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业融合是对农业产业化政策的纠偏
农业产业化政策的提出与实践
改革开放后,农业实行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20世纪80年代,在不断放开农产品市场和尊重农民生产自主决策权的推动下,农业产业化以多种形式存在[1],并逐步成为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政策措施之一。
我国实施的农业产业化政策是根据山东等沿海地区农村率先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实践提出来的。早期的实践主要是食品加工企业作为龙头,基于分散的家庭承包经营,为了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用保护价、利润返还及技术服务等多种优惠手段吸引农户参与,合作建设生产基地,农户生产的农产品作为加工原料提供给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壮大后带动农户发展农业生产,并从加工增值中分享直接和间接的利益[2]。
从国家提出推动农业产业化的最初目标来看,主要是强调市场经济条件下,为提高农业增值能力,改善农业比较效益,通过政策激励措施将农业生产环节与其产前、产后诸多环节整合为一个完善的产业系统,实现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在实践中呈现出明显的农业生产专业化、分布区域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社会化和管理企业化等特征[3]。
从我国农业产业化政策实践过程来看,尽管农业产业化政策中曾提到基地、产业链和利益联结等相关概念,但政策措施最终往往演变成对龙头企业的支持,而农业产业化政策设计的初衷并不完全局限于培育和扶持龙头企业。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内涵与政策
2015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2016年11月14日农业部印发的《全国农产品加工业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规划(2016-2020年)》,均未对农村产业融合给出直接明了的定义,但从发布的指导意见和规划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产业融合包括产业链条完整、功能多样、业态丰富以及利益联结紧密等内涵。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第12条提出,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要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要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与农村服务业,挖掘乡村生态休闲、旅游观光与文化教育价值,研究制定促进乡村旅游休闲发展的用地、财政与金融等扶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第21条提出,要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转型升级任务。即中央一号文件同时强调了农业产业化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阐述了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目标任务和举措,更强调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农业产业化经营与三产融合发展的关系
农业产业化政策演变为龙头企业支持政策,使现实中的农业产业化政策成为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一项局限性政策,因此,我们需要对农业产业化政策重新进行审视。笔者于2016年9月下旬在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大荒地村的东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福集团)进行调查。该集团是一家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注册资本5亿元,2015年资产总额超过10亿元,是比较成功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典范。在调研时发现,该集团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包含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即在产业形态上,东福集团经营呈现出明显的多元化特征,不仅发展粮食等农业生产经营,而且还发展旅游、房地产等非农产业。其中,稻谷生产、大米加工销售和乡村农业旅游等基本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可以说,实践中呈现出的农业产业化特征与农村产业融合特征是极其复杂的。对于具体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来说,一般都是实现了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当然,实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不仅仅局限于龙头企业的带动,也有可能是合作经济组织等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论是农业产业化政策,还是农村产业融合政策,除了注重主导力量的培育和支持外,还应该包括如完善农业产业链、构建利益联结机制、创新产业模式以及引入新业态等重要内容。
整合农业产业化政策与农村产业融合政策
农业产业化和农村产业融合紧密联系
无论农业产业化,还是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都涵盖龙头组织和普通农户,并涉及到它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深入比较,会发现农业产业化中的龙头组织往往单指龙头企业,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融合力量则主要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化政策强调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实现增收,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则强调通过建立健全现代利益联结机制让各参与主体分享增值收益。
根据国内外实践,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有的通过农业经营主体同时将农业直接相关联的一、二、三产业内化在一个组织内,这种方式在理论上一般称之为一体化;有的通过增值分享和风险共担等机制把不同主体分别经营的一、二、三产业或者其中的某些环节有效地联结起来,这种方式在理论上一般称之为产业化。除了一体化和产业化融合发展农村产业的两种基本方式外,在大数据、云计算和“互联网+”等新技术影响和作用下,农村电子商务、社区支农、食物短链、农产品会员配送和个性化定制等新型经营模式不断涌现,催生了新的业态,值得关注。
多类型的农村产业融合方式将长期并存
随着我国不断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未来我国一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越来越有条件依靠自身力量融合发展农村产业。如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韩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最重要主体是农民合作组织。我国在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农户以承包地经营权和资金等资源要素入股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安排生产经营,融合发展一、二、三产业的模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小范围内的区域市场融合发展农村产业,具有较好的适应性。但是,从现有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农业经营主体以及与农业相关联的二、三产业发展动力机制和科技创新资源分布等情况来看,凡是涉及到跨区域的,甚至是全国大市场和国际大市场,产业化方式具有较好的适应性和生命力。
1按消费市场远近来划分,大致可以分为本地市场和远距离市场。
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一般在加工或者市场营销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终端消费市场一定不局限于本地,或者本地消费市场的份额占比相对较小,这种情形对于实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来说,会高度依赖龙头企业。如农产品出口到海外,如果没有龙头企业带动,仅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融合一、二、三产业几乎是不可想象的。
以产业化方式实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虽然难度相对较大、风险较高且要求组织更加严密,但在延长产业链及其实现价值增值和高附加值中不否定农户家庭经营,与我国现行农业农村政策、现代农业发展规律相容,符合我国经济社会整体利益,空间更大,不应该在政策上放弃支持和引导。
2按主导融合主体来划分,主要有农业企业主导型、农民合作组织主导型和农村能人主导型。
近年来,农村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吸引农民入股入社、发展订单生产和销售以及开展托管联耕等多种形式,不断延长产业链,建设供给链、增值价值链,创新融合机制,农业产业化龙头组织主导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态势越来越显著。
以产业化方式实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关键是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为各类参与方提供动力。发展休闲农业,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要求基地环境优美、生产严格标准化和服务质量高,这样才能吸引旅客和顾客,从而在市场上实现高附加值。如果参与主体不能行动一致,就可能出现一损俱损的结果。如一旦某个农民不规范使用农药,尽管其他农民没有滥用农药,则后果须所有农民一起承担。我国实践中凡是成功的农业产业化范式,都是通过建设高标准基地,由龙头组织构建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严格规范参与农民行为,并形成农户间相互监督的机制,从而有效地避免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中因某个参与主体贪图个体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损害总体和长远利益的行为。
3以产业化方式实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
通过农业产加销紧密衔接和农村产业深度融合推进农业产业链整合和价值提升,让农民共享产业整合发展的增值收益。创新发展订单农业和股份合作等是利益联结机制的有效载体。
订单农业就是合同农业,又称契约农业,就是在农户与产业化龙头组织之间,不仅通过农产品购销合同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而且还通过提供贷款担保和实施标准化生产等形成一致的行为和利益共同体。
发展股份合作,不仅可以将农民的资源资产盘活并优化配置,共同参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而且可以将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以及财政支农资金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中的增值收益与农民分享。一些地方,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经将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为了确保激活的农村资源要素优先优化配置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中,让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还需要进一步探索“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具体形式构建利益联结机制。
把农业产业化政策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政策统筹起来实施,农业产业化政策要突破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简单化理念,实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政策,不轻易地否定或者排斥农业产业化政策,这必将更加有助于解决我国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等相关产业环节分割和关联度不高的难题,更加有助于解决农产品供给质量效益和竞争力难题,更加有助于发挥农业的多功能性,提高农业功效。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国情国力2017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