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万胜 石梅静:企业“带动”农户的可能与限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45 次 更新时间:2018-01-19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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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万胜   石梅静  

【内容提要】 本文详细阐释了“带动”一词的起源、发展和可能的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产业化组织实现更好“带动”功能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而且还有进一步深化的空间,但是,企业对于农户的“带动”最终是无法完满的,因为汪洋大海般的承包制小农依然是被遗忘的角色,他们既不能被龙头企业带动,也很难被专业合作社带动。本文指出,解决“带动”问题的未来方案应该不是建立一个统一的组织模式,而是发展出多种组织形式共生共荣的农业产业组织“体系”。

【关键词】 企业,农户,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组织体系


“带动”一词在中国的出现频率很高,国家和社会各界所以要重用这个口语化词语,主要用意在于说明在市场化的条件下,一种共同富裕的目标仍然是可能的。它可以被看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可它的内涵是不够明确的,指向的是一种形式多变而且尚无定论的试验和探索。作为农业领域里的“带动”,所指要明确一些。这里思考的基本问题是:龙头企业本质上是一个市场化的组织,而“带动”包含了让资本与农民合作的目标,让一个本质上是市场化的组织实现合作化的目标,如何可能?

农业领域的“带动”指的是一种经济与社会功能,这种功能主要是由龙头企业这种企业制度来实现的,而这种企业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战略是联系在一起的。下面首先介绍这种农业发展战略和企业制度,然后从3个层面来分析这种功能的实现方式。


一、农业产业化战略、龙头企业制度与“带动”承诺


(一)农业产业化战略的提出

“农业产业化”是1992 ~ 1993年间在山东潍坊市诸城县提出来的。此前,在改革实践中已经有了“农工商一体化”、“贸工农一体化”、“农业服务系列化”、“专业化”或“商品化”等类似的提法,还有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更为综合的“农业社会化”的提法。那么,这个来自地方实践的新提法为什么能够得到高层的认可和提倡呢?这个提法所指称的现象有什么现实合理性或者必要性呢?

1995年12月11日的《人民日报》社论——《论农业产业化》在将这个地方实践上升为全国经验的过程中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它是这样为“农业产业化”下定义的:

从潍坊的经验看,它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农业的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经营体制。①

它的本质是生产经营一体化,关键是龙头企业带动,基础是广大农户参与,核心是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利益分配调节机制。

学术界曾对这一提法提出了质疑,认为农业本来是产业,何来再一次的产业化。在形成政策之后,学术界反过来追认了这个提法,并给予了种种解读。比如,说所谓产业化就是把农业生产当作一种“事业”来做,还有说农业所以要产业化是因为当时的农业与国民经济体系其他部门有脱节,等等。但在所有的内涵中,最为根本也最为独特的是一个当时还有争议的方面:沿着农业市场化的方向改革农业生产关系。用这个社论的判断来表达,农业产业化“实际上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全面地、系统地、从总体上组织、改造和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战略思想和实际运作”。这个提法既反映了既有发展的实际,也反映了进一步改革的要求,是一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力图整体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新思路,符合当时改革思潮转变的方向。相对而言,各种“一体化”和“专业化”的提法就比较中性,不具有这种意识形态的导向功能,而“系列化”的提法其实恰恰具有很多计划经济色彩,“商品化”、“现代化”与“社会化”的提法又过于笼统,不能反映出这种新组织形式的结构性特征。

尽管“农业产业化”的提法寓意很深远,但它的语意确实是不严谨的。或许为了在理论上站住脚,1995年还提出了一个替代性的说法——农业产业化经营。②这个提法常常与家庭承包经营相提并论,被看成是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补充,是实现农业第二次飞跃的重要途径。如此,这个新提法就不仅从口号上升为概念,而且从概念进入了理论网络中。1995年9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鼓励各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发展联结农户与市场的中介组织,大力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经营。”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计划纲要时,把最后一句改成“大力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这表明农业产业化经营从地方发展战略正式成为国家发展战略。

实施农业产业化战略的必要性包括两个层面。其在宏观上的必要性来自于整个国民经济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必要性,特别是经济体制从计划向市场转变的必要性。其对于农业本身发展的必要性,时任山东省副省长的王渭田概括了4个方面:一是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二是农业社会效益高与自身效益低的矛盾;三是产供销脱节的问题;四是城乡二元结构的问题。③在这里面所谓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是当时最常见的理由。虽然有人预见市场将越来越大,但当时的市场显然还不够大,毕竟农产品的大范围自由流通在当时还没有形成,那么这个“大市场”指的是什么?一般而言,小生产是不会直接对接大市场的,尤其在改革初期,市场的区域分割还很严重,与其说是小生产在对接大市场,还不如说是贩子、地方企业或县乡政府在对接大市场。“小生产—大市场”的对比能给人一种构词学上的美感,一提出来就几乎打动了所有人,但其中的逻辑却是晦暗不明的,因此,也有些人对此提出了质疑。④其实,王渭田提到的后面三方面也值得关注。要理解实施农业产业化的必要性,必须要认识到这是一个来自县级政府的创造,它必然具有挣脱体制束缚、弥补体制缺陷的使命。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条块分割、部门垄断格局,把农产品的产加销等环节割裂开来,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环节的增值部分不能返还农业,影响了农业的自我协调发展。城乡二元分割的体制造成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长期处于一种相互隔离状态,而市场经济的利益取向和传统农业的弱质性又导致资金、人才、技术等生产要素大量流出农村,致使农业低水平发展,城乡差距继续拉大。这时候必须有一种制度安排把农业的产前、产中与产后诸环节有机地连结起来,使农民能够分享整个农业系统内部的平均利润,使农业真正形成自我积累、自我调节、自我发展的新的生产经营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

简而言之,这是一个促进农业和地方自主发展的制度,正如陆学艺所概括的:

社会转型、体制转轨就得有代价,就得有投入,就得付成本。国家的钱大部分都投到这里去了,因而对农业、农村投入就没钱了,农业长期面临投入不足的问题,国外通常有的工业化过程后工业反哺农业现象在我国就没有了,农业发展、农业现代化还得靠农民自己。农业产业化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创造出来的。它之所以把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联为一体,就是把本来应该由加工企业、商业部门、流通领域承担的事拿过来自己干,农民自己来突破原来体制的束缚,自己来理顺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自己来提高效益,增加积累,解决发展难题。如果说农民办乡镇企业是把工业利润过高有剪刀差那部分利益拿回来,那么,农民搞产业化的实质是为了改善农产品的流通条件并拿回一部分流通领域的利益。正是从这个角度看可以把农业产业化称作农民的又一个伟大创造。⑤

以上是从农业发展战略的角度来思考的,还可以从区域比较的角度来分析。我们发现农业产业化的实践虽然是东南沿海开风气之先,但淮河以北地区很快后来居上,这应该是各地因地制宜地选择发展战略的结果。东南地区的乡镇工业发展占了先机,“块状”经济很有规模;北方传统农业区域为发展乡镇工业做了很多努力,但成效不彰,反过来在农业产业化方向上趟出了一条新路,发展出了各种各样的“龙型”经济。这个选择或者转换,本身也是我国农业发展特别是大宗农产品生产的重心从南向北转移的一个缩影。

(二)龙头企业制度

农业产业化是要发展农产品产加销的一体化经营,它可以有多种带动形式,比如产业集群带动、农产品市场带动、中介组织带动和龙头企业带动。山东省的发展经验表明,发展龙头企业并发挥其带动功能是农业产业化战略的关键。

龙头企业这个事物的出现,要比农业产业化战略的提出早得多。龙头企业是在各种产业一体化实践中出现的,也包括了农业领域内的一体化。农业产业的一体化可以是官办的,也可以是民办的。如果是官办的,那么在计划经济时代就存在;如果是民办的,那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9年登陆深圳的泰国正大集团以其实际运营成为我国龙头企业的第一个典范。相应的提法也是作为一种口语化的表达很早就出现在报刊和文件中,比如说“农工商一条龙”或者“贸工农一条龙”,其中就有一个“龙头”,还有“龙身”和“龙尾”。张晓山等人研究发现,说“农工商一条龙”时,这里的龙头是一种产业,比如农业,而在说“贸工农一条龙”时,龙头一般指的是一个贸易企业,也就是一个龙头企业。⑥在农业产业化战略在各地推行之后,龙头企业也获得了一个全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企业与农户的联接机制,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其主要实现形式是“公司 + 农户”。这一提法可能首先是来自于对正大集团运作模式的概括,所以一开始也有人称之为“正大模式”。1988年8月7日《人民日报》刊登了评价中泰合资上海大江有限公司的述评《公司 + 农户——新的生长点》,第一次正式概括了“公司 + 农户”模式。⑦同年,农业部政策法规司、《人民日报》经济部、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等单位组织召开了理论研讨会,确立了“公司 + 农户”是农村组织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新路子。⑧

(三)“带动”的承诺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带动农户,这是其背负的经济与社会责任。农业产业化战略提出时,它被认为是实现农业第二次飞跃的重要途径,是先富带动后富的必由之路。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农业社会化道路选择过程中,就已经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农业到底是要走两极分化的道路还是共同富裕的道路,或者说是要走市场化的道路还是合作化的道路?当时的选择是要走合作化的道路,这是被认为可能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可见,当时根本就不相信先富可能带动后富,必须防范有人先富起来,大家应该共同发展,既不能有人冒尖,也不能有人掉队。近三十年的实践表明,这种发展道路成功地解决了大多数人的温饱问题,但距离共同富裕还很遥远。原因是多方面的,至少我们可以说,合作化道路在排除了市场化方向以后,它的目标仍然不够单纯,仍然是内在冲突的:一方面是为了发展生产,改善农民生活;另一方面是保障供应,确保城市发展。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条件下,要想实现城乡同步发展是很困难的。改革以后,各种合作化运动的体制遗存,依然深陷于重重矛盾之中,找不到方向,结果被农民和市场所抛弃。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战略以来,我们转向了市场化,但是合作化的追求并没有被放弃。农业产业化战略的主要意图是推动农业市场化,尽快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经济效率,同时,也希望能够保持适度公平,带动农民致富。因此,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明确要求企业能够带动农户一起发展,对于建立何种利益共享机制甚至带动农户的数量做出了具体规定。可以说,农业产业化的战略意图里既有市场化取向,也有合作化取向。这个双重内涵,在2001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得到清晰概括:“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

所以,龙头企业制度也被视为一种中国特色的合作制。吴志雄等人也认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发展合作经济:

ICA(国际合作社联盟——笔者注)强调,合作社的原则是劳动控制资本,发展合作社的目的是弱势群体联合起来打破大资本垄断。用这个理念指导我国农产品合作组织的发展是不行的。第一,我国许多农产品合作组织,其骨干或占主导地位的往往是农村先富起来的人们,因此,与其用弱势群体联合的理念去分析,不如用先富带动后富的理论和政策去解释,才能更准确、更全面。第二,许多农产品合作组织由专业大户持大股,其个人资产有些达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这些合作组织办得不错,很受群众欢迎,显然,他们并没有体现劳动控制资本的ICA政治理念,而是实践了先富帮未富的政策原则,是劳动者资本为主的联合。第三,不少农产品合作组织依托大公司发展起来,并和大公司实现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显然没有体现弱势群体联合起来对抗大资本的意图,而是弱势群体和大公司结合,实现了互利共赢。⑨

与政策和理论话语相比,农村发展实践中的“带动”是一个更加含糊和更加灵活的说法,在政策和理论探讨中被作为底线的“利益共享”甚至都不是必须坚守的。我们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其实是无限责任的,社会成员只要是从事了“正当职业”,都在客观上“帮助”政府履行了某种责任。如果这种“帮助”直接体现为农民处境的某种改良,那就存在一种对农民的“带动”。比如,如果某个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某种产品,被当地农民模仿性地生产,尽管企业和农民之间没有什么利益共享机制,甚至有竞争关系,但也会被看成是一种带动。或者这个企业在经营中进行了农技推广工作,那么也算是一种带动。更为广义的“带动”,甚至包括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各种非经济性社会责任。

我们可以这么来理解,在农村发展实践中的“带动”与农业产业化政策文本中所指的“带动”相比具有更宽泛的内涵,它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作为一种企业与农户之间契约关系的“带动”问题,这要求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明确的或紧或松的契约关系,在新制度经济学的框架里,这可以看成是一个企业制度的选择问题;另一方面是作为企业经营行为的外部性的“带动”功能,企业与其所带动的那些组织或事物之间存在一种共生共荣的关联,但不存在明确的契约关系。之所以这两种关系都可以被看成是某种带动,特别是企业必然具有的外部性也会被地方干部看作一种具有意识形态色彩的“带动”,根源是这种外部性帮助政府实现了某些目标。

我们进一步认为,带动关系不仅仅体现为企业内部制度和企业行为的外部性,还体现在农业经营与管理组织“体系”内部的关系中。


二、作为一种企业制度的带动关系


“龙头企业 + 农户”的结合方式,按其制度安排的不同,大体上有4种类型:第一种是非契约化的市场交易关系,第二种是“互惠契约”关系,第三种是“出资参股”关系,第四种是“租地—雇工经营”关系或者“土地返租倒包”的关系。根据张晓山等人的理解,其中非契约化的市场交易关系,由于并没有建立一种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机制,所以不能算是龙头企业 + 农户,只是一种普通的市场制度;而“租地—雇工经营”关系或者“土地返租倒包”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将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高度内部化的企业内部经营制度,其中农户是作为股东或者雇工出现的,不具有独立经营的能力,所以,这种企业制度也不是龙头企业 + 农户。⑩互惠契约应该是最标准的龙头企业 + 农户关系,至于农户在企业中出资参股,如果同时保持了和企业的契约化的交易关系,那么,这种合作制度也可以被看成是龙头企业 + 农户关系的高级形态。

在农业市场化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成功的龙头企业 + 农户的典型,比如亚洲金融危机之前的正大集团、广东的温氏集团、雀巢公司等,但是更为常见的是企业或农户的违约行为。农业产业化概念的提出,就是对于这一现状的批判,认为如果真正建立了双方的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的机制,那么就可以在市场化的过程中,同时实现企业与农户的互利共赢。现在看来,这种想法具有明显的理想化色彩。企业和农户之间利益的不一致,在市场风险增加时会被放大,此时,最常见的策略依然是分散突围,各求自保。

学者对于这种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契约的不稳定性做了深入的分析,他们所列举的契约不稳定和约束力弱的原因,包括契约双方实力的不对等、农产品市场的波动性、行为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等。{11}刘凤芹引用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观点认为,合约不完全的成因有:第一,语言本身的限制;第二,疏忽:从而合约是不完全的;第三,解决合约纠纷的高成本;第四,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弱的或强的不可缔约性;第五,喜欢合作的倾向:指异质性商品或关系性合约。由于合约是不完全的,就暗含了合约纠纷或违约契机。可以将前3种原因引发的不完全合约称为“通常意义上的”不完全合约。如果假定存在一个公正的法律体系,能便利私人订约,并运用通用的政治原则,那么法庭可以完善这类不完全合约,或可以通过再协商及一些其他的方法来完善此类合约。{12}后两种原因引发的不完全合约,可以称为“注定不完全合约”。对于这样的合约,法庭无法得到充分的信息来做出判断,经济理论和法理对其均没有更好的制度安排或解决方案。刘凤芹认为,信息不完全和专用性投资是产生注定不完全合约的根本条件。当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太高所产生的信息不完全和追求利益最大化所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时,当合约方互有专用性投资而引起敲竹杠和租金消散现象时,一个注定不完全合约就产生了。刘凤芹引述以上有关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观点,是为了说明农业经营中的短期契约的不稳定性的根源,实际上,这也同样适用于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看似长期的合约。由于对于企业或小农的法律制裁都很困难,所以长期合约的稳定性也很差,结果,长期契约在履约时遇到的情境往往和短期契约的差别不明显。{13}

因此,很多人认为应该在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引入一个合作社组织,以降低企业与农户之间高昂的交易成本。周立群和曹利群根据山东莱阳的经验发现,在农业产业化之初,农村的主要经济组织形式是合作社和“龙头企业 + 农户”。为了克服这些组织的缺陷,有必要引入组织中介,形成新的组织形式——“龙头企业 + 合作社 + 农户”或“龙头企业  + 大户 + 农户”。这种组织变革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有制度缺陷,从而在实践中日益发展成为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组织形态。{14}郭红东根据浙江的经验也提出了同样的观点。{15}蒋永穆和王学林认为伴随着农业产业的发展,产业化经营形式有一个升级的过程,而“龙头企业 + 合作组织 + 农户”的组织结构应是农业产业化发展成熟时期的产物。{16}他们进一步完善了这个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演变谱系图,并认为在农业产业化的成熟阶段,将是以中介组织联动型的组织结构为主导的。

相较于单个农户,合作社的谈判能力比较强,有利于形成组织内部的力量均衡,维持契约关系的稳定。但要保持这个均衡是很困难的,恰亚诺夫分析了这种均衡出现的条件,他说:

农业纵向一体化过程中合作成分的兴起于发展只是在一体化过程中某些特定阶段才是可能的,其前提条件是地方资本力量的相对软弱。这里我们特别强调“相对”一词,因为这种相对软弱既可能是由于地方企业资本家自身的绝对软弱,也可能一方面是由于农民农场本身的经济力量雄厚(例如丹麦),另一方面还可能是由于国家支持合作成分,另外还可能是巨大输出资本或工业资本需要未掺假的原料。{17}

可见,在纵向一体化的链条上,资本愿意与农户合作的原因是他们自己比较软弱,这个条件在小农经济条件下至少不是稳定的。有时候,我们还能看到所谓合作社其实并不是用来和资本抗衡的,而是企业实现自身目标的工具。可见无论是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地主“加”佃农,还是产品经济条件下的人民公社“加”社员,都曾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加”农户也会十分困难。所以,很多企业支持为自己提供原料的农户组成合作社,目的是为了动员更多的资源和力量确保契约关系的实现,是把一种关系变成多种关系。这更像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捆绑,而不是自下而上的联合。

农业产业化发生在农产品产业链上,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出现是这种产业链内部整合过程中的现象。在这个产业链上,不仅仅农户是弱势的,即便是根源于农业企业的老板们也可能是弱势的。现在的一个事实是,主导这个产业链整合的力量越来越从农业资本转向了城市工商资本,所以很多人主张从城市供应链的角度来理解合作社的发展。{18}在这个极不平等的纵向博弈关系中,即便是坚定主张合作化道路的学者也开始质疑,合作社是否真的能够成为一种弱者的联合?在目前的合作社研究中,很多研究推崇一种类似于美国的所谓“新一代合作社”的公司化导向的合作社,这其实是认为合作社应该成为农民中的强者的联合。张晓山的观点比较温和,他主张合作社应该成为专业户的联合,类似于一种中农的联合。如此看来,市场竞争激烈到一定的程度之后,不仅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承诺难以实现,就是合作社也可能远离农户中的弱者。


三、作为企业行为外部性的带动关系


由于“龙头企业 + 农户”和“龙头企业 + 合作组织 + 农户”都很难稳定下去,企业转而依靠经纪人来连接农户。在土地产权制度事实上有所放宽之后,很多企业进而发展所谓“基地 + 农户”,即发展资本化的农场,从而降低对于农户的依靠。总的来说,合作制度陷入与市场制度或科层制度的激烈竞争中,处于明显的劣势。在合作制度中,自然会产生带动关系。但在地方经济发展实践中,地方和基层部门往往认为那些非合作组织或个体的经营行为也具有带动性。这种带动性不是这些组织或者个体的组织制度本身的属性,而是它们的经营行为的外部性。外部性又可称为溢出效应、外部影响或外差效应,指的是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对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强加了成本或赋予利益的情况。作为外部性的带动,指的是这些非合作组织或个体的经营行为对农户赋予了额外的利益。

在农产品市场上,和农民打交道最多的经营主体是贩子,他们才是最重要的农业市场经营主体,这是一个生活常识,但他们却不被看成是最主要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因为农业产业化政策和理论青睐那些组织化程度更高的主体。“贩子”是一个口语,在政策话语里,他们被称为经纪人或者大户。在传统社会主义理论里,农村的贩子曾经被看成是对农民进行残酷盘剥的人,属于自发资本主义势力,在计划经济时期受到严厉打压。改革初期,他们发展很快,但直到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前,他们的经营行为还有些遮遮掩掩,如同私营企业要给自己戴上一个红帽子一样,他们常用另一个含糊的词来包装自己的牟利本质——服务。随着农业市场化的深入,他们的地位不断得到认可和提升,他们先后被说成是专业户,是经济能人,是农村致富带头人,是乡镇企业发展的多个轮子之一,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实现形式,是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等等。在错综复杂的意识形态话语脉络里,农村贩子的形象越来越正面。南巡讲话后,“带动”取代了“服务”,使得他们的经营牟利行为获得了正面的道德内涵。现在,在不太正式的宣传中,我们常常能看到“经纪人带动”,或者“大户带动”这样的提法。从“盘剥”到“服务”,再到“带动”,乡村社会里一个最古老也曾经是最卑微的职业,获得了全新的、高尚的社会评价。

另一类非合作组织是独立的企业,特别是公司化农场。在郭晓鸣等提出的产业化经营形式路线图中,他们认为在经历了成熟阶段的“龙头企业 + 中介组织 + 农户”之后,到了完善阶段,存在两种均衡的制度形式,一种是合作社一体化组织,另一种是农工商综合体,后者实际上就是一个公司化的大农场。当前,各种公司化农场正在蓬勃发展,它们存在的合理性,首先在于它们的制度效率比较高。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上,更加私有化的企业制度,往往更善于节约交易成本。{19}罗必良通过对比一个国营—集体的联合农场与股份制温氏集团公司的发展史,重申了自己对于产权清晰化的一贯主张。{20}还有人提出,农业要发展,必须支持经营大户,认为他们才是我国农业的未来。{21}何秀荣更是明确地提出要发展公司农场。{22}人们的讨论越来越收敛于问题的核心:如何通过农地制度的改革,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资本化农场的出现,不仅仅是由于民营企业制度的高效率,也确实是源于农地地权制度的逐渐放宽。1994年实行的农业开发,特别是四荒拍卖,向资本主导的规模经营打开了一扇窗。{23}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在发达地区,以集体为单位的规模化经营逐渐发展起来。随着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集体所支配的耕地经营权逐渐向资本让渡。2003年以来,在发达地区出现了所谓“三个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农民用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口号,吹响了政府推动农用地大面积向企业集中的号角。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始于2006年的城乡统筹改革实验区,实践并发展了这种城镇建设用地和农村用地增减挂钩的做法,使得耕地大规模向企业集中的做法在中西部推广开来。此后,国家将这种增减挂钩的政策逐渐放宽。2008年以来,诸多地方政府推进了拆并村庄、集中耕地的实践,一时间,让农民上楼,将土地集中起来统一出租给企业成为一股风潮。

在贩子与农户之间的交换关系中,贩子的行为动机一定是自利的;在公司化农场制度下,企业摆脱了对于农户土地的依赖,变得更为独立。在这两种制度中,与农户风险共担和利益分享机制几乎都不存在,或者说其中的“带动”机制其实已经瓦解,主要依靠贩子与农户交易,或者主要依靠自己的基地来生产的“龙头企业”已经名不副实。从市场化与合作化的关系来理解,龙头企业制度的名不副实,其实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的市场化逐渐放弃了合作化的使命。2007年实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表明,国家的政策导向从单向地透过支持龙头企业来间接地支持农民,转向了在支持龙头企业的同时,也直接支持农民自己的组织,那么这个法律的出台,或许标志着在政策导向上或者地方发展实践中,农业产业化与合作化开始在有所联系的条件下分道扬镳。

但是,农业产业化战略并没有被弱化。事实上,国家对农业产业化的投入越来越大。那么,这种缺少企业与农户利益联接机制的农业产业化又怎么理解呢?具体地说,这种事实上弱化了合作化使命的产业化经营中存在怎样的“带动”机制呢?

带动机制的主要内涵有两方面:带动的功能和带动的结构。

就带动功能来说,它不一定需要合作制度才能实现,可以通过自己经营行为的外部性来实现。问题是,为什么政府会因为这种间接的不确定的社会功能来支持企业呢?一个可以类比的经验是,改革开放之后的乡镇企业也得到了国家的支持,这种支持曾被认为是对它们所代表的集体化道路的肯定。后来,大多数乡镇企业实际上失去了集体色彩,但是仍然得到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或金融的支持,因为这些企业可以实现政府的很多目标。实际上,只要能够创造税收、解决就业,即使是外资企业,国家也会支持。因此,随着意识形态的放宽,国家要支持一个企业,越来越不在意这个企业本身的制度结构。所以,我们思考企业或者贩子对于农民的带动功能,主要是考察这些企业或者贩子经营行为的外部性帮助政府实现了哪些目标。

无论是贩子还是企业,至少都帮助政府发展了农业,这是企业与贩子首要的外部性。当我们将农业合作化方向与产业化方向作对比时,往往为合作化的弱势地位感到不平,但应该注意的是,在政府的整个目标体系里,农业本身也是一个弱势产业,它们所受到的重视程度与其地位是很不相称的。一方面农业不受重视,另一方面它又极其重要,农业行政部门为了实现发展农业的目标,必定是效率当先,不拘一格的。因此,企业与贩子的正常经营行为如果成功了,那么在农业行政部门的眼里,就是他们的贡献,是自己的成绩。

另一个重要的外部性是,这些贩子或企业客观上还承担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功能。如果说农业产业化经营战略要解决的是农户如何连接到市场上去的问题,或者说是乡土和远方的对接问题,那么,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要解决的就是分散的小农如何联合起来提供公共物品的问题,或者说是一个分与统的结合问题。前者只考虑帮助农户应对市场的风险,后者照顾到了农户面对的自然风险。在公与私的关系上,后者更有公的色彩。在实际运用中,产业化和社会化的含义有一些交叉,它们都涉及到产前、产中和产后的服务。如果不走市场化的道路,产业化的所有功能都可以通过社会化服务体系来完成。所以,在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战略之前,1990年提出的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这是一个全面的一揽子方案。反之,如果彻底走农业市场化的道路,产业化却不能替代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全部功能,特别是小型农业基础设施的管与用问题。2004年启动的小水利产权体制改革的不尽人意,就划出了农业市场化的一个限度。

农业市场化的限度看似存在,却又极其模糊。一方面,很多经济合作组织与基层组织合二为一,它们的功能很全面,不仅可以帮助农户对接市场,也能组织农户提供各类公共物品。在这里,国家、合作和市场是混成一体的。另一方面,一些明显应该由政府部门来做的事情,很多地方也委托企业完成,比如为了防治2010年春季低温带来的病虫害,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物资,但这个工作,在有些地方是交给龙头企业来完成的。因此,在2008年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要加快建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时,拿出的是一个折中的方案,在肯定农业产业化方向的基础上,鼓励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其具体的表述为:

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企业或者贩子的外部性还包括农民增收。对于政府来说,农民增收也是一个重要的目标。但是,农业产业化的增收效应本质上是 “涓滴效应”。此理论认为,经济发展不用过多地考虑弱势群体,因为强者的发展会自然带动弱者提高收入。这种涓滴效应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相比国家向企业的资金投入以及乡村向城市的输血而言,企业对于农户的涓滴到底有多大的意义,是有待考量的。

强调带动功能的意义,并不是说结构形式就不重要。如果过于在意结构设计,完全按照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标准来套中国的实际,那么就会忽视合作机制之外的带动机制。但是,如果根本就不在意结构设计,也是错误的。没有一定的结构,功能也无从实现。在农业改革的过程中,国家允许农业市场化的发展,并没有彻底放弃原有的计划调控的结构体系。实际上,在放活微观结构的同时,国家从宏观上掌控整个农产品市场的能力也在逐渐加强。在粮食市场体系里,尽管是贩子承担了原粮收购的主要任务,但是并没有引发大规模的粮价波动。在2008年的国际粮价波动中,我国的粮食市场波澜不惊,这背后依托的就是强大的中央储备粮系统对全国性批发市场的掌控,以及一系列相关的制度安排,它们构成了一个有机的体系。正是因为在宏观上存在一个有机的强大的调控体系,在微观上的企业制度和经营机制的放活才获得了空间。正如在90年代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提出的 “不能敞开,就不能放开”,如果没有能力敞开收购农民的粮食,那么就不能放开粮食价格。反之,只有宏观上确保农民生产的粮食有销路,才能放开粮价的自由涨落,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甚至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产权改革。在这种强大的宏观调控能力之下,多种所有制的粮食企业不再具有囤积居奇、扰乱市场的能力, “两头叫,中间笑”的局面将难以再现,那么它们牟利行为的负面外部性就受到有效遏制,而正面的外部性得到了保留,一种间接的带动,也就成为了可能。

综上所述,我们考察带动功能是否存在,不必限于龙头企业或贩子与农户之间关系的微观结构,还应放眼于整个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宏观或者中观结构;我们不仅可以在企业或者合作组织里来思考,还可以从组织之间的关系中来思考,由此提出了一个农业产业组织“体系”的概念。


四、农业产业组织“体系”里的带动关系


这里说的农业产业组织体系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指在无形市场上的产业组织间关系,即交易关系、管理关系或者其他相互影响关系,主要指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二是指在有形市场上的产业组织之间的关系,即农业市场经营或管理主体在空间上的分布关系,主要指城市垄断集团与上游组织或农户的关系。

就无形市场上的产业组织间关系来说,改革前,我国的农业产业组织主要是指政企不分的国合部门以及集体经济组织,{24}而改革使得这个组织体系高度多元化了,一方面是分化出众多类型的市场经营和管理主体,另一方面这些主体之间又出现了复杂的联合关系。以粮食产业为例,改革使得单一的粮食部门分离出了粮食行政部门、储备粮系统、地方国有购销企业、非国有购销企业和各层次的贩子。在这个组织体系里,各种经营主体分为从事政策性业务的主体和从事经营性业务的主体。政策性业务主体主要是从事粮食储备业务,包括中央储备、省级储备、市县储备,还有民营储备单位。在经营性业务主体中,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民营企业或贩子。在所有企业里,有龙头企业与非龙头企业之别,且龙头企业又有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的差别。在所有的贩子里,是否与权力部门有“关系”也有差别。这些主体之间形成了一个复杂的市场供销网络,而且其中还存在很多合作组织,以及更高层次的协会组织。

吴志雄提出了一个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的概念,并探讨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组织之间的关系如何优化的问题。他认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应该是多种组织并存的一个体系,这个体系至少包括“社”(农产品合作组织)、“龙”(农产品加工企业)、“网”(农产品流通企业及其网络)和“会”(农产品行业协会)。{25}他指出,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可能把所有农民都组织起来,而是“组织农民”、“个体农民”和“打工农民”并存。多种组织形式的存在为这些不同类型的农民提供了选择,而且,不同组织之间的合理搭配,也有助于实现先富带动后富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他特别强调要扶持行业而不是企业,目前,政府直接对企业进行扶持,这是不正确的,因为,这里面必然存在大量的寻租现象。应该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划一条河,然后再修一座桥,这个桥就是行业协会,让协会自己决定到底应该支持哪些企业,减少造假,如此才能使得那些“真龙”得到更多的扶持,如此既能体现政府的职能,也能降低政府扶持的负面效果。{26}

而有形市场上的产业组织关系也很重要。我国当前的农业产业组织体系是在改革过程中,从高度一体化的计划经济体系里蜕变出来的。在计划经济体系里,农业产业相关的市场经营与市场管理的组织体系在空间上是I型的,市场经营体系与市场管理体系在空间上是高度对应的,原来的跨区域的市场被强行收归到与性质区划同一。{27}在朝向市场化的改革过程中,这个I型市场体系在两个维度上发生了分化。

其一,市场经营体系与市场管理体系在空间上脱离了,市场经营体系的中心在销区,特别是在沿海的大城市,而市场管理体系的中心在产区的省会或者首都。由于我国幅员广阔,市场在地理空间上拉得很开,产销区的分布常常跨行政区划,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更加剧了这个空间分化。但要注意的是,这种分化主要发生在市场结构的上层,在县域范围内,农产品的市场经营体系与管理体系仍然是高度关联的。县域本来就是一个较完整的低级市场体系。随着小城镇建设的发展,县城对于本县经济的辐射能力越来越超越了县域内的各个集镇,处于一枝独秀的地位,而且市场管理权力也主要在县级层次上,乡镇里的工商所一般是县级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农业产业化以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政策也主要由县级政府实施。我们可以认为,在市场经营体系与管理体系出现了空间分化之后,替代I型结构的不是V型,而是Y型,也就是下端收拢到县域范围内。

其二,市场的上层结构与下层结构分化。将市场分为上层与下层结构,是布罗代尔的观点。{28}在市场经济的底层发生着纯粹的、面对面的即时买卖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属于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而在市场的上层,交易双方互相并不见面,中间成为一个专业的、独立的部门,商人分化出来了。市场的下层是农户和小商人的世界,而在市场的上层是长途贩运的商人、批发商以及相关城市经济组织的世界。下层市场一般局限于县域范围内,而上层市场是超越县域的。周其仁较早地引用了他的市场结构理论来分析中国的市场实际,他认为在计划经济时代,市场的上层与下层结构混同,而且只有下层结构没有上层结构。随着市场化的发展,市场的下层结构首先复活并很快完善,但市场的上层结构改革较慢。那些计划经济时代的议购和派购物资率先发展出了自己的上层结构,继而随着国家储备制度、全国性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建立,粮棉等战略性大宗农产品的上层结构在本世纪初也逐步建立起来。{29}

在不同类别的农产品的上层结构逐次发展起来之后,我们看到,它们的市场结构是不同的。那些国家管制强度高的农产品,其市场结构比较类似于传统的I型结构。比如粮食市场,国家的储备粮系统控制了当年商品粮数量的20%有余,同时,国家还控制了几乎所有的全国性批发市场。而那些国家管制强度低的农产品,其市场结构更加类似于Y型结构。

从先富带动后富的视角来看问题,在这个有形的空间体系里,下层市场和上层市场的性质是不同的。下层市场里的竞争很充分的,接近于完全竞争。近年来由于交通和信息技术的改进,贩子与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实际上,对于农民负面的外部性已经大大减少。如果考虑到农业劳动力的老龄化,需要有贩子来充当优质劳动力,也许可以说,下层市场里的剥削成分下降了。或者说,在下层市场里,经纪人或大户对于一般农户的带动在很大程度上是真实的,他们帮助小农提高了技术,解决了供销问题,实现了与远方市场的对接。而问题出在市场的上层结构,在市场的上层,存在着强大的垄断性的组织。在这个高度竞争的市场下层与垄断性的上层进行对接的过程中,存在很多腐败现象,产生了很多负面的外部性。由于垄断产生了垄断利润,而这个垄断利润一般被城市利益集团所攫取,所谓的中间商,特别是产地的经销商,往往不过是这个利益链条中的次要角色,他们和农户一样都处于这个食物链的下层。这种垄断性,反过来又影响了下层市场的组织结构,在极具垄断性的上层结构控制下,下层结构必须削尖脑袋搞营销,这不是合作社擅长的。不仅合作社难以发育,就是龙头企业加农户都难以生存,往往是贩子或者独立的企业更能生存。

在这个极不平衡的上下层结构关系中,如果要更好地发挥“带动”功能,必须要强化交易的公平性,努力减少超额利润的产生,主要办法有两种:一是改造上层,二是强化下层。如果要改造上层,就要弱化上层组织对下层组织的超强谈判能力,但在今天依然无序的市场体系里,某些垄断企业、大城市批发市场及其批发商的谈判能力是不可动摇的。但局部的改进也是可能的,比如中储粮和地方粮食企业之间的委托代储关系,是否能变成平等购销关系,实现收储分离。如果是强化下层,现在看来,仅仅是强化少数几个产地的企业是根本不够的。郑风田和程郁的建议是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区,以替代以往只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做法。{30}

他们认为农业产业区不只是一些企业之间的集聚,它本身甚至可以看成是一种组织形式,具有某些松散的企业形式的制度内涵,而且具有远超单个企业的能量,其竞争优势集中表现为:一是集聚效益的发挥降低了农产品的生产、销售、运输成本以及产业链上的交易成本,获得价格优势;二是规模化的生产占领了巨大的市场份额;三是高度专业化的细化分工提高了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并促进产品创新,形成满足不同细分需求的同类产品的多样化产品体系,获得差异化优势,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四是协同的创新网络体系加强了产业区的自发创新能力,加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新产品的开发,形成垄断性的技术优势。

他们的分析强调了农业产业区在效率上的特殊优势,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农业产业区也很有优势。首先,产业区的政府与企业或其他经营者的关系容易理顺。产业集群的出现,使得县级政府对于这个产业的财政依赖提高了,因此会倾向于提供更好的服务,地方领导不会放任部门和官僚对于企业的腐败行为。可以说,政府有关部门事实上代行了行业协会的职责。虽然政企之间的关系高度融合,但是由于这个产业区的范围不大,消息流通很快,某些非正式的横向监督机制,使得腐败也难以发生。其次,由于产业区的规模优势,提升了农村利益集团相对于城市利益集团的谈判能力,从而弱化了城市利益集团的垄断优势。第三,在产业区里,农户与贩子或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被降低了,农户的谈判能力也可能有所提升。结果,各种形式的合作组织发育的可能性增加了。

农业产业区是以上有形与无形两种产业组织体系的集成。首先,它是一个多种产业组织的联合,其中既有块状经济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也有龙型经济的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其次,它也是一个产业组织的空间体系,是一种区域经济组织。目前我们观察到的农业产业区一般是在县域范围内存在的,这实际上体现了县域经济的合理性。

农业的专业化和区域化是经济发展的自然趋向,也是国家政策鼓励的方向,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更好带动功能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这个可能性或许还不小。然而,即使这样的推断在未来成为了现实,“带动”也不完满,因为在农业产业区里,更容易被带动的是从事了专业化生产的专业农户,或者说是经营小农,问题是那些继续在自家承包地上从事传统农作物经营,特别是从事粮食经营的承包制小农,如何被带动?如果不是强制性推进土地流转,在广大的粮食产区里,这样的农户将大量存在。在以上设计的种种方案里,这样的承包制小农依然是被遗忘的角色,他们既不能被龙头企业带动,也很难被专业合作社带动,那么他们如何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五、结语:演变中的带动关系


纵向来看,农业领域里的共同富裕道路,在历史上,至少是在政策导向的层面上,经历了这样的演变:排斥市场化的合作化——依附于市场化的合作化——市场化组织与合作化组织并存的体系化。当前,我们正处在依附于市场化的合作化向市场化组织与合作化组织并存的体系化阶段转变的过程中。从演变脉络来看,解决带动问题的未来方案不是建立一个统一的组织模式,而是发展多种组织形式的共生共荣关系,换句话说,更能履行带动功能的结构,或许是某种农业产业组织“体系”。

优化带动机制,完善农业产业组织体系,实现市场化条件下更加公平的发展,需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优化上层市场结构,降低其垄断性质的负面外部性;二是实现市场竞争的有序化,使得市场的上下层结构之间能够更加有序地对接;三是推进农业产业的专业化和区域化,发展农业产业区;四是为从事大宗农产品生产的承包制小农设计纵向一体化的组织体系。关于什么样的纵向一体化组织体系能够更好地实现农业发展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双重目标,笔者以粮食流通体系为例来阐述初步的构想。

当前,国家在粮食流通领域里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多层级储备粮系统,并建立了最低收购价制度等政策体系。然而,如此的投入并没有带来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我们的粮食流通体系在上层有更多的行政协调,对应的底层却是一盘散沙。具体地说,储备粮系统垄断了政策性收购的权力,但它们距离农民很远,极少直接收购,而是委托县级国有粮库或改制后的县级国有粮库作为代储企业来收购,在周期性确定收储资格和日常发放代储费用的过程中实现了对这些企业的控制。曾经的县乡粮站变成了一个个帮助储备库收粮的大贩子,它们转过来用市场和人情的手段控制了来集中卖粮的中小贩子。真正从承包制小农那里收粮食的是小贩子,他们主要靠出卖劳动力获得收入。如此就把收购链条拉长了,管收购的管不了生产,“带动”功能的传动就难以实现。

要使物资和政策的巨量投入转化为农村基层制度层面上的些许改进,必须让管收购的对生产发生兴趣,包括让储备单位放弃政策性收购权的垄断,实现收储分离,也就是在储备单位与县乡收购单位之间建立真正的公平买卖关系而不是委托收购关系,使这些企业摆脱上层的超经济控制以实现自主。让县乡范围内的国有购销企业摆脱来自上层国有资本的超经济控制,建立某种公平且稳定的交换关系,是让县域国有购销企业愿意“带动”承包制小农的前提。在摆脱了来自上面的控制后,进一步的制度设计可以让管收购的真正地关心生产,甚至在收购企业与生产者之间建立某种合作组织,建立收购企业与生产者的利益共同体。

【注释】

①艾丰:《论农业产业化》,载《人民日报》1995年12月11日,第1版。 ②庞道沐:《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加快建设农业强省步伐》,载《湖南政报》1995年第20期。 ③王渭田:《山东省农业产业化战略的提出与实践》,载《中国农村观察》1997年第4期。 ④徐祥临:《农村经济与农业发展》,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00年版,第52页。 ⑤陆学艺、王春光:《中国农村现代化道路研究》,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8页。 ⑥张晓山:《联结农户与市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1页。 ⑦蒋亚平:《公司 + 农户——新的生长点》,载《人民日报》1988年8月7日,第2版。 ⑧谭静、姜伟:《科技带动龙头化战略的研究》,载《现代农业科技》2005年第8期。 ⑨吴志雄等:《论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⑩张晓山:《联结农户与市场》,第157页。 {11}周立群、曹利群:《农村经济组织形态的演变与创新》,载《经济研究》2001年第1期;刘凤芹:《不完全合约与履约障碍》,载《经济研究》2003年第4期;张晓山:《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载《农村经营管理》2003年第2期。 {12}艾伦·施瓦茨:《法律契约理论与不完全契约》,载拉斯·沃因、汉斯·韦坎德(编):《契约经济学》,李风圣主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13}刘凤芹:《不完全合约与履约障碍》,载《经济研究》2003年第4期。 {14}周立群、曹利群:《商品契约优于要素契约》,载《经济研究》2002年第1期。 {15}郭红东:《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机制完善与创新研究》,载《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 {16}蒋永穆、王学林:《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的阶段划分及其相关措施》,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年第8期。 {17}恰亚诺夫:《农民经济组织》,萧正洪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131页。 {18}周曙东、戴迎春:《供应链框架下生猪养殖户垂直协作形式选择分析》,载《中国农村经济》2005年第6期;徐旭初:《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页;张静、傅新红:《聚焦供应链管理 提升产业化经营》,载《中国农村经济》2007年第2期。 {19}郭晓鸣等:《龙头企业带动型、中介组织联动型和合作社一体化三种农业产业化模式的比较》,载《中国农村经济》2007年第4期。 {20}罗必良、欧晓明:《合作机理、交易对象与制度绩效》,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567页。 {21}陈家骥等:《论农业经营大户》,载《中国农村经济》2007年第4期。 {22}何秀荣:《公司农场:中国农业微观组织的未来选择?》,载《中国农村经济》2009年第11期。 {23}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简称“四荒”,在实际操作中还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等。对于集体所有的“四荒”地的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四荒拍卖”指以拍卖的方式转让“四荒”地的使用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承包、租赁和拍卖都要经过公开招标,而且期限都很长,类似于一种所有权的买卖,所有这些使用权的转让都被群众视为拍卖。 {24}“国合部门”是在计划经济与双轨制经济时代常用的一种提法,其全称是“国营与合作经济部门”。 {25}同注{9}。 {26}同上。 {27}文中的I型、V型、Y型是比喻的说法,以描述组织体系的空间结构形态。所谓I型,是指上层、下层都是条条部门控制下一通到底的。所谓V型,是指市场体系脱离行政部门的控制独立出来,如果彻底独立出来,那么就成了两个独立的体系。农民同时与这两个体系打交道,所以底端还是相连的。所谓Y型,是说在县域内的粮食市场体系和行政体系还是政经合一的。 {28}布罗代尔:《法兰西的特性:人与物》下册,顾良、张泽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29}周其仁:《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6页。 {30}郑风田、程郁:《从农业产业化到农业产业区》,载《管理世界》2005年第7期。

【作者简介】 熊万胜: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科学研究院 石梅静:中共上海市金山区委员会党校

《开放时代》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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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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