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来梵:宪法学——中国主体立场及其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83 次 更新时间:2017-02-10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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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来梵 (进入专栏)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

出版一本小书,其实无需兴师动众,不必过分推销。今天我们主要是要讨论一个大话题,那就是:“宪法学的中国立场”。非常感谢大家的踊跃参与!

这几天,全国法律人似乎都在关注、讨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几天的那个有关同性婚姻权利保护的宪法判决;今天晚上,我们却偏偏在这里对抗性地讨论这个话题,即“宪法学的中国立场”。这不是刻意安排,也没有预先的洞见,只是一种机缘巧合而已。但是,在这种泾渭分明的对比当中,确实体现了我们所要提出的一个问题意识,那就是:在法学的学习和研究过程当中,特别是在宪法学这样的法学学科的学习和研究当中,在外国宪法知识和制度力量总是以某种“剪不断理还乱”的方式缠绕着我们的情形下,我们是不是应该把握自己的思考向度,回归中国化的主体立场。这才是今天我们所要讨论的重大话题。

而《宪法学讲义》这本书只不过是一个切入点而已,而且是有幸地成为这个话题的一个小小的切入点而已。因为这本书,尤其是刚刚出了的第二版,应该说比较鲜明地体现了要回归中国化的主体立场这样一个学术立场。

我知道,自己在学术生涯中可能弄反了一个书写的顺序,本来应该先写一本比较严肃的宪法学教科书,然后再写宪法学讲义这样一个轻松的讲义录,但是一不留神,《宪法学讲义》预先降生了,无可挽回地降生了。

不过我并不懊悔,因为这本书还是有一些个性的,我自己拿着这本书也喜欢读一读它,特别是第二版出来以后,我也不断地拿着读,一时读得夜不能寐。也许是敝帚自珍的情结在作怪,我总觉得:即使是正式的教材写出来又怎么样呢,也可能是像过眼烟云一样稍纵即逝,而这本书,则像一只调皮的、难以扑灭的萤火虫,在思想的花海里面悠然飞翔。

根据我自己的看法,这本书大至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在宪法学之中理直气壮地引入了法学固有的思维方法,即规范法学的方法。这里要特别说明一下,这个说法是不是有一些悖论?既然规范法学的方法是“法学的固有方法”,为什么还要“引入”其中,而且成为一个特色呢?对此我曾经做出多次回答,而且都是面带苦笑地回答:因为在当今中国宪法学界,许多业内同侪总是坚持认为宪法本来就是具有政治性的,是“政治法”,也正因为这样,就必须主要采用政治学的方法去研究它。而我所主张的规范宪法学则倾向于认同:对于宪法而言,研究对象的政治性与研究方法的规范性不能够混为一谈;如果仅仅以研究方法的政治性直接去对应研究对象政治性,那么,就有可能丧失规范主义的立场,也就是说,那意味着放弃了以规范约束政治这种法学的根本目标,不仅不是用规范约束政治,反而是迎合政治现实去展开自己的思考。因此,宪法学也应该像民法学等其他学法学科采用规范方法研究自己对象那样,采用规范的方法研究宪法现象,这是宪法学研究一种内在的要求。同时,迄今为止,我国宪法在实施过程当中形成了一些特殊的实践形态,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目前也尚付阙如,为此,宪法主要是以一种政治宣言的方式发挥着政治性的功能,故而采用规范法学的方法研究宪法,反而成为一种特色。然而,我本人一如既往地重视这个特色,坚信它可以代表着中国宪法学发展的一种应有方向。这应该是本书的第一个特点。

第二,《宪法学讲义》这本书就是一本讲义录,简单地说,就是法律学堂当中现场实录的讲稿。清末民国时期曾有不少这样的讲义录,它以一种活泼轻松的风格赢得了启蒙读物的某些特征。但《宪法学讲义》也是我多年在教学当中反复研磨的或者说磨砺的产物。它是基于我的一个职业伦理信念所形成的,这个职业伦理信念就是:在一般的情形下,为师者没有权利在年轻的学子中渲染绝望的情绪,即使对现存有一种很绝望的情绪,也不应该在年轻学子当中刻意渲染。所以,这本书写得比较轻松,力图做到生动有趣,甚至带有“喜感”。

记得这本书第一版问世之后不久,法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就来找我谈话,谈得极其委婉,意思是最近一个年轻同学情绪非常不好,在大家的规劝之下前往住院治疗,入院之前,带了一本书进去,这本书就是您新出版的《宪法学讲义》。然后这位副书记非常委婉地问我,不知那位同学看了您的这本书会怎么样?我听完之后笑着说,如果那位同学住院后真的看了这本书,那我敢保证,Ta绝不会轻生的。果然,不久之后,这位孩子就勇敢地出院了。

总之,《宪法学讲义》这本书是写得挺轻松的,它的一个好处就在于它轻松。虽然这种轻松也可能受到调笑,但是这种调笑是不够慎重的,因为这种轻松恰恰是我认真努力的结果。

这本书的第三特点,就涉及今天所讲的主题,即,它进一步确立并且回归了中国化的主体立场,甚至努力修复很多被西方问题和理论破坏了的“中国问题意识”,从而以努力探索宪法学理论的中国化。这在本书第一版当中已经出现,第二版则更进一步。前面已经谈到,回归中国化的主体立场,是我们的宪法学研究在方法论上的一种内在的要求。可能同学们都记得,现代德国法学家拉伦兹一段著名的话,他认为,所谓“规范法学”,也就是所谓的“狭义的法学”,或者说我们平常所讲的“法教义学”,实际上就是“以某一个特定的在历史中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和界限,籍以探究法学问题之答案的学问”。这里面关键是“界限”这个概念,从横向的维度来看,主要指的就是国界,为此,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法学其实是有国界的,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宪法学更是如此,更是具有国界。我在《宪法学讲义》第一版当中多次提到的白斌同学(现在已经成为我国宪法学界一个年轻的教师了,今天恰好也来了),他有一个说法——“宪法学是有祖国的”,这句话也非常生动地说明了这个道理。

当然,我们要认识到:中国现代法学作为有方法论根基的学科体系,乃起源于清末民初我国对外国法学的迻译,为此,不可避免地受到外国法学的深远影响,只是国人长期以来一直沉溺于这种影响而不可自拔,乃至没有确立应有的自我意识和自我立场。于是,在民国时期,我国一位著名的法学家蔡枢衡先生就曾指出:“中国法学之总体,直为一副次殖民地风景图”。

在这种情形下,“言必称希腊”的言说模式早已经在宪法学中趋于普遍化了,就连本土学成的学者也自觉或者不自觉地采用了这种叙述的策略。这是因为以美国等国为代表的外国宪法学,确实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它们往往建构了属于自己的某种迷人的建国神话,抽象的宪法条文也往往能够随着具体生动的现实个案在不断地发展,从而被赋予一种知性的魅力,比如前几天美国的那个有关同性婚姻的宪法判决,其影响甚大,很多国家的法律人都在讨论它,包括中国的法律人也是这样,好像这个判决的效力也及于我们国家似的。这种影响确实有一种魔力:记得它是6月26日作出的判决,当天下午我去澳门开会,住的宾馆房号居然是1606,昨天转到深圳开会,又住了一个宾馆,房号一看居然是6606!冥冥之中似乎都是6月26日的判决在起作用呢!无怪乎在中国的宪法学界,很多老师谈到外国宪法尤其是美国宪法的时候如数家珍,眉飞色舞,一旦提到中国宪法的时候就理屈词穷,黯然失色。学生们怎么样?自然也就像抗拒不了窗外狂欢节的诱惑那样,难以抗拒外国宪法学的诱惑。

如今,随着海外留学出身学者的增多,新三段论的模式延伸出留学国别主义的思想现象,什么是“留学国别主义”呢?我界定为针对同一个问题从不同国家留学回来的学者往往有不同的见解和主张,而他们的分歧,主要起因于他们各自的留学国家存在彼此不同的制度或理论。比如就中国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宪法审查制度这个问题而言,留美出身的学者往往会主张采用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留德出身的学者会主张采用德国的宪法法院制度,留法出身的学者则主张采用法国式的宪法委员会制度。至于从宪法规范的要求、具体的现实国情出发,中国真正应该采用哪种制度为好,这个主体性的立场则往往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

其实,这种留学国别主义,本身就蕴含着一个悖论,那就是:既然不同的国家各有不同的制度,为什么我们要放弃自我的立场,采用某一个特定的外国模式呢?在这一点上,我们说留学国别主义在逻辑上破产了。留学国别主义在逻辑上的破产,其实超出了逻辑上的具体后果,在学术上具有重大利益,因为它促使大家接受一个道理:回归中国化的主体立场,应该成为我们最终的选择;既然各国对某一个具体制度有不同的做法,那么,我们也应该探索自己的制度。

应该说,《宪法学讲义》这本书,尤其是第二版就贯通了这样一个立场。

比如,书中讲了一个民国时期的故事。根据民国一位著名外交家顾维钧的回忆,他当年在美国的哥伦比亚大学留学,进行博士论文答辩时,哥伦比亚大学一位的著名学者古德诺,很真诚地问他,美国宪法当中哪个制度原理最适合你们中国?古德诺问得很真诚,就差没说,如果真能用得上,免费送给你们中国。针对这个问题,年轻的顾维钧想了一想,说:对于刚刚踏上民主道路的国家来说,能起到好作用的基本原理应该是“权力分散”,也就是当今美国式的三权分立。顾维钧的博士论文就这样顺利通过了,后来回到国内在官场上非常得意,当上了临时大总统袁世凯的秘书,实权很大,他就推荐古德诺来到中国当宪法顾问,因为袁世凯当年也不得不依宪治国,不仅搞宪法宣誓,而且聘请外国人来当宪法顾问。结果古德诺来到中国之后,就发现一个大问题:辛亥革命后的中国就像一盘散沙,极为需要强有力的权力,引导中国向前发展;而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之后,其实也想做一番事业,但是处处受到国会等各种政治力量的牵制,竟然一事无成。也就是说,美国式的那种三权分立,不仅不适合于当时中国,相反,对于当时中国而言,政治权力的相对集中则是完全必要的。关于这一点,袁世凯的另一位宪法顾问、日本的有贺长雄,以及中国的梁启超都有类似的见解。正因此如,后来古德诺的言论被认为是支持袁世凯的复辟。

这个故事作为一个引子,去理解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运行原理:民主集中制。为了深入分析这个问题,本书对于美国式三权分立的发展形态等各个方面作了比较细致的分析,然后立足于中国的主体立场,对利弊得失,以及中国为什么没有采取三权分立的缘由,作出了比较客观的分析。

接着,对中国的问题状况作出如下一种探讨:中国虽然没有采用美国式的三权分立,但是中国现实政治的权力机构当中却存在了一种内部自我调整型的权力平衡机制,它表现在:在现实的权力分配格局中,某一种权力一旦在某些方面过大了,或者某一个部门的权力过大了,它就会在其他方面受到制约;相反,某一种权力或者某一个部门的权力一旦在某些方面过弱了,那么,就会在其他方面得到补强,从而,各种国家权力之间达致了一种大致的平衡,由此烘托并拱卫了一个权力中心。这个就是很典型地体现了宪法中国化的主体立场这样一个学术的路线。

当然,我们要承认,回归中国化的主体立场并不是盲目排斥拿来主义,并不是全面否定西方宪法制度对于其自身的合理性,以及其中所隐含的可资我们借鉴的一些优长之处。毛泽东就曾睿智地承认宪法是由近代西方国家先搞起来的,立宪主义作为一种配置了制度设计的思想形态也是源自于西方的文明体系。这注定近代以来中国的宪法现象与西方国家的宪政发展史存在一种必然的联络关系。即使某些在我国现行宪法体制当中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规范,也可能存在西方宪政思想的某种缘由,离开后者就无法理解和解释。比如我国现行宪法有关“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体条款中的“专政”这个概念,就是这样的。

大家知道,在中国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之前,有人引用列宁对“专政”的论断,认为专政就是统治者不受法律的任何约束。追溯到古罗马专政官(即狄克推多)这样一个制度实践,的确可以佐证这个概念的这种原初意涵。

在《宪法学讲义》第二版也遭遇了这个问题,我们同样不得不追溯国外的制度原理以及实践,解明这个问题。所不同的是,《宪法学讲义》接着展开了一个不同的论证:由于我国现行宪法第一条人民民主专政是国体条款,而纵观整个国体概念史——这个国体概念史贯通了德国、日本、中国多个国家的法政思想和政治实践——则可以发现:国体的概念在整个国体概念史当中所要界定的核心内容始终是“主权之所在”这个问题,我国现行宪法第一条的国体条款也是处于这种概念史的脉络之中。为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现行宪法第一条当中所讲的“专政”,其核心内涵就不能简单理解为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而应该同样从“主权之所在”这个角度对它进行理解,而从“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这样的经典定义的语义脉络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此处所谓的“专政”,主要指的是人民对于国家政治权力的排他性的占有,即不让敌人成为主权者的构成部分,去分享国家的政治权力。而之所以能够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就是我们同时追溯到国外的宪法理论和制度实践,甚至贯通了中外之间的一个法政概念史——即国体概念史——才能得到的。

当然,回归中国化的主体立场,并不是盲目排斥有关立宪主义的根本价值原理。我们应该看到:一旦深入抵达这种根本性的价值原理,人类社会的绝大部分成员之间还是可能存在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的。比如,尽管已有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那个判决,但关于同性婚姻是否应该受到宪法保护这一问题,当今人类社会一时还不可能形成铁板一块的共识,即使做出这一判决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内部的9位大法官之间,也存在5:4这样的严峻的意见分歧;但如果涉及是否赞成ISIS在其辖下地区所要推行的女性阴蒂割礼措施,包括生活在儒教传统文化圈的我们中国人在内,如今国际上大部分文明社会的成员,均会持反对意见。

最后,还应该承认的是:回归中国化的主体立场,其实也意味着我们需要直接面对建立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和诠释范式的巨大挑战;意味着我们将陡然陷入自身的种种理论空白和某种“空缺结构”之中;意味着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所面对自身的宪法规范在终极意义上的妥当性问题;意味着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采用必要的叙述策略和“真理的隐微术”;甚至还意味着痛切的自我批判、自我放弃和自我超越。凡此种种,本书均难言已做到尽善尽美,但已有所觉悟,有所拓取。

正因如此,第二版序中才引用了两行诗句:

我将犁向一片冬天的思想里

它的废墟形形色色

以上就是我初步的报告!谢谢大家!



以下为现场互动环节的问题实录。

Q

刚刚林老师讲到自己这本书是写得比较轻松有趣的。之所以要特意把这本书写得轻松有趣,是不是反映了我们原来的中国宪法学是不太有意思的?对于学生没有那么大的吸引力?所以老师做这样一种努力。我自己想,可能是因为我们的违宪审查没有实效性,没有足够案件体现宪法规范与现实动态这样一种张力,来体现宪法魅力,让我们同学觉得宪法是有用的,是有一种智力思考。那么,怎样增加这种有趣,使得宪法本身就是有趣的,而不是需要我们通过读老师这本书来觉得宪法是有趣的呢?

林来梵:你说得很好。但这本书之所以拼命写得比较有趣,实际上还基于两种危机感:一种危机感就是宪法学在中国可能变为一个政治学,而政治学的研究是非常有趣的,对年轻人很有吸引力,不像法学这样刻板。我所教过的很多学生都会倾向于政治学,因为很有趣,会对多姿多彩的政治现象进行研究,虽然不一定讲道理,不一定要讲法条解释。所以,政治宪法学对于中国宪法学实际上是冲击很大的,一不小心就会把宪法学变成政治学。

第二,中国宪法学也有可能变成外国宪法学,很多人往往套用外国的宪法理论来分析中国问题,解决中国问题,但实际上不一定完全分析得了的,尤其是解决不了的。正是基于这两点在某种意义上去争夺注意力,我写得很轻松活泼。其实,宪法学本身是可以很有趣的,只要宪法学找准了一种方法。

Q

中国古代已经有权力分立制度,第一版没有提过这个问题。我刚刚想到在明朝时候确实是有权力分立,皇权、相权、宦权,这三个一直在争夺的,这种分权是基于权力不同,而且大部分在明朝,有的时候可能像宦权和相权联合起来对抗皇权。但是我觉得,像美国那种三权分立,可能是基于权力性质不同。它们为什么会进行类比?

林来梵:中国古代有权力分立的机制,但是不可能是现代的三权分立制度。现代的“三权分立”的含义相对比较明确,指的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的分设与制衡;中国古代的权力分立则比较复杂,主要体现为刚才讲的皇权与相权还有御史权——而不是宦权——之间的分立。或者说,第一个层面的分权是在皇权、相权、御史权之间;第二个层面的分权则可能主要是在相权下面,实际上有可能把“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的,比如唐代最明显,相权分别由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三个机关行使,中书省有权定旨出命,门下省则有权封驳涂归,政令通过了之后,尚书省最后来执行,有点像三种权力分立,但主要相当于当今将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而立法权内部则存在独立的事前性的自我复核审查机制,这就是门下省的职责。可见,中国古代已经有了一种早熟的有关权力分立的智慧。这虽然不同于现代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但将二者加以比较是很有意义的。

Q

关于三权分立问题,我认为权力分立和分工是不同的,有时候将权力分工当成一种分立,但分立应该是规范意义上的。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林来梵:这个问题在《宪法学讲义》当中有详细分析。中国的权力运行实行民主集中制。这与美国三权分立有什么区别呢?美国的三权分立主要是两层含义:一层是把权力分为三种,即把整个国家权力分解为三个部分,这就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一点其实在中国也有,我们也是把权力分成几种,主要也就是这三种。但是,我们不叫“(三权)分立”,我们叫“分工”,因为我们在接下来的第二层含义上与美国不同。

美国的三权分立,关键是分开之后要互相制约或牵制,而且制约或牵制的结果是要达到它们之间的大致平衡,这两方面合称就是“制衡”,即互相制约且彼此平衡。这一点很重要。但三权之间权力大致平等,而且彼此互相制约,互相牵扯,这在中国做不到。自近代以来,基于中国现实的大国国情,以及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中国的很多政治精英、制宪代表或立法者不接受这一点,到了新中国,像邓小平就很明确地指出,中国不能够引入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尤其是不宜搞权力之间互相牵扯,扯皮做不了事。这主要可能是靠政治直觉作出的判断,没有提供一个规范性理论,我较迟的时候才理解其意思。

这一点,可以从近代、特别是辛亥革命推翻帝制之后中国社会发展的困境中去理解:国家积贫积弱,一旦政治稳定了,就需要集中力量,引领和推动社会大力发展,这就需要权力的适度集中,而不是彼此之间互相牵扯。这一点,邓小平感悟到了,一批政治精英感悟到了,所以中国的政治体制或者是宪政体制没有采用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制。不过,由于我们的权力制约不足,以致在现实中发生了大规模的官员贪腐现象。

当然,有一点很有意思:虽然我们表面上或者说在宪法规范上没有实行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制度,但是现实当中,我国的现实政治权力运行过程中还是存在一种自我调整型的权力平衡结构。我在《宪法学讲义》第二版中分析了这个现象,有兴趣可以去看看。

Q

刚才听到林老师从宪法的中国立场提出问题,我理解这更多是从一种方法论角度来进行中国化研究。我感觉林老师的这个立场很注重解决在政治话语下的中国问题,但是对限权、确权有什么解释作用?也可以理解为对普适性的宪法精神有什么帮助?

林来梵:回归中国化的主体立场,我今天已经讲过了——这并不排斥人类所最低限度的一些价值共识,包括一些立宪的基本原理。即使坚持宪法中国化,回归中国立场,也不排除这些原理。其中,首先是人的尊严应该予以保护的原理,其次是它所派生出的两个原理,一是人民主权原理,二是基本权利保障原理,为此,就需要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这些中国宪法学是不可以排斥的,都是可以接受的,也就说跟你的疑虑没有矛盾。

Q

您的第二版和第一版有什么非常明显不同的地方?或者我们应该从哪些角度去审视第二版,从而能对我们进行一个再启蒙。像刘晗老师说的,我们读了第一版有了对宪法学的启蒙,读第二版有一个再启蒙,我们怎么审视第二版,才能更好地学习这个学科?

林来梵:第一版和第二版最重大差别就是第二版补强了国家组织这方面的内容。这个增加的分量很大,大致6万字左右。应该说,原来是比较侧重于讲基本权利保障,这是规范宪法学的主张,认为基本权利保障是最重要的;但是,国家组织这一块过去就写的比较少了,需要大面积地增加。现在做到了。

第二个差别,是加强了最后部分有关宪法保障的论述。这也增加上了不少篇幅。还有就是其他各个部分的零散修订。整本书的字数增加了7万左右,使得各部分的内容得到更加合理的平衡。

当然,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第二版更加重视中国化的主体立场。应该说,第一版就已经有了这个倾向,但第二版更加明确。

Q

关于中国宪法学的中国立场,在宪法解释的方法论问题上,中国立场在哪儿?

林来梵:这就是说我今天所论述的,为什么我们中国宪法学的研究要返回中国化的主体立场。理由主要是两个:一个是从方法论角度来讲:法学,尤其是规范法学本身就要求“以某一个特定的、在历史当中形成的法秩序作为基础和界限”,这个界限就是指当下自己国家的那个现行宪法。所以,作为规范科学,法学的研究就注定必须有自己国家的立场。这是第一个理由。

第二个理由,在现实当中,我们的法律研究、尤其是宪法学研究有一点走偏了,比如不少学者实际上将中国宪法学变成了外国宪法学。应该承认,外国宪法学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但如果没有区分外国宪法学和中国宪法学,把外国宪法一些规范原理、制度设计直接拿来用到中国,则是不对的。

有鉴于此,我们必须返回中国立场。

Q

我主要想就本书的写作提一个问题:在写作过程中,如何调和语言的轻松表达以及这种宪法知识的规范性表述?

林来梵: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是说出一个大道理,涉及一个非常需要功夫的事情。我是长期在一线当中教学,是一个教书匠,多年从事本科教育,我自己亲自做PPT,然后去讲解。讲解回来以后,我争取每一次都修改一下这个PPT,为什么呢?因为我觉得上课的时候会看大家眼神,一看讲到某一个地方学生眼神比较迷茫,我就知道这个地方我没有讲明白,回来就开始琢磨这个PPT,考虑修改自己的语言表述,尽量使语言轻松起来。有时候为了达到更好的效果,还加一点“喜感”。但不管如何,关键的时候必须保有规范性的表述,不能为了轻松而牺牲这一点。

Q

林老师,您好!之前提到人的尊严和人格尊严,如何在当今中国使人的尊严这个提法或者这个规范被大家接受。是否可以借助一些其他的部门法,比如说像民法典的编撰,然后一起推进宪政的落实?

林来梵:这问的问题非常重要,也很困难。我国宪法第38条里面写上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即宪法条文当中已经有了人格尊严条款,但民法还缺少一个概括性的、作为一个一般原则的人格权保障。换言之,尽管也有一些有关人格利益的保护条文,但是像宪法这样概括性的、可以作为一般人格权意义上的保护条款,民法则没有。

然而问题在于,中国宪法中缺少了一种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有些普通立法一旦侵犯到公民的人格尊严,或者某一个公共权力的行为侵犯了公民人格尊严,在中国就比较难于救济。基于这一点,民法学界一些学者认为,那让我们民法来帮助宪法,即在民法中把人格权的保障详尽地写上,问题不就解决了嘛。这个想法很好,也具有一定意义。

但是有一个问题:即使民法当中全面写上有关人格尊严的保护条款,写上人格利益的保护条款,也无法完全涵盖宪法上的人格尊严。因为宪法上所讲的人格尊严主要指的是个人针对公共权力所享有的人格尊严,这是民法是保护不了的。这好比2006年物权法制定过程当中,民法学界认为宪法里面也规定财产权,但是宪法实际上保护不了财产权,这可以通过制定物权法,替你宪法保护财产权,但是后来发现尽管物权法把物权保护写到物权法当中,但是当政府的推土机进入拆迁地点的时候,物权法还是保护不了公民的财产权。说到底,民法只能保护私人针对私人的权利,民法没有能力保护公民个人针对国家权力所享有的财产权和物权。

Q

就今天您说的宪法学的中国立场,我觉得好像是国际视野下的中国立场,中国立场是政府的立场呢?还是说我们人民的立场呢?再有,我们虽然有选举权,但是很少有机会实施,你怎么看待宪法具体实施?

林来梵:你的问题挺复杂的,而且很丰富,不止一个问题。不过挺好的,你前面谈到了,说中国立场,到底是中国政府还是中国人民,这个问题很好。应该说,这确实是一个有争论问题,需要讨论。我是这样看的,回归中国化主体立场,既可能回归中国政府立场,也回归中国人民立场,但是作为科学或者作为一个可以叫“规范科学”意义上的宪法学,应该是站在中立的学术立场,站在人民和政府之间更加公平的立场,冷静地分析某一项制度是到底有利于政府还是有利于人民。不过从政治学角度来说,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空洞的说法:既要回归中国政府立场,也要回归中国人民立场,国家是人民的,最重要的是回归人民的。不过,这种说法没有什么用。

宪法的实施,当然非常重要,而落实到选举制度问题上,我是这样看的:如果从西方立场来看,民主最重要的方式就是选举,这就是所谓“选举民主”,其主要原理是,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就没有政府的合法性。近现代中国也接受了民主的理念,也承认这一点,但是如果回归中国的立场,情况可能比较复杂。我这个书里面作过专门分析,中国人自古以来是不太相信这种西方式选举的,而是相信推举制,而且相信贤人的意见,相信意见持有者的德性,而不相信意见持有者的个数。这是中国人固有的一种政治文化,对当今中国还有影响。

所以,不少中国人,包括当今中国政府对西方那种选举还有戒备之心的。中国目前选举过程中,实际上不是真正西方意义上的选举,我们的选举主要是基层人大代表选举,那个选举基本还是推选制,把候选人的范围确定了,然后让你们去选举,结果肯定在已确定的范围之内。当然,这个选举制度行不行,好不好,我书里面也进行了一定的分析。

Q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到,公职人员要进行宪法宣誓。我想问的就,中国是没有宗教信仰的国家,在这样一个背景,这种宪法宣誓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林来梵:宪法宣誓这个制度,是否需要宗教信仰支撑,这是一个学术性的问题。根据我个人的理解,宣誓制度在古罗马起源时候,它未必是跟特定宗教有关系,就是说不需要宗教信仰支撑。但是,大部分国家的宪法宣誓是有宗教信仰支撑的,尤其是发端于美国的宪法宣誓,就是这样:从华盛顿开始,宪法上的誓词说完了之后,还加上了一句“上帝保佑我”。

当然,“宗教”的意义在当今美国也是扩大化了的,在宪法判例中,所谓“宗教”,其中还包括一些政治信念。所以,像中国这样,比如说坚定信仰共产主义,或者信仰社会主义,信仰人民是你的主人,我觉得也会产生一些宗教情感,支撑你的宪法宣誓。

但是,我觉得宪法主要不靠宗教、主要不靠宪法宣誓,宪法实施除了靠宪法宣誓,还要靠其他制度来支撑,尤其是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才能使宪法落到实处。谢谢!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 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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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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