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曙光: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百年制度变迁与未来战略走向

——《倔强生长》代序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34 次 更新时间:2017-06-19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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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曙光 (进入专栏)  

2017年3月19日,正是丁酉年春分前一日,与包头农村商业银行段治龙先生相约,在北大勺园咖啡厅畅叙。此时整个燕园春花烂漫,繁花似锦,而室内我们的闲谈更是纵横上下古今,逸兴盎然。治龙先生的大作《倔强生长》告竣,将以付梓,我幸以第一读者之身份先睹为快。中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至今已走过百年历程,此时借着品读治龙先生大作的机会,回顾一下一个世纪的沧桑变迁,对于农商行当下的制度抉择与未来的战略走向,或许会有所裨益吧。


一、发轫与彷徨:1918-1949,合作金融体系在中国的早期发展与经验教训


合作社和合作金融在中国的发轫和兴起,是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和思想启蒙运动密切相关的。中国合作社和合作金融的发祥地是北京大学。1918年3月,中国第一个合作社“北京大学消费公社”成立。同年,中国第一个合作性质的银行“北京大学学生储蓄银行”成立。北京大学还是最早进行合作社教育的最高学府,在京师大学堂时期就开设了《产业组合》课程,向学生们介绍国际合作社的理论和实践。此后,1919年,薛仙舟创办了上海国民合作储蓄银行。1923年,华洋义赈会救灾总会拟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并在河北省香河县建立了第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早期的信用合作(合作银行)制度,几乎都是由曾在海外留学的知识分子所发起和倡导的,尤其是以日本和德国留学归国的知识分子为主,其中华洋义赈会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主要倡导者于树德先生(留学日本)和南方城市信用合作事业的主要倡导者薛仙舟先生(留学德国)是其中最卓越的代表。这些影响中国早期合作金融发展的人物,有志于将欧洲和日本(日本又主要是模仿德国)的合作社模式移植到中国,试图以此改变中国社会散漫自私的特征,使中国发奋图强,使国人知互助合作之真谛。这是从根本上改造中国人的精神从而从根本上改造中国社会经济制度的重要手段。合作运动的启蒙与实践,影响了五四运动前后整整一代人的思想、精神与行动,并成为贯穿中国整个近现代历史进程的一个大事件,对中国近百年以来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造成了深刻的影响。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随着全国的初步统一,在十余年中,合作事业(尤其是信用合作事业)在中国南北广大地区迅猛发展,国民政府亦通过《合作社法》(1934)的颁布和实业部合作司的设立(1935)来大力襄助合作事业的发展。但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小农经济占主体、小农意识浓厚、合作精神薄弱的国家,要想真正组织和发动农民,进行真正意义上的互助合作,其遇到的阻力和挑战是相当大的。国民政府大力推动的农民合作,其效果并不佳,表面上轰轰烈烈,但是农民并未真正发动起来,而是被动参与合作,其教训极为深刻。曾任北大经济学系主任、留学哈佛大学的陈振汉先生曾对当时国民政府之合作事业作过极为中肯之评价:

“在合作社发展之过程中,其占主要地位者非为人民而为政府,一切所以促进社务之扩张与发展者,悉由政府任之。兹一论其得失。中国农民既贫且愚,人皆知之,且习性保守,散漫自私。欲农民自行起而组织从事改造环境,纵非不可能,亦极为困难。是以政府之翊助不特应当而且必要。然从长久计,合作之主体为人民而非为政府,必逐渐使人民知合作之真谛而逐渐自动参加而后可。”(1935)

主要由知识分子和政府所倡导与参与的合作运动,虽然对于中国的思想启蒙起到重要的作用,然而其发展中遭遇的彷徨与失意,其对于农村变革影响之微弱,都值得深思。合作运动的主体是农民,而不是知识分子和政府。知识分子和政府可以倡导,但是不能越俎代庖,知识分子之觉悟代替不了农民之根本觉悟。名为农民合作运动而农民不动,原因何在?原因恐怕还在于是否真正以农民为本。与国民政府同时,中国共产党在三十年代亦开展了大规模的农民合作运动,合作运动与土地革命并行,奠定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基础,其主要经验,乃在于真正尊重农民,发动农民,组织农民。与国民政府相比,一个获得了农民,凝聚了农民,改造了农民,而另一个丧失了农民,其成败之机全在于此。


二、辉煌与异化:1949-1979,工业化与赶超战略背景下的合作金融使命与体制特征


一贯致力于改造农民、改造农村的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即在解放区大规模进行推广合作社的社会实验,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更是在全国范围内鼓励合作经济的发展,并为信用合作(合作金融)的发展开辟道路。1949年底,全国约有800多家农村信用合作组织,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并相继颁布《农村信用合作章程准则(草案)》和《农村信用互助小组公约(草案)》,1952年底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组织达20067个,1953年“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和“一化三改”(一化,就是社会主义工业化;三改,就是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迅速实施,加快了农村信用合作的步伐,1955年上半年全国信用合作社发展到15万家,全国80%以上的乡建立了信用合作社。整个五十年代,在新中国成立的初期,农村合作金融迅猛发展,打击了高利贷,对中国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五十年代所奠定的生产合作、信用合作和供销合作“三位一体”的农民合作体系,乃是中国人民通过自己的摸索和实践而创造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体系,对中国的工业化的推进、农业发展和农民的组织化起到重要的历史作用。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这个时期的农村信用合作体系的管理体制经过数次反复。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信用合作归中国人民银行管理。1951年成立农业合作银行,领导和管理全国信用合作事业。1952年农业合作银行被取消,又由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管理局领导农村信用合作。1955年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负责指导农村信用合作发展。1957年又撤销中国农业银行,并入中国人民银行管理。1958年农村信用合作又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1962年恢复农信社独立地位,业务受人民银行领导。1963年又重新建立中国农业银行,统一领导农信社。1965年中国农业银行再次被撤销,1966年农信社再次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这一时期,管理体制变来变去,看起来一会儿分,一会儿统,一会儿集中,一会儿放权,摇摆不定,反复无常,实际上其中折射出在社会主义工业化时期国家对农村信用合作纠结和矛盾的态度。国家对农村信用合作体系的看法是在不断变化的,对农村信用合作的定位始终不够明朗。农信社既是合作金融机构和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这种双重身份,导致农信社一直没有以独立的姿态存在于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之中,始终在两种身份之间摇摆徘徊。

在执行快速工业化和赶超战略时期,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命运必然如此。整个农村金融体系,尤其是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其最核心使命是为新中国的快速工业化和赶超战略的实施筹集资金,最大规模地使国家集中农业剩余,为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经济赶超服务。这是一个时代的大战略、总路线,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历史使命。在这个历史使命面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是渺小的。因此,国家在整个经济赶超和工业化初期,必然在两个目标函数之间不停摇摆:一个目标函数是农民利益的最大化和农村、农业发展的最大化;一个目标函数是工业化的迅速实现。这两个目标函数尽管内在地包含着统一的一面,而这统一的一面也已经被当时的领导者所深刻认识(比如毛泽东已经深刻认识到农业和工业之间的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互相依赖的相互关系,因此,在国家重工业优先的发展战略下,不能以牺牲农业为代价),然而这两个目标函数之间更包含着矛盾的可能性。有限的资金,到底是放在工业部门,更多地支撑工业化尤其是重工业的发展,还是留在农业部门,更多地支持农民的生产,其政策效果是完全不同的。要照顾农民的利益,就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延缓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历史进程;然而不顾农民利益,甚至牺牲农民利益,就会导致农村不稳定。在这两个目标函数之间的纠结和摇摆,导致农村信用合作的管理体制一会儿倾向于分权,强调农村信用合作的独立性,以照顾农民利益;一会儿又倾向于集中和统一,以更多地汇集农业剩余,支持工业化建设,于是在很多时候就只能牺牲一点或者彻底剥夺农村信用合作体系的独立性,将其纳入整个国家正规信用体系来进行统一管理。50年代到70年代末期农信社体制的频繁变动和摇摆不定,其奥秘全在于此。

而充斥于整个新中国前三十年的争议和波折,其答案也全在于工业化和赶超的大背景。梁漱溟和毛泽东的那场著名的争议,其焦点也在于此。什么是“大仁政”?“大仁政”就是实现社会主义中国的工业化,就是建立全面的工业体系,就是把中国建成一个工业化国家。什么是“小仁政”?“小仁政”就是照顾农民利益。“大仁政”和“小仁政”有时是统一的,但有时是矛盾的。但不能以“小仁政”为由妨碍“大仁政”的实施。因此,毛泽东从中国工业化的百年大计出发,批评“妇人之仁”的“小仁政”,是有其历史眼光的,应给以历史的看待。

然而,赋予农村信用合作以工业化的历史使命,同时也使原本具有合作制属性的农村信用合作体系最终被异化,其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业务上的灵活性和独立性受到极大的影响,其官办色彩逐渐浓厚,成为官办银行的附属品。这一异化的结果,奠定了改革开放后四十年农信社改革的基调。


三、回归与前行:1979-2003,经典主义合作金融与修正主义合作金融之争


1979年农行恢复。不论是农行总行、国家决策者,还是学术界人士,在80年代初期均对农信社官办体制进行了深刻的反思。1982年中央高层对农信社的双重管理体制进行了否定。1984年农业银行向国务院提交《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报告》,国务院105号文件批转该报告,指出必须改革农信社管理体制,把信用合作社办成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农信社按照合作制原则重新规范,其改革目标是办成社员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行社脱钩,标志着农信社真正走上独立发展之路,其作为官办银行的附属品的身份一去不复返了。对于农行而言,承担管理和指导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使命并不轻松,虽然农行在传统上也是一个为农民和农村服务的银行,然而农行作为一个商业银行的属性与农信社作为一个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机构的属性仍然存在着若干摩擦和不兼容之处。而且,客观地说,在很多地区,由于农信社的不良贷款与历史包袱甚为沉重,这些历史包袱也自然成为农业银行发展的瓶颈和制约。因此行社脱钩这一政策本身,一方面自然包含着上层希望农信社能够按照合作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和独立发展、希望剥离农行的商业银行属性和农信社的合作属性的愿望,然而另一方面,也包含着农行希望摆脱这个历史包袱的诉求在内,是这双重诉求决定了行社脱钩这一历史决策,从而对农信社此后改制发展提供了历史空间。然而从历史的角度来审视,农行摆脱农信社这个包袱本身得失参半。在1996年行社脱钩和1999年开始的“银行返城运动”中,农行一时间将县域以下网点几乎全部撤销,当时确实起到瘦身精简之作用,然而十几年之后,农行才发现农村基层“据点”的丧失所带来的巨大后果,当农行在21世纪初试图重新布局农村、进军所谓“蓝海市场”时,才发现农行在基层农村已无立足之地,崛起的农信社几乎成为各地县域经济的主力军。

然而,在80年代初期一直到90年代,对于农信社体系到底是回归到合作制,回归到“经典主义”的合作原则,还是以现实主义的视角,使农信社继续“前行”,“与时俱进”,向着另一条“修正主义”的道路走向商业化,在理论界和实践界却存在着广泛的争议。这里,对“经典主义”,对“修正主义”,都不带任何褒贬的含义,只是描述一个历史事实。“经典主义”的合作社,指的是符合国际合作社原则尤其是罗虚戴尔原则的合作社;而“修正主义”的合作社,指的是根据各地区各国的具体历史和现实条件,而对经典合作社原则进行变通和修正的合作机构。这两种合作制度在全球范围都存在。毋庸讳言,既然合作金融制度是一种舶来品,其在中国土地上“入乡随俗”,发生变异和调适,乃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极强文化主体性的国家,外来文化进入中国后而发生所谓的“异化”,乃是再正常不过的现象,因此合作金融在中国的异化,也属理所当然,不得不如此。合作金融制度(以及更加广义上的合作制度)并非完全不适合中国国情,中国农民也并非完全没有合作意识和合作精神,然而这一制度在移植到中国之时,正是中国由前现代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的时期,尤其是新中国时期,乃是中国的工业化战略(尤其是重工业化战略)高歌猛进的时期,在这个特殊的历史阶段,合作金融制度乃至于合作制度本身的使命、功能和运作机制已经被内在地、历史地决定了,它的异化的历史命运也内在地被决定了。

回归古典主义,是一种理想主义的梦想,然而实现的成本太高,以至于完全不可行;沿着商业化目标继续“前行”,“与时俱进”(或许是一种“退”吧),乃是一种无奈之下不得不为之的次优选择,中国人最终发挥了“现实主义”的长处,不再执着于不现实的合作制梦想。因此在经典主义和修正主义的拉锯战中,最终现实主义的修正主义还是获胜了,这对于中国农村而言,到底是祸是福,现在还很难说。百年之后,自有定论。


四、颠覆与变革:2003-2018,从大历史角度看合作金融体系全面改制的利弊得失


随着农信社获得独立地位,农信社的运行机制和运作绩效发生了若干积极的变化。然而农村信用合作体系产权关系混乱、不良贷款规模巨大、资产质量极差、管理体制不顺等痼疾,并没有得到彻底改善。整个农村金融体制活力不足,效率低下,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在此背景下,2003年国务院出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并召开深化农信社试点8省市负责同志座谈会,新一轮改革拉开序幕。该方案指出,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度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农信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三农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2003年对于农村信用合作体制而言,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历史节点。这是一个标志性的历史时刻,最高决策者最终决定不再坚持合作制,不再像80年代那样试图“回归”真正的合作制度,而是比较务实地把改制目标定位于“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而这一新的定位,意味着彻底抛弃了合作制度,而向商业化道路继续前进。也就是在这个时期,“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个称谓,逐渐由“农村信用社”所取代,“合作”两个字逐渐淡出国人的视野;而“农村信用社”在此后的十几年中,又慢慢被“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所取代。一个合作制的时代落下了帷幕。一个商业化的时代开始登上历史舞台。

合作制被颠覆,其标志是农信社体系中的产权结构的变化。2003年之后,农村信用合作体系中的资格股逐渐被清退,被取消,而投资股逐渐增大,到2015年左右,全国大部分地方的农村信用合作体系中的资格股几乎全部消失了。资格股的消失,意味着合作制的真正消亡。当年每个农民入股三五块钱,成为合作社的社员,在合作社里存款和贷款,并享受分红。数以亿计的中国农民,用他们微薄的股金,支撑起农村信用合作这个巨大的身躯,为中国的工业化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他们作为一个“集体”,经历了新中国的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见证了中国农村的风风雨雨。应该说,农信社是由亿万农民所有的,也是亿万农民创造的,他们是农信社的主人,他们既是社员,也是股东。然而在2003年之后,经过极其迅猛而简单化的股份改造,资格股就悄然退出历史舞台,农民几十年的股金及其代表的话语权、民主权与收益权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对价,这个产权清晰的过程和改制的过程,是否应该更多考虑到作为股东和主人的农民的利益,在法理上确实有很多值得商榷、反思、检讨之处。当初亿万农民加入合作社,试图实现“劳动雇佣资本”,实现农民的互助,以摆脱资本的奴役;然而在商业化改制的大潮下,农村合作金融体系重返“资本雇佣劳动”,资本再次掌握了话语权。大量的拥有资格股的农民股东在一个早上被清退,农村信用社体系只剩下投资股,这一产权结构(所有制结构)的深刻变化表明,农信社已经必然不再是农民的农信社:既不为农民所有,又可能不为农民所用。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农信社已经成为资本的所有物,成为商业化的、以利润回报作为首要诉求的、与任何商业银行没有区别的金融机构(尽管作为一个金融机构它还必须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历史得失,谁与评说?

不可否认,农村信用社产权结构的调整确实在经营机制和运作方式上给农信社带来深刻的变化。农信社的竞争意识在逐渐增强,在21世纪的前十年,农信社抓住了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和中国农村迅猛转型的历史时机,以更灵活的经营方式,更具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逐渐占领了县域及县域以下市场,甚至在很多地方,农信社成为极具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在与商业银行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县域市场的发展也给农信社体系带来丰厚的利润回报。在这十年黄金时代中,很多农村商业银行实现了“华丽转型”,由经营机制僵化、产品创新能力弱的金融机构,转变成为真正具备现代市场意识、善于经营的现代银行机构。在中国大面积的农村地区,农信社以及后来改制而成的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已经当之无愧地成为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成为支持中国三农的主力军,其他金融机构只好居于配角的地位。在商业化进程中,农商行的质量也有了明显的提高,一批有眼光、有学识、有市场意识、有管理才能的银行家在农村商业银行中诞生。当然,在农商行竞争实力逐步提升的过程中,国家也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为农商行体系剥离了大量不良资产,使其轻装上阵。到了2015年左右,全国的农信社已经基本改制完毕,农商行迅速崛起,农信社即将成为一个历史名词。但是,农民信用合作是不是永久消亡了呢?非也。农民的信用合作的开展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只不过会采取完全不同的形式和载体。可以预计,到2018年,即中国合作运动的第一百年,虽不再存在农信社这个群体,然而构建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历史使命将由另外的主体来承担。目前我国各地涌现出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农村社区合作金融和村庄内置金融体系,将是我国未来农村合作金融的希望所在。

2003年改制的最大亮点也是引发争议最大的是省联社体制的形成。在农信社改制的顶层设计中,省政府是农信社最终的风险承担者,这就是所谓的“地方政府负责”。省联社是由各地县联社入股而形成的,然而省联社在管理体制上又是县联社的管理者、风险监督者以及最后的风险兜底者。在这个顶层设计下,就出现了这样一个悖论:各县联社作为一级法人机构,它们出资建立了省联社,它们是省联社的股东和主人,然而省联社却成为县联社的上级机构,负责对县联社进行管理。这样一个悖论导致省联社的行为发生了异化,它的治理结构、管理模式都具有浓厚的行政化的色彩,它对县联社的高层人事安排、人力资本管理甚至业务管理都有可能进行实质性的干预和介入。这种行为模式严重地影响了基层法人机构(县级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某些地区级农村商业银行)作为一级法人的独立经营权、独立决策权、人事决定权,扭曲了基层法人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公司法人治理形同虚设。当然不可否认,各地的省联社在成立后的十几年间对各县级法人的发展和变革确实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省联社在争取省政府的政策支持方面更具谈判能力和博弈能力,它在资金实力、技术开发能力、资源的跨区域配置能力等方面,确实优于县级法人,因此,在省联社成立后,各地农信社改革突飞猛进,省联社功不可没。而且,越是经济不发达的地区,省联社在技术开发、配置资源、统筹资金、培育人才等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就越大,这一点必须给以承认和高度评价。相反,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各县级农村商业银行(以及部分地区级农村商业银行)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能够吸引大量优秀的人才,能够进行较大规模的技术开发,拥有较强的产品创新能力,其独立决策、独立经营的能力非常强,在这些地区,省联社的过度干预所带来的正面效应就极为有限,而带来的负面效应就非常明显。毫不夸张地说,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县级法人机构对省联社的过度干预和不正当介入已经怨气冲天,一些地区甚至做出了公开的抵制。这些现象表明,在顶层设计层面,我们必须对省联社体制进行深入而系统的检讨,对整个管理模式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变革。我在很多文章中谈到德国合作体系的经验,认为省联社应该更加重视服务功能,而逐步适当淡化行政管理功能,直至最后彻底消除和放弃直接的行政管理,使县级法人机构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省联社的行政管理色彩不淡化,县级法人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一纸空文。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强调干预的省联社已经逐渐成为地方农村商业银行发展的束缚和制约力量。当然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省联社的统筹管理、资金调配以及风险掌控功能还是要适度强化,地区之间不可一概而论,而要因地制宜。


五、农村商业银行未来战略走向:三个结构的深化完善和三个视角的创新


遍布城乡的农村商业银行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和社区银行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应该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去布局其改革和发展,不可等闲视之。当下的农村商业银行体系,是过去百年来中国合作金融体系演变和发展的一个总结果,在农商行身上,沉淀着厚重的历史,这个历史既是财富,也是包袱。这也就意味着,农商行的未来变革,必然带有强烈的路径依赖特征,受到农商行此前的历史的深刻影响。要打破路径依赖,就需要既进行宏观的制度层面的创新,也需要在微观层面上进行变革。

第一,需要进行三个结构的深化和完善。这三个结构就是市场竞争结构、产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市场竞争结构是宏观层面的变革,即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结构,引入更多的竞争主体,降低准入门槛,促使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更加充分,从而倒逼各类农村金融机构提高经营效率,改善经营手段,提高资产质量,加大技术创新,以努力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现在的农村金融市场已经充分多元化了,各类金融机构都在这个市场中竞争,它们各自有各自的定位,各自有各自的客户群体和产品结构,开展差异化的竞争。

微观层面的结构变革包括产权结构的变革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要实现农村商业银行的产权多元化,避免单一化的误区。现在农商行的产权结构逐步合理化、多元化,这是好的一面。但是很多农商行在对待产权结构方面思维比较固化,认为要进行产权改革,就必须大力清理那些中小股东,结果很多地方用极其简单化的强硬的手段清理或劝退了很多中小股东。清理中小股东固然可以使产权结构相对集中化,但是过于集中于大股东却并非农商行之福。农商行的主要客户对象是中小型甚至是微型客户,即那些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过大的股权持有者所关注的问题与这些中小股东所关注的问题是不一样的,其诉求有很大的差异,产权结构上盲目求大,很容易使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方向走偏。因此,在农村商业银行中适当保留一定规模的中小股东,对于股东的多元化,对于农商行经营定位的清晰化,对于农商行企业文化的构建,都是有益的,切不要走极端。作为中小金融机构,农商行的股东还是要坚持“五湖四海”,走“群众路线”,不要单纯追求股东的“大”。光追逐大资本而丧失了群众,农商行就会走弯路,莫谓吾言之不预也。

农商行法人治理结构要进一步规范化,要完善公司治理。农商行的特点在于乡土气息浓厚,但是不能把这个优点变成缺陷,把法人治理结构搞得一团糟。董事会就是董事会,要认真对待,要实现其决策功能。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和经营层之间要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要尊重各类董事的话语权。有些农商行对于股权董事的意见不够尊重,大股东意见很大,这就很难对其公司治理产生积极的影响。董事会如果开成一个举手的会议,就没有任何意义。当然,公司治理的变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公司治理说到底是一种文化,文化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之功,要经过长期的演变过程。

第二,农村商业银行未来要进行三个视角的创新,即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文化创新。制度创新层面,我认为主要是省联社的制度创新和基层法人机构层级选择的创新,这是宏观意义上的创新。省联社要因地制宜,在运作模式和运行机制上进行调整,要大力去行政化,要从服务的角度增强对基层法人机构的技术服务、资金服务和教育培训服务,做那些基层法人机构做不了的事情,而不去越俎代庖做那些基层法人机构能够做而且做得好的事情,更不能随意干预基层法人的经营管理和人事安排。在基层法人机构的层级选择方面,我认为基层法人机构的最优层级是地市级,而不是省级和县级。省级统一法人太大,最高决策者已经不鼓励这一层级的统一法人;而县级法人相对又太小,在规模经营、技术开发能力和人才吸引力方面没有什么比较优势。适度规模经营是大趋势,因此要鼓励各地的地市级法人机构的组建,并逐渐以产权作为纽带,将地市级和县级法人进行整合,从而实现农村金融体系的适度规模经营。

技术创新主要是互联网条件下的机制创新和产品创新。各地农商行已经创造了大量生动的经验,将自己的线下优势和互联网的线上优势相结合,在客户授信、风险甄别、贷后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大大提高了经营效率,降低了经营风险和运行成本。农村商业银行要“土”,要接近乡土,但是在技术上也要追求“新”,要以互联网技术武装自己。不运用互联网金融技术,农商行就会被广大年青一代客户所抛弃,而丧失了年青一代,则农商行就丧失了未来。农商行还要进行文化的转型和创新。农商行要建立一整套社区银行的文化,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文化、以人为本的文化、鼓励创新和积极进取的文化、崇尚合规的文化。


六、倔强生长:草根金融的生命力在何处?


段治龙先生的《倔强生长》一书所描述的包头农商行是我国农商行体系一个具体而微的缩影。在包头农商行身上,浓缩了我国农商行体系近年来所经历的制度演进过程,在这个变革的年代,既有着光荣与梦想,奋斗与革新,也有着很多困惑与艰辛,纠结与伤痛。作为中国最基层的金融机构,包头农商行扎根社区,植根人民,不好高骛远,进行精细化经营,为各类中小微型客户提供普惠式服务,从而赢得了客户的赞誉,赢得了市场的口碑,也赢得了同行的尊重。制度比人强,但制度必须通过人来实现。他们重视制度的创新,但更关注人的全面发展。他们关注银行本身的可持续,关注银行的质量,但是他们也没有忘记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因为在他们看来,坚守社会责任的“义”,与银行永续发展的“利”,本来应该是统一的,这就是“义以生利”的新企业价值观。他们不断以创造的姿态呼应新的需求,既持守小微银行的本分,又不断颠覆传统,充分展现了草根金融的生命力。

2017年4月4日完稿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王曙光,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北京大学产业与文化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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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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