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尚立:论以人民为本位的民主及其在中国的实践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218 次 更新时间:2016-10-31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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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尚立 (进入专栏)  

摘要:民主的本意就是“人民统治”,换言之,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个体的集合。人民当家作主,既是个体自由发展的实践,同时也是人民整体掌握国家权力的努力。本来这两者应该统一在一起,但现代化催生的现代民主在西方的发展却割裂了这种统一;因为现代化是以个体自主为历史前提的,由此所决定的西方民主,虽然以人民主权为现代国家的政治前提,但实际建构的民主制度却是以个体自由权利为核心,形成了个体本位的自由主义民主。马克思认为,这种民主是不彻底的,因为这种个体自由是以人与物的分离为前提的,其背后是资本对人的奴役。只有联合起来的人民掌握生产资料,并将整个国家掌握在手中,个体的自由才能真正实现。所以,马克思主张社会主义民主应该是以人民为本位的民主。以人民为本位的民主在中国的探索与实践,创造了中国式的民主,其所具有的兼顾个体自主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特征,将给人类政治文明提供新的民主发展方向。

作者简介:林尚立,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 200433

关 键 词:人民/民主/人民本位


在中西方文明中,“民主”都是古老的词,其含义也都经历了古今流变;但其背后蕴含的问题却是共同的,且贯穿古今,这就是“谁为民作主”。人类文明发展形成的共识是:人民应该为自己作主。于是,人们把“人民统治”作为“民主”的最本质含义。古希腊就是这样表述民主的。“民主”也就因此被误认为是西方文明的专利。进入现代,西方从天赋人权理论出发,从古希腊强调人民应当自己作自己的主,转变为强调每个人拥有为自己作主的权利,形成了自由主义的现代民主理论。由于怀疑“人民统治”具有现实的可能性①,所以现代民主理论尽管默认“人民主权”,但民主的具体实践及其形成的制度和理论,并非以人民为本位,相反主要是以个人为本位。实践表明,这种民主理论及其制度模式,不仅难以在非西方国家得到有效实践,而且,即使在西方社会本身,其成效也是有限的;但由于西方社会至今依然拥有民主的绝对话语权,所以,以个人为本位的西方民主模式也就成为所谓的“经典模式”。许多政治家和理论家以此作为民主的标准来主导世界民主化潮流,结果使今天的世界陷入了“民主实践不民主”的困境,不少发展中国家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其实,民主不论是强调“人民为自己作主”,还是强调“个人为自己作主”,都没有错。马克思认为,西方现代文明之所以选择个人本位的自由主义民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因为,追求自由是人的本质,成为自由人是人类的共同理想,西方社会的发展首先为“个人为自己作主”提供了现实条件,西方现代化发展建构起来的自然是自由主义民主。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的民主发展因此就只有西方这种模式。如果真是这样,人类文明的发展也就走到了历史的尽头②。

马克思在承认西方出现自由主义民主具有其内在的历史必然性的同时,也深刻地指出了其历史片面性。马克思认为,这种“个人”是基于人与物分离而形成的,是以资本雇佣劳动,进而驾驭每个人的活劳动为现实状况的;所以,“个人”在政治和法律上的自主是与“个人”在劳动上的不自主和经济上的不解放相伴而生的。这样的“个人为自己作主”不可能是实质性的,只有当人们全面掌握了生产资料,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③,“个人为自己作主”才是实质性的。为此,马克思认为,要真正实现“个人为自己作主”,就需要一个重要政治前提,即全社会的生产资料最终归联合起来的全体人民所有,从而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进而使人民真正获得自己为自己作主的经济和政治基础。马克思解释的这个政治逻辑,决定了在现代化和民主化的过程中,“个人为自己作主”的努力必须与争取“人民为自己作主”的努力相伴而行,并以后者为前提。由此可见,当今世界各国的民主发展,都共同面临一个基本问题:如何使人民真正成为能够创造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的主导力量,以人民整体为国家和社会作主,来保障每个人为自己作主。

必须指出的是,“人民为自己作主”固然最终需要“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这个宏大历史前提,但作为政治生活的一种形态,它是民主与生俱来的内在要求,一直蕴含在民主发展之中。因而,实现“人民为自己作主”的努力,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作用于民主的具体实践。本文将把以“人民为自己作主”为出发点而建构和发展的民主,视为以人民为本位的民主,并力图在民主的政治逻辑中,探究其内在的机理及其在中国的具体实践。


一、民主本质:人、人民与国家

在这个地球上,除了自然本身之外,所有的东西都是由人创造的。人之所以能够在自然界中创造出一个完全属于自己、并能由自己主宰的世界,关键在于人用自己的力量解决了一个天大的难题:把具有无限欲求的每个个体联合组成为一个有机体。解决这个难题的智慧和力量,首先来自人自身,这就是人的社会属性及其背后所蕴含的人的理性。当每个人聚合在一起的时候,个人的存在就在个体性存在的基础上,获得了集合性存在,个人因这种存在而获得了更大的能量。对个人来说,这种集合性存在就是人民,其得以维系的基础就是由生产和交往而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所以,人的社会属性的另一面,就是人的人民性,就是人的集合性存在。没有人的这种集合性存在,就不可能有社会;没有社会,人的集合性存在也就无法有效实现。社会,实际上就是人的集合性存在的组织形式,直接承担着维系这种集合性存在的使命。

人类学把由个体联合而成的有机集合体,称为族群。这种基于生命体聚合而形成的族群之所以能够成为人民性的存在,是与人的生产活动和交往活动分不开的;正因为有生产和交往的内在需求,所以人的集聚与合群,就不仅仅出于生命的本能,在很大程度上还出于生命意志所追求的自我实现。所以,对每个人来说,其集合性存在,不仅仅是自我保存的存在,而且也是自我实现的存在;相应地,维系这种集合性存在的社会,一定是一个秩序体系,与生俱来地拥有自己的规则、秩序与权威。

人的集合性存在,构成社会;人通过自己的力量把社会控制在秩序范围内,从而使人民这个集合体得以维系。在这一逻辑中,人自己生成了人民这个集合体,并用自己的力量维系这种存在。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人民自我管理自己的事务。然而,随着人的生产和交往活动的拓展,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必然更加复杂,各种矛盾和冲突也日趋激烈;于是,当人们终于有一天无法借助人们之间所形成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来解决自身的矛盾与冲突的时候,人们就在既有的社会基础上创造出一个源于社会、但又高于社会的力量,这就是国家。国家的使命在于保全社会,进而维系人民这个集合体,即维系人的集合性存在。可见,国家保全社会的力量,从根本上讲,不是来自别处,而依然是来自人民。在社会中,人们直接通过自身的力量来维系规则和秩序;但在国家中,人民就必须借助由人们权力委托而形成的公共权力来维系规则和秩序。公共权力的出现是国家得以产生的前提与基础,它是基于人们的共同意志而形成的。

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差异在于:社会的基础是众意,国家的基础是公意。在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看来,众意着眼于私人的利益,是从私人利益出发而聚合出来的共同意志,因而是个别意志的总和;而公意则着眼于公共的利益,即是从集合体的内在要求出发对个别意志总和的提炼。所以,卢梭说:“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④由此可见,不论是社会,还是国家,都是人们共同意志的结果;但是,社会是确立在人们从维护各自利益出发而形成的共同意志之上,而国家则是确立在从维系人们赖以存在的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出发而形成的共同意志之上。人们之所以会形成这两种共同意志,是因为,人的个体性存在和集合性存在所形成的双重属性,使人既具有利己性的一面,同时又具有公共性的一面。人从利己性出发,构成社会;人从公共性出发,构成国家;而不论社会,还是国家,其使命都是保障人的自由与发展,同时维系人民这个集合体,服务人的集合性存在。从社会到国家的发展,充分表明,维系人的集合性存在,巩固人民这个集合体,不仅需要人们之间相互协调与合作所形成的共同意志,而且需要从人民整体利益出发所形成的共同意志。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奠定了人民这个集合性存在,国家则是要维护和保障人民这个集合性存在,并同时使其成为保障和造福每个人自由发展的资源和力量。

国家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人组成人民的集合性存在是国家产生的现实基础,而国家产生则使得组成人民的集合性存在成为每个人的共同权利,每个人都因此成为主权者。因而,国家与生俱来地要维护两种权利:一是人作为个人独立存在所拥有的权利,二是人组成人民的集合性存在所拥有的权利。前者以自由发展为核心,后者以公平发展为核心。可见,国家的出现,不是要削弱人的集合性存在,而是要使组成人民的集合性存在真正成为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与保障。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明确指出,国家或者说国家制度实际上是人民的自我规定,而这种自我规定的制度形式,就是民主制。如果不是人民的集合性存在决定国家,而是国家决定人民的集合性存在,其制度形式就是君主制。马克思说:“在君主制中,整体,即人民,从属于他们的一种存在方式,即政治制度。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在这里,国家制度不仅自在地,不仅就其本质来说,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也在不断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⑤在这里,马克思揭示了长期被人们忽视的国家理论:国家是人的自由产物,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所以,人民在国家中作主、决定国家制度,是国家或国家制度的本质属性。据此,在马克思看来,区别民主制与君主制的核心标准就是一条:人民是国家或国家制度的主体力量,还是其客体力量。君主制中,人民是从属于国家制度的,是国家制度的产物;相反,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国家制度是人民的产物。因而,真正的民主国家,应该是以人民为主体、为本位的国家。这个判断,不是一种价值判断,而是基于人类理性及其所决定的文明发展的内在逻辑而形成的判断,是人类政治文明的真理所在。


二、民主制度:在人与国家之间

民主的主体是人民,其本意就是“人民统治”。如果人民完全自治,那么“人民统治”只不过是人民自治的同义反复,毫无意义。上述分析表明,人的现实存在,是其个体性存在与集合性存在的有机统一。没有集合性存在,人的个体性存在就缺乏应有的现实基础和实际意义。然而,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决定了,人的集合性存在需要能够协调这种利益冲突的外在力量,这就是国家。对于人的现实存在来说,国家是外在的力量,但同时又是现实中无法回避和逃脱的外在力量。既然是外在的力量,国家就完全可能成为不受人民集合性力量所控制的外在力量。为了避免和克服这种异化,保证人民能够将自己创造的国家掌握在自己手中,成为造福人民的力量,人们就提出了国家应实行“人民统治”,由人民来掌握国家权力、当家作主,也就是“民主”的问题。可以说,民主问题实际上是因国家而起,其使命就是让人民建立的国家掌握在人民手中。人民建立国家的时候就对国家形成了这种根本要求。所以,民主是人民对国家本质的规定性。

可见,民主的最真实意义在于人民能够控制其所创造的国家这个外在力量,保障人民及其所集合的每个人在国家中拥有真正的主体地位。所以,民主的具体实践,就是要解决人民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在这一点上,美国著名的民主理论家达尔(Robert Alan Dahl)也表达得十分明确:“事实上,民主思想主要关注的,一直就是国家。”“从民主在古希腊和罗马诞生的时候开始,我们认为代表民主特征的那些政治制度,主要就是作为民主化的手段发展起来的,而对象就是国家政府。”⑥

既然民主的具体任务就是解决人民与国家的关系,而其所秉承的价值取向是:保证人的主体地位,保证人的个体性存在与集合性存在的有机统一,保证人在社会与国家中获得全面的发展,那么,民主要有效履行其内在的使命,就必须同时做到两点:一是保证人的主体地位和自由发展的可能,二是保证人赖以存在的国家这个外部力量始终是满足人的需要和发展的力量。为此,民主在任何时候都必然体现为一种国家制度安排:既满足人的主体要求,也满足人对国家的需要。这种安排的起点是人,归宿也是人。于是,民主常常给人一种假象:民主存在与发展的逻辑,就是人追求自由发展的逻辑,就是人追求自由的绝对律令。在这种假象下,民主被抽象为一套原则、一套价值,甚至是一套无条件的绝对律令。人类文明发展史表明,追逐这种假象,也许对大革命的动员有一定作用;但对于真正创造和实践“人民统治”,使民主成为创造人的全面发展和幸福生活的政治形式来说,追逐这种假象只能将民主引向歧途。加拿大学者弗兰克·坎宁安(Frank Cunningham)注意到了这种现象,他通过对他所教的学生进行的数年调研和实验发现:由于学生长期从抽象特征来把握和认识民主,所以,学生对民主的实际认识和把握常常具有“偏于一隅的特征”,“这样,就有学生认为抽彩赌博是最民主的,因为它完全基于个体的选择,而且,它也是公平的,因为每一张彩票都具有平等获胜的机会”⑦。

所以,马克思主义在强调“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的同时,反对抽象地把握民主制本身;因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就国家是政治制度来说,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⑧在此,马克思实际上表达的是这样一个政治逻辑:对民主制来说,唯一的抽象就是:人民不是国家的作品;相反,国家是“人民自己的作品”。在这一原则下,任何民主制度都是具体的,因为人与人民是具体的,每个社会的人民都有自己的“特定内容”,从而自然对民主的国家制度有特定的规定和要求。而这种规定和要求的本质取向是共同的,即使国家真正成为服务和保障人的个体性存在和集合性存在的有机统一,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明确指出:“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⑨列宁认为,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包含两个维度:一个是国家对人民的维度,另一个是人民对国家的维度。由此,列宁认为,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⑩分析至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民主的起点和归宿虽然都是实实在在的人的全面发展,但其得以确立和实践所需要的制度安排,则必须同时关照到人与国家两个方面,进而关照到人对国家以及国家对人这两个维度。只有这样,民主所包含的两个维度才能达到相互协调,否则,这两个维度就可能是冲突的,其极端体现是:不是国家对人民的系统暴力,就是人民追求自由和平等所形成的对国家的强烈反抗。

人的现实存在所具有的双重性,决定了民主要能在制度上协调好人与国家的关系,其平衡点显然必须兼顾人的个体性存在和集合性存在,任何偏颇都可能直接破坏这种协调与平衡。人的个体性存在是具体的,而且是多种多样的。这意味着在平衡人与国家关系的过程中,必须要求国家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及其对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内在需求;相比较而言,人的集合性存在对平衡人与国家关系的作用更加直接而具体,它强调国家是全体人民的国家,国家的使命是不仅要保障个人的权利,而且要维护和创造人民之间的平等,维护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保证人民共享进步与发展,从而将人民凝聚为一个和谐有机的整体。人的个体性存在与集合性存在是互为表里,相互依存的,因而,在平衡人与国家关系的过程中,民主制度既可以从人的个体性存在出发,也可以从人的集合性存在出发;但不论从哪个方面出发,都必须同时考虑到另外一个方面,从而使民主既能为人的个性发展提供保障,也能为增进全体人民的福祉提供动力和资源。


三、民主形态:个人本位与人民本位

既然民主是人们对国家制度的必然要求,其使命就是在制度上安排人与国家的基本关系,那么,从人对国家的主体性出发,民主必然要体现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就是人与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具体来说,即:是人民决定国家制度,还是国家制度决定人民。马克思认为,只有前者才是民主制度,否则,国家制度再怎么有民主形式,也不是民主制度。第二个层面就是人与国家关系的制度形式,即人民掌握国家权力、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制度形式。第一个层面是决定性的,是一切民主形式的根本前提与决定性因素。然而,在现代政治中,人们都把天赋人权作为现代国家建构的起点,将想象的社会契约作为现代国家建构的行动基础。结果,往往将民主的第一个层面视为天然前提,形成一种集体无意识的错觉,认为只要有了民主的国家制度形式,即有了民主的第二个层面,第一个层面也就自然形成了。于是,人们将所有的注意力集中在民主的制度设计上,基本不考察其所设计的民主制度与其主体,即人民之间的本质关系。这也是许多国家虽然有眼花缭乱的民主制度形式和多姿多彩的民主生活,但其人民却无法从国家和政府那里获得应有的保障和服务的根本原因所在。

民主的实践之所以会出现这种错觉,之所以会将由这种错觉所产生的一些原则视为民主实践理所当然的信条,除与西方的现代民主理论存在偏颇以及实践民主的社会发展质量比较低有关之外,还与民主实践以个人为出发点有直接关系。然而,现代民主的吊诡之处恰恰就在于这个“个人”,因为连马克思都认为,这种独立的“个人”正是现代化的历史运动的前提。

在马克思看来,现代化将人类历史上的国家划分为古代国家与现代国家。它们之间的差异就是:在古代国家,国家制度是与人民相异化的特殊力量,归属并服务于特殊群体和特殊事务。所以,马克思说:“国家统一体,作为这种组织的结果,也像国家统一体的意识、意志和活动即普遍国家权力一样,必然表现为一个同人民相脱离的统治者及其仆从的特殊事务。”(11)而现代国家是在摧毁古代国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终结了统治者将国家权力变成私人权力,将国家事务变成“统治者及其仆从的特殊事务”的这个异化状态,“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从而消除了“人民同自己的共同体”相分离的局面,国家因此回归到人民自身。马克思把人类政治文明的这种巨变视为人类的“政治解放”(12)。马克思认为,创造这种政治解放的背后力量,实际上是人的自我解放,即体现类本质的人的存在方式的变化与发展。

马克思指出:“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13)在此,马克思实际上将人类基于历史发展所形成的现实存在分为两种:一种是借助共同体形式而形成的社会存在,这源于人在前现代历史条件下对共同体的依赖(14);另一种是人相对独立于各种社会共同体的社会存在。于是,人的社会存在从“共同体人”的存在方式发展为“独立个体”的存在方式(15)。马克思认为人的这种“解放”,不是观念或意志的产物,而是现实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结果。马克思指出:“只有在现实的世界中并使用现实的手段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没有蒸汽机和珍妮走锭精纺机就不能消灭奴隶制;没有改变的农业就不能消灭农奴制;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保证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16)马克思因此认为,这种“独立个体”不是抽象的个人,而是现实的、具体的个人,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体现社会关系的个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17)这决定了“独立个体”的出现,虽然是现代民主得以建构的前提,但现代民主的发展却必须确立在“独立个体”的社会属性基础之上,即确立在“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的基础之上(18)。马克思认为,只有在把每个人的社会力量组织起来的现代国家之中,个人的自由发展才能实现,民主才能有实际的意义。为此,马克思强调指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19)显然,这种共同体不是古代那种否定个人存在的共同体,而是基于“独立个体”联合起来的共同体,这种“独立个体”联合形成的集合体,就是人民;维系这种集合体的国家,就是现代国家。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民主固然是以“独立个体”的出现为前提,但其现实基础还是要根植于人的社会属性所形成的人的集合性存在,即人民的基础之上。

客观地讲,现代民主与现代个人、全体人民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是明晰的,但是,民主理论家们在论证自己的理论,或设计具体的民主制度形态和实践路径的时候,很快就形成了界限明晰的分野:即以个人为本位的民主和以人民为本位的民主的分野。前者的代表为洛克(John Locke)、孟德斯鸠(Montesquieu),后者的代表为卢梭等(20)。然而,在现代国家建设和政治发展的具体实践中,面对汹涌澎湃的自由主义思潮和资本主义发展的冲击,这种理论上的分野已经被人们彻底淡忘,于是,个人本位的民主理论逐渐成为不容置疑的绝对真理,相应地,其具体的实践形态久而久之也被神化为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形态。

前面所有的分析都表明,就现代民主发展的历史与理论逻辑来说,从个人出发来建构和发展民主具有其内在的必然性与合理性,但是不能忽略三点:其一,不能忽略人存在的双重性,即个体性存在与集合性存在的有机统一,因而,在强调从个人出发的时候,还必须充分考虑到人的集合性存在所必然形成的人民整体;其二,不能忽略民主的本质属性,即是人民决定国家制度,不是国家制度决定人民,基于个人权利而建构起来的现代民主制度,能体现人在其中的决定作用,但不一定能体现人民在其中的决定作用;其三,不能忽略民主的根本使命,即在协调人与国家关系的过程中,保障和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因而,既要维系个人发展的自由,也要维系这种自由发展不可或缺的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的建设与发展。西方社会发展历程表明,自由资本主义对个人自由的无限放大,不仅使自由资本主义陷入了重重危机,并最终走向世界大战,而且也几乎断送了自由主义民主本身。可以说,没有全人类用其正义的力量赢得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胜利,没有二战前后人们对西方社会与制度所进行的革命性再造,就不可能有资本主义在二战结束之后的再生。可见,最终决定这两大历史进程的,导演这两大人类历史剧的,显然不是自由的个人,而是联合起来的人民;不是个人的自由,而是国家对全体人民的责任体系的重构。德国著名思想家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就明确指出:西方资本主义最终实现与民主结合的,不是通过一再强调的个人自由,而是通过力图保障全民生存的社会福利政策。他指出:“如何解决把经济效率同自由和社会保障,即把资本主义同民主结合起来的问题,关键在于实行某种致力于在高就业水平下比较全面地推行福利和社会保障的政策。”(21)为此,他一再警告西方社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放弃最基本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哈贝马斯之所以坚持这一点,是因为他从西方资本主义与民主的实践中看到了一个谁都无法否定的理论原则:资本主义要真正实现同民主的有效结合,就不能仅仅与个人自由相结合,必须同时与对全体人民基本利益的保障相结合,否则,资本主义就必然陷入难以自拔的民主危机。


四、民主发展:以人民为本位的中国民主实践

在四十多年前的1975年,由来自美国、欧洲和日本的知名学者组成的关于民主国家统治力的三边委员会工作组发表了题为《民主的危机》的研究报告。该报告在比较深入的考察和研讨的基础上,对战后西方民主政治建设进行了评估,得出的初步结论是:民主的体制是可行的,如果公众真正理解民主体制的本质,“感受到自由与责任之间微妙的相互关系”,民主制是可以继续发展下去的(22)。这个结论比较隐晦地表达了这样的政治主张,即西方从个人权利出发的自由主义民主必须进行必要的自我修正,其取向是增强公共责任在民主中的地位和价值,以平衡自由与责任的关系,真正体现民主制的本质。自由是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的,责任则是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因而,以责任来修正个人自由的无限扩张,实际上强调了现代民主应该充分考虑人的集合性存在对社会和国家所形成的内在要求。作为三边委员会重量级代表,亨廷顿(S.P.Huntington)在考察了美国民主状况后,得出的倾向性结论是:美国应该走向民主的平衡。他指出,“今天美国有关统治的一些问题正是因为民主过剩引起的”,“民主的原则扩展到很多机构中,在这些机构中,从长远的观点看,民主原则只能阻挠这些机构的各种意图。如果在一个任命教师需要征得学生同意的大学里,这可能是一个比较民主的大学,但不可能是一个比较好的大学。”面对这种“民主泛滥”,亨廷顿认为,“政治民主的无限扩大也潜在地存在着一些合乎需要的限制”,因而,我们要自觉地意识到“民主在很大程度上需要节制”,否则,民主难以维系(23)。将亨廷顿的主张放在美国的民主实践中考察,人们就会清楚地看到,亨廷顿所要的节制民主,或者说政治民主潜在的自我限制,不是针对民主本身的,而是针对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自由主义民主所必然产生的困境。

不论是限制,还是节制,其途径都是要用另外一个力量来平衡个人本位民主所难免的极端化倾向。亨廷顿没有明晰这种力量,但作为三边委员会成员之一的拉尔夫·达伦多夫(Ralf G.Dahrendorf)则明晰了这种力量不是别的,就是个体联合起来的公众。他分析指出:“我的主要观点是:当我们考虑今日的政治公众时,我们不能只简单地想到他们是在市场上运用其常识性利益的个体公民,而过去一直是这样的。通过对政治公众这一概念进行再考虑,我们不得不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即今日的大多数人既是个体公民,同时又是大组织的成员。我们不得不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即大多数个体不仅通过其公民权利的直接表现(甚至通过组织利益集团的政党)来保护他们的利益,而且还通过各种组织来保护他们的利益。”(24)在此,达伦多夫清晰地解释了人的现实存在的双重性,即个体性存在与集合性存在。要克服个人本位的民主,就必须承认、接受并有效发挥基于人的集合性存在而形成的民主原则、民主力量与民主资源。

分析至此,至少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健全的民主,必须基于人的现实存在双重性。既要考虑个人的自由发展,同时也要考虑人民整体利益,并最大限度地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西方社会在20世纪90年代所倡导和推动的协商民主运动,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为这样的平衡而形成的政治实践(25)。

人的现实存在的双重性,要求民主必须平衡个体自由与人民利益;而人既依赖国家又想驾驭国家的两难困境,要求民主必须平衡个人自由与国家整合。显然,亨廷顿正是感悟到民主从理念转入现实所必须具有的这种平衡机能,才向美国提出“走向民主的平衡”的主张。实际上,亨廷顿提出这个主张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他在其他国家中看到民主不是纯粹的,不是“绝对理念”的直接转化物,而基本上都是历史与现实运动的产物,因而,他认为民主天生就是一个平衡的结果;而美国的特例,使美国民主天生缺乏这种平衡性,所以,美国的民主发展必须克服这个天生的缺陷。他指出:“希腊哲学家认为,最行之有效的国家是使政府的不同原则化入宪法之中。1787年的《宪法》是以丰富的洞察力起草的。然而,美国政治系统是以一种特别的民主制度与排外的民主价值系统相结合的独特面貌出现的。美国的民主同欧洲和日本相比,对自己的威胁更大。因为欧洲和日本仍然残存着传统的和贵族的价值观,而美国则没有这些价值观,因此,这就引起了社会的不平衡,而导致在热情崇尚信条和消极对待信条两种态度之间的摇摆。在美国,政治权威绝对不会变得强大,在强烈推崇民主和平等理想这一时期,这种权威特别脆弱。在美国,民主力量给民主的统治能力制造了一个问题,这种情况在别的地方是不存在的。”(26)亨廷顿所分析的美国情景,告诫人们两点:其一,美国的民主经验不是普遍原则,而是特例;其二,从古希腊至今,任何国家的民主实践,都不是基于单一原则的,而是将不同的原则平衡在一起,将不同的力量倾向平衡在一起。这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通则。

民主要走向平衡,必然需要一个基点。西方民主实践给出的答案是:以个人本位为基点。在西方的政治文明中,这个基点既是西方民主理论的产物,同时也是西方社会迈入现代文明的历史运动的产物,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但是,谁都不能因此将西方的经验和模式抽象化为世界各国民主建构的通则,因为,个人本位中的“个人”,并不是在所有的国家都是作为现代化的历史起点出现的。对于许多后发的现代化国家来说,当它们面对汹涌袭来的现代化浪潮的时候,根本就不存在产生西方式“个人”的条件与基础,更谈不上由这样的“个人”所组成的社会了。因而,其迈入现代化的历史起点就只能是基于历史传承和族群延续所形成的“人民”力量。这种“人民”力量,一开始更多的是作为“群”或者“族群”的力量出现的,只有经历了革命洗礼或现代自觉之后,才能在反对传统的君权统治中提升为“人民”,并由此借“人民”的力量来建构现代民主。

对于后发的现代化国家来说,以人民力量为起点建构现代民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是人民的、还是私人集团的。这个问题的解决仅仅是唤醒后发现代化国家“个人自觉”的政治前提,并不是“个人自觉”本身,因为,不论是西方的经验,还是后发现代化国家的实践都表明,这种“个人自觉”,不仅需要文化革命和政治革命,而且需要深刻的经济革命。对后发现代化国家来说,这种全面而深刻的现代化革命,必须通过建立有效的国家政权来推动,而这个有效的国家政权建构的历史起点,显然不可能是“个人”,而一定是“人民”。所以,在现代民主化运动中,应该还有另一种民主发展模式,这就是以“人民为本位”的民主发展模式。中国所实践的就是这种模式。

西方民主理论强调“个人本位”,否定“人民本位”,其理论依据有二:一是认为“个人”是具体的,而“人民”作为一个集合体是虚幻的,缺乏明确的主体性;二是强调“人民”这个集合体往往容易导致对“个人”的否定,因而具有重新迈向集权专制的风险。在西方的理论逻辑中,这种否定似乎是顺理成章的,自然也迷惑了许多人。但如果进一步深究,就会发现其逻辑前提存在问题:即西方所说的“个人”,实际上不是具体的个人,而是抽象的个人,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一种抽象的——孤立的——人的个体”(27)。从这种绝对抽象的个人出发演绎出来的理念和原则,也就成为一种民主的“绝对理念”。这种“绝对理念”一旦成为实践的指导,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出“绝对真理”的权力,从而使民主探索和实践的过程直接异化为一种不民主的民主建构实践。

可见,“个人本位”存在着虚幻化和绝对化倾向,一旦出现这种倾向,西方民主理论家对“人民本位”的这种担忧,也同样会出现在“个人本位”的民主身上。所以,不论是“个人本位”民主,还是“人民本位”民主,其问题不在这两种民主本身,而在将这两种民主背后的原则绝对化。客观地讲,以“人民为本位”的中国民主实践,也经历过将“人民”绝对化的“大民主”实践,给中国的现代化发展和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留下了惨痛的历史教训。中国的成功就在于没有因此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而是实实在在地从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从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来重新探索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和发展人民民主,并将民主建设与个人自由发展、人民共享进步、社会持续发展和国家有效治理有机统一起来,使“人民为本位”的民主实践,既创造出现代民主法治发展的效应,也创造出现代化发展的效应。

在中国,以人民为本位的人民民主实践至今已一个多世纪,其初始源头是中华千年古国对世界现代化和民主化挑战所形成的现代化反应。这种反应经历了从被动走向主动、从外在反应到内在觉醒之后,明确了中国的现代化发展必须是以人民为主体的发展,中国的现代政治必须是人民作主的政治。孙中山先生在经历了各种挫折之后明白了这个道理,并在由其亲自领导的有共产党人参加的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宣言中阐述:“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28)中国共产党在这个基础上发展出了“人民民主”。毛泽东指出:“除了谁领导谁这一个问题以外,当作一般的政治纲领来说,这里所说的民权主义,是和我们所说的人民民主主义或新民主主义相符合的。只许为一般平民所共有、不许为资产阶级所私有的国家制度,如果加上工人阶级的领导,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了。”(29)新中国的诞生,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是人民民主实践的第一个历史成果。新中国建立之后,由于在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上出现偏误,人民民主的实践走入误区。改革开放后,在深刻反思历史教训中再出发的中国人民民主建设实践,不仅获得了宪法与法律的保障,而且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地统一起来;不仅从“以人为本”出发充实了自己的价值基础,而且在协商民主实践中丰富了自己的实现方式;不仅增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理论和制度自信,而且明确了自己的发展路径与原则。

中国“人民本位”的人民民主,一方面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国体和政体的有机统一来构建的,强调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并由人民整体共同掌握,不允许国家权力落入某个社会集团手中;另一方面,强调推动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人民民主的内在使命,所以,不是以否定“个人权利”为前提的;相反,是以保障和尊重个人权利为前提,不仅如此,而且强调人民整体利益属于每个人共同创造和共同享有的利益。应该承认,中国的人民民主和西方的自由主义民主一样,也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而且这种发展还在继续,因而,也是一个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民主的理念与人民民主实践之间的互动,形成了相互充实,相互推动的作用。中国的实践表明: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没有现代化发展,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没有落实于人与社会全面发展实践的民主,就不是真正的民主。

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探索和实践,中国以“人民为本位”的民主逐渐摸索出既符合人类民主发展潮流,又契合历史、社会与文化所决定的中国发展实际的人民民主形态。这是具有一定内在平衡机能的民主形态:其一,从人民本位出发,平衡了人民本位与个人本位的关系。其内在机理是: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价值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人平等,保障公平正义,实现共享发展。其二,从人民主权出发,平衡了人民与国家的关系。其内在机理是: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国家权力由全体人民共同掌握;人民整体掌握和运行国家权力;其三,从人民作主出发,平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其内在机理是:人民通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凝聚为有机整体;中国共产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体现为宪法;国家以宪法为根本法得以组织、运行和发展;人民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依据宪法治理国家。其四,从人民参与出发,平衡协商民主形式与选举投票民主形式的关系。其内在机理是:以广泛多层次的制度性协商创造实质性的人民参与;以平等的协商来实现和保障不同的利益表达;党和政府的决策以协商形成的共识为基础;人民赋权以选举投票的形式实现;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可见,作为一种国家形态,以人民为本位的人民民主已经在中国形成比较完整的价值体系、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确立,实现了全体人民的解放和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每个社会成员拥有了自主决定自己发展的基础与权利。个体的自主、人民的解放和国家的全面现代化发展,使人民民主国家形态的完善和发展全面进入人类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轨道,其未来的持续发展,将既具有中国特色,也具有世界意义。

正如古希腊哲人所言:人是万物的尺度。对民主来说,这个原理也是适用的。不是民主制度决定人,而是人决定民主制度。人的现实存在的双重性,即个体性的自主存在与集合性的社会存在,使得现代民主制度产生了双重面向:一是面向个体的自由主义民主,其出发点自然是人的个体独立存在;二是面向人民的社会主义民主,其出发点自然是人的集合性存在,即人民。不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逻辑上讲,民主的这两个面向都应该统一在一起,但在实践中,这种统一往往遇到种种困难。这固然有意识形态和价值的原因,有各国社会发展现实条件限制的原因,但从根本上讲,还是人类民主发展的整体水平不高的问题。

自由主义民主对个体自由的强调和对“人民”的忽视,不知不觉地把西方民主引向了危机,其体现是:个体可以在任何地方强调民主的权利,但由个体集合而成的人民并没有因此而成为最终决定国家的真正力量,结果,不得不面临被少数特权力量所奴役的窘境。在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历史上,这种危机以另一种形式出现,即将“人民”极端化,反对“个体”,结果导致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的危机。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在这个危机中发生剧变,其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瓦解。相反,中国却成功地走出了这个危机,创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中国人民民主发展的成功之道就是:始终坚持人民本位的民主发展道路,把追求人的自由发展与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使实践中的民主能够有效兼顾人的现实存在的双重性。

可见,中国式民主,体现的不仅是中国特色,而且是现代民主应该考虑的发展方向:即能同时面向个体自主与人民集合体的民主。虽然中国式民主还在发育过程中,但其方向是正确的,应该努力前行。

①乔·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民主新论》,第22~34页,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

②林尚立:《国家转型与现代政治:从中国把握中国政治》,《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4年6期。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2页,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④卢梭:《社会契约论》,第39页,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9~40页,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⑥罗伯特·达尔:《论民主》,第48页,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⑦弗兰克·坎宁安:《民主理论导论》,第7页,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版。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1页。

⑨⑩《列宁选集》,第3卷,第201页,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11)(12)(15)(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87页,第186~187页,第189页,第189页。

(13)(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84页,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14)(16)(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11~212页,第154页,第199页,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20)萨尔沃·马斯泰罗内(Salvo Mastellone):《欧洲民主史——从孟德斯鸠到凯尔森》,第14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

(21)尤尔根·哈贝马斯:《超越民族国家——论经济全球化的后果问题》,见乌·贝克等著:《全球化与政治》,第72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

(22)(23)(24)米歇尔·克罗奇(M.Crozier)等著:《民主的危机》,绪言第1页,第100~102页,第165~166页,求实出版社,1989年版。

(25)参见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第128~165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

(26)米歇尔·克罗奇等著:《民主的危机》,第101页。

(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39页。

(28)《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20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

(29)《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77~1478页,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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