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往解决“休谟问题”的各种方法都不能普遍适用于所有的“实然”向“应然”的推导。这启示我们,与其探索“实然”与“应然”间还无从定性的关系,不如从“应然”开始,探索蕴涵“应然问题”的必然前提。经分析,“应然问题”的充要条件是“可以这样做,也可以那样做”的“可然”,而“实然”则只是部分“应然问题”的间接前提。在逻辑上我们可以做从“实然”到“应然”的推导,但在实践层面只适宜从需要解决的“应然问题”开始推导“应然”。这个推导过程的关键是“可然”到“应然”的过渡,基本方法是比较评价法。
关键词:休谟问题、实然、应然、可然、应然问题
1、以往尝试的启示
自从休谟提出“能否从‘实然’推出‘应然’”,即能否“从事实判断推出规范判断?”的“休谟问题”以来,给予肯定回答的学者做过不少有益的推导尝试。其中颇有影响的有:J·塞尔的“惯例事实法”、[1]马斯洛的“本质发现法”、[2]麦金太尔的“功能法”、[3]哈贝马斯的“社会事实法”[4]和中国学者李德顺、王玉樑等人的“与人联系法”[5]等。(这5种方法的名称是笔者的概括)
我们先假定这些方法都合乎逻辑地完成了各自的从“实然”到“应然”的推导,从而证明逻辑实证主义关于事实与价值之间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的论断的虚妄。但还是可以肯定它们至少存在一个共同的缺憾,这就是不能普遍适用于所有的“实然”向“应然”的推导。显然,“惯例事实法”不可能适用于非惯例事实,“功能法”不可能适用于非功能性概念,“社会事实法”不可能适用于自然事实。“本质发现法”也一样,因为马斯洛所说的“本质”,仅指人的本质。适用性最为广阔的要算中国学者的“与人联系法”。他们认为,只要以人的利益为中介,将事实与主体的利益联系起来,形成一定的评价判断,再根据评价判断,就可以推出规范判断“应当”来。例如:
氟利昂是破坏臭氧层的物质;
破坏臭氧层对人类有害;
我们应当禁止使用氟利昂。[6]
然而同样令人遗憾。当我们面对“前天刮过风”、“人类祖先是猿”、“鸟会飞”之类事实判断时,不难发现,我们根本没有办法将它们与人的利益相联系并做出评价判断。如此我们又如何会有评价性的小前提作“中介”?又如何能进一步推出“应然”?这就说明,“与人联系法”仍然不是一个普遍有效的方法,用它只能从“部分的”而不是“所有的”事实判断推出规范判断。
所有推导“应然”方法的这一局限性,不能不促使我想这样一个问题:在“实然”与“应然”之间,是否确实存在某种普遍有效的推导方法?或者更进一步说:是不是所有的“应然”都只能从部分“实然”推出?简之,“应然”是否只能由“实然”推出?其实,“能否从‘实然’推出‘应然’”的休谟问题本身并没预设这层意思,因为最终答案不论是“能”还是“不能”从“实然”推出“应然”,都不意味着我们再不能从其它的地方推出“应然”。
既然如此,我们与其殚精竭虑地思考“实然”与“应然”间还不一定真实存在的蕴涵关系及其普遍有效的推导方法,还不如转变思路,来个反向思维,从“应然”方面开始,去思考必然真正存在、同时也是更基本的问题,这就是:“应当怎么做?”这个人人都会遇到的现实问题究竟是被怎么提出来的?或者,引出“应然问题”的必然性前提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解决了,“实然”和“应然”的关系自然也会迎刃而解。
2、“可然”与“应然”
“应然”作为规范判断,是对“人之作为”的指导(应该)和约束(不应该)。如是,就意味着在“应然”的作为方式之外,必定还存在“不应然”的作为方式。否则就谈不上“指导”、“约束”,因为如果此时只有一种作为可以做,可以采纳,那就不是“应然”的问题,而是“必然”的问题。换言之,必须同时存在至少两种以上可以做或可以选择的作为,才会有此刻“究竟应该选择其中哪一种?”的“应然问题”的提出。同时,“可以的作为”还必须是“能够做到的作为”。如果所有“可以的作为”都是不能够实际做到的作为,那也不会有“究竟应该选择其中哪一种?”的“应然问题”;如果其中只有一种“可以的作为”是能够真正做到的,那又不是“应然”的问题,而是“必然”的问题。
“‘应然’的作为”是可以做并能够做到的作为,“不‘应然’的作为”也是可以做并能够做到的作为。因此,不论“应然”还是“不‘应然’”,都注定是在这样一种境况中被提出的,这就是:对于某事,可以这样做,也可以那样做。继而才有“究竟应该怎么做?”或“究竟不应该做什么?”的所谓“应然”(不应然)问题”。反之,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境况,也无所谓什么“应然”问题。为了叙述方便,我们不妨将“可以这样做,也可以那样做的境况”称之为“可然”。那么,“应然问题”就只能是被“可然”直接蕴涵、直接提出的。而“可然”就是“应然问题”的充要条件,即:无“可然”必无“应然问题”,有“可然”必有“应然问题”。确认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若无“应然问题”,自然也无“应然”结论;而有“应然问题”,则必有”应然”结论蕴藏其中可供推导。“可然”中最少也包含两个“可以”,两种选择,即“可以做X,也可以不做X”。多则无限,包含N个可以,N个选择。譬如“我应做个什么样的人?”的问题,就是在趋于无限多的可以的境况及前景下提出的。
如果“应然”问题确实是由“可然”而不是“实然”直接蕴涵的,“可然”确实是“应然问题”的充要条件,为何前述“与人联系法”对“应然”的推导并没有经过“可然”?实际上,“与人联系法”对“应然”的推导,也是以“可然”为前提、被“可然”引出的。在氟利昂的例子中,正是因为至少存在“可以禁止使用氟利昂”和“也可以不禁止使用氟利昂”的“可然”,结论“我们应该禁止氟利昂”才会是有意义的。
不过这就同时说明,既然“应然”问题只能是由“可然”直接提出的,那么,“与人联系法”就最多只是在形式上即孤立的逻辑形式上讲是成立的,而在实质上则是不成立、不完整的。因为“应然”作为规范判断和对人的指令,理应是“可然”即各种“可以”中的最好的一种。这就要求我们对各种“可以”进行比较评价。然而,“与人联系法”却未作任何比较评价就得出了“应然”的结论。这就很难令人信服。不错,氟利昂是破坏臭氧层的物质,并且破坏臭氧层的确对人类有害,但是氟利昂同时也是对人类有用的制冷剂,因此我们必须对使用和不使用氟利昂的两种结果作利弊比较,而后才能得出真正有说服力的“应然”。
由此推广,迄今为止所有从“实然”到“应然”的推导在实质上都是不成立的。因为唯一真正与“应然”问题有直接蕴涵关系的并不是“实然”,而是“可然”;所有的“应然性问题”都是在“可然”的背景下提出的。所以不经过“可然”就想推出“应然”是注定行不通的。可是以往这样的推导恰恰全都没有论及“可然”。不过出现这样的结果,恐怕也与休谟问题的提问方式有关。休谟问题被概括为“能否从‘实然’推出‘应然’”以后,非常容易给人一种误解,以为“应然”只可能从“实然”推出。倘若不能从“实然”中导出“应然”,要么意味着“应然”是不存在的问题,要么意味着“应然”是一种不值得研究的非理性问题。由于很多人对这两种结论都不能容忍,于是拼命在“实然”与“应然”间寻找直接蕴涵关系,可是他们没想到,这竟是一条永难成功的歧途。或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休谟问题才会显得如此扑朔迷离。
3、“可然”与“实然”
确证“是‘可然’而不是‘实然’直接蕴涵‘应然问题’”这一命题,想必还得回应一个提问:“可以这样做,也可以那样做”是不是事实陈述?显然,这个提问的本质是要问“‘可然’属不属于‘实然’?”如果属于,那么说“应然问题”是由“实然”直接蕴涵引出的就并没有错。
还好,“可然”肯定不属于“实然”,“可然”与“实然”有本质的区别。“实然”是对事实的陈述,是事实判断。按中西权威辞典解释,事实就是对象的真实情况或实情、真相。“真实情况”必然是已经存在的情况或已经发生的过程,否则就无所谓真实。因此,“实然”就是对已经存在或发生的情况、过程的陈述。而“可然”却是尚未发生,也尚未真实存在的情况或过程。因而“可然”作为一种陈述或判断,并不是对事实的判断,而是对若干可能性的判断。由此可知,在事实性判断和价值性判断之外,至少还存在一种另类判断,即可能性判断。当然,“可然”作为一种陈述句,其中不可避免地会有事实部分,如“可以使用也可以禁止使用氟利昂作制冷剂”的“可然”中,“氟利昂作制冷剂”就是事实部分。不过,含有事实部分并不能改变整个句子的可能性判断性质,这就像说价值判断“你偷钱不好”不会因句子中包含事实部分的“你偷钱”而变得不是价值判断一样。
“实然”不是“应然”问题的直接前提,但可以是“应然”问题的间接前提和“可然”的直接前提。如关于氟利昂的“可然”和“应然”问题,就是基于人类已经掌握了氟利昂的性能、作用、制造、使用方法和使用结果的事实才得以相继出现。极有可能所有的“实然”都能间接引出“应然”问题,因为那些原来我们看似完全无法与规范判断搭界的事实判断,那些即使用“与人联系法”也无法对其作出价值评价的“实然”,都能不太费力地过渡到“可然”,于是进而引出“应然”问题。如:从“前天刮过风”的“实然”,能够形成“可以记载它也可以不记载它”的“可然”,继而就有“是否应该记载”的“应然”问题;从“人类祖先是猿”的“实然”,能够形成“可以相信也可以不相信它”的“可然”,继而就有“是否应该相信它”的“应然”问题;从“鸟会飞”的“实然”,能够形成“可以仿鸟设计飞行器也可以按别的思路设计飞行器”的“可然”,继而就有“是否应该仿鸟设计飞行器”的“应然”问题。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以“可然”为直接前提的“应然”问题都需以“实然”为间接前提。事实上,确有不以“实然”为间接前提的“应然”问题,以及不以“实然”为直接前提的“可然”。经验证明,很多“可然”不是起源于“实然”,而是起源于人的“想作为”的动机。人一有动机,必有“可然”。我想锻炼身体,于是就有可以跑步、可以游泳、可以打太极拳之类的“可然”;我想看书,于是就有可以看文学作品、可以看理论著作、可以看科普读物之类的“可然”;我想有一个与人相处的准则,于是就有可以多做利他之事、不可以做损人利己之事、可以做损人利己之事的“可然”。由于人天天都要作为,随时都要行动,因而人的动机才是“可然”的主要来源。人的动机即“我想做什么”,只是想法还不是事实,自然也不属于“实然”或事实判断。
4、推导“应然”的方法
言之及此,我对休谟问题的回答是:从“实然”能够推出“应然”,但必须以“可然”为中介,否则均不可能成功。以“可然”为中介,就是针对“实然”提出一些可以的作为之后再推“应然”。只有对“可然”中包含的各种可以的作为加以评价和相互比较权衡之后,所得“应然”结论才有充足理由,而缺少这个比较评价过程的所谓“应然”推导将是不可靠的。此外,并不是所有的“应然”问题都由“实然”最终蕴涵,都能由“实然”引出,有的“应然”问题出自人的动机。
虽然在理论或逻辑层面,我们能够作从“实然”到“应然”的推导,但在实践层面,并不适宜由“实然”开始推导“应然”。这主要缘于两点考虑:其一,既然并不是所有“应然”都源自“实然”,那么仅从“实然”出发,就会有很多我们实际想要的“应然”结论无从得出。其二,从“实然”到“应然”必须经过“可然”。但来自“实然”的“可然”往往并不只是基于单个事实判断,而是基于一系列事实判断才出现的,如氟利昂的例子就是这样。在此情况下,我们究竟是从单个事实判断开始推“应然”,还是从一系列相关事实判断开始推“实然”?如果仅从单个事实判断出发,将会进一步漏掉基于系列事实判断才会形成的“可然”及“应然”。如果全都从系列事实判断出发,则又绝不是只能引出一种“可然”,而是许多种甚至无限多的“可然”。这是因为,仅从一个简单的事实判断出发都可能引出若干“可然”,何况一系列事实判断?如从“鸟会飞”这一事实判断开始,除了能够形成前面提过的“可然”外,还能形成“人可以干扰也可以不干扰鸟的飞行”、“可以用抢打,也可以用箭射飞行的鸟”等“可然”。当我们面对由一种“实然”派生出的如此多的“可然”时,我们是否还要继续从中逐一推导“应然”?由此可见,如果非要从“实然”开始推“应然”,注定是一个烦琐费力而又难以圆满完成的推导工作。
相对而言,从人“想做什么”的动机开始推“应然”要强得多。因为由人的动机推出的“应然”,正是实践所需要的。但是,由于最简单的动机往往也能引出诸多“可然”(如从“我想吃东西”的动机出发,能形成“可以做着吃也可以卖着吃、可以出去吃也可以在家吃、可以坐着吃也可以站着吃、可以只吃荤也可以只吃素”等等“可然”),并且不是其中的每种“可然”都值得一一再作过渡到“应然”的缜密推导,所以推论“应然”的最好方法应是从我们实践中确实需要思考、需要解决的“应然问题”出发。
“应然问题”不同于“应然”或“应然结论”。“应然”或“应然结论”是肯定句,其语言形式是“应当做X”。而“应然”问题是疑问句,语言形式是“应不应当做X?”因而“从‘应然问题’出发推导‘应然’”,绝不是“从‘应然’推导‘应然’”的意思。从“应然问题”推导“应然结论”的过程大致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明确我们想解决的某个“应然”问题的含义和表述,比如将关于氟利昂的“应然”问题,明确表述为“是否应当禁止使用氟利昂作制冷剂?”的提问。
第二步,根据“应然”问题追溯作为其前提的“可然”究竟包含哪些可以。如根据氟利昂“应然”问题的含义可以发现,作为其前提的“可然”包含三种“可以”:一是可以禁止使用氟利昂,二是可以不禁止使用氟利昂,三是可以部分禁止或分阶段禁止使用氟利昂。
第三步,通过对“可然”中包含的各种可以的作为加以比较评价,最终得出“应然”结论。继续氟利昂的例子就是,对关于氟利昂的三种可以的做法进行优劣比较评价,然后选出其中最好的一种,即利最大弊最小的一种,就是这个问题最终的“应然”结论。
需予说明,从“应然”问题开始,追溯至“可然”后,不必再继续追溯构成“可然”的前提又是些什么?我们的目的是要导出“应然”,所以我们只须确定“可然”中的“各种可以的作为”确实都是“能够的作为”而不是“不可能的作为”就行了,不必再问:这些可以又从那里来?是来自人的某种动机还是某些事实判断?
在上述三步推导过程中,明确“应然”问题不会困难,从“应然问题”进入“可然”也不会太困难,困难的是从“可然”到“应然”。我们已知,从“可然”中挑选出“应然”必须经过比较评价。所以,从“可然”到“实然”的问题,就是比较评价问题;从“可然”推出“应然”的方法,就是比较评价的方法。于是,我们只要设法弄清比较评价的合理方式,也就能够实现从“可然”到“实然”的合理过渡,也就有了面对不同的“可然”导出各种“应然”的普遍有效的方法。
参考文献:
[1] M·C·多伊舍,事实与价值的两分法能维系下去吗?[J]刘继,价值和评价——现代英美价值论集粹[A],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178-179.
[2] 马斯洛,人性能达到的境界[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7;106-127.
[3] A·麦金太尔,德性之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73-75.
[4] 龚群,哈贝马斯的社会真理观[J],哲学研究,1998(12),37-43.
[5][6] 王玉墚,价值哲学新探[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91-94)。
原载《江汉论坛》2003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