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中央决定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将负责单位从原来的18个增加到22个,就治理商业贿赂作出部署。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被确定为重点治理的对象。
吴官正在中纪委六次全会的讲话,对治理商业贿赂的用意和内涵是这样表述的:“围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直接目的显然被定位为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纠正,治理手段是查处案件。国内有学者则把“商业贿赂”定义为“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如直接或变相的好处费等。”商业贿赂的隐蔽性在于,它不表现为直接的权钱交易或交易中的“好处费”,而常常通过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支付管理咨询费、出国培训费来进行,甚至借用行业协会的招牌,行贿赂腐蚀之实。
商业贿赂中的商业性是涉及商业主体之间、买卖双方的(但往往跟公共利益有关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贿赂则是买卖双方由于地位不均等,弱势方要求得到强势方的体谅而在支付方式、支付数额上超越法律限度、超过正常规范。所以,应区别看待商业交易过程中的各类费用。在西方国家,收取佣金被视为正常、合理的现象,只要这个费用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在财务流程中是透明的,经得起外部的审计。因此,在中国发生于商业环境中的好处费,只要在财务上说得清楚,就不应看作是市场交易费用的浪费,不一定要定性为“商业贿赂”,这种“感情润滑剂”是销售和流通费用的正常组成部分,无非是买家多得一些利益还是卖家多得一些利益的问题。如销量特别好甚至脱销的汽车,消费者会加价购买,这完全是正常的商业行为。
商业贿赂表面是商业交易过程中的贿赂,但背后是相关权力的贿赂,“佣金”有向“租金”转变的可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寡头垄断企业在买卖双方的关系中有强大的谈判地位,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公众利益。在政府管制领域和自然垄断领域如电信、民航、水、电、气等领域,由于行业的自然垄断特征,少数竞争者控制者市场分额。要挤进这个寡头控制的市场,市场交易主体有些超额支付的费用在财务上是不透明的,最终会作为社会成本由消费者负担,因而是有损公众利益的。另一方面,政府权力通过公司来运作。在政府的市场准入和执法监管领域,公共权力通过商业化渠道的运作,也会形成市场交易主体对政府权力的“俘获”,这种“寻租”、“涉租”的行为,就不能定性为商业意义的“佣金”。
自然垄断领域和政府管制和执法的企业领域“商业贿赂”现象较多。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自然垄断行业的改革进程比较缓慢;二是政府职能尚未得到根本转换。总之,“商业贿赂”往往会直接或间接侵害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往往需要政府改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方式,增进管理的法治化和透明化。
反商业贿赂重点应是铲除商业贿赂背后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的土壤,规范政府权力的运作,并利用司法、审计等社会力量来规范商业交易行为、整顿市场活动。反商业贿赂这种立足于促进市场交易公平性的努力,与规范政府行政权力这种政府自身建设的努力,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两个方面,需要同步考虑其治理对策和观察其治理效率。
中央在年初部署专项整治商业贿赂的工作,已有三个多月了。中央各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也已经展开对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活动。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还会公布一批商业贿赂案件的情况,这必将向社会展示中央开展专项整治商业贿赂的工作的方式、力度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