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社会科学领域,时空建构了人,人也建构了时空,时空概念具有自然与社会双重属性。在此种现代时空观的观照之下,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分别呈现出超验面相与现实面相。人权的普遍性包括超验普遍性和现实普遍性,后者可分解为时间普遍性与空间普遍性。相应地,人权的特殊性包括超验特殊性和现实特殊性,后者可分解为空间特殊性与时间特殊性。在时空视域下,人权全球化对应着时空延伸,本土化对应着时空压缩,二者实际上是时空建构过程的两个动态侧面。而时空压缩情境中的人权发展模式并不完全是一种特殊化的经验,因任何人权发展模式均具有超验普遍性、现实普遍性、超验特殊性、现实特殊性。反观中国人权的发展,主要有两种路径:一是时空的宏观延伸;二是时空的微观拓展。经此二途,本在压缩时空中的中国人权发展便能打开一番新局面。而且,由于时空的延伸拓展与人权全球化的趋势具有一致性,所以,中国人权的本土化便不仅仅具有特殊性,也具有人权的普遍性。
【关键词】时空 人权 普遍性 特殊性 全球化 本土化
一、引论
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现代中国“人权论战”的主将罗隆基在《论人权》一文中提出“人权的时间性与空间性”的概念(简称为“人权的时空性”)。罗氏指出:人权是人的生活上一些必要条件,而人的生活上的要求是随时随地不同的。在某个时代或者某个地点,某几项生活条件已经具备,另一些仍然缺乏,因此人们要求的内容和奋斗的趋向,必受环境的支配,即是说人权具有时空性。继而,罗隆基以历史事实为例详细阐述之:其一,人权的时间性。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1628年的《人权说帖》、1689年的《人权条文》虽同是人权运动的文件,但人权的内容却完全不同。就整个欧洲而言,人权二字,也是不同时代有着不同的含义。其二,人权的空间性。英国的《人权说帖》和《人权条文》和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之内容又有重要的区别。英国当时在人权上的要求偏重宪政,法国则偏重政治。[①]
然而,就罗隆基这一论题,民国及当代学界并未深入探讨。就目前检索的文献来看,喻树良的《人权时空论——兼驳西方“绝对人权”观》一文,他在文中解析了“人权的时态” 与“人权的空间态”, 前者主要指的是人权的概念、形式等具有历史动态性,后者主要指的是将人权放到具体国家中考察,最后的结论是我们应批判普遍的、绝对的人权,提出人权的具体性和相对性。[②]但是该文的分析失之简陋、流于表面。姚建宗的《人权的历史和哲学基础》一文则强调在时空的立体场域中对人权的演进发展进行历史考察,把人权观念发展史置于一个既有历时性又有共时性而且是时空交错的立体的场域中来考察描述。姚文指出:人权观念的发展并非简单的平面化的直线型路径,而是在历时的演进中同时又存在着共时的发展。在人权观念发展史的每一个时空的场域中都有可能存在不同阶段的人权观念的程度不同的大聚会,从而使人权观念的演进发展体现为一种立体型的复杂丰富的厚重图景。[③]姚文颇具启发,但是该文并未将“人权与时空的关系”作为中心论题,因此分析浅尝辄止。
在我们看来,罗隆基虽提炼出“人权的时空性”这一命题与概念,指出人权与时空相互关联,但并未将人权置于时空的视域之下作进一步的探析,因此人权与时空的关系也就不甚清晰。而在时空视域下探析人权,则不能漫无边际将所有有关人权的理论一网打尽。基于此,本文旨在时空的建构下,着重探讨众说纷纭的有关人权的两对范畴: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人权的全球化与本土化,并以此为框架,对中国的人权发展路径进行一个学术回应与分析。
二、时空建构下的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
自然科学意义上的“时空”观念,经过几百年的演化,从牛顿的绝对时空观发展至爱因斯坦的相对时空观。绝对时空观认为时空是外在于事物的客观变量;爱因斯坦则认为“空间自身即被位于其中的物质所扭曲和改变,这就导致物体根据时空的形状在时空中运动”,[④]即时间和空间都是动态量,事物运动可改变时间与空间的曲率,而时空的结构反过来又影响了事物的运动方式。这一时空观的巨大变革创造了把自然科学的时空观移植到社会科学领域的机会,从而使“时空”维度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引入成为可能。
按照相对时空观的理解,时空建构是必然的。时空建构了人,人及其本质在时空中不断发展、丰富;同时,人也建构了时空,人的实践活动能使时空产生变化。这样,本文论及的“时空”概念就并非仅是纯粹自然科学意义上或纯粹社会科学意义上的时空,而是兼具自然与社会双重属性。那么,时空如何由人建构起来?由于人的实践丰富多彩,因此建构时空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如:时间维度上以及空间维度上的延伸与压缩、时空间的缓和渗透与激烈碰撞、时空的融合和分化等等。当下的时空(T1S1)[⑤]在人的实践作用下处于不断的建构之中,它经由人的实践活动与其他时空主要存在三种交互的方式:1. T1S1——T2S1 :与过去的自我对话;2. T1S1——T1S2 :与现在的他者对话;3. T1S1——T2S2 :与过去的他者对话。经由这三种交互,当下的时空得以建构起来。
在这样的时空视域之下,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分别呈现出超验面相与现实面相。就人权的普遍性而言,其至少有以下两种含义:从主体的角度而言,指的是所有人均享有人权;从内容的角度而言,指的是不同时间不同空间的人权皆同,这里涉及到人权与时空的联系。在这样的时空建构下,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分别呈现出超验面相与现实面相。如何证立人权在时空维度上的普遍性?一种超验式的论证是从“人”的规定性、人的生活前提出发,阐述人之为人(同一性)必须要有这些普遍人权,无论何时何地。[⑥]超验论证认为人权源自人的本性和人所固有的人格、尊严与价值,[⑦]但是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这种同一性的来源:我们依据什么可以断言人的本性和人之所固有?在此,超验论证似乎遇到了其界限。然而,在时空建构下进行细致地分析,我们可以得到更具有解释力的修正版的超验论证。这个修正版的超验论证实际上仅适用于论证人权的普遍性及特殊性的超验面相,并不针对论证它们的现实面相。
修正版的超验论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指出时空建构具有现实历史的性质,另一方面则是:强调虽然具有这现实历史的一面,但并不妨碍其具有超验的特性,这点乃基于“发明”和“发现”的重要区分。这就是“修正”之意。原本的“超验论证”完全在超验层面上来阐述,这样会遇到不停追问以至于无穷的难题。而修正后的超验论证则将超验与现实历史性结合起来,一方面指出人权的普遍性具有现实性,一方面仍赋予其超验性。其一,“人”以及“人权”是在时空中不断建构起来。随着时空的建构,人的本质会不断地丰富,人们也会越来越深入地理解其自身的本质。基于时空的建构性,人权的普遍性意味着人权是一个开放式、列举式的清单。其二,尽管人权是在时空中建构起来的,但是人权的普遍性仍具有超验性质。在此,有必要区分“人权的发明”与“人权的发现”。“发明”人权指的是人权的普遍性并非自在之物,而是在时空建构中“发明”、“创造”出来的。这是“人的本质”不断丰富的过程。但是,人权的普遍性并非一“发明”出来就为人们所认识,不仅因为人的理性有其限度,也因为要形成关于普遍性人权的“重叠共识”[⑧]并非易事。因此,认识人权的普遍性是一个在时空建构中逐步“发现”的过程。可以通过一个并不十分精确的图式来解释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在时空建构的T1S1阶段,人权普遍性ABC经由时空建构被“发明”出来,但是人们并未同步地“发现”此人权普遍性,而有可能在T2S2阶段才发现AB。对于T2S2阶段以及T3S3阶段亦同此理。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时空建构模式的多样性以及人的理性认识能力之发展程度无法精确预计,所以存在各种复杂的图式。
依上述图式,我们便可重新解读不同时间不同空间的人权普遍性。一方面,站在“发明”的角度看,人权普遍性在时空构建中日益丰富起来,这也是人的本质逐步呈现的过程。当然,这是一个现实的过程。另一方面,站在“发现”的角度看“发明”的过程,则人权的普遍性即被赋予了超验性。具体而言:第一,对于T1S1阶段来说,无论人是否发现了人权的普遍性ABC,其对于人来说都是一种超验的存在。第二,可以想象在TnSn阶段,人的本质无限呈现,同时人权的普遍性也无限丰富(ABCDE……),但是人在某一特定的时空(如T3S3),由于理性所不及却无法全部认识。就此可以说,无论何时何地,人权具有普遍性,它具有经由漫长甚至无限的时空建构后所呈现的超验性。
超验面相的人权普遍性在特定时空中的投影便是现实面相的人权普遍性,即也就是说,人权的普遍性包括超验普遍性和现实普遍性两个层面。进而,就现实普遍性来说,我们可以从时空的维度来分解:时间维度上的现实普遍性和空间维度上的现实普遍性,我们将其称为时间普遍性和空间普遍性。展言之,
时间普遍性意即虽然空间有所变化,但由于处于同一时间(共时性),因此人权具有时间普遍性,一般与某一时代的主题、历史潮流、发展趋势等等相关。与之相应的是,人权内容在空间维度上的变化与不同,可称为空间特殊性,体现为不同空间对某一时代主题或历史潮流等所作的反应各显殊异。
空间普遍性意即虽然时间有所变化,但由于处于同一空间(历时性),因此人权具有空间普遍性,这与某一空间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环境、人权内涵的丰富等相关。与之相应的是,人权内容在时间维度上的变化,亦可称为时间特殊性,体现为在不同的时间,同一空间人权发展的特点。
此之谓人权的“超验普遍性”。与之相应的有人权的“超验特殊性”。同样地,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人权的“超验特殊性”:其一,站在“发现”的角度看“发明”的过程,同基本普遍性一样,基本特殊性也被赋予了超验性。其二,从“发明”的角度看,由于时空不断处于建构之中,其建构方式也多种多样,在不同时空的人权自然会呈现其特殊性的一面。前者人权特殊性具有超验性,原因同超验普遍性的理由一样。后者人权具有特殊性,原因在于时空建构的方式多种多样,这是现实历史性的一面。因此,人权特殊性也可分为:超验特殊性和现实特殊性,而现实特殊性又分为时间特殊性和空间特殊性。
综上,时空建构下的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可作如是观:
在此,我们还可以追问的是:随着时空的不断建构,人们是否会对于人权形成越来越多的共识,而越来越减少分歧?实际上,时空建构会同时产生共识与分歧,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二者之间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一方面,全球化会使不同文化、民族和国家形成更广泛的人权共识;另一方面,不同文化的坚守也会使人权的内涵更加丰富多元。[⑨]这已然涉及到人权的另一对范畴:人权的全球化与本土化。
三、时空建构下的人权全球化与本土化
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这一范畴侧重于在静态的层面上对人权的内容加以规定与分析,而人权的全球化与本土化这一范畴则侧重于在动态的层面上对人权的发展进行梳理与演绎。
人权的全球化始于二战以后,以国际法庭对二战战犯的审判以及联合国的成立为标志,主要表现在观念、规则、制度和实践四个层面。在观念层面上,人权成为全人类的普遍关怀,尤其是对最低的人权基线已达成共识。在规则层面上,各种国家层面和超国家层面人权规则正逐步整合成一套兼具统一性与多样性的规则系统。在制度层面上,联合国和各区域性国家组织形成了各种人权保障的制度。在实践层面上,人权成为全球性问题,人权问题的影响及于全球,重大人权事件会引起全球性反应,侵犯人权行为的后果日益具备全球性。[⑩]
然而,人权的全球化并非一种“平面式”的全球化,毋宁说是一种“由点及面”的、辐射式的全球化。不可否认,在人权的发展史上,欧美国家的人权理念与制度相较其他国家发展得最早也最为成熟,人权的全球化因此也基本上以欧美国家为轴心向外辐射。在时空视域下,人权的全球化本质上是人权的时空延伸,体现在时间与空间两个维度上,是人权的观念、规则、制度和实践从某一时间、某一空间向外辐射至更长时间、更广空间。这实际上是一种时空建构,即某一时间、某一空间的人权观念、规则、制度和实践与其他时空之间的渗透、碰撞、融合。
可以这样认为,人权的全球化与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具有几重关系。第一,将二者置于时空的视域之下,其都是时空建构的过程与结果。第二,人权的全球化何以可能?如前所述,人权具有超验普遍性,这决定了人权全球化的超验可能性;在人权现实普遍性中,人权具有时间普遍性,这决定了在某一阶段各国对于人权均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要求;人权也具有空间普遍性,即使各国处于不同的空间,其经济、政治、文化等不尽相同,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政治一体化、文化融合化的趋势不断深入,空间与空间在某些方面正逐步渗透,其距离日趋缩小,人权空间普遍性,这也为人权的全球化提供了契机。第三,诚然,欧美国家的人权发展植根于其历史渊源及社会进步,具有其特殊性所在,但是,正因为在超验普遍性与现实普遍性中的时间普遍性和空间普遍性与其他空间具有耦合关系,所以其特殊性能向外辐射逐渐形成人权的普遍性。
当然,人权的时空延伸有其界限。与上述普遍性相对应存在的,有人权的超验特殊性、空间特殊性、时间特殊性。因此人权的时空延伸不能将其他特殊性的时空挤压至荡然无存。人权全球化并不等于人权唯一化,而必须建构在国家之间平等的基础之上,必须反对人权全球化中的霸权主义倾向。以强凌弱的行为非但不会改善人权,反而会破坏人权。[11]
与时空延伸相对应的是时空压缩,即所有的发展进程原本应在充足的时间空间甚至在延伸的时空之内完成,现在全部压缩至某一特定时间、特定空间范围之内,中国的近现代历史发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依据中国情景定义的“时空压缩”概念指的是,在中国的发展进程中,传统性、现代性和后现代性三者进行前所未有的大汇集、大冲撞、大综合。具体而言,第一,传统性、现代性和后现代性这三种不同时代的特点集中压缩到一个时空之中;第二,三者非互相取代、互相否定、互相排斥的关系,而是互相协调、互相包含、择优综合;第三,这个过程不是复制西方现代化的进程,而必须进行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第四,这个过程不容许缓慢进化,而必须在一个不太长的时间内解决这个历史任务。[12]
中国近现代的人权正是在时空压缩的环境下发展的。西方国家人权的发展模式为代际递进,而在时空压缩的情境中,中国人权中的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权利的发展是共时性的。19 世纪末,西方的人权观念渐入中国,但由于破坏性和压制性的中西对话方式,人权观念在中国倍受抵制。同时,面对西方的殖民,“强国”与“权利启蒙”的进程纠缠难分,个体自由与权利生长一直笼罩在国家富强的阴影之下。压缩的时空不仅没有给异质于西方文明的中华文明以足够从容的时间来解决内含于人权观念及制度设计中的价值冲突问题,而且还为中国内化现代化成本带来了巨大的代价,从而深刻影响了中国的人权发展。建国初的特定时空背景,决定了中国只能内化工业化及国家安全成本,以实现现代化转型,这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群众政治运动和城乡二元的体制,这也是建国后的人权发展为外国学者诟病之由。[13]但是,在如此有限局促的压缩时空内,中国不可能也没必要完全复制西方的人权发展模式,而应深思熟虑如何在压缩时空内将全球化的人权本土化。
人权的中国本土化面临着两个难题:其一,从时间维度上看,如何在压缩的时间内接受、消化西方具有历史根基和发展渊源并历经百年向外辐射的人权观念、规则、制度和实践?其二,从空间维度上看,如何在压缩的空间实现种种人权理念与制度?如何克服在人权传播中面对异质文化容易出现的水土不服?如何在全球化与本土化之间保持适当的张力,以保证空间不被完全挤压吞噬?
克服这两个难题绝非三言两语就说得清楚,但是在此有必要先理清在人权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人权本土化的可能性。
首先,如前所述,在时空视域下,人权全球化对应着时空延伸,本土化对应着时空压缩,二者实际上是时空建构过程的两个动态侧面,这也决定了二者之间的统一性和保持适度张力的可能性。
其次,时空压缩情境中的人权发展模式并不完全是一种特殊化的经验,因为任何人权发展模式均具有超验普遍性、现实普遍性、超验特殊性、现实特殊性。超验普遍性与超验特殊性自不待言,现实普遍性则来源于与时空压缩相对应的时空延伸进程,由于两个进程是一体两面,故而看起来特殊的人权发展模式实际上均不同程度被赋予了现实普遍性。所以,中国的人权理念与制度虽然在压缩的时空中发展起来,但并非一个完全特殊化的存在。因此,人权的本土化并不与人权全球化格格不入,在人权的普遍性这一层面上,二者具有一致的底色。这也意味着即使人权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阻挡,但本土化仍是可能的。
四、压缩时空语境下中国人权的发展路径
时空建构下的分析表明人权的本土化是可能的,但是如何克服本土化所面临的两个难题,寻求一种在压缩时空语境下中国人权的发展路径?如前所述,时空并非绝对,而是与人之间存在一种互相建构的关系。因而,虽然中国处于一个压缩的时空已是现实,但是我们仍能在压缩时空之中重新建构时空,找寻中国人权发展的新路径。这种时空建构有两种主要的路径:其一,时空的宏观延伸;其二,时空的微观拓展。
压缩时空中的人权本土化并不意味着人权的发展要故步自封,而应在时空中延伸,通过时空建构为人权的发展开辟新领地。从时间维度上延伸,触及人权的历史发展,包括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权因子、近代以来逐步发展起来的人权理论与实践。从空间维度上延伸,则触及西方形形色色的人权理论与实践,包括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与发展模式。
先谈时间维度的延伸。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是否有所谓的“人权”这个问题,向来聚讼纷纭。有的认为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对人权价值的强调有些正是儒家精神所肯定的价值,而且把人权语言还原后的内容与儒家思想进行交谈,可以发现,已有的人权国际公约的内容,都是在儒家精神立场上可以接受的。就此而言,儒家传统中有或没有人权思想,并非一个根本性的问题。[14]有学者对此持不同的意见,认为:今天甚至在几个世纪前就已经不存在经典的儒家思想了,而且,权利具有一种独特的、使之区别于义务和理想等其他道德承诺的概念结构,在《论语》的一些章节中,确实可以发现人文主义思想与《世界人权宣言》中用非常笼统的断言所表达的理想一致,但是这不等于在《论语》中发现“权利”。当然,论者并不否认从这种视角出发也可以发现这类比较具有潜在的重要性。[15]诚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按照西方的概念及逻辑发现人权是不可能,但不可否认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思想之中蕴含着人权的因子,深度挖掘这文化的因子或许可以为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模式提供来自源头的思考。
梳理中国近代以来逐步发展起来的人权理论与实践并从中汲取有益的理念、经验和教训,是在时间维度上延伸人权发展模式的另一路径。宋明以来,新儒家从奉行禁欲主义到肯定合理的欲望,为权利概念的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经由黄宗羲、陈确、顾炎武、戴震等思想家进一步主张“包容欲望”,最终“权利”概念逐渐获得国人的接受。梁启超、刘师培在迻译西方权利思想之时,会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寻找理解和解释权利的资源;陈独秀、高一涵等有关权利对于“人格独立”之意义的主张与儒家注重人格尊严的传统也存在一脉相承之处。[16]这些既是中国人权发展的“历史”,也是“当下”人权概念的内涵,更是“未来”中国人权模式的先在结构。
再谈空间维度的延伸。时空延伸虽然与时空压缩相对应,但两者并非必然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因为时空的延伸触及到另一时空,必然会产生信息的交流和互动,这为压缩时空带来了信息的增量,反而容易被赋予反弹、延伸的可能性。西方的人权理念与实践经由长时间的发展已经相当成熟,对待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异质的人权文化,我们当然要警惕落入其陷阱。但是在人权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对其视而不见甚至拒之门外,于中国的人权发展非但无益,反而会使本已处于压缩的时空因为欠缺信息的交流而丧失自我更新的能力,导致本已局促的时空再被压缩甚至塌陷。因此,认真研究西方的人权理论,并与中国的实际做一番求同与辨异,将会大大拓宽中国人权发展的空间。此外,国内对待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存在两种极端的态度,一则对其一知半解,任何关于人权的分析与研究均不由分说地引用马克思主义经典论断,实则论断与分析两张皮,两者之间并没有深刻且严谨的论证逻辑;一则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视为陈词滥调,认为其不如某些新潮的人权理论分析犀利,结果成了追求时髦而罔顾真知。如何克服这两种极端的态度,而深入、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将其与中国特定时空的人权发展真正地结合起来,是亟需严肃探讨的课题。
质言之,在中国压缩的时空中进行时空的宏观延伸,实际上便是古今中西人权理论与实践的会通与创新。这确实是一项艰巨且长久的任务,但唯有如此,才能在人权全球化的背景下完成人权发展模式的本土化创造,开拓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更进一步地,扩大中国人权发展模式的影响力,不仅参与到人权全球化的进程,更在这进程中日益成为主角,使中国特色的人权理念与制度也能向外辐射。[17]
至于时空的微观拓展,则涉及到人权的微观治理。人权在时空建构中存在各种变量:从时间维度来看,信息化、网络化使人权的发展突破了传统时间的限制,一方面,它们使人权的理念传播得更快、人权的保障更为及时,使人权发展的时间维度更为立体与多元;另一方面,它们也对人权发展提出更严峻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人权发展模式必须适应信息时代、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否则便成了过时的、无效的发展模式。如果能把握好信息化、网络化这些变量的特点,则可以在微观层面、个案层面上进行人权治理。
从空间维度来看,多元化、虚拟化也是进行人权微观治理的契机。民主参政空间(如听证会)、司法空间(如法院审判)、立法空间(如人大立法)等等各类相对传统空间日益独立且明晰起来。观察、评判、参与、主导这些空间的“权力—权利”运作,实际上是对人权进行微观、精细的治理,这将极大拓宽人权发展的空间。此外,信息社会使空间虚拟化,空间不再单独、边界分明,各种虚拟空间如网络社区、自媒体不停涌现并且互相嵌套,这极大丰富了空间的层次,也为人权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试验田。
通过时空的宏观延伸与微观拓展,原本在压缩时空中的中国人权发展便也不再局促,反而能打开一番新局面。而且,由于时空的延伸拓展与人权全球化的趋势具有一致性,所以中国人权的本土化也就并不仅仅具有特殊性,也具有人权的普遍性。
五、结语
综上,我们以为,在社会科学领域,时空建构了人,人也建构了时空,时空概念具有自然与社会双重属性。在此种现代时空观的观照之下,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分别呈现出超验面相与现实面相。就超验面相而论,虽然人权是在时空建构中发展而来,具有一定的现实历史性,但是无论人权的普遍性抑或特殊性,均具有超验的性质。就现实面相而言,人权的超验普遍性与超验特殊性在特定时空中的投影便是人权的现实普遍性与现实特殊性。现实普遍性在时空的维度上可进而分为时间普遍性和空间普遍性。与此相应的,现实特殊性亦可分为空间特殊性与时间特殊性。
在时空视域下,人权全球化对应着时空延伸,本土化对应着时空压缩,二者实际上是时空建构过程的两个动态侧面,这也决定了二者之间的统一性和张力性。时空压缩情境中的人权发展模式并不完全是一种特殊化的经验,任何人权发展模式均具有超验普遍性、现实普遍性、超验特殊性、现实特殊性。
中国人权发展主要有两种路径:一是时空的宏观延伸;二是时空的微观拓展。就前者而言,压缩时空中的人权本土化并不意味着人权的发展要故步自封,而应在时空中延伸,通过时空建构为人权的发展开辟新领地。从时间维度上延伸,触及人权的历史发展,包括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权因子、近代以来逐步发展起来的人权理论与实践。从空间维度上延伸,则触及西方形形色色的人权理论与实践,包括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与发展模式。就后者而言,则涉及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上的人权微观治理。经此二途,本在压缩时空中的中国人权发展便能打开一番新局面,而且,由于时空的延伸拓展与人权全球化的趋势具有一致性。所以,中国人权的本土化便不仅仅具有特殊性,也具有人权的普遍性。
注释:
*刘志强主持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人权研究在当代中国的变迁”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12BFX014)。非常感谢余煜刚、熊明辉教授、严海良教授、田飞龙博士对本文的学术贡献。
**刘志强,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法学教授;余煜刚,广州大学法学院教师。
[①]罗隆基:《论人权》,载上海《新月》第2卷第5号,1929年7月。参见刘志强著:《人权史稿:兼论罗隆基人权思想》,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89-90页。
[②] 喻树良:《人权时空论——兼驳西方“绝对人权”观》,载于《理论月刊》1992年第3期,第 7-10页。
[③] 姚建宗:《人权的历史和哲学基础》,载于《清华法治论衡》2002年,第 416页。
[④] 劳伦斯·H .却伯:《弯曲的宪法空间——我们法律人能从现代物理学中学到什么?》,载于《哈佛法律评论·宪法学精粹》,【美】却伯等著,张千帆编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45页。却伯教授在文中提出在法律研究中可从现代物理学借鉴相关的理论(如广义相对论、量子力学等),从而革新法律研究的范式。本文受启发于这种见解,在人权理论特别是“时空视域下的人权”的研究中,同样可从现代物理学的时空观中获得启示。
[⑤] 本文将时间(time)记为T,将空间(space)记为S,则TnSn用以表示某一时空,如:将当下的时空记为T1S1,若空间维度不变而时间维度变化,则可记为T2S1。
[⑥] 参见【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美】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等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瑞士】托马斯·弗莱纳:《人权是什么?》,谢鹏程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页。
[⑦] 参见李步云:《论人权的本原》,载于《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第 10-11页。;李步云、杨松才:《论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6期,第 6页。。
[⑧] 关于各种不同文化对人权形成的“重叠共识”是一个历史的过程的相关论述可参见常健、赵玉林:《关于人权普遍性的学科间争论》,载于《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第 12-20页。
[⑨] 参见常健、赵玉林:《关于人权普遍性的学科间争论》,载于《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第 21页。。分歧如何愈演愈烈可参考波斯纳的论证:我们关于某个问题(如安乐死)的信念不仅是关于我们论证的函数,而且是关于我们先前信念的函数。先前的信念越有分歧,论证就越不可能融合。假如论证者A 95% 地支持N,而论证者B 95% 地反对N,并且B进行充分的论证。虽然B的论证使A对自己的立场产生怀疑,但它却加大了B对自己立场的自信,因此A可能变成90% 地支持N,而B 100% 地反对N,两人之间的意见仍然分歧。更甚的是,B的论证很可能会激起A寻求进一步的论证支持N,而接下来A的论证又可能会激起B做进一步的论证反对N,如此下去,分歧越来越大。参见【美】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4页。
[⑩] 参见周永坤:《全球性时代的人权》,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第 160页。
[11] 参见何志鹏:《人权的全球化:概念与维度》,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4期,第 96页。
[12] 参见景天魁等著:《时空社会学:理论和方法》,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59页。该书此处的时空压缩概念虽然着重在描述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任务和发展进程,但本文认为,对中国的历史描述而言,时空压缩的概念可以追溯适用于19世纪中国近代化开始至今。
[13] 参见张静:《中国人权发展的结构性要素》,载于《理论与改革》2015年第3期,第 43页。
[14] 参见陈来:《儒家伦理与“人权”价值》,载于《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5期,第 61页。
[15] 参见【美】安靖如:《人权与中国思想:一种跨文化的探索》,黄金荣、黄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25页。
[16] 参见【美】安靖如:《人权与中国思想:一种跨文化的探索》,黄金荣、黄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黄金荣:《人权的中国特色及其普遍性之途——评安靖如的<人权与中国思想: 一种跨文化的探索>》,载于《清华法学》2014年第6期,第 167页。
[17] 参见鞠成伟:《儒家思想对世界新人权理论的贡献——从张彭春对〈世界人权宣言〉订立的贡献出发》,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11 年第 1 期,第 141-149页。中国学者张彭春曾作为人权委员会副主席全程参与了《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其将儒家的思想注入到人权宣言的条款中,这可视为中国文化对世界人权发展所做出的贡献的典范。但是,之后的中国人权发展似乎并没有在世界人权发展话语中扮演主要角色。因此,可以给中国人权的发展设立两个递进的目标:一是在会通古今中外之后创新出一条属于中国的人权发展道路,在压缩的时空中求突破;二是形成人权发展模式的中国典范,将有益的理念、制度、经验向外输出,将时空的压缩转变为时空的延伸。
原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