该区商民协会分会,同时将筹备情形函,由贵筹备处转报本部审核加委,以资正式筹备。事关法令,仰贵筹备处从速进行,广为宣传,俾各该店员等有所遵循。”(12)上海市党部商民部的这一回复,与商民协会筹备处之请求基本上是一致的。所以,筹备处即“遵照此项解释处理纠纷,稍有头绪”


经上海市党部商民部审查修正的上海商民协会章程草案,规定在市商协之下,按区域设立11个区分会,另还以业为单位组织分会,历史悠久之同业公会组织的分会,地位与区会相同,“其他范围较小或局部之行业,亦得组织分会,但仍隶属于会所所在地区之区商民协会”第7条关于会员的规定,明确说明:“业商民协会以该业之商店店东及现在董事、经理、协理等重要职员为会员,区商民协会之分会,以不属于业商民协会之商店店东、经协理及须该区域内之各商店店员、职工、小贩为会员。”(13)很显然,在这个章程草案中,上海商民协会是将店员、职工、小贩均划归为商而作为其会员的。


但是,随后所奉国民党中执会对这一争议问题函复之解释,却与上海市党部商民部所说并不完全吻合。1927年5月24日中执会函开:“上海特别市商民部面陈关于上海工会组织统一委员会及商民协会争执会员一案,本月十七日第九十一次常务会议议决如下:查商民协会第一条云'凡居住中国之商人,不论性别皆得为本会会员’,是非商人不得入商民协会,其义明甚。更查其第六十三条云'会员月费之多寡视各地商民之状况如何,但入会费普通商民最高不得过五元,商店职工不得过一元,小贩不得过五角’,此是就商人之地位而区别之。故先言普通商人,而及商店职工及小贩,其第二、三种盖对普通商人而言,谓虽商人而资本无多,仍在商店服务者,或尚无行店而仅作小贩者,是此条所谓商店职工,系带有商人性质、于商店资本有关系者乃得适用。非谓凡商店职工即为商人,即须加入商民协会,其义更属显然。以上为当然之解释。如此工商性质方不致相混,该两会应据此意,适当处理。”(14)这一解释,否定了凡店员均划入商民协会的说法,强调只是与商店资本有关系而带有商人性质的这部分店员,才能作为商民协会的会员,这显然与上海商民协会筹备处的期望相反。


于是,上海商民协会筹备处又赶紧呈文中央政治会议上海临时分会,说明:“当以中央所解释者与市党部商民部之函示,显有不同,即经召集第七次临时委员会议详加研究,金以商店店员如果划入工会,则商业前途。覆亡可待。”会议还推举特别委员王汉强等三人悉心讨论,“以讨论结果,先后呈请中央执行委员会重加审核,将商店店员划商民协会范围之内,以保障商业之安全。在未得中央正式解决以前,仍遵照市党部商民部所指示办理”同时,上海商民协会筹备处致中央政治会议上海临时分会的呈文还提出:请于重新审定商民协会条例时,“将工商界限明白划分,使法理事实,两皆顾全,工业商情,不受偏枯,不胜翘企之至”(15)


在这个问题的争执过程中,上海商民协会筹备处认为与上海总商会有着共同的立场与要求,遂又致函总商会请“一致力争”而上海总商会在整个商民运动期间,虽在许多问题上与上海商民协会存在着争议,包括有关商会存废的激烈争执,但在这个问题上当时的上海总商会却与商民协会进行了配合,遵嘱呈文国民党中执会,说明如果以与商店有资本关系者,才能称为商人,而其他辅佐经营商业之人,凡无资本关系者,概不得谓为商人,应在商民协会章程第1条内先确定此项界说,以明何者为商人之标准。但章程中并无此项区别,且第63条明定会员资格为普通商民、商店职工、小贩三种,是此条所指之会员,当为第1条所称商人之正确解释,无需于明文规定以外别有解释。另外,商民协会章程内所认定之商人应为两类:一为独立经营商业者,普通商民与小贩即属此类;二为辅佐他人经营商业者,即商店职工。“是商人与非商人,纯以职业为区别”,并非以与资本有无关系为断。上海总商会致中执会的呈文还强调:“以资本为区别,而不以职业为区别之结果,必致工与商争,商与工争,子矛子盾,纷扰转无己时,不如各就其职业,以为区别之为得也。……用特具函详陈理由,敬请贵会将前项解释,重加审查,予以修正,至深感祷。”(16)


但是,面对上海商民协会和总商会的呼吁,当时的国民党中央并没有予以接受。中央组织部于1927年7月初发布的组字第7号通告,就上海工会组织统一委员会与商民协会争执会员一案,又再次重申了中执会第91次常务会议的相关决议,并进一步明确指出:“一、以资本贩卖之小贩为商人,可加入商民协会;二、与商店资本有关系之商店职工为商人,可以加入商民协会。至于普通商店职工,与商店无资本之关系者,不当认为商人,不能加入商民协会,其义甚明。又查上海特别市商民协会章程第七条规定,‘区商民协会之分会,以不属于业商民协会之商店店东、经理及在该区内之各商店店员、职工、小贩为会员’,所谓'商店店员、职工’,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之议决案,当然为与商店资本有关系之职工,至于普通职工与商店资本毫无关系者,不得认为商人,即不能加入区商民协会。现因各地对于条文,仍有误会,特再为解释,希即遵照办理。特此通告。”(17)


即使如此,上海商民协会也没有放弃其主张,并仍然为达到其目的而继续进行努力。1927年8月底,上海商民协会筹备处发起在沪召开各省区商民协会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了多个议案,并且也议决呈请中央重定工商标准,推定嘉兴商协代表吴原坤为起草员,草拟各省区商民协会致国民党中央党部的呈文。这份呈文自称“敝代表等忝领群商,关系较切,职责所在,自难缄默,谨为钧部一详陈之”其主要目的仍是说明店员应划归为商,因为商店店东与商店职员有着许多共同之处,利益紧密相联。以职务言之,同为操奇计盈,懋迁有无,以目的言之,同为逐什一之利,而维持其生活。所不同者,仅为资本上之关系,一为出资以谋利益,一为藉资以图生存,而同舟共济,关系綦切之处莫不同归一途。所以,“店东与职员本为一家,所站地位是平等而非对等,所立战线是一条而非二条,故店东与职员是整个而非各个。……以利害言之,商店职员亦应列为商人,己甚显著。”呈文还认为,现今之解释工商区别者,均碍于商民协会章程暨工会条例之规定,不得不以误就误,“动辄曰以与商店资本有关系者为商人,而以商店资本无关系者为工人,牵强误解莫逾于此。例如商店之经理无资本关系者比比皆是,而商店之股东为商店之下级职员者亦在所恒有。谓果强以资本有无为标准,则太阿倒持,职权不得衡其平。况工商之区别,应以业务为标准,设资本为区别,姑无论工商两界俱有劳资,而有资无资时立于对等地位,意志薄弱而幼稚之商店职员,尤易引起阶级之纷争,为祸之烈,尤甚洪水”。(18)


在收到各省区商民协会代表会议的这份呈文之后,中央商人部(此时的中央及各省市党部的商民部均己改称商人部)根据先前多次讨论研究的意向,提出了一种折衷的方案,将店员总会划归商人部直接管辖,不再隶属于总工会,这一方案经中央各部委员会第6次联席会议议决通过。中央商人部随即“通告各级党部商人部及各地商民协会暨各店员工会知照,嗣后各地店员工会应一律改称为店员总会,概归中央商人部指挥监督。”同时,中央商人部还电令当时的各省区商民协会代表会议主席冯少山:“此后店员团体之名称既己变更,且与商民协会同隶商人部之下,两方之利益,既易调节,一切纠纷,自可减少。来呈所举窒碍情形,亦可谓己得相当之救济。至于商人团体之组织法及工商界限之分析,本部正在详审规画,预备提出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该代表等如有所见,不妨尽量提出,呈报来部,以备采取,仰并知照。”(19)


随后,中央商人部还发出了很长篇幅的告店友书,说明“亲爱的店友同志们呀,你们团体的组织,你们地位的问题,也经过了好几次长时间的讨论,也又经过了好几次的转移和变更,弄得完全归工不成,完全归商又不得,至最近中央始将你们团体的组织,和你们地位的问题确定了,予你们组织职工独立的团体不归于工人,也不归于商人,划归中央商人部,或各当地党部商人部监督和指挥。从今后你们要认清楚你们团体的组织,要认明白你们地位的情形,同时要以十二万分的诚意,受中央商人部或各当地党部商人部监督和指挥这是最希望你们的一件事情”同时,这篇告店友书还较为详细地解释了为什么店员工会既脱离了总工会,又不隶属于商民协会,而是改由中央商人部直接管辖的原因与理由:因为店员不属于工人范畴,而是属于商人范畴,但又与小资产阶级的中小商人有差别,这是店员“不能隶属于总工会,又不能归并商民协会的一个重大原因”此外,“现在中国小资产阶级的中小商人,又并没有资本家的资格,配不上做一个资本家,所以你们的行动,不能与无产阶级的产业工人对付厂主(资本家)的行动一致,你们的利益,又不能与无产阶级的产业工人对付厂主(资本家)的要求尽同,所以你们不能隶属于总工会之下,效无产阶级的产业工人对付厂主(资本家)的方法手段来对付店东,这又是你们不能隶属于总工会之下的又一个原因”另一方面,如果将店员“归并于商民协会内,而又牺牲了你们店员的地位,对于你们一切的利益,确有点不便宜,所以又不能归并于商民协会内,而特予以独立的组织,划归中央商人部或当地各级党部商人部管辖,这个方法算最适宜了”对于店员阶级属性的判断,可以说是当时国民党作出上述规定的主要理论依据。这篇告店员书即曾阐明:“在产业发达的国家(英美日)其民众阶级的化分很明显,形成两大阶级(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但在产业落后的中国民众,阶级的分化很极含糊,所以你们的属性,尚不十分明了。……以资产来说,你们实是介于无产阶级与小资产阶级之间;以工作来说,你们实是介于产业工人与中小商人之间;以职业来说,你们实是商人而兼做工者,所以你们有独立组织店员团体的可能。”(20)


从中央商人部的这份告店友书不难看出,当时的国民党显然是以为采取上述折衷的方案,乃解决店员与店东之间的诸多纠纷,以及总工会与商民协会就店员而产生争夺会员等问题的最好方法。但是,实践证明这一方案实施之后仍然未能真正达到目的。不仅总工会对店员工会改变其隶属关系存在保留意见,而且店员是否隶属于商民协会的问题,也始终没有得到完善的解决,上海等地的商民协会依然不断上书或呈文提出这一要求。到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委员会制定的民众团体组织原则及系统,又不得不对店员和店员总会的隶属关系进一步作出了若干说明与规定。


第一,店员、学徒及城市手工业工人,不划入工会范围。“在过去工会受共产党把持的时候,除产业工人而外,他们把店员、学徒及城市的手工业工人,都划入工会组织的范围,于是便造成各地农工商联合战线的破裂,到处使工人与商人两败俱伤,使工商业完全停顿,结果店员失业,店铺倒闭。其实店员的性质,不尽同于工人,他们可说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中间的阶级,他们的待遇,是比工人优厚,他们的生活,是比工人快活,况店员和店东的关系,决不像厂主和工人的关系那样单纯,那样无情,其中还有人与人的关系,故店员决不能划入工会的组织范围。”(21)这一规定,只不过是再次强调店员总会不能隶属于所在地区的总工会。如前所述,1927年10月国民党实际上己经做出了相同的规定,只不过当时的店员总会既不隶属总工会,也没有改隶商民协会,而是成为直接受中央商人部或各级党部商人部指挥监督的独立团体。


第二,店员为商民协会成分之一,店员总会隶属于商民协会。“商协成分问题,认定除中小商人而外,店员及摊贩亦应为商民协会之主要成分,其次如学徒及城市手工业者,亦应加入。”由于店员是否隶属于商民协会这一问题,长期存在着争议,所以中央民众训练委员会制定的民众团体组织原则及系统对此专门进行了解答:“惟关于店员之加入商民协会怀疑者颇多,兹分别解答如下:1、有谓店员若与商民共同组织,则与大中小商人合并组织之商民协会无异,殊不知店员虽与中小商人共同组织,而在商民协会中,则仍保存其各别独立的系统,各有平等的代表权,决不致发生彼此压迫之弊,且可藉此发生协调的作用。”也就是说,店员仍保留其独立的组织即店员总会,只是店员总会不再如同过去隶属于总工会,而是隶属于商民协会。“2有谓店员既可与店东共同组织,则工人与厂主也未尝不可共同组织,何以工人方面采各别组织法,独令店员加入商民协会。关于这个疑问的解答,前面己经说过,乃是店员与店东的关系,与工人与厂主的关系不尽相同的缘故。因为店员与店东,在金钱与劳力方面的关系,确不如其在人与人方面的关系重要,武汉店东宁出重资而雇用一善于经商并感情融洽之店员,不愿出贱价雇用一平常店员,以影响商业和力争用人权,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况店员年终尚可分取若干红利,此红利乃视商业赢余的多寡而定高低,是其虽为店员,同时亦系商人性质。可想而知,店员既像商人一样的志在经商,则彼此间很少利益的冲突,这又不能和工人与厂主相提并论了。”此外,“至店铺学徒,其近的目标在技术上的学习,远的目标在商业的经营,就近的而论,他是商人的助手,就远的而论,则是商人的资格将更加确定,所以也应该加入商协”不过,“学徒可以归并于店员总会,不必另成系统”(22)。其意为学徒虽不像店员那样自身就有店员总会,但是可以直接加入店员总会,通过店员总会再隶属于商民协会。


与此同时,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委员会拟订的民众团体三民主义训练纲要,还针对今后商民运动中的店员与店主的权利义务作出了下列规定:“在商民运动中,应指示店员生活必须工商业发达始可根本改善,故店员须参加反帝国主义运动,而不应作破坏工商业的阶级斗争。”此项规定是希望店员意识到惟工商业发达才能改善生活条件,而不要像过去那样,过多地提出要求而与店主发生矛盾冲突,影响工商业的发展。另外还规定:“在商民运动中,应指示店员有发展工商业的责任,一方面固应主张劳动法、店员服务法上所给与的权利,他方面尤应注意工商业营业的改进,以为反帝国主义经济上的准备。”这项规定则是希望既照顾店员的权利,又保证工商业的发展。关于店主,也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要求“在商民运动中,应指示店主必须改良店员及学徒生活,并提高店员工作兴趣及学徒营业技术然后营业始有发达的可能”(23)这样,国民党中央从起初规定店员加入商民协会,后将店员工会归属于总工会,不久又决定使店员工会独立并改名为店员联合会,到最后却仍将店员划为商民协会的成员。有关店员归属即工商界限的争执,经过数年纷争之后又回到了商民运动最初的状况。


综上所述,有关店员以及店员工会的归属,一直是商民运动时期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国民党的相关政策也一再变化。起初,要求店员加入商民协会,导致同一商民协会内部存在店员和店东两方面的竞争,并呈现分裂的现象。稍后,国民党决定使店员脱离商民协会而单独组织店员工会,隶属于总工会之下,归各级党部工人部管辖。但是,店员与店东的纠纷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较诸此前大量増加,上海等地的商民协会又要求将店员划为商人,加入商民协会。国民党中央先是强调与商店资本有关系之店员,可以加入商民协会,无关系者加入店员工会。但不久之后又规定,店员为商民协会成分之一,店员总会隶属于商民协会。如此反复变化,说明商民运动时期的国民党对店员与店员工会的归属,并没有全面统一的认识,缺乏一以贯之的政策,只是根据实际情况作临时性的应对,推行一些权宜之策。类似的情况,在整个商民运动时期国民党对待商会的政策方面也有同样的反映,而且与店员及店员工会的归属之争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由此导致一系列的纷争连绵不绝,尤其是商会存废之争日益激烈,严重影响了商民运动的深入开展,甚至还牵连到商民运动的最终结局。


商民运动时期国民党对店员与店员工会的归属,缺乏全面统一的认识与一以贯之的政策,同时还表明当时的国民党虽然号称是代表全体国民的政党,希望得到包括店员在内的工人以及商人资本家甚至是农民的支持,但事实上却不可能达到这一目标。因为工人与资本家之间存在着无法调和的矛盾与冲突,国民党也不可能真正采取两者兼顾、使双方都满意的政策。20世纪30年代初,国民党人萨孟武就曾撰文指出:“资本家与劳动者的利害是不能一致的。我们绝对不能同时得到他们两者的拥护。我们要想得到资本家的拥护,便须放弃劳动者;我们要想得到劳动者的拥护,便须放弃资本家。如果我们同时希望他们两个阶级都来拥护,则我们的政策只能模棱两可。然而模棱两可的政策,终久必为他们所厌弃。”(24)后来的事实证明,国民党最终还是采取了选取前者而放弃后者的扶择。


本文刊于《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硕士袁沁提供稿件。


注释: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商民运动研究(1924—1930)”(项目批准号:04BZS040)的阶段性成果。

1.例如冯筱才的《北伐前后的商民运动(一九二四—一九三〇》(台湾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曾成贵的《中国工人运动史》第3卷《第一次大革命时期的工人运动》(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李玲丽的《北伐前后湖北的商民协会—以大革命时期的武汉为讨论中心》(华中师范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等,都曾简要论及国民革命时期的武汉店员工会。李玲丽还根据硕士学位论文中的相关内容改写成《略论北伐前后商民运动中的武汉店员工会》发表在《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2.《中央商人部告店友书》《申报》1927年11月2日。在1927年9月以前,国民党中央及各级党部均设有名为商民部的机构,直接领导商民运动,在此之后则一律改称商人部。所以,本文叙述中也因前后时间之不同,会出现商民部与商人部这两种称呼。

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下)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659页。

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下)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682页。

5.有关此次事件的详细情况,笔者已另外撰文予以论述,请参阅《国民革命时期长沙市商民协会会所被毁案》,《史学月刊》2010年第3期.

6.《中央商人部告店友书》《申报》1927年11月2日。

7.《汉口市商民部四.五.六三个月工作计划》(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收藏档案,部10393。

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下),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116页。

9.《工商联席会议决议案》1927年5月,(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收藏档案,汉6111页。

10.《各省区商民协会请重定工商标准》,《申报》1927年10月20日。此段引文中提及的“中央颁布之商民协会章程第六十三条”具体内容为“会员月费之多寡,视各地商民状况如何,由县执行委员会决定之。但[入会费]普通商民最高不得过五元,商店职工不得过一元,小贩不得过五角。[月费]普通商民最高不得过一元,商店职工不得过三龟小贩不得过二角”见《商民协会章程》,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48页。

11.《请于审定条例时划分工商界限》,《申报》1927年5月28日。

12.《请于审定条例时划分工商界限》,《申报》1927年5月28日。

13.《中国国民党上海特别市党部意见书部审查修正上海特别市商民协会章程草案》,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902—904页。中央商人部在给上海市党部商人部的批示中指出:“分区组织,于本部规定商民协会章程不符,应即指导其改组,依章组织各业分会,将区会名义撤消,以符定章为要。’《中央商人部令催沪商民协会成立》,《申报》1927年11月15日。

14.《请于审定条例时划分工商界限》,《申报》1927年5月28日。

15.《请于审定条例时划分工商界限》,《申报》1927年5月28日。

16.《总商会请修正工商标准》,《申报》1927年5月29日。

17.《上海工商两会会员争执案之解决》,《申报》1927年7月7日。

18.《各省区商民协会请重定工商标准》,《申报》1927年10月20日。

19.《中央商人部明定工商标准》,《申报》1927年10月28日。

20.《中央商人部告店友书》《申报》1927年11月2日。

21.《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制定之民众团体组织原则及系统》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3),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在对待店员的问题上,共产党与国民党的态度确有区另IJ.1926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议决案中的《商人运动议决案》明确指出:“商民协会应该是个纯粹中小商人的组织,不加入大商;同时在资本化的大都市不宜加入下级店员。因为这些地方的下级店员,应该归到商业职工的组织。他们和其他商人有特殊地位及利害冲突见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党史教研室编《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4册,1979年4月内部印行,第80页。

22.《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制定之民众团体组织原则及系统》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3),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9-10页。

23.本段引文均见《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拟订民众团体三民主义训练纲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3),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24—25页。

24.萨孟武:《如何增厚党的力量》,《时代公论》第4号,193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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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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